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28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有
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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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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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
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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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
易日内举行,应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等出席,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
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
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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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咨询电话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派专人合理、妥善安
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接待来
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
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有媒体采写的送审稿,由办公
室交被采访者核校,报分管领导审定。审定后的新闻稿,由办公室负责发送媒体。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由办公室根据采访提纲,组
织相关部室、单位准备备答口径和背景材料。所有材料须经职能部室分管领导审
阅后,由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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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
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
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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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进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
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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