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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雅生物: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7-26  

                                                                      北 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 润 博 雅 生 物 制 药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第 一
                    次 临 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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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博雅生物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润博雅生物
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已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独立董事于同日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
意见。

    2023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30,本次股东大会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开发区惠泉路 33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陶然先生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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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段为 2023 年 7 月 26 日 9:15 至 9:25、9:30-11:30、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段为 2023 年 7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一) 凡在 2023 年 7 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所律师;

       (四)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205,356,589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公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共计 17,315,757 股。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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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表决程序及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一)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   《关于增加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业务额度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六)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请详见披露于深交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应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对网络表决进行计票。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6项。就议案一至议案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议案二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三、四、五需公司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表:
序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1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22,669,246        3,100            0
      《关于增加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存款、现金理财
2                                                     6,929,801   11,052,352           0
      业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22,669,246        3,100            0
4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20,345,380    2,326,966            0
5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20,345,380    2,326,966            0
6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220,345,380    2,326,96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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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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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屈宪纲

负责人:袁华之




授权签字人:                           经办律师:
                  李寿双                                 曹丽

                                                     二○二三年七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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