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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进数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10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确认最终竞价结果后与 5 名特定对象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三、关于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2023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


五、关于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
       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对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
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和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
第 1-03798 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肖红英)




独立董事:(蔡瑾)




独立董事:(石宇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