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日,公 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 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 司控股股东恒锋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的函》,为节约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公司控股股东恒锋控股有限公司提 议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会列明的其他审议事 项、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根 据该通知,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2023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上述通知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 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 14:00 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 县武原街道海兴东路 68 号公司科创大楼十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尔容先生 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 15 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授权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20,545,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58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 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20,563,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69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中小投资者(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2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8,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 2023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审议《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11.01 选举陈尔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2 选举陈子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3 选举陈子怡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12.01 选举黄少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2 选举沈洪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3 选举马洪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公司 1 名监 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 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 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560,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8%;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3261%;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4.67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563,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563,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563,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563,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563,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20,560,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8%;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3261%;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4.67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560,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8%;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3261%;反对 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4.67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563,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0,563,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4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徐健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11.01 选举陈尔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投票数 120,545,001 票同意,选举陈尔容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02 选举陈子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投票数 120,545,001 票同意,选举陈子彦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03 选举陈子怡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投票数 120,545,001 票同意,选举陈子怡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12.01 选举黄少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投票数 120,545,001 票同意,选举黄少明先生为独立董事,同 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02 选举沈洪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投票数 120,545,001 票同意,选举沈洪垚先生为独立董事,同 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03 选举马洪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以投票数 120,545,001 票同意,选举马洪培先生为独立董事,同 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议案 11、议案 12 为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 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苏致富 负责人:颜华荣 王慈航 202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