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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进数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08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进行
了核查,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
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对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
和各项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

     意见

    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拟用于“基于云原生的金融开发效能平台及应用解决方案”项目、“数据治
理智能洞察平台”及“数据资产运营管理和应用工作平台”等项目,符合国家相
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
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业务规模。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一致认为:《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
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
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
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
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
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
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全
面的了解,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于摊薄即期回报
的影响进行的认真分析和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第一大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一致认
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
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度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2]37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经审慎分析,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会议次审议的议案后对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
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
础上制定的。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增强了
公司分红政策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维护了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上述股东回报
规划的董事会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对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 6 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
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无需就本次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综上,我们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肖红英)




独立董事:(蔡瑾)




独立董事:(石宇良)




                                               2023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