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6-15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高 新 区 滨 河 路 188 号 金 龙 花 园 3 幢
Add: No.3, Jinlong Park,No.188BinheRoad, Suzhou, China
电话:0512-68026095 传真:0512-6802606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斯莱
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斯莱克精密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斯莱克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
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调整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
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进行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2、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
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9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员名单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164
名激励对象 883 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0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稿)>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0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
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期权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 118 名激励对象 117 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3 月 16 日,行权价格为 6.39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6、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因部分员工离职,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将注销,此
次调整后,首次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 151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量未行权数量为 8,245,600 份,预留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不变。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达到行权条件的 2,061,40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18 名
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由于业绩考核未
达标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412,950 份进行注销,注销涉及总人数为
151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17 名
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及第一个行权期由于业绩考核未
达标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73,500 份进行注销,注销涉及人数为 118 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10 名原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及第三个行权期由于业绩考核未达标
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994,225 份进行注销,注销涉及总人数为 133 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9 名原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由于业绩考核未达标
导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332,500 份进行注销,注销涉及人数为 101 人。公
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关
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一)首次授予部分
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在行权
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
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需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8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
编号:2023-072),以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 5,106,000 股后的 621,446,6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
因此,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P=5.70-0.30=5.40 元/份。
(二)预留授予部分
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在行权
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
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需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8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
编号:2023-072),以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 5,106,000 股后的 621,446,6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
因此,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P=6.28-0.30=5.98 元/份。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规定。
三、本次调整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体
情况及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事项按照《管理办法》、《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伦善
经办律师:
陈 磊
朱 斌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