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1 证券简称:先进数通 公告编号:2023-021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5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5 日 9:15 至 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青东商务区B座4层 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 会议召集人: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铠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1 -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参会方式 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网络 股东 23 44,073,231 14.2896% 投票 中小股东 19 6,017,404 1.9510% 现场 股东 6 30,945,551 10.0333% 参会 中小股东 3 6,800 0.0022% 股东 29 75,018,782 24.3228% 合计 中小股东 22 6,024,204 1.9532%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监事参与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的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45%;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2 -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45%;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45%;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45%;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 3 -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45%;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45%;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45%;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 4 -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孙)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45%;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45%;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08%;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0,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544%;反对 2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445%;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5 - 同意74,629,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12%;反对 2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42%;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35,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394%;反对 2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595%;弃权108,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11%。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亦鸣律师、韩旭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北京先进数通信息 技术股份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5 日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