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9-25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以规避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从事买进或卖
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
的交易活动所采用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期权合
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
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
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
成本波动,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子公司经营所需原材料
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从事其他的期货业务;
3、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
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4、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
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
间;
5、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6、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期货
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
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二章 操作规范
第六条 公司需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和衍生品种类在种
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商品期货和衍
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商
品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
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
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制
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其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四)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已
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子公司不具有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套期保值业务必
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
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采购部门为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可行性与必
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
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
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
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套期
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
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
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
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套期保
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采购部门综合公司的套期保值需求,根据原材料价格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经财务
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分别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
施;
(二)财务部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
的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公司
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
情况,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
司证券部;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
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经纪公司
或有关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收支情况,及时与
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当原材料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采购部门应及时进行波
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
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的,财
务部门必须按照已获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应对方案进行操作,并及时跟踪业务进
展;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公司、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
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十年以上;业务交易协议、授
权文件、开户文件等原始档案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
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