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邮编:100005 11F,Jinbao Tower,89 Jinbao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10005,P.R.China 电话(Tel): (8610)6652 3388 传真(Fax): (8610) 6652 3399 网址(Web): www.junzejun.com 3-3-1-1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正 文 ............................................................ 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8 六、发起人和股东................................................. 1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1 八、发行人的业务................................................. 21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3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6 二十二、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7 二十三、结论..................................................... 37 3-3-1-2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豪江智能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豪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豪江电器有 豪江资管/豪江电器 指 限公司,系发行人业务前身 启航资本 指 青岛启航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启德投资 指 青岛启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无锡福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无锡福鼎 指 股东 启源资本 指 青岛启源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启辰资本 指 青岛启辰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青岛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豪江电子 指 青岛豪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容科机电 指 青岛容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豪江模具 指 青岛豪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指 容科(青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 容科智家 司 豪江韩国 指 豪江韩国株式会社,系发行人韩国子公司 豪江美国 指 豪江美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美国子公司 豪江日本 指 豪江日本株式会社,系发行人日本子公司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本次发行上市 市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8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 年 12 月 《证券法》 指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 《公司法》 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审议通 《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 指 过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订)》 《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3-3-1-3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第 12 号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瑞信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瑞信方正 本所、君泽君、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或其经办律师 君泽君律师 中兴华、会计师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尤尼泰振青即墨分所 指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即墨分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1)第 020304 号《审 《审计报告》 指 计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1)第 020438 号《内 《内控报告》 指 部控制鉴证报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招股说明书》 指 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具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除特别说明外,若公司股权结构中百分比数值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3-1-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1]证券字 2021-026-1-1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同意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法律顾问,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获得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访谈的有关当事人的如下书面或口 头确认及承诺:(1)相关当事人提供或协助获得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 完整的,且来源合法;(2)相关当事人提供或协助获得的文件资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正本、原件一致和相符;(3)前述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 3-3-1-5 法律意见书 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发或签署的;(4)相关当事人作出的说明、陈述 以及签署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 虚假陈述及记载、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及记载、不存在重大遗漏;及(5)相关当 事人已经真实、准确及完整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文 件资料并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信息。本所律师基于独立、审慎的 查验以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陈述对有关法律事项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各项陈述,均基于本所律师所查验之文件资料而作出。对 于那些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或者必需的,而又得不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陈述依赖于相关当事人、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其授 权的人士等向本所律师所作之相应陈述以及出具的证明、确认而作出。对于那些 经本所律师在依据重要性、关联性和审慎性原则确定的合理范围内依据《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穷尽合理、充分、审慎的手段进行核查,仍未发现或证实存在的事实,本法律意 见书推定该等事实不存在。 本着勤勉谨慎的执业准则,在本所律师审阅的有关文件资料中,凡有条件核 对原件的,均业经本所律师核对,无法核验原件的,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通过访谈求证、查询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还检索了有关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官方网站,该等信息资料应视 为由该互联网信息发布者直接提供予本所的基础资料和信息。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各项法定职责和律师专业范畴内的特别注意义务,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遵循重要性、关联性、审慎性原则,在合理的范围内, 采取合理、充分、审慎的查验程序和查验方法,对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 专业判断所需的法律事实进行核查验证,并据此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 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并不对任何非法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关的会计、审计验 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者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商业、财务或技术方面的可 3-3-1-6 法律意见书 行性、履行承诺的能力、经济效益等)发表意见或作出任何确认或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中涉及的该等内容,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相关内容的 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本所律师对于该等 文件及其所涉内容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 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 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原文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事实描述和法律结论上的歧义曲 解或混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内容 加以修改、编辑或整理。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权 属于本所。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谨此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3-1-7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1.2021 年 3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就本 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2021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逐项 审议并通过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决议内容、对董事会授 权的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对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 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已通过辅导验收 根据发行人、保荐机构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査验,发行人 已与瑞信方正签署了《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由瑞信方正对发行人进行上市辅导,并报 青岛证监局备案。青岛证监局已经对发行人设立、运行情况以及辅导内容、辅导 效果进行了现场评估、调查和验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必要的内部批 准与授权,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3-3-1-8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发行人系由宫志强、启航资本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青岛市行政 审批服务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MA3F9GUH9B 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发行 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 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系依法发起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人系依法发起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发行人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7 月 24 日成立,持续经营时 间已在三年以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工商登记资料、《企业信用报告》 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发行人已经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 发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 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3-3-1-9 法律意见书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文件、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为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 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经查 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12309 中国检察网等网站 的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3-3-1-10 法律意见书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 股票上市条件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五)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1.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项下所述, 发行人系依法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计算,已持续 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 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 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亦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 3-3-1-11 法律意见书 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注 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和提供的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为智能家居、医疗护理、智慧办公及其他 智慧应用场景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业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知识产权进出口。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企 业信用报告》和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工商、税务等有 关主管部门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12309 中国检察网等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尽职调查问询表及 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现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3-3-1-12 法律意见书 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 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的决定 以及深交所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的决定外,发行人股票已经具备了 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下列条件: 1.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三)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兴华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0) 第 020022 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13,590 万股,注 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13,590 万元;若本次公开发行的不超过 4,530 万股股份全 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8,120 万股,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关于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53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若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8,12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 3-3-1-13 法律意见书 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三)项关于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25%以上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的 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 发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及相关资料,发行人是根据《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17 年 7 月 18 日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 议》、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发行人系宫志强、启航资本作为发 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人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宫志强、启航资本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签署《发起人协议 书》,该协议约定了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的设立、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发起 人出资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公司的组织与费 用、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协议的修改变更与终止、协议的生效及其他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因此而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3-3-1-14 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2017 年 7 月 18 日,发起人宫志强、启航资本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同意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 (2)2017 年 7 月 18 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青)登记私名预核 字[2017]第 075274 号《青岛市企业名称登记证明书》,核准企业名称为“青岛 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017 年 7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 起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参与了相关议案的表决。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青岛豪 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报告>的议案》《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 (4)2018 年 5 月 2 日,尤尼泰振青即墨分所出具《验资报告》(尤振会即 验字[2018]第 03-0001 号),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12 月 6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 缴纳的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宫志强缴纳出资额 4,5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启航资本缴纳出资额 5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5)2017 年 7 月 24 日,豪江智能取得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MA3F9GUH9B 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起人协议书》《验资报告》、豪江智能设立时的公司章 程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等文件,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了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 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必要程序。 2.发起人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均具有发起 人资格,宫志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启航资本为 3-3-1-15 法律意见书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二者均不存在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约束不得出资的情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 3.发行人设立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豪江智能发起设立时的《发起人协议书》《验资报告》、创 立大会文件、企业登记材料以及《营业执照》等资料,发行人设立符合当时有效 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具体如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行人的发起人共两名,为宫志强与启航资本,住所均在中国境内,符合当 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发起人设立时的股本为 5,000 万元,符合当时有效的《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总额,全部股本均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并经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证,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认缴了《青岛豪江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已发行的全部股份,并依 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程序召开了创立大会,股份发行与筹办符合当时有效 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青岛豪江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载明了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应载 明的事项,并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 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5)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3-3-1-16 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7 月 18 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发行人名称进行了核准。发行 人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股份公司必备的组织机构,符合当时有效 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6)有固定的住所及经营条件 发行人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孔雀河四路 78 号,且已 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4.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豪江智能发起设立时的《发起人协议书》《验资报告》、创 立大会文件、企业登记材料以及《营业执照》等资料,发行人系发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 司法》等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 根据尤尼泰振青即墨分所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出具《验资报告》(尤振会即 验字[2018]第 03-0001 号),截至 2017 年 12 月 6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 册资本 5,000 万元,其中宫志强缴纳出资额 4,5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启航 资本缴纳出资额 5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中兴华对公司设立时 5,000 万元注 册资本缴纳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验资复核报告》(中 兴华验字(2020)第 020030 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 1.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3-3-1-17 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筹备委员会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向各发起人发出了《创立大会 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知》。 (2)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的发起人及发起人代表共持有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 5,000 万股,占发行人当 时股本总额的 100%。 2.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逐项审 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致通过了《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筹办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起人出资 情况的议案》《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等有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必要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 购、生产和销售系统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业务独立、资产完整独 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査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査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文件、 3-3-1-18 法律意见书 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设立验资报告、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审 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的主体资格、人数、住所和出资比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担任中国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和能力,上述发起人人数、 住所均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其出资比例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现时股东的主体资格、人数、住所和出资比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时的股东具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出资资格;发行人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部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资产的产权关系 根据《发起人协议书》、验资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各发 起人均以货币出资。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清晰,各 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资料,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宫志强直接持有发行人 9,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3-1-19 法律意见书 66.23%,其通过启航资本间接持有发行人 6.40%的股份,通过启德投资间接持有 发行人 2.9%的股份,通过启辰资本间接持有发行人 0.12%的股份。宫志强的配 偶臧建为宫志强的一致行动人,其通过启源资本间接持有发行人 1.47%的股份。 宫志强及其一致行动人臧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77.12%股份。宫志强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审阅发行人 及其主要股东启航资本、启德投资、启辰资本、启源资本工商登记资料,查阅公 司章程,宫志强通过启航资本间接持有发行人 6.40%的股份、间接控制发行人 7.36% 的股份,通过启德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2.9%的股份、间接控制发行人 7.36%的 股份。宫志强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 80.95%股份。最近二年,宫志强持续担任 发行人董事长,且一直以个人名义持有发行人单一最大比例的股份,能够对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产生实质影响。经查验,本所律 师认为,宫志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年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上市完 成后也不会导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起人和股东中的自然人均为中国公民,其他股东为根据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均 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资 格。 (2)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 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4)最近二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本次发行上市后也不会 导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3-1-20 法律意见书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经本所 律师查验,发行人系股东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其股本及演变的 历史文件资料等,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增资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 定,均得到发行人内部权力机构审批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真实、合法、 合规、有效。 (二)发行人股份质押及其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问询表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 押、冻结、重大权属纠纷等情形,不存在受委托、信托持股、代持股份情况或类 似安排。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3-3-1-21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及境外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分别在韩国设立豪江韩国、在美国设立豪江美国、在日本设立豪江日本开展业务 经营,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分、子公司开展业务经 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及境外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的境外投资事项均已经其内部权力机构审议,并履行了中国相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程序,相关境外子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变更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声 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智能线性驱动产品的研发、生产,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企 业自主研发设计的智能线性驱动产品,提供用于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能办公、 工业传动等领域的智能驱动整体解决方案,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 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重要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发 行人重大经营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经营期限为“长 期”,发行人取得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经营必需的资质至今合法有效,不存在 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亦未出 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需要终止的事由。发行人的主要经营 性资产上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构成影响的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情形。发行 3-3-1-22 法律意见书 人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对完善,拥有独立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目 前经营状况良好。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现场查看了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并以书面审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营 业执照》《公司章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证书、《审计报告》等 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境外投资履行了中国相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程序,除豪江韩国、豪江美国、豪江日本之外,未在中国大陆 以外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豪江韩国、豪江美国、豪江日本 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且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等相关材料,并结合本所律师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实地走访了解的情况,发行人 的关联方包括: 1.关联法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宫志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启航 资本、启德投资、无锡福鼎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其基本情况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 3-3-1-23 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阅了境内子公司自设立以来的企业登记材料、《营业执照》《章 程》及发行人设立子公司的内部权力机构审批文件、有关政府部门的合规证明等, 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4 家境内全资子公司豪 江电子、豪江模具、容科机电、容科智家及 3 家境外全资子公司豪江韩国、豪江 美国、豪江日本。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 和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之“1.关联法人”之“(2)发行人的 子公司”。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 企业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主要关 联方”之“1.关联法人”之“(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4)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他企业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主要关 联方”之“1.关联法人”之“(4)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2.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即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宫志强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一)发起人情况”。 (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3-1-24 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现任董事为 9 名,分别为:宫志强、于廷华、陈健、徐英明、方 建超、姚型旺、黄兆阁、周国庚、赵春旭 2)发行人现任监事为 3 名,分别为:王伟、盖洪波、崔伟 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 3 名,分别为:于廷华、宫超、朱高嵩 前述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管理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上述(1)、(2)中所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该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该等自然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4)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臧建、宫垂江、宫振云、 宫田、宫志刚、隋海霞、臧君仕、臧勇。 (5)报告期内曾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包括报告 期内曾担任董事会秘书的盛玉超,曾担任监事会主席的王强。 3.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主要关 联方”之“3.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 (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査验,报告期内发行人 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均是交易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交易的定价依据为市场价格,定 价公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 利益的情况。 3-3-1-25 法律意见书 (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发行人对于报告期内发行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发行人 独立董事对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报 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相应的独立意见。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了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启航资本、启德投资、无锡福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的承诺函。 (五)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关联董 事和/或关联股东在表决时回避表决等内容,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 度。 (六)同业竞争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实地查验,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也不会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而产生同业竞争。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共同或单独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经 营的业务不相同。发行人与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3-3-1-26 法律意见书 3.为避免未来可能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宫志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4.根据《招股说明书》,经本所律师查验,对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 的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中已作出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诚实公允的商业原则进行的,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 易具有合法性、公允性; (2)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的程 序,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取得了发行人内部 的授权或追认,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措施避免同 业竞争; (4)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 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査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和査询的方式,査验了发行人的产权权属证书、房产承租合同、发行人工商登 记资料等文件资料,并现场査看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状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要资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除部分土地使 用权及房产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设置抵押权以外,发行人重要资产均不存在权 属纠纷和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3-3-1-27 法律意见书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査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关联担保情况 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的情况外,发 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账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其形成合法有效。 (四)侵权之债及其他债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 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并且有关 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3-3-1-28 法律意见书 (2)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二)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所述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 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3)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4)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收购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设立至今不存在分立、减 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行人在可预见的近期经营规划中没有拟进行重大资产收 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或资产出售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査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査验了发行人创立大会文件及企业登记文件、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会议材料、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及企业登记材料等书面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现行《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的规定。 3-3-1-29 法律意见书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 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内控报告》、历次章程修正案、组织结构 图、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经本 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现有董事 9 名,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现有 监事 3 名,其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发行人依法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 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管理制度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发行人审议并通过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根据发 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发行人审议并通过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 则》《内部审计制度》。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制定的上述制度的相关 内容和设定的程序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 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经本所律师查验,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董事 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3-3-1-30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材料,经本所律所查验,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 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査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査验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及《公司章程》、 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等文件资料,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该等组织机构的设 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有董事九名,其中独立 董事三名;监事三名,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一人,董事 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3-3-1-31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要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业务发展所作出的安排,且 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发行人核心员工,最近二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二年所发生的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声明》,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选 聘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和独立性要求;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査验原则,以书面审査 的方式,査验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 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相关内 部治理制度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 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 有效,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独立董事的 任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财务报表,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3-1-32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并经发行人 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得到有权机构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报告期内所取得政府补助的相关文件以及收 款凭证,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助、政府奖励等 均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 期内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完税证明,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报告期内均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査验原则,以书面审査 的方式,査验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完税证明,发行人享受 税收优惠的批准及备案文件,各项政府补助的批准及银行进账凭证、《审计报 告》、税务合规证明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 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均依法进行纳 税申报,未因纳税问题受过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 准 3-3-1-33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环保相关资料、当地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经本所律师登录环保部门网站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保处罚情况进行查询,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 和政策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拟投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方面的制度文 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面谈,并取得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 查验,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发行人近三 年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或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公司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受到过相关 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主管部门亦出具了合规证明;发行人承诺如主管部门 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将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补缴,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承诺将无偿代发行人及子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 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3-1-3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査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査验了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 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社保公积金缴纳的凭证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 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用工符合有关劳动用工国家法律法规的要 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査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査验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股说明书》、 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文件、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上述募集资 金用途及其实施方案的议案及决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已得到 了发行人有效的内部批准,并已按规定履行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程序,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所投 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査验原则,书面审查了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业务发展目标有关的内容,查 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3-3-1-35 法律意见书 并与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就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等进行了访谈。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 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 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査验原则,本所律师查 阅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境外子公司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被执行人信息网、法院公告网、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站(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与有关自然 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面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编制, 本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部分章节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 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 见书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 董事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1-36 法律意见书 二十二、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査验原则,书面审查了 豪江资管的企业登记工商资料、营业执照等资料,登陆中国被执行人信息网、 法院公告网、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并取得发行人的说明,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豪江资管的设立、历次变更、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 相应的内部审批及登记手续,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程序及结果合 法、有效;发行人与豪江资管开展业务合并后,豪江资管不再具备智能驱动 业务相关的生产能力,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豪江资管不存在因违反市 场监督管理、税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处罚的情形。 二十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条件,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招股 说明书》引用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本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将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各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37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云波 黄剑锋 程 倩 年 月 日 3-3-1-38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邮编:100005 11F,Jinbao Tower,89 Jinbao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10005,P.R.China 电话(Tel): (8610)6652 3388 传真(Fax): (8610) 6652 3399 网址(Web): www.junzejun.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问询函》问题 2 关于持股平台 ...................................................5 二、《问询函》问题 3 关于主要股东和历史沿革 .............................23 三、《问询函》问题 4 关于核心技术 .................................................42 四、《问询函》问题 5 关于主要资产 .................................................51 五、《问询函》问题 6 关于社保公积金 .............................................63 六、《问询函》问题 7 关于子公司 .....................................................69 七、《问询函》问题 8 关于募投项目 .................................................81 八、《问询函》问题 9 关于董事、监事 ...........................................103 九、《问询函》问题 12 关于国际贸易环境和海外疫情 .................10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君泽君[2021]证券字 2021-026-3-1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同意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向发行人出具《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 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合称 为原法律意见。 根据深交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786 号,以下简称为“《问 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 基础上补充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原 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8-3-3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原法律意见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谨此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 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4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问询函》问题 2 关于持股平台 申报材料显示: (1)启源资本、启辰资本系以合伙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 启辰资本包括 5 名外部自然人,其中合伙人宫振芳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宫志强之姨母,启源资本包括 4 名外部自然人,其中合伙人臧建系宫志强 之配偶、臧勇系宫志强之妻弟,启辰资本和启源资本中外部自然人出资比例分 别为 75.55%、83.96%; (2)启辰资本成立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系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的持股 平台,有 5 名公司员工和 5 名外部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经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 数为 6 名; (3)启源资本入股背景和原因之一包括“宫志强的亲属臧建、臧勇,朋友 宫晓辉、刘稚萍多年关注公司发展,发行人出于对宫志强激励的考虑,且上述 人员看好公司发展,因此同意其对公司投资”。 请发行人: (1)结合启辰资本、启源资本的设立时间、外部人员出资比例、设立目的 等补充披露两个持股平台人员构成和穿透计算人数方法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2 的规定; (2)补充披露各个持股平台增资发行人是否属于股份支付,股份支付的具 体对象、权益工具数量及确定依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相关会计 处理,如外部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不属于股份支付,请结合入股背 景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的履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 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密 切关系,能够入股发行人的原因; (4)结合持股平台中亲属持股情况说明持股平台锁定期安排是否相关规定; 8-3-5 补充法律意见书 (5)说明持股平台中外部自然人的出资来源,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启辰资本、启源资本的设立时间、外部人员出资比例、设立目 的等补充披露两个持股平台人员构成和穿透计算人数方法是否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2 的规定 1、启辰资本、启源资本设立的基本情况 (1)启源资本 启源资本成立于 2019 年 3 月 8 日,并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完成向发行人增资, 启源资本为具有员工股权激励效果且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的混合持股平台,其人 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是否外部 合伙人类型 穿透后的背景情况 号 /名称 (万元) (%) 人员 1 普通合伙人 于廷华 27.00 2.29 总经理、董事 否 2 有限合伙人 臧建 450.00 38.17 不在公司任职,宫志强妻子 是 3 有限合伙人 臧勇 225.00 19.08 不在公司任职,宫志强妻弟 是 4 有限合伙人 宫晓辉 225.00 19.08 不在公司任职,宫志强朋友 是 5 有限合伙人 刘稚萍 90.00 7.63 不在公司任职,宫志强朋友 是 6 有限合伙人 朱高嵩 67.50 5.73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否 7 有限合伙人 王伟 22.50 1.91 研发中心经理、监事会主席 否 8 有限合伙人 方建超 22.50 1.91 研发总监、董事 否 9 有限合伙人 陈健 22.50 1.91 市场总监、董事 否 10 有限合伙人 徐英明 18.00 1.53 生产总监、董事 否 11 有限合伙人 王强 9.00 0.76 豪江模具员工 否 合计 1,179.00 100.00 - - 人员构成 公司员工 7 人,外部自然人 4 人 外部人员出资占比 83.96% 外部人员人数占比 36.36% 8-3-6 补充法律意见书 (2)启辰资本 启辰资本成立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并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完成向发行人增 资,启辰资本为具有员工股权激励效果且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的混合持股平台, 其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是否外部 合伙人类型 穿透后的背景情况 号 /名称 (万元) (%) 人员 1 普通合伙人 官先红 24.00 2.22 豪江模具北安分公司负责人 否 2 有限合伙人 孙为良 240.00 22.22 不在公司任职,宫志强同学 是 3 有限合伙人 宫德生 240.00 22.22 不在公司任职,宫志强同学 是 4 有限合伙人 李奕帅 120.00 11.11 不在公司任职,宫志强同学 是 5 有限合伙人 宫振芳 120.00 11.11 不在公司任职,宫志强姨母 是 6 有限合伙人 宫志强 96.00 8.89 公司董事长 否 7 有限合伙人 张娜 96.00 8.89 不在公司任职,宫志强朋友 是 8 有限合伙人 陈连兵 60.00 5.56 容科机电宁波分公司负责人 否 9 有限合伙人 毛薛钧 60.00 5.56 容科机电员工 否 10 有限合伙人 黄惠红 24.00 2.22 容科机电员工 否 合计 1,080.00 100.00 - - 人员构成 发行人员工 5 名,外部自然人 5 名 外部人员出资占比 75.55% 外部人员人数占比 50.00% 2、关于平台人员构成和穿透计算人数方法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2 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2 有关规 定主要包括:1、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 司员工构成;2、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 2020 年 3 月 1 日之前)设立的员工 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 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因此,虽然启源资本、启辰资本为根据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管理规定设立并 管理(外部自然人亦参照执行),并按规定计提了股份支付费用(包括以较公允 8-3-7 补充法律意见书 价格为低的价格入股的外部自然人),且外部自然人从人数角度占比均未超过 50%,但如上表所示,启源资本、启辰资本中外部人员出资比例均已超过 75%, 应认定为外部人员占多数的混合持股平台。 启源资本、启辰资本系以外部自然人为主的混合持股平台,启源资本有 7 名公司员工和 4 名外部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经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为 11 名; 启辰资本有 5 名公司员工和 5 名外部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经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 数为 10 名。 发行人股东穿透后的股东人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册 股东性质 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 1 宫志强 自然人 1 2 启航资本 有限合伙企业 3 3 启德投资 员工持股计划平台 1 4 无锡福鼎 私募投资基金 1 5 启源资本 混合持股平台 11 6 启贤资本 员工持股计划平台 1 7 里程碑创投 私募投资基金 1 8 聊城昌润 私募投资基金 1 9 松嘉创投 公司制法人 7 10 启辰资本 混合持股平台 10 11 顾章豪 自然人 1 合计 35 注:计算合计人数时已剔除重复人员。 综上,发行人目前全部股东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合计 35 人,未超过 200 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2 的 规定。 (二)补充披露各个持股平台增资发行人是否属于股份支付,股份支付的 具体对象、权益工具数量及确定依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相关会 计处理,如外部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不属于股份支付,请结合入股 背景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3-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持股平台增资发行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股 名称 增资完成日 增资金额 取得股份数量 是否属于股份支付 启德投资 2018 年 2 月 1,000.00 500.00 是 启源资本 2019 年 4 月 1,179.00 262.00 是 启贤资本 2019 年 4 月 621.00 138.00 是 启辰资本 2020 年 6 月 1,080.00 90.00 否 注 1:增资完成日为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日。但启德投资为工商变更在先,缴纳增资款在后, 因此其增资完成日为向发行人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 注 2:启航资本为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且公司设立后未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因此未 将其列入上表,且不存在股份支付的情况。 如上表所示,除启辰资本因与同期增资发行人的外部投资者之入股价格相同 (均为 12 元/股)而不属于股份支付外,启德投资、启源资本和启贤资本增资发 行人均属于股份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1、启德投资 (1)基本情况 启德投资的合伙人全部由公司员工组成,之后以员工向启德投资缴纳的出资 为来源于 2018 年 2 月以 2 元/股的价格向公司增资 1,000.00 万元,持有公司 500.00 万股。启德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基于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和服务而授予的权益 工具,因此本次持股平台增资发行人构成股份支付。本次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 值确定为 4 元/份权益工具,为参考 2018 年 4 月发行人引入外部投资者时的增资 价格予以确认。 本次股份支付的具体对象、权益工具数量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份 激励对象取 权益工具数 权益工具公允 姓名 股份支付费用 岗位类别 得成本 量1 价值 宫志强 430.00 215.00 860.00 - 管理 陈健 60.00 30.00 120.00 60.00 销售 苗其洋 50.00 25.00 100.00 50.00 销售 姚型旺 30.00 15.00 60.00 30.00 销售 赵亮 20.00 10.00 40.00 20.00 销售 8-3-9 补充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取 权益工具数 权益工具公允 姓名 股份支付费用 岗位类别 得成本 量1 价值 武玉衡 10.00 5.00 20.00 10.00 销售 宫超 20.00 10.00 40.00 20.00 管理 李顺业 10.00 5.00 20.00 10.00 管理 赵艳萍 40.00 20.00 80.00 40.00 管理 方建超 60.00 30.00 120.00 60.00 研发 王伟 30.00 15.00 60.00 30.00 研发 田川川 20.00 10.00 40.00 20.00 研发 谭英军 20.00 10.00 40.00 20.00 研发 文孝峰 20.00 10.00 40.00 20.00 研发 李德鹏 10.00 5.00 20.00 10.00 研发 张戈 10.00 5.00 20.00 10.00 研发 袁崇杰 10.00 5.00 20.00 10.00 研发 孙静松 10.00 5.00 20.00 10.00 研发 王强 30.00 15.00 60.00 30.00 生产 徐英明 30.00 15.00 60.00 30.00 管理 兰孝展 20.00 10.00 40.00 20.00 管理 李法亮 10.00 5.00 20.00 10.00 生产 崔伟 20.00 10.00 40.00 20.00 生产 孙进军 20.00 10.00 40.00 20.00 管理 2 盛玉超 10.00 5.00 20.00 10.00 管理 小计 1,000.00 500.00 2,000.00 570.00 注 1:权益工具数量=激励对象取得成本/持股平台增资发行人每股价格,下文相同; 注 2:盛玉超 2018 年 2 月增资完成后于当年 4 月即离职,其份额由林煜承接,盛玉超和林 煜的入股均已计提股份支付费用。 (2)会计处理 启德投资中,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宫志强外,其余合伙人均为公 司员工,按其岗位类别分别在不同报表科目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分录如下: DR:管理费用 150.00 万元 销售费用 170.00 万元 研发费用 190.00 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 60.00 万元 CR:资本公积-股份支付 570.00 万元 8-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3)未计提股份支付费用原因概述 启德投资向发行人增资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宫志强本次通过持有 启德投资合伙份额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公司总经 理于廷华也曾短期持有启德投资合伙份额但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具体情况及原 因如下: 1)关于宫志强持有的启德投资份额 启德投资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成立,成立时普通合伙人为宫志强(持有 90% 合伙份额,计 900 万元出资额)、有限合伙人为于廷华(持有 10%份额,计 100 万元出资额);同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同意启德投资以 2 元/ 股的价格入股的议案;2017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就该增资事项办理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此时发行人具体员工股权激励安排尚待最终确定,启德投资中的份 额分配为过渡期安排1。之后,在确定员工具体持股安排后,宫志强、于廷华减 少了其未缴纳的部分启德投资出资额并由发行人员工通过增资的方式予以补足, 最终在 2018 年 4 月以宫志强为核心的相关员工取得了本次授予的激励股权。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6 的指导意见: “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 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 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 份支付。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照相关股东直接持有与穿透 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的精神,基于: ① 宫志强作为向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次以低于股 份公允价值的价格被授予发行人 215 万股(间接); ② 启德投资增资前的股东启航投资未参与本次增资; 1 在过渡期中,宫志强、于廷华均未实缴启德投资出资,相关份额归属尚待确定。在确定股权激励安排后, 宫志强减少了未缴纳部分的 470 万元出资额、于廷华减少了全部 100 万元未缴纳出资额,相关减少出资的 部分授予给激励对象并由其实缴出资,未减少出资的部分确定授予给原持有人。 8-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③ 在启德投资增资前,宫志强作为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90%的股份、 通过启航资本间接持有发行人 9.00%的股份,共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99.00% 的股份;在被正式授予激励股权后,宫志强作为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81.82% 的股份、通过启航资本间接持有发行人 8.18%的股份、通过启德投资间接持有发 行人 3.91%的股份,共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93.91%的股份。首先,从本次增 资前后整体股权角度考虑,在被正式授予激励股权前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 人股权比例(表决权角度)未发生变化均为 100%2 ,但实际控制人因原有股权 被稀释,直接和间接的持股比例(财产权益角度)反而下降。考虑到股权激励实 质侧重于授予股份所关联的财产权益而非表决权以达到激励效果,宫志强由于股 权比例被稀释带来的损失超过了低价增资获得的利益,实质上丧失了现实利益, 因此宫志强本次被授予股权未同时满足应计提股份支付费用的两个条件——即 获益并提供服务,故发行人未确认宫志强本次被授予股权的股份支付费用。其次, 从认购本次增资新增股份角度考虑,本次增资前以穿透原则计算则宫志强直接和 间接持有发行人 99.00%的股份、于廷华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 1.00%的股份, 而宫志强参与了本次新增股份的认购、于廷华未参与本次新增股份的认购,从两 名老股东角度来看,宫志强认购的新增股份占二者认购比例的 100%,超过了其 原占比 99.00%,但考虑到超过比例仅为 1%,重要性水平较低,在此不做股份支 付处理。 因此,宫志强本次通过启德投资增资发行人而间接持有的豪江智能新增股份 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2)关于于廷华持有的启德投资份额 如上所述,发行人总经理于廷华在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4 月间为启德投 资合伙人,但其所持份额为过渡期安排,未实际缴纳出资并未真实授予激励股权, 因此对于于廷华短期持有的启德投资份额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2、启源资本 2 2018 年 1 月 8 日,启德投资有限合伙人宫志强与原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于廷华交换了合伙人身份, 宫志强成为启德投资新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启德投资实际控制人由于廷华变更为宫志强。在股 权激励实施前后,启德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由宫志强控制。 8-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基本情况 启源资本的合伙人由公司员工和外部自然人共同组成,之后以员工和外部自 然人缴纳的出资为来源于 2019 年 4 月以 4.5 元/股的价格向公司增资 1,179.00 万 元,持有公司 262.00 万股。启源资本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基于员工和外部 自然人对企业的贡献和服务而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此本次持股平台增资发行人构 成股份支付。本次股份支付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为 7.25 元/份权益工具, 为参考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北方亚事估报字[2019]第 01-049 号 《估值报告》中的收益法估值结果予以确认。 本次股份支付的具体对象、权益工具数量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份 激励对象取 权益工具数 权益工具公允 股份支付费 姓名 岗位类别 得成本 量 价值 用 于廷华 27.00 6.00 43.52 16.52 管理 方建超 22.50 5.00 36.27 13.77 研发 王伟 22.50 5.00 36.27 13.77 研发 徐英明 18.00 4.00 29.01 11.01 管理 陈健 22.50 5.00 36.27 13.77 销售 王强 9.00 2.00 14.51 5.51 管理 朱高嵩 67.50 15.00 108.81 41.31 管理 臧建 450.00 100.00 725.37 275.37 非员工 臧勇 225.00 50.00 362.69 137.69 非员工 宫晓辉 225.00 50.00 362.69 137.69 非员工 刘稚萍 90.00 20.00 145.07 55.07 非员工 小计 1,179.00 262.00 1,900.48 721.48 (2)会计处理 启源资本中,公司员工合伙人按其岗位类别分别在不同报表科目确认相关股 份支付费用,非员工合伙人统一计入管理费用。具体分录如下: DR:管理费用 680.17 万元 销售费用 13.77 万元 8-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研发费用 27.54 万元 CR:资本公积-股份支付 721.48 万元 (3)未计提股份支付费用原因概述 启源资本向发行人增资时,启源资本中的员工和非员工合伙人均已计提股份 支付费用,不存在未计提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况。 3、启贤资本 (1)基本情况 启贤资本的合伙人全部由公司员工组成,之后以员工缴纳的出资为来源于 2019 年 4 月以 4.5 元/股的价格向公司增资 621.00 万元,持有公司 138.00 万股。 启贤资本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基于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和服务而授予的权益 工具,因此本次持股平台增资发行人构成股份支付。本次股份支付授予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确定为 7.25 元/份权益工具,为参考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 日的北方亚事估报字[2019]第 01-049 号《估值报告》中的收益法估值结果予以确 认。 本次股份支付的具体对象、权益工具数量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份 激励对象取 权益工具数 权益工具公 股份支付费 姓名 岗位类别 得成本 量 允价值 用 戴相明 27.00 6.00 43.52 16.52 管理 刘连峰 4.50 1.00 7.25 2.75 管理 关钱海 18.00 4.00 29.01 11.01 销售 邱国涛 4.50 1.00 7.25 2.75 管理 尹科翔 13.50 3.00 21.76 8.26 销售 吕自伟 4.50 1.00 7.25 2.75 研发 李明 13.50 3.00 21.76 8.26 研发 孟昭东 9.00 2.00 14.51 5.51 销售 孙仁奎 13.50 3.00 21.76 8.26 管理 兰孝展 4.50 1.00 7.25 2.75 生产 万山 13.50 3.00 21.76 8.26 生产 8-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取 权益工具数 权益工具公 股份支付费 姓名 岗位类别 得成本 量 允价值 用 唐学风 22.50 5.00 36.27 13.77 管理 姜家昌 13.50 3.00 21.76 8.26 管理 宫全 9.00 2.00 14.51 5.51 生产 于政德 4.50 1.00 7.25 2.75 管理 于丽君 4.50 1.00 7.25 2.75 管理 孙清式 9.00 2.00 14.51 5.51 销售 时贵琳 9.00 2.00 14.51 5.51 销售 于雷 9.00 2.00 14.51 5.51 销售 张戈 22.50 5.00 36.27 13.77 研发 李顺业 13.50 3.00 21.76 8.26 管理 谭英军 27.00 6.00 43.52 16.52 研发 李德鹏 13.50 3.00 21.76 8.26 研发 袁崇杰 4.50 1.00 7.25 2.75 研发 王坤 9.00 2.00 14.51 5.51 研发 李春荣 18.00 4.00 29.01 11.01 管理 崔宝磊 9.00 2.00 14.51 5.51 生产 李竹超 36.00 8.00 58.03 22.03 管理 李法亮 4.50 1.00 7.25 2.75 管理 宫崇存 4.50 1.00 7.25 2.75 管理 黄俊林 13.50 3.00 21.76 8.26 管理 韩良义 4.50 1.00 7.25 2.75 管理 姚型旺 13.50 3.00 21.76 8.26 销售 刁富雷 4.50 1.00 7.25 2.75 研发 胡松坡 9.00 2.00 14.51 5.51 研发 郑仕霞 4.50 1.00 7.25 2.75 研发 孙帅 13.50 3.00 21.76 8.26 销售 黄震东 9.00 2.00 14.51 5.51 研发 兰雪 13.50 3.00 21.76 8.26 销售 文孝峰 13.50 3.00 21.76 8.26 研发 李冰 13.50 3.00 21.76 8.26 管理 林煜 4.50 1.00 7.25 2.75 生产 刘丰宾 9.00 2.00 14.51 5.51 生产 陈晨 4.50 1.00 7.25 2.75 管理 宫成君 4.50 1.00 7.25 2.75 管理 高公宗 4.50 1.00 7.25 2.75 生产 8-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取 权益工具数 权益工具公 股份支付费 姓名 岗位类别 得成本 量 允价值 用 于波淋 13.50 3.00 21.76 8.26 销售 赵艳萍 31.50 7.00 50.78 19.28 管理 田川川 22.50 5.00 36.27 13.77 研发 苗其洋 45.00 10.00 72.54 27.54 销售 小计 621.00 138.00 1,001.01 380.01 (2)会计处理 启贤资本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按其岗位类别分别在不同报表科目确认相关 股份支付费用,具体分录如下: DR:管理费用 148.70 万元 销售费用 101.89 万元 研发费用 96.38 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 33.04 万元 CR:资本公积-股份支付 380.01 万元 (3)未计提股份支付费用原因概述 启贤资本向发行人增资时,启贤资本中的员工合伙人均已计提股份支付费用, 不存在未计提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况。 (三)说明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的履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及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 密切关系,能够入股发行人的原因 1、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履历 (1)启源资本外部自然人履历 臧建,女,1974 年 11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 年 7 月,毕业于青岛教育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学历。1997 年至 2007 年, 任教于青岛李沧路小学,2016 年至今,担任青岛昊尔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监事, 8-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1 月至今,担任青岛泰信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 年 4 月 至今担任青岛泰信冷链有限公司监事。 臧勇,男,1977 年 2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 年 7 月,毕业于中央党校计算机专业,专科学历。1998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青 岛中海化科技有限公司,2000 年至 2004 年,担任永捷(青岛)电路板有限公司 工程部主管,2009 年至今,担任青岛沛宇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宫晓辉,女,1978 年 6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 年 4 月至 2017 年,经营即墨市通济办事处白净氏美容店(个体工商户),2017 年 4 月至今,经营即墨市捍鸿超市(个体工商户)。 刘稚萍,女,1977 年 2 月出生,满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 6 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热力内燃机专业,本科学历。2001 年 6 月至 2011 年 6 月,担任北京开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机械工程师,2011 年 6 月至 2014 年 8 月,担任北京飞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10 月, 担任深圳市江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主管,2016 年 10 月至今,担任北京科益 虹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机械部门经理。 (2)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履历 张娜,女,1994 年 6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7 年 7 月,毕业于东北农业大学会计学,大专学历。2014 年 3 月至今,经营青岛 即墨市青宝针织厂(个体工商户)。 孙为良,男,1974 年 6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 年 8 月至 2006 年 4 月,担任青岛法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销售部门经理,2006 年 4 月至今,担任即墨区奕佰佳针织服装厂(个体工商户)负责人,2015 年 10 月 至今,担任青岛布客伯兰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宫德生,男,1974 年 3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0 年至今,担任青岛科美拖车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今,担任青岛 8-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宏信昌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3 月至今,担任青岛昌信德机械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19 年 5 月至今,担任青岛柯美拖车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弈帅,男,1985 年 5 月出生,蒙古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015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5 月,担任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科技部运维中心组长,2015 年 12 月至今,担任鄂尔多斯市二十一度牧场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 宫振芳,女,1970 年 5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 8 月至 2014 年 8 月,担任青岛浩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监事,2003 年 12 月至 2020 年 5 月,担任青岛浩江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外部自然人的关联关系或密切关系及入股原因的说明 启源资本、启辰资本中的外部自然人主要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宫 志强存在关联关系或密切关系,具体入股原因如下: 姓名 关联关系或密切关系 能够入股发行人的原因 作为家族成员,在宫志强创业过程中为 臧建 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配偶 公司发展提供帮助 作为家族成员,在宫志强创业过程中为 臧勇 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妻弟 公司发展提供帮助 作为家族成员,在宫志强创业过程中为 宫振芳 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姨母 公司发展提供帮助 宫志强创业过程中为公司发展提供人力 宫晓辉 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同村好友 物力等方面的帮助 刘稚萍 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大学时期好友 宫志强创业过程中向宫志强提供帮助 孙为良 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同学 宫志强创业过程中向宫志强提供帮助 宫志强创业过程中为公司发展提供人脉 宫德生 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同学 和资源帮助 张娜之父在宫志强创业过程中为公司发 张娜 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好友张德秋之女 展提供人脉和资源帮助 宫志强创业过程中为其提供融资建议和 李弈帅 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好友 帮助 8-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张德秋,男,1963 年 10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至今担 任青岛即墨市青宝针织厂(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除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宫志强存在上述关系外,启源资本、启辰 资本中的外部自然人与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 户和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密切关系。前述外部自然人主要基于在宫志强创业 过程中向宫志强及公司提供了支持和帮助,同时考虑到相关外部自然人入股能够 继续更好地支持和激励宫志强,因此获得入股机会。 (四)结合持股平台中亲属持股情况说明持股平台锁定期安排是否相关规 定 各持股平台中亲属持股情况及平台锁定期安排如下: 平台中实际 普通合伙人 持股 平台中亲属 控制人持股 /执行事务 入股时间 锁定期安排 锁定期安排的依据 平台 持股情况 情况 合伙人 1 宫志强姑母 首次公开发行 启航资本由宫志强担任 宫志强持有 启航 宫垂秀持有 股票上市之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受宫志 87%的合伙 宫志强 2017.07.24 资本 3%的合伙份 起 36 个月内不 强控制,因此该平台参照 份额 额 得转让 实际控制人进行锁定 宫志强表妹 首次公开发行 启德投资由宫志强担任 宫志强持有 启德 赵艳萍持有 股票上市之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受宫志 39.4%的合伙 宫志强 2017.12.26 投资 4%的合伙份 起 36 个月内不 强控制,因此该平台参照 份额 额 得转让 实际控制人进行锁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于廷 华,于廷华与宫志强不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 宫志强配偶 任何特殊协议或安排,合 臧建持有 首次公开发行 伙协议中未设置任何与 38.17%的合 启源 股票上市之日 宫志强及其家族成员相 伙份额、宫志 无 于廷华 2019.04.02 资本 起 12 个月内不 关的特殊权利条款;此 强妻弟臧勇 得转让 外,臧建、臧勇为有限合 持有 19.08% 伙人,不存在对此持股平 的合伙份额 台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 的情形,因此该平台参照 普通股东进行锁定 2 8-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戴相 明,戴相明与宫志强不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 任何特殊协议或安排,合 宫志强表妹 首次公开发行 伙协议中未设置任何与 启贤 赵艳萍持有 股票上市之日 宫志强及其家族成员相 无 戴相明 2019.04.02 资本 5.07%的合伙 起 12 个月内不 关的特殊权利条款;此 份额 得转让 外,赵艳萍为有限合伙 人,不存在对此持股平台 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情形,因此该平台参照普 通股东进行锁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官先 红,官先红与宫志强不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 任何特殊协议或安排,合 伙协议中未设置任何与 宫志强及其家族成员相 取得发行人股 关的特殊权利条款;此 宫志强姨母 宫志强持有 份之日起 36 个 外,宫振芳、宫志强为有 启辰 宫振芳持有 8.89%的合伙 官先红 2020.06.04 月内不得转让 限合伙人,不存在对此持 资本 11.11%的合 份额 (自增资的工商 股平台构成控制或重大 伙份额 4 变更登记日起) 影响的情形,因此该平台 参照普通股东进行锁定。 同时,因该平台在发行人 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 时入股未满一年,所以自 其取得发行人股份时开 始锁定 注 1:根据发行人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主要职权包 括:(1)管理和决定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事务和手续,代表 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和其他文件;(2)召集合伙人大会并执行合伙人大会决议;(3)根 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批准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4)根据合伙 协议的约定,决定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增加或减少对和合伙企业出资等。因 此,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控制持股平台。 注 2:启源资本虽未锁定 36 个月,但有限合伙人臧建和臧勇作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亲属, 其已单独就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作出锁定期承诺,即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注 3:启贤资本虽未锁定 36 个月,但有限合伙人赵艳萍作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亲属,其 已单独就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作出锁定期承诺,即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注 4:启辰资本虽未锁定 36 个月,但有限合伙人宫振芳作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亲属,其 已单独就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作出锁定期承诺,即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各持股平台的锁定期依据其控制关系等予以确定;此外 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亲属已全部承诺或受持股平台锁定期约束,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因此,相关锁定期安排符合《公司 8-3-20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2020)》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说明持股平台中外部自然人的出资来源,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发行人持股平台中外部自然人的出资来源情况如下: 持股平台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资金来源 启航资本 宫垂秀 15.00 家庭自有资金出资 臧建 450.00 家庭自有资金出资 臧勇 225.00 个人经营所得出资 启源资本 宫晓辉 225.00 个人经营所得及向父亲借款出资 刘稚萍 90.00 个人工资、租金收入及向朋友借款出资 孙为良 240.00 个人经营所得出资 宫德生 240.00 个人经营所得出资 启辰资本 张娜 96.00 个人经营所得及父亲赠与资金出资 李弈帅 120.00 个人经营所得出资 宫振芳 120.00 家庭自有资金出资 经查阅持股平台中外部自然人的尽职调查问询表、发行人持股平台的合伙协 议、入伙价款支付凭证、出资及分红流水及其相关说明(如借款合同、赠与说明、 转账凭证、还款凭证、出借人或赠与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等文件,并对部分外部 自然人进行访谈,同时结合对发行人、发行人董监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的相关银行流水核查的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持股平台中外部自然人均以 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不存在代持情形。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核查发行人各个持 股平台的基本信息及合伙人构成; 2、取得并查阅了各持股平台填写的尽职调查问询表、营业执照、工商登记 资料、合伙协议、全部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关联关系说明、尽职调查问询表、 入伙或份额转让价款支付凭证等资料,以及员工合伙人的劳动合同、外部自然人 8-3-2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履历表、关于入股背景及原因的说明;访谈了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确认发行持股平台设立的目的及外部自然人入股的原因、 过程、和背景; 3、取得并查阅了公司历次增资协议、增资价款支付凭证和公司花名册和工 资表、员工激励相关文件等文件; 4、取得并查阅了持股平台中合伙人出资和分红流水,就异常情况请相关方 提供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由中介机构陪同发行人董监高和关键岗位人员至银行 现场调取银行流水(不含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和在境外的豪江韩国负责人),并 就流水进行信息提取和分析; 5、取得并查阅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填写的尽职调 查问询表并进行访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执行了财务核查走访(含视频 访谈)程序,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将相关信 息予以分析比对; 6、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持股平台及全部合伙人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和具备股东资格、不存在代持、无关联关系的专项承诺; 7、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各持股平台及相关人员出具的对所持股份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分 析。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启源资本、启辰资本系以外部自然人为主的混合持股平台,不属于《审 核问答》问题 22 的规定的员工持股平台,应将其合伙人全部穿透后计算发行人 持股人数。经调整计算方法后,发行人目前全部股东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合计 34 人,未超过 200 人,调整后的计算方法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九、 (六)8、股份支付费用”中对各个持股平台增资发行人计提股份支付的情况进 8-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行了更新披露,并且对未进行股份支付处理的情况予以说明; 3、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除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宫志 强存在关联关系或密切关系外,与发行人的董监高和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和 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密切关系,其入股原因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各持股平台的锁定期依据其控制关系等予以确定;实际控制人宫 志强的亲属已全部承诺或受持股平台锁定期约束,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因此相关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5、持股平台中外部自然人均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不存在代持情形。 二、《问询函》问题 3 关于主要股东和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主要股东之一无锡福鼎的有限合伙人与发行人第一大客户江苏 里高的控股股东梦百合的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存在亲属关系; (2)2017 年和 2018 年江苏里高向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占其同类产品采购金 额的比例约为 70%-80%,2020 年该比例升至 100%;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宫志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80.95%的股 份,宫志强及一致行动人臧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77.12%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一大客户江苏里高销售产品的价格和毛利率与其 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江苏里高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2)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主要客户同类产品采购额的比例,江苏 里高对发行人产品采购占比是否合理,未选取一家以上供应商以保障供应稳定 性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3)无锡福鼎直接股东及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8-3-23 补充法律意见书 (4)除上述情形外,是否存在其他发行人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密切关系的情形; (5)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宫志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80.95%的股份、 宫志强及一致行动人臧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77.12%股份的计算过程,关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表述是否准确; (6)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 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款项是否支付完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 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报告期内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 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等,发行人 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监高、关键岗 位人员等,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或 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一大客户江苏里高销售产品的价格和毛利率与 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江苏里高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江苏里高系一家专业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各类软体家具制品的科技型企 业,江苏里高除直接向公司采购外,亦通过其下属企业 NISCO (THAILAND) CO.,LTD 向公司进行采购。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江苏里高的所有交易,均通过江 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进行。销售的具体内容及价格公允性情况 如下: 8-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交易 占同 占营 占同 占营 占同 占营 占同 占营 内容 类交 业收 类交 业收 类交 业收 类交 业收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易的 入的 易的 入的 易的 入的 易的 入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销售 智能 线性 7,653.61 23.72 23.19 15,112.06 24.44 24.23 11,361.95 22.37 22.33 4,764.68 11.75 11.73 驱动 系统 销售 35.19 86.92 0.11 160.58 88.53 0.26 90.22 100.00 0.18 52.50 100.00 0.13 模具 公司执行统一的定价政策,主要采取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即以成本为基础, 结合市场形势和公司对客户以前年度的交易情况,对不同客户实施差别定价,最 终与客户协商确定价格。公司与江苏里高、NISCO (THAILAND) CO.,LTD 遵循 商业惯例,通过协商谈判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定价公允。其中,销售智能线性驱 动系统系公司主营业务;销售模具系公司生产并销售给江苏里高的模具,相关模 具用于为江苏里高生产部分特定型号的智能线性驱动系统,并通常按照行业惯例 由供应方负责生产或采购之后放在供应方生产车间内使用,该部分销售金额相对 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向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销售毛利率与 其他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客户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江苏里高智能家 居有限公司 /NISCO 7,688.80 / 15,272.64 / 11,452.17 / 4,817.17 / (THAILAND) CO.,LTD GERMANY,S.A./ MATRATZEN, 3,775.75 / 6,926.45 / 7,129.29 / 7,236.94 / S.L 丰上工业股份有 2,218.63 / 5,071.70 / 3,834.04 / 328.78 / 限公司 LEGGETT & PLATT 3,155.32 / 4,084.62 / 3,104.50 / 2,563.75 / GLOBAL SERVICES 东庚企业股份有 限公司/ 1,156.46 / 3,942.31 / 4,749.24 / 3,937.47 / 浙江东庚金属制 品有限公司 8-3-2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厦门中键贸易有 限公司/ 418.85 / 848.87 / 2,007.51 / 2,915.20 / 革新(厦门)运动 器材有限公司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江苏里高的销售毛利率高于 GERMANY,S.A./MATRA TZEN, S.L,但低于其他客户。报告期内,GERMANY,S.A./MATRATZEN, S.L 毛利率偏低主要原因系产品结构所致,公司向 GERMANY,S.A./MATRATZEN, S.L 销售的产品主要为双马达产品,该类产品主要系基础配置并主要销往西班牙 等南欧区域,市场定位相对不高。此外,受美元汇率走低、产品配置变化、海运 费上涨以及芯片、电路板、塑料件等原材料成本上升等因素综合影响,该客户毛 利率在 2021 年 1-6 月出现较大幅度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向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销售的每年前五 大型号产品的价格公允性分析如下: 占向江 向其他 苏里高、 客户销 数量 销售金额 NISCO 销售单 向其他客户销售单价 期间 类别 毛利率 售的平 (万个) (万元) 销售收 价(元) 区间(元)1 均毛利 入的比 率 重 品名 A 31.70 2,434.37 31.66% 76.80 25.91% 76.79-100.61 30.39% 品名 B 11.71 1,017.44 13.23% 86.89 18.54% 87.14-138.04 32.33% 2021 年 品名 C 10.47 606.22 7.88% 57.88 6.41% 44.44-71.63 23.67% 1-6 月 品名 D 12.77 395.41 5.14% 30.97 18.35% 32.78-33.63 25.86% 品名 F 20.08 367.82 4.78% 18.32 14.19% 21.56-64.67 31.94% 合计 86.73 4,821.25 62.70% - - - - 品名 A 56.57 4,414.83 28.91% 78.04 26.52% 76.89-103.89 33.39% 品名 B 24.06 2,123.48 13.90% 88.25 20.53% 86.57-101.92 28.14% 品名 C 20.97 1,096.41 7.18% 52.29 6.06% 44.82-93.81 26.09% 2020 年 品名 D 26.46 819.55 5.37% 30.97 14.13% 29.24-33.68 22.10% 品名 E 9.12 815.43 5.34% 89.38 22.31% 89.21-135.42 30.11% 合计 137.18 9,269.70 60.69% - - - - 品名 A 41.25 3,271.63 28.57% 79.31 24.00% 80.01-101.35 34.73% 品名 B 19.00 1,687.34 14.73% 88.83 14.24% 88.73-102.47 26.24% 2019 年 品名 C 18.97 982.12 8.58% 51.76 0.04% 47.54-87.51 23.12% 品名 D 23.45 747.66 6.53% 31.88 11.66% 38.45-40.16 29.84% 品名 E 7.59 682.27 5.96% 89.92 18.09% 90.45-172.86 28.49% 8-3-2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占向江 向其他 苏里高、 客户销 数量 销售金额 NISCO 销售单 向其他客户销售单价 期间 类别 毛利率 售的平 (万个) (万元) 销售收 价(元) 区间(元)1 均毛利 入的比 率 重 合计 110.26 7,371.02 64.36% - - - - 品名 E 17.81 1,657.82 34.41% 93.11 18.28% 91.14-139.04 23.50% 品名 A 5.57 455.00 9.45% 81.75 25.59% 81.90-81.90 35.97% 品名 B 4.44 411.61 8.54% 92.70 19.03% 90.60-96.83 22.72% 2018 年 品名 D 10.04 342.94 7.12% 34.14 12.31% 33.16-39.26 20.95% 品名 C 6.54 300.29 6.23% 45.89 -17.02% 38.81-78.51 18.26% 合计 44.40 3,167.67 65.76% - - - - 注 1:统计向其他客户销售单价区间时,已剔除当期销售数量较少的客户; 注 2:品名 B 的产品 2019 年毛利率偏低,主要系 2019 年公司与江苏里高重新协商了产品定 价,产品价格有所下降,2020 年公司优化成本控制,品名 B 毛利率相应上升。2021 年 1-6 月品名 A、品名 B 产品毛利率出现下滑且与其他客户销售毛利率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因 为同样品名产品的功能、配置与以前年度存在差异,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但调价滞后所致; 注 3 品名 C 的产品在 2018 年-2020 年间及 2021 年 1-6 月,毛利率分别为-17.02%、0.04%、 6.06%和 6.41%,该产品定价为公司在确保客户成套采购总体价格后,结合竞品价格确定的 其中单品价格,公司将其定位为高性价比产品,且不同客户采购的产品功能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单品 C 毛利率偏低; 注 4:2019 年,向其他客户销售的品名 D 毛利率偏高,主要系该产品类别存在较多细分型 号,2019 年销售的高毛利率型号偏多所致; 注 5:品名 F 系配件产品,考虑到市场上存在多家供应商,且江苏里高采购量较大,公司报 价较为保守。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公司向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销 售的各类产品价格基本处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区间内或接近区间值,且除品 名 C 的产品外,产品毛利率比向其他客户销售的平均毛利率偏低 3.69%-18.18% 不等,主要原因首先系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采购总额较 大,公司为批量采购客户的销售价格相对其他小批量的订单有所优惠;其次,公 司产品定制化属性较强,同类商品中不同客户存在不同的需求,个性化需求导致 同类产品在生产用料、成本和产品定价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公司也会根据 不同的市场竞争情况、市场拓展战略等,针对不同客户作出合理的差异化定价。 另一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对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销售的各类产品价格在不同年度间总体呈稳中有降的趋势,主要是因为公司对江 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的销售金额、占比逐年上升,公司基 8-3-27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于其大客户地位而给予一定优惠。其中,公司对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 CO.,LTD 的销售毛利率在 2020 年度较前两年总体呈上升态势,主要是发行人在 2020 年度因工艺改进、设备购置产能提升较快且产能利用率提高而形成的规模 效应所致,2021 年 1-6 月略有下降,主要是因对其销售产品的功能、配置与以前 年度存在差异,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但调价滞后所致。 最后,根据公告信息,江苏里高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60,502.20 万元、81,658.73 万元、91,376.55 万元和 41,352.48 万元,与公司向其销售金额的增长情况相匹配。 对江苏里高、NISCO 对江苏里高销售收 江苏里高营业收入 期间 (THAILAND)CO.,LTD 入/江苏里高营业 (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收入 2021 年 1-6 月 7,688.80 41,352.48 18.59% 2020 年 15,272.64 91,376.55 16.71% 2019 年 11,452.17 81,658.73 14.02% 2018 年 4,817.17 60,502.20 7.96% 综上,公司与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之间的交易价格 和毛利率与发行人其他客户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产品定制的结构差异、公 司批量采购优惠政策等原因形成,差异具备商业合理性,二者间的交易价格公允。 (二)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主要客户同类产品采购额的比例,江 苏里高对发行人产品采购占比是否合理,未选取一家以上供应商以保障供应稳 定性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1、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主要客户同类产品采购额的比例 根据客户公开披露材料、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等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内外 销前五大客户及其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销售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比例 主要客户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江苏里高家具有限公司/ 80%-100% 80%-100% 80%-100% 50%-80% NISCO (THAILAND)CO.,LTD GERMANY,S.A./ 80%-100% 80%-100% 80%-100% 80%-100% MATRATZEN, S.L. 丰上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8-3-28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主要客户 销售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比例 LEGGETT & PLATT GLOBAL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SERVICES 东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80%-100% 80%-100% 80%-100% 80%-100% 浙江东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厦门中键贸易有限公司 Vibradorm GmbH 客户未透露 60%-100% 60%-100% 60%-100% Golden Technologies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STAR INTERNATIONAL BV 客户未透露 80%-100% 80%-100% 80%-100% 顿力集团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80%-100% 80%-100% 80%-100% 80%-100% 杭州顿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顺隆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客户未透露 约占公司所有类型原材料总采购金额的 1/4 平湖爱伦家具有限公司/ 2019 年、2020 年占同类产品采购的 50%左右 客户未透露 平湖奈西贸易有限公司 50%左右 营口恒屹锐克斯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沈阳恒屹实业有限公司/ 60%-80%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沈阳恒屹锐克斯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慈溪市联星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80%-100% 占同类产品 90%,占全部采购的 20%~30%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采购公司产品占其同类采购的比例相对较高,报告 期内比例变化较为稳定,主要原因系公司主要客户普遍对供应商产品加工质量、 良品率、交期等较为重视,在公司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服务能 力均获得客户的认可的情况下,公司与下游主要客户较易形成长期、稳定、大批 量交易的业务伙伴关系。 2、江苏里高对发行人产品采购合理性的说明 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公司销售占江苏里高同类产品采购比例分别为: 50%-80%、80%-100%、80%-100%和 80%-100%。江苏里高对公司的采购占同类 产品采购的比例较高,主要原因如下: (1)据访谈了解,江苏里高在 2017 年、2018 年度亦选取了 OKIN 作为其 供应商,但 OKIN 作为国际知名品牌,产品价格较高,挤压了江苏里高自身产品 的盈利空间,同时无法完全及时满足江苏里高自身产品的定制化需求。之后江苏 里高在其下游客户产品中逐渐开始试用发行人产品,并在产品质量等方面得到其 下游客户认可。因此,基于发行人产品性价比、定制化服务响应速度以及下游客 户认可度等多种因素,江苏里高逐步提升了对发行人产品采购的占比,是市场化 8-3-29 补充法律意见书 选择的结果。 (2)智能线性驱动产品定制化程度较高,下游客户倾向于与少数供应商深 度合作以得到稳定、快速、保密、定制化、高性价比的供货服务,从而确保自身 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终端产品在市场的领先性。 除江苏里高外,公司客户 GERMANY,S.A./ MATRATZEN, S.L 等对公司的采购占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同 样较高;并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主要客户均不相同, 由此可知,选取少量供应商进行深度合作、集中采购为本行业的惯例。因同行业 可比公司上市后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客户具体名称,在此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的 招股说明书对其客户情况进行列示: ① 捷昌驱动 序号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1 美国 AMQSOLUTIONS 美国 TheHuman 美国 TheHuman 美国 TheHuman 2 美国 ErgoDepot(Fully) 美国 HATContract 美国 TricomVision 美国 HATContract 3 美国 TheHuman 美国 ErgoDepot(Fully) 美国 HATContract 美国 TricomVision 4 美国 HATContract 美国 TricomVision 美国 ErgoDepot(Fully) 美国 ErgoDepot 5 美国 HNI Haworth 韩国 SAPEC 韩国 SAPEC 注 1:美国 Tricom Vision 被美国 AMQ SOLUTIONS 收购。 注 2:Haworth 系集团口径披露的客户,主要包括海沃氏家具(上海)有限公司、Haworth Singapore Pte Ltd、Haworth Australia Pty Ltd.、美国 AIS(2016 年末被 Haworth 集团收购) 等。 ② 凯迪股份 序号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1 顾家家居 宜华生活 宜华生活 2 宜华生活 顾家家居 Southern Motion ESI Ergonomic Solutions 3 海派家居 Teknion Limited LLC 4 Fellowes Inc Ashley 顾家家居 5 Teknion Limited 海派家居 Ashley ③ 乐歌股份 序号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 1 Hama GmbH & Co KG DSG Retail LTD Hama GmbH & Co KG 公司 8-3-3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 2 Hama GmbH & Co KG 公司 公司 公司 3 DSG Retail LTD DSG Retail LTD Hama GmbH & Co KG DSG Retail LTD 深圳创维-RGB 电子有 深圳创维-RGB 电子有 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 4 SODIMAC S.A. 限公司 限公司 津)有限公司 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 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 5 HAUZEN CORP. HAUZEN CORP. 津)有限公司 津)有限公司 注 1:Hama GmbH & Co KG 的销售额包含其子公司 HAMA PVAC LTD.的销售额; 注 2: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包含其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 销售额。 (3)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由于历史发展轨迹的不同,所擅长的产品和技术领 域各有侧重,如捷昌驱动以智能办公领域中的智能升降桌等为其主要产品、凯迪 股份以智能家居领域中的功能沙发等为其主要产品、乐歌股份以智能办公领域中 的智慧办公升降桌、智慧升降工作站等为其主要产品。而发行人销售、研发的主 要侧重领域为智能家居领域中的智能电动床以及智慧医养领域中的电动医疗床、 电动护理床等,为业内在电动床领域下游应用较多、技术积累较为深厚的企业。 江苏里高在智能家居领域主要以生产和销售电动床为主,与发行人产品和技术的 优势领域较为契合。此外,发行人已建立和完善了设计研发体系、拥有自动化程 度较高的制造体系和成熟稳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并且能够为客户提供 配合度较高的定制化服务。因此,从供应商的研发、技术、管理、品控、产能、 交期等多项能力综合考虑,江苏里高选取发行人为其主要供应商更能保障其供应 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江苏里高对发行人产品采购占比较高是市场化选择的结果;其未 选取一家以上供应商为行业惯例且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三)无锡福鼎直接股东及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无锡福鼎系由奇福投资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管理的合伙企业,目前共有 3 名有限合伙人,无锡福鼎出资结构及股东穿透后情况如下: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无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锡 福 上海晋泰投资 蔡建国 57.49% 上海奇福投资 12% 鼎 8.75% 有限公司 蔡丽婷 42.51% 管理有限公司 邱峰 33.33% / 8-3-31 补充法律意见书 王珍云 24.33% 王春华 23.67% 马骏 6.67% 袁桂玲 68.75% 顾章豪 12.50% / 吴东申 10.00% 经查阅无锡福鼎、奇福投资及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 资料、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增资协议等文件;无锡福鼎普通合伙人奇福投资的 财务报表及出资资金来源的说明、无锡福鼎有限合伙人袁桂玲、顾章豪、吴东申 出资和分红前后的银行资金流水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并对前述机构和人员进行 访谈,取得了袁桂玲、倪张根关于袁桂玲出资资金来源及不存在代持的确认函并 对相关持股情况和确认函内容进行了公证;无锡福鼎及其全部直接和间接股东均 已出具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具备股东资格、不存在代持、无关联关 系的专项承诺。 综上,无锡福鼎的直接股东及间接股东均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不存在股 权代持情形。 (四)除上述情形外,是否存在其他发行人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密切关系的情形 通过查阅发行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合伙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和分 红流水等资料;查阅发行人董监高等填写的尽职调查问询表并进行访谈,同时调 取其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等;对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供应商执行财务核查走访(含 视频访谈)程序并收集相关公开信息等方式进行核查,除江苏里高外,发行人不 存在其他发行人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密 切关系的情形。 (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宫志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80.95%的股份、 宫志强及一致行动人臧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77.12%股份的计算过程,关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表述是否准确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宫志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股 8-3-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直接持有和控制发行人股份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① 控制发行人股份比例② 1 宫志强 9,000.00 66.23% 66.23% 间接持有和控制发行人股份情况 宫志强及一 宫志强及一 直接持有发 宫志强间 在平台中的身 致行动人持 致行动人间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 行人股份持 接控制 份及控制关系 有平台份额 接持有⑤= 股比例③ ⑥=③ 说明 比例④ ③*④ 宫志强为执行 2 启航资本 1,000.00 7.36% 87.00% 6.40% 7.36% 事务合伙人并 控制该平台 宫志强为执行 3 启德投资 1,000.00 7.36% 39.40% 2.90% 7.36% 事务合伙人并 控制该平台 臧建为有限合 伙人,由执行事 4 启源资本 524.00 3.86% 38.17% 1.47% - 务合伙人于廷 华控制该平台 宫志强为有限 合伙人,由执行 5 启辰资本 180.00 1.32% 8.89% 0.12% - 事务合伙人官 先红控制该平 台 宫志强直接及间接控制的股份比例 ②+⑥=80.95% 宫志强/臧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 ①+⑤=77.12% 综上所述,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宫志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80.95% 的股份、宫志强及一致行动人臧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77.12%股份的表述准确, 其中直接及间接控制股份的表述主要是对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发行人行使的表决 权进行说明,直接及间接持有股份的表述主要是对实际控制人家庭持有的发行人 财产权益情况进行说明。 (六)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 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款项是否支付完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 8-3-3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报告期内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 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基本情况 入 支 形 股 资金来源 付 时间 股东 入股背景和原因 定价依据 式 价 及合法性 情 格 况 发行人在业务起步阶段需建立 在公司业务起步阶段实 和完善公司骨干员工的利益共 施员工激励,根据本次增 合伙人自 支 享机制,健全长期、有效的激 资前公司注册资本、每股 启德 增 2元 有及自筹 付 2017.12.26 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者 净资产情况,综合考虑公 投资 资 /股 资金、合法 完 和员工的积极性,对公司部分 司市场发展前景,经充分 资金 毕 管理层人员及部分核心员工实 协商确定激励价格为 2 施员工激励 元/股 根据本次增资前公司注 发行人在业务起步阶段为扩大 册资本、每股净资产、净 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促进资源 利润情况,综合考虑市场 合伙人自 支 合理配置,提升市场竞争力, 无锡 增 4元 发展前景和线性驱动业 有及自筹 付 2018.04.24 满足公司快速发展所需资金需 福鼎 资 /股 务 2017 年预期业绩,按 资金、合法 完 求,推进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照 10 倍市盈率,经充分 资金 毕 决定引入投资者无锡福鼎对公 协商,以公司投前 2.2 亿 司进行增资 元的估值定价 4 元/股 发行人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为 合伙人自 支 4.5 启贤 保持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稳 增 有及自筹 付 元/ 资本 定增长,对公司部分核心员工 资 资金、合法 完 股 实施员工激励 资金 毕 发行人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为 保持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稳 根据本次增资前公司注 定增长,(1)对部分公司管理 册资本、每股净资产、净 层人员实施员工激励,提升核 利润情况,综合考虑公司 2019.04.02 心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及 市场发展前景和公司员 合伙人自 支 (2)宫志强的亲属臧建、臧勇, 4.5 工股权激励安排,经充分 启源 增 有及自筹 付 朋友宫晓辉、刘稚萍多年关注 元/ 协商确定价格为 4.5 元/ 资本 资 资金、合法 完 公司发展,并在宫志强创业过 股 股 资金 毕 程中向宫志强及公司提供了支 持和帮助,同时出于对宫志强 的激励的考虑,且上述人员看 好公司发展,因此同意其对公 司投资 (1)为了满足发展所需的资金 以 2019 年度实现 6,500 支 12 聊城 需求,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 增 万元净利润为基础(剔除 自有资金、 付 元/ 昌润 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 资 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合法资金 完 股 现公司快速健康发展,决定引 确定投前估值为 7.56 亿 毕 2020.06.04 入投资者;(2)因看好公司发 元,按照 11.5 倍市盈率 支 里程 12 展,官先红等 10 名投资人设立 增 计算本次增资价格为 自有资金、 付 碑创 元/ 启 辰 资 本 平 台 对公 司 进行 增 资 11.87 元/股,最终经协商 合法资金 完 投 股 资;(3)聊城昌润、里程碑创 确定本次增资价格为 12 毕 8-3-34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投、松嘉创投作为专业投资机 元/股 支 12 松嘉 构因看好公司发展,对公司进 增 自有资金、 付 元/ 创投 行增资;(4)顾章豪作为早期 资 合法资金 完 股 投资人,因看好公司发展进行 毕 跟投 合伙人自 支 12 启辰 增 有及自筹 付 元/ 资本 资 资金、合法 完 股 资金 毕 支 12 顾章 增 自有资金、 付 元/ 豪 资 合法资金 完 股 毕 资 10 鉴于公司盈利状况良好,资本 本 股 公司历史 支 公积金较为充沛,根据《公司 全体 公 转 形成的资 付 2020.09.02 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规 / 股东 积 增 本公积-股 完 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资本 转 10 本溢价 毕 公积转增股本 股 增 注: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尚未发生股权转让。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基于正常的商业背景和原因,增资价格公允且定价 依据合理,资金来源于股东自有或自筹的合法资金,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为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 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2、股权变动的会计处理说明 报告期内仅启德投资、启源资本、启贤资本增资引起的发行人股权变动涉及 股份支付及其会计处理情况,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询函》问题 2 关 于持股平台”之“补充披露各个持股平台增资发行人是否属于股份支付,股份支 付的具体对象、权益工具数量及确定依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相关 会计处理,如外部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不属于股份支付,请结合入股 背景说明原因及合理性”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 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授 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 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公司历史上对员工的股权激励事项均未对激励对象提出明确的服务期限等 8-3-35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限制条件,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股份支付的费用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的相关成本或费 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主营业务成本 贷:资本公积 公司历史上涉及的历次股份支付均按照上述会计处理执行,相关会计处理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七)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公司历次股权变动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情况概览 工商变更 股权变动 实际控制人纳 序号 变动后的股权情况 时间 方式 税义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5,000 万 元 增 加 至 不涉及实际控 2017 年 5,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500 万元全 增加注册 1 制人纳税,不涉 12 月 26 日 资本 部由新股东启德投资以 2 元/单位注册 及代扣代缴 资本的价格认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5,500 万 元 增 加 至 不涉及实际控 2018 年 增加注册 5,9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00 万元全 2 制人纳税,不涉 04 月 24 日 资本 部由新股东无锡福鼎以 4 元/单位注册 及代扣代缴 资本的价格认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5,900 万 元 增 加 至 6,3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00 万元, 不 涉 及 实 际 控 2019 年 增加注册 3 增资价格为 4.5 元/单位注册资本。其中 制人纳税,不涉 04 月 02 日 资本 新股东启源资本、启贤资本分别认缴 及代扣代缴 262 万元、138 万元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6,300 万 元 增 加 至 6,79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95 万元, 增资价格为 12 元/单位注册资本。其中 不 涉 及 实 际 控 2020 年 增加注册 4 新股东里程碑创投、聊城昌润、松嘉创 制人纳税,不涉 06 月 04 日 资本 投、启辰资本以及顾章豪分别认缴 125 及代扣代缴 万元、125 万元、110 万元、90 万元和 45 万元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6,795 万 元 增 加 至 不涉及实际控 2020 年 增加注册 13,590 万元,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 制人纳税,不涉 09 月 02 日 资本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 及代扣代缴 增 6,795 万股 注: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股权转让和整体变更事宜。上表中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分红)导 致的纳税义务分析详见后文。 8-3-36 补充法律意见书 2、公司历次分红过程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情况概览 实际控制人纳税义务 取得分红 发行人代扣代 序号 分红方式 时间 缴情况 实际控制人直接/间 实际控制人缴 接受分红主体 接分红金额(含税) 纳个人所得税 现金分红:每 宫志强 2,250,000 元 450,000 元 2018 年 10 股派发现金 1 已代扣代缴 02 月 22 日 股利 0.50 元(含 启航资本 225,000 元 45,000 元 税) 现金分红:每 宫志强 9,000,000 元 1,800,000 元 2020 年 10 股派发现金 2 启航资本 696,000 元 174,000 元 已代扣代缴 09 月 23 日 股利 2.00 元(含 税) 启德投资 368,000 元 92,000 元 股份分红: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 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 2020 年 向全体股东每 3 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 不涉及 09 月 01 日 10 股转增 10 股, 个人所得税 共计转增 6,795 万股 公司在 2020 年 9 月的股份分红,是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6,795 万股为基数,以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余额 10382.74 万元为基础,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本次转增后, 总股本增加至 13590 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 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 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 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 289 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 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 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 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 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77 号),对国税发[1997]198 号、国税函[1998]289 号规 8-3-3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定的有效性进行了确认。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 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 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 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明确了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不征 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依据现行有效的国税发[1997]198 号、国税函〔1998〕289、国税发 [2010]54 号文件的规定,公司 2020 年 9 月以股份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由发行人代扣代缴的情 形。并且,国税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已出具合规证明,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 能够按照国家及地方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申报各项税务 并履行税款缴纳义务,不存在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 在因上述情形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况。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分红过程中已 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不存在重大 违法行为。 (八)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等,发行 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监高、关键 岗位人员等,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 或其他利益安排 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等存在如下关系: 序号 发行人股东 与上述主体的关系 1 宫志强 宫志强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启航资本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宫志强,股 2 启航资本 东启航资本的有限合伙人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于廷华和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宫志强之姑母宫垂秀 启德投资系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宫 3 启德投资 志强,部分有限合伙人系发行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 4 无锡福鼎 无 5 启源资本 启源资本系混合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及部分有限合伙人系发行 8-3-38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人的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 启贤资本系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及部分有限合伙人系发行 6 启贤资本 人的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 里程碑创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迈通创业之法定代表人盖洪波为发行 7 里程碑创投 人现任监事 8 聊城昌润 无 9 松嘉创投 无 启辰资本系混合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及部分有限合伙人系发行 10 启辰资本 人的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 11 顾章豪 无 除前述关系外,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之 间不存在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股东填写的尽职调查问询表、提供的出资及分红流水、发行人股 东及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记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商业调查报告、发行人主要客 户和供应商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股东与发行 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监高、关键岗 位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尽职调查问询表、访谈记录、资金流水、关于股东信息披 露专项承诺、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中 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江苏里高、NISCO (THAILAND) CO.,LTD 之间的 业务合同及订单、销售明细数据,并将向江苏里高、NISCO (THAILAND) CO.,LTD 的销售情况与其他客户进行对比分析; 2、通过访谈、邮件及发行人自身掌握的信息取得了客户向发行人采购占其 同类产品采购比例相关数据,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3、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核查发行人及直接或间接股 东的基本信息及股东构成;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的尽职调查问询 表、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任职情况说明、董监高人员名单等 8-3-39 补充法律意见书 资料;取得并查阅了公司历次增资协议、增资价款支付凭证和公司花名册、员工 激励相关文件、历次增资价格定价依据和公允性的说明、增资资金来源的说明及 银行流水,并重点核查无锡福鼎增资公司时增资协议、增资价款支付凭证、无锡 福鼎合伙人的入伙文件和资金流水等文件;并对发行人股东、部分发行人机构股 东的合伙人以及无锡福鼎和其合伙人进行访谈,确认确认入股情况和等情形;取 得了无锡福鼎合伙人袁桂玲及江苏里高实际控制人倪张根关于出资资金来源及 不存在代持的确认函,并就相关访谈和确认函内容进行了公证;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持股平台中合伙人出资和分红流水、查阅发行人外 部机构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流水,就异常情况请相关方提供说明并提供证明 文件;由中介机构陪同发行人董监高和关键岗位人员至银行现场调取银行流水, 并就流水进行信息提取和分析; 5、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执行财务核查走访(含视频访谈)程序并收 集相关公开信息;通过网络检索获取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相关登记信息, 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商业调查报告、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出具的说明等资 料;收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人员信息或由其邮件确认与发行人股东不存 在任何关系; 6、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全部直接和间接股东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和具备股东资格、不存在代持、无关联关系的专项承诺,其中包括无锡福鼎及 其全部直接和间接股东的专项承诺; 7、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豪江电器的工商登记文件和财务报表,以及发行 人历次增资的相关文件; 8、取得并查阅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实际控制人税款的缴款凭 证、完税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 罪记录证明以及个人信用报告。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与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之间的交易价格和毛 8-3-4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利率差异均在合理区间内,二者间的交易价格公允; 2、公司主要客户采购公司产品占其同类采购的比例相对较高,报告期内比 例变化较为稳定,主要原因系公司主要客户普遍对供应商产品加工质量、良品率、 交期等较为重视,在公司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服务能力均获得 客户的认可的情况下,公司与下游主要客户较易形成长期、稳定、大批量交易的 业务伙伴关系; 3、江苏里高对发行人产品采购占比较高是市场化选择的结果,其未选取一 家以上供应商为行业惯例且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4、无锡福鼎的直接股东及间接股东均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不存在股权 代持情形; 5、除江苏里高相关情形外,不存在其他发行人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密切关系的情形; 6、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80.95%的股份、 宫志强及一致行动人臧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77.12%股份的表述准确,其中直 接及间接控制股份的表述主要是对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发行人行使的表决权进行 说明,直接及间接持有股份的表述主要是对实际控制人家庭持有的发行人财产权 益情况进行说明; 7、发行人历次增资基于正常的商业背景和原因,增资价格公允且定价依据 合理,资金来源于股东自有或自筹的合法资金,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为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纠 纷或者潜在纠纷; 8、发行人历次增资涉及的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 9、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分红过程中已履 行相关纳税义务,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 法行为; 8-3-41 补充法律意见书 10、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之间不存在代 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 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问询函》问题 4 关于核心技术 招股说明书显示: (1)发行人拥有 116 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型专利 23 项、 外观设计专利 91 项,另外拥有 26 项境外注册专利,均为外观设计专利; (2)发行人 12 项核心技术中,有 9 项属于技术机密,未申请专利。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对比情况, 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外观设计专利较多的原因,是否表明发行人的技 术壁垒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距; (2)说明 9 项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的原因,是否已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 申请,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具有独创性。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对比情 况,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外观设计专利较多的原因,是否表明发行人 的技术壁垒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距 1、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对比情况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情况 8-3-4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下: 序 发明 实用 外观 境外 专利 发明专 名称 成立时间 上市时间 号 专利 新型 设计 专利 总数 利占比 1 豪江智能 1 2017-07-24 - 2 44 97 26 143 1.40% 2 捷昌驱动 2 2010-04-30 2018-09-21 40 未披露 未披露 11 614 6.51% 3 凯迪股份 2 1992-08-27 2020-06-01 13 130 53 未披露 196 6.63% 4 乐歌股份 4 2002-03-26 2017-12-01 51 未披露 未披露 21 1,079 4.73% 注 1:本处统计为发行人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专利情况; 注 2:数据来自捷昌驱动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统计情况截至 2021 年 8 月 23 日, 未披露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数量。并且,此处境外专利为国际发明专利,捷昌驱动未披露其 取得的其他类型境外专利的情况; 注 3:数据来自凯迪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统计情况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未披露境外专利数量和专利总数;表格中专利总数统计为前三项数量加总,未包含境外专利; 注 4:数据来自乐歌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统计情况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未披露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数量。并且,此处境外专利为境外发明专利,乐歌股份未披露其 取得的其他类型境外专利的情况。 2、关于发行人专利和技术壁垒情况的说明 (1)发行人的专利情况 发行人目前发明专利数量较少、外观设计专利较多主要是因为: 1)线性驱动技术起源于欧洲和农业机械领域,在 20 世纪 80 年代随着电子 化浪潮的兴起开始迎来较大发展,截至目前线性驱动技术已发展超过 50 年,使 物体产生线性驱动效果的技术已较为成熟并在行业内得到通用。目前智能线性驱 动装置在材料、构造、控制、使用效果方面,基于行业通用技术不存在重大差异。 业内企业更多是通过一定的结构调整、一些零部件材质的改变、更多控制方式和 功能的添加去改善线性驱动装置的效能并提升其智能化水平,如推力的大小、耗 用功效的多寡、静音性、防水防尘性、远程和多维度控制等,从而实现与竞争对 手产品的差异化。前述相关构造、材质等的改变,可以通过发明专利实现但同时 会公开相关的技术窍门,其存在被模仿的可能性且维权不易,因此发行人会通过 技术秘密、发明专利等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公司知识产权。 2)发行人产品具有较强的定制化特点,虽然无论自有品牌产品或 ODM 产 品中的知识产权成果均归属于公司,但发行人及其客户为了保证终端产品(如智 能电动床、智能电动升降办公桌等)在消费市场的多样性、新鲜度和领先性,一 方面对于较易遭到模仿的外观设计以大量申请专利的形式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 8-3-43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于核心关键技术会以技术秘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等相结合的方式加以保护。 3)发行人的技术优势之一是强控制,即具有较强的研发控制系统并对线性 驱动产品实施智能化控制的能力。相关控制技术主要以软件著作权或技术秘密的 方式对其代码和算法予以保护。 4)发行人主要客户涉及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能办公和工业传动等下游 的众多行业的相关企业,其对于智能线性驱动装备制造和供应商的选择更着重于 公司的定制化研发能力、交付时间、服务响应速度等,而专利数量并不能完全体 现出公司的技术实力,发行人主要客户亦未以专利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司技术 能力的指标,因此发行人并未追求专利的数量而将核心技术全部进行申请专利。 并且,同行业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中,存在部分非线性驱动领域专利的情况, 以境内发明专利为例,具体如下: 智能线性驱动相 其中与智能线性驱动 序号 名称 发明专利数量 关发明专利占专 相关发明专利 利总数比例 1 豪江智能 2 2 1.40% 2 捷昌驱动 1 40 32 5.21% 3 凯迪股份 2 13 13 6.63% 4 乐歌股份 3 51 14 1.30% 注 1:根据捷昌驱动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其共有 40 项发明专利,经中国及多国专 利审查信息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 37 项发明专利,其中包含“电动、升降、驱动、伸缩、线 路板、床、椅、桌、控制”等关键词、与智能线性驱动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共 29 项,另外 未检索到的 3 项发明专利出于谨慎考虑,亦将其计入与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相关的专利。其余 8 项发明专利为医用微型泵等发明专利。 注 2:根据凯迪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其共有 13 项发明专利,经中国及多国专 利审查信息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 13 项发明专利,其中包含“驱动、控制、线性致动器、电 动推杆、手控器、汽车尾门”等关键词的发明专利共 8 项,其余 5 项无法判断应用场景的发 明专利“气弹簧的球头安装件、用于气弹簧安装的球头安装件、电子水泵、球头安装件、管 内壁润滑脂涂油装置”出于谨慎考虑,将其计入与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相关的专利。 注 3:根据乐歌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其共有 51 项发明专利,经中国及多国专 利审查信息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 51 项发明专利,其中包含“电动、升降、增高”等关键词 的智能线性驱动领域的发明专利共 14 项。其余 37 项发明专利为应用在其人体工学大屏支架 等领域的发明专利。 5)公司前期整体发展规模较小,业务结构较为单一,加之专利意识有待提 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有待健全。公司成立后,积极推进专利申请以及知识产 权保护的意识和相关工作,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供拥有包括 2 项发明 专利在内的 143 项境内外专利,并且发行人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含当日)后 8-3-44 补充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含当日),正在申请的专利共有 59 项,其中发明专利有 6 项、实用新型 47 项、外观设计 6 项。预计未来随着公司研发的不断深入,包 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方面成果产出会更明显。此外,由于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 较长,通常需要 3 年左右的时间,这也是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 的客观原因。 (2)发行人技术壁垒情况 如上所述,发行人因客观及主观原因共同导致发明专利较少,但发行人仍拥 有一定的技术壁垒。 1)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结合 发行人虽然发明专利较少,但已通过“一种小推力小安装尺寸推杆驱动器” 等发明专利、“双齿轮减速机构”、“一款多键无线射频遥控器”、“电动推杆老化 测试机”等实用新型、“豪江睡眠质量监测分析系统 V1.0” 等软件著作权、“多 维度非接触式生命体征检测技术”等技术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对发行人的核心产 品、关键部件、关键生产设备以及主要控制技术等方面形成了多维度的保护。因 此,发行人虽然发明专利较少,但拥有的专利、技术秘密和软件著作权已能覆盖 其产品、生产的关键环节,形成技术壁垒。 2)研发人员的积累、研发投入 智能线性驱动行业涉及机械、电气、材料、算法、设计等多个学科,需要多 学科相结合的复合型研发人才,因此导致高水平的研发人才较为稀缺。发行人核 心技术人员均已在公司(含发行人业务前身)服务超过 10 年,对行业具有较深 的理解。同时,发行人也在不断培养和积累研发人员以期实现技术的突破和定制 化能力的提升,截至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 公司研发人员总数分别为 208 人和 239 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18.21%和 18.88%,在行业内居于较高水平。根据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2020 年度的研发人员占比情况如下: 类别 豪江智能 捷昌驱动 凯迪股份 乐歌股份 研发人员(人) 208 362 339 647 8-3-45 补充法律意见书 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人数 18.21% 15.58% 12.93% 21.89% 的比例 注:同行业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研发人员数量情况。 从研发费用支出角度,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公司研发费 用分别为 1,835.59 万元、2,075.86 万元、3,031.60 万元和 2,421.57 万元,占营业 收入比例分别为 4.52%、4.08%、4.86%和 7.34%。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捷昌驱动 7.12% 5.45% 5.85% 4.42% 凯迪股份 4.34% 4.36% 5.06% 4.16% 乐歌股份 3.93% 4.36% 4.21% 3.67% 平均值 5.13% 4.72% 5.04% 4.08% 公司 7.34% 4.86% 4.08% 4.52% 因此,发行人持续的研发投入和人员积累,在同行业公司中居于前列。 3)研发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具有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生产的特点, 公司下游客户所生产产品的更新较快,要求公司研发必须具备贴近市场和客户的 研发快速响应能力。研发快速响应能力的建立需要技术的积累,并对行业发展和 客户需求具有深度理解,其他企业如想具备同样的研发能力,需要长期的行业积 累及与客户的项目合作经验,并与客户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对行业后 进者而言,具有技术壁垒。 综上,虽然发行人拥有的专利较少,但其拥有的技术壁垒与与可比公司近似, 不存在明显差距。 (二)说明 9 项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的原因,是否已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 法申请,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具有独创性 发行人的技术路线以“强控制”为特点之一,公司 9 项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 的原因除本题回复之“(一)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 成方面的对比情况,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外观设计专利较多的原因,是 否表明发行人的技术壁垒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距”之“2、关于发行人专利和 8-3-46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技术壁垒情况的说明”之“(1)发行人的专利情况”阐明的原因外,9 项核心技 术中的 7 项(排除高可靠性驱动器限滑技术、机械防夹和手动开启技术)主要以 将现行通用的物联网技术和产品,通过自研算法、定制软件等方式与发行人产品 相结合,从而使公司产品的多方式控制、智能化功能的特征越发明显。相关技术 主要以软件著作权或技术秘密的方式对其代码和算法予以保护,对其中可以申请 专利的技术,发行人已视必要性提出了相关申请。 经北京华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仁联合”)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数据库中 1985 年 9 月至 2021 年 7 月的国内专利进行 检索,同时通过对公司核心技术摘要选取关键词(对如限滑、阻尼、非接触式传 感器、防夹等关键词进行组合)、对可比公司名下的专利进行检索和筛选,最后 将前两项检索结果进行交叉核验,最终筛选出部分与发行人 9 项核心技术可能存 在疑似相似的专利。结合有关机构提供的说明等资料,公司 9 项未申请专利的核 心技术的情况如下: 1、高可靠性驱动器限滑技术 高可靠性驱动器限滑技术涉及众多的应用领域,并根据在不同应用产品的定 制需求上进行相应的细节调整,不适合整体申请专利,但公司除通过技术秘密对 此技术中的窍门进行保护外,也就该项专利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具有自锁 功能的电机(专利号:2020229640666)”。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如 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似专利名称 专利信息 授权公告日:2020.05.05 1 凯迪股份 一种单项阻尼器 类型:实用新型 一种单向自锁装置及具有该单 授权公告日:2020.06.05 2 凯迪股份 项自锁装置的线性制动器 类型:实用新型 一种电动推杆用的单向阻尼装 授权公告日:2020.11.27 3 捷昌驱动 置及电动推杆 类型:实用新型 截至 2021 年 9 月末,该项核心技术的具体应用已获专利授权,公司该项核 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2、多维度非接触式生命体征检测技术 8-3-4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多维度非接触式生命体征检测技术是从多个方面对生命体进行非接触形式 的生命体征监测,涉及监测、分析和行为控制等多个方面,公司未就技术整体申 请专利,但公司在该项核心技术方面已经拥有“豪江睡眠质量监测分析系统 V1.0” (登记号:2018SR933966)和“基于穿戴设备的睡眠监测系统 V1.0”(登记号: 2018SR933974)的软件著作权,并且已经申请了“智能睡眠监测系统”(申请号: 202120985507.2)和“智能止鼾系统”(申请号:202120664259.1)的实用新型专 利,截至 2021 年 9 月末正在审查中。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如 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似专利名称 专利信息 授权公告日:2020.08.18 1 捷昌驱动 基于多传感器的无线升降桌系统 类型:实用新型 经对比分析,发行人申请专利与同行业公司的相关专利存在差异,发行人就 该项核心技术的具体应用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已在审核中,未被驳回,公司该项 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3、多系统无线协同工作技术 发行人主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对该技术的自研算法和代码等进行保护,根 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似专利名称 专利信息 一种电动家具蓝牙控制装置及控制 授权公告日:2020.10.16 1 凯迪股份 系统 类型:实用新型 经对比分析,可比公司的专利主要为硬件结合软件,同样的控制功能可通过 其他逻辑的算法实现,算法不具有唯一性,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 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4、高准确性的本地语音识别技术 公司该项核心技术在 2019 年已经研发成熟并实际应用与生产中,属于通用 技术的场景化应用,其中自研算法和代码主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并 且已就所生产硬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翻身床的语音控制电路系统” 申请号: 202121250015.5),截至 2021 年 9 月末正在审查中。 8-3-4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如 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关专利名称 专利信息 多功能语音控制盒及电动家具的多功能语 授权公告日:2021.04.09 1 凯迪股份 音控制系统 类型:实用新型 经对比分析,可比公司的专利主要为硬件结合软件,同样的控制功能可通过 其他逻辑的算法实现,算法不具有唯一性,发行人就该项核心技术的具体应用申 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已在审核中,未被驳回,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 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5、智能电动通风技术 公司该项核心技术在 2019 年已经研发成熟并实际应用与生产中,主要通过 自研算法和代码实现对发行人产品通风功能的远程控制和智能控制,其中的自研 算法和代码目前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未发现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 专利情况。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 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6、控制系统远程在线升级技术 发行人主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对该技术的自研算法和代码等进行保护。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未发现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 专利情况。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 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7、多种通讯协议和传感器协同工作技术 发行人主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对该技术的自研算法和代码等进行保护。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未发现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 专利情况,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 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8、人体手势识别技术 8-3-4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主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对该技术的自研算法和代码等进行保护。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未发现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 专利情况。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 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9、机械防夹和手动开启技术 该项核心技术已经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电动学习桌”(专利号: 202022685772.7),其中关键装置主要体现为集成了防夹和手动开启组件,截至 2021 年 9 月末,该项专利已获授权。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未发现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 专利情况。发行人就该项核心技术的具体应用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已在审核中, 未被驳回,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 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除此之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因专利事宜存在诉讼、仲裁等情况。 综上,发行人的 9 项核心技术不存在因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 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网站、Wind 资讯及同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公告等公开信息中关于专利的统计数据,查询对象覆盖可比公司年 报披露的集团及子公司; 2、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情况,并判断 发行人的技术壁垒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一定差距以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情况; 3、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明细数据、研发人员花名册、研发制度、 研发项目相关资料; 4、取得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华仁联合出具的关于发行人相关专利核查事项的 8-3-50 补充法律意见书 说明; 5、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确认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情况。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通过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对比分析, 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外观设计专利较多具有合理性。虽然发行人拥有的 专利较少,但其拥有的技术壁垒与可比公司近似,不存在明显差距; 2、发行人的 9 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形,发行人的 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四、《问询函》问题 5 关于主要资产 招股说明书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 (2)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受让取得的 4 项境内商标系自然人桑海涛赠与, 赠与方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3)发行人母公司拥有一处房产,于 2020 年年中办理竣工,子公司豪江 电子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一处土地房屋,正在办理过户,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不持有其他房产; (4)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父亲宫垂江租赁 2,936 平方米 房产,租赁期限为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向宫垂江租赁 5,225 平方米土地,租赁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5)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 5,654.50 平方米 房产,房产位于即墨服装工业园营普路以南、马山东路以西。 请发行人: 8-3-51 补充法律意见书 (1)补充披露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面积占所有租赁房产面积的比 重,其中工业用房产租赁面积占比,相关房产不能使用的风险,寻找替代房产 的难度及预计时间; (2)说明桑海涛的履历,向发行人赠与境内商标的背景、原因及商业合理 性; (3)说明发行人取得即墨区服装工业园内工业用地、相关地上建筑物竣工 并投入使用的时间,发行人在此之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及房屋来源,豪 江电器一直采用租赁房产方式开展生产经营的原因; (4)说明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的房产、土地占租赁房产、土地的比重,初 始租赁期限、累计已租赁时间及各期租赁费用,租赁费用是否公允,宫垂江相 关房产、土地的取得途径及资金来源,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系,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间接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 形; (5)说明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主要人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密切关系,房产初始租赁期限,租赁费用是否公允。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面积占所有租赁房产面积的 比重,其中工业用房产租赁面积占比,相关房产不能使用的风险,寻找替代房 产的难度及预计时间 1、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位置 土地性质 租赁用途 号 (㎡) 广州市白云区鹤 广州市海瑞 龙街尖彭路 397 国有建设用 1 置业有限公 豪江智能 142.94 办公 号广州海瑞商务 地 司 中心写字楼自然 8-3-5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层 15 层电梯层 17 层 02+04 号房屋 青岛市即墨区城 国有建设用 2 宫垂江 容科机电 南工业园烟青路 2,936.00 工业 地 43 号 青岛鑫诚智 山东省青岛市即 国有建设用 3 造产业园投 豪江模具 墨区北安街道办 9,638.00 工业 地 资有限公司 事处龙门路 23 号 青岛市即墨区宁 山东省鑫诚 东路 168 号鑫诚 国有建设用 4 恒业集团有 豪江模具 10.00 办公 恒业大厦五楼办 地 限公司 公室 青岛特汇尔 青岛市即墨服装 国有建设用 5 五金机械有 豪江智能 工业园营普路以 5,654.50 工业 地 限公司 南、马山东路以西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占比情况如下: 所有租赁房产面积(㎡) 33811.93 无房产证租赁房产面积(㎡) 18381.44 其中:正在办理房产证房产面积(㎡) 15302.50 无法办理房产证房产面积(㎡) 3078.94 无房产证租赁房产占所有租赁房产面积比重(%) 54.36 其中:无法办证房产面积占比(%) 9.11 无房产证工业用房产租赁面积(㎡) 18228.50 其中:无法办理房产证房产面积(㎡) 2,936.00 无房产证工业用房产占所有租赁房产面积比重(%) 53.91 其中:无法办证工业用房产面积占比(%) 8.68 发行人上述五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产中,根据发行人及出租方提供的说 明,第 3、4、5 项房产均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许可手续,相关房产目前正在办理 房屋产权证书,不存在办证的实质性障碍。故发行人租赁房屋中明确无法取得房 屋产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前表中第 1、2 项)面积为 3078.94 平方米,占总租赁 面积的比重为 9.11%,其中明确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工业用租赁房产占总租 赁面积的比重为 8.68%。 2、相关房产不能使用的法律风险 通常情况下,若租赁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可能导致租赁房产无法使用的情形 主要包括:租赁合同无效导致无法续租,租赁房屋为违章建筑或者被强制拆迁导 8-3-53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无法使用。具体分析如下: (1)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无法使用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 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前述房屋第 1、3、4、5 项均已依照相关法律 规定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建设许可手续,其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有效。前述第 5 项房屋出租方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父亲,租赁关系稳定,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而无法使用的可能 性较小。 (2)因违建或拆迁等导致的无法使用的风险 1)前述房屋中第 2、3、4 项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系目前正在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其中第 3、4 项房产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园区厂房和商业办公用 房。上述出租方均已确认,相关厂房系其合法建造房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被强制拆除或搬迁的风险,不存在影响承租方使 用的权利限制或法律障碍。第 2、3、4 项房屋均位于青岛市即墨区,经查询即墨 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第 2、3、4 项所处地块 目前无拆迁安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七十四、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 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前述房屋第 1 项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强 制拆除的风险较小。该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经查询广州市白云区政府门户网 站,该房屋所处地块目前无拆迁安排。 8-3-54 补充法律意见书 3)前述第 2 项房屋为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搬迁至新建厂房前的过渡性厂 房,未能提供建设工程相关规划审批文件,存在被强制拆除的风险,但出租方合 法拥有租赁房产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存在非法占用土 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重大违法情形,且相关厂房建成至今已正常使用近 20 年。根据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说明》,根据当前工 作规划,即墨区城南工业园烟青路 43 号所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暂未 列入城南工业园区拆除、征收、拆违计划。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已出具承诺,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物业的 租赁期限内,如因出租人不适格、租赁物业权属争议、租赁物业的法律属性不适 合作为相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租赁物业无产权证、租赁物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或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等原因,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有权部门认定为租 赁合同无效、租赁物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被强制拆除或被第三人主张权利而无 权继续使用该等租赁物业的,由实际控制人负责及时落实新的租赁物业,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搬迁、装修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索赔款、 罚款等)。 综上所述,发行人租赁房产中无房屋产权证的工业用房产存在不能使用的法 律风险,但风险相对可控;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就发行人可能面 临的损失出具兜底承诺,因此发行人租赁无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寻找替代房产的难度及预计时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经实地走访或视频查看租赁物情况,并通过公开渠 道查询前述租赁物业所处位置附近办公、生产用房的租赁信息,发行人寻找替代 租赁房产中无房屋产权证房产的难度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1)广州海瑞商务中心写字楼自然层 15 层房产房屋面积较小,用途主要为 发行人广州分公司办公用房,不属于主要生产经营用房,发行人对其依赖性较小, 经查询公开租赁信息,其周边可供租赁的办公用房较多,寻找替代用房难度较小, 且仅涉及办公设备搬迁,如该处房屋无法使用,预计可在 1 周内完成搬迁工作。 8-3-55 补充法律意见书 (2)即墨区城南工业园烟青路 43 号房产主要供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使用。 容科机电目前主要开展电动窗帘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工序为分割、焊 接、组装,对厂房要求不高;生产设备为分段设置的可拆卸式装备,其搬运不具 有实质性困难。经查询公开租赁信息,该处厂房周边具备相似生产条件、相近价 位、可供替换的工业厂房较多,如该处厂房无法使用,预计可在 1 个月内完成搬 迁工作。容科机电使用该处房产为过渡安排,目前已取得一处土地(不动产权证 编号:鲁(2021)青岛市即墨区不动产权第 0023627 号),该处土地拟用于募投 项目之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项目建成后容科机电将整体搬迁至该处新 建房屋,不再使用该处过渡期房产。 (3)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龙门路 23 号的房产由发行人子公司豪江模具使 用,主要工艺流程为激光切割、焊接,所使用设备均为分段设置的可拆卸式装备, 其搬运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根据其生产工序和设备,豪江模具对生产用房无特殊 要求。经查询公开租赁信息,豪江模具所处北安工业园附近具备相似生产条件、 相近价位、可供替换的工业厂房较多,如该处厂房无法使用的,预计可在 1 个半 月内完成搬迁工作。 (4)宁东路 168 号鑫诚恒业大厦五楼办公室租赁房产为发行人子公司豪江模 具的办公用房,不属于主要生产经营用房,发行人对其依赖性较小,经查询公开 租赁信息,即墨区可供出租的办公用房较多,且仅涉及办公设备的搬迁,如该处 办公用房无法使用的,预计可在 1 周内完成搬迁工作。 (5)即墨服装工业园营普路以南、马山东路以西的租赁房产拟建设募投项目, 目前作为豪江智能的智能办公产品临时包装车间使用,未进行建设投入。未来该 处租赁房产主要用于生产智能办公驱动产品,主要工艺包括分割、焊接、组装, 相关工序和设备对厂房的要求不高且较易搬运。经向青岛科技创新园发展服务中 心相关工作人员访谈了解,目前公司所在的青岛科技创新园(原青岛服装工业园) 存在闲置厂房,服务中心可以协助公司进行租赁。因此,如此处厂房无法使用, 可在 1 个半月内完成搬迁工作。 (二)说明桑海涛的履历,向发行人赠与境内商标的背景、原因及商业合 理性 8-3-56 补充法律意见书 1、桑海涛的履历 桑海涛,男,1982 年 3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 年 6 月,毕业于北京涉外经济专修学院机电一体专业,本科学历。2006 年 11 月 至 2009 年 10 月,担任济南小鸭家用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2009 年 11 月至 2012 年 4 月担任青岛三特电器有限公司质量部部长,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9 月,担任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5 月, 担任青岛松科电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3 月,担任喀什欧 利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今,担任青岛泰信冷链有限公司 业务经理。 2、商标赠与的背景、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根据转让商标注册登记证及中国商标网公开查询信息,相关 4 项转让商标的 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图片 注册号 分类 申请日期 注册时间 转让时间 有效期至 1 15349881 11 2014.09.16 2016.01.28 2021.03.20 2026.01.27 2 15349880 7 2014.09.16 2016.01.28 2021.03.20 2026.01.27 3 14491600 11 2014.09.16 2016.01.28 2021.03.20 2025.09.13 4 14491599 7 2014.09.16 2016.01.28 2021.03.20 2025.09.13 根据桑海涛出具的说明及对桑海涛的访谈,因桑海涛先前拟自主创业,所以 其于 2014 年申请并于 2016 年完成注册了上述 4 个商标。由于桑海涛在原工作单 位主要从事家电销售且业务范围集中于山东,所以其以山东省荣成市为灵感注册 了以“Roncn”、“RONCN”为标识的上述文字和图案商标,后续其还申请了 “容成”、“贝乐咿”、“乐清扬”、“索芝”等多个商标。之后因各种原因, 桑海涛未进行自主创业,其所申请相关商标始终未能使用,未形成品牌价值。2020 年底,容科机电拟申请注册商标(以“Ronco”为标识,针对 26、20、40、9 类 8-3-5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商品),容科机电通过检索发现近似商标的持有人为桑海涛(2020 年 4 月,桑海 涛已入职泰信冷链任业务经理),为减小容科机电商标申请难度并杜绝近似商标 未来可能对公司商标造成侵权的可能,经协商,桑海涛将与容科机电拟使用的 “Ronco”商标近似的 4 项“Roncn”系列商标无偿转让给容科机电。 桑海涛赠与该 4 项商标主要原因包括: (1)桑海涛在商标申请注册后未实际使用相关商标,相关商标亦不涉及社会 热点或名人效应,未形成品牌价值。容科机电获取相关商标后亦未计划使用,仅 为达到较为全面的商标保护之用; (2)桑海涛目前工作稳定,未来暂时无创业打算,且 4 项商标有效期限将至, 同时其还拥有其他多个商标,对其而言无长远价值; (3)桑海涛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员工,在不损害个人利益 前提下,从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将 4 项商标赠与容科机电。 综上,基于 4 项商标在赠与前未形成品牌价值且对桑海涛而言无长远价值, 同时赠与行为不会损害桑海涛个人利益,因此赠与行为具有商业合理性。 (三)说明发行人取得即墨区服装工业园内工业用地、相关地上建筑物竣 工并投入使用的时间,发行人在此之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及房屋来源, 豪江电器一直采用租赁房产方式开展生产经营的原因 1、关于即墨区服装工业园内工业用地的取得和建设情况 2018 年 6 月 12 日,发行人完成即墨区服装工业园内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鲁(2018)即墨市不动产第 0011221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证书。 2020 年 1 月 19 日,豪江智能完成该自建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并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向青岛市即墨区城乡建设局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后在完成内 部装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豪江智能该自建厂区于 2020 年 3 月正式投入使 用。 2、关于发行人在搬迁至自建厂区前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豪江电器租赁房 8-3-58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产经营的说明 发行人在搬迁入即墨区服装工业园厂区之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如下: 序号 经营场所地址 房屋来源 1 青岛市即墨区城南工业园烟青路 43 号 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房屋 2 青岛北部工业园龙泉河三路 4 号 发行人向青岛爱斯希机械有限公司租赁房屋 3 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 53 号 发行人向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租赁房屋 经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宫志强访谈确认,豪江电器一直采用租赁 房产方式开展生产经营的原因包括: (1)豪江电器作为业务主体时期,公司经营规模较小,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主要采取轻资产方式运营。 (2)宫志强的父亲宫垂江拥有满足生产需求的标准厂房可供使用,并且即墨 地区可供租赁的工业房产较多且租金合理,豪江电器通过租赁房产可以较低成本 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豪江电器历史上曾取得一土地使用权,但区域位置不理想且当时有一定 资金压力,因此未自建房产。 (四)说明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的房产、土地占租赁房产、土地的比重, 初始租赁期限、累计已租赁时间及各期租赁费用,租赁费用是否公允,宫垂江 相关房产、土地的取得途径及资金来源,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系,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间接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的 情形 1、向宫垂江租赁土地、房产的租赁比重、租赁期限及各期租赁费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容科 机电向宫垂江租赁土地面积 5,225 平方米,占发行人租赁土地面积的 12.52%;向 宫垂江租赁房产面积 2,936 平方米,占发行人租赁房产面积的 8.68%。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先后租赁宫垂江位于烟青路 43 号的厂房和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主体 租赁期限 已租赁时间(年)1 年租赁费用(万元)2 8-3-59 补充法律意见书 豪江智能 2018.01.01-2018.12.31 1 23 豪江智能 2019.01.01-2019.12.31 1 40 容科机电 2020.06.01-2023.12.31 1 年零 1 个月 40 合计 3 年零 1 个月 - 注 1:租赁费用包含土地和房屋的租赁费用。已租赁时间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已租赁 时间。 注 2:因豪江智能拟在 2020 年 1 季度搬迁至新厂区,同时为响应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号召, 经双方协商,在租赁协议到期后双方不再签署新的合同并支付租金。 2、向宫垂江租赁土地、房产的租赁费用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与宫垂江签署的租赁协议,发行人虽为租赁厂房、土地但实质为 租赁土地之上的厂房等建筑物,因此按租赁厂房的建筑面积计算,2018 年的日 租赁价格为 0.21 元/㎡,2019 年至 2021 年的日租赁价格为 0.37 元/㎡。经查询公 开租赁信息并经周边实地询价,宫垂江出租厂房所处的环秀街道工业厂房目前日 租赁价格为 0.2-0.8 元/㎡,考虑到报告期内的通货膨胀等因素,发行人向宫垂江 租赁的厂房价格位于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区间内。因此,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房产 价格具有公允性。 3、宫垂江相关房产、土地的取得途径、资金来源及其与宫志强的关系 1999 年 10 月,即墨市三得利塑料厂与即墨市城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 《土地出让合同书》,宫垂江3利用其多年经营即墨市三得利塑料厂所得资金购得 位于烟青路 43 号的工业土地,并出资建设地上相关房产。相关地上建筑物于 2002 年左右建成。经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访谈确认,宫垂江取得相关土地、建 设房产的资金均为宫垂江个人经营所得,前述土地取得及房屋建造时宫志强刚毕 业参加工作,不具备实际出资能力,相关土地、房产为宫垂江建设并所有,与宫 志强无关。发行人及容科机电为经营需要,向宫垂江租赁相关房产、土地,按市 场价格足额支付租金,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间接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代为承 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3 宫垂江,男,1950 年 3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 年 5 月至 2000 年 11 月,经 营即墨市三得利塑料厂,2000 年 12 月至今担任即墨市三得利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8-3-60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土地、房产的租赁费用公允,宫垂江取得相关房 产、土地的途径和资金来源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系,不存在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间接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五)说明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主要人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密切关系,房产初始租赁期限,租赁费用是否公允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查询,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 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564747484L 法定代表人 陈崇岩 注册资金 380 万美元 住所 青岛即墨市营普路 347 号 经营期限 2011 年 1 月 30 日至 2061 年 1 月 30 日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生产加工钢铁制品、五金制品、有色金属制品、金属工具、机械、电器 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及配件、非机械驱动车辆及配件、房车及配件、 经营范围 运动器材及配件、车辆配件。产品 60%外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30 日 股权结构 福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主要人员 陈崇岩(总经理)、宫丰丰(执行董事)、宫崇昌(监事) 经访谈确认,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由刘玉控制,宫德生系刘玉的配 偶以及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监事宫崇昌之子,宫德生与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宫志强为同学关系,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自身的主要人员与宫志强 不存在密切关系,但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关联方与宫志强存在密切关 系。 根据发行人与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租 赁合同补充协议》等资料显示,发行人向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房产 起始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租赁期限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止,租金计算方式为: 第 1 年租金按 140 元/㎡/年计算,第 2 年按 150 元/㎡/年计算,第 3 年按 160 元/ ㎡/年计算,第 4 年起直至租期届满租金均按 160 元/㎡/年计算,租赁厂房面积 8-3-61 补充法律意见书 5,654.5 ㎡。前述租赁厂房位于即墨区通济街道。经查询公开租赁信息,目前同 样区域内 1,000 ㎡以上租赁厂房年租金价格为 73-182 元/㎡,发行人向青岛特汇 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价格位于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区间范围内。另外, 经向该出租厂房附近区域企业进行询价、了解该区域的租赁价格情况,该出租厂 房周边厂房年租赁价格为 100-160 元/㎡,与发行人租赁价格较为接近。 因此,发行人向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房产价格具有公允性。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的租赁合同、租金支 付凭证、发票,出租方出具的说明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发行人关于租赁事项 的说明,了解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证的办证情 况; 2、实地走访发行人租赁的生产经营场所,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 了解发行人租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用途、区位因素、可替代性、搬迁周期、应对 措施、豪江电器租赁经营的原因、宫垂江房产建设历程等情况,同时取得与烟青 路 43 号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出让合同书等资料; 3、取得并查阅了桑海涛的履历表,桑海涛和发行人关于商标赠与的情况说 明,并对桑海涛进行访谈,了解桑海涛赠与商标的背景和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取得并查阅了赠与商标的权利证书,通过网络查询赠与商标基本情况;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取得即墨区服装工业园内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建筑物竣工备案文件、发行人搬迁至新厂房前的房屋 租赁合同等材料;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走访等方式调研租赁房产附近房屋及土地 租赁市场的价格; 5、查阅发行人与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并通过公开渠 道查询租赁房产附近房屋及土地租赁市场价格,对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相关进行访谈,了解其控制关系等情况。 8-3-62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一)2、房屋 及建筑物”中补充披露了公司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面积占所有租赁房产 面积的比重,其中工业用房产租赁面积占比,相关房产不能使用的风险,寻找替 代房产的难度及预计时间。 2、桑海涛向发行人赠商标的行为具有商业合理性; 3、豪江电器因轻资产运营等原因采用租赁房产方式开展生产经营; 4、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土地、房产的租赁费用公允,宫垂江取得相关房产、 土地的途径和资金来源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系,不存在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间接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5、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自身的主要人员与宫志强不存在密切关系, 但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关联方与宫志强存在密切关系,发行人向青岛 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房产价格具有公允性。 五、《问询函》问题 6 关于社保公积金 招股说明书显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在册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请发行人说明未缴人数占比及未缴金额,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是, 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是 否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境内缴纳情况 8-3-6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1.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缴纳人数 1,147 1,028 596 457 应缴纳人数 1,251 1,127 629 480 缴纳比例 91.69% 91.22% 94.75% 95.21% 未缴纳人数 104 99 33 23 ——退休返聘无须缴纳人数 16 13 15 13 ——新员工入职尚未缴纳人 87 85 12 9 数 ——停薪留职未缴纳人数 0 0 3 0 ——其他未缴纳人数 1 1 3 1 扣除退休返聘、当期期末入 11 21 16 2 职新员工的未缴纳人数 扣除退休返聘、当期期末入 职新员工的未缴纳人数占应 0.88% 1.86% 2.54% 0.42% 缴纳人数的比例 未缴纳金额(万元)2 1.42 2.12 4.27 0.37 注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员工入职次月为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员工适用 前述政策。 注 2:上述未缴纳金额为剔除退休返聘人员、当期期末入职新员工以外,其余人员(包括当 期期末之前入职且截至当期期末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员工、停薪留职、其他等情况)应缴 纳的社会保险中公司承担部分(每月公司应缴纳金额×未缴纳月份)。2020 年 2 月至 12 月因 “新冠疫情”免缴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金额未纳入测算。为简化起见,每个人 每月应补缴金额取同期已缴人员的平均数计算。新员工未缴纳月份为入职次月至当年末合计 的月份数;停薪留职人员未缴纳月份为开始停薪留职的当月至当年末合计的月份数;其他人 员均为自愿放弃,未缴纳月份为入职次月至当年年末合计的月份数。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中, 除了 16 名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及 1 名人员自愿放弃缴纳外,其余均由于新入 职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导致未缴。87 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 新入职员工中有 49 人于 2021 年 7 月缴纳了社保,18 人于 2021 年 8 月缴纳了社 保,剩余 20 人已在较短时间内离职。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 下: 8-3-6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人 项目 2021.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缴纳人数 1,131 1,018 580 453 应缴纳人数 1,251 1,127 629 480 缴纳比例 90.41% 90.33% 92.21% 94.38% 未缴纳人数 120 109 49 27 ——退休返聘无须缴纳人数 16 13 15 13 ——新员工入职尚未缴纳人 92 86 12 9 数 ——停薪留职未缴纳人数 0 0 8 4 ——其他未缴纳人数 12 10 14 1 扣除退休返聘、当期期末入 28 31 32 7 职新员工的未缴纳人数 扣除退休返聘、当期期末入 职新员工的未缴纳人数占应 2.24% 2.75% 5.09% 1.46% 缴纳人数的比例 未缴纳金额(万元)2 1.00 1.38 1.66 0.17 注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员工入职次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试用期员工适 用前述政策。 注 2:未缴纳金额为剔除退休返聘人员、当期期末入职新员工以外,其余人员(包括当期期 末之前入职且截至当期期末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新员工、停薪留职、其他等情况)应缴纳 住房公积金中公司承担的部分(每月公司应缴纳金额×未缴纳月份)。简化起见,每个人每 月应补缴金额取同期已缴人员的平均数计算。新员工未缴纳月份为入职次月至当年年末合计 的月份数;停薪留职人员未缴纳月份为停薪留职的当月至当年末合计的月份数;其他人员均 为自愿放弃缴纳,未缴纳月份为入职次月至当年末合计的月份数。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 数的比例较高,除了 16 名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及 12 名人员自愿放弃缴纳外, 其余均由于部分新入职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导致未缴。92 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新入职员工中有 47 人于 2021 年 7 月缴纳了公积金,20 人于 2021 年 8 月缴纳了公积金,3 人由于个人原因未办好手续无法缴纳,剩余 22 人已在较短时间内离职。 2、社会保险的境外缴纳情况 (1)豪江韩国 根据韩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 会保险协定》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如果中国国民临时居住在韩国,被在韩国 8-3-65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有经营场所的雇主雇佣,并在韩国为该雇主工作,则在不超过 60 个日历月的雇 佣期间内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继续仅适用中国的法律规定,不必投保韩国的国民 年金和雇佣保险;韩国籍员工按照韩国法加入社会保险。报告期内,2018 年度 发行人已为韩国子公司的 2 名韩国籍员工、1 名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国民 年金等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的 1 名中国籍国内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 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的 1 名中国籍派遣时间较短的员 工缴纳了中国社会保险;2019 年度发行人已为韩国子公司的 10 名韩国籍员工、 1 名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国民年金等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的 1 名中国 籍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 的 1 名中国籍国内派遣时间较短的员工缴纳了中国社会保险;2020 年度发行人 已为韩国子公司的 11 名韩国籍员工、1 名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国民年金 等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的 1 名中国籍国内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保险;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为韩国子公司的 11 名韩国籍员工、1 名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国民年金等社会保险,为韩国 子公司的 1 名中国籍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 保险。根据韩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豪江韩国所有 已加入的社会保险均足额缴纳费用,不存在违反本地劳动用工法律规定的情况。 豪江韩国的中国籍在韩员工因主要生活于韩国,已自愿放弃缴纳境内的住房 公积金,境内派遣员工报告期内均已缴纳住房公积金。 (2)豪江美国 报告期内,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已为 2 名美国子 公司的境外员工缴纳了美国当地的社会保险。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豪江美国支付的工资已超过联邦和佐治亚州最低工资法的要求,从 2020 年 1 月 起,所有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款项已支付给美国财政部国税局、佐治亚州税务局 和美国社会保障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与此同时,豪江美国已根据当地法律法规为 员工就业缴纳社会保险。 豪江美国的境外员工因主要生活于美国,已自愿放弃缴纳境内的住房公积 金。 8-3-66 补充法律意见书 3、关于补缴情况、补救措施、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和行政处罚风险的说明 (1)关于补缴情况的说明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为绝大部分员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缴纳了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存在应补缴的情形主要如下: 1、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或客观原因无法在入职次月完成缴纳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从而导致补缴义务的产生,主要包括:员工个人无法及时提供符合要求 的参保资料、员工之前的用人单位未办妥移交手续等; 2、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停薪留职,发行人在停薪留职期间暂停为其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极少数员工因为对当期到手收入重视程度较高和/或无购房需求,不愿承 担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中个人应缴部分的费用,自愿放弃缴纳,导致发行 人在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存在客观困难。 (2)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发行人如需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测算社会保险补缴金额 1.42 2.12 4.27 0.37 测算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 1.00 1.38 1.66 0.17 合计补缴金额 2.42 3.50 5.93 0.54 利润总额 2,760.83 9,930.58 7,161.16 5,343.03 补缴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0.09% 0.04% 0.08% 0.01% 根据上表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可能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行政处罚风险 针对发行人存在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以下补救措施: 8-3-67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对员工加强关于国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文 件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使员工更深入了解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 度,增强员工的主动缴纳意识,在后续员工招聘中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作为考察指标之一; 2)因停薪留职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主要出现在 2018、 2019 年,现已规范,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对将加强对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的学 习,避免再出现该等应缴未缴的情况;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已出具承诺:“如因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应缴未缴、未足额为其全体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被员工要求或自行决定 补缴并经主管部门确认需要补缴或经主管部门要求补缴首次发行并上市报告期 内的职工社会保险,或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承诺,将 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及一切相关费用的缴付义务,并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 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另外基于发行人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数较少、金额较小,并 已及时改正不规范缴纳的情况;同时,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医疗 保障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均已出具合规证明,对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 缴纳行为予以认可。因此,发行人因补缴事宜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各期的员工花名册、社保及公积 金缴纳凭证、境外法律意见书、员工放弃缴纳的声明等资料,并向发行人人力资 源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政策和实际情况; 2、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 于社保及公积金的兜底承诺。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8-3-6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 情形,基于发行人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数较少、金额较小,并已 及时改正不规范缴纳的情况;同时,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医疗保 障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均已出具合规证明,对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缴 纳行为予以认可。因此,发行人因补缴事宜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六、《问询函》问题 7 关于子公司 招股说明书显示: (1)发行人于 2018 年设立韩国子公司,负责进口驱动器以及相关配件, 并将此直接销售或组装后销售,于 2019 年设立美国子公司,负责销售升降柱、 单马达驱动器、双马达驱动器、控制器等,于 2020 年设立日本子公司,拟主要 进行医疗器械及其组件、驱动器、控制系统的进出口及销售; (2)韩国员工潘贤淑因个人资金需要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向发行人借入 1.70 亿韩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还 0.20 亿韩元,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归还剩余 的全部 1.50 亿韩元(折合人民币 89.96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韩国子公司采购和销售业务对应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是否负责产品 组装,工作人员人数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2)韩国子公司、美国子公司、日本子公司主要业务存在一定差异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销客户没有韩国、日本公司却在韩国长期经营子公司且在 日本开设子公司的原因; (3)潘贤淑在韩国子公司的任职经历及职位,借款币种及资金来源,借款 事项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8-3-69 补充法律意见书 (4)发行人与境外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否与其业务往来规模相匹配,是否 存在较大金额资金异常流出的情形,发行人的境外经营与外汇资金往来是否符 合相关规定; (5)发行人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是否符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 方面的有关规定,相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 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韩国子公司采购和销售业务对应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是否负责产 品组装,工作人员人数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1、豪江韩国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1)主要客户 单位:万元 2021 年 1-6 月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1 Raja Furniture Co., Ltd. 280.94 2 Motven Co., Ltd. 145.70 3 未来精工 106.82 4 Greenbee Co.,Ltd 95.58 5 Smartstore 71.88 合计 700.92 2020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1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美国) 828.29 2 豪江美国 727.87 3 Kareroom Medical equipment Co.,Ltd 298.98 4 Motven Co., Ltd. 225.37 5 未来精工 185.54 合计 2,266.04 8-3-70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9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1 豪江美国 292.96 2 AMERICAN AD JUSTABLES LLC(美国) 213.27 3 未来精工 212.87 4 Motven Co., Ltd. 206.69 5 Medical Korea Co., Ltd. 93.99 合计 1,019.79 2018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1 AMERICAN AD JUSTABLES LLC(美国) 134.49 2 Medim 34.73 3 (株)C1S 32.41 4 (株)Topsystem 9.85 5 岭南医疗 6.93 合计 218.41 (2)主要供应商 单位:万元 2021 年 1-6 月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1 豪江智能 726.90 2 QINDAO YECHEN 33.04 3 Beaulux 20.34 780.28 2020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1 豪江智能 2,612.92 2 Ho Feng Intelligent 35.86 3 NISCO CO.,LTD 31.68 合计 2,680.46 2019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1 豪江智能 1,797.83 8-3-71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HO SHUN CHIN ENTERPRISE CO LTD 31.63 3 JMT 4.87 合计 1,834.33 2018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1 豪江智能 212.30 2 HCI INC 21.14 3 HO SHUN CHIN ENTERPRISE CO LTD 2.92 合计 236.36 2、关于豪江韩国的情况说明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等资料显示,豪江韩国的主要业务是从母公司等进口电 机驱动器并自行采购一部分配件,直接销售或组装后销售给韩国国内企业或美国 企业,其公司定位以销售为主、生产为辅。自 2020 年 3 季度开始,因受疫情影 响,豪江韩国逐渐暂停了在当地的生产,成为一家仅有销售业务的公司,豪江韩 国的对美销售业务也转由豪江智能直接进行。 从销售角度而言,报告期内,豪江韩国 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实现的营业 收入分别为 252.81 万元、1,580.56 万元、3,683.59 万元及 1,217.26 万元。其中, 对韩国本地客户,豪江韩国基本为从豪江智能进口后直接销售,2018 年 2021 年 1-6 月韩国境内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46.80%、67.97%、54.87%及 100%。对于通过 豪江韩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豪江韩国主要通过从发行人进口零配件并自采部分 零配件,然后在韩国进行加工组装后再出口到美国。 从销售角度而言,报告期内,豪江韩国人均创收与发行人的人均创收对比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年份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豪江智能 1 25.41 52.62 78.60 84.38 豪江韩国(名义外销)2 93.64 227.36 99.05 50.56 豪江韩国(实际外销)3 93.64 155.47 82.64 23.66 注 1:上表中发行人营收数据为合并口径剔除豪江韩国的对外销售后的数据,并按发行人(剔 除豪江韩国)和豪江韩国的每年末人数计算。 8-3-72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 2:基于豪江美国为发行人合并范围内的主体,因此豪江韩国(名义外销)为剔除对豪江 美国的集团内销售后的名义对外销售数据。 注 3:基于豪江美国为发行人合并范围内的主体且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 等美国客户为发行人原有客户,无需豪江韩国投入营销资源,因此豪江韩国(实际外销)为 剔除对豪江美国的集团内销售、剔除无需投入营销资源的客户后的实际对外销售数据。 2018 年因豪江韩国处于初创期需一次性配置齐备各岗位人员,同时其业务 亦属于发展初期,所以整体创收水平低于发行人。2019 年,豪江韩国(实际外 销)的人均创收数据与发行人基本一致。2020 年、2021 年 1-6 月,发行人进行 了较大幅度的人员扩张,同时豪江韩国人员较为精干,如研发职能全部由发行人 承担而没有配置研发人员,从而导致豪江韩国(实际外销)在 2020 年、2021 年 1-6 月人均创收水平高于发行人。 从生产角度而言,豪江韩国主要针对对美销售产品进行组装加工,2018 年 至 2020 年,豪江韩国对美销售产品(含对豪江美国的产品销售)的销量分别为 0.24 万套、3.15 万套及 24.51 万套,豪江韩国以销定产,前述销量与豪江韩国实 际产量基本保持一致。报告期内,2018 年为豪江韩国初创期,组装加工量较少; 2019 年、2020 年豪江韩国在当地保持着 6 人左右的生产班组,主要从事电机和 壳体安装、导管与丝杆装配、测试、包装等工序,已形成约 120 套/小时、年产 约 25 万套的生产能力。因此,豪江韩国报告期内的产量未超过其生产能力,二 者基本匹配。 综上,豪江韩国的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业务规模与发行人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但 均有合理原因,豪江韩国的工作人员人数与其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二)韩国子公司、美国子公司、日本子公司主要业务存在一定差异的原 因,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销客户没有韩国、日本公司却在韩国长期经营子公司 且在日本开设子公司的原因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豪江韩国、豪江美国和豪江日本在报告期内的主要业 务如下: 公司 主要业务 主营业务为进口驱动器以及相关配件,并将此直接销售或组装后销 豪江韩国 售,为发行人拓展海外市场的重要主体 主营业务为销售升降柱、单马达驱动器、双马达驱动器、控制器等, 豪江美国 为发行人拓展海外市场的重要主体 8-3-7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截至目前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未来拟主要进行医疗器械及其组件、 豪江日本 驱动器、控制系统的进出口及销售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在豪江韩国的主要业务以直接销售并结合一定的组装再 销售,豪江美国和豪江日本开展的业务均为销售线性驱动产品,其存在差异的原 因如下: 1、发行人为一外向型企业,海外客户众多,为更好的拓展、服务海外客户, 参考一些优秀的中国外向型企业的发展历程,发行人需要在海外建立营销、生产 基地。本着就近原则并考虑出海成本,发行人优先建立了豪江韩国,其以销售为 主、生产为辅,一方面在韩国本地推广发行人产品,另一方面也为发行人积累在 海外进行生产运营的经验教训以利未来发展,同时还能通过在海外运营抵消因贸 易战加征关税等风险事项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2、因发行人部分重要客户在美国,且美国也是智能线性驱动行业的重要市 场之一,所以发行人在美国建立了子公司。同时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和发行人目前 管理能力,豪江美国主要在美国进行客户拓展和服务工作。 3、日本作为全球第三大经济体和深度老龄化的社会,其居民消费能力强且 对于智能线性驱动产品具有大量现实或潜在的需求,因此发行人设立了日本子公 司进行市场开拓。但日本子公司设立期间和设立后,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人员出 入境不便,所以发行人暂缓了豪江日本的运作。 综上,发行人基于自身发展战略和对行业发展的研判,分别在韩国、美国和 日本设立了子公司,具有合理性。 (三)潘贤淑在韩国子公司的任职经历及职位,借款币种及资金来源,借 款事项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潘贤淑作为豪江韩国普通财务人员,于 2019 年 10 月至 2021 年 2 月末在豪 江韩国任职。经审批,豪江韩国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向潘贤淑出借 1.70 亿韩元, 潘贤淑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还 0.20 亿韩元,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归还剩余的 全部 1.50 亿韩元(折合人民币 89.96 万元),借款币种为韩元。 经访谈确认,潘贤淑为办理前往加拿大的移民手续,需筹措资金以提供资信 8-3-74 补充法律意见书 证明,考虑到其良好的工作表现以及该事项的风险相对可控,公司按照制度履行 审批手续,为其提供了短期资金支持。之后潘贤淑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已在较 短时间内向公司归还了借出款项。 此外,经核查员工借款审批流程文件、豪江韩国资金流水、豪江韩国负责人 资金流水等,潘贤淑的该笔借款事项不存在异常情形。 (四)发行人与境外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否与其业务往来规模相匹配,是 否存在较大金额资金异常流出的情形,发行人的境外经营与外汇资金往来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与豪江韩国的资金及业务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发行人与豪江韩国间的销售金额 724.94 2,584.60 1,734.66 209.05 发行人收到豪江韩国支付的货款 849.27 3,016.10 796.04 102.86 发行人期末应收豪江韩国的余额 488.98 613.31 1,044.81 106.20 豪江韩国年度经营、投资及除吸收投 -73.84 -342.07 37.41 -301.85 资外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 发行人支付给豪江韩国的投资款 - 316.95 - 499.63 注:上表中发行人向豪江韩国销售金额与豪江韩国单体向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存在差异主要为 汇率折算原因所致。 如上表所示,2018 年、2019 年,豪江韩国向发行人支付的货款均未超过其 年度交易金额;2020 年、2021 年 1-6 月,豪江韩国向发行人支付的货款虽超过 当年交易金额,但为结算的时间性差异所致。报告期内,豪江韩国与发行人之间 累计销售金额 5,253.25 万元、豪江韩国累计向境内发行人付款 4,764.27 万元,双 方经营性资金往来与业务往来相匹配。 此外,报告期内,豪江韩国因经营、投资以及除吸收投资外的筹资活动累计 净流出 680.35 万元,发行人累计向豪江韩国汇出投资资金 816.58 万元,双方的 投资性资金往来与豪江韩国的业务发展相匹配。 2、发行人与豪江美国的资金及业务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8-3-75 补充法律意见书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发行人与豪江美国间的销售金额 644.58 563.50 - - 发行人收到豪江美国支付的货款 865.19 118.92 - - 发行人期末应收豪江美国的余额 223.97 444.58 - - 豪江美国年度经营、投资及除吸收 -31.01 21.79 30.97 - 投资外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 发行人支付给豪江美国的投资款 - - 124.91 - 如上表所示,2018 年、2019 年,豪江美国未向境内发行人采购,仅向豪江 韩国进行了少量采购,不涉及外汇资金进出;2020 年,豪江美国向发行人支付 的货款未超过其年度交易金额;2021 年 1-6 月,豪江美国向发行人支付的货款虽 超过当年交易金额,但为结算的时间性差异所致,双方经营性资金往来与业务往 来相匹配。 此外,报告期内,豪江韩国因经营和投资活动累计净流入 21.75 万元,发行 人累计向豪江美国汇出投资资金 124.91 万元,发行人相关汇出资金是为豪江美 国的未来业务发展进行储备且金额较小,双方的投资性资金往来与豪江美国的业 务发展相匹配。 3、发行人与豪江日本的资金及业务往来情况 豪江日本为 2020 年成立,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2020 年,发行人除通过外债手段完成豪江日本的设立外,双方无其他资金往来及业务 往来。 除上述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境外子公司直接投资的外汇汇出,均已在相关 开户行办理了业务登记,取得了《业务登记凭证》;发行人已被纳入货物贸易外 汇收支企业名录,对境外子公司的销售均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 ASOne(http://zwfw.safe.gov.cn/asone)予以登记,销售回款亦能与登记信息相对 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综上,发行人与其境外子公司的资金往来与其业务往来规模相匹配,不存在 较大金额资金异常流出的情形。发行人的境外经营与外汇资金往来符合相关规定。 8-3-76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人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是否符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相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 关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发行人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是否符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方 面的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已履行我国有关境外投 资、外汇管理等方面有关规定要求的备案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名称 内部决策程序 商务局备案 发改委备案 外汇登记 青 发 改 外 经 备 境外投资证第 N3702201 [2018]15 号《境外投 800066 号《企业境外投 资项目备案通知 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书》、青发改外资备 《业务登记凭证》(业 N3702201800144 号《企 [2018]46 号《境外投 豪江韩国 董事会决议 务编号为 353702822 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 资项目备案通知 01806128762) 投资证第 N37022020000 书》、青发改外资备 71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 [2020]34 号《境外投 书》 资项目备案通知 书》 青 发 改 外 资 备 境外投资证第 N3702201 《业务登记凭证》(业 [2019]47 号《境外投 豪江美国 董事会决议 900148 号《企业境外投 务编号为 353702822 资项目备案通知 资证书》 01910091369) 书》 青 发 改 外 资 备 境外投资证第 N3702202 《业务登记凭证》(业 [2020]52 号《境外投 豪江日本 董事会决议 000109 号《企业境外投 务编号为 353702822 资项目备案通知 资证书》 02108030710) 书》 发行人投资设立豪江韩国、豪江美国依法履行了公司权力机构的审议程序、 境内有权机关的审批程序及外汇登记手续,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 1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 修订)》(国务院令第五百三 十二号)等我国有关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豪江日本设立并实际出资前未及时履行发改委及商务部备案手续,现发行人 已补正上述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文件。因此发行人已补充取得境内有权机构针对 投资豪江日本的备案手续,发行人相关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设立豪江日本的 500 万日元系向境外自然人借款,借用外债时未履行 8-3-7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外债登记手续,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但鉴于豪江日本在办理完毕境内相关对外投资手续后,已 将前期用于验资的 500 万元日元资金退还给出借方,发行人借用外债的事实已消 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 通知(2008 修订)》(汇发〔2008〕50 号)规定,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轻微并及时 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基于发行人本次借用外债金 额较小且已予以归还,未造成危害后果,发行人相关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此外,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在发行人投资设立及经营 豪江日本的过程中,如因发行人未按照境外投资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外汇登记手续而受到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处罚,或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实际控制人将承 担所有罚款及一切相关费用的缴付义务,并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所 有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同时,发行人也承诺,后续将严格按照外汇监管法律规定 对外履行投资义务。 经核查,发行人投资设立豪江韩国、豪江美国符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外汇 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豪江日本虽未及时履行境外投资备案和外汇管理登记手 续,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已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2、相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是否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韩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豪江韩国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株式会社,自成立至今不存在依据法律、章程或其他事项需要终止的情况, 其经营业务及主要业务符合韩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因资产权属、 资产使用导致的纠纷,不存在违法本地劳动用工法律规定的情况,已遵守必要的 外汇和海关相关要求事项,未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政府机关的相关公告中未披露 对公司采取过处罚措施,不存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方面的重大侵权之债,已依法进行税务申报,不存在欠税行为,遵守环保 相关法律法规,自成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被韩国政府等相关主管机 8-3-7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构处罚、制裁或处分的事实。 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豪江美国为依据佐治亚州法律 成立并存续的法人实体,符合与其存续相关的所有法律,公司实体不存在终止的 风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联邦和佐治亚州法律规定,已获得所有必 要的资格和认证,其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不存在可能影响持续运营的法律障碍, 并且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也从未因违反环境法律或法规而受到任何行政或法 律处罚,没有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自设立以来一直遵守进口产品规定的关税,不 存在税务问题,也不存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未参加过任何仲裁,从未被佐治 亚州或联邦当局指控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根据日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豪江日本是根据日本国法设立 且合法存续的法人,公司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实际开展业务活动,目前不存 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政府机关的调查手续,也不存在可能开始 该等手续等的情况,不存在税务诉讼或者税务机关的税务调查,不存在违法环境、 税务、外汇管理及海关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 综上,相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豪江韩国、豪江美国和豪江日本的财务报表、资金流水、对外投资 审批材料、贸易往来相关材料等文件、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 ASOne 中的发行人数据,并通过访谈了解豪江韩国、豪江美国、豪江日本的业务运作情 况和设立背景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外汇流动异常情况,境外经营与外汇资金往 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取得豪江韩国的员工花名册并对各个员工的职务、工作职责进行了解; 通过访谈相关人员了解潘贤淑借款的背景、原因、过程等情况;核查了豪江韩国、 豪江韩国负责人的银行流水及借款审批流程文件,确认借款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3、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 8-3-79 补充法律意见书 文件、组织机构文件等公司基本信息文件; 4、取得并审阅了韩国、美国、日本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全套底稿 文件,了解境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5、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关于境外投资事项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关于境外投资事项的承诺; 6、通过公开网络查询,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境外投资、外汇事项受到发 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部门等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对韩国本地客户,豪江韩国基本为从母公司豪江智能进口后直接销售; 对于通过豪江韩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豪江韩国主要通过从母公司进口零配件并 自采部分零配件,然后在韩国进行组装后再出口到美国。豪江韩国的工作人员人 数与其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2、发行人在豪江韩国的主要业务以直接销售并结合一定的组装再销售,豪 江美国和豪江日本开展的业务均为销售线性驱动产品,其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基于自身发展战略和对行业发展的研判,分别在韩国、美国和日本设立了 子公司,具有合理性; 3、潘贤淑的借款事项不存在异常情形; 4、发行人与境外子公司的资金往来与其业务往来规模相匹配,不存在较大 金额资金异常流出的情形,发行人的境外经营与外汇资金往来符合相关规定; 5、发行人投资设立豪江韩国、豪江美国符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豪江日本虽未及时履行境外投资备案和外汇管理登记手续, 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已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相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3-80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问询函》问题 8 关于募投项目 招股说明书显示: (1)募投项目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可新增智能 家居驱动系统 120 万套以及智慧医养驱动系统 20 万套的产能,设备购置费为 19,239.20 万元,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可新增智能办公驱动系统 30 万套/ 年的产能,设备购置费为 8,230.00 万元; (2)募投项目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仅包括分割、焊接、组装,因此不需要 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报告期各期产品产量为 174.45 万套、183.44 万套、216.48 万套。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以“套”为单位衡量的主要产品产能,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 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产能与设备原值增加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设 备购置费的匹配关系对比情况,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的 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机器设备原值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的情形; (2)募投项目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是否 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下属子公司已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但募投项目不需要办理环境影 响评价手续的原因; (3)报告期各期新增产量较小但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较多的原因,结合市场 规模及增长速度、发行人市场占有率预计变动情况等测算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速 度,产能爬坡期间固定成本增加对毛利率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8-3-81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报告期内以“套”为单位衡量的主要产品产能,报告期内主要产品 产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产能与设备原值增加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 设备购置费的匹配关系对比情况,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 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机器设备原值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的情形 1、报告期内以“套”为单位衡量的主要产品产能 报告期内,公司以瓶颈工序测算的产品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单位:个、节 年度 产品类型 核心部件 产能利用率 产量 产能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驱动器 91.82% 1,342,015.00 1,461,600.00 2021 年 1-6 智慧医养 双马达驱动器 85.94% 442,841.00 515,318.40 月 智能办公 升降柱 61.64% 124,518.00 202,014.00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驱动器 102.62% 2,834,912.00 2,762,424.00 2020 年度 智慧医养 双马达驱动器 81.64% 818,181.00 1,002,240.00 智能办公 升降柱 29.73% 93,117.00 313,200.00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驱动器 124.59% 1,977,093.00 1,586,880.00 2019 年度 智慧医养 双马达驱动器 93.97% 715,608.00 761,493.60 智能办公 升降柱 17.04% 11,206.00 65,770.00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驱动器 127.53% 1,337,312.00 1,048,593.60 2018 年度 智慧医养 双马达驱动器 118.44% 803,743.00 678,600.00 智能办公 升降柱 - - - 注 1:报告期内,公司工业传动板块的智能线性驱动产品尚未实现大规模量产且产量较小, 其相关部件可以通过其他三大板块产线进行生产,因此产能分析未涉及工业传动板块; 注 2:上表中部分产量数据超过理论产能上限(即 100%),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根据订单情 况组织员工加班所致; 注 3:上表中部分产能数据不为整数原因在于部分核心设备以及产线配置为年内购买完成, 实际参照当年使用月数按照比例进行折算。 若以上述瓶颈工序产能利用率倒算以“套”为单位的主要产品产能,报告期 内,公司以“套”为单位衡量的主要产品产能如下: 单位:万套 年度 产品类型 产能利用率 产量 产能 产能合计 2021 年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产品 91.82% 66.99 72.96 124.49 1-6 月 智慧医养 双马达产品 85.94% 44.28 51.53 8-3-8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年度 产品类型 产能利用率 产量 产能 产能合计 智能办公 61.64% 1.91 3.10 3.10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产品 102.62% 132.70 129.31 229.53 2020 年度 智慧医养 双马达产品 81.64% 81.82 100.22 智能办公 29.73% 1.73 5.82 5.82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产品 124.59% 110.47 88.66 164.82 2019 年度 智慧医养 双马达产品 93.97% 71.56 76.15 智能办公 17.04% 0.21 1.22 1.22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产品 127.53% 94.11 73.80 141.66 2018 年度 智慧医养 双马达产品 118.44% 80.37 67.86 智能办公 - - - - 注:报告期内,公司以“套”为单位衡量的智能线性驱动产品中,一般一套双马达产品包含 一个双马达驱动器,一套单马达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单马达驱动器。 因公司生产的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能办公等线性驱动系统具有很强的定 制化特点,各类产品的“套”并非各个部件严格的固定搭配,组成部件较多。所 以发行人主要从瓶颈工序出发,以“套”中核心部件的产能情况作为“套”的产 能利用率计算的依据。上表中为测算所需,从瓶颈工序倒推以“套”为单位的主 要产品产能情况。 2、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产能与设备原值增加 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设备购置费的匹配关系对比情况,每万套产能对应的 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机器设备原值是否存在少 记漏记的情形 (1)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产能与设备原值增加 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设备购置费的匹配关系对比情况 单位:万套、万元 当期/当期期末 新增 募投项目 年度 业务板块 每万套产 设备原 每万套产 每万套产 设备 年度新 新增 设备 产能 能对应设 值增加 能对应设 能对应设 原值 增产能 产能 购置费 备投资额 额 备投资额 备投资额 智能家居及 2020 229.53 7,269.78 31.67 64.71 3,424.22 52.92 440.00 18,116.75 41.17 智慧医养 年度 智能办公 5.82 881.37 151.44 4.60 248.34 53.99 30.00 6,908.19 230.27 8-3-8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智能家居及 2019 164.82 3,845.56 23.33 23.16 1,880.42 81.19 - - - 智慧医养 年度 智能办公 1.22 633.03 518.87 1.22 633.03 518.87 - - - 智能家居及 2018 141.66 1,965.14 13.87 - - - - - - 智慧医养 年度 智能办公 - - - - - - - - 注:上表各期设备购置费统计范围均不包括研发部门设备及运输设备,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募投项目设备购置费金额为剔除实验室设备投入,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募投项目一:智能 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作为智能家居的细分业务板块与“募投项目二:智能家居与智慧 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合并计算。 2018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产品每万套产能对应的 设备投资额分别为 13.87 万元、23.33 万元和 31.67 万元;每万套新增产能对应的 设备投资额分别为 81.19 万元和 52.92 万元;募投相关的项目“募投项目一:智 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及“募投项目二: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 改造及扩产项目”每万套产能对应设备投资额为 41.17 万元。 2019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智能办公板块产品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 分别为 518.87 万元和 151.44 万元;每万套新增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分别为 518.87 万元和 53.99 万元,募投相关的项目“募投项目三: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 充项目”每万套产能对应设备投资额为 230.27 万元。 (2)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 机器设备原值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的情形 报告期内,通过对发行人主要产品产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产能与设 备原值增加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设备购置费的匹配关系对比情况,每万套产 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原因说明如下: 1、生产设备入账标准的差异。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通过资产收购方式承 接了业务前身豪江电器的智能线性驱动相关业务,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 根据发行人与豪江电器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签署《资产收购意向性协议》,由豪 江智能收购原豪江电器名下的机器设备等经营性有形资产。其中被收购的原由豪 江电器所有的生产机器设备原值较高,该部分生产机器设备原值约 1,100.86 万元, 账面净值约 770.45 万元,收购后按照净值入账,入账净值约 770.45 万元,差值 约 330.41 万元为业务合并前计提的累计折旧,导致发行人 2018 年产能对应的设 8-3-8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备原值偏低。 2、发行人产业链延伸以及工艺调整。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断地推进业务整 合升级,为了更好的提升关键部件的制造能力,强化整体定制能力并挖掘产业链 深度价值,将产业链向上游布局至模具开发制造以及注塑制造等业务领域,有效 提升公司产品附加值。2019 年和 2020 年设备原值增加最大的均来自发行人塑料 车间的新增设备投入,占同期设备原值增加额的比例分别为 33.48%和 49.16%。 2018 年,发行人原材料中的塑料件主要来自对外采购和外协加工采购,随着 2019 年和 2020 年塑料车间新增设备的投入,发行人自产的塑料件增加。由于注塑制 造的设备投入属于发行人整体业务产业链布局的中间环节,注塑产品作为最终制 成品的组成部件之一,不能直接提升最终产品的产能,导致当期每万套新增产能 对应的设备投资额较大。 3、从募投项目设备投入的具体用途而言,募投项目“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 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除生产扩能外还包括原有老旧设 备的替换如用于电子元器件加工的核心设备之一的贴片机等,以及技术改造如无 尘温湿度车间、模具加工中心以及新增各生产车间用的自动化线体、自动化装配 线体等,提高加工精度和自动化程度,改善生产布局和物料管理水平,更好地提 升生产效率、提升产品品质。因此,募投项目的设备购置除直接用于提升产能外, 还有如各类加工中心、无尘温湿度车间等必要设备投入,该部分设备不直接提升 产能且投入金额占有一定的设备投入比例,导致募投项目每万套产能对应设备投 资额较大。 4、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办公业务板块处于业务起步阶段,整体的产能较 小。由于智能办公作为发行人业务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速 较快,为了更好地抢占市场和发展业务,虽然公司大力布局并进行持续地投入, 但是产能释放和业务开拓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 2019 年和 2020 年发行人智能办 公板块产品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每万套新增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差 异较大。 5、发行人作为生产制造类企业,生产安排方面在无每年持续新增产能的前 提下,新的募投生产项目前期的固定资产的设备投入较大,后续随着生产开展和 8-3-85 补充法律意见书 规模效应体现后,将可以进一步降低单位产能投资额,这一特点与制造类企业的 实际生产与设备投入情况相符合。 此外,从发行人生产用专用设备情况来看,基于截止 2020 年年末数据并且 剔除 2020 年新购设备测算,截止 2021 年 6 月末,主要生产用专用设备的成新率 约为 44.54%,为了更好的保证公司生产、产品的领先性,需要购置更新、更好 的设备。 因此,基于行业特点、募投项目实际以及发行人现有生产设备情况,新增产 能的投资额会普遍高于原有水平。 参考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捷昌驱动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新增产能的 项目“智慧办公驱动系统升级扩建项目”,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为 95 万套,该 项目的设备购置费为 30,150.00 万元,折算每万套新增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为 317.37 万元,高于发行人募投项目以及 2018 年至 2020 年每万套新增产能对应的 设备投资额(不考虑发行人智能办公 2019 年投资起步阶段数据)。基于公开披露 的相关信息判断,该项目与发行人智能办公相关生产工序存在可比性,具有一定 的可参考性。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但 是符合发行人所处业务阶段以及实际情况,且参考行业可比公司同类数据具有一 定的合理性,报告期内机器设备原值不存在少记漏记的情形。 (二)募投项目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是 否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下属子公司已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但募投项目不需要办理环境 影响评价手续的原因 1、募投项目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存 在显著差异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 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以 及补充流动资金,各募投项目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生产工艺 8-3-86 补充法律意见书 流程对比说明具体如下: (1)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 “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的主要产品为内外遮阳智能控制产品,主 要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包括装配与焊接(如减速装配、马达/减速/控制板焊接、 电机装进、行程装配等)、测试(如噪音测试)和包装(如包装入库)等。本项 目为新建项目,不涉及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的对比,其中,例如:涉及 马达等线性驱动相关的部分工艺流程,与公司其他智能家居线性驱动产品的工艺 流程具有相似性,但不含模具制造、注塑及电子设备产品(如 PCBA)加工制造 的生产环节。 (2)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 “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共包含豪江智能、豪江 智能的子公司豪江模具、豪江智能的子公司豪江电子三个实施主体。其中,豪江 智能负责的生产环节包括来料检验、预加工、手工安装电机与壳体、自动安装电 机螺丝、自动装下壳、打下壳螺丝、装配导管与丝杆等;豪江模具主要负责的生 产环节包括(1)钢板、钢管激光切割、机加工、焊接、喷涂(外协),(2)模具 设计、机加工、精加工、组装等模具设计、加工、组装、试模、成品模具等;豪 江电子主要负责的生产环节主要包括贴片、回流焊、插件、焊接、组装等。该募 投项目三个实施主体所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与报告期内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不 存在显著差异,但不包含注塑的生产环节。 (3)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 “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属于产能扩充项目,主要实施主体为豪江智 能,从整个生产工艺流程来看,“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所涉及的主要生 产工艺流程包括物料采购、管材激光切割、铝管切割、机器人自动焊接、超声清 洗(外协)、喷涂(外协)、导管自动喷油、安装底座、自动组装、安装电机、功 能综合测试等,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不存在显著差异,但不含模具 制造、注塑及电子设备产品(如 PCBA)加工制造的生产环节。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下属子公司已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 8-3-87 补充法律意见书 保主管部门的批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但募投项目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 续的原因 根据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1 月 30 日发布并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2021 年版)》”)以及已经废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修 订版)》(以下简称为“《管理名录(2018 年版)》”)相关内容,就公司相关情 况说明如下: (1)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环评情况 豪江智能 豪江模具 实施主体 容科机电 豪江电子 即墨龙泉分公 豪江智能 北安分公司 司 驱动器和控制器生产及 建设内容 模具及升降柱制造 驱动器组装 控制器加工 注塑加工 配套设施 检验、贴片、回 流焊、插件、焊 来料检验、预加工、手 主要生产 模具设计、加工、组 熔化、注塑、 仅组装 接、组装、检验、 工安装、自动安装、装 环节 装、试模、成品模具 模具、成型 监测、波峰焊、 配等 组装检测 2017.11.21/ 2018.07.26/ 环评时间 2020.07.02 2020.07.09 2018.04.10 2018.10.18 2019.05.29 参考规定 《管理名录(2018 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建设项目环境影 建设项目环境 建设项目环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环评要求 告表 响登记表 影响报告表 影响报告表 表 即环审 青即环审 备案号/批 青环即承诺审 20203702820000 [2017]228 号/青 [2018]333 号/ 201837028200000403 文号 [2020]56 号 0746 即环验 青环即验 [2018]152 号 [2019]204 号 注:上表中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应的环评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时间为准,环境影响登记 表对应的环评时间以填报时间为准。 由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环评时间均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依 据当时有效的《管理名录(2018 年版)》,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司依规完成了相关工作。 8-3-88 补充法律意见书 (2)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情况 《管理名录(2018 《管理名录(2021 项目 项目生产环节 年版)》 已废止) 环评要求 2018 环评要求 2021 年版)》对照 对照 (1)根据要求“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业”之“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项 根据要求,“78 电气机械及 下共分两类: 器材制造”项下共分三类: ①如属于“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 (1)实施主体:容科机电, ①如属于“有电镀或喷漆工 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 (2)涉及的生产环节:减 属于“二十七、 “三十五、电气 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释剂)10 吨及以上的”对应“报告书”; 智能化遮阳 速装配、电机装进、行程 电气机械和器材 机械和器材制造 剂)10 吨以上的;铅蓄电池 ②如属于“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 系列产品新 装配、螺丝固定、噪音测 制造业”之“78 业”之“其他电 制造”对应“报告书”; 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 建项目 试、包装入库等 电气机械及器材 气机械及器材制 ②“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以下的除外)”适用于报告表; 以上生产环节仅涉及分 制造”的大类 造” 对应“报告表” ③该项下不包括要求报送“登记表”的情况; 割、焊接、组装 ③“仅组装的”对应“登记 (2)因此,发行人生产环节属于“仅分割、 表” 焊接、组装的”,该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手续 8-3-89 补充法律意见书 (1)根据要求“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业”之“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项 下共分两类: 根据要求,“78 电气机械及器 ①如属于“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 (1)实施主体 1:豪江智能 材制造”项下共分三类: 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 (2)主要涉及的生产环节: 属于“二十七、电 ①如属于“有电镀或喷漆工艺 “三十五、电气机 释剂)10 吨及以上的”对应“报告书”; 来料检验、预加工、手工 气机械和器材制 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 械和器材制造 ②如属于“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 安装电机与壳体、自动安 造 业 ” 之 “78 电 10 吨以上的;铅蓄电池制造” 业”之“其他电气 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 装电机螺丝、自动装下壳、 气机械及器材制 对应“报告书”; 机械及器材制 以下的除外)”适用于报告表; 打下壳螺丝、装配导管与 造”的大类 ②“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造” ③该项下不包括要求报送“登记表”的情况; 丝杆等; 对应“报告表” (2)因此,发行人生产环节属于“仅分割、 以上生产环节仅涉及组装 ③“仅组装的”对应“登记表” 焊接、组装的”,该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 智能家居与 境影响评价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 智慧医养数 影响评价手续 字化工厂改 造及扩产项 (1)根据要求“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目 之“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根据要求,“70 专用设备制 352”项下共分两类: (1)实施主体 2:豪江模具, 造及维修”项下共分三类: ①如属于“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 (2)主要涉及的生产环节: ①如属于“有电镀或喷漆工 (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对应“报告 属于“二十四、 “三十二、专用 ①钢板、钢管激光切割、 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书”; 专用设备制造 设备制造业”之 机加工、焊接、喷涂(外 剂)10 吨以上的”对应“报 ②如属于“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 业 ” 之 “70 专 “化工、木材、 协);②模具设计、机加工、 告书”; 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 用设备制造及维 非金属加工专用 精加工、组装等; ②“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以下的除外)”对应“报告表”; 修” 的大类 设备制造 352” 以上生产环节仅涉及分 对应“报告表” ③该项下不包括要求报送“登记表”的情况 割、焊接、组装 ③“仅组装的”对应“登记 (2)因此,发行人生产环节属于“仅分割、 表” 焊接、组装的”,该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手续 8-3-90 补充法律意见书 (1)根据要求“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80 电子器件制 造”项下共分一类: 属于“二十八、 根据要求,“82 电子器件制 实施主体 3:豪江电子,主 ①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 计算机、通信和 造”项下共分两类: “三十六、计算 要涉及的生产环节:贴片、 溶剂的;有酸洗的 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 其他电子设备制 ①如属于“显示器件、集成 机、通信和其他 回流焊、插件、焊接、组 接、组装的 造 业 ” 之 “82 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 电子设备制造 装等; ②该项下不包括要求报送“报告书”及“登 电子器件制造” 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对 业 ” 之 “80 电 以上生产环节仅涉及分 记表”的情况; 之“其他”的大 应“报告表”; 子器件制造” 割、焊接、组装 (2)因此,发行人生产环节属于“仅分割、 类 ②“其他”对应“登记表” 焊接、组装的”,该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手续 (1)根据要求“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业”之“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项 (1)实施主体:豪江智能, 根据要求,“78 电气机械及 下共分两类: (2)生产环节包括:物料 器材制造”项下共分三类: ①如属于“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 “三十五、电气 采购、管材激光切割、铝 ①如属于“有电镀或喷漆工 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 属于“二十七、 机械和器材制造 管切割、机器人自动焊接、 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释剂)10 吨及以上的”对应“报告书”; 智能办公产 电气机械和器材 业”之“其他电 超声清洗(外协)、喷涂(外 剂)10 吨以上的;铅蓄电池 ②如属于“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 品产能扩充 制造业”之“78 气机械及器材制 协)、导管自动喷油、安装 制造”对应“报告书”; 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 项目 电气机械及器材 造”且生产工艺 底座、自动组装、安装电 ②“其他(仅组装的除外)” 以下的除外)”适用于报告表; 制造”的大类 流程仅包括分 机、功能综合测试等; 对应“报告表” ③该项下不包括要求报送“登记表”的情况; 割、焊接、组装 以上生产环节仅涉及分 ③“仅组装的”对应“登记 (2)因此,发行人生产环节属于“仅分割、 割、焊接、组装 表” 焊接、组装的”,该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手续 8-3-91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既有建设项目(2021 年 1 月 1 日前办理环评)根 据当时有效的《管理名录(2018 年版)》的相关规定办理并落实了环保措施;募 投项目基于最新发布的《管理名录(2021 年版)》相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情况, 不属于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办理环境评价影响手续。 (三)报告期各期新增产量较小但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较多的原因,结合市 场规模及增长速度、发行人市场占有率预计变动情况等测算募投项目产能消化 速度,产能爬坡期间固定成本增加对毛利率的影响 1、报告期各期新增产量较小但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较多的原因 2018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的产量分别为 174.49 万套、183.44 万套和 216.48 万套,同比增加分别为 8.95 万套和 33.05 万套,复合增长率为 11.38%。报告期 各期新增产量较小但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较多的原因具体如下: (1)募投项目投产建设期较长,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较多具有合理性 募投项目一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建设期 3 年,第 6 年预计实现 100% 生产负荷,即到第 6 年末实现 300 万套新增产能,投产建设期较长。 募投项目二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建设期为 2 年, 第 5 年预计实现 100%生产负荷,即到第 5 年末实现 140 万套新增产能,其中含 智能家居驱动系统 120 万套新增产能以及智慧医养驱动系统 20 万套新增产能。 按照 2022 年作为发行人上市后募投项目建设的第 1 年测算,如以智能家居和智 慧医养 2022 年各版块的预测产量作为基础进行分别测算,募投项目二在 2022 年至 2026 年即达产后首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0.75%,低于报告期内年均复合 增长率。 募投项目三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建设期为 2 年,第 5 年预计实现 100% 生产负荷,即到第 5 年末实现 30 万套新增产能,该产品新增产能数量较小,按 照 2022 年作为发行人上市后募投项目建设的第 1 年并参考 2018 年至 2020 年年 均复合增长率测算,新增产能的年复合增长率为 5.76%,低于报告期内年均复合 增长率水平。 8-3-92 补充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能够通过进一步巩固及提升技术优势、继续扩大并深入与下游客 户的开发合作、加大营销力度等措施消化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 1)基于发行人客户资源的多元化和国际化、良好的订单情况,发行人经营 情况良好,现有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处于较高水平,发行人将进一步挖掘现有客 户需求,保证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产能消化 受益于发行人良好的订单情况、行业市场空间的增长以及发行人在技术、品 牌、客户资源等方面的市场竞争优势,公司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处于较高水平。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精心布局国内外市场的开拓。目前,公司已与江苏里高、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 等客户建立了稳定良好的业务合作关 系。报告期内,公司订单情况良好,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未对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优质的客户群体为公司的可持续增长打下了坚实基础, 也为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2)公司将在智能线性驱动市场规模向好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及产 品的宣传力度,积极拓展新的客户资源 公司积极参加各类展会接触客户,以展示公司实力,向客户推介产品和服务, 并了解海内外市场的重要信息。考虑到疫情的影响,公司积极地增加新客户拓展 方式,通过网上展销、电话和电邮沟通等方式,积极与客户保持沟通。报告期内, 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客户数量持续增长,由 2018 年的近 200 家上升至 2021 年 6 月末的 500 家左右。 3)公司已在智能家居、智慧医养等方面积累了一定技术储备,在技术方面 拥有竞争优势,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持续保持本次募投产品的先进性 公司始终注重研发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强大的产品研发和设计能 力。公司根据目标市场上产品功能需求的变化趋势及客户的实际需求进行新产品 的设计与研发,每年均有多项新产品的在研开发项目。公司在主导产品的生产技 术上拥有专利权且不断取得突破。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有 143 项境内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型专利 44 项、外观设计专利 97 项, 并且还拥有 26 项境外外观设计专利。公司研发团队在长期的市场与业务实践过 8-3-93 补充法律意见书 程中,通过系统化的制度安排与资源投入,在新产品设计与应用领域形成了过硬 的技术积累,成为未来公司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未来公司将持续加 大研发力度,保持本次募投产品的先进性,以在市场中获取更多订单。 4)公司积极布局智能化遮阳业务,大力推动产品研发、客户开拓及市场营 销工作 依托在智能线性驱动领域长期积累的客户及技术资源,公司根据对智能家居 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研判,大力开发智能化遮阳领域线性驱动系列产品,推动智 能家居线性驱动产品应用场景的拓展。报告期内已经启动对相关产品核心组件的 研发以及样品试制,为后续的规模生产奠定基础;2021 年参加 2021R+T Asia 亚 洲门窗遮阳展,积极推进品牌形象建立;同时集中资源强化全国销售网络建设和 客户开发。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制定了短 期、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大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地,在智能化遮阳 线性驱动业务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2、结合市场规模及增长速度、发行人市场占有率预计变动情况等测算募投 项目产能消化速度,产能爬坡期间固定成本增加对毛利率的影响 (1)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速度 1)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 扩产项目 从行业划分来看,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所生产的智能化遮阳系列产 品属于智能家居产品,故下文将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智能家居与智慧 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的市场占有率等情况进行合并测算。 智能家居领域,根据 Strategy Analytics 发布《2019 年全球智能家居市场》 的研究报告预测,2019 年全球消费者在智能家居方面的支出达到 1,030 亿美元, 2020 年将增长至 1,150 亿美元,预计将以 11%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快速发展。智慧 医养领域,根据医疗行业调研机构 Evaluate Medtech 分析,2019 年,全球医疗器 械销售总额已达 4,519 亿美元,同比增长率 5.76%;预计 2020 年全球医疗器械销 售总额将达 4,774 亿美元,同比增长 5.64%,进入稳步发展阶段。 8-3-9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统计口径,2019 年全球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市场规模约 5,549.00 亿美元,2020 年全球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市场规模约 5,924.00 亿美元。目前公 开市场中没有对于具体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领域线性驱动市场规模的数据,参考 可比公司已公开信息及中国医疗器械信息网预测数据,按照市场占比 0.50%的标 准计算:2019 年全球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线性驱动市场规模约 27.75 亿美元, 2020 年全球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线性驱动市场规模约 29.62 亿美元。 ① 基于市场占有率增长角度的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速度分析 全球市场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业务板块市场占有率、募投项目产能增 加分析如下: 募投项目进度 - -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年份 2019 2020 2024E 2025E 2026E 2027E 全球家居市场规模(亿美元) 1,030.00 1,150.00 1,742.70 1,934.40 2,147.18 2,383.37 全球医疗市场规模(亿美元) 4,519.00 4,774.00 5,959.12 6,298.79 6,657.82 7,037.32 全球家居及医疗市场规模(亿 5,549.00 5,924.00 7,701.82 8,233.19 8,805.01 9,420.69 美元) 全球家居及医疗线性驱动市场 27.75 29.62 38.51 41.17 44.03 47.10 规模(亿美元) 折算汇率(美元/人民币) 6.98 6.52 6.52 6.52 6.52 6.52 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报告 期内产能贡献销售收入(亿元) 5.04 6.02 7.31 7.68 8.06 8.47 ① 市占率(全球) 2.60% 3.11% 4.51% 4.86% 5.21% 5.56% 全球市占率对应销售收入 5.04 6.02 11.34 13.06 14.98 17.10 (亿元)② 销售收入差额(亿元)(②- 0.00 0.00 4.03 5.38 6.91 8.63 ①)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贡献收入合 - - 1.70 5.49 7.56 8.02 计(亿元)(③+④) 项目一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贡献 - - - 2.77 4.16 4.62 收入(亿元)③ 项目二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贡献 - - 1.70 2.72 3.40 3.40 收入(亿元)④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贡献收入合 - - 1.70 5.49 7.56 8.02 计(亿元)(③+④) 注 1:全球智能家居市场规模 2019-2023 年数据来自 Strategy Analytics 发布的《2019 年全球 智能家居市场》预测数据,2023 年-2026 年数据基于 2023 年预测值及预测的年均复合增长 率 11%测算; 注 2:全球智慧医养市场规模 2019-2020 年数据来自医疗行业调研机构 Evaluate Medtech 预 测数据,2021-2026 年数据基于 2020 年预测数据以及预测的平均增长率 5.70%测算; 8-3-95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 3: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领域线性驱动市场规模的数据,参考可比公司已公开信息及中国 医疗器械信息网预测数据,按照市场占比 0.50%的标准计算; 注 4:折算汇率按照中国银行各期期末的外汇牌价中美元对人民币的中行折算价,2021-2026 年剔除汇率波动影响,沿用 2020 年数据; 注 5: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销售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1.86%,保 守估计预测 2021-2026 年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原有产能贡献的销售收入按照 5% 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测算; 注 6: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销售收入全球市占率增长较快,2020 年较 2019 年同比增长 19.62%;综合考虑国际市场、宏观经济以及新产品板块等外部因素的多种 考虑,保守预测 2021-2026 年全球市占率平均每年较上年增加 0.35 个百分点; 注 7:募投项目一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建设期 3 年,第 6 年预计实现 100%生产负 荷,即到第 6 年末实现 300 万套新增产能;募投项目二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 及扩产项目建设期为 2 年,第 5 年预计实现 100%生产负荷,即到第 5 年末实现 140 万套新 增产能,其中含智能家居驱动系统 120 万套新增产能以及智慧医养驱动系统 20 万套新增产 能。上表假设 2022 年作为发行人上市后募投项目建设的第 1 年测算。 基于以上预测及数据测算,预计 2024 年(即项目第三年,项目一尚在建设 期,项目二生产负荷为 50%)发行人全球市场占有率增长至 4.51%,公司当年智 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实现总销售收入 11.34 亿元,其中原有产能贡献收入 7.31 亿元,新增产能贡献收入 1.70 亿元,小于销售收入差额,当年新增产能得到完 全消化;预计 2025 年(即项目第四年,项目一生产负荷为 60%,项目二生产负 荷为 80%)发行人全球市场占有率增长至 4.86%,公司当年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 板块实现总销售收入 13.06 亿元,其中原有产能贡献收入 7.68 亿元,新增产能贡 献收入 5.49 亿元,大于销售收入差额,当年新增产能未得到完全消化;预计 2026 年(即项目第五年,项目一生产负荷为 90%,项目二生产负荷为 100%)发行人 全球市场占有率增长至 5.21%,公司当年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实现总销售收 入 14.98 亿元,其中原有产能贡献收入 8.06 亿元,新增产能贡献收入 7.56 亿元, 大于销售收入差额,当年新增产能未得到完全消化;预计 2027 年(即项目第六 年,项目一和项目二生产负荷均达 100%)发行人全球市场占有率增长至 5.56%, 公司当年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实现总销售收入 17.10 亿元,其中原有产能贡 献收入 8.47 亿元,新增产能贡献收入 8.02 亿元,小于销售收入差额,当年新增 产能得到完全消化。整体看来,随着两个募投项目先后逐步释放产能,新增产能 在产能爬坡期最后一年可以得到完全消化。 ②基于产能完全消化角度的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速度分析 全球市场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业务板块市场占有率、募投项目产能增 加分析如下: 8-3-9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募投项目进度 - -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年份 2019 2020 2024E 2025E 2026E 2027E 全球家居市场规模 1,030.00 1,150.00 1,742.70 1,934.40 2,147.18 2,383.37 (亿美元) 全球医疗市场规模 4,519.00 4,774.00 5,959.12 6,298.79 6,657.82 7,037.32 (亿美元) 全球家居及医疗市 5,549.00 5,924.00 7,701.82 8,233.19 8,805.01 9,420.69 场规模(亿美元) 全球家居及医疗线 性驱动市场规模(亿 27.75 29.62 38.51 41.17 44.03 47.10 美元) 折算汇率(美元/人 6.98 6.52 6.52 6.52 6.52 6.52 民币) 智能家居及智慧医 养板块报告期内产 5.04 6.02 7.31 7.68 8.06 8.47 能贡献销售收入(亿 元)① 完全消化募投项目 新增产能贡献收入 - - 3.59% 4.95% 5.44% 5.37% 的最低市占率(全 球) 完全消化募投项目 新增产能贡献收入 的最低市占率(全 - - 9.02 13.30 15.63 16.50 球)对应销售收入 (亿元)② 销售收入差额 - - 1.71 5.62 7.57 8.03 (亿元)(②-①) 项目一募投项目新 增产能贡献收入(亿 - - - 2.77 4.16 4.62 元)③ 项目二募投项目新 增产能贡献收入(亿 - - 1.70 2.72 3.40 3.40 元)④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 贡献收入合计(亿 - - 1.70 5.49 7.56 8.02 元)(③+④) 注 1:全球智能家居市场规模 2019-2023 年数据来自 Strategy Analytics 发布的《2019 年全球 智能家居市场》预测数据,2023 年-2026 年数据基于 2023 年预测值及预测的年均复合增长 率 11%测算; 注 2:全球智慧医养市场规模 2019-2020 年数据来自医疗行业调研机构 Evaluate Medtech 预 测数据,2021-2026 年数据基于 2020 年预测数据以及预测的平均增长率 5.70%测算; 注 3: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领域线性驱动市场规模的数据,参考可比公司已公开信息及中国 医疗器械信息网预测数据,按照市场占比 0.50%的标准计算; 注 4:折算汇率按照中国银行各期期末的外汇牌价中美元对人民币的中行折算价,2021-2026 年剔除汇率波动影响,沿用 2020 年数据; 注 5: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销售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1.86%,保 8-3-9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守估计预测 2021-2026 年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原有产能贡献的销售收入按照 5% 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测算; 注 6:募投项目一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建设期 3 年,第 6 年预计实现 100%生产负 荷,即到第 6 年末实现 300 万套新增产能;募投项目二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 及扩产项目建设期为 2 年,第 5 年预计实现 100%生产负荷,即到第 5 年末实现 140 万套新 增产能,其中含智能家居驱动系统 120 万套新增产能以及智慧医养驱动系统 20 万套新增产 能。上表假设 2022 年作为发行人上市后募投项目建设的第 1 年测算。 反向测算,如发行人在募投项目投产第 3 年、第 4 年、第 5 年和第 6 年完全 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带来的新增收入,发行人在募投项目的第 3 年、第 4 年、 第 5 年和第 6 年对应最低应达到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应为 3.59%、4.95%、5.44%和 5.37%。 2)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 从全球市场来看,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的统计及预测,家具行业中 20%为办 公家具,办公家具中的 30%为办公桌产品,智能办公产品主要属于办公桌产品的 范畴内。根据 Statista《消费市场展望 2020》相关数据及预测,2019 年,全球办 公家具销售额达 1,049 亿美元,2020 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办公家具市场销售规模 有所下降,预计到 2025 年,全球办公家具市场销售规模将达 1,323 亿美元。假 定 2025 年全球市场可升降办公桌在全球办公桌产品中的渗透率约为 10%,则 2025 年全球可升降办公桌所应用线性驱动系统的市场规模约为 39.69 亿美元。 ①基于市场占有率增长角度的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速度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办公产品业务处于起步阶段,整体规模较小,参考报 告期内数据,假定全球市场占有率每年增长 0.15 个百分点,相关测算如下: 第三 第四 第五 募投项目进度 - - 年 年 年 年份 2019 2020 2024E 2025E 2026E 全球智能办公线性驱动市场规模(亿美元) 31.47 31.08 38.34 39.69 41.26 折算汇率(美元/人民币) 6.98 6.52 6.52 6.52 6.52 智能办公板块原产能贡献销售收入 0.00 0.10 0.15 0.16 0.18 (亿元)① 市占率(全球) 0.00% 0.05% 0.65% 0.80% 0.95% 全球市占率对应销售收入(亿元)② - 0.10 1.62 2.07 2.56 销售收入差额 - - 1.48 1.91 2.38 (亿元)(②-①) 8-3-9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贡献收入(亿元) - - 1.00 1.39 1.99 注 1:全球智能办公市场规模 2019-2025 年数据来自 Statista《消费市场展望 2020》预测数据 及上市公司 2020 年年报,2026 年数据基于 2025 年预测值及 2019-2025 年的年均复合增长 率 3.94%测算; 注 2:折算汇率按照中国银行各期期末的外汇牌价中美元对人民币的中行折算价,2021-2026 年剔除汇率波动影响,沿用 2020 年汇率折算数据; 注 3: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办公处于起步阶段,板块营业收入增长速度较快超过 100%, 随着后续生产逐步步入正轨,预测 2021-2026 年发行人智能办公板块原有产能贡献的销售收 入按照 10%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测算; 注 4:基于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办公板块销售收入全球市占率的增速以及对国际市场以及 竞争对手等外部因素的多种考虑,预测 2021-2026 年全球市占率每年平均较上年增加 0.15 个百分点; 注 5:募投项目三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建设期为 2 年,第 5 年预计实现 100%生产负 荷,即到第 5 年末实现 30 万套新增产能,按照 2022 年作为发行人上市后募投项目建设的第 1 年测算,则第 5 年末即 2026 年实现 100%产能。 基于以上预测及数据测算,预计 2024 年(即项目第三年,项目三生产负荷 为 50%)发行人全球市场占有率增长至 0.65%,公司当年智能办公板块实现总销 售收入 1.62 亿元,其中原有产能贡献收入 0.15 亿元,新增产能贡献收入 1.00 亿 元,小于销售收入差额,当年新增产能得到完全消化;预计 2025 年(即项目第 四年,项目三生产负荷为 70%)发行人全球市场占有率增长至 0.80%,公司当年 智能办公板块实现总销售收入 2.07 亿元,其中原有产能贡献收入 0.16 亿元,新 增产能贡献收入 1.39 亿元,小于销售收入差额,当年新增产能得到完全消化; 预计 2026 年(即项目第五年,项目三生产负荷为 100%)发行人全球市场占有率 增长至 0.95%,公司当年智能办公板块实现总销售收入 2.56 亿元,其中原有产能 贡献收入 0.18 亿元,新增产能贡献收入 1.99 亿元,小于销售收入差额,当年新 增产能得到完全消化。 ②基于产能完全消化角度的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速度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办公产品业务处于起步阶段,整体规模较小,参考报 告期内数据,相关测算如下: 第三 第四 第五 募投项目进度 - - 年 年 年 年份 2019 2020 2024E 2025E 2026E 全球智能办公线性驱动市场规模(亿美元) 31.47 31.08 38.34 39.69 41.26 折算汇率(美元/人民币) 6.98 6.52 6.52 6.52 6.52 智能办公板块原产能贡献销售收入 0.00 0.10 0.15 0.16 0.18 (亿元)① 8-3-9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完全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贡献收入的最低 - - 0.46% 0.60% 0.81% 市占率(全球) 完全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贡献收入的最低 - - 1.15 1.55 2.18 市占率(全球)对应销售收入(亿元)② 销售收入差额(亿元)(②-①) - - 1.00 1.39 2.00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贡献收入(亿元) - - 1.00 1.39 1.99 注 1:全球智能办公市场规模 2019-2025 年数据来自 Statista《消费市场展望 2020》预测数据 及上市公司 2020 年年报,2026 年数据基于 2025 年预测值及 2019-2025 年的年均复合增长 率 3.94%测算; 注 2:折算汇率按照中国银行各期期末的外汇牌价中美元对人民币的中行折算价,2021-2026 年剔除汇率波动影响,沿用 2020 年汇率折算数据; 注 3: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办公处于起步阶段,板块营业收入增长速度较快超过 100%, 随着后续生产逐步步入正轨,预测 2021-2026 年发行人智能办公板块原有产能贡献的销售收 入按照 10%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测算; 注 4:募投项目三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建设期为 2 年,第 5 年预计实现 100%生产负 荷,即到第 5 年末实现 30 万套新增产能,按照 2022 年作为发行人上市后募投项目建设的第 1 年测算,则第 5 年末即 2026 年实现 100%产能。 反向测算,如发行人在募投项目投产第 3 年、第 4 年和第 5 年完全消化募投 项目新增产能带来的新增收入,发行人在募投项目的第 3 年、第 4 年和第 5 年对 应最低应达到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应为 0.46%、0.60%和 0.81%,占比相对不高。 (2)产能爬坡期间固定成本增加对毛利率的影响 募投项目一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项目计算期预计第 4 年生产负荷 为 60%,计算期第 5 年生产负荷为 90%,第 6 年及以后各年生产负荷可以达产 100%,根据项目建设规划,产能爬坡期为第 4 年至第 6 年;募投项目二智能家 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项目计算期预计第 3 年生产负荷为 50%,计算期第 4 年生产负荷为 80%,第 5 年及以后各年生产负荷可以达产 100%, 根据项目建设规划,产能爬坡期为第 3 年至第 5 年;募投项目三智能办公产品产 能扩充项目,项目计算期预计第 3 年生产负荷为 50%,计算期第 4 年生产负荷为 70%,第 5 年及以后各年生产负荷可以达产 100%。根据项目建设规划,产能爬 坡期为第 3 年至第 5 年。整体计算募投项目产能爬坡期间为第 3 年至第 6 年,如 假设按照 2022 年为项目建设首年,则项目爬坡期预计为 2024 年至 2027 年。 为了更好的测算产能爬坡期间固定成本增加对于毛利率的影响,按照募投项 目实际情况,即同时投入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且产能爬坡期间对应的新增产能 亦相应的形成收入贡献。 8-3-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情况,对募投项目爬坡期间固定成本增加对毛利率的影响对比计算 如下: 单位:万元 基期 3年 4年 5年 6年 2020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营业收入① 62,176.01 62,176.01 62,176.01 62,176.01 62,176.01 营业成本② 45,235.29 45,235.29 45,235.29 45,235.29 45,235.29 项目一新增固定成本 5,499.93 7,610.59 8,482.79 项目二新增固定成本 5,099.70 6,636.83 7,762.73 7,884.87 项目三新增固定成本 3,241.90 4,227.61 5,747.58 5,899.77 新增固定成本合计③ 8,341.60 16,364.37 21,120.91 22,267.43 项目一新增可变成本 18,503.38 27,755.07 30,838.96 项目二新增可变成本 10,443.57 16,709.71 20,887.14 20,887.14 项目三新增可变成本 5,152.18 7,213.05 10,304.36 10,304.36 新增可变成本合计④ 15,595.75 42,426.14 58,946.57 62,030.46 项目一新增营业收入 27,720.00 41,580.00 46,200.00 项目二新增营业收入 17,000.00 27,200.00 34,000.00 34,000.00 项目三新增营业收入 9,960.00 13,944.00 19,920.00 19,920.00 新增营业收入合计⑤ 26,960.00 68,864.00 95,500.00 100,120.00 测算营业收入合计 62,176.01 89,136.01 131,040.01 157,676.01 162,296.01 (=①+⑤) 测算营业成本合计 45,235.29 69,172.64 104,025.80 125,302.76 129,533.18 (=②+③+④) 测算毛利率 27.25% 22.40% 20.62% 20.53% 20.19% 注 1:爬坡期间各期不考虑发行人原有产能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增长,保持与基期一致; 注 2:本题中“新增固定成本”、“新增可变成本”、“新增营业成本”和“新增营业收入”均 指三个募投项目较基期新增部分。 在将募投项目的固定成本、可变成本及新增产能的贡献收入同时纳入考虑, 且假设发行人原有的产能对应的收入成本在爬坡期间不变的情况下,发行人产能 爬坡期间(第 3 年至第 6 年)毛利率分别为 22.40%、20.62%、20.53%和 20.19%, 整体呈现下降的趋势,且各期毛利率均低于基期水平。 8-3-101 补充法律意见书 但需要说明的是,发行人相关募投项目的建设不仅会带来产能的提升,更会 提升发行人产品的附加值,同时进一步强化规模效应,从而带来发行人产品单价 和毛利率的提升以及单位成本的下降。但出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发行 人相关产品的单价、成本等均基于历史数据取值。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实地查看发行人生产流程,了解发行人生产流程核心工序、核心产品构 成、制约产能的瓶颈工序以及相关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就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 产业链延伸调整等事宜访谈发行人总经理、生产总监; 2、查阅发行人固定资产台账,发行人与豪江电器前述的资产收购协议及相 关资产清单,分析比较发行人各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与产能匹配情况; 3、查阅公司产能测算资料,就产能消化措施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市 场总监; 4、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相关测算数据; 5、查阅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公司其 IPO 及再融资募投项目的公开资料和信 息; 6、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设备购置明细,就募投项目与现有生产线自动化水 平对比情况、拟购置设备与现有设备的对比情况,访谈发行人工程部负责人; 7、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评备案材料及审批文件,查阅《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版)》(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修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以及结合第三方环境咨询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结合新旧监管文件进行对 比分析; 8、查阅发行人所处行业以及上下游行业的发展政策与产业规划,了解发行 人的市场份额、发展前景与市场容量等情况; 9、就发行人未来产能、产品、研发及市场规划等问题,访谈发行人实际控 8-3-10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制人。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产能与设备原 值增加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设备购置费的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 较大差异,但是符合发行人所处业务阶段以及实际情况,且参考行业可比公司同 类数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报告期内机器设备原值不存在少记漏记的情形; 2、募投项目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不存在 显著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下属子公司已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 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但募投项目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 续是由于相关新颁布规定的对应环保要求不同造成,均为合法合规办理; 3、报告期各期新增产量较小但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较多主要由于募投项目建 设期较长以及发行人能够通过进一步巩固及提升技术优势、继续扩大并深入与下 游客户的开发合作、加大营销力度等措施消化新增产能;结合市场规模及增长速 度、发行人市场占有率预计变动情况等测算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速度,发行人消化 募投项目所有新增产能所需达到的市场占有率相对不高;产能爬坡期间固定成本 增加会引起毛利率有所下降的趋势,体现了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 八、《问询函》问题 9 关于董事、监事 招股说明书显示: (1)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在 2014 年至 2018 年 9 月于北京市君泽君(南京)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任实习律师、专职律师,本次 发行人律师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2020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引入外部监事,原监事王强变更为盖洪波。 请发行人说明: 8-3-103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律师的遴选过程与确定合作关系的时间,是否与董事会秘书的 过往履历相关,发行人律师的独立性是否受到影响; (2)原监事王强是否仍在发行人任职,如否,说明离职的原因及背景,是 否与发行人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通过辞职 规避关联交易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律师的遴选过程与确定合作关系的时间,是否与董事会秘书 的过往履历相关,发行人律师的独立性是否受到影响 1、发行人律师选聘过程中的独立性问题 2018 年初,发行人律师由发行人保荐人引荐给发行人,发行人同时也考察 了多个其他律师事务所。经多轮沟通、考察、询价、比价,发行人经充分考虑后, 于 2018 年 3 月与发行人律师确定合作意向,并在 2018 年 7 月签署专项法律服务 合同,正式确定合作关系。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朱高嵩提供的劳动合同、履历 表、离职手续文件、银行流水、尽职调查问询表、董事会秘书证书等文件,发行 人律师与发行人开始接触、确定合作意向及正式合作关系时,朱高嵩未担任发行 人董事会秘书的职务(2018 年 9 月入职发行人并担任董事会秘书),未参与发行 人律师选聘过程,发行人律师通过发行人的遴选并与发行人建立合作关系在先, 与其过往履历无关。 2、发行人律师获聘任后的独立性问题 发行人律师获聘任后,选派律师及执业过程符合关于发行人律师独立性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律师公正勤勉履职的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 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 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 法律服务。” 8-3-104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律师接受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服务,在承接相关业务前已经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不存在可 能影响发行人律师独立性的利益冲突情形。 (2)发行人律师指派黄剑锋、程倩担任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自发行人律师 接受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以来,签字律师不存在担任公司及其 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与公 司不存在资金往来,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3)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朱高嵩虽曾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普通执业律师 (于 2018 年 8 月正式离职),但其在职期间从未担任事务所合伙人或其他管理职 务。根据朱高嵩填写的尽职调查问询表及出具的承诺函、身份证复印件、出资及 分红流水等资料并经访谈确认,朱高嵩与发行人律师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律师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关于律师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可能影响律师公正勤勉履职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律师不存在独立性受影响的相关情况。 (二)原监事王强是否仍在发行人任职,如否,说明离职的原因及背景,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通过辞 职规避关联交易的情形 经查验王强的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缴纳凭证、银行流水、征信报告、尽职 调查问询表、亲属关系说明及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发行人提供的银行流水、 员工花名册等资料,并通过网络公开查询其任职、违法犯罪等情况,王强目前仍 在发行人任职,其辞去监事职务是为增强外部机构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制约,将 监事席位让渡给外部机构股东推举的人选所致。王强与发行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除仍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外,其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交易,不存在通过 辞职规避关联交易的情形。 8-3-105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律师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并取得了发行人关于遴选 中介机构过程的说明,确认发行人律师的遴选过程与确定合作关系的时间;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的劳动合同、履历表、离职手续文件、 银行流水、尽职调查问询表、董事会秘书证书,确认其离职时间和入职时间; 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关于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冲突或关联 关系的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资料; 4、取得并查阅了王强的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缴纳凭证、银行流水、征信 报告、尽职调查问询表、亲属关系说明及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及关于不存在纠 纷及规避关联交易情形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员工花名册等资 料,通过网络公开查询王强的任职、违法犯罪等情况。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律师通过发行人的遴选并与发行人建立合作关系与董事会秘书朱高 嵩的过往履历无关,发行人律师不存在独立性受影响的相关情况;原监事王强目 前仍在发行人任职,与发行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仍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 酬外,其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交易,不存在通过辞职规避关联交易的情形。 九、《问询函》问题 12 关于国际贸易环境和海外疫情 招股说明书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 21,411.66 万元、29,217.92 万元、34,150.77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2.78%、57.52%、54.93%; 8-3-106 补充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直接及间接出口美国市场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如果未来中美 贸易摩擦加剧,美国采取进一步加剧对华的贸易保护政策,将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说明: (1)美国是否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出口产品加征关税,如是,说明相关关 税政策、涉税产品类别及报告期内对美销售收入、发行人与客户的关税分摊政 策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2)主要外销国家或地区及各期销售收入,除美国外是否存在其他贸易限 制措施,是否存在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3)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以来发行人外销收入规模、订单获取、收入确 认时间、海外客户拓展等等是否与疫情前存在较大变化,具体说明疫情对发行 人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美国是否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出口产品加征关税,如是,说明相关 关税政策、涉税产品类别及报告期内对美销售收入、发行人与客户的关税分摊 政策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1、相关关税政策、涉税产品类别 政策宣布 加征 受影响产品 关税政策 时间 税率 类别 2018 年 6 月 15 日,美国政府宣布将对原产于中 智能家居、智慧医养、 国的 500 亿美元商品加征 25%的进口关税;其中, 智能办公线性驱动系 2018 年 对约 340 亿美元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于 2018 年 25% 统等产品中的双马达 6 月 15 日 7 月 6 日起实施;对其余约 160 亿美元商品的加 驱动器、单马达驱动 征关税措施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起实施 器等 智能家居、智慧医养、 2018 年 9 月 18 日,美国政府宣布实施对从中国 智能办公线性驱动系 2018 年 进口的约 2,000 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的措施,自 10% 统等产品中的控制 9 月 18 日 2018 年 9 月 24 日起加征关税税率为 10% 盒、遥控器、升降柱 等 2019 年 从中国进口的约 2,000 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的税 25% 智能家居、智慧医养、 8-3-107 补充法律意见书 政策宣布 加征 受影响产品 关税政策 时间 税率 类别 5 月 10 日 率调整为 25% 智能办公线性驱动系 统等产品中的控制 盒、遥控器、升降柱 等 2、发行人与客户的关税分摊政策、报告期内对美销售收入及对发行人的影 响 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地区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1-6 月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 公司营业收入 33,009.76 100.00% 62,358.35 100.00% 50,884.60 100.00% 40,620.00 100.00% 公司向美国地 区销售形成的 5,286.22 16.01% 7,102.28 11.39% 5,459.66 10.73% 6,468.85 15.93% 销售收入 其中: 公司直接向美 国出口形成的 3,824.26 11.59% 4,973.41 7.98% 4,986.17 9.80% 6,334.35 15.59% 销售收入 公司韩国子公 司、美国子公 司向美国地区 1,461.96 4.43% 2,128.87 3.41% 473.48 0.93% 134.49 0.33% 销售形成的销 售收入 在美国对中国启用加征关税政策后,公司韩国子公司、美国子公司对美国客 户的销售未受到关税加征影响,公司由中国大陆向美国出口的货物适用相应的关 税加征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由中国大陆对美国客户的直接销售主要采取 FOB 结算方式, 公司承担境内运输费用,由客户承担境外运输费用与关税费用。对于美国加征关 税带来的费用,部分客户未与公司协商并独自承担;部分客户与发行人协商通过 适当调减销售价格等方式与发行人共同承担该部分费用,例如:发行人向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 销售的部分型号产品价格会有 3%-16% 的下降。报告期内,公司由中国大陆向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 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2,563.75 万元、3,104.50 万元、3,256.33 万元、3,155.32 万元, 8-3-10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占公司直接向美国出口形成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0.47%、62.26%、65.47%、 82.51%。但基于销售订单的增长和产品不断向中高端发展,上述调价情况未对公 司对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 的销售金额、毛利率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对美国的销售收入呈现波动态势,2019 年受中美贸易摩擦和美国加征关税影响,客户预定产品较为保守,公司对美国销 售收入有所下降;2020 年,受美国关税政策预期逐渐稳定和美国发放个人及企 业补助等经济刺激措施的影响,下游客户需求呈现增长态势,公司对美国销售收 入有所增长。与此同时,公司积极开拓海外子公司进行生产销售,由中国大陆直 接向美国出口形成的销售收入呈现减少趋势。总体来看,中美贸易摩擦和美国加 征关税未对公司收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间,美国地区的销售收入和毛利率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项目 销售收入 毛利率 销售收入 毛利率 销售收入 毛利率 销售收入 毛利率 公司直接向美 国出口形成的 3,824.26 29.90% 4,973.41 35.26% 4,986.17 34.89% 6,334.35 31.09% 销售收入 境外销售收入 18,081.24 24.60% 34,150.77 28.99% 29,217.92 28.13% 21,411.66 23.77% 主营业务收入 32,873.82 24.53% 62,176.01 27.25% 50,794.38 26.06% 40,567.51 23.54% 报告期各期间,发行人在美国地区销售收入毛利率分别为 31.09%、34.89%、 35.26%和 29.90%,发行人境外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23.77%、28.13%、28.99%和 24.60%。2019 年,公司向美国地区销售的毛利率为 34.89%,相较 2018 年上升 3.80%,与公司外销收入毛利率变化趋势一致,主要系公司销售产品结构变化所 致。2020 年,公司向美国地区销售的毛利率为 35.26%,相较 2019 年上升 0.37%, 与公司外销收入毛利率变化趋势一致。2021 年 1-6 月,公司向美国地区销售的毛 利率为 29.90%,相较 2020 年下降 5.36%,与公司外销收入毛利率变化趋势一致。 关税加征政策未对公司毛利率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3-109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主要外销国家或地区及各期销售收入,除美国外是否存在其他贸易 限制措施,是否存在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销国家或地区及各期销售收入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国家/地区 大洲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中国台湾 亚洲 3,666.81 9,793.87 7,850.94 486.49 西班牙 欧洲 3,963.81 7,618.68 7,329.58 7,314.79 美国 北美洲 5,286.22 7,102.28 5,459.66 6,468.85 韩国 亚洲 1,217.26 2,021.05 1,075.05 302.72 德国 欧洲 642.84 1,408.98 1,319.74 1,194.43 以色列 亚洲 485.25 1,200.40 1,319.12 1,184.30 荷兰 欧洲 716.71 1,083.79 928.29 1,066.14 英国 欧洲 454.55 1,069.53 651.63 743.75 土耳其 欧洲 585.42 1,038.12 521.34 463.17 其他国家/地区 - 1,062.37 1,814.07 2,762.57 2,187.02 合计 - 18,081.24 34,150.77 29,217.92 21,411.66 公司报告期内境外市场销售的主要区域为欧洲、美国、中东、中国台湾等地, 报告期内的境外销售均为直销,其获客模式与境内市场直销模式基本一致。其中 公司在美国市场主要采取以自有品牌直销的销售模式,在欧洲、中东等市场主要 采取贴牌直销的买断式销售模式,在中国台湾市场上述两种销售模式均存在。贴 牌直销模式为公司作为 ODM 厂商以直销方式向品牌商进行买断式销售,即公司 按照品牌商的定制化需求自行研发、设计和生产相关产品后向其供货,相关产品 上以品牌商自有品牌对产品进行标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美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华贸易政策较 为稳定,未对自我国进口的智能线性驱动系统产品加征高额关税或采取其他贸易 限制措施。 综上,公司产品除美国外不涉及加征关税或者被采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的情 况,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较小。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 险因素”之“一、(六)贸易摩擦加剧”进行了风险提示,具体如下:“报告期 内,公司直接及间接出口美国市场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近年来,美国在全球范 8-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围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包括对华加征进口关税、实施‘双反’政策等贸易 保护措施成为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主旋律。因此,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 美国采取进一步加剧对华的贸易保护政策,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以来发行人外销收入规模、订单获取、收入 确认时间、海外客户拓展等等是否与疫情前存在较大变化,具体说明疫情对发 行人的影响 自 2020 年 2 月以来,海外新冠肺炎疫情逐渐蔓延,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 前后公司外销收入规模、订单获取、收入确认时间、海外客户拓展等情况如下: 1、外销收入规模 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自 2020 年 2 月以来逐渐蔓延,公司 2020 年外销收入保持 稳定增长。2020 年 1 月-2020 年 12 月,公司实现外销收入 34,150.77 万元,相较 2019 年同期(实现外销收入 29,217.92 万元)增长 16.88%。2021 年 1-6 月,公 司主营业务实现外销收入 18,081.24 万元,相当于 2020 年的 52.95%。海外疫情 爆发以后,境外客户采取了居家办公等防疫措施,客户商务沟通效率有所下降, 但客户经营仍较为正常,客户需求及订单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订单获取情况 公司外销订单金额保持稳定增长。2020 年 1 月-2020 年 12 月,公司取得外 销订单金额总额为 36,842.28 万元,相较 2019 年同期(取得外销订单金额 31,576.75 万元)增长 16.68%。2020 年,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领域的订单金额分 别为 31,054.84 万元和 4,034.40 万元,主要系公司积极开拓市场、产品受到业内 认可所致。智慧医养领域订单金额增长较快,主要系 2020 年公司成功开发包括 SOYKAL Makine ve Elektrik Sanayi Ticaret Ltd.Sti 在内的智慧医养行业客户。海 外疫情爆发以后,客户需求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020 年下半年开始,受益于 美国消费刺激政策,美国地区的订单金额有所增长。 2021 年 1-6 月,公司取得外销订单总额为 21,133.50 万元,相当于 2020 年的 57.36%。 3、收入确认时间 8-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境外销售中主要采取 FOB、CIF 的方式,以提单日期作为将货物控制 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此外,公司与境外客户的交易中亦少量存在着以 DAP 等 方式进行的交易,在此类方式下发行人需将货物送至客户指定目的地并由其签收 后,方视为完成控制权转移。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后,公司外销收入确认时点的会计政策没有发生变化,但 受到客观因素影响,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以来海运货船预订难度上升,部分 产品生产后未能及时发货;与此同时,境外港口出现货物积压的情形,目的港清 关速度放缓,与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前相比,对应的收入确认时间周期有所延长。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1-6 月,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6.65 次/年、4.79 次/ 年和 1.73 次/年(年化后为 3.46 次/年),有所下降。 4、海外客户拓展情况 客户拓展主要通过参加展会、实地拜访、网络营销、电话沟通营销、老客户 介绍及邮件沟通等方式展开。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后,公司降低了参与行业展 会和商业拜访的频率,2020 年开始国外筹办的展会数量大幅减少,原计划参加 的于美国召开的 National Ergonomics Conference ErgoExpo、德国召开的展会 SPS 2020 均已延期举办,国内展会数量与 2019 年相比也有所减少;2021 年疫情有所 缓解,公司为开拓市场,适当加大了展会及广告投入力度,特别是子公司容科机 电,开展电动窗帘业务所参加的展会及广告投入较多。客户拓展主要通过网站营 销、电话沟通营销、老客户介绍及邮件沟通等方式展开。 整体来看,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以来,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间、海外客 户拓展情况产生一定影响,但对发行人整体外销收入金额、订单获取未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公司外销业务发展仍较为良好,新冠疫情对公司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二)新冠疫情导致的海外 市场下行的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具体如下:“目前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仍在 延续,并在全球范围内对经济以及市场秩序带来影响,从而造成全球经济增速放 缓,总体市场需求下降。报告期内,虽然本行业获益于海外市场经济刺激政策等 因素受到影响有限,但如果新冠疫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影响公司下游终端消 费需求,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将产生不利影响。 8-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由于新冠疫情对日常生产工作以及生活均产生了一定的限制,也一定程度影 响了全球产业链正常运转,而海外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且部分关键零部 件亦间接来源于境外。因此,如果新冠疫情持续发展,公司在境外销售的拓展、 境外间接物料供应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均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 新冠疫情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美贸易摩擦相关关税政策和关税加征、豁免清单;通过公开渠道 查询发行人销往美国产品的关税变动情况;了解发行人与相关客户对加征关税分 摊的相关措施,查阅公司与客户协商往来邮件等沟通记录; 2、查阅主要外销国家或地区的关税政策或反倾销政策; 3、分析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变化情况、订单获取情况;访谈公司管理人 员,了解美国疫情及宏观经济形势对公司下游市场的影响。 【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美国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出口产品加征关税,报告期内加征幅度为 10%-25%,在美国对中国启用加征关税政策后,公司韩国子公司、美国子公司对 美国客户的销售未受到关税加征影响,公司由中国大陆向美国出口的货物适用相 应的关税加征政策。发行人与需要承担关税的主要美国客户约定了关税分担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承担的加征关税较小。美国加征关税未对公司的收入和毛利 率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美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华贸易政 策较为稳定,未对自我国进口的智能线性驱动系统产品加征高额关税或采取其他 贸易限制措施。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较小,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已 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3、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以来,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间、海外客户拓展 8-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情况产生一定影响,但对发行人整体外销收入金额、订单获取未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公司外销业务发展仍较为良好。新冠疫情导致的海外市场下行的风险已在招 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云波 黄剑锋 程 倩 年 月 日 8-3-115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邮编:100005 11F,Jinbao Tower,89 Jinbao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10005,P.R.China 电话(Tel): (8610)6652 3388 传真(Fax): (8610) 6652 3399 网址(Web): www.junzejun.com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3 正 文............................................................................................................................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起人和股东......................................................................................................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4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5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2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2 二十二、律师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53 二十三、结论.............................................................................................................. 53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系发行 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 指 人分公司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境外主体聘请的出具 法律意见书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具体包括: 1.SHIN&KIM LLC,一家韩国律师事务所; 2. Law 境外律师 指 Office of Yuanyue Mu, PLLC,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 3. KUMAGAI TANAKA& TSUDA,一家日本律师事务 所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商、瑞信证券 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1)第 022025 号《审计 《审计报告》 指 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1)第 022026 号《内部 《内控报告》 指 控制鉴证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1)第 020049《关于青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 指 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报告》 的审核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1)第 020048 号《关于 《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 报告》 审核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1)第 020050 号《关于 《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 报表差异审核报告》 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 《审核问答》 指 问答》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律师工作报告 指 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法律意见书 指 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除特别说明外,若公司股权结构中百分比数值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君泽君[2021]证券字 2021-026-6-1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同意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向发行人出具《北 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君 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 2021 年 7 月 7 日深交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786 号,以下简称为“《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已向发行人出具《北京市君泽君 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职精神,对发行人首次申报以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期间”)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涉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 核查与验证。本所就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前述《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前述《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原法 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原法律意见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 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对原授权内容作出撤销或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尚 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 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属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经本所律师逐条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 首发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 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文件、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为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依法发起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计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注 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 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 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亦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注 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和提供的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为智能家居、医疗护理、智慧办公及其他 智慧应用场景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业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知识产权进出口。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 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的决定 以及深交所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的决定外,发行人股票已经具备了 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下列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兴华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0) 第 020022 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总数为 13,590 万股,注册资本及 实收资本均为 13,590 万元;若本次公开发行的不超过 4,530 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 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8,120 万股,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二)项关于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53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若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8,12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 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三)项关于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25%以上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的 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 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按 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核 查期间,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 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 导致其丧失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 力的情形。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股东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变化情况如下: 1.松嘉创投 发行人现有股东之一松嘉创投的控股股东为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其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股东情况发生变更,变更后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397490705J 法定代表人 于迎 注册资本 10,309.2784 万元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重庆路 589 号 6-2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营业期限 2014 年 6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 经营范围 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 年 6 月 13 日 李美英持有65.96%的股权 张继军持有29.10%的股权 股权结构 毛芷超持有3.00%的股权 青岛如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0.97%的股权 青岛青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0.97%的股权 2.聊城昌润 发行人现有股东之一聊城昌润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山东昌润齐心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变更后山东昌润齐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 情况如下: 名称 山东昌润齐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500MA3M0NCE6T 法定代表人 叶行德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东昌东路 1 号莲湖大厦 住所 20 层 2001 室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未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 经营范围 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上述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 年 6 月 14 日 昌润创投持有60%股权 股权结构 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持有 40%股权 除前述股东基本情况变更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和其他股东基 本情况没有发生变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有 3 名股东为私 募投资基金,分别为无锡福鼎、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理人合法存续,备案信息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有股东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存在质押、冻结、重大权属纠纷等情形,不存在受委托、信托持股、代持股份情 况或类似安排。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具体 变化如下: 容科机电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五金产品 研发;电动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费 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塑料 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家用电器安 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施工专 业作业;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除上述变化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行变化。经核查,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豪江韩国、豪江美国、豪江日本 之外,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豪江韩国、豪 江美国、豪江日本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相关境外子公司合法存续,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变更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 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境外投资履行了中国相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程序,除豪江韩国、豪江美国、豪江日本之外,未在中国大陆以 外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相关境外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主营 业务突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1.关联法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 他股东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子公司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子公司未在境内外新设分支机构,其原有分支机构 中,子公司容科机电及豪江日本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1)容科机电 2021 年 7 月 9 日,容科机电股东决定,容科机电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 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五金产品研发;电动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 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 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并修改容科机电章程。 2021 年 7 月 14 日,容科机电取得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82MA3T3TX62P 的《营业执照》。 2021 年 7 月 21 日,容科机电宁波分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为浙江省宁波市高 新区创苑路 98 号 1 号楼 12-1-2。 2)豪江日本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8 月 4 日,豪江日本取得业务编号为 35370282202108030710 的《业 务登记凭证》,发行人已向豪江日本出资 1000 万元日元,豪江日本实缴注册资 本增加至 1000 万日元。 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的境内外子公司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 企业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 外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1共 9 家,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青岛昊尔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宫志强 100%控股企业 2 青岛豪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宫志强控股企业 3 青岛泰信包装有限公司 宫志强实际控制的企业 4 青岛泰信冷链有限公司 宫志强控股企业 5 青岛启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宫志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企业 6 青岛由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宫志强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7 青岛启航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宫志强控制的企业 8 青岛启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宫志强控制的企业 9 青岛启辰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宫志强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上述企业中青岛由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 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由彩管理现持有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工商资料,由彩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青岛由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U5MB316 执行事务合伙人 孙顺祥 注册资金 13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10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持有即墨市栋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40%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为隋海 霞(持股 60%),该企业为宫志强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之一,但该企业已于 2003 年 12 月被吊销营业 执照,尚未注销。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汽车产业新城凤凰山 2 路 3 号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经营范围 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由彩管理的工商登记资料、由彩管理的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由彩管理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孙顺祥(普通合伙人) 26.00 20.00 2 臧建 53.00 40.77 3 宫志强 20.00 15.38 4 高克全 10.00 7.69 5 王开奇 10.00 7.69 6 王新 5.00 3.84 7 王雷 3.00 2.31 8 崔久巍 3.00 2.31 合计 130.00 100.00 (4)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他企业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关联方关系 经营范围 号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业秘密及中介); 青岛高诚企 独立董事周 【知识产权代理及信息咨询;商标代理】(不含专利); 1 业管理顾问 国庚控制企 市场调查、分析与策划服务;企业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 有限公司 业 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咨询,财税咨询,市场调查、分析、策划,市场 独立董事周 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代办企业登记、进出口、电子 青岛高铭企 国庚控制企 口岸手续(以上范本不含国家限制品种)。计算机软硬件 2 业管理咨询 业、周国庚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 有限公司 子女周钰焜 营的,需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担任监事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独立董事周 青岛明诚企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业秘密);企业形 国庚控制企 3 业管理咨询 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业、周国庚 有限公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子女周钰焜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担任法定代 表人 独立董事周 李沧区科兴 国庚控制或 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4 达业经济信 共同控制企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息咨询中心 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创 业空间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知识产 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标准化服务;业务培训(不 青岛建瓴企 独立董事周 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技术 5 业管理服务 国庚实际控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有限公司 制的企业 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青岛明润兴 独立董事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6 企业管理咨 国庚实际控 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询有限公司 制的企业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监 青岛启源资 董事于廷华 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7 本管理中心 担任执行事 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有限合伙) 务合伙人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迈通创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 监事盖洪波 8 业投资管理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控股企业 有限公司 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基业百年霖 监事盖洪波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 9 猎(青岛)咨 担任执行董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 询有限公司 事兼经理 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人力资源信息咨询;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 青岛基业百 监事盖洪波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 10 年人力资源 实际控制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有限公司 企业 活动)。 基业百年(济 监事盖洪波 人力资源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11 南)人力资源 担任执行董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限公司 事 企业管理咨询;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人 青岛基业百 监事盖洪波 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人力资源信息咨询(不 12 年管理咨询 实际控制的 含职业介绍及境外劳务和咨询);经营无需行政审批即可 有限公司 企业 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青岛基业共 监事盖洪波 依据《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管理信 享人力资源 13 担任执行事 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合伙企业(有 务合伙人 开展经营活动) 限合伙) 青岛里程碑 监事盖洪波 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 14 昌润投资有 担任执行董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限公司 事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 青岛里程碑 监事盖洪波 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 15 创业投资管 担任执行董 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 理有限公司 事兼经理 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 许可证经营)。 计算机、收款机、电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维护; 计算机、收款机、自助设备软件的开发、咨询服务、销售、 青岛创捷中 租赁;网络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网络维护;电子产品、 监事盖洪波 16 云科技有限 办公耗材批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担任董事 公司 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取得许可证方 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智能仪器仪表制 青岛众瑞智 监事盖洪波 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 17 能仪器股份 担任董事 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有限公司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住房租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纳米新材料、纳米新材料生产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以 上项目依据质监局、安监局、消防局、环保局颁发的许可 青岛超瑞纳 证从事经营活动),以上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 监事盖洪波 18 米新材料科 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 担任董事 技有限公司 方可经营,并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发的许可证从事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电产品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 术转让(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制造技术研究、 青岛极致创 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不含特种设备);批发:机电设备 监事盖洪波 19 新科技有限 及配件(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液压件、机械设 担任董事 公司 备及配件(不含特种设备)、机械传动零部件。经营无需 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 青岛易航线 监事盖洪波 【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网络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网络科技有 担任董事 工程】(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工 限公司 程,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维护,计算机系统 集成,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业秘密),电脑图文设计制 作,企业形象及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组织策划,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会展会务服务,游戏软件 开发;代理报关;国内陆路货运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 规限制经营的须凭许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研发、销售:电子产品、印刷专用设备、计算机、软件及 青岛斯博锐 辅助设备;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交流活动;企业策划; 监事盖洪波 21 意电子技术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装饰工程施工; 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研发、生产、销售高透明度液晶显示屏。(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办公智能系统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 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工程勘察设 计;建筑装饰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劳务分包;销售:计 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建筑材料、卫生间用具、 青岛乐办公 陶瓷制品、金属材料制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机电设 模块化建筑 监事盖洪波 22 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品;建筑安装、 科技有限公 担任董事 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 司 内广告;会议及展览服务;展台制作(不得在此住所从事 制作);商务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医药食品及化工生物工程的技术研发服务;制药设备的制 晶格码(青 造、销售;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销 监事盖洪波 23 岛)智能科技 售;计算机、相机及配件的销售;节能工程项目技术推广 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服务,软件开发,信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技术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批发、零售:家用电器及配件、电子产品、电 子元器件、日用百货、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青岛第五元 备;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出版物进口);电子设备、 监事盖洪波 24 素科技有限 机械设备租赁、维修;【制造:家用空气调节器、家用厨 担任董事 公司 房电器具、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以上范围不含特种设 备,不在此场所制造);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开发。(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青岛不愁网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基础软件服务; 监事盖洪波 25 信息科技有 互联网信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综合 担任董事 限公司 布线;网络设备上门安装;网站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大数据服务;网络与信息安 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 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 运行维护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集成 青岛大数华 电路设计;物联网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计算机 监事盖洪波 26 创科技有限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担任董事 公司 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专业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咨询;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和开发、生产和销售化纤线、化纤织 物、化纤地毯、人造草坪、人造草坪铺装设备、人造草坪 维护设备、橡塑制品;橡胶运动产品的生产、制造、安装、 青岛青禾人 施工;经营与本企业相关的原辅材料、产品、技术、机器 监事盖洪波 27 造草坪股份 设备及其零配件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1 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体育设施、体育器材、体育 设备的销售和工程安装;运动场地设计以及运动场地工程 施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水性涂料、橡塑制品、建筑材料、纸制品、电子产品及耗 材、管道、树脂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 青岛必福高 监事盖洪波 发、应用、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及批发;防水防腐保温工 28 分子科技有 担任董事的 程;建筑安装工程、地坪施工服务、市政工程、室内外装 限公司2 企业 饰工程、园林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 青岛里程碑 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 人才创业投 监事盖洪波 29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资企业(有限 控制的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合伙) 营活动) 青岛里程碑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为创业企业 砥砺创业投 监事盖洪波 提供创业管理服务。(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30 资中心(有限 控制的企业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 合伙)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1 发行人监事盖洪波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已于 2020 年 12 月离任。 2 该公司系发行人监事盖洪波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6 月离任。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得经营金 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企业 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国内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 培训、出国留学信息咨询及举办托幼机构);海洋、生物、 青岛鑫衡源 前任董事会 机械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服务;企业 31 财税顾问有 秘书盛玉超 科技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 限公司 担任总经理 含商业秘密);软件咨询、商标代理、版权代理、广告设 计、工程咨询;批发: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日用百货、 计算机软硬件、办公自动化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矿山机械销售;泵及真空设 前任董事会 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门窗销售;金属切割及 青岛博升盈 秘书盛玉超 焊接设备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光学仪器销售;机床功能 32 科技材料有 控制且担任 部件及附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材料销售。(除依 限公司 总经理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橡塑制品、机械配件、电器配件加工制造,空白纸制品包 董事宫志强 即墨市三得 装(国家规定专项审批的除外)、塑料包装制做,锁、五 父亲宫垂江 33 利工贸有限 金制品、刺绣品、纺织品加工、制造(需经许可生产的, 担任执行董 公司 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事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宫志强 青岛日升企 配偶臧建为 业管理合伙 有限合伙 企业管理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34 企业(有限合 人、持有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伙) 50%份额的 企业 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室内 青岛中工建 董事宫志强 外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工具、机械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 35 筑工程有限 妻弟臧勇控 赁、融资租赁);园林绿化施工与设计;批发、零售:建 公司 制企业 筑材料、装饰材料、苗木、五金机电。(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宫志强 城阳区绮丽 批发、零售:电子产品及配件、五金制品、印刷品、工艺 妻弟臧勇经 36 日佳工艺品 品及配件、机械配件;加工:五金制品。(依法须经批准 营的个体工 商社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商户 董事宫志强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 青岛田丰投 37 妻弟臧勇控 产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资有限公司 制企业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双德利 董事宫志强 劳务服务,工艺品加工(不含金银制品)。(以上范围需 38 劳务服务部 岳父经营的 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个体工商户 加工:电子产品及配件、电器配件、集成电路、机械配件、 橡塑制品(不含一次性发泡塑料制品和超博塑料袋);批 发、零售:五金制品、饰品及配件、橡塑制品(不含一次 董事宫志强 青岛沛宇电 性发泡塑料制品和超博塑料袋)、木制品、工艺品、化工 39 妻弟臧勇担 子有限公司 原料(不含危险品);货物进出口(不含出版物进口)、 任执行董事 技术进出口;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铁路工程、公 路工程;建筑机具、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塑料原料、再生塑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 品)、建筑材料、五金、土产杂品(不含食品)、日用百 货、橡塑制品、模具;注塑设备翻新、销售油烟机、燃气 董事陈健的 青岛德诚工 灶、整体橱柜;喷塑、喷漆;普通货运(依据交通部门核 40 丈夫控制的 贸有限公司 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 企业 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海桥汇 独立董事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 兴创业投资 国庚的母亲 41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中心(有限合 王永兰控制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伙) 的企业 青岛升玉业 独立董事周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丰管理咨询 国庚的母亲 42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企业(有限合 王永兰控制 营活动) 伙) 的企业 批发:化妆品,汽车配件,纺织服装,日用百货,五金, 建筑材料,橡塑制品,工艺品,饲料,办公用品,文体用 独立董事周 青岛润源祥 品,玩具,电子产品,燃料油(仅限重油、渣油),铁矿 国庚的母亲 43 商贸有限公 石;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 王永兰控制 司 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须凭许可经营);企业 的企业 管理咨询;国内陆路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宏玉翔 独立董事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 企业管理合 国庚的母亲 44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 伙企业(有限 王永兰控制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 的企业 独立董事周 一般项目:化妆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 青岛广茂达 国庚的母亲 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互联 45 贸易有限公 王永兰控制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司 的企业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昌泰体 独立董事周 生产、销售塑胶跑道、网球场设施、健身器材、人工攀岩 46 育用品有限 国庚兄弟的 壁、人造草坪、泳池桑拿设施、体育木地板、高尔夫设备、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 配偶孙谊控 体育用品、橡胶染色颗粒、聚氨酯胶水、篮球架、路径器 制的企业 材、体育器材、体育场地围网,兵乓球台,绳网羽毛球柱, 网球场围网,高尔夫围网,体育场地施工,塑胶整铺,球 场装修,室内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建筑材料、矿石,石材加工安装,石雕、根雕、假山、 独立董事周 园艺小品制作,体育器材安装,铺装塑胶跑道,园林绿化, 青岛即区建 国庚兄弟的 47 市政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恒温冷藏(仅限氟利昂制 材有限公司 配偶孙谊控 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制的企业 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 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 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劳务服务(不 独立董事周 青岛盈瑞园 含劳务派遣);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体育场地 国庚兄弟的 48 林市政工程 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城乡市容管理;建筑工 配偶孙谊控 有限公司 程用机械销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 制的企业 派遣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城市绿化管理; 树木种植经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 及其他相关服务;花卉种植;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环境卫 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劳务分包;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 排水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体育场 独立董事周 地设施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不含爆破); 青岛吉祥瑞 国庚兄弟的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给排水暖通工程(以 49 劳务工程有 配偶孙谊控 上范围凭资质经营);水电安装工程(不含压力管道和承 限公司 制的企业 接电力设施);建筑机械租赁、销售;批发零售建筑材料 (不含油漆);金属结构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独立董事周 一般经营项目:指导本社成员种植树木、树苗、花卉、蔬 青岛东城山 国庚兄弟的 菜、茶叶,组织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树木、花卉、蔬菜、 50 园林专业合 配偶孙谊担 鲜茶叶,引进新技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以上范围需 作社 任高管 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独立董事周 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技术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信息 黄岛区坤源 国庚配偶的 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 51 建筑工程造 弟弟李孟强 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 价服务中心 担任法定代 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表人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奇溢酒 独立董事赵 酒店式公寓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会务会展服务;票务代 52 店管理有限 春旭配偶的 理;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屋租赁服务;旅游咨询;市场营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 兄弟王吉欣 销策划;酒店管理与咨询服务;餐饮管理服务;商务服务 担任执行董 (不含商业秘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 事和总经理 图文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住宿服务;酒 吧服务;棋牌室、室内娱乐活动服务(不含国家限制项目); 游泳池经营管理;量贩式 KTV;公共浴室(桑拿中心、 浴室);美容美发服务;餐饮服务;足浴服务;健身服务; 摄影服务;停车服务;销售:户外用品、家具、家用电器、 纺织品、运动设备、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保健品;零售:烟(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徐英明 即墨区味尔 加工食品(依据食药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 53 岳父刘京岱 佳豆制品坊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制的企业 宫志强配偶 电子电器产品、集成电路、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批发、 青岛智能精 的弟弟臧勇 销售、技术咨询服务;自动化设备的设计、销售及技术服 54 工科技有限 曾控制的企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公司1 业 经营活动) 长江证券股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监事盖洪波 份有限公司 代销金融产品;证券(不含股票、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 姐姐的配偶 55 滨州渤海十 券)承销(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 陈保和担任 八路证券营 维护等辅助工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高管的企业 业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自然人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变化。 3.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未新增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注销的情形,报告期内 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 名称 关联方关系 经营范围/备注 号 财税咨询,市场调查、分析、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 形象策划,代办企业登记、进出口、电子口岸手续(以上 独立董事周国庚控 青岛兴企利业企 范围不含国家限制品种),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商务 1 制企业,2020 年 9 业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咨询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 月 16 日注销 保洁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酒店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臧勇原持有该公司 45%的股权已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全部转让给王元刚,臧勇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也 不在该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或与该公司存在任何交易,股权转让后,臧勇与该公司无关联。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 独立董事周国庚母 企业管理信息咨询、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营销策划、 即墨市科泰项目 亲王永兰控制的企 2 市场调查与咨询服务、装饰工程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咨询服务中心 业,2020 年 11 月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 日注销 独立董事周国庚母 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咨 青岛同兴管理咨 亲王永兰控制的企 3 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以上范围需经许可 询有限公司 业,2018 年 11 月 1 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日注销 加工制售电器配件、电子元件、线路板、五金制品(不含 董事宫志强妻弟臧 特种设备)、橡塑制品、机械配件、木制品、家具、床上 青岛锐迈特电器 勇控制的企业, 用品、销售一类医疗器械用品;制作、销售模具;货物进 4 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8 日注 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 销 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宫志强为执行董事 青岛镭曼科技有 家具、医疗器械用驱动器与控制器的研发与生产。产品 5 兼总经理,2018 年 限公司 50%外销。(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3 月 14 日注销 模具材料及模具、铁路配件、合金及其制品、非晶材料及 山东远大特材科 监事盖洪波历史上 其制品;金属零部件及标准件的生产、销售及服务;经营 6 1 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的企业 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发行人的主要关 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豪江电器 购买设备 - - - 1,155,172.41 采购原料及产 豪江电器 - - - 1,036,551.17 成品 采购原料及产 即墨三得利 - 356,156.93 - - 成品 即墨三得利 委托加工 389,125.67 820,332.82 2,344,693.47 3,450,532.26 青岛智能精工科技有 采购原料 509,486.05 657,952.51 - 7,726.57 限公司 1 该公司系发行人监事盖洪波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17 年 5 月离任。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 青岛智能精工科技有 委托加工 - - 1,476.30 27,939.08 限公司 沛宇电子 采购原料 - 55,248.20 430,980.22 1,155,401.39 百年管理 咨询服务 - 24,752.48 - -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豪江电器 产品销售 - 720.64 104,742.73 2,448,451.74 泰信冷链 产品销售 1,159,000.43 2,509,942.50 - - 第五元素 产品销售 1,478,278.17 188,734.52 - - 青岛创捷中云科 产品销售 231,451.33 - - - 技有限公司 迈通创业 产品销售 - 2,300.89 - - 徐英明 产品销售 - 1,380.53 - - 姚型旺 产品销售 - 265.49 - - (3)关联租赁(发行人作为承租人)(单位: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宫垂江 厂房、土地 198,004.69 222,222.22 380,952.38 230,000.00 (4)关联担保(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单位: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宫志强 臧建 60,000,000.00 2019.04.19 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豪江资管 宫志强 70,000,000.00 2020.04.13 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臧建 宫志强 120,000,000.00 2020.04.13 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臧健 宫志强 20,000,000.00 2020.09.18 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臧建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工资薪金 1,211,984.00 3,571,564.00 3,494,121.00 2,851,419.40 股份支付 - 750,000.00 1,375,000.00 3,000,000.00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计 1,211,984.00 4,321,564.00 4,869,121.00 5,851,419.40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款项(单位:元) 2021.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豪江资管 - - 814.32 40.72 - - 85,907.35 4,295.37 第五元素 303,525.42 15,176.27 213,270.00 10,663.50 - - - - 泰信冷链 1,773,212.69 88,660.63 491,235.00 24,561.75 - - - - 合计 2,076,738.11 103,836.90 705,319.32 35,265.97 - - 85,907.35 4,295.37 其它应收款 宫志强 - - - - 35,159.34 1,757.97 - - 宫志刚 - - - - - - 2.18 0.11 姚型旺 - - - - 30,000.00 1,500.00 - - 合计 65,159.34 3,257.97 2.18 0.11 2)应付款项(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账款: 即墨三得利 88,221.61 258,732.36 530,396.19 938,350.53 智能精工 362,085.80 257,223.97 1,476.30 - 豪江资管 - - - 11,402,627.25 沛宇电子 - - 92,092.79 104,869.55 合计 450,307.41 515,956.33 623,965.28 12,445,847.33 合同负债: 青岛创捷中云科 206,601.77 - - - 技有限公司 合计 206,601.77 - - - 其他应付款: 豪江资管 - 263,287.00 263,287.00 - 合计 263,287.00 263,287.00 - 其他流动负债: 青岛创捷中云科 26,858.23 - - - 技有限公司 合计 26,858.23 - - -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交易双方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交易的定价依据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的 程序,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取得了发行人内部 的授权或追认,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了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启航资本、启德投资、无锡福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的承诺函。 (五)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关联 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事 先认可、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在表决时回避表 决等内容,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六)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 人不存在需要依赖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主要关联方方能开展业务的 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中对上述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的关联交易 为其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与其控股 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所有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 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利 他项 证书编号 类型 位置/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人 (㎡) (㎡) 性质 权利 鲁(2020) 房屋 青岛市即墨 青岛市即墨区 出让/ 豪江 (构筑 工业/ 1 区不动产权 服装工业园孔 26,493.00 40,994.10 自建 2068.04.01 抵押 智能 物)所 工业 第 0013127 雀河四路 78 号 房 有权 号 鲁(2021) 房屋 青岛市即墨 工业 出让/ 豪江 (构筑 青岛市即墨区 2 区不动产权 12,102.77 7,585.20 用地/ 自建 2044.01.11 无 电子 物)所 墨城路 59-5 号 第 0029525 工业 房 有权 号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房屋已办理并取得了相关房屋权属证书,其对上述房屋 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 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利 他项 证书编号 类型 位置/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人 (㎡) (㎡) 性质 权利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权利 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利 他项 证书编号 类型 位置/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人 (㎡) (㎡) 性质 权利 鲁(2020) 青岛市即墨 青岛市即墨 国有建 出让/ 豪江 区服装工业 工业/ 1 区不动产权 设用地 26,493.00 40,994.10 自建 2068.04.01 抵押 智能 园孔雀河四 工业 第 0013127 使用权 房 路 78 号 号 鲁(2021) 国有建 容科 青岛市即墨 即墨区湘江 2 设用地 16,586.00 - 工业 出让 2071.05.07 无 机电 区不动产第 二路 43 号 使用权 0023627 号 鲁(2021) 房屋 青岛市即墨 青岛市即墨 出让/ 豪江 (构筑 工业/ 3 区不动产权 区墨城路 12,102.77 7,585.20 自建 2044.01.11 无 电子 物)所 工业 第 0029525 59-5 号 房 有权 号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并取得了相关土地权属证书,其对上 述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知识产权 1.商标专用权 经核查,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下 列注册商标: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片 注册号 分类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1 豪江智能 46514676 6 2031.04.20 原始取得 2 豪江智能 46514679 6 2031.04.20 原始取得 3 豪江智能 47097370 20 2031.05.27 原始取得 4 豪江智能 47099903 20 2031.05.27 原始取得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注册商标已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不存在 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2.专利权 经核查,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下列专利权: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一种结构紧凑的双马达驱 1 实用新型 2020225192232 2020.11.04 2021.05.11 原始取得 动器 2 实用新型 一种驱动器装置 2020225213402 2020.11.04 2021.06.01 原始取得 一种使用寿命长的单马达 3 实用新型 2020225213578 2020.11.04 2021.06.01 原始取得 驱动器装置 4 实用新型 一种带触摸按键的贴膜 2020224367333 2020.10.28 2021.06.01 原始取得 可拆卸的充电方便的锂电 5 实用新型 2020219435311 2020.09.08 2021.04.06 原始取得 池装置 6 实用新型 嵌入式微处理器控制组件 2020218795822 2020.09.02 2021.05.11 原始取得 7 实用新型 直流有刷电机的驱动模块 2020217661407 2020.08.21 2021.04.06 原始取得 一种可变换安装方向的 8 实用新型 2020213967269 2020.07.16 2021.04.06 原始取得 USB 充电座 基于空调室外机感应电动 9 实用新型 2020213942740 2020.07.15 2021.05.11 原始取得 开窗装置 10 实用新型 一种单马达驱动器装置 202021309774X 2020.07.07 2021.05.11 原始取得 11 实用新型 一种电动升降床边桌 2020210200804 2020.06.06 2021.05.07 原始取得 一种具有自导向功能的升 12 实用新型 2020207712065 2020.05.12 2021.06.01 原始取得 降柱 一种带静电释放的电动升 13 实用新型 2020207604836 2020.05.11 2021.06.01 原始取得 降桌 驱动器丝杠生产自动化组 14 实用新型 2020207660075 2020.05.11 2021.05.07 原始取得 装系统 一种带滑道便于安装的升 15 实用新型 2020203963187 2020.03.25 2021.05.11 原始取得 降桌防脱安装底架 16 实用新型 一种多结构升降桌 202020397725X 2020.03.25 2021.05.11 原始取得 17 外观设计 遥控器(简洁设计) 2020301206633 2020.04.01 2021.04.06 原始取得 经核查,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新 增下列专利: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1 外观设计 手持发射器(RE002) 2020308149152 2020.12.29 2021.06.01 原始取得 2 外观设计 电动窗帘电机(RC120) 2020308144695 2020.12.29 2021.05.11 原始取得 3 外观设计 手持发射器(RE001) 2020308149152 2020.12.29 2021.06.08 原始取得 4 外观设计 开合帘电机(RC101) 2020308131233 2020.12.29 2021.05.11 原始取得 5 外观设计 开合帘电机(RC200) 2020308131159 2020.12.29 2021.06.08 原始取得 经核查,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子公司豪江电子新 增下列专利: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1 实用新型 一种电阻贴片机 2020228778683 2020.12.05 2021.06.18 原始取得 2 实用新型 一种 PCB 板裁切装置 2020229080931 2020.12.07 2021.06.18 原始取得 经核查,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子公司豪江模具新 增下列专利: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1 实用新型 一种注塑模具强脱装置 2020220150939 2020.09.15 2021.06.08 原始取得 一种注塑模具水路漏水测 2 实用新型 2020220774561 2020.09.21 2021.05.04 原始取得 试装置 一种注塑模具嵌件安装结 3 实用新型 2020220757265 2020.09.21 2021.05.04 原始取得 构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专利已依法取得授权,受法律保护,不存 在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3.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增 软件著作权。 4.作品著作权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增 作品著作权。 (四)互联网域名 经核查,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互 联网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主体 域名网址 备案许可证号 有效期 2021.04.27-2 1 豪江电子 richmat-e.com - 027.04.27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豪江电子所拥有的上述新增互联网域注册及使用符合 相关法律规定。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核查,2021 年 1-6 月,发行人新增单个资产原值在 40 万元以上的主要生 产设备情况如下: 取得 资产原值 账面价值 他项 序号 所有权人 设备名称 数量 方式 (万元) (元) 权利 1 豪江智能 蔡司三坐标测量仪 外购 1 56.9 546502.59 无 2 豪江智能 激光切管机 外购 1 126.55 1245449.84 无 3 豪江智能 激光切管机 外购 1 126.55 1245449.84 无 4 豪江智能 松下贴片机 外购 1 104.78 1047787.62 无 5 豪江智能 松下贴片机 外购 1 104.78 1047787.62 无 6 豪江智能 松下贴片机 外购 1 104.78 1047787.62 无 7 豪江智能 松下贴片机 外购 1 104.78 1047787.62 无 3-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 8 豪江智能 松下贴片机 外购 1 104.78 1047787.62 无 9 豪江智能 注塑机 外购 1 53.10 522566.37 无 10 豪江智能 注塑机 外购 1 53.10 522566.37 无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的重大设备系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置,已取得该 等设备的所有权,发行人拥有的设备上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 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六)房屋租赁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内租赁的主 要生产经营用房情况如下: 序 房屋 租赁面积 承租人 出租人 位置 租赁期限 号 用途 (㎡) 青岛爱斯希机械 青岛北部工业园龙泉河三路 2018.06.10- 1 豪江智能 工业 3894.39 有限公司 4号 2023.06.09 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 广州市海瑞置业 397 号广州海瑞商务中心写 2019.04.10- 2 豪江智能 办公 142.94 有限公司 字楼自然层 15 层(电梯层 17 2022.04.09 层)02+04 号房屋 天津市西青区学府工业区才 海澜德科技集团 2021.09.05- 3 豪江智能 智道 35 号海澜德产业园 1 号 办公 181.93 有限公司 2022.09.04 楼 24 层 2404 号 青岛市即墨区城南工业园烟 2020.06.01- 4 容科机电 宫垂江 工业 2936.00 青路 43 号 2023.12.31 青岛国际院士港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 2020.10.01- 5 豪江电子 科创加速器有限 办公 1266.48 号楼 3 楼 2027.12.31 公司 青岛国际院士港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5 2021.04.01- 6 豪江电子 科创加速器有限 办公 1266.48 号楼 3 楼 2027.12.31 公司 3-3-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 青岛顺利达工贸 2020.10.01- 7 豪江电子 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 53 号 工业 6327.45 有限公司 2027.09.30 青岛鑫诚智造产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 2020.01.01- 8 豪江模具 业园投资有限公 工业 9638 道办事处龙门路 23 号 2029.08.31 司 山东省鑫诚恒业 青岛市即墨区宁东路 168 号 2021.04.08- 9 豪江模具 办公 10 集团有限公司 鑫诚恒业大厦五楼办公室 2022.04.07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创苑路 2020.11.16- 10 容科机电 俞征、刘鑫 办公 560 98 号 1 号楼 12-1 室 2022.11.15 青岛特汇尔五金 青岛市即墨服装工业园营普 2020.10.01- 11 豪江智能 工业 5654.5 机械有限公司 路以南、马山东路以西 2026.11.30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出租方冯霞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物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创苑路 98 号 3 号楼 10-1 室)已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协 商终止,租金已付清,发行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双方不存在任何纠 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外租赁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关系合法、真实、有 效,符合国内及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租赁关系稳定,不存在产权纠纷,租赁物 上存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对外投资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设 1 家分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由 4 家分公司存续,新设分公司情况如下: 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现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核发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工商资料,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如下: 企业名称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3-3-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7AR7F869 注册地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创苑路 98 号 1 号楼 12-1-3 主要负责人 朱洪亮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 主营业务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1 年 10 月 9 日至长期 成立日期 2021 年 10 月 9 日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新设境内外子公司,境内外子公司的变化 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前述新增资产的权属证书,发行人 重要资产均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中的重大销 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销售方 客户 签约日期 有效期至 号 合同标的 江苏里高智能家居 有效期一年,到 1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丰上工业股份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2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有效期一年,到 3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GERMANY,S.A.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期后自动续期 有效期一年,到 4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MATRATZEN,S.L.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期后自动续期 东庚企业股份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5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9.12.3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3-3-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 浙江东庚金属制品 有效期一年,到 6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上海顺隆康复器材 有效期一年,到 7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德国 Vibradorm G 有效期一年,到 8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mbH 期后自动续期 杭州顿力医疗器械 有效期一年,到 9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9.01.0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革新(厦门)运动 有效期一年,到 10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器材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有效期一年,到 11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顿力集团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21.01.01 期后自动续期 平湖奈西贸易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12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1.01.16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平湖爱伦家具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13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STAR 有效期一年,到 14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INTERNATIONAL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期后自动续期 V.O.F 营口恒屹锐克斯流 有效期一年,到 15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体控制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沈阳恒屹实业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16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沈阳恒屹锐克斯流 有效期一年,到 17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体控制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在 500 万以上的销售订 单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订单标的 订单金额 订单日期 按摩电机、开关电源、电 1 江苏里高家具有限公司 8,318,350 元 2021.05.29 控盒、遥控器及配件 腿部马达、开关电源、手 2 丰上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8,091,095 元 2021.04.23 控器、控制盒及配件 LEGGETT & PLATT 驱动器、按摩电机、遥控 2,063,479.89 3 2021.06.03 GLOBAL SERVICES 器、控制盒及配件 元美元 2.重大采购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中的重大采 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3-3-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采购方 供应商 采购标的 合同金额 签约日期 有效期至 号 深圳市唯真电机 1 豪江智能 电机 以订单为准 2017.10.12 长期有效 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泰崇电气有 2 豪江智能 电机 以订单为准 2019.09.08 长期有效 限公司 惠州忠邦电子有 3 豪江智能 开关电源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长期有效 限公司 青岛乐禧电子有 4 豪江智能 线束 以订单为准 2017.11.06 长期有效 限公司 青岛东岳塑料有 5 豪江智能 塑料原料 以订单为准 2017.11.06 长期有效 限公司 青岛东林源精密 6 豪江智能 塑料件 以订单为准 2017.11.06 长期有效 塑胶有限公司 宁波庄宏亿轴承 7 豪江智能 轴承 以订单为准 2017.11.07 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 青岛九诚电子科 8 豪江智能 线束 以订单为准 2018.11.08 长期有效 技有限公司 宁波新世达精密 9 豪江智能 丝杆 以订单为准 2019.09.08 长期有效 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君泽电子有 10 豪江智能 塑料件 以订单为准 2019.09.08 长期有效 限公司 上海骏舟电器有 11 豪江智能 开关 以订单为准 2017.11.06 长期有效 限公司 即墨市三得利工 12 豪江智能 塑料件 以订单为准 2019.09.20 长期有效 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川拓电子 13 豪江智能 线束 以订单为准 2017.11.06 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 杭州利尔达展芯 14 豪江智能 电子元器件 以订单为准 2019.09.08 长期有效 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松竹铝业股 15 豪江智能 铝型材 以订单为准 2019.10.01 长期有效 份有限公司 固安恩喜友电路 16 豪江智能 电路板 以订单为准 2018.04.23 长期有效 板有限公司 3.银行授信协议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新增的银行授信协议如下: 序 授 授信银 授信额度 担保方 合同编号 币种 授信期限 担保方 号 信 行 (元) 式 3-3-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 位 青岛银 豪 802552021 高 行股份 江 授字第 00008 人民 1 有限公 120,000,000.00 2021.06.07-2022.06.07 信用 无 智 号《最高额综合 币 司台湾 能 授信合同》 路支行 豪 中国银 2021 年即中额 江 人民 保证金 豪江智 2 行即墨 字第 053 号《授 50,000,000.00 2020.05.20-2022.03.29 智 币 质押 能 分行 信额度协议》 能 注:发行人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本合 同项下所产生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信用,双方未再签署其他担保合同。 4.担保合同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新增的担保合同如下: 序 担保方 银行名称 合同编号 担保期限 担保事项 号 主合同项目下具体 为发行人向中国银行 2021 年 即 中 承 保 字 第 中国银行 授信业务项下债权 即墨分行申请最高额 1 豪江智能 011 号《保证金质押总协 即墨分行 诉讼时效届满之日 为 50,000,000 元的授 议》 止 信提供担保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关联担保情况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的情况外,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重大债权债务。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账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 法有效。 3-3-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侵权之债及其他债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 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 之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上述新增重大合同的内容 和形式合法有效,并且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金额较大的其 他应收和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 债。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发生过资产置换、重大资产收购、分立、 合并等重大资产变化事件;在可预见的近期经营规划中没有拟进行重大资产收购、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或资产出售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没有对 《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 作 3-3-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3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1 次股东 大会,自公司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4 次股东大会, 21 次董事会,13 次监事会,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 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变化如下: 1、徐英明 男,1981 年 11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 年 7 月,毕业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专业;2021 年 7 月,毕业于东 北农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历。2003 年 12 月至 2007 年 5 月,担任青岛 海尔质量保障经营公司黄岛分公司实验室负责人;2007 年 6 月至 2011 年 2 月, 担任青岛龙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质量部经理;2011 年 3 月至 2013 年 5 月,担任 青岛澳柯玛洗衣机有限公司品质部经理;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0 月,担任豪 江电器品保部经理、分厂厂长;2017 年 10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生产总监;现任 公司董事。 2、方建超 男,1982 年 10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5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2021 年 7 月,毕业于山东大学机 械设计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2005 年至 2006 年,担任青岛麦特尔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师;2006 年至 2017 年 10 月,担任豪江电器研发经理;2017 年 10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研发总监;现任公司董事。 3、王伟 3-3-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 男,1981 年 8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3 年 7 月, 毕业于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机电一体化专业;2021 年 7 月,毕业于山东大学 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2005 年 10 月至 2008 年 5 月,于青岛麦特尔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从事模具设计工作,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 9 月,于青岛精钜机械设计 有限公司从事检具设计工作,2009 年 9 月至 2017 年 10 月,于豪江电器从事结 构设计工作;2017 年 10 月至今,担任公司研发中心经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4、宫超 男,1973 年 11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级会计师。 2004 年 7 月,毕业于青岛农业大学会计学专业;2021 年 7 月,毕业于山东大学 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2005 年至 2007 年,担任青岛星辰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2008 年至 2017 年 10 月,担任豪江电器财务经理;2017 年 10 月至今,担 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没有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化,执行的 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 下: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15% 15% 25% 青岛豪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5% 25% - - 青岛容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25% 25% - - 3-3-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 青岛豪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25% 25% 20% - 豪江韩国株式会社 11% 11% 11% - 豪江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26.75% 26.75% - - 豪江日本株式会社 - - - - 容科(青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 - - - 豪江韩国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企业税税率为 10%至 25%,法人地方 所得税税率为 1%至 2.2%,因豪江韩国报告期内每年的所得额不足 2 亿韩元,适 用 10%企业所得税税率和 1%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豪江美国注册于美国佐治亚州, 适用 21%的联邦所得税税率以及 5.75%的佐治亚州的所得税税率;豪江日本社缴 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资本金及课税所得金额不同,所得税税率和计算方式会变动,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尚未产生纳税义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容科(青岛) 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所变化,具体变化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2016 年 1 月 1 日 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 50%、 150%提高至 75%、17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税【2021】第 1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 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3-3-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 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 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部分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经核查,除上述变化以外,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无其他变化,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得到有权机构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经核查,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政府补助金额 序号 项目 年度 依据文件/政府出具的证明 (元) 中小外贸企业 《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即 1 开拓国际市场 2021 285,300.00 政发[2018]23 号) 项目资金 劳动就业中心 《关于助推新旧能动转换进一步明确就 2 就业困难人员 2021 23,893.50 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 补贴 [2018]8 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 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 3 以工代训补贴 2021 99,500.00 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8 号) 2019 年度高新 《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即 4 技术企业认定 2021 300,000.00 政发[2018]23 号) 补助 《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 企业新录用培 5 2021 69,000.00 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 训补贴 〔2018〕18 号) 2020 年第四季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度及全年企业 6 2021 125,000.00 发即墨区高成长性企业评选及扶持办法 高成长奖励资 的通知》(即政办发[2019]65 号) 金 3-3-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 高成长企业奖 励基金-山东省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 7 2021 300,000.00 专精特新企业 展的意见》(青发[2020]14 号文) 奖励 2021 年度技术 《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即 8 2021 2,560,000.00 改造综合奖补 政发[2018]23 号) 2021 年度两化 《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即 9 2021 163,000.00 融合奖励 政发[2018]23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助、政府 奖励等均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 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取得 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2021 年 8 月 9 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 发行人、即墨龙泉分公司、豪江模具、豪江模具即墨北安分公司、容科机电、豪 江电子即墨分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能够按照国家及地方税 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申报各项税务并履行税款缴纳义务, 不存在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因上述情形受到立案 调查的情况。 2021 年 8 月 9 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 容科智家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自该证明出具日,能够按照国家及地方税务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申报各项税务并履行税款缴纳义务,不存在因 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因上述情形受到立案调查的情 况。 3-3-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7 月 19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 《纳税证明》,证明容科机电宁波分公司自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按期申报纳税,尚未发现因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1 年 7 月 20 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黄石税务所出具《无 欠税证明》,证明广州分公司截至 2021 年 7 月 17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2021 年 7 月 27 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精武税务所出具《证 明》,证华北分公司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系统内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2021 年 7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李沧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证明》, 证明豪江电子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暂未发现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日本、韩国、美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依照当地法律纳税,未因纳税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未因纳税问题受过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 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变动如下: 豪江模具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 号)的规定,依法组织试模设备和工艺的环保竣工自行验收手续,该项目竣工 3-3-1-46 补充法律意见书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在企业自主 公示发布系统公示,公示期为 20 个工作日,现已公示期满,验收通过。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新增取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2021 年 7 月 26 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出具《证明》,发行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说明出具日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补充核查期间不 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取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2021 年 7 月 16 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说明出具日,在其辖区内未发现发行人、豪江智能即墨龙泉分公司 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1 年 7 月 16 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至说明出具日,在其辖区内未发现容科智家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 律法规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1 年 7 月 16 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说明出具日,在其辖区内未发现容科机电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 法规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1 年 7 月 16 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说明出具日,在其辖区内未发现豪江电子即墨分公司因违反市场监 督管理法律法规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3-3-1-47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7 月 16 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说明出具日,在其辖区内未发现豪江模具、豪江模具即墨北安分公 司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1 年 7 月 19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具《证 明函》,证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其辖区内未发现容 科机电宁波分公司有违法违规的记录。 2021 年 7 月 22 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其辖区内暂未发现豪江智能广州分公 司存在被该局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021 年 7 月 28 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豪江电子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中。 2021 年 7 月 29 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20 年 8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其辖区内豪江智能华北分公司未因违反市 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用工 1.劳动合同签署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人数情况如下: 用工形式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员工人数(人) 1,266 1,142 644 485 劳务派遣人员(人) 44 57 43 3 用工总人数(人) 1,310 1,199 687 488 注:用工总人数为员工人数与劳务派遣人数之和,员工人数包含签署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及签 署劳务协议用工人员。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与上述员工(不含劳 3-3-1-4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务派遣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1,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了劳务派 遣协议。 2.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 下: 单位:人 项目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员工人数 1,251 1,127 629 480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缴纳城镇职工社保人数 1,147 1,028 596 457 ——退休返聘无须缴纳人数 16 13 15 13 ——新员工入职及原工作单位 87 85 12 9 手续未办完尚未缴纳人数 ——停薪留职无须缴纳人数 0 0 3 0 ——其他未缴纳人数 1 1 3 1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缴纳公积金人数 1,131 1,018 580 453 ——退休返聘无须缴纳人数 16 13 15 13 ——新员工入职及原工作单位 92 86 12 9 手续未办完尚未缴纳人数 ——停薪留职无须缴纳人数 0 0 8 4 ——其他未缴纳人数 12 10 14 1 注:上述员工人数和缴纳人数未包含境外子公司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境内子公司共有 1,251 名员工,公司为其中 1,147 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为其中 1,131 人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公司已为 11 名 韩国子公司的韩国籍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的国民年金等社会保险,为 1 名韩国子 公司的中国籍国内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保 险,为 1 名韩国子公司的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的国民年金等社会保险; 为 2 名美国子公司的境外员工缴纳了美国当地的社会保险。 1 公司与退休返聘员工签署劳务合同。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豪江美国法律意见书,公司与 2 名美国子公司 员工未签署劳动合同,但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并已为其纳税并缴纳社保等费用。 3-3-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劳动 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分子公 司新增取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2021 年 7 月 19 日,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 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发行人、豪江电子、容科机电、豪 江模具按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用工和社会保 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1 年 7 月 19 日,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 明豪江模具即墨北安分公司 2021 年 7 月 15 日查询系统显示未参保登记,不存在 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1 年 7 月 23 日。宁波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 证明容科机电宁波分公司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 动争议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 2021 年 8 月 3 日,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 明豪江电子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没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的劳动争议案件。 2021 年 7 月 19 日,青岛市即墨区医疗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 豪江模具、容科机电自开户以来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缴记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未受到行政处罚。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2021 年 7 月 15 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墨管理处出具《证明》, 证明发行人、豪江电子、豪江模具、容科机电按时逐月为单位员工缴纳截至 2021 年 6 月的住房公积金,未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该中心处 罚。 3-3-1-50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7 月 22 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容科机 电宁波分公司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该中心处罚。 根据日本、韩国、美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 而受到行政处罚。 3.劳务派遣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项目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劳务派遣员工 44 57 43 3 正式员工 1,266 1142 644 485 用工总量 1,310 1199 687 488 派遣员工占用工总量的比例 3.36% 4.75% 6.26% 0.61%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劳务派遣用工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因违 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劳动用工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用地情况发行以 下变化: 3-3-1-5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募投项目之一“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该募投项目用地位 于环秀街道大庙山路以东、湘江二路以南,2021 年 8 月 5 日,发行人已取得该 募投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募投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不存 在募投项目无法落实的风险。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 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 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编制,本 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部分章节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 3-3-1-52 补充法律意见书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对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主 承销商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条件,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 引用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 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可将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各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1-5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云波 黄剑锋 程 倩 年 月 日 3-3-1-5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邮编:100005 11F,Jinbao Tower,89 Jinbao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10005,P.R.China 电话(Tel): (8610)6652 3388 传真(Fax): (8610) 6652 3399 网址(Web): www.junzejun.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问询函》问题 1 关于无锡福鼎入股........................................5 二、《问询函》问题 2 关于申请前 12 个月新增股东 ...................14 三、《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关联租赁 ..............................................21 四、《问询函》问题 5 关于实际控制人拥有的其他股权 .............27 五、《问询函》问题 7 关于同业竞争 ..............................................29 8-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1-026-10-1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同意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律师 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 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 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北京市君 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 告》(以下简称为“专项核查报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前述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专项核查报告合称为原法律意见。 8-3-2-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交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406 号,以下简 称为“《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 一步查证的基础上补充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 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以下简称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中未发生 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原 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原法律意见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谨此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 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问询函》问题 1 关于无锡福鼎入股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 2017-2018 年江苏里高每年有大概 75%-80%左右由发行人供应,2020 年起 由发行人供应的产品占江苏里高采购同类产品的 100%。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18 年江苏里高采购发行人产品占同类产品的采购比例为 50%-80%, 其后各期为 80%-100%; (2)发行人与第一大客户江苏里高自 2016 年开始合作; (3)无锡福鼎有限合伙人袁桂玲与江苏里高的控股股东梦百合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倪张根系姐弟关系;无锡福鼎有限合伙人吴东申与梦百合第二大股 东、关联自然人吴晓风系父子关系,袁桂玲、吴东申于 2017 年 10 月通过增资 方式投资入股无锡福鼎,袁桂玲出资来源于弟弟倪张根借款、吴东申出资来源 于父亲吴晓风赠与。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对江苏里高供货份额在不同申报文件中存在差异的原因; (2)说明无锡福鼎成立时间、自设立以来的股权投资情况,如无锡福鼎自 设立以来仅投资发行人一家企业,说明无锡福鼎是否系专门为投资发行人而设 立,如否,请说明原因及证据; (3)结合江苏里高与发行人建立合作时间、提高对发行人采购比例时间等 说明江苏里高与发行人扩大合作与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发行人 是否存在通过引入无锡福鼎入股换取客户资源的情形,本次入股是否构成股份 支付; (4)说明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发行人前后在销售收入、销售单价、毛利率、 信用政策与结算方式上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8-3-2-5 补充法律意见书 (5)结合入股阶段与业绩变动预期、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市盈率 指标等说明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的价格公允性,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的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发行人对江苏里高供货份额在不同申报文件中存在差异的原因 1、关于保荐工作报告与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情况的说明 保荐工作报告与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中披露信息的差异如下表所示: 披露内容 保荐工作报告披露信息 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披露信息 2018 年,发行人向江苏里高家具有 限 公 司 /NISCO ( THAILAND ) 江苏里高 2017-2018 年每年有大概 CO.,LTD 销售占其同类产品采购 20-25%左右的产品被指定由 OKIN 供 发行人对江苏里 比例为 50%-80% 应,75%-80%左右由发行人供应。 高供货份额情况 2020 年,发行人向江苏里高家具有 2020 年起由发行人供应的产品占江苏 限 公 司 /NISCO ( THAILAND ) 里高采购同类产品的 100%。 CO.,LTD 销售占其同类产品采购 比例为 80%-100% 2、关于在上述两文件中有关信息披露差异的说明 因部分客户出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考虑,在访谈过程中未向保荐人透露发行 人占其采购同类产品比例的情况,而在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中深交所要求补充说明 内外销前五大客户向发行人采购占其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等内容。为促使相关客 户尽量确认前述占比情况并参考相关案例,保荐人按照以固定区间确认采购占比 的统一模板在答复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阶段向公司主要客户发送了确认邮件,减少 其对于商业秘密泄露的担忧。向相关客户发送的专项确认邮件的主要内容为: 豪 江智能向贵司销售金额占贵司同类产品采购额的比例约为?A、0-20%,B、 20%-50%,C、50%-80%,D、80%-100%。” 在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保荐人按照专项确认优先的原则,基于专项 确认的内容对江苏里高向发行人采购占其同类采购占比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8-3-2-6 补充法律意见书 而在保荐工作报告中的披露信息为保荐人对江苏里高访谈时的回复,是保荐 人首次申报前内部问询时的说明,非为答复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中的专项确认。 综上所述,在上述两文件中有关信息披露差异主要系信息披露的方式存在差 异所致,不存在披露信息相互矛盾的情形,不构成信息披露的重大差异。此外, 为了保持相关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一轮审核 问询函回复中的采购占比情况进行了修订。 (二)说明无锡福鼎成立时间、自设立以来的股权投资情况,如无锡福鼎 自设立以来仅投资发行人一家企业,说明无锡福鼎是否系专门为投资发行人而 设立,如否,请说明原因及证据 无锡福鼎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其成立后至今,除豪江智能外未投资其 他项目,系专门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的单一基金。无锡福鼎投资发行人的简要过程 如下: 工商设立/工 序号 事件 情况说明 商变更时间 有限合伙设立,奇福投资担任 2016 年 奇福投资认缴 100 万元,马翔(奇福投 1 GP 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全体 11 月 1 日 资员工)认缴 100 万元,均未实缴出资 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200 万元 奇福投资新增认缴出资 40 万元,累计 认缴 140 万元并全部实缴,占比 8.75%; 转让合伙份额同时引入新的 袁桂玲认缴出资 1,100 万元并全部实 LP 并实缴出资,全体合伙人 缴,占比 68.75%;顾章豪以 0 元受让 2017 年 2 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至 23 马翔 100 万元出资(马翔未实缴出资) 11 月 10 日 日期间实缴全部出资共 1,600 并新增认缴出资 100 万元,累计认缴出 万元 资 200 万元并全部实缴,占比 12.50%; 吴东申认缴出资 160 万元并全部实缴, 占比 10% 2018 年 无锡福鼎于 2018 年 2 月完成 无锡福鼎于 2018 年 4 月完成工商变更, 3 4 月 24 日 向发行人实缴全部出资 正式成为发行人股东 无锡福鼎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奇福投资,奇福投资为一家专业 投资机构,近年来管理的主要投资项目包括沃施股份(300483.SZ)、梦百合 (603313.SH)、东珠生态(603359.SH)、国豪股份(832707)等。采用单一基金 的模式进行项目投资,是包括奇福投资在内的中小型基金所惯常采取的模式,主 要为了方便进行投资管理。 (三)结合江苏里高与发行人建立合作时间、提高对发行人采购比例时间 8-3-2-7 补充法律意见书 等说明江苏里高与发行人扩大合作与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发行 人是否存在通过引入无锡福鼎入股换取客户资源的情形,本次入股是否构成股 份支付 江苏里高与豪江智能的有关人员于 2016 年 1 月初在拉斯维加斯举行的国际 消费电子展(CES)上相识。之后江苏里高在对比了数家驱动器生产商的产品价 格、产品性能、服务响应速度并综合考虑供应商的品牌知名度和江苏里高自身产 品定位,最终选定了豪江电器(即豪江智能业务前身)为其唯一合作方并参与到 江苏里高电动床产品的设计、研发过程中。江苏里高在 2016 年第二季度基本完 成了针对智能电动床的研发和定型,自 2016 年 9 月开始量产并交付。在 2016 年度,发行人业务前身作为其在产品研发和量产阶段的唯一供应商,在其采购同 类商品中的占比为 100%。 2017 年江苏里高电动床项目开始逐渐步入正轨,采取 ODM 模式。在江苏里 高 ODM 生产模式下,发行人及其业务前身均为其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类采购的唯 一供应商。2017 年下半年,江苏里高出于市场开拓目的,承接了部分客户的 OEM 订单,OEM 订单的客户指定采购 OKIN 品牌驱动器及其相关产品(对比 OKIN 品牌驱动产品,发行人相关产品的折扣率约为 20%)。据了解,2017 年度,因 OEM 订单导致发行人及其业务前身在江苏里高同类产品采购中的占比由 2016 年 度的 100%下降至 92%1。 2018 年,仍然因 OEM 订单的存在,江苏里高除发行人外还采购了 OKIN 品 牌的线性驱动产品,发行人占江苏里高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为 80%。但在此过程 中,发行人产品质量逐渐受到江苏里高下游客户认可,且江苏里高出于性价比和 自身盈利等因素考虑,江苏里高与境外客户开始沟通采用发行人产品替代 OKIN 品牌产品,以提升电动床产品的竞争力。2019 年,除零星采购外,发行人占江 苏里高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为 99.7%。2020 年,剔除用于以前年度产品维护的备 件采购(金额为 4.78 万元),发行人占江苏里高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为 100%。 1 在保荐工作报告中,保荐人根据对江苏里高的访谈披露发行人及其业务前身在江苏里高 2017 年度的同类 采购占比为 75%-80%,后据进一步访谈确认,因受访人对 2017 年的采购情况的记忆与 2018 年相混淆,其 误报了 2017 年的大致采购比例。根据江苏里高提供的采购详细数据显示,2017 年其对发行人及其业务前 身的采购占其同类采购的比例为 92%。特此说明并订正。 8-3-2-8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1 年,发行人占江苏里高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为 99.6%。 从上述双方合作历程来看,发行人自 2016 年起就因良好的定制化能力和经 营能力得到了江苏里高的认可,在江苏里高能够自主决定合作对象的 ODM 订单 领域,发行人始终是其唯一的驱动产品供应商。从具体采购情况来看,江苏里高 存在从 2019 年初开始提高发行人采购比例的情况——即从 2018 年的 80%提高到 2019 年的 99.7%直至 2020 年的 100%、2021 年的 99.6%,此时点距无锡福鼎初 步确定入股意向的 2017 年上半年、决定入股的 2017 下半年已过去一年有余,相 关采购占比的提升是建立在发行人产品得到江苏里高下游客户的认可以及江苏 里高不断提升自身电动床产品竞争力的考量之上,双方合作的扩大是基于长期合 作渊源的正常商业选择,与无锡福鼎的入股并无关联,发行人亦不存在通过引入 无锡福鼎换取新的客户资源的情况。 综上,江苏里高与发行人扩大合作与无锡福鼎入股并无关联,发行人引入无 锡福鼎不存在换取客户资源的情况,因此无锡福鼎的本次入股行为不构成股份支 付。 (四)说明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发行人前后在销售收入、销售单价、毛利率、 信用政策与结算方式上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无锡福鼎于 2017 年 10 月底完成募资,于 2018 年 2 月完成向发行人缴纳出 资,于 2018 年 4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式成为发行人股东。为便于分析比 较,在此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入股前后相关数据的对比分割点,具体情况 如下: 入股前 入股后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智能线性 驱动产品 3,799.51 4,764.68 11,361.95 15,112.06 15,579.51 销售收入 (万元) 智能线性 驱动产品 / / / / / 销售单价 (元/套) 毛利率 / / / / / 8-3-2-9 补充法律意见书 每月 30 日前完 成上月 26 日至 本月 25 日对账 每月 30 日前完成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对账工作,并将发票 工作,并将发 信用政策 寄送给客户,客户收到发票之日起,2018 年 30-60 日内结清 票寄送给客 款项,2019 年至 2021 年 60 日内结清款项 户,客户收到 发票之日起 30 日内结清款项 结算方式 银行转账 注 1:2018 年-2021 年智能线性驱动产品销售收入统计口径为发行人向江苏里高、NISCO (THAILAND)CO.,LTD.销售智能线性驱动产品形成的销售收入,不含销售模具等其他产 品的销售收入。此外,因向 NISCO(THAILAND)CO.,LTD.销售形成的收入属于外销收入, 相关收入未在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披露内销客户数据时江苏里高的相关数据中体现。 注 2:2017 年发行人及其业务前身均向江苏里高供货,在此将两公司数据合并后列示,相关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上述单价及毛利率数据已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与江苏里高于 2016 年开始合作,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公司向江苏 里高销售的金额有所增长,主要系江苏里高的电动床业务销售规模取得明显增长 且双方合作持续加深所致。根据公告信息,梦百合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2021 年电动床生产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件、万套 梦百合电动床业务 期间 豪江智能向江苏里高销售套数 生产量 销售量 2021 年 40.24 50.08 41.11 2020 年 39.85 41.64 39.83 2019 年 33.17 25.05 28.51 2018 年 15.45 15.02 15.32 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智能线性驱动销售单价与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主 要原因系江苏里高在 2018 年正处于培养客户、抢占市场份额的关键阶段,其向 发行人采购了一批不带控制器的基础款单马达产品用于生产一批低价格、可用于 下游促销的电动床产品,以便建立品牌知名度并带动其他产品的销售,同时磨合 其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该批产品占当年销量的 32.44%,对 2018 年当期的销 售价格及毛利率均有较大影响。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信用政策有所变化,主 要原因系江苏里高将电动床的生产逐渐转移至其泰国生产基地,发行人产品从实 际出厂到电动床产线的运输周期变长,因此江苏里高与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国内电 8-3-2-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动床原材料供应商整体协商调整了信用期。另外,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结算 方式无变化,均为银行转账。 综上,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后,公司与江苏里高的交易金额逐步扩大、销售单 价与毛利率有所波动、信用政策有所变化,均基于正常的商业逻辑、企业合作模 式及发展战略,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五)结合入股阶段与业绩变动预期、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市盈 率指标等说明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的价格公允性,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的原因 1、关于无锡福鼎入股情况的说明 无锡福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奇福投资于 2016 年与发行人团队相识后,奇福 投资对发行人及其所处的线性驱动行业产生了浓厚兴趣,在对发行人的管理团队、 生产经营能力、研发能力以及行业发展前景等进行了持续的调研和深度研究后, 开始与发行人就入股事宜进行沟通,并最终在 2017 年上半年就入股价格等关键 事项与发行人达成初步意向——即适当考虑双方洽商入股前豪江电器 2016 年的 盈利能力,双方主要以发行人线性驱动业务 2017 年度的业绩预期 2,200 万元为 估值基础,同时参考投资行业普遍给予制造业企业 8-12 倍的市盈率估值水平, 并充分考虑无锡福鼎的投资风险、投资年限等因素后,最终确定无锡福鼎的入股 估值的市盈率为 10 倍。之后,奇福投资寻找到有意投资发行人的 LP 后,决定 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2、关于无锡福鼎入股价格公允性的说明 (1)入股阶段及估值业绩基础 发行人与无锡福鼎商定入股的过程主要发生在 2016 年末至 2017 年上半年。 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而言,发行人处于打开线性驱动主要市场——即欧美市场的初 期,其进入海外客户的供应商名录时间不长,稳定、高质供货能力尚待进一步考 验,且持续开拓市场能力仍需观望。从无锡福鼎入股角度考虑,其对发行人的投 资属于由企业创业期过渡至成长期的一次投资,综合考虑其投资风险、投资年限 等因素后,应属于 PE 类的早期投资。 8-3-2-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发行人与无锡福鼎商定入股价格的过程,双方可供参考的实际业绩即为 豪江电器 2016 年度的业绩。豪江电器在 2016 年度处于在欧美市场打开局面的初 期,当年盈利不足千万,其 2016 年度的业绩不能完全体现发行人线性驱动业务 的未来业绩前景。因此,双方主要以发行人在 2017 年度的业绩变动预期做为市 盈率估值法中的净利润基础。在双方商定入股的阶段,发行人境外主要客户群体 尚待稳定、下单量有待提升;同时发行人主要通过租赁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经营 场所的品质和稳定性有所欠缺,且短期内无法解决,所以发行人根据其 2016 年 度的实际业绩,并结合在手订单、预计订单情况,合理预计其 2017 年度业绩为 2,200 万元。发行人和豪江电器的线性驱动业务在 2017 年合并口径的净利润(未 经审计)为 2,582.44 万元,与发行人的业绩变动预期基本一致。 (2)同行业并购重组情况及无锡福鼎入股的市盈率指标说明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下的智能线性驱动子行业,经查询 相关公开,目前国内同行业企业针对线性驱动企业的并购重组情况如下: 单位:万欧元、万元、倍 并购前 市盈 并购方 时间 并购标的 标的主营业务 估值情况 业绩 率 捷昌驱动 LEG 及其 可调家具驱动系统 2021.05 7,919.84 685.401 11.56 (603583.SH) 下属公司 的研发、生产、销售 电子元器件、驱动控 嘉兴亿诺 麒盛科技 制器、电动驱动器、 2015.06 电子科技 1,001.47 92.462 10.83 (603610.SH) 电源适配器的研发、 有限公司 制造、加工、销售等 智能家居设计、研 江苏钰龙 发,智能沙发配件、 敏华控股 2017.12 智能科技 智能椅配件、智能床 30,000 5,6003 5.36 (1999.HK) 有限公司 配件、电机、电子元 器件生产、销售等 中位数 10.83 平均值 9.25 注 1:因 LEG 及其下属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1,212,000 欧元,因此以其 2019 年度净利润作 为市盈率计算的基础。 注 2:因嘉兴亿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净利润、2015 年度净利润均为负值,因此以 其 2013 年度净利润作为市盈率计算的基础。 注 3:因敏华控股收购日为 2017 年的 12 月,其仅公告了江苏钰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7 年 1-11 月的业绩情况,所以此处仅列示江苏钰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7 年 11 月末的 净利润指标。 8-3-2-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充分协商,无锡福鼎按照 10 倍市盈率,以公司投前 2.2 亿元的估值完成 了对发行人的增资。无锡福鼎入股的市盈率指标与同行业并购重组的市盈率水平 的中位数基本一致且高于平均值。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投资风险、投资期限、投资阶段及业绩变动预期等因素, 无锡福鼎以与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基本一致的指标对发行人进行了估值 并予以投资,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的价格具有公允性,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中介机构对客户采购情况进行专项确认的邮件和访谈笔录等资料; 2、对无锡福鼎执行事务合伙人奇福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就无锡福鼎的设立、入股过程和有关事项进行访谈,同时查阅无锡福鼎的工商登 记资料、相关合伙人投资的资金流水、奇福投资的项目情况表、豪江智能的增资 入账凭证等资料; 3、对江苏里高有关负责人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江苏里高电动床业务开 展历程、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及相关交易细节等进行访谈,并获取江苏里高采购 明细数据等资料;查阅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发行人与江苏里高签订的销售合同, 了解合同中约定的销售价格、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等条款;获取发行人及其业务 前身与江苏里高的交易明细数据,分析在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销售收入、销售 价格、销售毛利率等存在差异的原因; 4、查阅相关同行业及下游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资料,确认同行业并购 重组案例的市盈率情况,并与无锡福鼎入股价格进行比较确定公允性。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保荐工作报告和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信息披露差异主要系信息披露 的方式存在差异所致,不存在披露信息相互矛盾的情形,不构成信息披露的重大 8-3-2-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差异。 2、无锡福鼎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其成立后至今,除豪江智能外未投 资其他项目,系专门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的单一基金。无锡福鼎的普通合伙人和执 行事务合伙人系奇福投资,奇福投资为一家专业投资机构,近年来管理多个投资 项目。 3、江苏里高与发行人扩大合作与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发行人 不存在通过引入无锡福鼎入股换取客户资源的情形,本次入股不构成股份支付。 4、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后,公司与江苏里高的交易金额逐步扩大,信用政策 有所变化,系基于正常的商业逻辑和企业合作模式,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5、综合考虑投资风险、投资期限、投资阶段及业绩变动预期等因素,无锡 福鼎以与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基本一致的指标对发行人进行了估值并予 以投资,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的价格具有公允性,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 二、《问询函》问题 2 关于申请前 12 个月新增股东 申报材料显示: 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因增资扩股新增股东 5 名,分别是聊城昌润、 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启辰资本、顾章豪,其中聊城昌润与里程碑创投存在 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顾章豪是无锡福鼎第二大有限合伙人,里程碑创投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迈通创业之法定代表人盖洪波为发行人现任监事。 请发行人: (1)说明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的控制权情况,与发行人主要 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说明顾章豪与发行人第一大客户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或利益 往来,其成为无锡福鼎有限合伙人的渊源、入股时间及资金来源,2020 年 6 月 其未通过无锡福鼎而是以本人身份继续投资发行人的原因及资金来源; 8-3-2-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3)结合入股阶段与业绩变动预期、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市盈率 指标等说明最近一次投资者增资入股发行人的价格公允性,认定入股价格不存 在异常的原因; (4)说明盖洪波担任发行人监事的时间、提名人及履行的法定程序。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的控制权情况,与发行人主 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的控制权情况 (1)聊城昌润的控制权情况 ① 从日常经营管理角度 根据聊城昌润的《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基金事务享有独占 及排他的执行权,全面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工作。因此,聊城昌润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为昌润齐心为聊城昌润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昌润齐心无董事会,其控股股东为山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山 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昌润创投的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均应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目前昌润创投的直接或间接 股东中,无任何一方能够控制 2/3 以上表决权。 根据聊城昌润出具的说明,目前昌润创投的董事会由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吕乃涛控制,为昌润创投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昌润齐心实际控制人为 自然人吕乃涛。 ② 从投资决策这一核心事务角度 根据聊城昌润的《合伙协议》,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普通合伙人提 交的投资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及利益冲突事项,因此为核心事项决策机构。根据 8-3-2-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 名成员组成2,各合伙人可 推荐 1 名委员,一人一票进行表决,无一票否决权。其中吕乃涛通过裕昌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昌润控股、昌润齐心控制 3 个席位,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通过聊城昌润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控制 1 个席位,聊城盈和企业管 理(有限合伙)3控制 1 个席位,但《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规定,投 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事项需 4 票以上通过。通过前述安排,无任何一方能够对聊城 昌润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拥有控制权。 综上,从日常经营管理角度,聊城昌润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吕乃涛,从核心 事务决策角度,无一方能够对聊城昌润加以控制。聊城昌润已出具说明,对前述 事项予以确认。 (2)里程碑创投的控制权情况 ① 从日常经营管理角度 根据里程碑创投的《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 事务,运营和管理合伙企业的资产,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因 此,里程碑创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迈通创业为里程碑创投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迈通创业的控股股东为盖洪波,其持有迈通创业 75%的股权,并担任迈通创业法 定代表人,为迈通创业的实际控制人。 ② 从投资决策这一核心事务角度 里程碑创投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里程碑创投《合伙协议》,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议决策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投资方案及管理制度、监控投资进度和风险, 按照每人一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决策,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即可审议 通过。目前,里程碑创投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人组成,其中 2 名委员由普通合 伙人迈通创业提名,1 名由青岛里程碑昌润投资有限公司提名,因此盖洪波能够 控制里程碑创投的核心事务决策。 综上,无论从日常经营管理角度亦或核心事务决策角度,里程碑创投实际控 2 目前聊城昌润共有 6 名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聊城市财信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推荐委员。 3 聊城盈和企业管理(有限合伙)有两名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李意,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山东 盈和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有两自然人股东李伯浛及李阳,控股股东李伯浛持股 95%。 8-3-2-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制人为盖洪波。里程碑创投已出具说明,对前述事项予以确认。 (3)松嘉创投的控制权情况 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松嘉创投 63.64%的股权,系松嘉 创投的控股股东。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股东李美 英,其持有 65.96%的股权。 综上,李美英为松嘉创投的实际控制人。松嘉创投已出具说明,对前述事项 予以确认。 2、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及其主要关联方以及三家机构的对 外投资情况,结合对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及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 商的访谈,并由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出具《无关联关系确认函》予 以确认,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及其主要关联方、对外投资企业与发 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说明顾章豪与发行人第一大客户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或利 益往来,其成为无锡福鼎有限合伙人的渊源、入股时间及资金来源,2020 年 6 月其未通过无锡福鼎而是以本人身份继续投资发行人的原因及资金来源 经核查,顾章豪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致 行动人,该公司在 2020 年至 2021 年期间承建了江苏里高之母公司梦百合的办公 楼装修工程,工程金额约 4,000 万元,占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约 1.81%。除此之外,顾章豪与发行人第一大客户江苏 里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或利益往来。 如上所述,顾章豪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致行动人,2017 年 4 月,奇福投资成立无锡福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通过新 三板市场定向增发入股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二者相识。顾 章豪基于对奇福投资专业能力的信任,在了解发行人相关情况后,决定通过奇福 投资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锡福鼎参与对发行人的投资。顾章豪入股无锡福鼎 8-3-2-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时间为 2017 年的 10 月,其投资无锡福鼎的资金来源于其个人资金。 之后,顾章豪以自然人身份对发行人进行投资主要是长期看好发行人发展前 景。顾章豪以本人身份继续投资发行人的资金主要来自于父亲(为南京国豪装饰 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赠与以及自有资金。因 2020 年投资发行人的决策阶段为 2020 年初的疫情期间,无锡福鼎部分投决会成员以 及合伙人对跟投项目存在不同看法,同时相关合伙人筹集资金需要时间,因此无 锡福鼎无法在短期内协调各方就跟投一事达成一致,所以顾章豪以自然人身份参 与了 2020 年 6 月对发行人的投资。 (三)结合入股阶段与业绩变动预期、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市盈 率指标等说明最近一次投资者增资入股发行人的价格公允性,认定入股价格不 存在异常的原因 发行人与里程碑创投等最近一次投资者商定入股的过程主要发生在 2019 年 末至 2020 年上半年。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而言,发行人已相对较为成熟,拥有稳 定的客户群及经营能力。从里程碑创投等最近一次投资者入股角度考虑,其对发 行人的投资属于在企业成长期的一次投资,综合考虑其投资风险、投资年限等因 素后,应属于 Pre-IPO 投资。 基于发行人与里程碑创投等最近一次投资者商定入股价格的过程,双方可供 参考的实际业绩即为发行人 2019 年度的业绩。发行人经审计的 2019 年度扣非前 净利润为 6,257.04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 7,065.97 万元(剔除了股份支付费用和 其他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但是在发行人与里程碑等投资者沟通的过程中,2020 年 1 月末新冠疫情开始爆发,其时停工停产,未来市场需求不明,对发行人预期 业绩的判断造成了极大障碍。基于此,为了尽快完成融资,增加企业在疫情期间 的抗风险能力,发行人与里程碑创投等投资者决定以 2019 年度实现 6,500 万元 净利润为基础(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对公司进行估值,摒弃不确定性的影 响。前述净利润值为管理层当时的预测数,与实际审计数相差较小。 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情况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 1.关于无锡福 鼎入股”之“(五)结合入股阶段与业绩变动预期、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 8-3-2-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市盈率指标等说明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的价格公允性,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的原 因”之“2、关于无锡福鼎入股价格公允性的说明”。经充分协商,里程碑创投等 最近一次投资者按照 11.5 倍市盈率,以公司投前 7.56 亿元的估值完成了对发行 人的增资。里程碑创投等最近一次投资者入股的市盈率指标与同行业并购重组的 市盈率水平的最高值基本一致,且高于中位数和平均值。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投资风险、投资期限、投资阶段及业绩变动预期等因素, 里程碑创投等最近一次投资者以与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基本一致的指标 对发行人进行了估值并予以投资,里程碑创投等最近一次投资者入股发行人的价 格具有公允性,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 (四)说明盖洪波担任发行人监事的时间、提名人及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盖洪波在 2020 年 7 月 20 日 经股东大会选举当选为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根据发行人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向股 东大会提名盖洪波担任发行人监事。 选举产生公司监事盖洪波履行了以下法定程序: 1、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提名、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关于选举盖洪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的议案》对选举盖洪波为监事一事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提名盖洪 波为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流程遵循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2020 年 7 月 3 日发行人董事会向发行人各股东发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董事会召集定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在公司办公室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告知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向各位 股东发出通知的时间、内容、程序等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准时召开,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出席本次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均依法出具了书面授 权委托书,发行人董事长宫志强担任大会主席并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议案予以审议,《关于选举盖洪波先生为公司第 8-3-2-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95 万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选举盖洪波为公司监事合法、有效。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投决会议事规则、工商登记材料、股权穿透图、董监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对 外投资情况说明等资料;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上层穿透至自然人、 政府机关部门、事业单位的法人股东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董 监高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2、对顾章豪、无锡福鼎执行事务合伙人奇福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就顾章豪以 本人身份跟投一事进行了访谈,取得并查阅了顾章豪两次入股时的资金流水、赠 与说明、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等资料;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络查询途径,查 询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及其主要关联方;访谈聊城昌润、里程碑 创投、松嘉创投并结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访谈,对其双方之间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进行确认;并取得了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出具的《无关 联关系确认函》; 4、取得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的增资协议,并就入股过程对相 关机构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 5、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等文件。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从日常经营管理角度,聊城昌润实际控制人为吕乃涛,从核心事务决策 8-3-2-20 补充法律意见书 角度,无一方能够对聊城昌润加以控制;里程碑创投实际控制人为盖洪波;松嘉 创投实际控制人为李美英,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及其主要关联方、 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2、除顾章豪父亲控制的公司承建了江苏里高母公司的装修工程外,顾章豪 与发行人第一大客户江苏里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或利益往来,其入股发 行人的相关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家族赠与,以自然人身份继续投资发行人具有 合理性。 3、综合考虑投资风险、投资期限、投资阶段及业绩变动预期等因素,里程 碑创投等最近一次投资者以与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基本一致的指标对发 行人进行了估值并予以投资,里程碑创投等最近一次投资者入股发行人的价格具 有公允性,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 4、盖洪波自 2020 年 7 月 20 日起担任发行人监事,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宫志强提名,已履行监事选任的法定程序。 三、《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关联租赁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的厂房和土地,2018 年房屋租金 23 万元,2019 年、2020 年 6 月以后房屋和土地年租金为 40 万元; (2)根据发行人与宫垂江签署的租赁协议,发行人虽为租赁厂房、土地但 实质为租赁土地之上的厂房等建筑物,因此按租赁厂房的建筑面积计算,2018 年的日租赁价格为 0.21 元/㎡,2019 年至 2021 年的日租赁价格为 0.37 元/㎡,租 赁价格具有公允性。 请发行人说明: (1)发行人与宫垂江是否就 2020 年 1-5 月租赁期间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 金,如是,说明招股说明书和回函未予以披露的原因,如否,说明原因及合理 性; 8-3-2-21 补充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以来租金未进行调整的原因,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工业房产的 价格与向其他方租赁工业房产的价格及变动趋势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结合前 述因素论证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房产价格的公允性。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与宫垂江是否就 2020 年 1-5 月租赁期间签订租赁合同、支付 租金,如是,说明招股说明书和回函未予以披露的原因,如否,说明原因及合 理性 发行人与宫垂江在 2020 年 1-5 月租赁期间未签订租赁合同且未支付租金, 主要原因在于: 2020 年 1-3 月:发行人自建新厂区于 2019 年底已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 开始进行内部装修,拟于 2020 年第一季度尽快由租赁宫垂江之厂房搬迁至新厂 区,双方预计租赁协议到期后发行人后续实际占用宫垂江厂房的时间较短,因此 未签署续租协议并拟按实际占用时间结算租赁费用。之后,2020 年 1 月新冠疫 情爆发,发行人未按原计划搬迁,延长了占用宫垂江厂房的时间。考虑到发行人 超预期占用厂房为受疫情影响所致,且国家号召在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经双方协 商,发行人不再支付因受疫情影响而超预期占用宫垂江厂房的房租。 2020 年 4-5 月: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全部完成搬迁工作,自 2020 年 4 月起 未实际使用宫垂江的厂房。之后,2020 年 6 月发行人设立子公司容科机电,由 容科机电向宫垂江租赁厂房并开展运营。 综上,发行人 2020 年 1-5 月租赁期间未签订租赁合同且未支付租金一方面 是受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影响,另一方面亦是根据发行人的实际占用情况, 具有合理性。 (二)2019 年以来租金未进行调整的原因,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工业房产 的价格与向其他方租赁工业房产的价格及变动趋势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结合 前述因素论证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房产价格的公允性 8-3-2-22 补充法律意见书 1、2019 年以来租金未进行调整的原因 2019 年底发行人与宫垂江租赁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租,2020 年 6 月由容科机 电与宫垂江新订立租赁合同,延续此前的合作关系。鉴于发行人租赁宫垂江厂房 的价格已由 2018 年度的 23 万元/年调整为 2019 年度及之后的 40 万元/年,2019 年度租金涨幅较大,接近翻倍;同时,发行人及容科机电在 2019 年至 2021 年的 日租赁价格为 0.37 元/㎡,较发行人向其他方租赁工业房产的价格处于较高区位 ——2019 年发行人向其他方租赁工业房产价格为 0.17 元/㎡/日~0.39 元/㎡/日、 2020 年为 0.17 元/㎡/日~0.39 元/㎡/日、2021 年为 0.17 元/㎡/日~0.41 元/㎡/日, 且自 2019 年以来该租赁物业周边厂房租赁价格未发生明显增长,因此发行人向 宫垂江租赁厂房价格自 2019 年以来未做调整。 2、对比其他租赁厂房价格及变动趋势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发行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在青岛市即墨区范围内,除宫垂江厂房外,发 行人向其他方租赁厂房情况如下: 序 房屋 租赁面积 承租人 出租人 位置 租赁期限 租金价格 号 用途 (㎡) 青岛爱斯希 青岛北部工 第一年为 45 万元(0.32 2018.06.10-2 1 发行人 机械有限公 业园龙泉河 工业 3,894.39 元/㎡/日),第二年起 55 023.06.09 司 三路 4 号 万元/年(0.39 元/㎡/日) 青岛顺利达 2017.10.01-2 工贸有限公 青岛市即墨 发行人、 027.09.301; 39 万元/年(0.17 元/㎡/日) 2 司、青岛田 区墨城路 工业 6,327.45 2020.10.01-2 2 豪江电子 丰投资有限 59-7 号 025.09.30 公司 山东省青岛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青岛鑫诚智 市即墨区北 31 日 128 元/㎡/年(0.35 2020.01.01-2 3 豪江模具 造产业园投 安街道办事 工业 9,638.00 元/㎡/日) 3 ,2021 年起 029.08.31 资有限公司 处龙门路 134.4 元/㎡/年(0.37 元/ 23 号 ㎡/日),每 3 年递增 5% 第 1 年 140 元/㎡/年(0.38 青岛特汇尔 青岛市即墨 元/㎡/日),第 2 年 150 2020.10.01-2 4 豪江智能 五金机械有 区营普路 工业 5,654.52 元/㎡/年(0.41 元/㎡/日), 026.11.30 限公司 345 号 第 3-6 年 160 元/㎡/年 (0.44 元/㎡/日) 注 1:发行人与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在 2017 年 10 月 1 日订立了租赁期限为 10 年的租 赁合同,供电子生产车间使用,后发行人因生产规模扩大,以原电子生产车间为基础新设子 8-3-2-2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豪江电子,由豪江电子与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重新签署租赁合同,除签约主体变更 外,其他合同约定不变。 根据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青岛顺 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将上述第 2 项房地产转让给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根据青岛田丰投资有 限公司与豪江电子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同意 豪江电子继续租赁使用上述第 2 项厂房,租赁期调整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因豪江电子此 前已向原出租方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缴纳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租赁费用,青岛田丰投 资有限公司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向豪江电子收取租赁费用,租赁费用金额保持不变。 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关联方控制的企业。 注 2:发行人向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原本厂房状况较差,经协商,发行人自 愿承担整修费用并长期租赁,故出租人同意合同价格给予一定优惠,最终发行人为整修该处 厂房支出 189.96 万元,因此该处厂房租赁的合同价格虽较之市场水平偏低,但具有合理原 因,如将整修费用分摊至 8 年租赁期限,则实际租赁价格折算为 62.75 万元/年(0.27 元/㎡/ 日)。 注 3:发行人与青岛鑫诚智造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自 2020 年 5 月 1 日开始计收 租金。 (1)租金价格 1)2018 年初,发行人除租赁宫垂江厂房以外,在同地区同时期仅租赁青岛 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厂房,租赁价格为 0.17 元/㎡/日,该处厂房原本厂房状况 较差,发行人承租后需承担整修费用。自 2017 年 10 月租赁期开始至当年末,共 支出整修费用共 101 万元(另在 2020 年至 2021 年发生整修费用 88.96 万元), 如将在同时期发生的整修费用分摊至 10 年租赁期限,则实际租赁价格折算为 49 万元/年(0.21 元/㎡/日)。该价格与 2018 年期间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厂房的价 格 0.21 元/㎡/日一致; 2)2018 年中旬,发行人与青岛爱斯希机械有限公司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 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租赁价格为 0.32 元/㎡/日,2019 年下半年调至 0.39 元/㎡/日。2018 年底发行人与宫垂江原合同到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价格调 整至 0.37 元/㎡/日,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厂房价格与租赁该处厂房价格原本有一 定差距,但发行人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租赁价格,调整后报告期内两者价格整 体处于同一水平; 3)2020 年初,发行人向青岛鑫诚智造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新租赁厂房租赁 价格为 0.35 元/㎡/日,至 2021 年即调整至 0.37 元/㎡/日,该处租赁房产与发行 人向宫垂江租赁厂房在报告期内的租金整体处于同一水平; 8-3-2-24 补充法律意见书 4)2020 年 10 月,发行人向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新租赁厂房,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0 月的租赁价格为 0.38 元/㎡/日,该处租赁房产与发行人向 宫垂江租赁厂房在报告期内的租金整体处于同一水平。 综上,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厂房的价格在报告期内与向其他方租赁工业厂房 价格整体处于同一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租金变动趋势 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厂房的价格变动与发行人向其他方租赁厂房价格的变 动趋势具体如下: 单位:元/㎡/日 出租方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宫垂江 0.21 0.37 0.37 0.37 青岛爱斯希机械有限公司 0.32 0.32~0.39 0.39 0.39 青岛鑫诚智造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 / 0.35 0.37 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 0.38 0.38~0.41 注:发行人向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在 2017 年已签署 10 年租赁,后与青岛田 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将租赁期间调整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租赁价格按照合同 约定不再进行调整,此处未再纳入比较。 通过上表可知,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厂房价格自 2019 年调整为 0.37 元/㎡/ 日后,2020 年未再调整价格,原因前文已作解释,在此不再赘述;2020 年签署 的租赁合同期限为 3 年且租金固定,故 2020 年至 2021 年租赁价格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向青岛爱斯希机械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价格同样在 2019 年发生了一次调 整,增加至 0.39 元/㎡/日后,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未再调整价格。 发行人另外租赁的两处厂房因起始时间为 2020 年,故无法体现 2019 年的租 金变化情况,但从其 2020 年至 2021 年的租金变化情况来看,两处厂房均在 2021 年出现微调,其中向青岛鑫诚智造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租赁的价格在 2021 年初 调整至与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厂房价格一致,根据合同约定,该租赁价格将维持 3 年。而发行人向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的价格在起始年份与发行人 向宫垂江租赁厂房价格基本一致,至 2021 年 10 月方调整至 0.41 元/㎡/日,主要 因该处房产较新,因此约定了一定的租金上浮机制。整体来看,两处厂房价格虽 有变化,但主要因房产本身新旧导致的差异,属正常范畴。 8-3-2-25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发行人租赁房产价格趋势整体呈现出租赁关系开始的初期进行一次或 多次调整,合作关系稳定后的中后期则维持较长时间稳定的特点。发行人向宫垂 江租赁厂房价格的变动趋势与向其他方租赁厂房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不存在 较大差异。 3、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房产价格的公允性 经过比较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工业厂房价格与同时期发行人向周边其他方 租赁厂房的价格,以及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工业厂房价格变动与发行人向其他方 租赁工业厂房价格变动趋势,可以看出: (一)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房产价格在同时期对比向其他方租赁厂房价格, 整体处于同一水平; (二)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房产价格总体随行就市,跟随市场变动情况进行 调整,价格变化趋势与向其他方租赁厂房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且符合发行人租赁 房产的整体调价特点; (三)经查询公开租赁信息并经周边实地询价,宫垂江出租厂房所处的环秀 街道工业厂房目前日租赁价格为 0.2-0.8 元/㎡,考虑到房屋建造时间、通货膨胀 等因素,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的厂房价格位于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区间内。 因此,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房产价格定价公允。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宫垂江之间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资料, 并实地走访租赁场所,了解租赁物的基本条件、周边环境、生产经营场所的用途 等情况;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于向宫垂江租赁房产及搬迁情况的说明、出租方 关于出租情况的说明,结合自建厂房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了解实 际搬迁情况、超预期占用房产期间的双方协商情况; 8-3-2-26 补充法律意见书 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青岛爱斯希机械有限公司、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 公司等其他方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并实地走访租赁场所,了解 租赁物的基本条件、周边环境、生产经营场所的用途等,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 走访等方式调研租赁房产附近房屋租赁市场的价格。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在 2020 年 1-5 月与宫垂江未签署租赁合同且未支付租金,具有合 理原因; 2、2019 年以来租金未进行调整具有合理原因,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工业房 产的价格与向其他方租赁工业房产的价格及变动趋势不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向 宫垂江租赁房产的价格公允。 四、《问询函》问题 5 关于实际控制人拥有的其他股权 申报材料显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青岛昊尔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青 岛泰信包装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分别于 2016 年、2020 年被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 的企业收购,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上述企业的原因,上述企业与发行人 及其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如是,说明相关资金往来情况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上述企业的原因,上述企业与发行人 及其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如是,说明相关资金往来情况及合理性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收购有关企业的原因 (1)昊尔泰针织 8-3-2-27 补充法律意见书 昊尔泰针织原有两名股东,其一宫振清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姨母,另一股 东宋永玉为宫志强姨父,2016 年因经营困难,原股东欲出售股权。该企业在即 墨城南工业园发展多年,已建成工业厂房和成熟的配套设施,可落地各类型的工 业生产项目。 因此,基于昊尔泰针织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且同时可对亲人予以帮扶,宫志 强决定收购昊尔泰针织股权。宫志强收购昊尔泰针织后,该厂房所在区域被纳入 拆迁范围,故未实际开展经营。 (2)泰信包装 泰信包装原股东为韩国古文堂印刷株式会社,从事印刷行业 50 余年,于 2004 年设立该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主要为韩国知名在华企业,如三星等提供配套服务。 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泰信包装已建成现代化的生产车间,具备成熟的生产条件, 具备一定投资价值。2020 年,泰信包装原股东基于泰信包装服务的在华韩资企 业已逐步撤离中国搬迁至越南从而销售大受影响的现实,拟调整经营战略随下游 客户转移,因此拟出售该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经人介绍了解相关情况后,经 实地考察后认为该企业具备一定投资价值,遂决定收购该企业。宫志强收购泰信 包装后,其生产场所已租赁给关联企业泰信冷链开展经营活动。 2、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的资金往来 经核查昊尔泰针织、泰信包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结合发行人的 客户、供应商名单,昊尔泰针织、泰信包装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不存在资 金往来。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昊尔泰针织、泰信包装的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访谈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及相关人员了解其收购昊尔泰针织、泰信包装的背景和原因; 2、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收购昊尔泰针织、泰信包装股权的协议文本、付 款凭证等资料; 8-3-2-28 补充法律意见书 3、查阅青岛昊尔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青岛泰信包装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的 银行流水确认其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同时核查发行人 的银行流水予以印证。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收购昊尔泰针织、泰信包装具有合理原因,上述企业与发 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不存在资金往来。 五、《问询函》问题 7 关于同业竞争 招股说明书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报告期内豪江电器仍有少部分向发行人采购并向原有客户销售线性驱动产 品的情况,2018 年、2019 年、2020 年豪江电器向发行人采购的金额分别为 244.85 万元、10.47 万元及 0.07 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各期豪江电器向客户销售线性驱动产品的收入或毛利金额 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金额的比例; (2)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 定,说明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豪江电器向客户销售线性驱动产品的收入或毛利金额 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金额的比例 报告期各期豪江电器向客户销售线性驱动产品的收入或毛利金额及占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金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8-3-2-2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豪江电器线性驱动产品收入 9.29 2.55 0.00 豪江电器线性驱动产品成本 7.25 2.00 0.00 豪江电器线性驱动产品毛利 2.03 0.55 0.00 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 50,794.38 62,176.01 75,651.23 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 37,554.86 45,235.29 57,570.70 发行人毛利 13,239.53 16,940.72 18,080.53 收入占比 0.02% 0.00% 0.00% 毛利占比 0.02% 0.00% 0.00% 注:上表列示的产品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且豪江电器 2020 年另有退回保证金交易 2 万元。 (二)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 定,说明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申 请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时,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 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 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 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竞争方的 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 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 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 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 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结合上述规定,报告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豪江智能与豪江电器签署的《资产收购意向性协议》、《资产收购协议》 等文件的约定以及下游部分客户的要求,豪江电器可向其部分原有客户在已签署 销售合同或订单的既有合作期限内,向豪江智能采购并继续向原有客户销售线性 驱动器产品,一旦合作期限届满,豪江电器应无条件终止合作关系并停止向有关 客户供货,故报告期内豪江电器仍有少部分向豪江智能采购并向原有客户销售线 性驱动产品的情况,但未进行智能线性驱动业务的生产、研发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8-3-2-30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自 2017 年 10 月 6 日起,除向豪江智能采购部分智能线性驱动产品以执行原 有客户订单外,豪江电器不再进行与智能线性驱动业务相关的采购。截至 2018 年 1 月,豪江电器已将大部分主要客户移交至发行人,由客户直接向发行人提交 新的订单进行采购,部分客户签署了框架协议;至 2018 年 9 月,除青岛海达瑞 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外,豪江电器已将全部客户移交至发行人。 基于上述事实,豪江电器在报告期内未实质开展同业竞争行为,发行人亦不 存在向其让渡商业资源的情况。同时豪江电器对发行人的采购占发行人销售收入 的比重极低,2019 年至 2021 年分别为 0.02%、0.0001%、0.00%,因此发行人与 豪江电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此外,由于豪江电器在报告期存在销售线性驱动产品的行为,经测算,报告 期各期豪江电器向客户销售线性驱动产品的收入或毛利金额及占发行人主营业 务收入或毛利金额的比例均未超过 1%,大幅低于《审核问答》中原则上应认定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0%的要求。 因此,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豪江电器的管理层报表、科目余额表和明细账、豪江电器 的银行流水和发行人《审计报告》等资料; 2、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豪江电器的资产收购协议、销售合同、订单等资 料,并实地走访豪江电器(现豪江资管)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各期豪江电器向客户销售线性驱动产品的收入或毛利金额及占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金额的比例均未超过 1%,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 8-3-2-31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3-2-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云波 黄剑锋 程 倩 年 月 日 8-3-2-33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邮编:100005 11F,Jinbao Tower,89 Jinbao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10005,P.R.China 电话(Tel): (8610)6652 3388 传真(Fax): (8610) 6652 3399 网址(Web): www.junzejun.com 8-3-3-1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4 正 文 ........................................................................................................................ 7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起人和股东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7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4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 5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5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55 二十二、结论 ......................................................................................................... 56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更新及补充披露 ................................ 57 《问询函》问题 2 关于持股平台 ......................................................................... 57 8-3-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询函》问题 3 关于主要股东和历史沿革 ..................................................... 60 《问询函》问题 4 关于核心技术 ......................................................................... 73 《问询函》问题 5 关于主要资产 ......................................................................... 81 《问询函》问题 6 关于社保公积金 ..................................................................... 88 《问询函》问题 7 关于子公司 ............................................................................. 93 《问询函》问题 8 关于募投项目 ......................................................................... 99 《问询函》问题 12 关于国际贸易环境和海外疫情 ......................................... 114 8-3-3-3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创捷科技 指 青岛创捷中云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文译名礼恩派,Leggett & Platt 是一家国际性的寝具、 LEGGETT & PLATT 指 家居生产企业,总部位于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 LEG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梦百合 梦百合 指 “,证券代码:603313.SH)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报告期末/报告期各期末 指 31 日和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2)第 020317 号《审计 《审计报告》 指 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2)第 020318 号《内部 《内控报告》 指 控制鉴证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2)第 020017《关于青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 指 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 报告》 核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2)第 020016 号《关于 《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 报告》 审核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2)第 020018 号《关于 《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 报表差异审核报告》 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 《审核问答》 指 问答》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律师工作报告 指 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法律意见书 指 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 (三)、(四)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除特别说明外,若公司股权结构中百分比数值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8-3-3-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1-026-8-1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同意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律师 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 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 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 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 8-3-3-5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为“《专项核查报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前 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专项核查报告》合称 为原法律意见。 鉴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 及 2021 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中兴华审字(2022)第 020317 号《审计 报告》,以及发行人就本次发行而披露的会计报表,本次发行报告期变更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审核要求,本所 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所涉的法律问题以及发 行人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或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涉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就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已经披露且不涉及更新 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对于原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原法 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原法律意见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3-6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 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对原授权内容作出撤销或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尚 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 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属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经本所律师逐条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 首发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 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8-3-3-7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文件、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为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依法发起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计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注 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 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8-3-3-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 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亦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注 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和提供的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为智能家居、医疗护理、智慧办公及其他 智慧应用场景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业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知识产权进出口。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8-3-3-9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 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的决定 以及深交所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的决定外,发行人股票已经具备了 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下列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兴华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0) 第 020022 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总数为 13,590 万股,注册资本及 实收资本均为 13,590 万元;若本次公开发行的不超过 4,530 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 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8,120 万股,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二)项关于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规定。 8-3-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53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若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8,12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 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三)项关于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25%以上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的 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 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按 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核 查期间,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 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 导致其丧失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 力的情形。 8-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股东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变化情况如下: 1.启贤资本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启贤资本的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化,2022 年 2 月 23 日,经启贤资本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戴相明退伙,退还财产 份额 27 万元,有限合伙人唐学风1退伙,退还财产份额 22.5 万元;同意李慧峰2认 缴 27 万元出资额,成为启贤资本有限合伙人,郭德庆认缴 18 万元出资额,成为 启贤资本有限合伙人,启贤资本原有限合伙人潘兴光追加认缴 4.5 万元出资额, 追加后认缴出资额共计 9 万元;原有限合伙人田川川变更为普通合伙人,并担任 启贤资本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上述变更后,启贤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青岛启贤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P8QUN90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田川川 注册资金 621 万元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 43 号 合伙期限 2019 年 3 月 6 日至 2049 年 3 月 5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未经金融 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 经营范围 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 年 3 月 6 日 启贤资本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类型 出资额(万元) 份额比例(%) 1 田川川 普通合伙人 22.50 3.62 1 唐学风已于 2022 年 2 月与发行人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持股平台相关规定退伙,其离职、退伙与发行人不 存在任何纠纷。 2 李慧峰系发行人员工,与戴相明为夫妻关系,戴相明退伙份额由李慧峰认缴。 8-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苗其洋 有限合伙人 45.00 7.25 3 李竹超 有限合伙人 36.00 5.80 4 赵艳萍 有限合伙人 31.50 5.07 5 谭英军 有限合伙人 27.00 4.35 6 李慧峰 有限合伙人 27.00 4.35 7 张戈 有限合伙人 22.50 3.62 8 关钱海 有限合伙人 18.00 2.90 9 李春荣 有限合伙人 18.00 2.90 10 郭德庆 有限合伙人 18.00 2.90 11 孙仁奎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12 姚型旺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13 黄俊林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14 姜家昌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15 孙帅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16 兰雪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17 李德鹏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18 尹科翔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19 李顺业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20 李冰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21 于波淋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22 李明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23 万山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24 官先红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25 刘丰宾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26 王坤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27 孙清式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28 黄震东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29 胡松坡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30 孟昭东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31 宫全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32 于雷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33 时贵琳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34 崔宝磊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35 潘兴光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36 刁富雷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37 兰孝展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8-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38 韩良义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39 郑仕霞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0 宫崇存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1 刘连峰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2 高公宗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3 李法亮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4 于政德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5 吕自伟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6 林煜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7 宫成君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8 于丽君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9 陈晨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50 袁崇杰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合计 621.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的规定,启贤 资本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合伙人签署的问询表及相关出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合伙人出资均为自 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存在受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况。 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有无境 序 合伙人 性别 国籍 外永久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号 姓名 居留权 1 田川川 男 中国 无 3708271987******** 山东省即墨市 2 苗其洋 男 中国 无 3702031981********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3 李竹超 女 中国 无 3702851987******** 山东省莱西市 4 赵艳萍 女 中国 无 2303021976******** 山东省即墨市 5 谭英军 男 中国 无 3710811984******** 山东省文登市 6 李慧峰 女 中国 无 3702821979******** 山东省即墨市 7 张戈 男 中国 无 2107021967******** 沈阳市铁西区 8 关钱海 男 中国 无 1521031982******** 内蒙古扎兰屯市 9 李春荣 男 中国 无 4523221979******** 山东省即墨市 10 郭德庆 男 中国 无 3729241979******** 山东省青岛市 8-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11 孙仁奎 男 中国 无 3702821988********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12 姚型旺 男 中国 无 3729261982******** 山东省巨野县 13 黄俊林 男 中国 无 3702821981******** 山东省即墨市 14 姜家昌 男 中国 无 3702821984******** 山东省即墨市 15 孙帅 男 中国 无 3702821997******** 山东省即墨市 16 兰雪 女 中国 无 3702821991******** 山东省即墨市 17 李德鹏 男 中国 无 3702821988******** 山东省即墨市 18 尹科翔 男 中国 无 3702821992******** 山东省即墨市 19 李顺业 男 中国 无 3790131974******** 山东省即墨市 20 李冰 男 中国 无 6101211984******** 山东省高密市 21 于波淋 男 中国 无 3706821988******** 山东省莱阳市 22 李明 男 中国 无 3713241985******** 山东省苍山县 23 万山 男 中国 无 3207211990******** 江苏省赣榆县 24 官先红 男 中国 无 5129301972******** 四川省阆中市 25 刘丰宾 男 中国 无 3702831981******** 山东省即墨市 26 王坤 男 中国 无 3702821989******** 山东省即墨市 27 孙清式 男 中国 无 3702821988******** 山东省即墨市 28 黄震东 男 中国 无 3702821992******** 山东省即墨市 29 胡松坡 男 中国 无 3708291981******** 山东省嘉祥县 30 孟昭东 男 中国 无 370284198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31 宫全 男 中国 无 3702821982******** 山东省即墨市 32 于雷 男 中国 无 3702851987******** 山东省莱西市 33 时贵琳 男 中国 无 3702821992******** 山东省即墨市 34 崔宝磊 男 中国 无 3713271983******** 山东省莒南县 35 潘兴光 男 中国 无 3708301990******** 山东省青岛市 36 刁富雷 男 中国 无 3725251984******** 山东省东阿县 37 兰孝展 男 中国 无 3702821959******** 山东省即墨市 38 韩良义 男 中国 无 3702221972******** 山东省即墨市 39 郑仕霞 男 中国 无 3702821989******** 山东省即墨市 40 宫崇存 男 中国 无 3702221973******** 山东省即墨市 41 刘连峰 男 中国 无 3790131975******** 山东省即墨市 42 高公宗 男 中国 无 3702821976******** 山东省即墨市 43 李法亮 男 中国 无 3713211983******** 山东省沂南县 44 于政德 男 中国 无 3702821981******** 山东省即墨市 45 吕自伟 男 中国 无 3729241985******** 山东省成武县 46 林煜 男 中国 无 3702821982******** 山东省即墨市 8-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47 宫成君 男 中国 无 3702821982******** 山东省即墨市 48 于丽君 女 中国 无 3702821977******** 山东省即墨市 49 陈晨 男 中国 无 3709821990******** 山东省新泰市 50 袁崇杰 男 中国 无 3702821982******** 山东省即墨市 2、里程碑创投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里程碑创投的合伙人发生变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有限合伙人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退出里程碑创投,青岛市创新 投资有限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认缴出资 1000 万元,占合伙企业 10%的 份额。经上述变更后,里程碑创投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额(万 份额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元) (%) 1 青岛迈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 1.00 2 青岛里程碑昌润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900.00 49.00 3 青岛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 30.00 4 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0.00 5 青岛里程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的规定,里程 碑创投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除前述股东基本情况变更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和其他股东基 本情况没有发生变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有 3 名股东为私 募投资基金,分别为无锡福鼎、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 理人合法存续,备案信息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有股东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8-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存在质押、冻结、重大权属纠纷等情形,不存在受委托、信托持股、代持股份情 况或类似安排。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行变化。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如下资质和 许可: 序 权利人 证书名称 证书号 权利期限至 发证时间 颁发单位 号 青岛即墨对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 1 豪江智能 466394 长期 2020.09.07 贸易经营者备 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3728960HC 2 豪江智能 海关报关单位注 长期 2017.08.11 青岛大港海关 E 册登记证书 知识产权管理体 165IP19188 中知(北京) 3 豪江智能 2022.04.11 2019.04.12 系认证证书 6R0M 认证有限公司 00120E316 环境管理体系认 中国质量认证 4 豪江智能 40R1M/370 2023.06.10 2019.01.21 证证书 中心 0 职业健康安全管 00120S312 中国质量认证 5 豪江智能 理管理体系认证 90R0M/370 2023.06.15 2020.06.16 中心 证书 0 00120Q340 质量管理体系认 中国质量认证 6 豪江智能 34R1M/370 2023.06.18 2019.01.15 证证书 中心 0 青岛市科学技 高新技术企业证 GR2019371 术局、青岛市 7 豪江智能 2022.11.27 2019.11.28 书 00775 财政局、青岛 市税务局 8-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AIITRE-00 两化融合管理体 中国船级社质 8 豪江智能 220IIIMS02 2023.11.16 2020.11.16 系评定证书 量认证公司 76301 医疗器械-质量 CQC20QY2 中国质量认证 9 豪江智能 管理体系认证证 0057R0M/4 2023.10.13 2020.10.14 中心 书 6500 青岛即墨对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 10 容科机电 04669920 长期 2021.03.16 贸易经营者备 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关 海关进出口货物 3728960KC 11 容科机电 收发货人备案回 长期 2020.09.08 青岛大港海关 3 执 南德认证检测 质量管理体系认 TUV10008 12 容科机电 2021.04.12 2021.04.11 (中国)有限 证证书 4470 公司 环境管理体系认 174E21028 山东国鉴认证 13 容科机电 2024.11.09 2021.11.10 证 5R0M 有限公司 中国职业健康安 174S21027 山东国鉴认证 14 容科机电 2024.11.09 2021.11.10 全管理体系认证 8R0M 有限公司 00120Q367 质量管理体系认 中国质量认证 15 豪江模具 90R0M/370 2023.08.26 2020.08.27 证证书 中心 0 青岛即墨对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 16 豪江模具 04669587 长期 2020.11.20 贸易经营者备 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关 海关进出口货物 3728960KH 17 豪江模具 收发货人备案回 长期 2020.12.15 即墨海关 S 执 青岛市科学技 高新技术企业证 GR2021371 术局、青岛市 18 豪江模具 2024.12.13 2021.12.14 书 01512 财政局、青岛 市税务局 07621Q929 质量管理体系认 北京中润兴认 19 豪江电子 0R0M-SD/0 2024.11.02 2021.11.03 证 证有限公司 02 07621E440 环境管理体系认 北京中润兴认 20 豪江电子 2R0M-SD/0 2024.11.02 2021.11.03 证 证有限公司 02 07621S323 中国职业健康安 北京中润兴认 21 豪江电子 1R0M-SD/0 2024.11.02 2021.11.03 全管理体系认证 证有限公司 02 8-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未超出《营业执 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其业务和经营也已经取得相应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资质,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 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豪江韩国、豪江美国、豪江日本 之外,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豪江韩国、豪 江美国、豪江日本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根据韩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豪江韩国自设立至该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被韩国政府等相关主管机构处罚、制裁或处分的情形;根据 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豪江美国自设立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日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豪江日本目 前不存在目前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政府机关的调查手续,也不存 在可能开始该等手续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变更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 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8-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境外投资履行了中国相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程序,除豪江韩国、豪江美国、豪江日本之外,未在中国大陆以 外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相关境外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主营 业务突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1.关联法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 他股东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子公司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在境内外新设分支机构,境外分支机构 豪江日本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发行人直接持有豪江日本 100%的股权,豪江日本现持有日本大阪法务局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根据该《履历事项全部证明 书》、相关备案资料及境外律师法律意见书,豪江日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豪江日本株式会社 外文名称 Richmat 株式会社 公司法人登记号码 1200-01-229974 注册地 大阪市北区堂山町 1 番 5 号三共梅田大厦 6F 8-3-3-20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主要经营场所 大阪市北区堂山町 1 番 5 号三共梅田大厦 6F 取缔役 王振、岛兰 投资总额 20 万美元 1. 智能家居及其组件、驱动器、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 及销售 2. 医疗器械及其组件、驱动器、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 及销售 经营范围 3. 塑料制品及模具的研发、制造及销售 4.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5. 进出口手续的代理业务 6. 利用互联网的通信销售业务 7. 前各项附带关联的一切业务 成立日期 2020 年 6 月 23 日 股权结构 豪江智能持有其 100%的普通股股权 除上述变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他分支机构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 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青岛由彩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由彩管理现持有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工商资料,由彩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青岛由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U5MB316 执行事务合伙人 孙顺祥 注册资金 13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10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汽车产业新城凤凰山 2 路 3 号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经营范围 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由彩管理的工商登记资料、由彩管理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由彩管理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8-3-3-21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孙顺祥(普通合伙人) 26.00 20.00 2 臧建 53.00 40.77 3 宫志强 20.00 15.38 4 高克全 10.00 7.69 5 王开奇 10.00 7.69 6 王新 5.00 3.85 7 王雷 3.00 2.31 8 崔久巍 3.00 2.31 合计 130.00 100.00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企业青岛泰信冷链有限公司的基本 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名称 青岛泰信冷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RPGK7L 法定代表人 宫志强 注册资金 2,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04 月 03 日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汽车产业新城凤凰山 2 路 3 号 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 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金属 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家用电器研发。(除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泰信冷链的工商登记资料、泰信冷链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泰信冷链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启铭管理 700.00 35.00 2 宫志强 600.00 35.00 3 臧建 370.00 18.50 4 桑海涛 200.00 10.00 青岛由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5 130.00 6.50 合伙) 合计 2,000.00 100.00 8-3-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变化,补充核查期间,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 (4)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他企业 补充核查期间,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变化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关联方关系 经营范围 号 青岛基业百 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 监事盖洪波 1 年人才发展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控制的企业 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基业百 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 监事盖洪波 2 年人才服务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控制的企业 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智慧储能系统,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电源,光伏发电 系统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及技术咨询服务;智慧储能和新能源发电工 程的设计、研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电力电子设备、电气 监事盖洪波 传动及储能设备、不间断电源、储能电源、电能质量控制 青岛能蜂电 3 担任董事的 装置的研制、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系统的研 气有限公司 企业 制、生产和销售;锂电池储能系统的研制、生产和销售; 锂电池回收和再利用;锂电池梯次利用系统的研制、生产 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塑料原料、再生塑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 品)、建筑材料、五金、土产杂品(不含食品)、日用百 董事陈健的 货、橡塑制品、模具;注塑设备翻新、销售油烟机、燃气 青岛德诚工 丈夫程大伟 灶、整体橱柜;喷塑、喷漆;普通货运(依据交通部门核 4 贸有限公司 历史上控制 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 的企业 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独立董事周 一般项目:化妆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 青岛广茂达 国庚的母亲 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互联 5 贸易有限公 王永兰历史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司 上控制的企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业 8-3-3-2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上述第 4、5 项关联方变化发生于报告期末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间。 2.关联自然人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变化。 3.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未新增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注销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发行人的主要关 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豪江电器 购买设备 - - - 豪江电器 采购原料及产成品 - - - 即墨三得利 采购原料及产成品 - 356,156.93 - 即墨三得利 委托加工 1,033,909.51 820,332.82 2,344,693.47 青岛智能精工 采购原料 2,463,933.12 657,952.51 - 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智能精工 委托加工 - - 1,476.30 科技有限公司 沛宇电子 采购原料 - 55,248.20 430,980.22 百年管理 咨询服务 - 24,752.48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三得利工贸采购原料、产成品及委托加工,系正常商业往 来,以上交易均为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8-3-3-24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0 年及 2021 年,发行人向青岛智能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原料并委托加 工,采购金额有所增长,主要系向其采购电子元器件,系正常商业往来,以上交 易均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豪江电器 产品销售 - 720.64 104,742.73 泰信冷链 产品销售 1,995,197.31 2,509,942.50 - 第五元素 产品销售 5,773,450.36 188,734.52 - 创捷科技 产品销售 3,212,199.65 - - 迈通创业 产品销售 - 2,300.89 - 徐英明 产品销售 - 1,380.53 - 姚型旺 产品销售 - 265.49 - 2020 年,发行人与泰信冷链的关联交易主要系:泰信冷链因生产加工冷柜 用注塑件需采购模具,委托其原定供应商青岛明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代为采购, 若后续实际生产注塑件时模具的质量良好,则会将模具购回并将模具放在青岛明 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专门用于生产泰信冷链公司所需注塑件。青岛明锐精密工业 有限公司遂根据产品需求向发行人子公司豪江模具采购模具,模具采购完成后, 青岛明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因自身生产原因无法按约完成注塑件生产,泰信冷链 向其购回该批模具。上述交易中,发行人子公司豪江模具未与泰信冷链直接发生 交易,但豪江模具收到了青岛明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的由泰信冷链开具 的转账支票,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上述交易以关联交易口径进行披露。2021 年,泰信冷链因生产需要向豪江模具采购模具和温控器等电子产品,系正常商业 往来,定价方式为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2020 年及 2021 年,第五元素因业务需要从发行人子公司豪江模具处购买模 具,由豪江电子代工生产智能刀筷砧板消毒架、杀菌架等产品,系正常商业往来。 2021 年,创捷科技向发行人子公司豪江模具采购模具、钣金件等产品,系 正常商业往来,定价方式为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8-3-3-25 补充法律意见书 (3)关联租赁(发行人作为承租人)(单位: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1 年度 2020 年 2019 年 宫垂江 厂房、土地 396,338.06 222,222.22 380,952.38 青岛田丰投资有 房产 - - - 限公司 (4)关联担保(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单位: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宫志强 臧建 60,000,000.00 2019.04.19 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豪江资管 宫志强 70,000,000.00 2020.04.13 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臧建 宫志强 120,000,000.00 2020.04.13 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臧健 宫志强 20,000,000.00 2020.09.18 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臧建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工资薪金 3,136,256.02 3,571,564.00 3,494,121.00 股份支付 - 750,000.00 1,375,000.00 合计 3,136,256.02 4,321,564.00 4,869,121.00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款项(单位:元)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豪江资管 - - 814.32 40.72 - - 创捷科技 2,926,705.60 146,335.28 - - - - 第五元素 1,675,959.36 83,797.97 213,270.00 10,663.50 - - 泰信冷链 180,872.60 9,043.63 491,235.00 24,561.75 - - 合计 4,783,537.56 239,176.88 705,319.32 35,265.97 - - 其它应收款 宫志强 - - - - 35,159.34 1,757.97 8-3-3-2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宫志刚 - - - - - - 姚型旺 - - - - 30,000.00 1,500.00 合计 65,159.34 3,257.97 2)应付款项(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账款: 即墨三得利 461,184.14 258,732.36 530,396.19 智能精工 1,007,956.34 257,223.97 1,476.30 豪江资管 - - - 沛宇电子 - - 92,092.79 合计 1,469,140.48 515,956.33 623,965.28 其他应付款: 豪江资管 - 263,287.00 263,287.00 合计 - 263,287.00 263,287.00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交易双方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交易的定价依据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的 程序,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取 得了发行人内部的授权,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了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启航资本、启德投资、无锡福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的承诺函,承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 均已如实披露于发行人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 易,如关联交易不可避免的,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保证关联交易价格 及条件的公允性。 8-3-3-27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关联 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事 先认可、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在表决时回避表 决等内容,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补充核查期间新增以下关联交 易董事会决议: 序 会议日期 会议名称 审议议案 关联交易审议具体情况 号 对公司租赁关联方青岛田丰 《关于签订厂房租 第二届董事会 投资有限公司的厂房事项进 1 2021.12.18 赁合同暨关联交易 第十次会议 行了审议,关联董事、关联 的议案》 股东宫志强回避表决。 确认 2021 年度与关联方发 生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 《关于公司 2021 年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 度与关联方发生的 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第二届董事会 2 2022.03.07 关联交易及 2022 年 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 第十二次会议 度预计日常关联交 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 易的议案》 的独立性构成影响;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不会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 人不存在需要依赖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主要关联方方能开展业务的 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中对上述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的关联交易 为其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与其控股 8-3-3-28 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所有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 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利 他项 证书编号 类型 位置/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人 (㎡) (㎡) 性质 权利 鲁(2020) 房屋 青岛市即墨 青岛市即墨区 出让/ 豪江 (构筑 工业/ 1 区不动产权 服装工业园孔 26,493.00 40,994.10 自建 2068.04.01 抵押 智能 物)所 工业 第 0013127 雀河四路 78 号 房 有权 号 鲁(2021) 房屋 青岛市即墨 工业 出让/ 豪江 (构筑 青岛市即墨区 2 区不动产权 12,102.77 7,585.20 用地/ 自建 2044.01.11 无 电子 物)所 墨城路 59-5 号 第 0029525 工业 房 有权 号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房屋已办理并取得了相关房屋权属证书,其对上述房屋 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 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利 他项 证书编号 类型 位置/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人 (㎡) (㎡) 性质 权利 8-3-3-2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权利 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利 他项 证书编号 类型 位置/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人 (㎡) (㎡) 性质 权利 鲁(2020) 青岛市即墨 青岛市即墨 国有建 出让/ 豪江 区服装工业 工业/ 1 区不动产权 设用地 26,493.00 40,994.10 自建 2068.04.01 抵押 智能 园孔雀河四 工业 第 0013127 使用权 房 路 78 号 号 鲁(2021) 国有建 容科 青岛市即墨 即墨区湘江 2 设用地 16,586.00 - 工业 出让 2071.05.07 无 机电 区不动产第 二路 43 号 使用权 0023627 号 鲁(2021) 房屋 青岛市即墨 青岛市即墨 出让/ 豪江 (构筑 工业/ 3 区不动产权 区墨城路 12,102.77 7,585.20 自建 2044.01.11 无 电子 物)所 工业 第 0029525 59-5 号 房 有权 号 鲁(2022) 青岛市即墨 国有建 即墨区通济 豪江 4 区不动产权 设用地 街道规划十 29,852.00 - 工业 出让 2072.01.10 无 智能 第 0006245 使用权 三路以南 号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并取得了相关土地权属证书,其对上 述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知识产权 1.商标专用权 (1)国内商标专用权 经核查,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下 列境内注册商标: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片 注册号 分类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1 豪江智能 47113076 35 2031.07.06 原始取得 2 豪江智能 51470562 35 2031.07.20 原始取得 8-3-3-30 补充法律意见书 3 豪江智能 51481020 20 2031.07.20 原始取得 4 豪江智能 51473638 20 2031.08.06 原始取得 5 豪江智能 53198389 8 2031.12.27 原始取得 6 豪江智能 53201128 3 2031.09.13 原始取得 7 豪江智能 53201135 24 2031.09.06 原始取得 8 豪江智能 53201474 21 2031.12.06 原始取得 9 豪江智能 53201492 41 2031.09.13 原始取得 10 豪江智能 53201505 42 2031.12.27 原始取得 11 豪江智能 53206030 25 2031.09.06 原始取得 12 豪江智能 53206076 44 2031.09.06 原始取得 13 豪江智能 53209210 18 2031.09.06 原始取得 14 豪江智能 53209282 37 2031.09.06 原始取得 15 豪江智能 53213942 6 2031.12.13 原始取得 16 豪江智能 53213966 28 2031.09.06 原始取得 17 豪江智能 53221309 35 2031.11.27 原始取得 18 豪江智能 53226535 18 2031.09.13 原始取得 19 豪江智能 53230617 39 2031.12.13 原始取得 20 容科机电 51965024 9 2031.09.13 原始取得 21 容科机电 51965036 40 2031.08.20 原始取得 22 容科机电 51982770 26 2031.08.13 原始取得 8-3-3-31 补充法律意见书 23 容科机电 51986580 7 2031.08.13 原始取得 24 容科机电 55164037 7 2031.12.27 原始取得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注册商标已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不存在 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2)境外商标专用权 经核查,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下列境外注册 商标: 序 权利人 国别/区域 商标图片 注册号 国际分类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号 UK0000355 1 豪江智能 英国 9 2031.10.29 原始取得 0113 2 豪江智能 欧盟 018343208 9 2030.11.24 原始取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资料及青岛奥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商标已依法在当地专利商标局注册,受注册地 法律保护,不存在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2.专利权 经核查,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下列专利权: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1 外观设计 电动驱动器(塑料外壳) 2021302202831 2021.04.18 2021.08.10 原始取得 2 外观设计 档书条(儿童桌用) 2021301449201 2021.03.17 2021.08.10 原始取得 3 外观设计 儿童桌(可升降) 2021301446754 2021.03.17 2021.08.10 原始取得 一种大行程的三节电动推 4 实用新型 2020227737474 2020.11.25 2021.08.10 原始取得 杆 5 实用新型 一种电动三节升降柱 2020227623168 2020.11.25 2021.08.10 原始取得 可扩展的多路按摩加热控 6 实用新型 2020217009536 2020.08.16 2021.08.10 原始取得 制系统 8-3-3-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种升降桌的快速连接紧 7 实用新型 2020203963505 2020.03.25 2021.08.10 原始取得 固机构 8 外观专利 蓝牙接收器 2021302202827 2021.04.18 2021.09.14 原始取得 9 外观专利 遥控器(带按键锁) 2021302202723 2021.04.18 2021.09.14 原始取得 一种可实现紧急释放的电 10 实用新型 2020231494422 2020.12.24 2021.09.14 原始取得 动推杆 11 实用新型 一种床架驱动器装置 2020231372410 2020.12.24 2021.09.14 原始取得 12 实用新型 一种具有自锁功能的电机 2020229640666 2020.12.12 2021.09.14 原始取得 13 外观设计 遥控器(H109) 202130297343X 2021.05.18 2021.10.26 原始取得 14 外观设计 遥控器(带显示屏) 2021302888403 2021.05.14 2021.10.26 原始取得 15 外观设计 遥控器(智能升降桌用) 2021302887044 2021.05.14 2021.10.26 原始取得 16 外观设计 遥控器(大按键) 2021302747284 2021.05.10 2021.10.26 原始取得 智能电动床的故障自诊断 17 实用新型 2021204981153 2021.03.09 2021.10.26 原始取得 系统 18 实用新型 电动学习桌 2020226857727 2020.11.19 2021.10.26 原始取得 低成本多功能控制行程的 19 实用新型 2021211785580 2021.05.29 2021.11.30 原始取得 双马达驱动器 20 实用新型 一种单马达驱动器装置 2021211626885 2021.05.28 2021.11.30 原始取得 一种可实现自动开合的床 21 实用新型 2021210924726 2021.05.21 2021.11.30 原始取得 板结构的推杆驱动器装置 22 实用新型 智能床腿装置 2021210921272 2021.05.21 2021.11.30 原始取得 一种多功能床用固体香薰 23 实用新型 2021210623150 2021.05.18 2021.11.30 原始取得 机装置 用于床体的单马达驱动器 24 实用新型 2021206894018 2021.04.06 2021.11.30 原始取得 装置 带有电动升降机构的吊柜 25 实用新型 2021204530642 2021.03.03 2021.11.30 原始取得 组件 26 实用新型 一种简易结构升降台 2021204448845 2021.03.02 2021.11.30 原始取得 27 实用新型 一种简易结构自动升降桌 2021204447804 2021.03.02 2021.11.30 原始取得 可调节计数式轴承老化测 28 实用新型 2021202159376 2021.01.26 2021.11.30 原始取得 试机 一种新型工业用行程可调 29 实用新型 2021201164733 2021.01.18 2021.11.30 原始取得 推杆 30 实用新型 一种触屏家居遥控器 202121446525X 2021.06.29 2021.12.03 原始取得 一种自动化装配遥控器设 31 实用新型 202121245988X 2021.06.04 2021.12.03 原始取得 备 8-3-3-33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种手动自动可切换的开 32 实用新型 2020231372209 2020.12.24 2021.12.03 原始取得 窗器 经核查,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新 增下列专利: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1 实用新型 直流系列开合帘电机 2021206485976 2021.03.31 2021.10.26 原始取得 一种降低管状电机震动共 2 实用新型 2021205949456 2021.03.24 2021.11.05 原始取得 振的结构 3 外观设计 风光雨感应器 2021304664680 2021.07.22 2021.11.16 原始取得 经核查,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子公司豪江电子新 增下列专利: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电源适配器(电源和电池 1 外观专利 2021301993489 2021.04.09 2021.07.30 原始取得 两用) 一种 PCB 板用层叠式进 2 实用新型 2020228778791 2020.12.05 2021.07.30 原始取得 板机 一种 PCB 板电容剪脚装 3 实用新型 2020228828803 2020.12.05 2021.08.06 原始取得 置 4 实用新型 一种锡膏搅拌设备 2020229080927 2020.12.07 2021.10.15 原始取得 螺旋调节高度隐藏式无线 5 实用新型 2021207264468 2021.04.10 2021.10.22 原始取得 充电器 一种桌面隐藏式无线充电 6 实用新型 2021207264383 2021.04.10 2021.11.09 原始取得 模块 7 实用新型 电源适配器 2021207241589 2021.04.09 2021.11.09 原始取得 经核查,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子公司豪江模具新 增下列专利: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一种卧式注塑模具的长杆 1 实用新型 2020220757744 2020.09.21 2021.07.23 原始取得 嵌件固定结构 一种模具加工用冲子成型 2 实用新型 2020229924174 2020.12.09 2021.08.10 原始取得 辅助器 一种余热可回收利用的立 3 实用新型 2020229895699 2020.12.09 2021.08.17 原始取得 式注塑模具 8-3-3-34 补充法律意见书 4 一种具有废气吸附装置的 实用新型 2020229924189 2020.12.09 2021.09.03 原始取得 注塑机模具 5 扁型管材两端外径整形工 实用新型 202022989567X 2020.12.09 2021.09.07 原始取得 具 6 实用新型 一种弹簧力绞牙脱模模具 2020222983186 2020.10.15 2021.10.08 原始取得 7 实用新型 注塑模预顶机 2020231238657 2020.12.22 2021.11.05 原始取得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专利已依法取得授权,受法律保护,不存 在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3.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 况如下: 序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 登记日 取得方式 号 电动机床高度升降 1 豪江智能 2018SR931882 2018.05.10 2018.11.21 原始取得 控制平台 V1.0 电动床垫软硬调节 2 豪江智能 2018SR934302 2018.05.11 2018.11.22 原始取得 系统 V1.0 多功能电动床按摩 3 豪江智能 2018SR933914 2018.07.20 2018.11.22 原始取得 控制软件 V1.0 豪江睡眠质量监测 4 豪江智能 2018SR933966 2018.07.11 2018.11.22 原始取得 分析系统 V1.0 基于穿戴设备的睡 5 豪江智能 2018SR933974 2018.06.13 2018.11.22 原始取得 眠监测系统 V1.0 全彩屏遥控器嵌入 6 豪江智能 式控制软件系统 2021SR0464608 2020.09.30 2021.03.29 原始取得 V1.0 激光切管数控系统 7 豪江模具 2021SR0118856 2020.10.18 2021.01.21 原始取得 V1.0 金属件焊接机器人 8 豪江模具 2021SR0113613 2020.06.20 2021.01.21 原始取得 控制系统 V1.0 数控板料折弯智能 9 豪江模具 2021SR0118855 2020.03.10 2021.01.21 原始取得 控制系统 V1.0 经核查,上述软件著作权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国家版权局办理登记,不存 在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8-3-3-35 补充法律意见书 4.作品著作权 经核查,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增 作品著作权。 (四)互联网域名 经核查,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 互联网域名。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核查,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单个资产原值 在 40 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取得 资产原值 账面价值 他项 序号 所有权人 设备名称 数量 方式 (万元) (万元) 权利 1 豪江智能 数控铣床 购入 1 75.66 75.66 无 2 豪江智能 龙门加工中心 购入 1 73.00 73.00 无 3 豪江智能 空调设备 购入 1 104.86 104.86 无 4 豪江智能 JUKI 异型插件机 购入 3 159.29 159.29 无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的重大设备系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置,已取得该 等设备的所有权,发行人拥有的设备上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 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六)房屋租赁 1.境内租赁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内租赁的主 要生产经营用房情况如下: 8-3-3-3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房屋 租赁面积 承租人 出租人 位置 租赁期限 号 用途 (㎡) 青岛爱斯希机 青岛北部工业园龙泉河三路 2018.06.10- 1 豪江智能 工业 3894.39 械有限公司 4号 2023.06.09 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 广州市海瑞置 397 号广州海瑞商务中心写 2019.04.10- 2 豪江智能 办公 142.94 业有限公司 字楼自然层 15 层(电梯层 17 2022.04.091 层)02+04 号房屋 天津市西青区学府工业区才 海澜德科技集 2021.09.05- 3 豪江智能 智道 35 号海澜德产业园 1 号 办公 181.93 团有限公司 2022.09.04 楼 24 层 2404 号 青岛市即墨区城南工业园烟 2020.06.01- 4 容科机电 宫垂江 工业 2936.00 青路 43 号 2023.12.31 青岛国际院士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020.10.01- 5 豪江电子 港科创加速器 办公 1266.48 2 号楼 3 楼 2027.12.31 有限公司 青岛国际院士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021.04.01- 6 豪江电子 港科创加速器 办公 1266.48 5 号楼 3 楼 2027.12.31 有限公司 青岛田丰投资 2020.10.01- 7 豪江电子 青岛市即墨区墨城路 59-7 号 工业 6327.45 有限公司 2025.09.30 青岛鑫诚智造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 2020.01.01- 8 豪江模具 产业园投资有 工业 9638.00 道办事处龙门路 23 号 2029.08.31 限公司 山东省鑫诚恒 青岛市即墨区宁东路 168 号 2021.04.08- 9 豪江模具 业集团有限公 办公 10.00 鑫诚恒业大厦五楼办公室 2022.04.072 司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创苑路 2020.11.16- 10 容科机电 俞征、刘鑫 办公 560.00 98 号 1 号楼 12-1 室 2022.11.15 青岛特汇尔五 2020.10.01- 11 豪江智能 金机械有限公 青岛市即墨区营普路 345 号 工业 5654.52 2026.11.30 司 1 发行人拟注销广州分公司,该处租赁房产在到期后将不再续租。 2 发行人与出租方已达成续租意向,并由出租人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续租期暂延至 2023 年 4 月 7 日,其他 租赁条款暂不做调整。 8-3-3-37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述第 7 项租赁房产,原出租方为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根据青岛顺利 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青岛顺利 达工贸有限公司将上述第 7 项房地产转让给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根据青岛田 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豪江电子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青岛田 丰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豪江电子继续租赁使用上述第 11 项厂房,租赁期调整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因豪江电子此前已向原出租方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缴 纳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租赁费用,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向豪江电子收取租赁费用,租赁费用金额保持不变。青岛田丰投资有限 公司为发行人关联方所控制的企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关系合法、真实、有 效,符合国内法律的相关规定,租赁关系稳定,不存在产权纠纷,租赁物上存在 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境外租赁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外租赁的主 要生产营业用房情况具体如下: 序 承租人 出租人 位置 房屋用途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号 Kim 仁川西区元仓洞 办公室/仓 2021.07.01- 1 豪江韩国1 513.46 平方米 Jonghyeon 393-65,3 洞 库 2023.06.30 Kim 仁川西区元仓洞 2021.07.01- 2 豪江韩国 仓库 513.46 平方米 Jonghyeon 393-65,2 洞 2023.06.30 仁川西区青罗洞 Kim 中国籍员工 2018.09.05- 3 豪江韩国 162-21 Younghwa 40.37 平方米 Yeongjun 宿舍 2019.09.04 Blenheim401 号 首尔特别市江西区麻 大建防灾株 2022.02.07- 4 豪江韩国 古洞 774-3Centeia 第 11 办公 61.74 平方米 式会社 2024.02.07 层第 1107 号 1 豪江韩国租赁房屋仁川西区元仓洞 393-65 系该处房产房地产登记文件上记载的地号住所,其道路名住所 为仁川广域市西区北港路 193 号街 54,其注册地址仁川广域市西区北港路 193 街 54-3(元仓洞)为地号住 所与道路名住所的合称。 8-3-3-38 补充法律意见书 3000 佐治亚州苏瓦尼市肖 Shawnee 2020.02.01- 5 豪江美国 尼工业路 3000 号 110 仓储办公 6000 平方英尺 Industrial 2023.01.31 室 Way, LLC, 日本大阪市大阪市北 株式会社 2022.01.01- 6 豪江智能 区堂山町 1 番 5 号三共 办公 约 30 平方米 Center Office 2023.12.31 梅田 6 层 根据韩国、美国、日本律师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述租赁合同以及租赁 关系合法、真实、有效,符合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 (七)对外投资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设境内外子公司、分公司, 境内外子公司未发生变化。 (八)在建工程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在建工程为容科机电智能化遮阳系列产 品新建项目,取得的相关批复如下: 立项审批/备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 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企业投 地字第 370201202120057 鲁(2021)青岛市即墨区不 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统一编 号 动产权第 0023627 号 码:2012-370215-89-01-418005) 根据第三方环评机构出具的说明,“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由豪江 智能的子公司青岛容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该项目生产环节为减速装配、电 机装进、行程装配、螺丝固定、噪音测试、包装入库等。该项目属于《管理名录 (2021 年版)》中的“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之“其他电气机械及 器材制造”且生产工艺流程仅包括分割、焊接、组装。按照《管理名录(2021 年版)》的规定,该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项 8-3-3-39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经本所律师查验,该项目系募投项目之一,不属于列入管 理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 根据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 2022 年 4 月 2 日出具的《说明》,由本辖 区青岛容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位于即墨区 环秀街道大庙山路以东、湘江二路以南,系青岛市 2021 年重点准备项目,目前 正处于建设施工许可证办理阶段。根据 2022 年 3 月 31 日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青岛容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 在青岛市即墨区不存在因违法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 况。经本所律师查验,该项目该项目目前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未因在建工程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前述新增资产的权属证书,发行人 重要资产均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中的重大 销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销售方 客户 签约日期 有效期至 号 合同标的 江苏里高智能家居 有效期一年,到 1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丰上工业股份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2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有效期一年,到 3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GERMANY,S.A.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期后自动续期 有效期一年,到 4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MATRATZEN,S.L.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期后自动续期 8-3-3-40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东庚企业股份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5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9.12.3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浙江东庚金属制品 有效期一年,到 6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上海顺隆康复器材 有效期一年,到 7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德国 Vibradorm G 有效期一年,到 8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mbH 期后自动续期 杭州顿力医疗器械 有效期一年,到 9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9.01.0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革新(厦门)运动 有效期一年,到 10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器材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有效期一年,到 11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顿力集团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21.01.01 期后自动续期 平湖奈西贸易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12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1.01.16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平湖爱伦家具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13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STAR 有效期一年,到 14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INTERNATIONAL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期后自动续期 V.O.F 营口恒屹锐克斯流 有效期一年,到 15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体控制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沈阳恒屹实业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16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沈阳恒屹锐克斯流 有效期一年,到 17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体控制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在 500 万以上的销售 订单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订单标的 订单金额 订单日期 腿部马达、开关电源、手 1 丰上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8,091,095 元 2021.04.23 控器、控制盒及配件 驱动器、按摩电机、遥控 2 LEGGETT & PLATT 4,857,834.80 美元 2021.10.15 器、控制盒及配件等 驱动器、按摩电机、遥控 3 LEGGETT & PLATT 912,641.12 美元 2021.10.15 器、控制盒及配件等 驱动器、按摩电机、遥控 4 LEGGETT & PLATT 1,726,807.10 美元 2021.12.03 器、控制盒及配件等 驱动器、按摩电机、遥控 5 LEGGETT & PLATT 996,555.47 美元 2021.12.06 器、控制盒及配件等 8-3-3-41 补充法律意见书 2.重大采购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中的重大 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采购方 供应商 采购标的 合同金额 签约日期 有效期至 号 深圳市唯真电机 1 豪江智能 电机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泰崇电气有 2 豪江智能 电机 以订单为准 2019.09.08 长期有效 限公司 惠州忠邦电子有 3 豪江智能 开关电源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长期有效 限公司 青岛乐禧电子有 4 豪江智能 线束 以订单为准 2021.07.16 长期有效 限公司 青岛东岳塑料有 5 豪江智能 塑料原料 以订单为准 2021.09.13 长期有效 限公司 青岛东林源精密 6 豪江智能 塑料件 以订单为准 2017.11.06 长期有效 塑胶有限公司 宁波庄宏亿轴承 7 豪江智能 轴承 以订单为准 2017.11.07 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 青岛九诚电子科 8 豪江智能 线束 以订单为准 2018.11.08 长期有效 技有限公司 宁波新世达精密 9 豪江智能 丝杆 以订单为准 2019.09.08 长期有效 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君泽电子有 10 豪江智能 塑料件 以订单为准 2019.09.08 长期有效 限公司 上海骏舟电器有 11 豪江智能 开关 以订单为准 2017.11.06 长期有效 限公司 即墨市三得利工 12 豪江智能 塑料件 以订单为准 2019.09.20 长期有效 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川拓电子 13 豪江智能 线束 以订单为准 2017.11.06 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 杭州利尔达展芯 14 豪江智能 电子元器件 以订单为准 2019.09.08 长期有效 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松竹铝业股 15 豪江智能 铝型材 以订单为准 2019.10.01 长期有效 份有限公司 固安恩喜友电路 16 豪江智能 电路板 以订单为准 2018.04.23 长期有效 板有限公司 青岛科惠电子有 17 容科机电 信号线 以订单为准 2021.03.12 长期有效 限公司 8-3-3-42 补充法律意见书 3.银行授信协议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无新增的银行授信协 议。 4.担保合同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无新增的担保合同。 5.工程合同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工程合同如下: 序 发包 签约合同价 承包人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签约时间 号 人 (含税) 智能化遮阳 即墨区环秀街 容科 青岛金硕建设 1 系列产品新 道办事处湘江 5,825.00 万元 2021.8.11 机电 集团有限公司 建项目 二路 43 号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关联担保情况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的情况外,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重大债权债务。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账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 法有效。 (四)侵权之债及其他债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 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 之债。 8-3-3-43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上述新增重大合同的内容 和形式合法有效,并且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金额较大的其 他应收和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 债。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发生过资产置换、重大资产收购、分立、 合并等重大资产变化事件;在可预见的近期经营规划中没有拟进行重大资产收 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或资产出售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没有对 《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 作 经核查,自公司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6 次股 东大会,25 次董事会,15 次监事会,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 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8-3-3-44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化,执行的 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韩国、美国、日本律 师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 化,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 如下: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15% 15% 25% 青岛豪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5% 25% - - 青岛容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25% 25% - - 青岛豪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15% 25% 20% - 豪江韩国株式会社 11% 11% 11% - 豪江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26.75% 26.75% - - 豪江日本株式会社 - - - - 容科(青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 - - - 根据《审计报告》,豪江韩国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企业税税率为 10% 至 25%,法人地方所得税税率为 1%至 2.2%,因豪江韩国报告期内每年的所得额 不足 2 亿韩元,适用 10%企业所得税税率和 1%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豪江美国注 册于美国佐治亚州,适用 21%的联邦所得税税率以及 5.75%的佐治亚州的所得税 税率;豪江日本社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资本金及课税所得金额不同,所得税税率 和计算方式会变动,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产生纳税义务;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容科智家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8-3-3-45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2021 年度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情况 有所变化,具体变化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企业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可申 报享受企业所得税 15%优惠税率的税收优惠。 除发行人外,2021 年 12 月 14 日,豪江模具取得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 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 号 GR202137101512),有效期三年,该公司 2021 年度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2、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2016 年 1 月 1 日 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 50%、 150%提高至 75%、17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税【2021】第 13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 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8-3-3-46 补充法律意见书 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 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经核查,除上述变化以外,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无其他变化,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得到有权机构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经核查,2021 年度发行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政府补助金额 项目 年度 依据文件/政府出具的证明 号 (元) 《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 企业新录用培训 1 2021 157,200.00 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 补贴 18 号) 《关于助推新旧能动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 劳动就业中心就 2 2021 120,377.14 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 业困难人员补贴 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3 以工代训补贴 2021 103,700.00 《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 岗扩岗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8 号) 2020 年第四季度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 4 及全年企业高成 2021 150,000.00 墨区高成长性企业评选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长奖励资金 (即政办发[2019]65 号) 中小外贸企业开 《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即政 5 拓国际市场项目 2021 285,300.00 发[2018]23 号) 资金 2019 年度高新技 《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即政 6 2021 300,000.00 术企业认定补助 发[2018]23 号) 高成长企业奖励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 7 基金-山东省专精 2021 300,000.00 意见》(青发[2020]14 号文) 特新企业奖励 8-3-3-47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0 年度技术改 《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即政 8 2021 2,560,000.00 造综合奖补 发[2018]23 号) 2020 年度两化融 《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即政 9 2021 163,000.00 合奖励 发[2018]23 号) 《即墨区商务局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 2020 年促进外贸 施细则》政策解读(即商务字〔2020〕9 号)、 10 及跨境电商发展 2021 100,000.00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细则》(即 重点项目奖补 商务字〔2019〕11 号) 2020 年青岛市级 《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即政 11 企业技术中心奖 2021 500,000.00 发〔2018〕23 号) 补资金 2021 年度泰山产 《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 12 业领军人才工程 2021 1,000,000.00 (鲁办发〔2014〕36 号) 资助经费 《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即政发 辅导、报会奖补资 〔2021〕30 号)、《关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 13 2021 2,000,000.00 金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上市资金补助申报 情况的公示》 即墨市场监管局 《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即政 14 2021 48,000.00 知识产权资助 发〔2018〕23 号) 《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青岛市 第三届大众杯创 第七届“市长杯”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即 15 2021 10,000.00 新大赛优胜奖 墨区初赛暨即墨区第三届“大众杯”创新大 赛决赛获奖名单公示的通知》 市场监督局知识 《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即政 16 2021 500.00 产权资助 发〔2018〕23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助、政府奖励等均取得了 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8-3-3-48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 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取得 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2022 年 3 年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 发行人、豪江模具、容科机电、容科智家、即墨龙泉分公司、豪江模具即墨北安 分公司、豪江电子即墨分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均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各类税金,依法履行各项纳税 义务,不存在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行为,未收到该局税务方面的行 政处罚。 2022 年 3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 《纳税证明》,证明容科机电宁波分公司自 2020 年 8 月 6 日税务登记之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23 日止,按期申报纳税,尚未发现因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2 年 3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 《纳税证明》,证明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自 2021 年 10 月 18 日税务登记之日起 至 2022 年 3 月 23 日止,按期申报纳税,尚未发现因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2 年 3 月 16 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黄石税务所出具《无 欠税证明》,证明广州分公司截至 2022 年 3 月 13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2022 年 3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精武税务所出具《证 明》,证华北分公司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税务金三系统内 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2022 年 3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李沧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情况说明》, 证明豪江电子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暂未发现重大违反税收 法律法规的行为。 8-3-3-49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日本、韩国、美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依照当地法律纳税,未因纳税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未因纳税问题受过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 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新增取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2021 年 7 月 26 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出具《证明》,发行人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补充核查期间不 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取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2021 年 3 月 17 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其辖区内未发现发行人、容科机电、豪江 模具、容科智家、豪江智能即墨龙泉分公司、豪江模具即墨北安分公司、豪江电 子即墨分公司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8-3-3-50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3 月 23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具《证 明函》,证明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其辖区内未发现容 科机电宁波分公司有违法违规的记录。 2022 年 3 月 23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具《证 明函》,证明自 2021 年 10 月 9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其辖区内未发现 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有违法违规的记录。 2022 年 3 月 16 日,根据“信用广东”查询豪江智能广州分公司《企业信用 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证明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 月 15 日, 豪江智能广州分公司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2 年 3 月 28 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豪江智能华北分公司未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用工 1.劳动合同签署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人数情况如下: 用工形式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员工人数(人) 1,283 1,142 644 劳务派遣人员(人) 67 57 43 用工总人数(人) 1,350 1,199 687 注:用工总人数为员工人数与劳务派遣人数之和,员工人数包含签署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及签 署劳务协议用工人员。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与上述员工(不含 劳务派遣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1,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了劳务 派遣协议。 2.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 1 公司与退休返聘员工签署劳务合同。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豪江美国法律意见书,公司与 2 名美国子公司 员工未签署劳动合同,但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并已为其纳税并缴纳社保等费用。 8-3-3-51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 下: 单位:人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员工人数 1,268 1,127 629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缴纳城镇职工社保人数 1,215 1,028 596 ——退休返聘无须缴纳人数 18 13 15 ——新员工入职尚未缴纳人数 33 85 12 ——停薪留职无须缴纳人数 0 0 3 ——其他未缴纳人数 2 1 3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缴纳公积金人数 1,178 1,018 580 ——退休返聘无须缴纳人数 18 13 15 ——新员工入职尚未缴纳人数 41 86 12 ——停薪留职无须缴纳人数 0 0 8 ——其他未缴纳人数 31 10 14 注:上述员工人数和缴纳人数未包含境外子公司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境内子公司共有 1,268 名员工,公司为其 中 1,215 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为其中 1,178 人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公司已为 11 名韩国子公司的韩国籍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的国民年金等社会保险,为 1 名韩国 子公司的中国籍国内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 保险,为 1 名韩国子公司的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的国民年金等社会保 险;为 2 名美国子公司的境外员工缴纳了美国当地的社会保险。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为 53 人,未缴纳住房公 积金的员工为 90 人,未缴情形主要包括退休返聘无须缴纳、新员工入职尚在办 理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以及个别因无购房需求等原因而自愿放弃缴 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以上未缴人数占比及未缴金额均较小,如缴纳不会对发行 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3-3-52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劳动 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分子公 司新增取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2022 年 3 月 9 日,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 明发行人、容科机电、豪江模具、豪江智能即墨龙泉分公司、豪江模具北安分公 司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发生劳动仲裁败诉、欠缴社 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违法劳动用工、工资未备案 等问题,未发现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 形。 2022 年 3 月 22 日,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 明豪江电子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欠缴社会保险 及违反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发现因为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我局 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2 年 3 月 25 日,宁波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保障 情况证明》,证明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在宁波国家高新区进行社 会保险登记,自 2021 年 10 月 9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的劳动争议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 2022 年 3 月 25 日,宁波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保障 情况证明》,证明容科机电宁波分公司于 2020 年 8 月在宁波国家高新区进行社 会保险登记,自 2021 年 10 月 9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的劳动争议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 2022 年 3 月 14 日,青岛市即墨区医疗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 豪江模具、容科机电自开户以来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缴记录,豪江智能即墨 龙泉分公司、豪江模具即墨北安分公司、豪江电子即墨分公司未开立企业医保账 户,自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 14 日,该局未对发行人、豪江模具、容科机 电、豪江智能即墨龙泉分公司、豪江模具即墨北安分公司、豪江电子即墨分公司 进行行政处罚。 8-3-3-53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3 月 17 日,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出具《证明》,证明豪江电子 自 2021 年 7 月至 2021 年 12 月职工医疗保险无欠费。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2022 年 3 月 15 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墨管理处出具《证明》, 证明发行人、豪江电子、豪江模具、容科机电按时逐月为单位员工缴纳截至 2022 年 2 月的住房公积金,未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该中心处 罚。 2022 年 3 月 24 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 分公司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已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开户至证明出具日期间 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处罚。 根据日本、韩国、美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 而受到行政处罚。 3.劳务派遣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劳务派遣员工 67 57 43 正式员工 1,283 1142 644 用工总量 1,350 1199 687 派遣员工占用工总量的比例 4.96% 4.75% 6.26%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劳务派遣用工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 准,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8-3-3-5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劳动用工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募投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不存 在募投项目无法落实的风险。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 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 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编制,本 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部分章节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 8-3-3-55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对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主 承销商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条件,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 引用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 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可将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8-3-3-56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更新及补充披露 《问询函》问题 2 关于持股平台 申报材料显示: (1)启源资本、启辰资本系以合伙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 启辰资本包括 5 名外部自然人,其中合伙人宫振芳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宫志强之姨母,启源资本包括 4 名外部自然人,其中合伙人臧建系宫志强 之配偶、臧勇系宫志强之妻弟,启辰资本和启源资本中外部自然人出资比例分 别为 75.55%、83.96%; (2)启辰资本成立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系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的持股 平台,有 5 名公司员工和 5 名外部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经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 数为 6 名; (3)启源资本入股背景和原因之一包括“宫志强的亲属臧建、臧勇,朋友 宫晓辉、刘稚萍多年关注公司发展,发行人出于对宫志强激励的考虑,且上述 人员看好公司发展,因此同意其对公司投资”。 请发行人: (1)结合启辰资本、启源资本的设立时间、外部人员出资比例、设立目的 等补充披露两个持股平台人员构成和穿透计算人数方法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2 的规定; (2)补充披露各个持股平台增资发行人是否属于股份支付,股份支付的具 体对象、权益工具数量及确定依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相关会计 处理,如外部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不属于股份支付,请结合入股背 景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的履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 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密 切关系,能够入股发行人的原因; 8-3-3-57 补充法律意见书 (4)结合持股平台中亲属持股情况说明持股平台锁定期安排是否相关规 定; (5)说明持股平台中外部自然人的出资来源,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四)结合持股平台中亲属持股情况说明持股平台锁定期安排是否相关规 定 各持股平台中亲属持股情况及平台锁定期安排如下: 平台中亲 平台中实 普通合伙人/ 持股 属持股情 际控制人 执行事务合 入股时间 锁定期安排 锁定期安排的依据 平台 况 持股情况 伙人 1 宫志强姑 首次公开发行 启航资本由宫志强担任执 宫志强持 启航 母宫垂秀 股票上市之日 行事务合伙人,受宫志强 有 87%的 宫志强 2017.07.24 资本 持有 3%的 起 36 个月内不 控制,因此该平台参照实 合伙份额 合伙份额 得转让 际控制人进行锁定 宫志强表 首次公开发行 启德投资由宫志强担任执 宫志强持 启德 妹赵艳萍 股票上市之日 行事务合伙人,受宫志强 有 39.4%的 宫志强 2017.12.26 投资 持有 4%的 起 36 个月内不 控制,因此该平台参照实 合伙份额 合伙份额 得转让 际控制人进行锁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于廷 华,于廷华与宫志强不存 宫志强配 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任 偶臧建持 何特殊协议或安排,合伙 有 38.17% 首次公开发行 协议中未设置任何与宫志 的合伙份 启源 股票上市之日 强及其家族成员相关的特 额、宫志强 无 于廷华 2019.04.02 资本 起 12 个月内不 殊权利条款;此外,臧建、 妻弟臧勇 得转让 臧勇为有限合伙人,不存 持有 在对此持股平台构成控制 19.08%的 或重大影响的情形,因此 合伙份额 该平台参照普通股东进行 锁定。2 8-3-3-5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平台中亲 平台中实 普通合伙人/ 持股 属持股情 际控制人 执行事务合 入股时间 锁定期安排 锁定期安排的依据 平台 况 持股情况 伙人 1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田川 川,田川川与宫志强不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任 何特殊协议或安排,合伙 宫志强表 首次公开发行 协议中未设置任何与宫志 妹赵艳萍 启贤 股票上市之日 强及其家族成员相关的特 持有 5.07% 无 田川川 2019.04.02 资本 起 12 个月内不 殊权利条款;此外,赵艳 的合伙份 得转让 萍为有限合伙人,不存在 额3 对此持股平台构成控制或 重大影响的情形,因此该 平台参照普通股东进行锁 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官先 红,官先红与宫志强不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任 何特殊协议或安排,合伙 协议中未设置任何与宫志 取得发行人股 强及其家族成员相关的特 宫志强姨 份之日起 36 个 殊权利条款;此外,宫振 母宫振芳 宫志强持 启辰 月内不得转让 芳、宫志强为有限合伙人, 持有 有 8.89%的 官先红 2020.06.04 资本 ( 自 增 资 的 工 不存在对此持股平台构成 11.11%的 合伙份额 商变更登记日 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形, 合伙份额 4 起) 因此该平台参照普通股东 进行锁定。同时,因该平 台在发行人向深交所提交 上市申请时入股未满一 年,所以自其取得发行人 股份时开始锁定 注 1:根据发行人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主要职权包 括:(1)管理和决定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事务和手续,代表合 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和其他文件;(2)召集合伙人大会并执行合伙人大会决议;(3)根据合 伙协议的约定,批准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4)根据合伙协议的 约定,决定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增加或减少对和合伙企业出资等。因此,执 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控制持股平台。 注 2:启源资本虽未锁定 36 个月,但有限合伙人臧建和臧勇作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亲属, 其已单独就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作出锁定期承诺,即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注 3:启贤资本虽未锁定 36 个月,但有限合伙人赵艳萍作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亲属,其 已单独就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作出锁定期承诺,即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注 4:启辰资本虽未锁定 36 个月,但有限合伙人宫振芳作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亲属,其 已单独就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作出锁定期承诺,即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各持股平台的锁定期依据其控制关系等予以确定;此外 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亲属已全部承诺或受持股平台锁定期约束,其直接或间接持 8-3-3-59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有的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因此,相关锁定期安排符合《公司 法》、《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2020)》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问询函》问题 3 关于主要股东和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主要股东之一无锡福鼎的有限合伙人与发行人第一大客户江苏 里高的控股股东梦百合的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存在亲属关系; (2)2017 年和 2018 年江苏里高向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占其同类产品采购金 额的比例约为 70%-80%,2020 年该比例升至 100%;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宫志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80.95%的股 份,宫志强及一致行动人臧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77.12%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一大客户江苏里高销售产品的价格和毛利率与其 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江苏里高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2)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主要客户同类产品采购额的比例,江苏 里高对发行人产品采购占比是否合理,未选取一家以上供应商以保障供应稳定 性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3)无锡福鼎直接股东及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4)除上述情形外,是否存在其他发行人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密切关系的情形; (5)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宫志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80.95%的股份、 宫志强及一致行动人臧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77.12%股份的计算过程,关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表述是否准确; 8-3-3-60 补充法律意见书 (6)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 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款项是否支付完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 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报告期内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 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等,发行人 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监高、关键岗 位人员等,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或 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一大客户江苏里高销售产品的价格和毛利率与 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江苏里高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江苏里高系一家专业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各类软体家具制品的科技型企 业,江苏里高除直接向公司采购外,亦通过其下属企业 NISCO (THAILAND) CO.,LTD 向公司进行采购。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江苏里高的所有交易,均通过江 苏里高、NISCO (THAILAND) CO.,LTD 进行。销售的具体内容及价格公允性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占营 占同 占营 占同 占营 交易内容 占同类 业收 类交 业收 类交 业收 金额 交易的 金额 金额 入的 易的 入的 易的 入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销售智能线 15,579.51 20.59 20.34 15,112.06 24.44 24.23 11,361.95 22.37 22.33 性驱动系统 销售模具 46.34 94.43 0.06 160.58 88.53 0.26 90.22 100.00 0.18 8-3-3-6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执行统一的定价政策,主要采取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即以成本为基础, 结合市场形势和公司对客户以前年度的交易情况,对不同客户实施差别定价,最 终与客户协商确定价格。公司与江苏里高、NISCO (THAILAND) CO.,LTD 遵循 商业惯例,通过协商谈判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定价公允。其中,销售智能线性驱 动系统系公司主营业务;销售模具系公司生产并销售给江苏里高的模具,相关模 具用于为江苏里高生产部分特定型号的智能线性驱动系统,并通常按照行业惯例 由供应方负责生产或采购之后放在供应方生产车间内使用,该部分销售金额相对 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向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销售毛利率与 其他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客户 销售 销售 销售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金额 金额 金额 江苏里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NISCO (THAILAND) 15,625.85 / 15,272.64 / 11,452.17 / CO.,LTD GERMANY,S.A./ 8,295.73 / 6,926.45 / 7,129.29 / MATRATZEN, S.L 丰上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476.03 / 5,071.70 / 3,834.04 / LEGGETT & PLATT 13,081.36 / 4,084.62 / 3,104.50 / GLOBAL SERVICES 东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3,603.02 / 3,942.31 / 4,749.24 / 浙江东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厦门中键贸易有限公司/ 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 418.58 / 848.87 / 2,007.51 / 司 注:上述毛利率数据已申请豁免披露。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江苏里高的销售毛利率高于 GERMANY,S.A./MATRA TZEN, S.L,但低于其他客户。报告期内,GERMANY,S.A./MATRATZEN, S.L 毛利率偏低主要原因系产品结构所致,公司向 GERMANY,S.A./MATRATZEN, S.L 销售的产品主要为双马达产品,该类产品主要系基础配置并主要销往西班牙 等南欧区域,市场定位相对不高。此外,受美元汇率走低、产品配置变化、海运 费上涨以及芯片、电路板等原材料成本上升等因素综合影响,该客户毛利率在 2021 年出现较大幅度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向江苏里高、NISCO (THAILAND) CO.,LTD 销售的每年前 8-3-3-62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大型号产品的价格公允性分析如下: 占向江 苏里 向其他 高、 客户销 数量 销售金额 销售单 向其他客户销售单 期间 类别 NISCO 毛利率 售的平 (万个) (万元) 价(元) 价区间(元)1 销售收 均毛利 入的比 率 重 品名 A 57.04 4,419.90 28.29% 77.48 26.92% 76.79-97.58 33.78% 品名 B 24.93 2,182.15 13.96% 87.54 17.58% 87.37-135.26 29.45% 品名 C 20.11 1,166.22 7.46% 58.00 6.15% 44.40-113.14 19.95% 2021 年 品名 D 25.54 790.91 5.06% 30.97 18.23% 32.66-36.49 25.54% 品名 F 38.71 714.05 4.57% 18.45 16.78% 19.07-64.67 30.85% 合计 166.33 9,273.23 59.34% - - - - 品名 A 56.57 4,414.83 28.91% 78.04 26.52% 76.89-103.89 33.39% 品名 B 24.06 2,123.48 13.90% 88.25 20.53% 86.57-101.92 28.14% 品名 C 20.97 1,096.41 7.18% 52.29 6.06% 44.82-93.81 26.09% 2020 年 品名 D 26.46 819.55 5.37% 30.97 14.13% 29.24-33.68 22.10% 品名 E 9.12 815.43 5.34% 89.38 22.31% 89.21-135.42 30.11% 合计 137.18 9,269.70 60.69% - - - - 品名 A 41.25 3,271.63 28.57% 79.31 24.00% 80.01-101.35 34.73% 品名 B 19.00 1,687.34 14.73% 88.83 14.24% 88.73-102.47 26.24% 品名 C 18.97 982.12 8.58% 51.76 0.04% 47.54-87.51 23.12% 2019 年 品名 D 23.45 747.66 6.53% 31.88 11.66% 38.45-40.16 29.84% 品名 E 7.59 682.27 5.96% 89.92 18.09% 90.45-172.86 28.49% 合计 110.26 7,371.02 64.36% - - - - 注 1:统计向其他客户销售单价区间时,已剔除当期销售数量较少的客户; 注 2:品名 B 的产品 2019 年毛利率偏低,主要系 2019 年公司与江苏里高重新协商了产品定 价,产品价格有所下降,2020 年公司优化成本控制,品名 B 毛利率相应上升。2021 年品名 B 产品毛利率出现下滑且与其他客户销售毛利率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因为同样品名产品的 功能、配置与以前年度存在差异,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但调价滞后所致; 注 3:品名 C 的产品在 2019 年-2021 年,毛利率分别为 0.04%、6.06%和 6.15%,该产品定 价为公司在确保客户成套采购总体价格后,结合竞品价格确定的其中单品价格,公司将其定 位为高性价比产品,且不同客户采购的产品功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单品 C 毛利率偏低; 注 4:2019 年,向其他客户销售的品名 D 毛利率偏高,主要系该产品类别存在较多细分型 号,2019 年销售的高毛利率型号偏多所致; 注 5:品名 F 系配件产品,考虑到市场上存在多家供应商,且江苏里高采购量较大,公司报 价较为保守。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公司向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销 8-3-3-6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售的各类产品价格基本处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区间内或接近区间值,且除品 名 C 的产品外,产品毛利率比向其他客户销售的平均毛利率偏低 6.86%-18.18% 不等,主要原因首先系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采购总额较 大,公司为批量采购客户的销售价格相对其他小批量的订单有所优惠;其次,公 司产品定制化属性较强,同类商品中不同客户存在不同的需求,个性化需求导致 同类产品在生产用料、成本和产品定价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公司也会根据 不同的市场竞争情况、市场拓展战略等,针对不同客户作出合理的差异化定价。 另一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对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销售的各类产品价格在不同年度间总体呈稳中有降的趋势,主要是因为公司对江 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的销售金额逐年上升,占比较高,公 司 基 于 其 大 客 户 地 位 而 给 予 一 定 优 惠 。 其 中 , 公 司 对 江 苏 里 高 、 NISCO (THAILAND)CO.,LTD 的销售毛利率在 2020 年度较 2019 年度呈上升态势, 主要是发行人在 2020 年度因工艺改进、设备购置提升产能较快且产能利用率提 高而形成的规模效应所致,2021 年略有下降,主要是因对其销售产品的功能、 配置与以前年度存在差异,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但调价滞后所致。 最后,根据公告信息,江苏里高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营业收入分别 为 81,658.73 万元、91,376.55 万元和 85,788.91 万元,与公司向其销售金额的增 长情况相匹配。 对江苏里高、NISCO 对江苏里高销售 江苏里高营业收入 期间 (THAILAND)CO.,LTD 收入/江苏里高营 (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业收入 2021 年 15,625.85 85,788.91 18.21% 2020 年 15,272.64 91,376.55 16.71% 2019 年 11,452.17 81,658.73 14.02% 综上,公司与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之间的交易价格 和毛利率与发行人其他客户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产品定制的结构差异、公 司批量采购优惠政策等原因形成,差异具备商业合理性,二者间的交易价格公允。 (二)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主要客户同类产品采购额的比例,江 苏里高对发行人产品采购占比是否合理,未选取一家以上供应商以保障供应稳 定性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8-3-3-64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主要客户同类产品采购额的比例 根据客户公开披露材料、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等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内外 销前五大客户及其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销售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比例 主要客户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江苏里高家具有限公司/ 99.6% 100% 99.7% NISCO (THAILAND)CO.,LTD GERMANY,S.A./ 客户未透露 80%-100% 80%-100% MATRATZEN, S.L. 丰上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1% 28% 37% LEGGETT & PLATT GLOBAL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SERVICES 东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未透露 80%-100% 80%-100% 浙江东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33%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厦门中键贸易有限公司 Vibradorm GmbH 客户未透露 60%-100% 60%-100% Golden Technologies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SIRAC ITHALAT IHRACA T VE DAHILI TICARET LTD, STI/ STAR INTERNATIONAL BV/STAR 客户未透露 80%-100% 80%-100% INTERNATIONAL V.O.F./R & H TiCARET LTD. 顿力集团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客户未透露 80%-100% 80%-100% 杭州顿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约占公司所有类型原材料总采购金 上海顺隆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客户未透露 额的 1/4 平湖爱伦家具有限公司/ 2019 年、2020 年占同类产品采购的 50%左右 平湖奈西贸易有限公司 50%左右 营口恒屹锐克斯流体控制有限公 司/ 沈阳恒屹实业有限公司/ 70%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沈阳恒屹锐克斯流体控制有限公 司 占同类产品 90%,占全部采购的 慈溪市联星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90% 20%~30%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采购公司产品占其同类采购的比例相对较高,报告 期内比例变化较为稳定,主要原因系公司主要客户普遍对供应商产品加工质量、 良品率、交期等较为重视,在公司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服务能 力均获得客户的认可的情况下,公司与下游主要客户较易形成长期、稳定、大批 量交易的业务伙伴关系。 8-3-3-65 补充法律意见书 2、江苏里高对发行人产品采购合理性的说明 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销售占江苏里高同类产品采购比例分别为:99.7%、 100%和 99.6%。江苏里高对公司的采购占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较高,主要原因如 下: (1)据访谈了解,江苏里高在 2017 年、2018 年度亦选取了 OKIN 作为其 供应商,但 OKIN 作为国际知名品牌,产品价格较高,挤压了江苏里高自身产品 的盈利空间,同时无法完全及时满足江苏里高自身产品的定制化需求。之后江苏 里高在其下游客户产品中逐渐开始试用发行人产品,并在产品质量等方面得到其 下游客户认可。因此,基于发行人产品性价比、定制化服务响应速度以及下游客 户认可度等多种因素,江苏里高逐步提升了对发行人产品采购的占比,是市场化 选择的结果。 (2)智能线性驱动产品定制化程度较高,下游客户倾向于与少数供应商深 度合作以得到稳定、快速、保密、定制化、高性价比的供货服务,从而确保自身 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终端产品在市场的领先性。除江苏里高外,公司客户 GERMANY,S.A./ MATRATZEN, S.L 等对公司的采购占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同 样较高;并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主要客户均不相同, 由此可知,选取少量供应商进行深度合作、集中采购为本行业的惯例。因同行业 可比公司上市后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客户具体名称,在此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的 招股说明书对其客户情况进行列示: ① 捷昌驱动 序号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美国 1 美国 TheHuman 美国 TheHuman 美国 TheHuman AMQSOLUTIONS 美国 ErgoDepot 2 美国 HATContract 美国 TricomVision 美国 HATContract (Fully) 美国 ErgoDepot 3 美国 TheHuman 美国 HATContract 美国 TricomVision (Fully) 美国 ErgoDepot 4 美国 HATContract 美国 TricomVision 美国 ErgoDepot (Fully) 5 美国 HNI Haworth 韩国 SAPEC 韩国 SAPEC 注 1:美国 Tricom Vision 被美国 AMQ SOLUTIONS 收购。 8-3-3-66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 2:Haworth 系集团口径披露的客户,主要包括海沃氏家具(上海)有限公司、Haworth Singapore Pte Ltd、Haworth Australia Pty Ltd.、美国 AIS(2016 年末被 Haworth 集团收购) 等。 ② 凯迪股份 序号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1 顾家家居 宜华生活 宜华生活 2 宜华生活 顾家家居 Southern Motion ESI Ergonomic 3 海派家居 Teknion Limited Solutions LLC 4 Fellowes Inc Ashley 顾家家居 5 Teknion Limited 海派家居 Ashley ③ 乐歌股份 序号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Hama GmbH & Co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 Hama GmbH & Co 1 DSG Retail LTD KG 有限公司 KG 北京京东世纪贸 Hama GmbH & Co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 2 易有限公司 KG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Hama GmbH & Co 3 DSG Retail LTD DSG Retail LTD DSG Retail LTD KG 深圳创维-RGB 电 深 圳 创 维 -RGB 电 乐视致新电子科技 4 SODIMAC S.A. 子有限公司 子有限公司 (天津)有限公司 乐视致新电子科技 乐视致新电子科技 5 HAUZEN CORP. HAUZEN CORP. (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有限公司 注 1:Hama GmbH & Co KG 的销售额包含其子公司 HAMA PVAC LTD.的销售额; 注 2: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包含其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 销售额。 (3)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由于历史发展轨迹的不同,所擅长的产品和技术领 域各有侧重,如捷昌驱动以智能办公领域中的智能升降桌等为其主要产品;凯迪 股份以智能家居领域中的功能沙发等为其主要产品;乐歌股份以智能办公领域中 的智慧办公升降桌;智慧升降工作站等为其主要产品。而发行人销售、研发的主 要侧重领域为智能家居领域中的智能电动床以及智慧医养领域中的电动医疗床、 电动护理床等,为业内在电动床领域下游应用较多、技术积累较为深厚的企业。 江苏里高在智能家居领域主要以生产和销售电动床为主,与发行人产品和技术的 优势领域较为契合。此外,发行人已建立和完善了设计研发体系、拥有自动化程 度较高的制造体系和成熟稳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能够为客户提供配合 度较高的定制化服务。因此,从供应商的研发、技术、管理、品控、产能、交期 8-3-3-67 补充法律意见书 等多项能力综合考虑,江苏里高选取发行人为其主要供应商更能保障其供应的稳 定性。 综上所述,江苏里高对发行人产品采购占比较高是市场化选择的结果;其未 选取一家以上供应商为行业惯例且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六)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 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款项是否支付完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 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报告期内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 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基本情况 支 资金来 形 入股 付 时间 股东 入股背景和原因 定价依据 源及合 式 价格 情 法性 况 在公司业务起步阶段 实施员工激励,根据本 次增资前公司注册资 发行人在业务起步阶段需 本、每股净资产情况, 建立和完善公司骨干员工 综合考虑公司市场发 合伙人 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长 支 展前景,经充分协商确 自有及 2017. 启德 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增 2 元/ 付 定激励价格为 2 元/股; 自筹资 12.26 投资 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 资 股 完 如根据发行人和豪江 金、合法 积极性,对公司部分管理 毕 电器在 2017 年合并口 资金 层人员及部分核心员工实 径的净利润(未经审 施员工激励 计)2,582.44 万元、投 前估值 1 亿元,测算对 应市盈率为 3.87 倍 根据本次增资前公司 发行人在业务起步阶段为 注册资本、每股净资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 产、净利润情况,综合 合伙人 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升 支 考虑市场发展前景和 自有及 2018. 无锡 市场竞争力,满足公司快 增 4 元/ 付 线性驱动业务 2017 年 自筹资 04.24 福鼎 速发展所需资金需求,推 资 股 完 预期业绩,按照 10 倍 金、合法 进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决 毕 市盈率,经充分协商, 资金 定引入投资者无锡福鼎对 以公司投前 2.2 亿元的 公司进行增资 估值定价 4 元/股 发行人处于高速发展阶 根据本次增资前公司 合伙人 支 段,为保持公司业务规模 注册资本、每股净资 自有及 2019. 启贤 增 4.5 付 的持续、稳定增长,对公 产、净利润情况,综合 自筹资 04.02 资本 资 元/股 完 司部分核心员工实施员工 考虑公司市场发展前 金、合法 毕 激励 景和公司员工股权激 资金 8-3-3-6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处于高速发展阶 励安排,经充分协商确 段,为保持公司业务规模 定价格为 4.5 元/股;如 的持续、稳定增长,(1) 根据发行人在 2018 年 对部分公司管理层人员实 度的扣非后净利润 施员工激励,提升核心团 4,756.85 万元、并依据 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及 收益法评估的投前估 合伙人 支 (2)宫志强的亲属臧建、 值 4.28 亿元,测算对 自有及 启源 增 4.5 付 臧勇,朋友宫晓辉、刘稚 应市盈率为 9.00 倍 自筹资 资本 资 元/股 完 萍多年关注公司发展,并 金、合法 毕 在宫志强创业过程中向宫 资金 志强及公司提供了支持和 帮助,同时出于对宫志强 的激励的考虑,且上述人 员看好公司发展,因此同 意其对公司投资 支 自有资 聊城 增 12 元 付 金、合法 昌润 资 /股 完 资金 (1)为了满足发展所需的 毕 资金需求,扩大业务规模, 支 里程 自有资 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 增 12 元 付 碑创 金、合法 竞争力,实现公司快速健 资 /股 以 2019 年度实现 6,500 完 投 资金 康发展,决定引入投资者; 万元净利润为基础(剔 毕 (2)因看好公司发展,官 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 支 自有资 松嘉 先红等 10 名投资人设立 增 12 元 响),确定投前估值为 付 2020. 金、合法 创投 启辰资本平台对公司进行 资 /股 7.56 亿元,按照 11.5 倍 完 06.04 资金 增资;(3)聊城昌润、里 市盈率计算本次增资 毕 程碑创投、松嘉创投作为 价格为 11.87 元/股,最 合伙人 支 专业投资机构因看好公司 终经协商确定本次增 自有及 启辰 增 12 元 付 发展,对公司进行增资; 资价格为 12 元/股 自筹资 资本 资 /股 完 (4)顾章豪作为早期投资 金、合法 毕 人,因看好公司发展进行 资金 跟投 支 自有资 顾章 增 12 元 付 金、合法 豪 资 /股 完 资金 毕 鉴于公司盈利状况良好, 资 公司历 资本公积金较为充沛,根 本 支 10 股 史形成 2020. 全体 据《公司章程》中利润分 公 付 转增 / 的资本 09.02 股东 配政策相关规定,公司股 积 完 10 股 公积-股 东大会决议以资本公积转 转 毕 本溢价 增股本 增 注: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尚未发生股权转让。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基于正常的商业背景和原因,增资价格公允且定价 依据合理,资金来源于股东自有或自筹的合法资金,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为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 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8-3-3-69 补充法律意见书 2、股权变动的会计处理说明 报告期内仅启德投资、启源资本、启贤资本增资引起的发行人股权变动涉及 股份支付及其会计处理情况,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询函》问题 2 关 于持股平台”之“补充披露各个持股平台增资发行人是否属于股份支付,股份支 付的具体对象、权益工具数量及确定依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相关 会计处理,如外部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不属于股份支付,请结合入股 背景说明原因及合理性”中的相关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 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授 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 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公司历史上对员工的股权激励事项均未对激励对象提出明确的服务期限等 限制条件,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股份支付的费用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的相关成本或费 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主营业务成本 贷:资本公积 公司历史上涉及的历次股份支付均按照上述会计处理执行,相关会计处理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七)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公司历次股权变动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情况概览 工商变更 股权变动 实际控制人纳 序号 变动后的股权情况 时间 方式 税义务 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不涉及实际控 2017 年 增加注册 5,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500 万元全 1 制人纳税,不涉 12 月 26 日 资本 部由新股东启德投资以 2 元/单位注册 及代扣代缴 资本的价格认缴 8-3-3-7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工商变更 股权变动 实际控制人纳 序号 变动后的股权情况 时间 方式 税义务 公司注册资本由 5,500 万元增加至 不涉及实际控 2018 年 增加注册 5,9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00 万元全 2 制人纳税,不涉 04 月 24 日 资本 部由新股东无锡福鼎以 4 元/单位注册 及代扣代缴 资本的价格认缴 公司注册资本由 5,900 万元增加至 6,3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00 万元, 不 涉 及 实 际 控 2019 年 增加注册 3 增资价格为 4.5 元/单位注册资本。其 制人纳税,不涉 04 月 02 日 资本 中新股东启源资本、启贤资本分别认 及代扣代缴 缴 262 万元、138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由 6,300 万元增加至 6,79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95 万元, 增资价格为 12 元/单位注册资本。其中 不 涉 及 实 际 控 2020 年 增加注册 4 新股东里程碑创投、聊城昌润、松嘉 制人纳税,不涉 06 月 04 日 资本 创投、启辰资本以及顾章豪分别认缴 及代扣代缴 125 万元、125 万元、110 万元、90 万 元和 45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由 6,795 万元增加至 不涉及实际控 2020 年 增加注册 13,590 万元,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5 制人纳税,不涉 09 月 02 日 资本 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 及代扣代缴 计转增 6,795 万股 注: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股权转让和整体变更事宜。上表中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分红)导 致的纳税义务分析详见后文。 2、公司历次分红过程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情况概览 实际控制人纳税义务 发行人 序 取得分红时 分红方式 代扣代 号 间 实际控制人直 实际控制人 接受分红 缴情况 接/间接分红金 缴纳个人所 主体 额(含税) 得税 现金分红:每 10 宫志强 2,250,000 元 450,000 元 2018 年 已代扣 1 股派发现金股利 02 月 22 日 代缴 0.50 元(含税) 启航资本 225,000 元 45,000 元 现金分红:每 10 宫志强 9,000,000 元 1,800,000 元 2020 年 已代扣 2 股派发现金股利 启航资本 696,000 元 174,000 元 09 月 23 日 代缴 2.00 元(含税) 启德投资 368,000 元 92,000 元 股份分红: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向全 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 2020 年 3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红利所得,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 不涉及 09 月 01 日 10 股,共计转增 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795 万股 宫志强 9,000,000 元 1,800,000 元 现金分红:每 10 股 2021 年 05 已代扣 4 派发现金股利 1 元 启航资本 870,000 元 174,000 元 月 13 日 代缴 (含税) 启德投资 394,000 元 78,800 元 8-3-3-7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在 2020 年 9 月的股份分红,是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6,795 万股为基数,以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余额 10,382.74 万元为基础,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本次转增后, 总股本增加至 13,590 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 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 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 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8〕289 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 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 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 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 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77 号),对国税发[1997]198 号、国税函[1998]289 号规定的有效性进行了确认。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 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 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 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明确了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不 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依据现行有效的国税发[1997]198 号、国税函[1998]289、国税发 [2010]54 号文件的规定,公司 2020 年 9 月以股份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由发行人代扣代缴的情 形。并且,国税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已出具合规证明,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 能够按照国家及地方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申报各项税务 并履行税款缴纳义务,不存在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 8-3-3-7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因上述情形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况。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分红过程中已 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不存在重大 违法行为。 《问询函》问题 4 关于核心技术 招股说明书显示: (1)发行人拥有 116 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型专利 23 项、 外观设计专利 91 项,另外拥有 26 项境外注册专利,均为外观设计专利; (2)发行人 12 项核心技术中,有 9 项属于技术机密,未申请专利。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对比情 况,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外观设计专利较多的原因,是否表明发行人 的技术壁垒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距; (2)说明 9 项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的原因,是否已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 申请,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具有独创性。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对比情 况,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外观设计专利较多的原因,是否表明发行人 的技术壁垒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距 1、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对比情况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情况 如下: 8-3-3-7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发明 实用 外观 境外 专利 发明专利 名称 成立时间 上市时间 号 专利 新型 设计 专利 总数 占比 1 豪江智能 1 2017-07-24 - 2 82 108 26 218 0.92% 2 捷昌驱动 2 2010-04-30 2018-09-21 49 未披露 未披露 81 788 16.50% 3 凯迪股份 3 1992-08-27 2020-06-01 15 176 84 未披露 275 5.45% 4 4 乐歌股份 2002-03-26 2017-12-01 52 未披露 未披露 27 1,129 7.00% 注 1:本处统计为发行人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专利情况; 注 2:数据来自捷昌驱动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统计情况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未披露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数量。并且,此处境外专利为国际发明专利,捷昌驱动未披露其 取得的其他类型境外专利的情况; 注 3:数据来自凯迪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统计情况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未披露境外专利数量和专利总数;表格中专利总数统计为前三项数量加总,未包含境外专利; 注 4:数据来自乐歌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统计情况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未披露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数量。并且,此处境外专利为国际发明专利,乐歌股份未披露其 取得的其他类型境外专利的情况。 2、关于发行人专利和技术壁垒情况的说明 (1)发行人的专利情况 发行人目前发明专利数量较少、外观设计专利较多主要是因为: 1)线性驱动技术起源于欧洲和农业机械领域,在 20 世纪 80 年代随着电子 化浪潮的兴起开始迎来较大发展,截至目前线性驱动技术已发展超过 50 年,使 物体产生线性驱动效果的技术已较为成熟并在行业内得到通用。目前智能线性驱 动装置在材料、构造、控制、使用效果方面,基于行业通用技术不存在重大差异。 业内企业更多是通过一定的结构调整、一些零部件材质的改变、更多控制方式和 功能的添加去改善线性驱动装置的效能并提升其智能化水平,如推力的大小、耗 用功效的多寡、静音性、防水防尘性、远程和多维度控制等,从而实现与竞争对 手产品的差异化。前述相关构造、材质等的改变,可以通过发明专利实现但同时 会公开相关的技术窍门,其存在被模仿的可能性且维权不易,因此发行人会通过 技术秘密、发明专利等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公司知识产权。 2)发行人产品具有较强的定制化特点,虽然无论自有品牌产品或 ODM 产 品中的知识产权成果均归属于公司,但发行人及其客户为了保证终端产品(如智 能电动床、智能电动升降办公桌等)在消费市场的多样性、新鲜度和领先性,一 方面对于较易遭到模仿的外观设计以大量申请专利的形式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 于核心关键技术会以技术秘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等相结合的方式加以保护。 8-3-3-74 补充法律意见书 3)发行人的技术优势之一是控制技术较强,即具有较强的研发控制系统并 对线性驱动产品实施智能化控制的能力。相关控制技术主要以软件著作权或技术 秘密的方式对其代码和算法予以保护。 4)发行人主要客户涉及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能办公和工业传动等下游 的众多行业的相关企业,其对于智能线性驱动装备制造和供应商的选择更着重于 公司的定制化研发能力、交付时间、服务响应速度等,而专利数量并不能完全体 现出公司的技术实力,发行人主要客户亦未以专利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司技术 能力的指标,因此发行人并未追求专利的数量而将核心技术全部进行申请专利。 并且,同行业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中,存在部分非线性驱动领域专利的情况, 以境内发明专利为例,具体如下: 智能线性驱动相 其中与智能线性驱动 序号 名称 发明专利数量 关发明专利占专 相关发明专利 利总数比例 1 豪江智能 2 2 0.92% 2 捷昌驱动 1 49 41 5.20% 3 凯迪股份 2 15 15 5.45% 4 乐歌股份 3 52 15 1.33% 注 1:根据捷昌驱动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其共有 49 项发明专利,经中国及多国专利 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 38 项发明专利,其中包含“电动、升降、驱动、伸缩、线路板、 床、椅、桌、控制”等关键词、与智能线性驱动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共 30 项,其余 8 项发 明专利为医用微型泵等发明专利,另外未检索到的 11 项发明专利出于谨慎考虑,亦将其计 入与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相关的专利。其余 8 项发明专利为医用微型泵等发明专利。 注 2:根据凯迪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其共有 15 项发明专利,经中国及多国专利 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 15 项发明专利,其中包含“驱动、控制、线性致动器、电动推杆、 手控器、汽车尾门、致动、电撑杆”等关键词的发明专利共 10 项,其余 5 项无法判断应用 场景的发明专利“气弹簧的球头安装件、用于气弹簧安装的球头安装件、电子水泵、球头安 装件、管内壁润滑脂涂油装置”出于谨慎考虑,将其计入与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相关的专利。 注 3:根据乐歌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其共有 52 项发明专利,经中国及多国专利 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 52 项发明专利,其中包含“电动、升降、增高”等关键词的智能 线性驱动领域的发明专利共 15 项。其余 37 项发明专利为应用在其人体工学大屏支架等领域 的发明专利。 5)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前期整体发展规模较小,研发投入金额和 研发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加之专利意识有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有待健全, 导致发明专利较少。公司目前积极推进专利申请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相关 工作,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拥有包括 2 项发明专利在内的 192 项 境内专利,并且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正在申请的专利共有 108 项, 8-3-3-7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其中发明专利有 11 项、实用新型 80 项、外观设计 17 项。预计未来随着公司研 发的不断深入,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方面成果产出会更明显。此外,由于发 明专利的审查周期较长,通常需要 3 年左右的时间,这也是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拥 有的发明专利较少的客观原因。 (2)发行人技术壁垒情况 如上所述,发行人因客观及主观原因共同导致发明专利较少,但发行人仍拥 有一定的技术壁垒。 1)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结合 发行人虽然发明专利较少,但已通过“一种小推力小安装尺寸推杆驱动器” 等发明专利;“双齿轮减速机构”、“一款多键无线射频遥控器”、“电动推杆老化 测试机”等实用新型;“豪江睡眠质量监测分析系统 V1.0” 等软件著作权;“多 维度非接触式生命体征检测技术”等技术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对发行人的核心产 品、关键部件、关键生产设备以及主要控制技术等方面形成了多维度的保护。因 此,发行人虽然发明专利较少,但拥有的专利、技术秘密和软件著作权已能覆盖 其产品、生产的关键环节,形成技术壁垒。 2)研发人员的积累、研发投入 智能线性驱动行业涉及机械、电气、材料、算法、设计等多个学科,需要多 学科相结合的复合型研发人才,因此导致高水平的研发人才较为稀缺。发行人核 心技术人员均已在公司(含发行人业务前身)服务超过 10 年,对行业具有较深 的理解。同时,发行人也在不断培养和积累研发人员以期实现技术的突破和定制 化能力的提升,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研发人员总数为 243 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18.94%,在行业内居于较高水平。根据同行业公司已 经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2021 年度的研发人员占比情况如下: 类别 豪江智能 捷昌驱动 凯迪股份 乐歌股份 研发人员(人) 243 571 401 793 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人数 18.94% 16.88% 13.57% 25.02% 的比例 从研发费用支出角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公司研发费用分 8-3-3-7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别为 2,075.86 万元、3,031.60 万元和 5,050.01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08%、4.86%和 6.59%。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公 司相比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捷昌驱动 7.04% 5.45% 5.85% 凯迪股份 4.08% 4.36% 5.06% 乐歌股份 4.52% 4.36% 4.21% 平均值 5.21% 4.72% 5.04% 公司 6.59% 4.86% 4.08% 因此,发行人持续的研发投入和人员积累,在同行业公司中居于前列。 3)研发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具有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生产的特点, 公司下游客户所生产产品的更新较快,要求公司研发必须具备贴近市场和客户的 研发快速响应能力。研发快速响应能力的建立需要技术的积累,并对行业发展和 客户需求具有深度理解,其他企业如想具备同样的研发能力,需要长期的行业积 累及与客户的项目合作经验,并与客户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对行业后 进者而言,具有技术壁垒。 综上,虽然发行人拥有的专利较少,但其拥有的技术壁垒与可比公司近似, 不存在明显差距。 (二)说明 9 项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的原因,是否已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 法申请,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具有独创性 发行人的技术路线以“控制技术较强”为特点之一,公司 9 项核心技术未申 请专利的原因除本题回复之“(一)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 量及构成方面的对比情况,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外观设计专利较多的原 因,是否表明发行人的技术壁垒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距”之“2、关于发行人 专利和技术壁垒情况的说明”之“(1)发行人的专利情况”阐明的原因外,9 项 核心技术中的 7 项(排除高可靠性驱动器限滑技术、机械防夹和手动开启技术) 主要以将现行通用的物联网技术和产品,通过自研算法、定制软件等方式与发行 8-3-3-77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人产品相结合,从而使公司产品的多方式控制、智能化功能的特征越发明显。相 关技术主要以软件著作权或技术秘密的方式对其代码和算法予以保护,对其中可 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发行人已视必要性提出了相关申请。 经北京华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仁联合”)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数据库中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国内专利进行检 索,同时通过对公司核心技术摘要选取关键词(对如限滑、阻尼、非接触式传感 器、防夹等关键词进行组合)、对可比公司名下的专利进行检索和筛选,最后将 前两项检索结果进行交叉核验,最终筛选出部分与发行人 9 项核心技术可能存在 疑似相似的专利。结合有关机构提供的说明等资料,公司 9 项未申请专利的核心 技术的情况如下: 1、高可靠性驱动器限滑技术 高可靠性驱动器限滑技术涉及众多的应用领域,并根据在不同应用产品上进 行相应的细节调整,不适合整体申请专利技术,但公司除通过技术秘密对此技术 中的窍门进行保护外,也就该项专利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具有自锁功能的 电机(专利号:2020229640666)”。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如 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似专利名称 专利信息 授权公告日:2020.05.05 1 凯迪股份 一种单项阻尼器 类型:实用新型 一种单向自锁装置及具有该单 授权公告日:2020.06.05 2 凯迪股份 项自锁装置的线性制动器 类型:实用新型 一种电动推杆用的单向阻尼装 授权公告日:2020.11.27 3 捷昌驱动 置及电动推杆 类型:实用新型 一种单项动力传递的线性制动 授权公告日 2019.04.09 4 捷昌驱动 器 类型:实用新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项核心技术的具体应用已获专利授权,公司该 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 性。 2、多维度非接触式生命体征检测技术 多维度非接触式生命体征检测技术是从多个方面对生命体进行非接触形式 8-3-3-78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生命体征监测,涉及监测、分析和行为控制等多个方面,公司未就技术整体申 请专利,但公司在该项核心技术方面已经拥有“豪江睡眠质量监测分析系统 V1.0”(登记号:2018SR933966)和“基于穿戴设备的睡眠监测系统 V1.0”(登 记号:2018SR933974)的软件著作权,并且已经申请了“智能睡眠监测系统”(申 请号:2021209855072)和“智能止鼾系统”(申请号:2021206642591)的实用 新型专利,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正在审查中。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如 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似专利名称 专利信息 授权公告日:2020.08.18 1 捷昌驱动 基于多传感器的无线升降桌系统 类型:实用新型 经对比分析,同行业公司的相关专利应用场景具有明显差异,主要用于升降 桌系统,发行人就该项核心技术的具体应用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已在审核中,未 被驳回,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心 技术具有独创性。 3、多系统无线协同工作技术 发行人主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对该技术的自研算法和代码等进行保护,根 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似专利名称 专利信息 一种电动家具蓝牙控制装置及控制 授权公告日:2020.10.16 1 凯迪股份 系统 类型:实用新型 经对比分析,可比公司的专利主要为硬件结合软件,同样的控制功能可通过 其他逻辑的算法实现,算法不具有唯一性,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 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4、高准确性的本地语音识别技术 公司该项核心技术在 2019 年已经研发成熟并实际应用与生产中,属于通用 技术的场景化应用,其中自研算法和代码主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并 且已就所生产硬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翻身床的语音控制电路系统”(申请号: 2021212500155)和发明专利“带语音控制及生命体征监测的智能护理床电控系 8-3-3-79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统”(申请号:2021112521974),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正在审查中。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如 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关专利名称 专利信息 多功能语音控制盒及电动家具的多功能 授权公告日:2021.04.09 1 凯迪股份 语音控制系统 类型:实用新型 经对比分析,可比公司的专利主要为硬件结合软件,同样的控制功能可通过 其他逻辑的算法实现,算法不具有唯一性,发行人就该项核心技术的具体应用申 请的专利已在审核中,未被驳回,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 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5、智能电动通风技术 公司该项核心技术在 2019 年已经研发成熟并实际应用与生产中,主要通过 自研算法和代码实现对发行人产品通风功能的远程控制和智能控制,其中的自研 算法和代码目前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未发现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 专利情况。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 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6、控制系统远程在线升级技术 发行人主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对该技术的自研算法和代码等进行保护。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未发现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 专利情况。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 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7、多种通讯协议和传感器协同工作技术 发行人主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对该技术的自研算法和代码等进行保护。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未发现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 专利情况,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 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8-3-3-80 补充法律意见书 8、人体手势识别技术 发行人主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对该技术的自研算法和代码等进行保护。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未发现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 专利情况。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 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9、机械防夹和手动开启技术 该项核心技术已经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电动学习桌”(专利号: 2020226857727),其中关键装置主要体现为防夹和手动开启组件,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项专利已获授权;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基于脉宽检测实现 防夹防撞的多立柱升降控制系统”(申请号:2021219530518)和“一种带机械 防夹功能的电动推杆紧急释放组件”(申请号:2021224208064),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上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正在审查中。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 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关专利名称 专利信息 申请公布日:2022.03.01 1 捷昌驱动 电动桌防夹手系统 类型:发明专利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项核心技术的具体应用已有一项获专利授权、 另有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正在申请过程中未被驳回,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 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除此之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因专利事宜存在诉讼、仲裁等情况。 综上,发行人的 9 项核心技术不存在因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 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问询函》问题 5 关于主要资产 招股说明书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 8-3-3-81 补充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受让取得的 4 项境内商标系自然人桑海涛赠与, 赠与方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3)发行人母公司拥有一处房产,于 2020 年年中办理竣工,子公司豪江 电子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一处土地房屋,正在办理过户,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不持有其他房产; (4)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父亲宫垂江租赁 2,936 平方米 房产,租赁期限为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向宫垂江租赁 5,225 平方米土地,租赁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5)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 5,654.50 平方米 房产,房产位于即墨服装工业园营普路以南、马山东路以西。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面积占所有租赁房产面积的比 重,其中工业用房产租赁面积占比,相关房产不能使用的风险,寻找替代房产 的难度及预计时间; (2)说明桑海涛的履历,向发行人赠与境内商标的背景、原因及商业合理 性; (3)说明发行人取得即墨区服装工业园内工业用地、相关地上建筑物竣工 并投入使用的时间,发行人在此之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及房屋来源,豪 江电器一直采用租赁房产方式开展生产经营的原因; (4)说明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的房产、土地占租赁房产、土地的比重,初 始租赁期限、累计已租赁时间及各期租赁费用,租赁费用是否公允,宫垂江相 关房产、土地的取得途径及资金来源,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系,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间接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 形; 8-3-3-82 补充法律意见书 (5)说明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主要人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密切关系,房产初始租赁期限,租赁费用是否公允。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面积占所有租赁房产面积的 比重,其中工业用房产租赁面积占比,相关房产不能使用的风险,寻找替代房 产的难度及预计时间 1、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 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位置 土地性质 租赁用途 号 (㎡) 广州市白云区鹤 龙街尖彭路 397 广州市海瑞 号广州海瑞商务 国有建设用 1 置业有限公 豪江智能 142.94 办公 中心写字楼自然 地 司 层 15 层电梯层 17 层 02+04 号房屋 青岛市即墨区城 国有建设用 2 宫垂江 容科机电 南工业园烟青路 2,936.00 工业 地 43 号 青岛鑫诚智 山东省青岛市即 国有建设用 3 造产业园投 豪江模具 墨区北安街道办 9,638.00 工业 地 资有限公司 事处龙门路 23 号 青岛市即墨区宁 山东省鑫诚 东路 168 号鑫诚 国有建设用 4 恒业集团有 豪江模具 10.00 办公 恒业大厦五楼办 地 限公司 公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占比情况如下: 所有租赁房产面积(㎡) 33,604.62 无房产证租赁房产面积(㎡) 12,726.94 其中:正在办理房产证房产面积(㎡) 9,648.00 无法办理房产证房产面积(㎡) 3,078.94 无房产证租赁房产占所有租赁房产面积比重(%) 37.87 其中:无法办证房产面积占比(%) 9.16 8-3-3-8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无房产证工业用房产租赁面积(㎡) 12,574.00 其中:无法办理房产证房产面积(㎡) 2,936.00 无房产证工业用房产占所有租赁房产面积比重(%) 37.42 其中:无法办证工业用房产面积占比(%) 8.74 发行人上述四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产中,根据发行人及出租方提供的说 明,第3、4项房产均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许可手续,相关房产目前正在办理房屋 产权证书,不存在办证的实质性障碍。故发行人租赁房屋中明确无法取得房屋产 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前表中第1、2项)面积为3,078.94平方米,占总租赁面积的 比重为9.16%,其中明确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工业用租赁房产占总租赁面积 的比重为8.74%。 2、相关房产不能使用的法律风险 通常情况下,若租赁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可能导致租赁房产无法使用的情形 主要包括:租赁合同无效导致无法续租,租赁房屋为违章建筑或者被强制拆迁导 致无法使用。具体分析如下: (1)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无法使用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 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前述房屋第 1、3、4 项均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 许可手续,其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有效。前述第 2 项房屋出租方为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的父亲,租赁关系稳定,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而无法使用的可能性较 小。 (2)因违建或拆迁等导致的无法使用的风险 1)前述房屋中第 3、4 项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系目前正在办理竣工验 8-3-3-84 补充法律意见书 收手续,其中第 3、4 项房产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园区厂房和商业办公用房。 上述出租方均已确认,相关厂房系其合法建造房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被强制拆除或搬迁的风险,不存在影响承租方使用的 权利限制或法律障碍。第 3、4 项房屋均位于青岛市即墨区,经查询即墨区人民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第 3、4 项所处地块目前无拆 迁安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修正)》第七十四、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 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前述房屋第 1 项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强 制拆除的风险较小。该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经查询广州市白云区政府门户网 站,该房屋所处地块目前无拆迁安排。 3)前述第 2 项房屋为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搬迁至新建厂房前的过渡性厂 房,未能提供建设工程相关规划审批文件,存在被强制拆除的风险,但出租方合 法拥有租赁房产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存在非法占用土 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重大违法情形,且相关厂房建成至今已正常使用近 20 年。根据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说明》,根据当前工 作规划,即墨区城南工业园烟青路 43 号所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暂未 列入城南工业园区拆除、征收、拆违计划。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已出具承诺,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物业的 租赁期限内,如因出租人不适格、租赁物业权属争议、租赁物业的法律属性不适 合作为相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租赁物业无产权证、租赁物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或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等原因,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有权部门认定为租 赁合同无效、租赁物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被强制拆除或被第三人主张权利而无 权继续使用该等租赁物业的,由实际控制人负责及时落实新的租赁物业,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搬迁、装修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索赔款、 罚款等)。 8-3-3-85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发行人租赁房产中无房屋产权证的工业用房产存在不能使用的法 律风险,但风险相对可控;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就发行人可能面 临的损失出具兜底承诺,因此发行人租赁无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寻找替代房产的难度及预计时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经实地走访或视频查看租赁物情况,并通过公开渠 道查询前述租赁物业所处位置附近办公、生产用房的租赁信息,发行人寻找替代 租赁房产中无房屋产权证房产的难度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1)广州海瑞商务中心写字楼自然层 15 层房产房屋面积较小,用途主要为 发行人广州分公司办公用房,不属于主要生产经营用房,发行人对其依赖性较小, 经查询公开租赁信息,其周边可供租赁的办公用房较多,寻找替代用房难度较小, 且仅涉及办公设备搬迁,如该处房屋无法使用,预计可在 1 周内完成搬迁工作。 (2)即墨区城南工业园烟青路 43 号房产主要供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使用。 容科机电目前主要开展电动窗帘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工序为分割、焊 接、组装,对厂房要求不高;生产设备为分段设置的可拆卸式装备,其搬运不具 有实质性困难。经查询公开租赁信息,该处厂房周边具备相似生产条件、相近价 位、可供替换的工业厂房较多,如该处厂房无法使用,预计可在 1 个月内完成搬 迁工作。容科机电使用该处房产为过渡安排,目前已取得一处土地(不动产权证 编号:鲁(2021)青岛市即墨区不动产权第 0023627 号),该处土地拟用于募投 项目之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项目建成后容科机电将整体搬迁至该处新 建房屋,不再使用该处过渡期房产。 (3)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龙门路 23 号的房产由发行人子公司豪江模具使 用,主要工艺流程为激光切割、焊接,所使用设备均为分段设置的可拆卸式装备, 其搬运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根据其生产工序和设备,豪江模具对生产用房无特殊 要求。经查询公开租赁信息,豪江模具所处北安工业园附近具备相似生产条件、 相近价位、可供替换的工业厂房较多,如该处厂房无法使用的,预计可在 1 个半 月内完成搬迁工作。 (4)宁东路 168 号鑫诚恒业大厦五楼办公室租赁房产为发行人子公司豪江模 8-3-3-8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具的办公用房,不属于主要生产经营用房,发行人对其依赖性较小,经查询公开 租赁信息,即墨区可供出租的办公用房较多,且仅涉及办公设备的搬迁,如该处 办公用房无法使用的,预计可在 1 周内完成搬迁工作。 (二)说明桑海涛的履历,向发行人赠与境内商标的背景、原因及商业合理 性 一、桑海涛的履历 桑海涛,男,1982 年 3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 年 6 月,毕业于北京涉外经济专修学院机电一体专业,本科学历。2006 年 11 月 至 2009 年 10 月,担任济南小鸭家用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部部长,2009 年 11 月至 2012 年 4 月担任青岛三特电器有限公司质量部部长,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9 月,担任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5 月, 担任青岛松科电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3 月,担任喀什欧 利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 年 4 月至今,担任青岛泰信冷链有限公司 业务经理、总经理。 二、商标赠与的背景、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根据转让商标注册登记证及中国商标网公开查询信息,相关 4 项转让商标的 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图片 注册号 分类 申请日期 注册时间 转让时间 有效期至 1 15349881 11 2014.09.16 2016.01.28 2021.03.20 2026.01.27 2 15349880 7 2014.09.16 2016.01.28 2021.03.20 2026.01.27 3 14491600 11 2014.09.16 2016.01.28 2021.03.20 2025.09.13 4 14491599 7 2014.09.16 2016.01.28 2021.03.20 2025.09.13 根据桑海涛出具的说明及对桑海涛的访谈,因桑海涛先前拟自主创业,所以 其于 2014 年申请并于 2016 年完成注册了上述 4 个商标。由于桑海涛在原工作单 位主要从事家电销售且业务范围集中于山东,所以其以山东省荣成市为灵感注册 8-3-3-87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了以“Roncn”、“RONCN”为标识的上述文字和图案商标,后续其还申请了 “容成”、“贝乐咿”、“乐清扬”、“索芝”等多个商标。之后因各种原因, 桑海涛未进行自主创业,其所申请相关商标始终未能使用,未形成品牌价值。2020 年底,容科机电拟申请注册商标(以“Ronco”为标识,针对 26、20、40、9 类 商品),容科机电通过检索发现近似商标的持有人为桑海涛(2020 年 4 月,桑海 涛已入职泰信冷链任业务经理),为减小容科机电商标申请难度并杜绝近似商标 未来可能对公司商标造成侵权的可能,经协商,桑海涛将与容科机电拟使用的 “Ronco”商标近似的 4 项“Roncn”系列商标无偿转让给容科机电。 桑海涛赠与该 4 项商标主要原因包括: (一)桑海涛在商标申请注册后未实际使用相关商标,相关商标亦不涉及社 会热点或名人效应,未形成品牌价值。容科机电获取相关商标后亦未计划使用, 仅为达到较为全面的商标保护之用; (二)桑海涛目前工作稳定,暂时无创业打算,且 4 项商标有效期限将至, 同时其还拥有其他多个商标,对其而言无长远价值; (三)桑海涛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员工,在不损害个人利 益前提下,从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将 4 项商标赠与容科机电。 综上,基于 4 项商标在赠与前未形成品牌价值且对桑海涛而言无长远价值, 同时赠与行为不会损害桑海涛个人利益,因此赠与行为具有商业合理性。 《问询函》问题 6 关于社保公积金 招股说明书显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在册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请发行人说明未缴人数占比及未缴金额,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是, 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是 否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8-3-3-88 补充法律意见书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境内缴纳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人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缴纳人数 1,215 1,028 596 应缴纳人数 1,268 1,127 629 缴纳比例 95.82% 91.22% 94.75% 未缴纳人数 53 99 33 ——退休返聘无须缴纳人数 18 13 15 ——新员工入职尚未缴纳人数 33 85 12 ——停薪留职未缴纳人数 0 0 3 ——其他未缴纳人数 2 1 3 扣除退休返聘、当期期末入职新 1 21 16 员工的未缴纳人数 扣除退休返聘、当期期末入职新 员工的未缴纳人数占应缴纳人 0.08% 1.86% 2.54% 数的比例 未缴纳金额(万元)2 1.72 2.12 4.27 注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员工入职次月为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员工适用 前述政策。 注 2:上述未缴纳金额为剔除退休返聘人员、当期期末入职新员工以外,其余人员(包括当 期期末之前入职且截至当期期末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员工、停薪留职、其他等情况)应缴 纳的社会保险中公司承担部分(每月公司应缴纳金额×未缴纳月份)。2020 年 2 月至 12 月因 “新冠疫情”免缴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金额未纳入测算。为简化起见,每个人 每月应补缴金额取同期已缴人员的平均数计算。新员工未缴纳月份为入职次月至当年末合计 的月份数;停薪留职人员未缴纳月份为开始停薪留职的当月至当年末合计的月份数;其他人 员均为自愿放弃,未缴纳月份为入职次月至当年年末合计的月份数。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中, 除了 18 名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及 2 名临退休人员自愿放弃缴纳外,其余均由 于新入职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导致未缴。33 名未缴纳社会 保险的新入职员工中有 20 人于 2022 年 1 月缴纳了社保,3 人于 2022 年 2 月缴 8-3-3-89 补充法律意见书 纳了社保,剩余 10 人已在较短时间内离职。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人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缴纳人数 1,178 1,018 580 应缴纳人数 1,268 1,127 629 缴纳比例 92.90% 90.33% 92.21% 未缴纳人数 90 109 49 ——退休返聘无须缴纳人数 18 13 15 ——新员工入职尚未缴纳人 41 86 12 数 ——停薪留职未缴纳人数 0 0 8 ——其他未缴纳人数 31 10 14 扣除退休返聘、当期期末入 27 31 32 职新员工的未缴纳人数 扣除退休返聘、当期期末入 职新员工的未缴纳人数占应 2.13% 2.75% 5.09% 缴纳人数的比例 未缴纳金额(万元)2 1.50 1.38 1.66 注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员工入职次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试用期员工适 用前述政策。 注 2:未缴纳金额为剔除退休返聘人员、当期期末入职新员工以外,其余人员(包括当期期 末之前入职且截至当期期末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新员工、停薪留职、其他等情况)应缴纳 住房公积金中公司承担的部分(每月公司应缴纳金额×未缴纳月份)。简化起见,每个人每 月应补缴金额取同期已缴人员的平均数计算。新员工未缴纳月份为入职次月至当年年末合计 的月份数;停薪留职人员未缴纳月份为停薪留职的当月至当年末合计的月份数;其他人员均 为自愿放弃缴纳,未缴纳月份为入职次月至当年末合计的月份数。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人数的比例较高,除了 18 名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31 名人员自愿放弃缴纳外, 其余均由于部分新入职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导致未缴。41 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新入职员工中有 27 人于 2022 年 1 月缴纳了公积金,3 人 于 2022 年 2 月缴纳了公积金,剩余 11 人已在较短时间内离职。 2、社会保险的境外缴纳情况 8-3-3-90 补充法律意见书 (1)豪江韩国 根据韩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 会保险协定》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如果中国国民临时居住在韩国,被在韩国 有经营场所的雇主雇佣,并在韩国为该雇主工作,则在不超过 60 个日历月的雇 佣期间内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继续仅适用中国的法律规定,不必投保韩国的国民 年金和雇佣保险;韩国籍员工按照韩国法加入社会保险。报告期内,2018 年度 发行人已为韩国子公司的 2 名韩国籍员工、1 名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国民 年金等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的 1 名中国籍国内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 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的 1 名中国籍派遣时间较短的员 工缴纳了中国社会保险;2019 年度发行人已为韩国子公司的 10 名韩国籍员工、 1 名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国民年金等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的 1 名中国 籍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 的 1 名中国籍国内派遣时间较短的员工缴纳了中国社会保险;2020 年度发行人 已为韩国子公司的 11 名韩国籍员工、1 名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国民年金 等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的 1 名中国籍国内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保险;2021 年度,发行人已为韩国子公司的 11 名韩国籍 员工、1 名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国民年金等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的 1 名中国籍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保险。根据韩 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豪江韩国所有已加入的社 会保险均足额缴纳费用,不存在违反本地劳动用工法律规定的情况。 豪江韩国的中国籍在韩员工因主要生活于韩国,已自愿放弃缴纳境内的住房 公积金,境内派遣员工报告期内均已缴纳住房公积金。 (2)豪江美国 报告期内,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发行人已为 2 名美国子公司 的境外员工缴纳了美国当地的社会保险。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豪江 美国支付的工资已超过联邦和佐治亚州最低工资法的要求,从 2020 年 1 月起, 所有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款项已支付给美国财政部国税局、佐治亚州税务局和美 8-3-3-9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社会保障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与此同时,豪江美国已根据当地法律法规为员工 就业缴纳社会保险。 豪江美国的境外员工因主要生活于美国,已自愿放弃缴纳境内的住房公积 金。 3、关于补缴情况、补救措施、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和行政处罚风险的说明 (1)关于补缴情况的说明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为绝大部分员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缴纳了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存在应补缴的情形主要如下: 1、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或客观原因无法在入职次月完成缴纳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从而导致补缴义务的产生,主要包括:员工个人无法及时提供符合要求 的参保资料、员工之前的用人单位未办妥移交手续等; 2、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停薪留职,发行人在停薪留职期间暂停为其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极少数员工因为对当期到手收入重视程度较高和/或无购房需求,不愿承 担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中个人应缴部分的费用,自愿放弃缴纳,导致发行 人在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存在客观困难。 (2)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发行人如需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测算社会保险补缴金额 1.72 2.12 4.27 测算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 1.50 1.38 1.66 合计补缴金额 3.22 3.50 5.93 利润总额 8,238.03 9,930.58 7,161.16 补缴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0.04% 0.04% 0.08% 根据上表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可能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3-3-92 补充法律意见书 (3)发行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行政处罚风险 针对发行人存在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以下补救措施: 1)对员工加强关于国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文 件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使员工更深入了解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 度,增强员工的主动缴纳意识,在后续员工招聘中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作为考察指标之一; 2)因停薪留职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主要出现在 2018、 2019 年,现已规范,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对将加强对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的学 习,避免再出现该等应缴未缴的情况;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已出具承诺:“如因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应缴未缴、未足额为其全体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被员工要求或自行决定 补缴并经主管部门确认需要补缴或经主管部门要求补缴首次发行并上市报告期 内的职工社会保险,或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承诺,将 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及一切相关费用的缴付义务,并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 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另外基于发行人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数较少、金额较小,并 已及时改正不规范缴纳的情况;同时,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医疗 保障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均已出具合规证明,对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 缴纳行为予以认可。因此,发行人因补缴事宜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问询函》问题 7 关于子公司 招股说明书显示: (1)发行人于 2018 年设立韩国子公司,负责进口驱动器以及相关配件, 并将此直接销售或组装后销售,于 2019 年设立美国子公司,负责销售升降柱、 8-3-3-9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马达驱动器、双马达驱动器、控制器等,于 2020 年设立日本子公司,拟主要 进行医疗器械及其组件、驱动器、控制系统的进出口及销售; (2)韩国员工潘贤淑因个人资金需要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向发行人借入 1.70 亿韩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还 0.20 亿韩元,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归还剩余 的全部 1.50 亿韩元(折合人民币 89.96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韩国子公司采购和销售业务对应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是否负责产品 组装,工作人员人数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2)韩国子公司、美国子公司、日本子公司主要业务存在一定差异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销客户没有韩国、日本公司却在韩国长期经营子公司且在 日本开设子公司的原因; (3)潘贤淑在韩国子公司的任职经历及职位,借款币种及资金来源,借款 事项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4)发行人与境外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否与其业务往来规模相匹配,是否 存在较大金额资金异常流出的情形,发行人的境外经营与外汇资金往来是否符 合相关规定; (5)发行人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是否符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 方面的有关规定,相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 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韩国子公司采购和销售业务对应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是否负责产 品组装,工作人员人数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1、豪江韩国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8-3-3-94 补充法律意见书 (1)主要客户 单位:万元 2021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1 Smartstore 311.32 2 Raja Furniture Co., Ltd. 257.10 3 未来精工 225.08 4 Motven Co., Ltd. 200.44 5 Greenbee Co.,Ltd. 174.32 合计 1,168.26 2020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1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美国) 828.29 2 豪江美国 727.87 3 Kareroom Medical equipment Co.,Ltd 298.98 4 Motven Co., Ltd. 225.37 5 未来精工 185.54 合计 2,266.04 2019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1 豪江美国 292.96 2 AMERICAN AD JUSTABLES LLC(美国) 213.27 3 未来精工 212.87 4 Motven Co., Ltd. 206.69 5 Medical Korea Co., Ltd. 93.99 合计 1,019.79 (2)主要供应商 单位:万元 2021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1 豪江智能 1,312.06 2 (株)Gagong Board CO.,LTD 47.91 3 Ho Feng Intelligent 42.45 8-3-3-95 补充法律意见书 1,402.42 2020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1 豪江智能 2,612.92 2 Ho Feng Intelligent 35.86 3 NISCO CO.,LTD 31.68 合计 2,680.46 2019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1 豪江智能 1,797.83 2 HO SHUN CHIN ENTERPRISE CO LTD 31.63 3 JMT 4.87 合计 1,834.33 2、关于豪江韩国的情况说明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等资料显示,豪江韩国的主要业务是从发行人等进口电 机驱动器并自行采购一部分配件,直接销售或组装后销售给韩国国内企业或美国 企业,其公司定位以销售为主、生产为辅。自 2020 年 3 季度开始,因受疫情影 响,豪江韩国逐渐暂停了在当地的生产,成为一家仅开展销售业务的公司,豪江 韩国的对美销售业务也转由发行人直接进行。 从销售角度而言,报告期内,豪江韩国 2019 年至 2021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分 别为 1,580.56 万元、3,683.59 万元及 2,187.42 万元。其中,对韩国本地客户, 豪江韩国基本为从豪江智能进口后直接销售,2019 年至 2021 年韩国境内的销售 占比分别为 67.97%、54.87%及 100%。对于通过豪江韩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豪 江韩国主要通过从发行人进口零配件并自采部分零配件,然后在韩国进行加工组 装后再出口到美国。 从销售角度而言,报告期内,豪江韩国人均创收与发行人的人均创收对比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年份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8-3-3-96 补充法律意见书 豪江智能 1 58.58 52.62 78.60 豪江韩国(名义外销)2 168.26 227.36 99.05 豪江韩国(实际外销)3 168.26 155.47 82.64 注 1:上表中发行人营收数据为合并口径剔除豪江韩国的对外销售后的数据,并按发行人(剔 除豪江韩国)和豪江韩国 的每期末人数计算。 注 2:基于豪江美国为发行人合并范围内的主体,因此豪江韩国(名义外销)为剔除对豪江 美国的集团内销售后的名义对外销售数据。 注 3:基于豪江美国为发行人合并范围内的主体且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 等美国客户为发行人原有客户,无需豪江韩国投入营销资源,因此豪江韩国(实际外销)为 剔除对豪江美国的集团内销售、剔除无需投入营销资源的客户后的实际对外销售数据。 2019 年,豪江韩国(实际外销)的人均创收数据与发行人基本一致。2020 年、2021 年,发行人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人员扩张,同时豪江韩国人员较为精干, 如研发职能全部由发行人承担而没有配置研发人员,从而导致豪江韩国(实际外 销)在 2020 年、2021 年人均创收水平高于发行人。 从生产角度而言,豪江韩国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开展了少量生产,主要针对 对美销售产品进行组装加工豪江韩国对美销售产品(含对豪江美国的产品销售) 的销量分别为 3.15 万套及 24.51 万套,豪江韩国以销定产,前述销量与豪江韩国 实际产量基本保持一致。报告期内,2019 年、2020 年豪江韩国在当地保持着 6 人左右的生产班组,主要从事电机和壳体安装、导管与丝杆装配、测试、包装等 工序,已形成约 120 套/小时、年产约 25 万套的生产能力。因此,豪江韩国 2019 年、2020 年的产量未超过其生产能力,二者基本匹配。 综上,豪江韩国的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业务规模与发行人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但 均有合理原因,豪江韩国的工作人员人数与其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四)发行人与境外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否与其业务往来规模相匹配,是 否存在较大金额资金异常流出的情形,发行人的境外经营与外汇资金往来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与豪江韩国的资金及业务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发行人与豪江韩国间的销售金额 1,312.06 2,584.60 1,734.66 8-3-3-97 补充法律意见书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发行人收到豪江韩国支付的货款 1,521.68 3,016.10 796.04 发行人期末应收豪江韩国的余额 403.70 613.31 1,044.81 豪江韩国年度经营、投资及除吸收 -92.48 -342.07 37.41 投资外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 发行人支付给豪江韩国的投资款 - 316.95 - 注:上表中发行人向豪江韩国销售金额与豪江韩国单体向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存在差异主要为 汇率折算原因所致。 如上表所示,2019 年,豪江韩国向发行人支付的货款均未超过其年度交易 金额;2020 年、2021 年,豪江韩国向发行人支付的货款虽超过当年交易金额, 但为结算的时间性差异所致。报告期内,豪江韩国与发行人之间累计销售金额 5,631.32 万元、豪江韩国累计向境内发行人付款 5,333.82 万元,双方经营性资 金往来与业务往来相匹配。 此外,自豪江韩国设立时起的 2018 年至 2021 年,豪江韩国因经营、投资以 及除吸收投资外的筹资活动累计净流出 698.99 万元(含 2018 年度的资金净流出 301.85 万元),发行人累计向豪江韩国汇出投资资金 816.58 万元(含 2018 年度 的 499.63 万元),双方的投资性资金往来与豪江韩国的业务发展相匹配。 2、发行人与豪江美国的资金及业务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发行人与豪江美国间的销售金额 1,037.60 563.50 - 发行人收到豪江美国支付的货款 1,336.21 118.92 - 发行人期末应收豪江美国的余额 145.96 444.58 - 豪江美国年度经营、投资及除吸收 -33.58 21.79 30.97 投资外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 发行人支付给豪江美国的投资款 - - 124.91 如上表所示, 2019 年,豪江美国未向境内发行人采购,仅向豪江韩国进行 了少量采购,不涉及外汇资金进出;2020 年,豪江美国向发行人支付的货款未 超过其年度交易金额;2021 年,豪江美国向发行人支付的货款虽超过当年交易 金额,但为结算的时间性差异所致。报告期内,豪江美国与发行人之间累计销售 金额 1,601.10 万元、豪江韩国累计向境内发行人付款 1,455.13 万元,双方经 营性资金往来与业务往来相匹配。 8-3-3-9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此外,自豪江美国设立时起的 2019 年至 2021 年,豪江美国因经营和投资活 动累计净流入 19.18 万元,发行人累计向豪江美国汇出投资资金 124.91 万元, 发行人相关汇出资金是为豪江美国的未来业务发展进行储备且金额较小,双方的 投资性资金往来与豪江美国的业务发展相匹配。 3、发行人与豪江日本的资金及业务往来情况 豪江日本为 2020 年成立,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发行 人除 2020 年通过外债手段完成豪江日本的设立、2021 年向豪江日本支付 10 万 美元投资款外,双方无其他资金往来及业务往来。 除上述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境外子公司直接投资的外汇汇出,均已在相关 开户行办理了业务登记,取得了《业务登记凭证》;发行人已被纳入货物贸易外 汇收支企业名录,对境外子公司的销售均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 ASOne(http://zwfw.safe.gov.cn/asone)予以登记,销售回款亦能与登记信息相对 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综上,发行人与其境外子公司的资金往来与其业务往来规模相匹配,不存在 较大金额资金异常流出的情形。发行人的境外经营与外汇资金往来符合相关规 定。 《问询函》问题 8 关于募投项目 招股说明书显示: (1)募投项目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可新增智能 家居驱动系统 120 万套以及智慧医养驱动系统 20 万套的产能,设备购置费为 19,239.20 万元,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可新增智能办公驱动系统 30 万套/ 年的产能,设备购置费为 8,230.00 万元; (2)募投项目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仅包括分割、焊接、组装,因此不需要 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报告期各期产品产量为 174.45 万套、183.44 万套、216.48 万套。 8-3-3-99 补充法律意见书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以“套”为单位衡量的主要产品产能,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 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产能与设备原值增加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设 备购置费的匹配关系对比情况,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的 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机器设备原值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的情形; (2)募投项目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是否 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下属子公司已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但募投项目不需要办理环境影 响评价手续的原因; (3)报告期各期新增产量较小但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较多的原因,结合市场 规模及增长速度、发行人市场占有率预计变动情况等测算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速 度,产能爬坡期间固定成本增加对毛利率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以“套”为单位衡量的主要产品产能,报告期内主要产品 产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产能与设备原值增加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 设备购置费的匹配关系对比情况,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 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机器设备原值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的情形 1、报告期内以“套”为单位衡量的主要产品产能 报告期内,公司以瓶颈工序测算的产品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单位:个、节 年度 产品类型 核心部件 产能利用率 产量 产能 单马达驱动器 105.14% 3,073,514.00 2,923,200.00 智能家居及 双马达驱动器 81.44% 895,154.00 1,099,123.20 2021 年度 智慧医养 管状驱动器 13.07% 45,048.00 344,728.80 智能办公 升降柱 91.11% 422,341.00 463,536.00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驱动器 102.62% 2,834,912.00 2,762,424.00 2020 年度 智慧医养 双马达驱动器 81.64% 818,181.00 1,002,240.00 8-3-3-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 智能办公 升降柱 29.73% 93,117.00 313,200.00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驱动器 124.59% 1,977,093.00 1,586,880.00 2019 年度 智慧医养 双马达驱动器 93.97% 715,608.00 761,493.60 智能办公 升降柱 17.04% 11,206.00 65,770.00 注 1:报告期内,公司工业传动板块的智能线性驱动产品尚未实现大规模量产且产量较小, 其相关部件可以通过其他三大板块产线进行生产,因此产能分析未涉及工业传动板块; 注 2:上表中部分产量数据超过理论产能上限(即 100%),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根据订单情 况组织员工加班所致; 注 3:上表中部分产能数据不为整数原因在于部分核心设备以及产线配置为年内购买完成, 实际参照当年使用月数按照比例进行折算; 注 4:公司 2021 年智能家居板块新增细分业务智能遮阳板块,其核心部件为管状驱动器。 传统单马达驱动器为 L 型,管状驱动器为一种长管状的单马达驱动器,亦由电机部分、行 程部分、减速部分并结合控制系统所构成。 若以上述瓶颈工序产能利用率倒算以“套”为单位的主要产品产能,报告期 内,公司以“套”为单位衡量的主要产品产能如下: 单位:万套 产能合 年度 产品类型 产能利用率 产量 产能 计 单马达产品 105.14% 153.02 145.54 智能家居及 双马达产品 81.44% 89.52 109.92 289.89 2021 年度 智慧医养 管状驱动产品 13.07% 4.50 34.43 智能办公 91.11% 8.07 8.86 8.86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产品 102.62% 132.70 129.31 229.53 2020 年度 智慧医养 双马达产品 81.64% 81.82 100.22 智能办公 29.73% 1.73 5.82 5.82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产品 124.59% 110.47 88.66 164.82 2019 年度 智慧医养 双马达产品 93.97% 71.56 76.15 智能办公 17.04% 0.21 1.22 1.22 注:报告期内,公司以“套”为单位衡量的智能线性驱动产品中,一般一套双马达产品包含 一个双马达驱动器,一套单马达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单马达驱动器,一套管状驱动产品 包含一个管状驱动器。 因公司生产的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能办公等线性驱动系统具有很强的定 制化特点,各类产品的“套”并非各个部件严格的固定搭配,组成部件较多。所 以发行人主要从瓶颈工序出发,以“套”中核心部件的产能情况作为“套”的产 能利用率计算的依据。上表仅为测算所需,从瓶颈工序倒推以“套”为单位的主 8-3-3-101 补充法律意见书 要产品产能情况。 2、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产能与设备原值增加 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设备购置费的匹配关系对比情况,每万套产能对应的 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机器设备原值是否存在少 记漏记的情形 (1)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产能与设备原值增加 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设备购置费的匹配关系对比情况 单位:万套、万元 当期/当期期末 新增 募投项目 年度 业务板块 每万套产 设备原 每万套产 每万套产 设备 年度新 新增 设备 产能 能对应设 值增加 能对应设 能对应设 原值 增产能 产能 购置费 备投资额 额 备投资额 备投资额 智能家居及智 2021 289.89 10,993.97 37.92 60.36 3,724.19 61.70 440.00 18,116.75 41.17 慧医养 年度 智能办公 8.86 1,628.26 183.78 3.04 746.89 245.69 30.00 6,908.19 230.27 智能家居及 2020 229.53 7,269.78 31.67 64.71 3,424.22 52.92 - - - 智慧医养 年度 智能办公 5.82 881.37 151.44 4.60 248.34 53.99 - - - 智能家居及 2019 164.82 3,845.56 23.33 - - - - - - 智慧医养 年度 智能办公 1.22 633.03 518.87 - - - - - - 注:上表各期设备购置费统计范围均不包括研发部门设备及运输设备,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募投项目设备购置费金额为剔除实验室设备投入,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募投项目一:智能 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作为智能家居的细分业务板块与“募投项目二:智能家居与智慧 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合并计算。 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产品每万套产能对应的 设备投资额分别为 23.33 万元、31.67 万元和 37.92 万元;每万套新增产能对应 的设备投资额分别为 52.92 万元和 61.70 万元;募投相关的项目“募投项目一: 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及“募投项目二: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 厂改造及扩产项目”每万套产能对应设备投资额为 41.17 万元。 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智能办公板块产品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 分别为 518.87 万元、151.44 万元和 183.78 万元;每万套新增产能对应的设备投 资额分别为 518.87 万元、53.99 万元和 245.69 万元,募投相关的项目“募投项 目三: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每万套产能对应设备投资额为 230.27 万元。 8-3-3-102 补充法律意见书 (2)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 机器设备原值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的情形 2019 年至 2021 年,通过对发行人主要产品产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 产能与设备原值增加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设备购置费的匹配关系对比情况, 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原因说明如下: 1、发行人产业链延伸以及工艺调整。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断地推进业务整 合升级,为了更好的提升关键部件的制造能力,强化整体定制能力并挖掘产业链 深度价值,将产业链向上游布局至模具开发制造以及注塑制造等业务领域,有效 提升公司产品附加值。2020 年和 2021 年,发行人本部设备原值增加最大的分别 来自发行人塑料车间和电子车间的新增设备投入,占本部同期设备原值增加额的 比例分别为 49.16%和 36.11%,并且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豪江电子和精密模具业务 规模逐渐扩大,由于塑料件、电子组件和模具制造的设备投入属于发行人整体业 务产业链布局的中间环节,相关产品作为最终制成品的组成部件之一,不能直接 提升最终产品的产能,导致当期每万套新增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较大。 2、从募投项目设备投入的具体用途而言,募投项目“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 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除生产扩能外还包括原有老旧设 备的替换如用于电子元器件加工的核心设备之一的贴片机等,以及技术改造如无 尘温湿度车间、模具加工中心以及新增各生产车间用的自动化线体、自动化装配 线体等,提高加工精度和自动化程度,改善生产布局和物料管理水平,更好地提 升生产效率、提升产品品质。因此,募投项目的设备购置除直接用于提升产能外, 还有如各类加工中心、无尘温湿度车间等必要设备投入,该部分设备不直接提升 产能且投入金额占有一定的设备投入比例,导致募投项目每万套产能对应设备投 资额较大。 3、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办公、智能家居中的智能遮阳业务板块处于业务 起步阶段,整体的产能较小。智能办公、智能遮阳作为发行人业务板块的重要组 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抢占市场和发展业务,虽然公司大力布局并进行持续地投入, 但是产能释放和业务开拓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 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智能家 居及智慧医养、智能办公板块产品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每万套新增产 8-3-3-103 补充法律意见书 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差异较大。 5、发行人作为生产制造类企业,生产安排方面在无每年持续新增产能的前 提下,新的募投生产项目前期的固定资产的设备投入较大,后续随着生产开展和 规模效应体现后,将可以进一步降低单位产能投资额,这一特点与制造类企业的 实际生产与设备投入情况相符合。 因此,基于行业特点、募投项目实际以及发行人现有生产设备情况,新增产 能的投资额会普遍高于原有水平。 参考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捷昌驱动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新增产能的 项目“智慧办公驱动系统升级扩建项目”,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为 95 万套,该 项目的设备购置费为 30,150.00 万元,折算每万套新增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为 317.37 万元,高于发行人募投项目以及 2019 年至 2021 年每万套新增产能对应的 设备投资额。基于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判断,该项目与发行人智能办公相关生产 工序存在可比性,具有一定的可参考性。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但 是符合发行人所处业务阶段以及实际情况,且参考行业可比公司同类数据具有一 定的合理性,报告期内机器设备原值不存在少记漏记的情形。 (三)报告期各期新增产量较小但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较多的原因,结合市 场规模及增长速度、发行人市场占有率预计变动情况等测算募投项目产能消化 速度,产能爬坡期间固定成本增加对毛利率的影响 1、报告期各期新增产量较小但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较多的原因 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的产量分别为 183.44 万套、216.48 万套和 257.55 万套,同比增加分别为 33.05 万套和 41.07 万套,复合增长率为 18.49%。新增产 量较小但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较多的原因具体如下: (1)募投项目投产建设期较长,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较多具有合理性 募投项目一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建设期 3 年,第 6 年预计实现 100% 生产负荷,即到第 6 年末实现 300 万套新增产能,投产建设期较长。 8-3-3-10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募投项目二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建设期为 2 年, 第 5 年预计实现 100%生产负荷,即到第 5 年末实现 140 万套新增产能,其中含 智能家居驱动系统 120 万套新增产能以及智慧医养驱动系统 20 万套新增产能。 按照 2022 年作为发行人上市后募投项目建设的第 1 年测算,如以智能家居和智 慧医养 2022 年各版块的预测产量作为基础进行分别测算,募投项目二在 2022 年至 2026 年即达产后首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0.75%,低于报告期内年均复合 增长率。 募投项目三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建设期为 2 年,第 5 年预计实现 100% 生产负荷,即到第 5 年末实现 30 万套新增产能,该产品新增产能数量较小,按 照 2022 年作为发行人上市后募投项目建设的第 1 年并参考 2018 年至 2020 年年 均复合增长率测算,新增产能的年复合增长率为 5.76%,低于 2019 年至 2021 年 内年均复合增长率水平。 (2)发行人能够通过进一步巩固及提升技术优势、继续扩大并深入与下游客 户的开发合作、加大营销力度等措施消化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 1)基于发行人客户资源的多元化和国际化、良好的订单情况,发行人经营 情况良好,现有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处于较高水平,发行人将进一步挖掘现有客 户需求,保证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产能消化 受益于发行人良好的订单情况、行业市场空间的增长以及发行人在技术、品 牌、客户资源等方面的市场竞争优势,公司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处于较高水平。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精心布局国内外市场的开拓。目前,公司已与江苏里高、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 等客户建立了稳定良好的业务合作关 系。报告期内,公司订单情况良好,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未对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优质的客户群体为公司的可持续增长打下了坚实基础, 也为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2)公司将在智能线性驱动市场规模向好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及产 品的宣传力度,积极拓展新的客户资源 公司积极参加各类展会接触客户,以展示公司实力,向客户推介产品和服务, 并了解海内外市场的重要信息。考虑到疫情的影响,公司积极地增加新客户拓展 8-3-3-105 补充法律意见书 方式,通过网上展销、电话和电邮沟通等方式,积极与客户保持沟通。报告期内, 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客户数量持续增长,由 2019 年的约 300 家上升至 2021 年末 的约 800 家。 3)公司已在智能家居、智慧医养等方面积累了一定技术储备,在技术方面 拥有竞争优势,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持续保持本次募投产品的先进性 公司始终注重研发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强大的产品研发和设计能 力。公司根据目标市场上产品功能需求的变化趋势及客户的实际需求进行新产品 的设计与研发,每年均有多项新产品的在研开发项目。公司在主导产品的生产技 术上拥有专利权且不断取得突破。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有 192 项境内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型专利 82 项、外观设计专利 108 项,并且还拥有 26 项境外外观设计专利。公司研发团队在长期的市场与业务实 践过程中,通过系统化的制度安排与资源投入,在新产品设计与应用领域形成了 过硬的技术积累,成为未来公司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未来公司将持 续加大研发力度,保持本次募投产品的先进性,以在市场中获取更多订单。 4)公司积极布局智能化遮阳业务,大力推动产品研发、客户开拓及市场营 销工作 依托在智能线性驱动领域长期积累的客户及技术资源,公司根据对智能家居 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研判,大力开发智能化遮阳领域线性驱动系列产品,推动智 能家居线性驱动产品应用场景的拓展。报告期内已经启动对相关产品核心组件的 研发以及样品试制,并已开始小规模生产;2021 年参加 2021R+T Asia 亚洲门窗 遮阳展,积极推进品牌形象建立;同时集中资源强化全国销售网络建设和客户开 发。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制定了短期、中 期和长期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大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地,在智能化遮阳线性驱 动业务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2、结合市场规模及增长速度、发行人市场占有率预计变动情况等测算募投 项目产能消化速度,产能爬坡期间固定成本增加对毛利率的影响 (1)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速度 8-3-3-106 补充法律意见书 1)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 扩产项目 从行业划分来看,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所生产的智能化遮阳系列产 品属于智能家居产品,故下文将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智能家居与智慧 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的市场占有率等情况进行合并测算。 智能家居领域,根据 Strategy Analytics 发布《2019 年全球智能家居市场》 的研究报告预测,2019 年全球消费者在智能家居方面的支出达到 1,030 亿美元, 2020 年将增长至 1,150 亿美元,预计将以 11%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快速发展。智慧 医养领域,根据医疗行业调研机构 Evaluate Medtech 分析,2019 年,全球医疗器 械销售总额已达 4,519 亿美元,同比增长率 5.76%;预计 2020 年全球医疗器械销 售总额将达 4,774 亿美元,同比增长 5.64%,进入稳步发展阶段。 基于以上统计口径,2019 年全球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市场规模约 5,549.00 亿美元,2020 年全球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市场规模约 5,924.00 亿美元。目前公 开市场中没有对于具体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领域线性驱动市场规模的数据,参考 可比公司已公开信息及中国医疗器械信息网预测数据,按照市场占比 0.50%的标 准计算:2019 年全球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线性驱动市场规模约 27.75 亿美元, 2020 年全球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线性驱动市场规模约 29.62 亿美元。 ① 基于市场占有率增长角度的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速度分析 全球市场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业务板块市场占有率、募投项目产能增 加分析如下: 募投项目进度 - -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年份 2019 2020 2024E 2025E 2026E 2027E 全球家居市场规模(亿美元) 1,030.00 1,150.00 1,742.70 1,934.40 2,147.18 2,383.37 全球医疗市场规模(亿美元) 4,519.00 4,774.00 5,959.12 6,298.79 6,657.82 7,037.32 全球家居及医疗市场规模(亿 5,549.00 5,924.00 7,701.82 8,233.19 8,805.01 9,420.69 美元) 全球家居及医疗线性驱动市 27.75 29.62 38.51 41.17 44.03 47.10 场规模(亿美元) 折算汇率(美元/人民币) 6.98 6.52 6.52 6.52 6.52 6.52 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报 5.04 6.02 7.31 7.68 8.06 8.47 告期内产能贡献销售收入(亿 8-3-3-10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元)① 市占率(全球) 2.60% 3.11% 4.51% 4.86% 5.21% 5.56% 全球市占率对应销售收入 5.04 6.02 11.34 13.06 14.98 17.10 (亿元)② 销售收入差额(亿元)(②- 0.00 0.00 4.03 5.38 6.91 8.63 ①) 项目一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贡 - - - 2.77 4.16 4.62 献收入(亿元)③ 项目二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贡 - - 1.70 2.72 3.40 3.40 献收入(亿元)④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贡献收入 - - 1.70 5.49 7.56 8.02 合计(亿元)(③+④) 注 1:全球智能家居市场规模 2019-2023 年数据来自 Strategy Analytics 发布的《2019 年全球 智能家居市场》预测数据,2023 年-2026 年数据基于 2023 年预测值及预测的年均复合增长 率 11%测算; 注 2:全球智慧医养市场规模 2019-2020 年数据来自医疗行业调研机构 Evaluate Medtech 预 测数据,2021-2026 年数据基于 2020 年预测数据以及预测的平均增长率 5.70%测算; 注 3: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领域线性驱动市场规模的数据,参考可比公司已公开信息及中国 医疗器械信息网预测数据,按照市场占比 0.50%的标准计算; 注 4:折算汇率按照中国银行各期期末的外汇牌价中美元对人民币的中行折算价,2021-2026 年剔除汇率波动影响,沿用 2020 年数据; 注 5: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销售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1.86%,保 守估计预测 2021-2026 年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原有产能贡献的销售收入按照 5% 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测算; 注 6: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销售收入全球市占率增长较快,2020 年较 2019 年同比增长 19.62%;综合考虑国际市场、宏观经济以及新产品板块等外部因素的多种 考虑,保守预测 2021-2026 年全球市占率平均每年较上年增加 0.35 个百分点; 注 7:募投项目一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建设期 3 年,第 6 年预计实现 100%生产负 荷,即到第 6 年末实现 300 万套新增产能;募投项目二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 及扩产项目建设期为 2 年,第 5 年预计实现 100%生产负荷,即到第 5 年末实现 140 万套新 增产能,其中含智能家居驱动系统 120 万套新增产能以及智慧医养驱动系统 20 万套新增产 能。上表假设 2022 年作为发行人上市后募投项目建设的第 1 年测算。 基于以上预测及数据测算,预计 2024 年(即项目第三年,项目一尚在建设 期,项目二生产负荷为 50%)发行人全球市场占有率增长至 4.51%,公司当年智 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实现总销售收入 11.34 亿元,其中原有产能贡献收入 7.31 亿元,新增产能贡献收入 1.70 亿元,小于销售收入差额,当年新增产能得到完 全消化;预计 2025 年(即项目第四年,项目一生产负荷为 60%,项目二生产负 荷为 80%)发行人全球市场占有率增长至 4.86%,公司当年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 板块实现总销售收入 13.06 亿元,其中原有产能贡献收入 7.68 亿元,新增产能贡 献收入 5.49 亿元,大于销售收入差额,当年新增产能未得到完全消化;预计 2026 年(即项目第五年,项目一生产负荷为 90%,项目二生产负荷为 100%)发行人 全球市场占有率增长至 5.21%,公司当年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实现总销售收 8-3-3-10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入 14.98 亿元,其中原有产能贡献收入 8.06 亿元,新增产能贡献收入 7.56 亿元, 大于销售收入差额,当年新增产能未得到完全消化;预计 2027 年(即项目第六 年,项目一和项目二生产负荷均达 100%)发行人全球市场占有率增长至 5.56%, 公司当年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实现总销售收入 17.10 亿元,其中原有产能贡 献收入 8.47 亿元,新增产能贡献收入 8.02 亿元,小于销售收入差额,当年新增 产能得到完全消化。整体看来,随着两个募投项目先后逐步释放产能,新增产能 在产能爬坡期最后一年可以得到完全消化。 ②基于产能完全消化角度的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速度分析 全球市场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业务板块市场占有率、募投项目产能增 加分析如下: 募投项目进度 - -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年份 2019 2020 2024E 2025E 2026E 2027E 全球家居市场规模 1,030.00 1,150.00 1,742.70 1,934.40 2,147.18 2,383.37 (亿美元) 全球医疗市场规模 4,519.00 4,774.00 5,959.12 6,298.79 6,657.82 7,037.32 (亿美元) 全球家居及医疗市 5,549.00 5,924.00 7,701.82 8,233.19 8,805.01 9,420.69 场规模(亿美元) 全球家居及医疗线 性驱动市场规模 27.75 29.62 38.51 41.17 44.03 47.10 (亿美元) 折算汇率(美元/人 6.98 6.52 6.52 6.52 6.52 6.52 民币) 智能家居及智慧医 养板块报告期内产 5.04 6.02 7.31 7.68 8.06 8.47 能贡献销售收入 (亿元)① 完全消化募投项目 新增产能贡献收入 - - 3.59% 4.95% 5.44% 5.37% 的最低市占率(全 球) 完全消化募投项目 新增产能贡献收入 的最低市占率(全 - - 9.02 13.30 15.63 16.50 球)对应销售收入 (亿元)② 销售收入差额 - - 1.71 5.62 7.57 8.03 (亿元)(②-①) 项目一募投项目新 增产能贡献收入 - - - 2.77 4.16 4.62 (亿元)③ 8-3-3-109 补充法律意见书 项目二募投项目新 增产能贡献收入 - - 1.70 2.72 3.40 3.40 (亿元)④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 贡献收入合计(亿 - - 1.70 5.49 7.56 8.02 元)(③+④) 注 1:全球智能家居市场规模 2019-2023 年数据来自 Strategy Analytics 发布的《2019 年全球 智能家居市场》预测数据,2023 年-2026 年数据基于 2023 年预测值及预测的年均复合增长 率 11%测算; 注 2:全球智慧医养市场规模 2019-2020 年数据来自医疗行业调研机构 Evaluate Medtech 预 测数据,2021-2026 年数据基于 2020 年预测数据以及预测的平均增长率 5.70%测算; 注 3: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领域线性驱动市场规模的数据,参考可比公司已公开信息及中国 医疗器械信息网预测数据,按照市场占比 0.50%的标准计算; 注 4:折算汇率按照中国银行各期期末的外汇牌价中美元对人民币的中行折算价,2021-2026 年剔除汇率波动影响,沿用 2020 年数据; 注 5: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销售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1.86%,保 守估计预测 2021-2026 年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原有产能贡献的销售收入按照 5% 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测算; 注 6:募投项目一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建设期 3 年,第 6 年预计实现 100%生产负 荷,即到第 6 年末实现 300 万套新增产能;募投项目二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 及扩产项目建设期为 2 年,第 5 年预计实现 100%生产负荷,即到第 5 年末实现 140 万套新 增产能,其中含智能家居驱动系统 120 万套新增产能以及智慧医养驱动系统 20 万套新增产 能。上表假设 2022 年作为发行人上市后募投项目建设的第 1 年测算。 反向测算,如发行人在募投项目投产第 3 年、第 4 年、第 5 年和第 6 年完全 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带来的新增收入,发行人在募投项目的第 3 年、第 4 年、 第 5 年和第 6 年对应最低应达到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应为 3.59%、4.95%、5.44%和 5.37%。 2)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 从全球市场来看,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的统计及预测,家具行业中 20%为办 公家具,办公家具中的 30%为办公桌产品,智能办公产品主要属于办公桌产品的 范畴内。根据 Statista《消费市场展望 2020》相关数据及预测,2019 年,全球办 公家具销售额达 1,049 亿美元,2020 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办公家具市场销售规模 有所下降,预计到 2025 年,全球办公家具市场销售规模将达 1,323 亿美元。假 定 2025 年全球市场可升降办公桌在全球办公桌产品中的渗透率约为 10%,则 2025 年全球可升降办公桌所应用线性驱动系统的市场规模约为 39.69 亿美元。 ①基于市场占有率增长角度的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速度分析 8-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办公产品业务处于起步阶段,整体规模较小,参考报 告期内数据,假定全球市场占有率每年增长 0.15 个百分点,相关测算如下: 第三 第四 第五 募投项目进度 - - 年 年 年 年份 2019 2020 2024E 2025E 2026E 全球智能办公线性驱动市场规模(亿美元) 31.47 31.08 38.34 39.69 41.26 折算汇率(美元/人民币) 6.98 6.52 6.52 6.52 6.52 智能办公板块原产能贡献销售收入 0.00 0.10 0.15 0.16 0.18 (亿元)① 市占率(全球) 0.00% 0.05% 0.65% 0.80% 0.95% 全球市占率对应销售收入(亿元)② - 0.10 1.62 2.07 2.56 销售收入差额 - - 1.48 1.91 2.38 (亿元)(②-①)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贡献收入(亿元) - - 1.00 1.39 1.99 注 1:全球智能办公市场规模 2019-2025 年数据来自 Statista《消费市场展望 2020》预测数据 及上市公司 2020 年年报,2026 年数据基于 2025 年预测值及 2019-2025 年的年均复合增长 率 3.94%测算; 注 2:折算汇率按照中国银行各期期末的外汇牌价中美元对人民币的中行折算价,2021-2026 年剔除汇率波动影响,沿用 2020 年汇率折算数据; 注 3: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办公处于起步阶段,板块营业收入增长速度较快超过 100%, 随着后续生产逐步步入正轨,预测 2021-2026 年发行人智能办公板块原有产能贡献的销售收 入按照 10%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测算; 注 4:基于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办公板块销售收入全球市占率的增速以及对国际市场以及 竞争对手等外部因素的多种考虑,预测 2021-2026 年全球市占率每年平均较上年增加 0.15 个百分点; 注 5:募投项目三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建设期为 2 年,第 5 年预计实现 100%生产负 荷,即到第 5 年末实现 30 万套新增产能,按照 2022 年作为发行人上市后募投项目建设的第 1 年测算,则第 5 年末即 2026 年实现 100%产能。 基于以上预测及数据测算,预计 2024 年(即项目第三年,项目三生产负荷 为 50%)发行人全球市场占有率增长至 0.65%,公司当年智能办公板块实现总销 售收入 1.62 亿元,其中原有产能贡献收入 0.15 亿元,新增产能贡献收入 1.00 亿 元,小于销售收入差额,当年新增产能得到完全消化;预计 2025 年(即项目第 四年,项目三生产负荷为 70%)发行人全球市场占有率增长至 0.80%,公司当年 智能办公板块实现总销售收入 2.07 亿元,其中原有产能贡献收入 0.16 亿元,新 增产能贡献收入 1.39 亿元,小于销售收入差额,当年新增产能得到完全消化; 预计 2026 年(即项目第五年,项目三生产负荷为 100%)发行人全球市场占有率 增长至 0.95%,公司当年智能办公板块实现总销售收入 2.56 亿元,其中原有产能 贡献收入 0.18 亿元,新增产能贡献收入 1.99 亿元,小于销售收入差额,当年新 8-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增产能得到完全消化。 ②基于产能完全消化角度的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速度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办公产品业务处于起步阶段,整体规模较小,参考报 告期内数据,相关测算如下: 第三 第四 第五 募投项目进度 - - 年 年 年 年份 2019 2020 2024E 2025E 2026E 全球智能办公线性驱动市场规模(亿美元) 31.47 31.08 38.34 39.69 41.26 折算汇率(美元/人民币) 6.98 6.52 6.52 6.52 6.52 智能办公板块原产能贡献销售收入 0.00 0.10 0.15 0.16 0.18 (亿元)① 完全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贡献收入的最低 - - 0.46% 0.60% 0.81% 市占率(全球) 完全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贡献收入的最低 - - 1.15 1.55 2.18 市占率(全球)对应销售收入(亿元)② 销售收入差额(亿元)(②-①) - - 1.00 1.39 2.00 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贡献收入(亿元) - - 1.00 1.39 1.99 注 1:全球智能办公市场规模 2019-2025 年数据来自 Statista《消费市场展望 2020》预测数据 及上市公司 2020 年年报,2026 年数据基于 2025 年预测值及 2019-2025 年的年均复合增长 率 3.94%测算; 注 2:折算汇率按照中国银行各期期末的外汇牌价中美元对人民币的中行折算价,2021-2026 年剔除汇率波动影响,沿用 2020 年汇率折算数据; 注 3: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办公处于起步阶段,板块营业收入增长速度较快超过 100%, 随着后续生产逐步步入正轨,预测 2021-2026 年发行人智能办公板块原有产能贡献的销售收 入按照 10%的年均复合增长率测算; 注 4:募投项目三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建设期为 2 年,第 5 年预计实现 100%生产负 荷,即到第 5 年末实现 30 万套新增产能,按照 2022 年作为发行人上市后募投项目建设的第 1 年测算,则第 5 年末即 2026 年实现 100%产能。 反向测算,如发行人在募投项目投产第 3 年、第 4 年和第 5 年完全消化募投 项目新增产能带来的新增收入,发行人在募投项目的第 3 年、第 4 年和第 5 年对 应最低应达到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应为 0.46%、0.60%和 0.81%,占比相对不高。 (2)产能爬坡期间固定成本增加对毛利率的影响 募投项目一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项目计算期预计第 4 年生产负荷 为 60%,计算期第 5 年生产负荷为 90%,第 6 年及以后各年生产负荷可以达产 100%,根据项目建设规划,产能爬坡期为第 4 年至第 6 年;募投项目二智能家 8-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项目计算期预计第 3 年生产负荷为 50%,计算期第 4 年生产负荷为 80%,第 5 年及以后各年生产负荷可以达产 100%, 根据项目建设规划,产能爬坡期为第 3 年至第 5 年;募投项目三智能办公产品产 能扩充项目,项目计算期预计第 3 年生产负荷为 50%,计算期第 4 年生产负荷为 70%,第 5 年及以后各年生产负荷可以达产 100%。根据项目建设规划,产能爬 坡期为第 3 年至第 5 年。整体计算募投项目产能爬坡期间为第 3 年至第 6 年,如 假设按照 2022 年为项目建设首年,则项目爬坡期预计为 2024 年至 2027 年。 为了更好的测算产能爬坡期间固定成本增加对于毛利率的影响,按照募投项 目实际情况,即同时投入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且产能爬坡期间对应的新增产能 亦相应的形成收入贡献。 基于以上情况,对募投项目爬坡期间固定成本增加对毛利率的影响对比计算 如下: 单位:万元 基期 3年 4年 5年 6年 2020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营业收入① 62,176.01 62,176.01 62,176.01 62,176.01 62,176.01 营业成本② 45,235.29 45,235.29 45,235.29 45,235.29 45,235.29 项目一新增固定成本 5,499.93 7,610.59 8,482.79 项目二新增固定成本 5,099.70 6,636.83 7,762.73 7,884.87 项目三新增固定成本 3,241.90 4,227.61 5,747.58 5,899.77 新增固定成本合计③ 8,341.60 16,364.37 21,120.91 22,267.43 项目一新增可变成本 18,503.38 27,755.07 30,838.96 项目二新增可变成本 10,443.57 16,709.71 20,887.14 20,887.14 项目三新增可变成本 5,152.18 7,213.05 10,304.36 10,304.36 新增可变成本合计④ 15,595.75 42,426.14 58,946.57 62,030.46 项目一新增营业收入 27,720.00 41,580.00 46,200.00 项目二新增营业收入 17,000.00 27,200.00 34,000.00 34,000.00 项目三新增营业收入 9,960.00 13,944.00 19,920.00 19,920.00 新增营业收入合计⑤ 26,960.00 68,864.00 95,500.00 100,120.00 测算营业收入合计 62,176.01 89,136.01 131,040.01 157,676.01 162,296.01 (=①+⑤) 测算营业成本合计 45,235.29 69,172.64 104,025.80 125,302.76 129,533.18 (=②+③+④) 8-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测算毛利率 27.25% 22.40% 20.62% 20.53% 20.19% 注 1:爬坡期间各期不考虑发行人原有产能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增长,保持与基期一致; 注 2:本题中“新增固定成本”、“新增可变成本”、“新增营业成本”和“新增营业收入”均 指三个募投项目较基期新增部分。 在将募投项目的固定成本、可变成本及新增产能的贡献收入同时纳入考虑, 且假设发行人原有的产能对应的收入成本在爬坡期间不变的情况下,发行人产能 爬坡期间(第 3 年至第 6 年)毛利率分别为 22.40%、20.62%、20.53%和 20.19%, 整体呈现下降的趋势,且各期毛利率均低于基期水平。 但需要说明的是,发行人相关募投项目的建设不仅会带来产能的提升,更会 提升发行人产品的附加值,同时进一步强化规模效应,从而带来发行人产品单价 和毛利率的提升以及单位成本的下降。但出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发行 人相关产品的单价、成本等均基于历史数据取值。 《问询函》问题 12 关于国际贸易环境和海外疫情 招股说明书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 21,411.66 万元、29,217.92 万元、34,150.77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2.78%、57.52%、54.93%; (2)发行人直接及间接出口美国市场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如果未来中美 贸易摩擦加剧,美国采取进一步加剧对华的贸易保护政策,将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说明: (1)美国是否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出口产品加征关税,如是,说明相关关 税政策、涉税产品类别及报告期内对美销售收入、发行人与客户的关税分摊政 策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2)主要外销国家或地区及各期销售收入,除美国外是否存在其他贸易限 制措施,是否存在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8-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3)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以来发行人外销收入规模、订单获取、收入确 认时间、海外客户拓展等等是否与疫情前存在较大变化,具体说明疫情对发行 人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美国是否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出口产品加征关税,如是,说明相关 关税政策、涉税产品类别及报告期内对美销售收入、发行人与客户的关税分摊 政策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1、相关关税政策、涉税产品类别 政策宣布 加征 受影响产品 关税政策 时间 税率 类别 2018 年 6 月 15 日,美国政府宣布将对原产于 智能家居、智慧医 中国的 500 亿美元商品加征 25%的进口关税; 养、智能办公线性驱 2018 年 其中,对约 340 亿美元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于 25% 动系统等产品中的 6 月 15 日 2018 年 7 月 6 日起实施;对其余约 160 亿美元 双马达驱动器、单马 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起实 达驱动器等 施 智能家居、智慧医 2018 年 9 月 18 日,美国政府宣布实施对从中 养、智能办公线性驱 2018 年 国进口的约 2,000 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的措施, 10% 动系统等产品中的 9 月 18 日 自 2018 年 9 月 24 日起加征关税税率为 10% 控制盒、遥控器、升 降柱等 智能家居、智慧医 养、智能办公线性驱 2019 年 从中国进口的约 2,000 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的 25% 动系统等产品中的 5 月 10 日 税率调整为 25% 控制盒、遥控器、升 降柱等 2、发行人与客户的关税分摊政策、报告期内对美销售收入及对发行人的影 响 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地区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 公司营业收入 76,581.37 100.00% 62,358.35 100.00% 50,884.60 100.00% 公司向美国地 6,304.46 8.23% 7,102.28 11.39% 5,459.66 10.73% 区销售形成的 8-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 销售收入 其中: 公司及境内子 公司直接向美 4,244.37 5.54% 4,973.41 7.98% 4,986.17 9.80% 国出口形成的 销售收入 公司韩国子公 司、美国子公 司向美国地区 2,060.09 2.69% 2,128.87 3.41% 473.48 0.93% 销售形成的销 售收入 在美国对中国启用加征关税政策后,公司韩国子公司、美国子公司对美国客 户的销售未受到关税加征影响,公司由中国大陆向美国出口的货物适用相应的关 税加征政策。公司主要产品双马达驱动器、单马达驱动器、控制盒、遥控器、 升降柱等处于美国加征关税产品名单之内,关税加征税率为 10%至 25%不等。 其中,发行人承担关税成本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发行人不缴纳直接关税但间接共担关税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由中国大陆对美国客户的直接销售主要采取 FOB、CIF 结算 方式,由客户承担关税费用。对于美国加征关税带来的费用,部分客户未与公司 协商并独自承担;部分客户与发行人协商通过适当调减销售价格等方式与发行人 共同承担该部分费用,上述情况主要发生在客户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基于关税分摊,例如:发行人向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 销售的部分型号产品价格会有 3%-16%的下降。报告期内,公司由中 国大陆向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美国地区)的销售金额分 别为 3,104.50 万元、3,256.33 万元、3,166.88 万元,占公司直接向美国出口形 成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2.26%、65.47%、74.61%。但基于销售订单的增长和 产 品 不 断 向 中 高 端 发 展 , 上 述 调 价 情 况 未 对 公 司 对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 的销售金额、毛利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直接缴纳关税但客户共担关税成本 8-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境外客户的交易中亦存在部分通过母公司销售至豪江 美国,再由豪江美国销售给美国客户的情形。该情形由发行人直接承担关税, 在关税分摊上,交易双方会约定销售价格上有所上调。上述情况主要发生在客 户 Golden Technologies 和 American Adjustables, LLC,发行人向上述客户销 售的部分型号产品价格会有 4%-14%的上调。该种情形下,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缴纳的关税金额分别为 0 万元、4.45 万元、375.76 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0%、0.01%、0.65%,比重较低。 (三)报告期内对美销售收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对美国的销售收入呈现波动态势,2019 年受中美贸易摩擦和美国加征关税影响,客户预订产品较为保守,公司对美国销 售收入有所下降;2020 年,受美国关税政策预期逐渐稳定和美国发放个人及企 业补助等经济刺激措施的影响,下游客户需求呈现增长态势,公司对美国销售收 入有所增长。与此同时,公司积极开拓海外子公司进行生产销售,由中国大陆直 接向美国出口形成的销售收入呈现减少趋势。总体来看,中美贸易摩擦和美国加 征关税未对公司收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间,发行人向美国地区销售形成的销售收入和毛利率情况如下所 示: 单位:万元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项目 销售收入 毛利率 销售收入 毛利率 销售收入 毛利率 公司直接向美 国出口形成的 6,304.46 25.37% 7,102.28 32.56% 5,459.66 35.69% 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境外 44,162.59 25.46% 34,150.77 28.99% 29,217.92 28.13% 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75,651.23 23.90% 62,176.01 27.25% 50,794.38 26.06% 报告期各期间,发行人向美国地区销售形成的 销售收入毛利率分别为 35.69%、32.56%和 25.37%,发行人境外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28.13%、28.99%和 25.46%。2020 年,公司向美国地区销售形成销售收入毛利率为 32.56%,相较 2019 年下降 3.13 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美国地区客户购买产品配置有所变化以及 8-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 发行人协商通过适当调减销售价格等方式与 发行人共同承担加征关税费用。2021 年,公司向美国地区销售的毛利率为 25.37%,相较 2020 年下降 7.19 个百分点,主要系受到当年新开发的客户毛利 率较低影响,与公司外销收入毛利率变化趋势一致,经测算,2021 年直接承担 关税上涨对单位成本的影响为 0.64%,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为-0.50 个百分 点,对发行人毛利润影响为-375.76 万元。 此外,假设发行人出口至美国的应税产品原均执行零关税,关税加征税率 为 25.00%,以 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新协商销售价 格及关税成本承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为测算基础,不同情景下,关税加征措 施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情景一:发行人承 情景二:发行人和客户 情景三:客户承 期间 项目 担全部加征成本 各自承担 50%加征成本 担全部加征成本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3,739.83 3,739.83 3,739.83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2021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934.96 -467.48 -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934.96 -467.48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1.22 个百分点 -0.61 个百分点 -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1,603.39 1,603.39 1,603.39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2020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400.85 -200.42 -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400.85 -200.42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0.64 个百分点 -0.32 个百分点 -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1,493.72 1,493.72 1,493.72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2019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373.43 -186.72 -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373.43 -186.72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0.73 个百分点 -0.37 个百分点 - 综上,关税加征政策未对公司毛利率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主要外销国家或地区及各期销售收入,除美国外是否存在其他贸易 限制措施,是否存在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销国家或地区及各期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国家/地区 大洲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墨西哥 中美洲 9,922.76 0.00 0.00 西班牙 欧洲 8,709.92 7,618.68 7,329.58 中国台湾 亚洲 7,949.39 9,793.87 7,850.94 美国 北美洲 6,304.46 7,102.28 5,459.66 韩国 亚洲 2,187.42 2,021.05 1,075.05 荷兰 欧洲 1,727.72 1,083.79 928.29 德国 欧洲 1,455.60 1,408.98 1,319.74 英国 欧洲 1,248.25 1,069.53 651.63 以色列 亚洲 1,050.71 1,200.40 1,319.12 土耳其 欧洲 788.97 1,038.12 521.34 其他国家/地区 - 2,817.38 1,814.07 2,762.57 合计 - 44,162.59 34,150.77 29,217.92 公司报告期内境外市场销售的主要区域为欧洲、北美洲、中美洲、中东、中 国台湾等地,报告期内的境外销售均为直销,其获客模式与境内市场直销模式基 本一致。2021 年,公司对墨西哥地区的销售收入增长较快,主要系公司向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 位于中美洲的墨西哥工厂出口所致。 公司在欧洲、中东等市场主要采取贴牌直销的买断式销售模式,在北美及 中美洲、中国台湾市场上述两种销售模式均存在。贴牌直销模式为公司作为 ODM 厂商以直销方式向品牌商进行买断式销售,即公司按照品牌商的定制化需求自行 研发、设计和生产相关产品后向其供货,相关产品上以品牌商自有品牌对产品进 行标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美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华贸易政策较 为稳定,未对自我国进口的智能线性驱动系统产品加征高额关税或采取其他贸易 限制措施。 综上,公司产品除美国外不涉及加征关税或者被采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的情 8-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况,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较小。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 险因素”之“一、(八)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2019 年至 2021 年,公司直接及通过境外子公司间接出口美国市场的销售 收入为 5,459.66 万元、7,102.28 万元及 6,304.46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10.73%、11.39%及 8.23%。近年来,美国在全球范围采取贸易保护主 义的政策,包括对华加征进口关税、实施“双反”政策等贸易保护措施成为美 国对华贸易政策的主旋律。公司主要产品双马达驱动器、单马达驱动器、控制 盒、遥控器、升降柱等处于美国加征关税产品名单之内,关税加征税率为 10% 至 25%不等。受此影响,部分客户与公司协商通过适当调减销售价格等方式与发 行人共同承担美国加征关税带来的费用。 假设发行人出口至美国的应税产品原均执行零关税,关税加征税率为 25.00%,以 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新协商销售价格 及关税成本承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为测算基础,不同情景下,关税加征措施 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情景二:发行人和 情景一:发行人承 情景三:客户承 期间 项目 客户各自承担 50% 担全部加征成本 担全部加征成本 加征成本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 与客户重新协商销售 3,739.83 3,739.83 3,739.83 价格及关税成本承担 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 2021 年 -934.96 -467.48 - 的影响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 -934.96 -467.48 - 润的影响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 -1.22 个百分点 -0.61 个百分点 - 程度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 与客户重新协商销售 1,603.39 1,603.39 1,603.39 价格及关税成本承担 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 2020 年 -400.85 -200.42 - 的影响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 -400.85 -200.42 - 润的影响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 -0.64 个百分点 -0.32 个百分点 - 程度 8-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 情景二:发行人和 情景一:发行人承 情景三:客户承 期间 项目 客户各自承担 50% 担全部加征成本 担全部加征成本 加征成本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 与客户重新协商销售 1,493.72 1,493.72 1,493.72 价格及关税成本承担 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 2019 年 -373.43 -186.72 - 的影响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 -373.43 -186.72 - 润的影响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 -0.73 个百分点 -0.37 个百分点 - 程度 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采取进一步加剧对华的贸易保护政策或 客户要求公司降低销售价格以转移加征关税成本,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 (三)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以来发行人外销收入规模、订单获取、收入 确认时间、海外客户拓展等等是否与疫情前存在较大变化,具体说明疫情对发 行人的影响 自 2020 年 2 月以来,海外新冠肺炎疫情逐渐蔓延,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 前后公司外销收入规模、订单获取、收入确认时间、海外客户拓展等情况如下: 1、外销收入规模 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自 2020 年 2 月以来逐渐蔓延,公司 2020 年外销收入保持 稳定增长。2020 年,公司实现外销收入 34,150.77 万元,相较 2019 年同期(实 现外销收入 29,217.92 万元)增长 16.88%。2021 年,公司实现外销收入 44,165.32 万元(含其他业务),同比增长 29.32%。海外疫情爆发以后,境外客户采取了 居家办公等防疫措施,客户商务沟通效率有所下降,但客户经营仍较为正常,客 户需求及订单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订单获取情况 公司外销订单金额保持稳定增长。2020 年 1 月-2020 年 12 月,公司取得外 销订单金额总额为 36,842.28 万元,相较 2019 年同期(取得外销订单金额 31,576.75 万元)增长 16.68%。2020 年,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领域的订单金额分 8-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别为 31,054.84 万元和 4,034.40 万元,主要系公司积极开拓市场、产品受到业内 认可所致。智慧医养领域订单金额增长较快,主要系 2020 年公司成功开发包括 SOYKAL Makine ve Elektrik Sanayi Ticaret Ltd.Sti 在内的智慧医养行业客户。海 外疫情爆发以后,客户需求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020 年下半年开始,受益于 美国消费刺激政策,美国地区的订单金额有所增长。 2021 年 1-12 月,公司取得外销订单总额为 48,629.04 万元,相较 2020 年 同期增长 31.99%,其中智能家居领域的订单金额为 41,647.06 万元。 3、收入确认时间 公司在境外销售中主要采取 FOB、CIF 的方式,以提单日期作为将货物控制 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此外,公司与境外客户的交易中亦少量存在着以 DAP 等 方式进行的交易,在此类方式下发行人需将货物送至客户指定目的地并由其签收 后,方视为完成控制权转移。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后,公司外销收入确认时点的会计政策没有发生变化,但 受到客观因素影响,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以来海运货船预订难度上升,部分 产品生产后未能及时发货;与此同时,境外港口出现货物积压的情形,目的港清 关速度放缓,与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前相比,对应的收入确认时间周期有所延长。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6.65 次/年、4.79 次/年和 3.94 次/年,有所下降。 4、海外客户拓展情况 客户拓展主要通过参加展会、实地拜访、网络营销、电话沟通营销、老客户 介绍及邮件沟通等方式展开。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后,公司降低了参与行业展 会和商业拜访的频率,2020 年开始国外筹办的展会数量大幅减少,原计划参加 的于美国召开的 National Ergonomics Conference ErgoExpo、德国召开的展会 SPS 2020 均已延期举办,国内展会数量与 2019 年相比也有所减少;2021 年疫情有所 缓解,公司为开拓市场,适当加大了展会及广告投入力度,特别是子公司容科 机电,开展电动窗帘业务所参加的展会及广告投入较多。客户拓展主要通过网 站营销、电话沟通营销、老客户介绍及邮件沟通等方式展开。 8-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 整体来看,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以来,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间、海外客 户拓展情况产生一定影响,但对发行人整体外销收入金额、订单获取未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公司外销业务发展仍较为良好,新冠疫情对公司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二)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进行了风险提示,具体如下:“2019-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0,884.60 万元、62,358.35 万元及 76,581.37 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 6,257.04 万元、 8,638.01 万元及 7,344.75 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7,065.97 万元、8,213.85 万元、6,688.22 万元。发行人的净利润、毛利率在 2021 年均 呈下降趋势,其中净利润同比下滑 14.9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滑 18.57%、2021 年毛利率相较 2020 年下降了 2.66 个百分点。 2021 年以来,公司所在的智能线性驱动行业经营情况受到一定挑战,上游 原材料供应出现短缺,原材料价格处于高位。同时,新冠疫情对新市场的业务 开拓、海运运输费用等产生了一定影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盈利也不同程度的 出现了下滑,捷昌驱动、凯迪股份、乐歌股份 2021 年的净利润分别同比下滑 33.43%、32.43%和 14.87%。 对于发行人而言,智能线性驱动业务总体经营情况良好,但受原材料成本、 人工成本、折旧费用、运费上升等因素影响导致盈利能力有所下降,此外发行 人子公司容科机电开拓智能遮阳业务前期费用较高使其亏损持续扩大,综合前 述因素导致公司 2021 年经营业绩同比出现下滑。若上述不利因素未及时消除, 或发行人未能找到有效的应对措施,将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压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云波 黄剑锋 程 倩 年 月 日 8-3-3-12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邮编:100005 11F,Jinbao Tower,89 Jinbao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10005,P.R.China 电话(Tel): (8610)6652 3388 传真(Fax): (8610) 6652 3399 网址(Web): www.junzejun.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问询函》问题 6 关于信息披露质量........................................5 二、《问询函》问题 8 关于发行人股东............................................6 三、《问询函》问题 9 关于历史沿革 ..............................................13 四、《问询函》问题 10 关于发明专利 ............................................25 8-3-4-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1-026-13-1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同意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律师 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 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 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君 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8-3-4-3 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为“专项核查报告”)。除非文义另有所 指,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专项核查报告合称为原 法律意见。 根据深交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408 号,以下简 称为“《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 一步查证的基础上补充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 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五)》(以下简称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中未发生 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原 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原法律意见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谨此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 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4-4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问询函》问题 6 关于信息披露质量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 江苏里高 2017-2018 年每年大概有 75%-80%左右产品由发行人供应。2020 年起由发行人供应的产品占江苏里高采购同类产品的 100%。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18 年,发行人向江苏里高销售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比例为 50%-80%。 2020 年,发行人向江苏里高销售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比例为 80%-100%; (2)发行人解释上述差异主要为保荐人核查方式不一致所致。 请保荐人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程序是否流于形式,是否能有效保证执业 质量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说明申报文件及历次问询回复是否还 存在其他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如有,请说明情况、原因并进 行修改。 【回复】 申报文件及历次问询回复是否还存在其他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并发表明确 意见,如有,请说明情况、原因并进行修改。 发行人已会同保荐机构、本所律师、申报会计师按照相关规定,对审核问询 回复等全部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核查,以确认是否还存在其他前后不 一致的情形。经核查,发行人全部申报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其他前后不一 致的情形。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会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通读历次问询回复、招股说明书等申报资料, 核实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或者不同申报资料之间披露不一致的情况。 8-3-4-5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申报文件及历次问询回复不存在其他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二、《问询函》问题 8 关于发行人股东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22 年,持有发行人 2.03%股份的股东启贤资本原合伙人戴相明退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田川川; (2)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因增资扩股新增股东 5 名,分别是聊 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启辰资本、顾章豪; (3)中介机构经核查,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新增股东聊城昌润、里程碑 创投、松嘉创投及其主要关联方以及三家机构的对外投资情况,结合对上述股 东及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访谈,并由上述股东出具《无关联关系确认函》 予以确认,认为上述股股东及其主要关联方、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要客户 或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请发行人说明: (1)启贤资本戴相明退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田川川的原因,发行人 的持股平台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2)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的实际控制权认定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 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说明对最近 1 年新增股东与发 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 【回复】 8-3-4-6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启贤资本戴相明退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田川川的原因,发行 人的持股平台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1、启贤资本戴相明退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田川川的原因 2022 年 2 月 23 日,经启贤资本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戴相明退伙, 其退出的合伙份额由李慧峰(戴相明配偶、发行人员工)认缴,戴相明与李慧峰 为夫妻关系,其退伙转由李慧峰持有合伙份额系基于家庭内部财产安排考虑。李 慧峰为发行人员工,其进入持股平台符合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管理相关规定,上述 合伙份额转让的事实不影响启贤资本作为持股平台、戴相明或李慧峰作为持股平 台合伙人的锁定期安排,不存在李慧峰代持他人合伙份额的情形。 因启贤资本原仅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戴相明,戴相明退伙后,为避免合伙企业 解散,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 变为普通合伙人。2019 年 3 月田川川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设立启 贤资本,其为豪江电子执行董事、豪江智能研发中心经理、发行人主要骨干员工 之一,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田川川由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并 担任启贤资本执行事务合伙人。 综上,戴相明退出的合伙份额由李慧峰(戴相明配偶、发行人员工)认缴, 系基于家庭内部财产安排,为避免合伙企业解散,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原有限合 伙人田川川变更为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及变更执行事务合 伙人符合持股平台管理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 2、发行人的持股平台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持股平台份额持有人用于出资银行卡之出资前 3 个月、后 1 个月的银行流水及相应的出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以及分红当月及分红后 2 个月 的银行流水,并对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访谈,取得了全部份额持有人的 调查表及合伙份额变动相关的份额转让协议、入伙协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入伙 或份额转让价款支付凭证等,结合发行人、持股平台、合伙份额持有人关于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存在代持的专项承诺,各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出资均已 8-3-4-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实缴到位,认缴的出资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发行人的持股平台不存在代持情 形。 (二)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的实际控制权认定情况 1、聊城昌润的控制权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聊城昌润的《合伙协议》,聊城昌润的 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姓名/名称 (万元) (%) 1 普通合伙人 昌润齐心 100.00 0.56 2 有限合伙人 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 33.33 3 有限合伙人 聊城市财信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00.00 22.22 4 有限合伙人 聊城昌润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3,500.00 19.44 5 有限合伙人 山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0.00 18.89 6 有限合伙人 聊城盈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 5.56 合计 18,000.00 100.00 聊城昌润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昌润齐心,而山东昌润创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昌润齐心 60%的股权,拥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实际控制昌 润齐心,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比例(%) 1 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1.00 2 昌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0.00 3 聊城市裕昌润置业有限公司 19.00 合计 100.00 基于上述出资结构进行对山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穿透,追溯至 自然人和国有控股主体的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控制的合伙人 控制的出资比例 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裕昌 1 吕乃涛 60.00% 润置业有限公司 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 2 昌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0.00%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上述穿透后的表决权情况,吕乃涛控制山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8-3-4-8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根据《山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均需 2/3 以上表决权通过,吕乃涛虽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决议,但根 据聊城昌润出具的说明,山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目前由吕乃涛 控制,吕乃涛为山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昌润齐心实 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吕乃涛。 综上,吕乃涛为聊城昌润普通合伙人昌润齐心的实际控制人,为聊城昌润实 际控制人。 2、里程碑创投的控制权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里程碑创投的《合伙协议》,里程碑创 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姓名/名称 (万元) (%) 1 普通合伙人 迈通创业 100.00 1.00 2 有限合伙人 青岛里程碑昌润投资有限公司 4,900.00 49.00 3 有限合伙人 青岛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 30.00 4 有限合伙人 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 10.00 5 有限合伙人 青岛里程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1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里程碑创投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迈通创业,盖洪波持有迈通创 业 75%的股权,并担任迈通创业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为迈通创业的实际控制 人。 综上,盖洪波为里程碑创投普通合伙人迈通创业的实际控制人,为里程碑创 投实际控制人。 3、松嘉创投的控制权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松嘉创业的《公司章程》,松嘉创投的 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万元) (%) 1 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000.00 63.64 8-3-4-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万元) (%) 2 平度市汇泽鑫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00.00 34.55 3 青岛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0.00 1.82 合计 11,000.00 100.00 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松嘉创投的控股股东,持有松嘉创投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而自然人股东李美英为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持有该公司 65.96%的股权,为其实际控制人。 综上,李美英为松嘉创投的实际控制人。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启贤资本戴相明退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合伙人会议 决议、变更决定书、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并访谈戴相明确认其退伙 原因; 2、取得并查阅了持股平台的股权结构图和填写的尽职调查问询表,持股平 台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情 况说明、关联关系说明或尽职调查问询表等文件; 3、取得并查阅了持股平台参与增资的增资协议、增资价款支付凭证,受让 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款支付凭证,公司花名册、员工激励相关文件,发行 人持股平台份额转让协议、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入伙或份额 转让价款支付凭证,份额转让/退伙个税缴纳凭证等文件; 4、对持股平台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申报前 1 年内入伙合伙人进行访 谈,确认其资金来源、入股背景及原因以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 情形; 5、由中介机构陪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至银行现场调取并 8-3-4-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阅了报告期内银行流水,并将流水中交易对手方与持股平台及合伙人名称/姓 名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情形; 6、取得并查阅了持股平台份额持有人用于出资银行卡之出资前 3 个月、后 1 个月的银行流水及相应的出资资金来源证明相关文件,核查资金来源并确认是 否存在异常资金交易情形; 7、取得并查阅了持股平台份额持有人分红当月及分红后 2 个月的银行流水 确定分红去向,并请相关方提供说明或证明文件,核查分红流向并确认是否存在 异常资金往来情形; 8、取得并查阅了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投决会议事规则、工商登记材料、股权穿透图、董监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对 外投资情况说明等资料;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上层穿透至自然人、 政府机关部门、事业单位的法人股东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董 监高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取得聊城昌润、 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说明; 9、取得并查阅了持股平台及合伙人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具备 股东资格、不存在代持、无关联关系的专项承诺。 10、发行人最近 1 年新增股东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针对该事项已履行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最近 1 年新增股东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投决会议事规 则、工商登记材料、股权穿透图、董监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对外投资情况说 明等资料;最近 1 年新增股东上层穿透至自然人、政府机关部门、事业单位的法 人股东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董监高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最近 1 年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任职情况说明和关联关系说明;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络查询途径, 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历年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及其主要关联方; 8-3-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3)访谈最近 1 年新增股东,取得并查阅了新增股东填写的调查问询表, 了解其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定价依据及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 排,确认前述事项并取得其关于对发行人增资的原因与定价依据的确认文件;查 阅发行人报告期历年前十大客户、供应商清单,根据对其进行的访谈,确认新增 股东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取得并查阅了最近 1 年新增股东提供的出资流水及分红流水,确认资 金来源,对比报告期历年前十大客户、供应商清单,确认新增股东与主要客户供 应商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核查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流水,对比新增股东及其主要 关联方、报告期历年前十大客户、供应商清单,确认不存在新增股东代主要客户 付款或代主要供应商收款的情形;对比报告期历年前十大客户、供应商在最近 1 年新增股东入股前后交易价格、交易量变化情况,确认新增股东入股与主要客户、 供应商与发行人交易变化无关联; (5)取得并查阅了最近 1 年新增股东出具的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代持并确认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专项承诺以及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经核查,相关中介机构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 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最近 1 年新增股东进行了全面深入核查,充 分核查了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充分核查新增 股东出资和分红流水,并由发行人、新增股东出具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代持并确认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专项承诺,同时核查报告期历年前十 大客户、供应商基本信息,比较入股前后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交易变化情 况,并由其出具客户、供应商承诺函等,相关核查程序充分,可以有效支持核查 结论。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戴相明退出的合伙份额由李慧峰(戴相明配偶、发行人员工)认缴,系 基于家庭内部财产安排,为避免合伙企业解散,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原有限合伙 人田川川变更为普通合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及变更执行事务合伙 8-3-4-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人符合持股平台管理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发行人的持股平台不存在代持情 形。 2、聊城昌润实际控制人为吕乃涛;里程碑创投实际控制人为盖洪波;松嘉 创投实际控制人为李美英。 3、最近 1 年新增股东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对 该事项的核查程序充分、有效。 三、《问询函》问题 9 关于历史沿革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股东无锡福鼎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系专门为投资发行人 而设立,奇福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奇福投资近年来管理的投资项目包括 梦百合; (2)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一大客户江苏里高与发行人的有关人员于 2016 年 1 月相识,同年,江苏里高向发行人采购产品占其采购同类商品占比为 100%; (3)无锡福鼎有限合伙人袁桂玲与江苏里高控股股东梦百合的实际控制人 倪张根之间系姐弟关系;无锡福鼎有限合伙人吴东申与梦百合第二大股东、关 联自然人吴晓风之间系父子关系;袁桂玲、吴东申于 2017 年 10 月增资方式入 股无锡福鼎,其中,袁桂玲的出资来源于弟弟倪张根借款,吴东申的出资来源 于父亲吴晓风赠与。 请发行人说明: (1)奇福投资入股梦百合的时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选取的同行业线性驱动并购重组企业的选取标准,是否具有可比性,进 一步分析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的价格的公允性,以及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2)江苏里高与发行人合作当年即向发行人采购产品占其采购同类商品占 比为 100%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江苏里高对与发行人同类型产品的采购策略, 8-3-4-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其向供应商采购是否经历小批量采购至大批量采购的阶段,是否存在其他供应 商,如是,说明相关供应商对应的采购金额;报告期内江苏里高向发行人采购 产品的类型及对应销售收入、单价、数量、毛利率情况; (3)江苏里高在采购发行人产品后,其智能电动床投放至市场的具体时间、 报告期内实现收入的相关情况,并结合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前后,发行人向江 苏里高销售各类型产品的单价及其定价公允性、数量、毛利率、信用政策等方 面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引入无锡福鼎换取客户资源的 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奇福投资入股梦百合的时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选取的同行业线性驱动并购重组企业的选取标准,是否具有可比性,进 一步分析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的价格的公允性,以及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1、关于奇福入股梦百合情况的说明 上海福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已更名为“上海福之欣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为“上海福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奇福投 资。2011 年 12 月,上海福挚认购梦百合新增注册资本 98.36 万元,合计支付增 资款 2,700 万元,占增资后梦百合股权比例为 3%。 奇福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邱峰 333.33 33.33 2 王珍云 243.33 24.33 3 王春华 236.67 23.67 4 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 120.00 12.00 5 马骏 66.67 6.67 合计 1,000.00 100.00 注:上海晋泰投资有限公司由蔡建国持有 57.49%的股权,蔡丽婷持有 42.51%的股权。 8-3-4-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奇福投资的股东直接持有奇福投资股权均未超过 50%,未构成股权上的控制 关系,且根据奇福投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全体 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无任一股东对股东会拥有控制权。奇福投资已出 具说明,确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因此,经分析,奇福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2、关于选取同行业线性驱动并购重组企业的标准和无锡福鼎入股价格公允 性的说明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主要产品为智能线性驱动系统, 产品主要应用领域为家居、办公、医疗等行业。同行业线性驱动并购重组企业的 选取过程如下: (1)选取与发行人业务相近的同行业并购重组企业 发行人对同行业可比公司以及在智能家居、医疗等领域进行过布局的上市公 司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分析,选取同行业并购重组案例。 发行人行业可比公司包括捷昌驱动、凯迪股份和乐歌股份。经公开信息检索, 对智能家居、医疗领域发生过布局的上市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行业 下游公司 行业布局与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公司年产 400 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一 麒盛科技 智能家居 期)工厂已投入使用,并投资 45,000 万元人民币用于在嘉兴 (603610.SH) 市区建设年产 400 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二期)工厂 2020 年发布全新智能床垫 Smart 1,C 端对接华为智慧平台, 喜临门 智能家居 B 端跟涂鸦智能和华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孵化智能睡 (603008.SH) 眠市场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顾家家居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顾家定制智能家居制造项目的议 智能家居 (603816.SH) 案》,拟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 100,656.62 万元投资建设顾家 定制智能家居制造项目 慕思健康睡眠股 与多个单位合作研发智能电动床、触摸手势控制电动床等产 智能家居 份有限公司 品 2019 年底推出上市的智能电动床于 2020 年实现销售收入。 成都趣睡科技股 2021 年 1-6 月,公司床类产品营业收入为 2,476.93 万元,同 智能家居 份有限公司 比增长 68.06%,其中 DT3Milan 智能电动床 Pro 占当期床类 产品收入的比例为 46.24%,为最主要销售床类产品 匠心家居 2021 年 9 月完成上市,IPO 募投项目包括新建 180 亩智能家 智能家居 (301061.SZ) 具生产基地项目 8-3-4-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行业 下游公司 行业布局与经营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收购江苏钰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该标 敏华控股 智能家居 的主要从事智能家居设计、研发,智能沙发配件、智能椅配 (1999.HK) 件、智能床配件等生产 公司 2019 年实现电动护理床自主生产。2018 年至 2019 年, 公司自产产品中手动护理床产品占比较高;2020 年,公司自 可孚医疗 智能医疗 产产品中电动护理床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大幅提升。目前,公 (301087.SZ) 司电动护理床等康复辅具类产品现有产能难以满足不断增 长的订单需求 信息来源:各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公告。 通过查询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方式的说明等公开信 息,对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上表中所列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情况等予以了解, 对重组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和与发行人的可比性进行分析,进而筛选出与发 行人同样从事智能线性驱动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可比企业。具体案例情况如 下: 单位:万欧元、万元、倍 并购标 估值 并购前 市盈 并购方 时间 标的主营业务 的 情况 业绩 率 LEG 及 捷昌驱动 可调家具驱动系统的研 2021.05 其下属 7,919.84 685.401 11.56 (603583.SH) 发、生产、销售 公司 嘉兴亿 电子元器件、驱动控制 麒盛科技 诺电子 器、电动驱动器、电源 2015.06 1,001.47 92.462 10.83 (603610.SH) 科技有 适配器的研发、制造、 限公司 加工、销售等 智能家居设计、研发, 江苏钰 智能沙发配件、智能椅 敏华控股 龙智能 2017.12 配件、智能床配件、电 30,000 5,6003 5.36 (1999.HK) 科技有 机、电子元器件生产、 限公司 销售等 中位数 10.83 平均值 9.25 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市盈率 10.00 注 1:因 LEG 及其下属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1,212,000 欧元,因此以其 2019 年度净利润作 为市盈率计算的基础。 注 2:因嘉兴亿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净利润、2015 年度净利润均为负值,因此以 其 2013 年度净利润作为市盈率计算的基础。 注 3:因敏华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日为 2017 年的 12 月,其仅公告了江苏钰龙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 2017 年 1-11 月的业绩情况,所以此处仅列示江苏钰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7 年 11 月末的净利润指标。 如上表所示,无锡福鼎入股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倍数与线性驱动系统相关标的 资产收购案例平均估值水平基本一致。 8-3-4-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2)从更广领域行业并购重组案例的角度对无锡福鼎入股价格的公允性予 以验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修订),公司所 处行业属于“C 制造业”中的“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根据国家统计局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899 其他未 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基于发行人所在行业分类,在 Wind 金融终端中筛选并购标的所属行业为 “电气部件与设备”,披露日期为“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重组进度为 “完成”且披露了并购标的市盈率的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事件。通过分析,符合上 述标准的交易案例基本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倍 收购方/ 最新披露日 并购标的 标的主营业务 交易总价值 市盈率 出让方 智能涂装生产线工程设计、 东杰智能 常州海登 100% 设备和工艺开发、系统集成 (300486 2018-04-09 50,000.00 10.64 股权 和调试服务以及非标涂装设 .SZ) 备的制造 白云电器 高压无功补偿装置及核心部 桂林电容 80.38% (603861 2018-02-28 件研发、生产与销售的电网 97,292.96 11.06 股权 .SH) 节能与电能质量优化设备 汉风科技 100%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服务 维尔利 8.71 股权 以及节能设备销售 (300190 2017-06-22 85,000.00 都乐制冷 100% 提供油气回收系统及工业 .SZ) 9.27 股权 VOC 治理系统 东方精工 普莱德 100%股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 (002611 2017-04-24 475,000.00 12.68 权 PACK 集成 .SZ) 智能电表、智能水表、智能 智度股份 用电(水、气)信息采集系 思达仪表 100% (000676 2016-07-30 统、先进计量基础架构 14,415.15 11.53 股权 .SZ) (AMI)、电测量设备等的 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 中能电气 金宏威 51%股权 (300062 2016-07-12 能源互联网解决方案提供商 29,860.50 12.91 (转让) .SZ) 8-3-4-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收购方/ 最新披露日 并购标的 标的主营业务 交易总价值 市盈率 出让方 *ST 猛狮 以智能变配电技术为核心的 华力特 100%股 (002684 2016-02-25 能源信息一体化系统解决方 66,000.00 11.00 权 .SZ) 案提供商 大洋电机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系统的 上海电驱动 (002249 2016-02-04 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开 350,000.00 24.97 100%股权 .SZ) 发服务 变压器有载分接开关和无励 华明装备 上海华明 100% 磁分接开关以及其它输变电 (002270 2015-12-25 260,000.00 11.14 股权 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 .SZ) 服务 风力能源发电技术的开发、 九洲集团 昊诚电气 99.93% 咨询、服务、相关电力设备 (300040 2015-12-11 44,967.59 10.11 股权 的制造及销售,风力发电的 .SZ) 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 华宏科技 威尔曼 100%股 电梯精密部件的研发、生产 (002645 2015-12-08 81,300.00 9.38 权 和销售 .SZ) 中建环能 江苏华大 100% 离心机产品的研发、生产和 (300425 2015-12-02 38,275.00 11.48 股份 销售 .SZ) 中能电气 金宏威 51%股权 (300062 2015-10-16 能源互联网解决方案提供商 29,860.50 9.91 (收购) .SZ) 珈伟新能 华源新能源 (300317 2015-09-09 光伏发电 EPC 180,000.00 6.80 100%股权 .SZ) ST 时万 九夷能源 100% 镍氢二次电池的研究、开发、 (600241 2015-08-27 35,000.00 9.61 股权 生产和销售 .SH) 英洛华 联宜电机 100% 微特电机及减速器产品的研 (000795 2015-08-21 70,000.00 12.32 股权 究、开发、生产和销售 .SZ) *ST 长方 从事 LED 移动照明应用产品 (300301 2015-06-11 康铭盛 60%股权 52,800.00 8.45 研发、生产、销售 .SZ) *ST 光一 索瑞电气 84.82% 电能计量箱与高低压成套设 (300356 2015-02-03 70,403.20 10.38 股权 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SZ) 平均值 11.18 中位数 10.64 8-3-4-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如标的存在业绩承诺,则列示以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平均值计算的市盈率。如无,则列 示以标的资产并购重组前一年度净利润所计算的市盈率。 经分析,可见: 无锡福鼎入股的市盈率指标(10 倍)与电气部件与设备行业并购重组的市 盈率水平的中位数和平均值相近,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系部分标的主营业务涉及 光伏发电、新能源动力电池等热门领域且并购重组中存在控制权溢价所致,上述 市盈率差异较小且具备合理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选取同行业线性驱动并购重组企业的标准具有合理性。综 合考虑投资风险、投资期限、投资阶段及业绩变动预期等因素,无锡福鼎以与同 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基本一致的指标对发行人进行了估值并予以投资,无锡 福鼎入股发行人的价格具有公允性,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亦不构成股份支付。 (二)江苏里高与发行人合作当年即向发行人采购产品占其采购同类商品 占比为 100%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江苏里高对与发行人同类型产品的采购策 略,其向供应商采购是否经历小批量采购至大批量采购的阶段,是否存在其他 供应商,如是,说明相关供应商对应的采购金额;报告期内江苏里高向发行人 采购产品的类型及对应销售收入、单价、数量、毛利率情况 1、关于发行人与江苏里高合作商业合理性的说明 江苏里高在与发行人的合作当年即向发行人进行单一采购的原因在于: 1)梦百合电动床业务启动于 2016 年初,之后于 2016 年第二季度基本完成 了针对智能电动床的研发和定型,自 2016 年 9 月开始交付。但该项业务在 2016 年对江苏里高而言为一全新业务,其开拓客户、完善工艺、稳定品质都需要时间, 因此 2016 年江苏里高仅进行了小规模量产。根据公开披露的资料并经访谈了解, 2016 年,梦百合电动床业务形成销售收入 221.89 万元,江苏里高对发行人前身 豪江电器采购金额为 42.42 万元。所以,2016 年梦百合电动床业务未进行大规模 量产、对智能线性驱动产品需求量不高是双方合作当年江苏里高即进行单一采购 的主要原因。 2)在梦百合电动床业务启动之初,江苏里高在对比了数家驱动器生产商的 产品价格、产品性能、服务响应速度并综合考虑供应商的品牌知名度和江苏里高 8-3-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自身产品定位后,最终选定了豪江电器(即豪江智能业务前身)为其唯一合作方 并参与到梦百合电动床产品的设计、研发过程中,发行人前身为梦百合电动床的 研发提供了智能化支持——即驱动产品和控制装置相关的技术支持。因此,江苏 里高 2016 年向下游品牌商推出的智能电动床产品,实质为江苏里高与发行人联 合研发的产物,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售后服务的及时性,江苏里高采取 了单一采购模式,具有合理性。 2、关于江苏里高整体采购情况的说明 (1)采购策略 梦百合智能电动床业务以 ODM 模式为主。其中,江苏里高主要从事智能电 动床产品的研发、在中国境内的物料采购以及部分生产加工工作,具备智能电动 床产品的完整生产能力。泰国里高通过向江苏里高采购包括智能线性驱动产品在 内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结合在泰国当地直采的部分原材料——如铁架、板材和包 装材料等,在其泰国工厂完成智能电动床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货工作。智能电动 床产品对美国市场的外销全部由泰国里高进行。2018 年至 2021 年,梦百合电动 床大部分销往美国地区。 从上文可知,梦百合电动床的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的链条较长,涉及到 中国、泰国、美国等不同区域,因此根据梦百合电动床的实际生产状况,江苏里 高对于电动床核心部件智能线性驱动系统根据订单类型采取不同采购策略,但相 关采购均经历了从小批量采购至大批量采购的阶段。 对于 ODM 订单,因为江苏里高负责设计、生产,可以自主决定部件供应商, 为了尽可能的减轻其供应链和终端制品的品控、质保压力,江苏里高对于 ODM 订单范围内的智能线性驱动系统采取单一采购策略。对于 OEM 订单,因为江苏 里高仅负责生产,产品设计方案、部件供应商均由江苏里高下游客户提供并指定, 所以江苏里高对于 OEM 订单范围内的智能线性驱动系统采取向客户指定供应商 进行采购的策略。 (2)具体采购情况 8-3-4-20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自江苏里高成立时起,梦百合电动床产品所使用的智能线性驱动产品为向发 行人及德沃康科技(曾用名“嘉兴礼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 OKIN 品牌线性驱动产品)采购,其中发行人为 ODM 模式下江苏里高自主选择的供应 商,德沃康科技为 OEM 模式下江苏里高的客户指定的供应商,二者均经历了由 小批量采购至大批量采购的阶段。此外,随着梦百合电动床业务在研发、产品设 计、生产方面实力的增强并获得客户认可,其发展至以 ODM 为主要业务模式,OEM 订单逐渐减少,因此江苏里高对德沃康科技的采购金额较少而发行人在梦百合电 动床业务中的采购金额较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2016 年 豪江电器 42.42 豪江电器 3,794.76 2017 年 嘉兴礼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豪江智能 4,750.89 2018 年 嘉兴礼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豪江智能 11,287.42 2019 年 嘉兴礼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豪江智能 15,079.33 2020 年 德沃康科技 / 豪江智能 15,560.78 2021 年 德沃康科技 / 注:2020 年、2021 年江苏里高对德沃康科技的采购为基于售后服务进行的备件采购。此外, 上表中为江苏里高所记载的数据,与发行人销售数据的差异主要因暂估形成。上述嘉兴礼海 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德沃康科技的采购金额数据已申请豁免披露。 3、关于江苏里高向发行人采购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江苏里高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类型及对应销售收入、单价、数量、 毛利率情况如下所示: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收入(万元) 15,579.51 15,112.06 11,361.95 智能线性驱动产品 数量(万套) 41.11 39.83 28.51 销售单价(元 / / / /套) 8-3-4-21 补充法律意见书 毛利率 / / / 注:上述销售单价、毛利率数据已申请豁免披露。 (三)江苏里高在采购发行人产品后,其智能电动床投放至市场的具体时 间、报告期内实现收入的相关情况,并结合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前后,发行人 向江苏里高销售各类型产品的单价及其定价公允性、数量、毛利率、信用政策 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引入无锡福鼎换取客户资 源的情形 1、江苏里高经营情况 梦百合智能电动床业务以 ODM 模式为主,以销定产。江苏里高、泰国里高 在完成智能电动床的生产后即将其交付给终端的品牌商或渠道商,由其根据销售 计划投放至市场。因此,江苏里高、泰国里高作为生产商不负责其所产智能电动 床的上市工作并掌握上市时间。但根据梦百合历年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开信息,梦 百合电动床的生产、库存、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件、万套 梦百合电动床业务 豪江智能向江苏 期间 生产量 外购成品 库存量 销售量 销售量/生产量 里高销售套数 2021 年 40.24 3.67 4.29 50.08 124% 41.11 2020 年 39.85 3.54 10.46 41.64 104% 39.83 2019 年 33.17 0.00 8.71 25.05 76% 28.51 2018 年 15.45 0.00 0.59 15.02 97% 15.32 根据上表,梦百合电动床生产量与发行人向其销售套数基本匹配,梦百合电 动床业务整体产销率较高,当年生产的电动床大多于当期完成销售并交付给终端 品牌商或渠道商。 报告期内,梦百合电动床业务、江苏里高以及泰国里高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所示: 单位:万元 期间 梦百合电动床业务 江苏里高 泰国里高 2021 年 76,087.48 85,788.91 125,201.85 8-3-4-22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65,898.64 91,376.55 107,467.08 2019 年 40,238.58 81,658.73 54,646.77 注:2019 年泰国里高营业收入为购买日(2019 年 3 月 13 日)至期末被购买方的收入。 根据上表,梦百合电动床业务收入实现较快增长,与发行人对江苏里高销售 增长趋势相一致。江苏里高营业收入存在一定波动,主要系梦百合电动床的部分 生产、销售环节转移至泰国里高所致。 2、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前后江苏里高采购情况 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前后,发行人向江苏里高销售主要类型产品的单价、数 量、毛利率、信用政策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如下所示: 入股前 入股后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收入(万元) 3,799.51 4,764.68 11,361.95 15,112.06 15,579.51 智能 线性 数量(万套) 9.93 15.32 28.51 39.83 41.11 驱动 销售单价(元/套) / / / / / 产品 毛利率 / / / / / 每月 30 日 前完成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对账工 每月 30 日前完成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对账工作,并 作,并将发 将发票寄送给客户,客户收到发票之日起,2018 年 信用政策 票寄送给客 30-60 日内结清款项,2019 年至 2021 年 60 日内结清 户,客户收 款项 到发票之日 起 30 日内 结清款项 结算方式 银行转账 注:2017 年发行人及其业务前身均向江苏里高供货,在此将两公司数据合并后列示,相关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上述销售单价、毛利率数据已申请豁免披露。 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智能线性驱动产品销售单价与毛利率存在一定波 动,销售数量持续增长。2017 年至 2021 年,公司向江苏里高及 2017 年已有较 大交易量的报告期内前五大内销客户销售线性驱动产品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入股前毛利 入股后毛利率 公司名称 率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江苏里高 / / / / / 顿力集团有限公司/顿力集团有 / / / / / 8-3-4-23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杭州顿力医 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顺隆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南 / / / / / 通市顺隆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 / / / / /厦门中键贸易有限公司 慈溪市联星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 / / / / 注:2017 年发行人及其业务前身向公司内销客户供货,在此将两公司数据合并后列示,相 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上述毛利率数据已申请豁免披露。 由上表可见,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公司生产并销售给江苏里高的智能线 性驱动系统的毛利率有所波动。2018 年,公司向江苏里高销售的产品毛利率有 所下降,主要原因江苏里高在 2018 年正处于培养客户、抢占市场份额的关键阶 段,其向发行人采购了一批不带控制器的基础款单马达产品用于生产一批低价 格、可用于下游促销的电动床产品,以便建立品牌知名度并带动其他产品的销售, 同时磨合其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该批产品占当年销量的 32.44%,对 2018 年 当期的销售价格及毛利率均有较大影响;2019 年-2020 年,公司向江苏里高销售 的产品毛利率已回升;2021 年,公司向江苏里高销售的产品毛利率略有下降。 整理来看,公司向江苏里高销售的毛利率与其他主要内销客户的毛利率变动趋势 基本保持一致,波动幅度较为相近,销售定价具备合理性。 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信用政策有所变化,主要原因系江苏里高将电动床 的生产逐渐转移至其泰国生产基地,发行人产品从实际出厂到电动床产线的运输 周期变长,因此江苏里高与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国内电动床原材料供应商整体协商 调整了信用期。另外,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结算方式无变化,均为银行转账。 综上所述,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后,公司与江苏里高的交易金额逐步扩大,主 要类型产品单价、数量、毛利率有所波动,信用政策有所变化,系基于正常的商 业逻辑和企业合作模式,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通过引入无锡福鼎换取客 户资源的情形。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上海福挚入股梦百合的相关资料、奇福投资股权结构、奇福 投资公司章程并取得奇福投资出具的关于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说明; 8-3-4-24 补充法律意见书 2、检索 A 股或港股上市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以及在智能家居、医疗领域进行 过布局的上市公司,并查阅相关资料以及信息披露文件; 3、通过 Wind 金融终端查询筛选并购标的所属行业为“电气部件与设备”, 披露日期为“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重组进度为“完成”且披露了并购 标的市盈率的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事件; 4、取得江苏里高 2016 年-2021 年采购智能线性驱动产品的数据、发行人 2016 年-2021 年销售智能线性驱动产品的数据和相关资料; 5、查阅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发行人与江苏里高签订的销售合同,了解合 同中约定的销售价格、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等条款;获取发行人及其业务前身与 江苏里高的交易明细数据,分析在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销售收入、销售价格、 销售毛利率等存在差异的原因。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海福挚于 2011 年 12 月投资梦百合,奇福投资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 奇福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选取同行业线性驱动并购重组企业的标准具有合理性。综合考虑 投资风险、投资期限、投资阶段及业绩变动预期等因素,无锡福鼎以与同行业并 购重组市盈率水平基本一致的指标对发行人进行了估值并予以投资,无锡福鼎入 股发行人的价格具有公允性,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亦不构成股份支付。 3、江苏里高与发行人合作当年即向发行人采购产品占其采购同类商品占比 为 100%具有商业合理性。江苏里高根据订单类型采取不同采购策略,对与发行 人同类产品的采购均经历了由小批量采购至大批量采购的阶段。 4、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后,公司与江苏里高的交易金额逐步扩大,各类型产 品单价、数量、毛利率有所波动,信用政策有所变化,系基于正常的商业逻辑和 企业合作模式,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通过引入无锡福鼎换取客户资源的 情形。 8-3-4-2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问询函》问题 10 关于发明专利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发明专利 2 项,发明专利占专 利数量的比例为 1.40%,发明专利数量和比例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发行人的技术优势之一是强控制,即具有较强的研发控制系统并对线 性驱动产品实施智能化控制的能力。 请发行人说明: (1)其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分析发行人是 否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及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充分有效的技术保护机制; (2)技术优势之一是强控制的具体体现,相关技术优势的总结是否客观准 确; (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专利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分析发 行人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及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充分有效的技术保护机 制 1、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对比情况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 情况如下: 序 发明 实用 外观 境外 专利 发明专 名称 成立时间 上市时间 号 专利 新型 设计 专利 总数 利占比 1 豪江智能 1 2017-07-24 - 2 82 108 26 218 0.92% 2 捷昌驱动 2 2010-04-30 2018-09-21 49 未披露 未披露 81 788 16.50% 8-3-4-2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发明 实用 外观 境外 专利 发明专 名称 成立时间 上市时间 号 专利 新型 设计 专利 总数 利占比 3 凯迪股份 3 1992-08-27 2020-06-01 15 176 84 未披露 275 5.45% 4 乐歌股份 4 2002-03-26 2017-12-01 52 未披露 未披露 27 1,129 7.00% 注 1:本处统计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专利情况。 注 2:数据来源于捷昌驱动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统计情况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未披露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数量。并且,此处境外专利为国际发明专利,捷昌驱动未披露其 取得的其他类型境外专利的情况。 注 3:数据来源于凯迪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统计情况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未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境外专利数量和专利总数。表格中专利总数统计为前三项数量加总, 未包含境外专利。 注 4:数据来源于乐歌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统计情况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未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数量。并且,此处境外专利为国际发明专利,乐 歌股份未披露其取得的其他类型境外专利的情况。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发行人发明专利数量相对 较少,发明专利占专利总数的比例相对较低。 2、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 (1)发行人通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技术秘密等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保护公司核心技术 1)线性驱动技术起源于欧洲和农业机械领域,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电子化 浪潮的兴起开始迎来较大发展,截至目前线性驱动技术已发展超过50年,使物体 产生线性驱动效果的技术已较为成熟并在行业内得到通用。目前智能线性驱动装 置在材料、构造、控制、使用效果方面,基于行业通用技术不存在重大差异。业 内企业更多是通过一定的结构调整、一些零部件材质的改变、更多控制方式和功 能的添加去改善线性驱动装置的效能并提升其智能化水平,如推力的大小、耗用 功效的多寡、静音性、防水防尘性、远程和多维度控制等,从而实现与竞争对手 产品的差异化。前述相关构造、材质等的改变,可以通过发明专利实现知识产权 保护但同时会公开相关的技术窍门,其存在被模仿的可能性且维权不易,因此发 行人会通过技术秘密、发明专利等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公司知识产权。 2)发行人产品具有较强的定制化特点,虽然无论自有品牌产品或ODM产品 中的知识产权成果均归属于公司,但发行人及其客户为了保证终端产品(如智能 电动床、智能电动升降办公桌等)在消费市场的多样性、新鲜度和领先性,一方 面对于较易遭到模仿的外观设计以大量申请专利的形式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于 8-3-4-27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核心关键技术会以技术秘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相结合的方式加以保护。 3)发行人的技术优势之一是控制技术较强,即具有较强的研发控制系统并 对线性驱动产品实施智能化控制的能力。相关控制技术主要以软件著作权或技术 秘密的方式对其代码和算法予以保护。 (2)发行人主要客户着重于公司的定制化研发能力、交付时间、服务响应 速度等,未以专利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司技术能力的指标 发行人主要客户涉及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能办公和工业传动等下游的众 多行业的相关企业,其对于智能线性驱动装备制造和供应商的选择更着重于公司 的定制化研发能力、交付时间、服务响应速度等,而专利数量并不能完全体现出 公司的技术实力,发行人主要客户亦未以专利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司技术能力 的指标,因此发行人在报告期初期并未追求专利的数量而将核心技术全部进行申 请专利。 (3)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前期整体发展规模较小,研发投入金额 和研发人员数量相对较少等导致发明专利较少。但未来随着相关申请的进展和 授权,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发明专利数量差异会进一步缩小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前期整体发展规模较小,研发投入金额和研发 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加之专利意识有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有待健全,导 致发明专利较少。公司目前积极推进专利申请的相关工作以及注重提高知识产权 保护的意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拥有包括2项发明专利在内的192 项境内专利,并且发行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正在申请的专利共有108项,其 中发明专利有11项、实用新型80项、外观设计17项。由于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较 长,通常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这也是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的 客观原因。预计未来随着相关申请的进展和授权,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的发明专利数量差异会进一步缩小。 (4)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发明专利中存在部分非线性驱动领域专利的情 况,扣除该部分因素后,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发明专利数量差异会 进一步缩小 8-3-4-2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中,存在部分非线性驱动领域专利的 情况,扣除该部分专利后,发行人智能线性驱动相关的发明专利占专利总数比例 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有所减少。以境内发明专利为例,具体如下: 其中与智能线性驱动 智能线性驱动相关的发明 序号 名称 发明专利数量 相关的发明专利 专利占专利总数比例 1 豪江智能 2 2 0.92% 2 捷昌驱动 1 49 41 5.20% 3 凯迪股份 2 15 15 5.45% 3 4 乐歌股份 52 15 1.33% 注 1:根据捷昌驱动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其共有 49 项发明专利,经中国及多国专利 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 38 项发明专利,其中包含“电动、升降、驱动、伸缩、线路板、 床、椅、桌、控制”等关键词、与智能线性驱动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共 30 项,其余 8 项发 明专利为医用微型泵等发明专利,另外未检索到的 11 项发明专利出于谨慎考虑,亦将其计 入与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相关的专利。 注 2:根据凯迪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其共有 15 项发明专利,经中国及多国专利 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 15 项发明专利,其中包含“驱动、控制、线性致动器、电动推杆、 手控器、汽车尾门、致动、电撑杆”等关键词的发明专利共 10 项,其余 5 项无法判断应用 场景的发明专利“气弹簧的球头安装件、用于气弹簧安装的球头安装件、电子水泵、球头安 装件、管内壁润滑脂涂油装置”出于谨慎考虑,将其计入与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相关的专利。 注 3:根据乐歌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其共有 52 项发明专利,经中国及多国专利 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 52 项发明专利,其中包含“电动、升降、增高”等关键词的智能 线性驱动领域的发明专利共 15 项。其余 37 项发明专利为应用在其人体工学大屏支架等领域 的发明专利。 3、发行人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及持续创新能力 (1)充足的研发人员 智能线性驱动行业涉及机械、电气、材料、算法、设计等多个学科,需要多 学科相结合的复合型研发人才,因此导致高水平的研发人才较为稀缺。发行人核 心技术人员均已在公司(含发行人业务前身)服务超过10年,对行业具有较深的 理解。同时,发行人也在不断培养和积累研发人员以期实现技术的突破和定制化 能力的提升,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研发人员总数为243人,占 员工总数的比例为18.94%,在行业内居于较高水平,可以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以 及保证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同行业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2021 年末的研发人员占比情况如下: 类别 豪江智能 捷昌驱动 凯迪股份 乐歌股份 研发人员(人) 243 571 401 793 8-3-4-29 补充法律意见书 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 18.94% 16.88% 13.57% 25.02% (2)持续的研发投入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2,075.86万元、3,031.60 万元和5,050.0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08%、4.86%和6.59%。报告期内, 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同行业公司中居于前列,保证了公司的持续创 新能力,具体如下: 公司简称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捷昌驱动 7.04% 5.45% 5.85% 凯迪股份 4.08% 4.36% 5.06% 乐歌股份 4.52% 4.36% 4.21% 平均值 5.21% 4.72% 5.04% 豪江智能 6.59% 4.86% 4.08% (3)有效的人才培养及激励机制 公司不仅注重技术开发,更注重高端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针对产品研发 技术人员,公司为其提供较好的福利待遇,并且制定了明确的职业发展规划和薪 酬激励政策,保证核心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及工作积极性。 公司大力鼓励创新,建立了完善的员工创新激励机制,涵盖了绩效考核、项 目奖惩、员工晋升等各个方面,对于具有创新精神与成果的研发人员,公司在人 才培养、职位晋升、薪资待遇、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肯定,充分调动员工创新的 积极性,进而促使公司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及持续创新能力。此外,主要研发人 员通过持股平台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长期利益绑 定,从而确保了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和凝聚力。 (4)充足的项目储备 公司积极进行前瞻布局,具有充足的项目储备,为未来一段时间的技术支持 及持续创新提供了项目保障。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公司主要在研项目情况 如下: 8-3-4-30 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处阶 预算经费 序 研发人 项目名称 段及进 总投入 拟达到的目标 号 员(人) 展情况 (万元) 开发一种可智能升降的带储物功能的电 一种智能升 客户验 动床,通过手控器或手机 APP 控制,控 1 14 160 降的储物床 证阶段 制电动床床板的升降以及电动床各种角 度的调节,兼顾便捷性与安全性 开发一款轻型螺杆开窗器,解决市场现有 小体积开窗器负载力及使用寿命不足的 一种轻型螺 客户验 问题,同时结合市场对装配尺寸的要求, 2 12 130 杆开窗器 证阶段 更改外形及安装尺寸满足要求,并通过优 化设计零件及装配工艺,实现自动化批量 生产降低成本。 开发一款微型驱动器,解决市场现有驱动 器定位精度低,负载速度慢的问题,同时 直线型小负 研发 结合市场对安装尺寸及噪音大的要求,更 3 载微型单马 13 180 阶段 改外形及安装尺寸满足要求,并通过优化 达驱动器 设计零件及装配工艺,实现批量生产降低 成本。 开发一种带有空气净化功能的智能床,将 空气净化功能融合到智能床中,通过睡眠 一种具有空 研发 检测功能,自动检测人体的状态,根据不 4 气净化功能 14 200 阶段 同的状态来调整空气净化器的工作状态, 的智能床 同时空气净化器同电动床搭配减少了空 间占用。 开发一款模块化控制盒,各个组成部分之 间可以任意搭配,乱序连接,在使用过程 一种模块化 研发 中可以根据需求,任意增加和减少功能模 5 电动床控制 14 150 阶段 组,使产品功能配置更加灵活,也便于后 系统 续客户自行对配置和功能进行升级,延长 产品整体生命周期。 该结构采用出厂集成化模块,减少了组装 一种快装结 研发 的压力,能让新手快速的组装,更能符合 6 12 150 构升降桌 阶段 市场动手能力差一族的需求,减少上门安 装的服务费,省时省力 通过精准的纹波采样及计数系统,使普通 马达也具备位置检测能力,使普通电机应 一种基于纹 用场景更加丰富,也不需要额外使用比较 波计数的低 研发 7 17 180 昂贵的专用电机,降低产品成本的同时也 成本电控系 阶段 可以统一电机型号,便于采购、生产、质 统 检等一系列环节的标准化作业,进一步降 低管理成本 (5)全流程的研发项目管理平台 公司始终专注于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的研发,可根据客户的行业特征、产品应 用领域、个性化需求以及客户最终产品的参数、功能需求、产品应用环境等多方 面、多角度制定线性驱动系统产品的设计方案,满足客户的定制化需求。公司对 8-3-4-31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产品及技术项目的研发进行科学规划、流程化管理,每一研发阶段都有明确的目 标、责任人,从项目立项到结项的过程,公司ERP系统对项目及研发进度进行实 时跟踪和管控,保证项目研发的效率。 综上,发行人充足的研发人员、持续的研发投入、有效的人才培养及激励机 制、充足的项目储备及全流程的研发项目管理平台,保证了发行人具备足够的技 术支持及持续创新能力。 4、发行人具备充分有效的技术保护机制 (1)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结合 发行人虽然发明专利较少,但已通过“一种小推力小安装尺寸推杆驱动器” 等发明专利,“双齿轮减速机构”、“一款多键无线射频遥控器”、“电动推杆 老化测试机”等实用新型专利;“豪江睡眠质量监测分析系统V1.0”、“电动机 床高度升降控制平台V1.0”、“电动床垫软硬调节系统V1.0”等软件著作权;“多 维度非接触式生命体征检测技术”、“控制系统远程在线升级技术”、“多种通讯 协议和传感器协同工作技术”等技术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对发行人的核心产品、 关键部件、关键生产设备以及主要控制技术等方面形成了多维度的保护。因此, 发行人虽然发明专利较少,但拥有的专利、技术秘密和软件著作权已能覆盖其产 品、生产的关键环节,形成技术壁垒。 (2)与主要研发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有效防范技术泄密 公司与主要研发人员签署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就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 密义务、保密期限、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作出了细致约定,要求其遵守保密协议, 不外泄公司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有效防范技术泄密。 (3)主要研发人员通过持股平台方式成为公司股东,进一步加强技术保护 主要研发人员通过持股平台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可持续发 展的长期利益绑定,从而确保了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和凝聚力,进一步加强技 术保护。具体如下: 持股平台 研发岗位的持股平台合伙人姓名 8-3-4-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启德投资 方建超、王伟、田川川、谭英军、文孝峰、李德鹏、张戈、袁崇杰、孙静松 启源资本 方建超、王伟 吕自伟、李明、张戈、谭英军、李德鹏、袁崇杰、王坤、刁富雷、胡松坡、郑 启贤资本 仕霞、黄震东、文孝峰、田川川 启辰资本 毛薛钧 综上,发行人通过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结合、与主要研发人员签署保密 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主要研发人员通过持股平台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等方式保证 了发行人具备充分有效的技术保护机制。 (二)技术优势之一是强控制的具体体现,相关技术优势的总结是否客观 准确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智能线性驱动系统,主要由单马达驱动器、双马达驱动 器、管状驱动器、升降柱、控制器、操控器和其他配件组成,其中单马达驱动器、 双马达驱动器、管状驱动器、升降柱为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的基础驱动装置,而控 制器、操控器共同构成了驱动装置的智能控制系统。发行人的技术优势之一是控 制技术较强,即具有较强的研发控制系统并对线性驱动产品实施智能化控制的能 力,公司已在相关表述中将“强控制”的表述相应修改为“控制技术较强”、“较 强控制技术”。公司控制技术较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中含有大量控制技术的内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拥有12项核心技术、2项发明专利、82项实 用新型专利、9项软件著作权,上述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基本均与控制功能相关, 以实现产品的自主调节、精准定位、远程调节、多系统调节等多种控制功能。以 发行人核心技术为例,具体如下: 核心技术名 技术特点、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 序号 称 (控制相关内容以“黑体下划线”格式进行标识) 通过在驱动器的电机部位中增加阻尼垫片,通过对电机输出轴的阻尼 高可靠性驱 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强,从而实现线性驱动器在大推力的时候做到反向 1 动器限滑技 限滑,确保驱动器在断电的情况下不下滑。采用该方式保证产品安全 术 可靠,成本低 通过非接触式传感器,采集生命体的呼吸、心率、体动、离床和打鼾 多维度非接 等多个维度的数据和信息,并通过集成在电动床的处理单元,将采集 2 触式生命体 到的数据进行智能分类整理,可对打鼾等异常睡眠状态进行干预,并 征检测技术 生成睡眠和健康报告,可按需每日或每月进行查阅对比。通过手机 APP 可实现远程报告查阅及生命体征监测 8-3-4-3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核心技术名 技术特点、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 序号 称 (控制相关内容以“黑体下划线”格式进行标识) 采用模块化设计理念的新一代模块化智能控制驱动系统,包含新型的 模块化智能 驱动器,配套的控制及遥控器,使整套控制系统可以以模块为单位进 3 控制驱动技 行包装,按功能需要进行模块的快速拼接组装,减小包装尺寸,降低 术 物流和安装成本 电动控制系统搭配异物侦测和人体感应,可以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实时 异物侦测和 监测周围环境,并对环境因素进行智能判断,当周围环境中出现干扰 人体感应及 4 系统运行或者易被系统伤害的因素时,控制系统自动停止当前动作, 紧急保护锁 并根据实际场景反向动作或者紧急锁止,避免一切可能出现的危险和 止技术 隐患 平面舒适度 通过线性推杆和固定的传动调节结构,以调整上下平面间距的方式改 5 电动调节技 变平面材料的密度,从而调节材料硬度以实现不同的舒适度 术 多系统无线 通过蓝牙等无线技术,实现多套电控系统的互联互通,已完成协同工 6 协同工作技 作,从而实现多系统同步或者实现某些特定的逻辑关系 术 高准确性的 采用高精度麦克风采集本地音源,并辅以神经网络芯片对音源进行分 7 本地语音识 析处理,实现高准确性的本地语音识别,进一步控制本地的电动控制 别技术 系统运行 智能电动通 将低噪声高风量的直流风机集成到电动控制系统中,通过调节风机的 8 风技术 转速,实现电动床的智能家居的通风和温度调节功能 控制系统远 通过后台服务器远程推送,实现电动控制系统的远程监测和故障收 9 程在线升级 集,并且可以通过远程对电动控制系统实现整机在线升级,增加产品 技术 的功能 多种通讯协 以通用微处理器为核心,将射频,蓝牙,WIFi 等多种通讯协议数据 议和传感器 进行智能处理,同时采集陀螺仪,温度传感器等多种传感器信号,对 10 协同工作技 通讯协议数据和传感器信号进行综合处理,按照处理结果对驱动器进 术 行智能化控制 采用图像采集和微波雷达传感器等收集图像信息,并采用人工智能算 人体手势识 11 法进行学习分析,从而识别用户的手势意图,根据手势来控制驱动器 别技术 的动作,实现电动控制系统更便捷更智能的控制 本技术将伸缩杆和螺母脱开并增加导向机构实现防夹及手动开启功 机械防夹和 能。带拉力的驱动器伸缩杆在下降时力量很大,通过本结构可防止连 12 手动开启技 接机构在下降时夹到物体,造成安全事故,同时也可以实现在停电时 术 手动开启连接机构。该技术工作稳定可靠,可满足多领域客户需求 2、发行人产品生产延伸至智能控制器生产环节,保证公司智能控制整体水 平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豪江电子主要从事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 品以智能控制器及其核心电子元器件为主,主要应用于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 能办公等领域,具体包括PCBA、控制盒、遥控器、开关电源等。智能控制器是 电子产品、设备、装置及系统中的控制单元,一般以微控制器(MCU)芯片或 数字信号处理器(DSP)芯片作为核心部件,通过内置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程序以 实现特定的感知、计算和控制功能,在终端产品中扮演“神经中枢”及“大脑” 8-3-4-34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角色。 豪江电子成立于2020年8月14日,虽独立运营时间较短,但其前身——豪江 智能控制车间在2017年即已成立,并已在发行人体系内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孵化, 其技术和生产能力较为成熟,是发行人所拥有的大推力、耐损耗、高安全和可靠 性以及较强控制技术的智能线性驱动技术的关键一环。2020年,发行人为继续强 化自己在各生产环节上的优势,将控制部门开始进行独立运营,以借助外部和市 场的力量促进生产环节的优化升级,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智能线性驱动系统 的产销予以相互赋能。 豪江电子在独立运营前,发行人即已进行了大量投入,以贴片机为核心组建 了6条产线。在豪江电子独立运营后,发行人继续加大投入,在2021年购入了5 台贴片机强化生产能力,并将豪江电子的人员由126人增至237人(以2020年和 2021年年末口径统计),同时还引入了部分业内高端人才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研发、 生产、销售和采购团队。 综上,发行人产品生产延伸至智能控制器生产环节,保证公司智能控制整体 水平。 3、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功能体现了控制技术较强的优势 (1)基础控制层面1 1)智能家居产品 在基础驱动装置及控制层面,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的电控技术,对安装在床 底部不同位置的驱动装置进行控制,从而使智能电动床实现背部、腿部、头枕、 腰托等部位任意角度的调节,方便快捷的将家庭用床调节至适合使用者的形态; 另外结合大扭矩、低噪音的电机系统以及公司自行研发的限滑、防夹等技术,可 以实现快速的响应、急速顺滑和安全可靠的床形态调整体验。 2)智慧医养产品 在医养领域,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ICU病床、手术床、牙科椅、医美用床、 1 报告期内,公司智能家居线性驱动系统和智慧医养线性驱动系统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分别为 99.23%、96.77%和 92.06%,故本题以上述两种产品的口径进行说明。 8-3-4-3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家用护理床、移位机、电动轮椅以及康复设备等场景。以智能电动ICU病床为例, 由于面对的最终用户为处于休克等生命垂危状态的特殊危重病人,病房护理工作 复杂而艰辛。在机械驱动方面,公司产品采用安全可靠、性能稳定、医用防水等 级高的静音驱动装置,通过有线控制器实现控制床体的整体升降、背板及大腿板 的升降、床板不同角度的倾斜,将病人调整至不同体位,为临床检查治疗以及无 意识病人的护理提供便利。 (2)智能控制层面 在IoT和5G技术大发展的今天,控制的逻辑也进一步拓宽,在传统的以机械 控制、人机直接交互为主的基础上,公司也力求在智能控制系统中根据需求集成 声音、光照、温度、湿度、压强等多种感应监测手段、自研算法和蓝牙、WIFI 等定制化通讯协议,实现对基础驱动装置的自主调节、精准定位、远程调节、多 系统调节等多种控制功能。目前公司相关产品正在逐步由传统的仅提供基本升 降、移动功能的线性驱动产品向具备智能控制功能的产品升级迭代,从而适应目 前居民消费升级以及万物互联的市场整体发展趋势。 1)智能家居产品 ①通过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或控制系统达到智能控制的效果 发行人结合对人体工学和IoT技术的理解,在传统控制系统的基础上,通过 在控制器中加装控制芯片并自行开发相应算法,使电动床等新兴家居用品能够通 过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或控制系统达到智能控制的效果。使用者可以通过手机等 智能终端设备或控制系统预设符合个人习惯和不同使用场景的各类家居用品的 最佳使用形态,并通过IoT设备和技术实现手动或自动的调节,从而提高使用者 的舒适度,使普通家居产品愈发贴近现代人的居住生活习惯。 ②与全屋智能定制系统深度融合 公司的智能家居线性驱动产品亦可以作为数据采集及反馈的节点,与米家、 涂鸦、天猫精灵等全屋智能定制系统进行深度融合以适应全屋智能时代的到来, 在通过链入全屋智能定制系统为用户提供多种控制方式、提升用户体验及产品粘 性的同时,也为公司产品的不断优化提供数据源。在具体应用场景上,智能家居 8-3-4-36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各节点均通过无线的方式连接,安装过程简单,形成一个统一的数字化平台。 在此基础上,发行人生产的部分智能家居线性驱动系统产品可以通过预留的无线 控制端口接入使用者的整体智能家居数字平台控制环境,从而实现对整体家居数 字化控制、数字化云平台信息的接受和反馈,实现对居家厨卫、卧室等各个不同 环境、各种家用设施、电器在各种方向和维度上的多种控制。 ③通过在控制器中集成传感器并以自研算法增加控制逻辑点的方式,进一步 为家居产品赋予多项智能控制功能 公司通过在控制器中集成传感器并以自研算法增加控制逻辑点的方式,进一 步为家居产品赋予多项智能控制功能,显著提升使用者的生活品质。例如通过集 成鼾声检测装置实现对鼾声的监控,并经由公司独有的控制平台对机械驱动装置 进行反馈和控制,调整智能电动床不同部位的角度和升降,从而实现人体在睡眠 中头颈位置的调整,达到止鼾的效果;通过集成红外检测装备检测人体的位置和 实时变化,一方面可以避免机械驱动装置在智能电动床升降和角度调节过程中夹 伤使用者,实现自动防夹的功能,有效规避使用中的意外伤害,提升安全性,另 一方面也可以实现床底灯、夜灯的自动开关,增加家居使用的便利性;通过集成 声控设备和震动装置,实现语音控制和音乐按摩等功能,提高使用者的生活质量。 ④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可实现多种高级控制功能 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为公司智能家居领域的一类新产品,智能化遮阳系列产 品在传统内外遮阳产品基础上采用了智能化控制系统,可实现窗帘、户外卷帘窗、 遮阳棚的实现精确行程管理、遇阻保护、行程记忆、语音控制、大数据与云平台 接入、定时开关、预设场景设定等高级控制功能,为下游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智慧 化调光、遮阳、通风的解决方案,是智能家居行业发展和应用的重要方面。例如, 传统窗帘必须手动去拉动,早开晚关较为繁琐,尤其是应用于别墅、复式房间或 高端酒店的窗帘,沉重且尺寸大,不易操作,而电动窗帘就可解决在上述场景下 的一系列问题。 2)智慧医养产品 ①在医疗领域,通过集成无线控制模块、语音控制模块等实现对病人的多种 控制功能 8-3-4-3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通过在高精度机械传统装备基础上集成多样化、定制化的各种智能检测 传感组件、自主开发的R-Control通讯控制协议以及自主开发的符合国际医疗标准 的MCS-总线驱动系统,可以有效的兼容并集成无线控制模块、语音控制模块、 生命体征检测模块、称重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温湿度传感器、角度传感器等外 设装置,从而实现对无意识病人的日常排泄监控、病人自助排泄装置的自动开合、 体位角度调整等多种控制功能,以及离床报警、实时监测和收集患者的体重数据 变动等多重功能,方便医生根据实时数据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以及护士对病患的照 顾和管理,更好的为病人生命安全提供服务。 ②在养老领域,针对居家护理的特性定制化的提供智能控制功能 在养老领域,以家用护理床为例,家用护理床主要供在养老院、居家或其他 非医院场所养老人员使用,除保留了电动驱动功能外,针对居家护理的特性定制 化的提供了新的智能控制功能。例如配合湿度检测装置的自动移位系统,可以自 动感应启动接便装置和擦洗装置;通过在智能线性驱动产品中集成远程通讯或监 控等装置,可以使居家养老人员获得远程陪伴、医疗、看护、远程控制等服务, 增加居家养老人员的舒适度及安全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技术优势之一是控制技术较强,即具有较强的研发控制 系统并对线性驱动产品实施智能化控制的能力。公司已在相关表述中将“强控制” 的表述相应修改为“控制技术较强”、“较强控制技术”。 (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专利纠纷或潜在纠纷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遵守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拥有并实施相关专利, 报告期内不存在专利纠纷或潜在纠纷。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网站、Wind 资讯及同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公告等公开信息中关于专利的统计数据; 2、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情况,并了解 和判断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且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 8-3-4-38 补充法律意见书 3、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明细数据、研发人员花名册、研发制度、 研发项目相关资料; 4、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的产品并取得发行人主要产品功 能相关的介绍资料; 5、取得了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对专利登记情况进行了网络核查,通过网络 查询等方式对发行人的诉讼纠纷情况进行了检索; 6、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过程中相关文件及专利申请 是否存在被驳回的情况及相应原因、发行人关于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说明、发行人 研发管理制度与发明专利激励制度等文件资料。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主要原 因包括发行人通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 秘密等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保护公司核心技术;发行人主要客户着重于公司的定制 化研发能力、交付时间、服务响应速度等,未以专利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司技 术能力的指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前期整体发展规模较小,研发投入 金额和研发人员数量相对较少等导致发明专利较少。但未来随着相关申请的进展 和授权,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发明专利数量差异会进一步缩小;同行 业可比上市公司发明专利中存在部分非线性驱动领域专利的情况,扣除该部分因 素后,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发明专利数量差异会进一步缩小。 2、发行人充足的研发人员、持续的研发投入、有效的人才培养及激励机制、 充足的项目储备及研发项目管理平台,保证了发行人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及持续 创新能力。 3、发行人通过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结合、与主要研发人员签署保密协 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主要研发人员通过持股平台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等方式保证了 发行人具备充分有效的技术保护机制。 4、发行人的技术优势之一是控制技术较强,即具有较强的研发控制系统并 8-3-4-3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线性驱动产品实施智能化控制的能力,具体主要体现在: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知 识产权中含有大量控制技术的内容;发行人产品生产延伸至智能控制器生产环 节,保证公司智能控制整体水平;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功能体现了控制技术较强的 优势。公司已在相关表述中将“强控制”的表述相应修改为“控制技术较强”、 “较强控制技术”。 5、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专利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3-4-40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云波 黄剑锋 程 倩 年 月 日 8-3-4-41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邮编:100005 11F,JinbaoTower,89Jinbao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5,P.R.China 电话(Tel):(8610)66523388传真(Fax):(8610)66523399 网址(Web):www.junzejun.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1 关于公司治理 ........................5 二、《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2 关于公司股东 ......................18 8-3-5-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1-026-14-1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同意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律师 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 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 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君 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8-3-5-3 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为“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为“专项核查报告”)。除非 文义另有所指,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专项核查报 告合称为原法律意见。 根据深交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10541 号,以下简称 为“《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补充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 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 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原 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原法律意见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谨此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 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5-4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1 关于公司治理 申报材料显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实际能够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为 80.95%。本 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仍然较高。 请发行人: (1)说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是否对发行人公司治理以及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上市后在中小股东合法利益保护,完善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的相应应对措施; (2)结合发行人对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回避程序相关制度等,分析并 说明上市后涉及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如何合理保 证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具体措施,并就上述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是否对发行人公司治理以及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上市后在中小股东合法利益保护,完善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的相应应对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80.95%的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 发行人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将不低于 25%,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 将不超过 60.71%。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表决权的 比例较高,具有支配公司行为的能力。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或任何其 他方式对公司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方面存在控制不当的 行为,可能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1、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控有效性的说明 8-3-5-5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避免上述不利影响,发行人目前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 度,形成了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管理层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相 关机制报告期内已得以有效运转,具体如下: (1)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以规范运作 发行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置了健全、明晰的组织机构, 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 聘任了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 设置了内控部门,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发行人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 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董事会:发行人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发行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并下设四个专门 委员会。 3)监事会:发行人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4)经营管理层: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发行人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5)审计部:发行人设立审计部,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发 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含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管理层及内控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已设置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所必 需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含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管理层及内控部门已按照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有效运行,符 8-3-5-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 则。 (2)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制定并经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该等制度为公司的正常运作提供了可 靠依据,相关制度在报告期内已得到有效执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含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管理层 及内控部门已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有效运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均已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或决策程 序,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如需),相关审议或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和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进行了评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中兴华审字(2021)第 020438 号、中兴华审字(2021)第 022026 号、中 兴华审字(2022)第 020318 号),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和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 (3)监督机构有效运转,建立良性制约机制 报告期内,发行人监事会充分履行监事职责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运行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从公司经营战略、审计、董监高提名及薪 酬管理上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独立董事审查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并出具 独立意见,相关董事会内部机构和机制的设立对董事会决策已予以必要制约;公 8-3-5-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监督和指导下,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进 行日常评估,持续监督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行为以及各项内控制度的执行。 因此,发行人已建立的相关监督机构已可以实现对实际控制人控制行为、以及公 司治理和内控有效性的监督和制衡,切实保障公司规范运作。 (4)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持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不存在不当控制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续接受中介机 构辅导,深入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深交所制定的业务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真执行《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 实际控制人、三会成员和管理层的规范运作意识,保障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和内部机构的规范运行。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 或要求发行人进行对外担保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因不 当控制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犯中小股东利益而发生诉讼、仲裁或纠纷事项。 发行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运行。 (5)小结 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已实施了有效措施以避 免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比例优势实施不当控制行为,相关措施能够保障发行人 独立经营、规范运作。 2、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加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 部控制的措施说明 为进一步保护上市后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发行人已制定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制度文件 上市后实施的相关制度简述 《公司章程 ①建立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草案)》 上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施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市后适用)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8-3-5-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制度文件 上市后实施的相关制度简述 ②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③建立网络投票机制: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④建立征集股东投票机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独立董事 建立征集投票权机制,明确经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工作细则》 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规范发行人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上市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息披露 公平。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范围、责任主体、基本原则、披露形式、频率、 管理制度》 要求等均作出了规定, 《投资者关 为加强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保护投资者 系 管 理 制 合法权益,对发行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基本原则、管理的对象与工作 度.》 内容、部门设置、责任主体、管理方式等均作出了规定。 《募集资金 为规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 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资金管理与监督等均作出了规定。 《内幕信息 为加强内幕信息保护、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对发行人 知情人登记 内幕信息及相关知情人员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内幕信息保密 制度》 管理、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义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 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 《关联交易 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 管理制度》 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未来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出具书面意见。 三年股东分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回报规划》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并通过网络投票形式为社会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除上述上市后实施的制度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 8-3-5-9 补充法律意见书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函》以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 诺函》:1、不可撤销地承诺实际控制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 人发生关联交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以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2、将不会以委 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等资 源的情形或被发行人占用资金、资产等资源的情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 资金、资产等资源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 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3、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 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在中国境内 或境外从事与发行人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投资于任 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任何其他经营实体。 3、总结 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已实施了有效措施以避 免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比例优势实施不当控制行为,相关措施能够保障发行人 独立经营、规范运作。本次发行上市后,为保护上市后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发行 人已制定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并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 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资金占用的相关承诺,相关措施将 提升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及内控水平,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结合发行人对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回避程序相关制度等,分析 并说明上市后涉及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如何合理 保证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具体措施,并就上述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1、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回避程序的说明 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回避程序相关的制度文件及简 要说明如下: 制度文件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简述 《公司章程 总经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8-3-5-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草案)》(上 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市后适用)、 或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董事在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管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及公司与关联 理制度》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 准后生效。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的决 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董事的表决程序为:……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 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 关联股东的表决程序为:……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 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七)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股东大会议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事规则》 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董事会议事 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 规则》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行 使以下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 《独立董事工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 1/2 以 作细则》 上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制度文件 关联交易回避程序简述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程序为:(一)由关联 《公司章程 关系股东或其他股东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二)由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 (草案)》(上 否回避;(三)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五)如有特殊情 市后适用) 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8-3-5-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 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交易对方;2、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4、交 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 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 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 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 《关联交易管 回避表决: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 理制度》 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 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的回避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董事会秘书、其他股东有 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 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 定;……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该关联交 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有特殊情况关 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股东大会议 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 事规则》 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 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董事会议事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三)公司章程规 规则》 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2、回避表决情况下合理保证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相关具体措施 8-3-5-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1)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及表决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会产生影响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采购商品 /接受劳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租赁以及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 其中关联担保跟随被担保事项(授信事项)进行审核无需额外审议或回避程序, 按照上市后执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制度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说明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预计上市 关联交 关联方 后表决情 易内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况说明 采购原 即墨市三得利 料及产 - - 356,156.93 0.08 - - 工贸有限公司 成品 即墨市三得利 委托加 1,033,909.51 0.18 820,332.82 0.18 2,344,693.47 0.62 工贸有限公司 工 青岛智能精工 采购原 总经理决 2,463,933.12 0.43 657,952.51 0.14 - - 科技有限公司 料 策,不涉 青岛智能精工 委托加 及回避表 - - - - 1,476.30 0.00 科技有限公司 工 决 青岛沛宇电子 采购原 - - 55,248.20 0.01 430,980.22 0.11 有限公司 料 青岛基业百年 咨询服 管理咨询有限 - - 24,752.48 0.01 - - 务 公司 注:上表中占比指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以 2021 年年末归属于 母公司净资产 41429.25 万元计算,其中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为 207.15 万元,5% 为 2,071.46 万元。 上表中,即墨市三得利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智能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沛 宇电子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企业。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 关联交易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预计上市后表决 关联方 内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情况说明 总经理决策,不 豪江资管 产品销售 - - 720.64 0.00 104,742.73 0.02 涉及回避表决 青岛泰信冷链有 总经理决策,不 产品销售 1,995,197.31 0.26 2,509,942.50 0.40 - - 限公司 涉及回避表决 青岛第五元素科 产品销售 5,773,450.36 0.75 188,734.52 0.03 - - 2021 年交易董 8-3-5-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联交易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预计上市后表决 关联方 内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情况说明 技有限公司 事会决策,2020 年交易总经理决 策,均不涉及回 避表决 青岛创捷中云科 董事会决策,不 产品销售 3,212,199.65 0.42 - - - - 技有限公司 涉及回避表决 总经理决策,不 迈通创业 产品销售 - - 2,300.89 0.00 - - 涉及回避表决 总经理决策,不 徐英明 产品销售 - - 1,380.53 0.00 - - 涉及回避表决 总经理决策,不 姚型旺 产品销售 - - 265.49 0.00 - - 涉及回避表决 注:上表中占比指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以 2021 年年末归属于 母公司净资产 41429.25 万元计算,其中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为 207.15 万元,5% 为 2,071.46 万元。 上表中,豪江资管、青岛泰信冷链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企业。 3)关联租赁 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之父宫垂江租赁土地、房产,2021 年至 2019 年关联交 易金额分别为 396,338.06 元、222,222.22 元、380,952.38 元,前述交易 2020 年属 于总经理决策范围,不涉及回避表决;2021 年、2019 年交易属于董事会决策范 围,发行人董事会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根据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豪江电子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租赁 合同》,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豪江电子继续租赁使用青岛市即墨区墨城路 59-7 号房产,租赁期调整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租金为 39 万元/年,前述交易 均属于总经理决策范围,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妻弟臧勇控制的企业。 4)小结 根据上市后实施的关联交易制度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分析,相关交易 中需回避的情况仅出现一次(向实际控制人之父租赁厂房),但该项需回避的交 易待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新厂区建成后将得以消除,同时该回避事项在相关人 8-3-5-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员履行回避程序后仍可在董事会层面予以正常决策且不属于与发行人生产、研 发、采购、销售相关的核心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因此,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性质、交易对方、规模等角度 分析,仅有少数关联交易需在董事会层面进行审核并需考虑回避事项,尚未有关 联交易规模上升到需股东大会审议并考虑回避事项。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 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且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与发行人间的关联交易较少,在其自身或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交易不出现大幅上升 的情况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正常履行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层面的表决权, 从而保证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决策效率。 (2)对上市后关联交易决策事项的进一步考量 如上市后发行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层面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增加,发行人 目前已建立了相应的机制以应对可能产生的回避事项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具 体如下: 1)发行人建立了结构合理的董事会,可以保障发行人正常审议相关关联交 易事项 发行人董事会现有成员 9 名,其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任的董事 为 1 名,其他 8 名董事(包含 3 名独立董事)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且相互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审议与实际控制人、董事等关联方相关 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出现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导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可能性较低,发行人董事会成 员结构在发行人上市后能够保障发行人正常审议绝大部分的关联交易事项,保障 发行人正常经营的决策效率。 2)发行人已制定相关措施以缓释特殊情况下因关联交易决策对发行人正常 经营的影响 针对上市后因经营需要可能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或出席会议董事人数无法满 足关联交易审议需要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特殊情形,发行人已采取包括制订 8-3-5-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市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通过充分信息披露及交流沟通以确保中小股东 对关联交易予以了解等相关措施,从而降低因回避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不利 影响: ①规范关联交易相关制度,通过保障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增强其对关联交易事 项的信心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章制 度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回避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在对关联 交易审议时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亦可以为中小股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发行人通过 规范关联交易相关制度,保证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确保发行人 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强化中小股东对发行人公司治 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的信任,增强其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信心。 ②加强信息披露及交流沟通以确保中小股东对关联交易的认识,增强其决策 参与度 为加强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了解和 认同,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发行人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 要求,对于其所履行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具体情况进行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的 审议及履行、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等都将受到监管机构及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督。 此外,公司将积极开展面向投资者的线上线下交流活动,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与 沟通增强中小股东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了解,以便于中小股东能够对公司关联交易 的相关事项积极参与决策、进行有效表决,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③有关主体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本人 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 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准则进 8-3-5-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行,依法与发行人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 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以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 允性。 3、发行人已就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如上市后发行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层面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增加,发行人 目前已建立了相应的机制以应对可能产生的回避事项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但 在关联交易议案审议时,仍存在关联交易议案无法审议通过并对发行人正常的生 产经营决策造成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已就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风险在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内控风险”之“(四)关联交易决策风险”中 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四)关联交易决策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发生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租赁 情况等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后,如发行人因经营发展需要,需进行必要的关联交 易时,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相应的决策程序,在关联董 事或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如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无法审议通过,可能对发 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决策造成不利影响。”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了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相关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 等制度性文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历次会议资料,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历次变动的相关审议文件; 2、取得并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填写的调查问询表, 并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了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 层的运作情况; 3、取得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兴 8-3-5-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华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取得并核查了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函》以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或任 何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方面存在控制不 当的行为,可能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前, 发行人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已实施了有效措施以避免实际控制人利用其 控股比例优势实施不当控制行为,相关措施能够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规范运作。 本次发行上市后,为保护上市后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发行人已制定了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并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 交易、避免同业竞争、资金占用的相关承诺,相关措施将提升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及内控水平,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性质、交易对方、规模等角度分 析,仅有少数关联交易需在董事会层面进行审核并需考虑回避事项,尚未有关联 交易规模上升到需股东大会审议并考虑回避事项,如发行人上市后关联交易规模 保持现有水平,关联交易回避表决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如上市后发行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层面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增加,发行人 目前已建立了相应的机制以应对可能产生的回避事项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但 在关联交易议案审议时,仍存在关联交易议案无法审议通过并对发行人正常的生 产经营决策造成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决 策风险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二、《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2 关于公司股东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发起人之一启航资本,有 2 名有限合伙人,包括 1 名公司员工 及 1 名外部自然人;持股平台启源资本有 10 名有限合伙人,包括 6 名公司员工 8-3-5-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及 4 名外部自然人;持股平台启辰资本有 9 名有限合伙人,包括 4 名公司员工 及 5 名外部自然人; (2)启德投资、无锡福鼎、启贤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增资发行人时, 入股资金来源为合伙人自有及自筹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 (1)启航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情况,与发 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其 出资来源及合规性; (2)相关股东增资发行人时入股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是 否涉及借款,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及其依据。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启航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情况,与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其出资来源及合规性 启航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情况如下: 有无境 持股 合伙人 性 出资额 国籍 外永久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关系说明 出资资金来源 平台 姓名 别 (万元) 居留权 家庭经营所得,投 启航 3702221962 青岛市 实际控制人宫 宫垂秀 女 中国 无 15.00 资经营青岛金鹤助 资本 ******** 即墨区 志强的姑姑 剂厂 家庭经营所得,投 3702061974 青岛市 实际控制人宫 臧建 女 中国 无 450.00 资经营泰信包装、 ******** 李沧区 志强的配偶 泰信冷链等企业 个人经营所得,投 3702061977 青岛市 实际控制人宫 臧勇 男 中国 无 225.00 资经营青岛沛宇电 启源 ******** 李沧区 志强的妻弟 子有限公司 资本 个人经营所得及向 3702821978 青岛市 实际控制人宫 宫晓辉 女 中国 无 225.00 父亲借款,个人经 ******** 即墨区 志强的朋友 营即墨市捍鸿超市 1326261977 北京市 实际控制人宫 个人工资、租金收 刘稚萍 女 中国 无 90.00 ******** 昌平区 志强的朋友 入及借款 8-3-5-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个人经营所得,个 人经营即墨区奕佰 3790131975 青岛市 实际控制人宫 孙为良 男 中国 无 240.00 佳针织服装厂、青 ******** 即墨区 志强的朋友 岛布客伯兰工贸有 限公司 个人经营所得,投 3790131974 青岛市 实际控制人宫 宫德生 男 中国 无 240.00 资经营青岛柯美拖 ******** 即墨区 志强的同学 车有限公司 个人经营所得及父 实际控制人宫 3702821994 青岛市 亲赠与资金,与父 启辰 张娜 女 中国 无 96.00 志强的朋友张 ******** 即墨区 亲共同经营青岛即 资本 德秋之女 墨市青宝针织厂 个人经营所得,投 鄂尔多 1527251985 实际控制人宫 资经营鄂尔多斯市 李弈帅 男 中国 无 斯市东 120.00 ******** 志强的同学 二十一度牧场绿色 胜区 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家庭经营所得,曾 与丈夫共同经营青 3702221970 青岛市 实际控制人宫 宫振芳 女 中国 无 120.00 岛浩江针织服装有 ******** 即墨区 志强的姨母 限公司、青岛浩江 商贸有限公司 除上表中已披露的关系外,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 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经核查相关人员出资银行卡的出资流水、 分红流水,并就其资金来源进行访谈和确认,前述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出资资 金来源于工资、租金、个人/家庭经营所得、他人赠与资金或借款,资金来源合 法、合规。 1、报告期内,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合伙人/ 金额(元) 合伙人控 往来方 资金往来背景 制的企业 资金流入 资金流出 宫志强 15,300,000.00 658,356.10 夫妻之间往来 臧建为泰信冷链股东,股东与被投资公 泰信冷链 2,020,000.00 10,184,000.00 司之间往来 臧建为由彩管理合伙人,合伙人与被投 由彩管理 200,000.00 710,000.00 臧建 资合伙企业之间往来 臧建为泰信包装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泰信包装 600,000.00 620,000.00 事,通过豪江资管间接持股,投资人与 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往来 青岛田丰投 该公司为臧勇控制企业,臧建为该公司 2,380,800.00 / 资有限公司 股东,股东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往来 8-3-5-2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 金额(元) 合伙人控 往来方 资金往来背景 制的企业 资金流入 资金流出 宫志强 1,085,400.00 / 臧勇为宫志强之妻弟,亲属间的往来 臧勇 臧建 4,600,411.00 5,600,000.00 臧勇为臧建之弟,亲属间往来 合计 5,685,811.00 5,600,000.00 / 宫晓辉 宫志强 / 188,680.00 向宫志强归还欠款,朋友间的往来 青岛柯美 青岛柯美拖车有限公司为宫德生控制 拖车有限 豪江智能 / 24,657.00 企业,为代收代付的电费 公司 泰信包装出借流动资金,之后豪江资管 泰信包装 豪江资管 300,000.00 5,400,000.00 陆续还款 注:上表中所涉及资金往来为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 报告期内单笔 5 万元以上的资金往来,此处金额为相关资金往来的合计金额。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表中资金往来不存在异常情形。 2、报告期内,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 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 合伙人/合伙人 往来方 金额(元) 业务往来背景 控制的企业 该公司为臧勇曾经控制的公司,发行人 豪江智能 3,121,885.63 青岛智能精工 向其采购原料 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为臧勇曾经控制的公司,发行人 豪江智能 1,476.30 委托其代加工 该公司为臧勇控制的公司,发行人向其 沛宇电子 豪江智能 486,228.42 采购原料 青岛田丰投资 该公司为臧勇控制的公司,发行人向其 豪江智能 / 有限公司 租赁厂房 泰信包装向泰信冷链出租厂房、土地, 泰信包装 泰信冷链 700,000.00 泰信冷链支付租金 注:青岛智能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沛宇电子、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此处金额为报告期内交易合计金额;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已与 发行人签署租赁合同,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尚无需支付租金。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表中所列业务不存在异常情形。 8-3-5-21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部分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业务往来,相关资金、业务往来不存在异常情形。 启航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亲 属、朋友或同学,除已披露的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外,不存在其他资金、 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资金来源于 工资、租金、个人/家庭经营所得、他人赠与资金或借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相关股东增资发行人时入股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 是否涉及借款,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及其依据 出资资金 是否涉及借款及有关 股东名称 出资资金来源 (万元) 情况 是,涉及借款的合伙 合伙人出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家庭 人有 14 名,涉及借款 启德投资 500.00 工资收入、父母赠与资金、个人/家庭 金额合计 1,656,695 经营所得、理财赎回资金、借款 元 合伙人出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家庭 是,涉及借款的合伙 启贤资本 500.00 工资收入、父母赠与资金、个人/家庭 人有 9 名,涉及借款 经营所得、理财赎回资金、借款 金额合计 797,400 元 是,涉及借款的合伙 合伙人出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家庭 人有 6 名,涉及借款 启源资本 1,179.00 工资收入、父母赠与资金、个人/家庭 金额合计 1,672,500 经营所得、理财赎回资金、借款 元 合伙人出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家庭 启辰资本 1,080.00 工资收入、父母赠与资金、个人/家庭 否 经营所得、理财赎回资金 合伙人出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然人合 是,涉及借款的合伙 伙人的个人/家庭经营所得、理财赎回 人有 1 名,涉及借款 无锡福鼎 1,600.00 资金、父母赠与资金、借款,奇福投资 金额合计 11,000,000 的企业流动资金 元 1、经核查,启德投资、无锡福鼎、启贤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的出资 来源于自然人合伙人个人/家庭工资收入、父母赠与资金、个人/家庭经营所得、 理财赎回资金、借款资金及奇福投资的企业流动资金,出资来源合法、合规 2、经核查,启德投资、无锡福鼎、启贤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向发行 人增资入股时,存在其部分合伙人从其各自亲戚、朋友处借款用于出资的情况, 8-3-5-2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借款双方均已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关于借款事项的说明,相关合伙人均已确认出 资行为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出资真实,未就借款约定与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权相关的利益安排,不存在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已取得的依据文件如 下: (1)启德投资、启贤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全体合伙人及无锡福鼎自 然人合伙人用于出资银行卡之出资前 3 个月、后 1 个月的银行流水及相应的出资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还款凭证、出借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证书,赠与说明、转账凭证、赠与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资资金来源的说明、补 充提供的其他相关银行卡流水等文件)以及分红当月及分红后 2 个月的银行流 水,无锡福鼎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及出资资金来源的说明; (2)对上述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访谈,发放启德投资、启贤资本、 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全体合伙人的尽职调查问询表及无锡福鼎的股东尽职调查问 询表,就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进行确认,并取得了签字盖章的访 谈记录文件、问询表; (3)合伙份额变动相关的份额转让协议、入伙协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入 伙或份额转让价款支付凭证等; (4)发行人、持股平台、合伙份额持有人、无锡福鼎关于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和不存在代持的专项承诺。 综上所述,启德投资、无锡福鼎、启贤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的出资来 源于自然人合伙人个人/家庭工资收入、父母赠与资金、个人/家庭经营所得、理 财赎回资金、借款资金及奇福投资的企业流动资金;相关股东涉及的借款行为真 实、合法、有效,出资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启航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提供 的身份证复印件、关联关系说明、尽职调查问询表,确认其基本信息及与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8-3-5-23 补充法律意见书 2、取得并查阅了启航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提 供的银行流水,并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流水、实际控制人的银行流水、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银行流水等,确认相关有限合伙人是否与发行人及 其关联方存在资金、业务往来; 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持股平台份额持有人用于出资银行卡之出资前 3 个 月、后 1 个月的银行流水及相应的出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如借款合同、转账凭 证、还款凭证、出借人身份证复印件,赠与说明、转账凭证、赠与人身份证复印 件,出资资金来源的说明等文件),核查资金来源并确认是否存在借款、代持; 4、取得并查阅了无锡福鼎出资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及出资资金来源的说明 并请其提供了其合伙人出资凭证及合伙人资金来源的相应凭证和证明材料,核查 资金来源并确认是否存在借款、代持; 5、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持股平台份额持有人、无锡福鼎及其有限合伙人分 红当月及分红后 2 个月的银行流水确定分红去向,并对其中的异常情况请相关方 提供说明,核查分红流向并确认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情形; 6、对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无锡福鼎及其部分有限合伙人进行访谈,确认 其资金来源、入股背景及原因以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 7、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持股平台份额持有人、无锡福鼎及其合伙人出具的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函。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部分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存 在资金往来、业务往来,相关资金、业务往来不存在异常情形。启航资本、启源 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亲属、朋友或同学, 除已披露的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外,不存在其他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 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资金来源于工资、租金、个人 /家庭经营所得、他人赠与资金或借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8-3-5-24 补充法律意见书 2、启德投资、无锡福鼎、启贤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的出资来源于自 然人合伙人个人/家庭工资收入、父母赠与资金、个人/家庭经营所得、理财赎回 资金、借款资金及奇福投资的企业流动资金;相关股东涉及的借款行为真实、合 法、有效,出资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3-5-25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云波 黄剑锋 程 倩 年 月 日 8-3-5-26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邮编:100005 11F,Jinbao Tower,89 Jinbao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10005,P.R.China 电话(Tel): (8610)6652 3388 传真(Fax): (8610) 6652 3399 网址(Web): www.junzejun.com 8-3-7-1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4 正 文 ........................................................................................................................ 7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起人和股东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3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 4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9 二十二、结论 ......................................................................................................... 49 8-3-7-2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历次反馈回复更新及补充披露 ............................................................ 50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更新及补充披露 .................................................................................................................................. 50 《问询函》问题 3 关于主要股东和历史沿革 ..................................................... 50 《问询函》问题 4 关于核心技术 ......................................................................... 59 《问询函》问题 5 关于主要资产 ......................................................................... 68 《问询函》问题 6 关于社保公积金 ..................................................................... 74 《问询函》问题 7 关于子公司 ............................................................................. 79 《问询函》问题 8 关于募投项目 ......................................................................... 86 《问询函》问题 12 关于国际贸易环境和海外疫情 ........................................... 91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更新及补充披露 ....................................... 102 《问询函》问题 1 关于无锡福鼎入股 ............................................................... 102 《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关联租赁 ....................................................................... 106 《问询函》问题 7 关于同业竞争 ....................................................................... 111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更新及补充披露 ....................................... 113 《问询函》问题 8 关于发行人股东 ................................................................... 113 《问询函》问题 9 关于历史沿革 ....................................................................... 116 《问询函》问题 10 关于发明专利 ..................................................................... 123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更新及补充披露 ....................................... 136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1 关于公司治理 ............................................... 136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2 关于公司股东 ............................................... 149 8-3-7-3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 2022 年 6 月 30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报告期末/报告期各期末 指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2)第 022128 号《审计 《审计报告》 指 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2)第 022147 号《内部 《内控报告》 指 控制鉴证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2)第 020060《关于青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 指 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 报告》 核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2)第 020059 号《关于 《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 报告》 审核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2)第 020061 号《关于 《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 报表差异审核报告》 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律师工作报告 指 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法律意见书 指 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 (三)、(四)、(五)、(六)、(七)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除特别说明外,若公司股权结构中百分比数值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8-3-7-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君泽君[2022]证券字 2021-026-15-1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君泽君律师 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 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 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 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为“《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 8-3-7-5 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 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 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为“《专 项核查报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专项核查报告》合称为原法律意见。 鉴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 2021 年度及 2022 年上半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中兴华审字(2022)第 022128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就本次发行而披露的会计报表,本次发行 报告期变更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根据中国证 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审核要求,本所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 的事项所涉的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以下 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涉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与验证。本所就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 律意见已经披露且不涉及更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对于原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原法 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原法律意见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8-3-7-6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于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 新的批准与授权,亦未对原授权内容作出撤销或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尚 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 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属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经本所律师逐条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 首发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 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8-3-7-7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文件、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为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依法发起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计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注 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 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8-3-7-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 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亦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注 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和提供的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为智能家居、医疗护理、智慧办公及其他 智慧应用场景驱动器及控制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业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知识产权进出口。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8-3-7-9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 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的决定 以及深交所作出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的决定外,发行人股票已经具备了 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下列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兴华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0) 第 020022 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总数为 13,590 万股,注册资本及 实收资本均为 13,590 万元;若本次公开发行的不超过 4,530 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 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8,120 万股,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二)项关于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规定。 8-3-7-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53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若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8,12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 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三)项关于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25%以上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的 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 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审核规则》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按 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核 查期间,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 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 导致其丧失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 力的情形。 8-3-7-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股东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变化情况如下: 经核查,聊城昌润的合伙人发生变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聊城 昌润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退出聊城昌润,聊城昌润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以有 限合伙人身份入伙,认缴出资 3500 万元,占合伙企业 19.44%的份额。经上述变 更后,聊城昌润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 份额比例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额(万元) 号 (%) 1 山东昌润齐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 0.56 2 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000.00 33.33 3 聊城市财信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 22.22 4 聊城昌润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500.00 19.44 5 山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400.00 18.89 6 聊城盈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00 5.56 合计 18,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的规定,聊城 昌润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除前述股东基本情况变更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和其他股东基 本情况没有发生变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有 3 名股东为私 募投资基金,分别为无锡福鼎、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 理人合法存续,备案信息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有股东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3-7-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存在质押、冻结、重大权属纠纷等情形,不存在受委托、信托持股、代持股份情 况或类似安排。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子公司豪江电子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具体 情况如下: 豪江电子原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 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研发;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软件开发; 家用电器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 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微特电机及组件制 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现变更为“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研发;软件开 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 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 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 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 器具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 车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8-3-7-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行变化。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如下资质和许 可: 序 权利 证书名称 证书号 权利期限至 发证时间 颁发单位 号 人 青岛即墨对外 豪江 对外贸易经营 1 04669394 长期 2020.09.07 贸易经营者备 智能 者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 豪江 国海关报关单 2 3728960HCE 长期 2017.08.11 青岛大港海关 智能 位注册登记证 书 豪江 知识产权管理 中知(北京) 3 165IP191886R1M 2025.04.11 2019.04.12 智能 体系认证证书 认证有限公司 豪江 环境管理体系 00120E31640R1M 中国质量认证 4 2023.06.10 2019.01.21 智能 认证证书 /3700 中心 职业健康安全 豪江 00120S31290R0M/ 中国质量认证 5 管理体系认证 2023.06.15 2020.06.16 智能 3700 中心 证书 豪江 质量管理体系 00120Q34034R1M 中国质量认证 6 2023.06.18 2019.01.15 智能 认证证书 /3700 中心 青岛市科学技 豪江 高新技术企业 术局、青岛市 7 GR201937100775 2022.11.27 2019.11.28 智能 证书 财政局、青岛 市税务局 豪江 两化融合管理 AIITRE-00220III 中国船级社质 8 2023.11.16 2020.11.16 智能 体系评定证书 MS0276301 量认证公司 医疗器械-质量 豪江 CQC20QY20057R 中国质量认证 9 管理体系认证 2023.10.13 2020.10.14 智能 0M/46500 中心 证书 青岛即墨对外 容科 对外贸易经营 10 04669920 长期 2021.03.16 贸易经营者备 机电 者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关 海关进出口货 容科 11 物收发货人备 3728960KC3 长期 2020.09.08 青岛大港海关 机电 案回执 南德认证检测 容科 质量管理体系 12 TUV100084470 2024.04.11 2021.04.12 (中国)有限 机电 认证证书 公司 8-3-7-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容科 环境管理体系 山东国鉴认证 13 174E210285R0M 2024.11.09 2021.11.10 机电 认证 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 容科 山东国鉴认证 14 管理体系认证 174S210278R0M 2024.11.09 2021.11.10 机电 有限公司 证书 豪江 质量管理体系 00120Q36790R0M 中国质量认证 15 2023.08.26 2020.08.27 模具 认证证书 /3700 中心 青岛即墨对外 豪江 对外贸易经营 16 04669587 长期 2020.11.20 贸易经营者备 模具 者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关 海关进出口货 豪江 17 物收发货人备 3728960KHS 长期 2020.12.15 即墨海关 模具 案回执 青岛市科学技 豪江 高新技术企业 术局、青岛市 18 GR202137101512 2024.12.13 2021.12.14 模具 证书 财政局、青岛 市税务局 豪江 质量管理体系 07621Q9290R0M- 北京中润兴认 19 2024.11.02 2021.11.03 电子 认证 SD/002 证有限公司 豪江 环境管理体系 07621E4402R0M- 北京中润兴认 20 2024.11.02 2021.11.03 电子 认证 SD/002 证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 豪江 07621S3231R0M- 北京中润兴认 21 管理体系认证 2024.11.02 2021.11.03 电子 SD/002 证有限公司 证书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未超出《营业执 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其业务和经营也已经取得相应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资质,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 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豪江韩国、豪江美国、豪江日本 之外,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豪江韩国、豪 江美国、豪江日本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部分。 8-3-7-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核查期间,根据韩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豪江韩国自设立至该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被韩国政府等相关主管机构处罚、制裁或处分的情形;根据 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豪江美国自设立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日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豪江日本设 立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政府机关的 调查手续,也不存在可能开始该等手续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变更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 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境外投资履行了中国相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程序,除豪江韩国、豪江美国、豪江日本之外,未在中国大陆以 外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相关境外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主营 业务突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8-3-7-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1.关联法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 他股东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豪江智能广州分公司注销登记文件及《清税证明》,豪江智能广州分公 司已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注销登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原有分支机构中,子公司豪江电子 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1)豪江电子 经豪江电子股东决定,豪江电子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研发、软 件开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 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销 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其他电子器 件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 备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照明器具制造、 照明器具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汽车零部件研发、 汽车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8-3-7-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8 月 11 日,豪江电子取得青岛市李沧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13MA3TQUKBXG 的《营业执照》。 除上述变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他分支机构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 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青岛由彩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根据由彩管理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资料,由彩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青岛由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U5MB316 执行事务合伙人 孙顺祥 注册资金 13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10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汽车产业新城凤凰山 2 路 3 号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经营范围 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由彩管理的工商登记资料、由彩管理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由彩管理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孙顺祥(普通合伙人) 46.00 35.38 2 臧建 53.00 40.76 3 宫志强 20.00 15.38 6 王新 8.00 6.15 8 崔久巍 3.00 2.30 合计 130.00 100.00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企业青岛泰信冷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发 生变化,具体如下: 名称 青岛泰信冷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RPGK7L 8-3-7-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 宫志强 注册资金 2,0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4 月 3 日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汽车产业新城凤凰山 2 路 3 号 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 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金属 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家用电器研发。(除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泰信冷链的工商登记资料、泰信冷链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泰信冷链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启铭管理 700.00 35.00 2 宫志强 600.00 35.00 3 臧建 370.00 18.50 4 桑海涛 200.00 10.00 青岛由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5 130.00 6.50 合伙) 合计 2,000.00 100.00 除上述变化,补充核查期间,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 (4)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他企业 补充核查期间,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变化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关联方关系 经营范围 号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 独立董事周 山东顺朗哲 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 国庚兄弟的 1 建筑工程有 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电气安装服务;城市建 配偶孙谊控 限公司 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制的企业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8-3-7-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土石 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 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 建筑材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筑砌块销 售;对外承包工程;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建筑物清洁 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五金产品零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 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独立董事周 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 青岛东澜果 国庚兄弟的 他相关服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与农业生产经 2 品专业合作 配偶孙谊控 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除依法须经 社 制的企业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纳米新材料、纳米新材料生产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以 上项目依据质监局、安监局、消防局、环保局颁发的许可 青岛超瑞纳 监事盖洪波 证从事经营活动),以上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 3 米新材料科 曾经担任董 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 1 技有限公司 事 方可经营,并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发的许可证从事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自然人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要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变化。 3.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新增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注销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 企业名称 关联方关系 经营范围 号 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 青岛基业百年 监事盖洪波曾控制的企 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1 人才发展有限 业,已于 2022 年 4 月 21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公司 日注销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宫志强配偶臧建为有 青岛日升企业 企业管理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限合伙人、持有 50%份额 2 管理合伙企业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5 (有限合伙) 动) 月 17 日注销 1 青岛超瑞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见识盖洪波曾担任董事的企业,该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完成 盖洪波离任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8-3-7-20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 要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即墨三得利 采购原料及产成品 - - 356,156.93 - 即墨三得利 委托加工 497,063.01 1,033,909.51 820,332.82 2,344,693.47 青岛智能精工 采购原料 1,153,233.51 2,463,933.12 657,952.51 - 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智能精工 采购模具 56,637.17 - - - 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智能精工 委托加工 - - - 1,476.30 科技有限公司 沛宇电子 采购原料 - - 55,248.20 430,980.22 百年管理 咨询服务 - - 24,752.48 -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豪江电器 产品销售 - - 720.64 104,742.73 泰信冷链 产品销售 292,445.21 1,995,197.31 2,509,942.50 - 第五元素 产品销售 2,026,710.12 5,773,450.36 188,734.52 - 创捷科技 产品销售 150,976.67 3,212,199.65 - - 迈通创业 产品销售 - - 2,300.89 - 徐英明 产品销售 705.14 - 1,380.53 - 姚型旺 产品销售 - 265.49 - 沛宇电子 产品销售 13,309.74 - - - (3)关联租赁(发行人作为承租人)(单位: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 2019 年 宫垂江 厂房、土地 190,501.84 396,338.06 222,222.22 380,952.38 青岛田丰投资有 房产 - - - - 8-3-7-21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 (4)关联担保(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单位: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宫志强 臧建 60,000,000.00 2019.04.19 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豪江资管 宫志强 70,000,000.00 2020.04.13 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臧建 宫志强 120,000,000.00 2020.04.13 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臧健 宫志强 20,000,000.00 2020.09.18 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臧建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工资薪金 1,400,753.00 3,136,756.02 3,571,564.00 3,494,121.00 股份支付 - - 750,000.00 1,375,000.00 合计 1,400,753.00 3,136,756.02 4,321,564.00 4,869,121.00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款项(单位:元) 2022.0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豪江资管 - - - - 814.32 40.72 - - 创捷科技 2,300,552.24 115,027.61 2,926,705.60 146,335.28 - - - - 第五元素 808,090.53 40,404.53 1,675,959.36 83,797.97 213,270.00 10,663.50 - - 泰信冷链 119,904.10 5,995.21 180,872.60 9,043.63 491,235.00 24,561.75 - - 合计 3,228,546.87 161,427.35 4,783,537.56 239,176.88 705,319.32 35,265.97 - - 其它应收款 宫志强 - - - - - 35,159.34 1,757.97 姚型旺 - - - - - 30,000.00 1,500.00 合计 65,159.34 3,257.97 2)应付款项(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22 年 6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账款: 8-3-7-2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即墨三得利 221,170.59 461,184.14 258,732.36 530,396.19 智能精工 731,370.72 1,007,956.34 257,223.97 1,476.30 沛宇电子 - - - 92,092.79 合计 952,541.31 1,469,140.48 515,956.33 623,965.28 其他应付款: 豪江资管 - - 263,287.00 263,287.00 合计 - - 263,287.00 263,287.00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交易双方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交易的定价依据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的 程序,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取 得了发行人内部的授权,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了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启航资本、启德投资、无锡福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的承诺函,承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 均已如实披露于发行人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 易,如关联交易不可避免的,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保证关联交易价格 及条件的公允性。 (五)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关联 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事 先认可、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在表决时回避表 8-3-7-2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决等内容,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补充核查期间未新增关联交易 相关董事会决议。 (六)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 人不存在需要依赖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主要关联方方能开展业务的 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中对上述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的关联交易 为其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与其控股 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所有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 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利 他项 证书编号 类型 位置/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人 (㎡) (㎡) 性质 权利 鲁(2020) 房屋 青岛市即墨 青岛市即墨区 出让/ 豪江 (构筑 工业/ 1 区不动产权 服装工业园孔 26,493.00 40,994.10 自建 2068.04.01 抵押 智能 物)所 工业 第 0013127 雀河四路 78 号 房 有权 号 8-3-7-2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权利 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利 他项 证书编号 类型 位置/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人 (㎡) (㎡) 性质 权利 鲁(2021) 房屋 青岛市即墨 工业 出让/ 豪江 (构筑 青岛市即墨区 2 区不动产权 12,102.77 7,585.20 用地/ 自建 2044.01.11 无 电子 物)所 墨城路 59-5 号 第 0029525 工业 房 有权 号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房屋已办理并取得了相关房屋权属证书,其对上述房屋 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 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利 他项 证书编号 类型 位置/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人 (㎡) (㎡) 性质 权利 鲁(2020) 青岛市即墨 青岛市即墨 国有建 出让/ 豪江 区服装工业 工业/ 1 区不动产权 设用地 26,493.00 40,994.10 自建 2068.04.01 抵押 智能 园孔雀河四 工业 第 0013127 使用权 房 路 78 号 号 鲁(2021) 国有建 容科 青岛市即墨 即墨区湘江 2 设用地 16,586.00 - 工业 出让 2071.05.07 无 机电 区不动产第 二路 43 号 使用权 0023627 号 鲁(2021) 青岛市即墨 国有建 青岛市即墨 出让/ 豪江 工业/ 3 区不动产权 设用地 区墨城路 12,102.77 7,585.20 自建 2044.01.11 无 电子 工业 第 0029525 使用权 59-5 号 房 号 鲁(2022) 青岛市即墨 国有建 即墨区通济 豪江 4 区不动产权 设用地 街道规划十 29,852.00 - 工业 出让 2072.01.10 无 智能 第 0006245 使用权 三路以南 号 8-3-7-25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并取得了相关土地权属证书,其对上 述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知识产权 1.商标专用权 (1)国内商标专用权 经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下 列境内注册商标: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片 注册号 分类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1 豪江智能 59871742 20 2032.04.27 原始取得 2 豪江智能 58616356 20 2032.05.20 原始取得 3 豪江智能 41969173 20 2030.06.27 受让取得 4 容科机电 55164478 11 2032.01.06 原始取得 5 容科机电 58353530 26 2032.02.13 原始取得 6 容科机电 58353562 26 2032.05.20 原始取得 7 容科机电 58365509 20 2032.06.06 原始取得 8 容科机电 58370486 24 2032.05.20 原始取得 9 容科机电 58377952 40 2032.05.20 原始取得 10 容科机电 58378363 40 2032.02.13 原始取得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注册商标已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不存在 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2)境外商标专用权 8-3-7-26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下列境外注册 商标: 序 权利人 国别/区域 商标图片 注册号 国际分类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号 1 豪江智能 欧盟 018652638 7、9、20 2032.02.11 原始取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资料及青岛奥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 司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商标已依法在当地专利商标局注册,受注册地 法律保护,不存在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2.专利权 经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下列专利权: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一种多供电方式呼叫接收 1 实用新型 2022201856118 2022.01.24 2022.06.21 原始取得 器 一种通过柔性发光贴膜 2 实用新型 (FPC)与线路板连接控 2021231115685 2021.12.13 2022.06.21 原始取得 制的遥控器 一种集成控制系统和照明 3 实用新型 2021228544153 2021.11.22 2022.06.21 原始取得 功能的直线驱动器 一种按键加拨片的带久坐 4 实用新型 提醒功能的紧凑型升降桌 2021228137180 2021.11.17 2022.06.21 原始取得 遥控器 一种电动升降的人体工学 5 实用新型 2021234568314 2021.12.30 2022.06.03 原始取得 椅 一种快速响应电动升降系 6 实用新型 2021226379397 2021.10.22 2022.06.03 原始取得 统自适应安全保护机制 7 实用新型 一种电动升降乐器架 2021225053944 2021.10.11 2022.06.03 原始取得 一种单向棘轮式护士板固 8 实用新型 2021233071639 2021.12.27 2022.05.27 原始取得 定机构 一种电池仓可弹出的遥控 9 实用新型 2021230990256 2021.12.10 2022.05.27 原始取得 器 一种 USB 充电、人机工程 10 实用新型 2021230021407 2021.12.01 2022.05.27 原始取得 学、可触摸的遥控器 一种可智能升降带有红外 11 实用新型 2021229167484 2021.11.25 2022.05.27 原始取得 感应床底灯的储物床 一种可外挂固定在直线驱 12 实用新型 2021228538256 2021.11.22 2022.05.27 原始取得 动器上的控制盒 13 实用新型 可拨动按键的遥控器 2021227088007 2021.11.08 2022.05.27 原始取得 8-3-7-27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种新型开窗器用电动推 14 实用新型 2021226694315 2021.11.03 2022.05.27 原始取得 杆 一种带机械防夹功能的电 15 实用新型 2021224208064 2021.10.09 2022.05.27 原始取得 动推杆紧急释放组件 多功能电动旋转及翻身护 16 实用新型 2021222204533 2021.09.14 2022.05.27 原始取得 理床系统 17 实用新型 自动防打鼾系统 2021220917644 2021.09.01 2022.05.27 原始取得 一种抗冲击且具有较小安 18 实用新型 2021225290761 2021.10.20 2022.04.08 原始取得 装尺寸的电动推杆 一种导管前端抗剪切且可 19 实用新型 2021224926303 2021.10.17 2022.04.08 原始取得 实现手动释放的电动推杆 一种带电位计的小尺寸 U 20 实用新型 2021224355152 2021.10.11 2022.04.08 原始取得 型推杆驱动器 一种集成蓄电池充放电管 21 实用新型 2021220148878 2021.08.25 2022.04.08 原始取得 理及电量监测的系统 22 实用新型 自动开关抽屉机构 2021212187599 2021.06.02 2022.04.08 原始取得 23 实用新型 智能止鼾系统 2021206642591 2021.04.01 2022.04.08 原始取得 一种带有弹性固定件的无 24 实用新型 2021222849798 2021.09.22 2022.03.22 原始取得 线充电器 基于脉宽检测实现防夹防 25 实用新型 2021219530518 2021.08.19 2022.03.22 原始取得 撞的多立柱升降控制系统 26 实用新型 一种电动抽屉机构 2021213143403 2021.06.14 2022.03.22 原始取得 一种低成本节约空间的单 27 实用新型 202121284940X 2021.06.09 2022.03.22 原始取得 马达驱动系统 28 实用新型 智能伸缩式护栏 2021208743972 2021.04.26 2022.03.22 原始取得 29 实用新型 一种时尚简约遥控器 2021220551290 2021.08.30 2022.02.08 原始取得 一种可换面板多功能遥控 30 实用新型 2021219817306 2021.08.23 2022.02.08 原始取得 器 一种自动弹出电池仓、纽 31 实用新型 2021219519006 2021.08.19 2022.02.08 原始取得 扣电池遥控器 一种新型内置床垫单马达 32 实用新型 2021210297927 2021.05.14 2022.02.08 原始取得 驱动系统 集成称重与电动功能的病 33 实用新型 2021215564765 2021.07.09 2022.01.11 原始取得 床系统 一种可实现遥控开合的床 34 实用新型 2021214464420 2021.06.29 2022.01.11 原始取得 板架结构驱动器装置 一种结构紧凑低成本双马 35 实用新型 202121380852X 2021.06.22 2022.01.11 原始取得 达驱动器 36 实用新型 一种床用传动驱动器装置 2021211533490 2021.05.27 2022.01.11 原始取得 37 实用新型 一种电动旋转沙发 2021210630192 2021.05.18 2022.01.11 原始取得 38 实用新型 可重复使用的挡书条 2021210166121 2021.05.13 2022.01.11 原始取得 8-3-7-28 补充法律意见书 39 实用新型 智能睡眠监测系统 2021209855072 2021.05.10 2022.01.11 原始取得 40 实用新型 一种伸缩式病床护栏 2021206874461 2021.04.06 2022.01.11 原始取得 ACDC 同口输入自动识别 41 实用新型 2021206251352 2021.03.29 2022.01.11 原始取得 切换的供电电路 推拨按键遥控器(隐藏式 42 外观设计 2022300107466 2022.01.09 2022.05.27 原始取得 电池仓) 43 外观设计 推拨按键遥控器 2022300107409 2022.01.09 2022.05.27 原始取得 44 外观设计 遥控器(可更换硅胶面板) 2021308750859 2021.12.30 2022.05.27 原始取得 45 外观设计 电动三节方形立柱 202130793172X 2021.12.01 2022.04.08 原始取得 46 外观设计 电动三节圆形立柱 2021307935082 2021.12.01 2022.04.08 原始取得 医疗器械遥控器(便于手 47 外观设计 2021307540887 2021.11.17 2022.04.08 原始取得 持) 遥控器(共用按键组 17 48 外观设计 2021307379310 2021.11.10 2022.03.22 原始取得 键) 遥控器(共用按键组 9 键 49 外观设计 2021307379293 2021.11.10 2022.03.22 原始取得 或 11 键) 50 外观设计 遥控器(共用按键组 6 键) 2021307377052 2021.11.10 2022.03.22 原始取得 可更换面板的遥控器(9 51 外观设计 2021307139711 2021.11.01 2022.03.22 原始取得 键或 11 键) 可更换面板的遥控器(5 52 外观设计 2021307139675 2021.11.01 2022.03.22 原始取得 键或 7 键) 53 外观设计 遥控器(18 键) 2021307139603 2021.11.01 2022.03.22 原始取得 54 外观设计 遥控器(儿童升降桌) 2021306212118 2021.09.18 2022.02.08 原始取得 55 外观设计 有线遥控器(医疗器械用) 2021306212137 2021.09.18 2022.02.08 原始取得 56 外观设计 学习桌 2021306084302 2021.09.14 2022.01.11 原始取得 57 外观设计 学习桌(带书架) 2021306081573 2021.09.14 2022.01.11 原始取得 58 外观设计 遥控器(方便手持) 2021302757962 2021.05.10 2022.01.11 原始取得 经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新 增下列专利: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电动窗帘锂电池易充电 1 实用新型 2021222182214 2021.09.14 2022.04.19 原始取得 的结构 8-3-7-29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种电动窗帘发射器旋 2 实用新型 2021225470459 2021.10.22 2022.04.05 原始取得 钮调光装置 一种单、多线通用型电机 3 实用新型 2021226278038 2021.10.29 2022.04.05 原始取得 行程头 4 实用新型 一种电机减震电控支架 2021226323419 2021.10.31 2022.04.05 原始取得 5 实用新型 一种电机压线按键盖 2021226328516 2021.10.31 2022.04.05 原始取得 一种管状电机外置通信 6 实用新型 2021227122845 2021.11.08 2022.04.15 原始取得 模块 一种管状电机引出线压 7 实用新型 2021227326202 2021.11.09 2022.04.19 原始取得 线块 一种翻盖式可隐藏连接 8 实用新型 2021230059955 2021.12.02 2022.04.19 原始取得 器的电机 一种旋转式可隐藏连接 9 实用新型 2021230121250 2021.12.02 2022.04.19 原始取得 器的电机 手持电动窗帘遥控器(带 10 外观设计 2021307207954 2021.11.03 2022.03.08 原始取得 底座) 11 外观设计 开合帘窗帘电机 2021308218104 2021.12.13 2022.04.01 原始取得 经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子公司豪江电子新 增下列专利: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一种具有散热结构的 1 实用新型 2021223926861 2021.09.30 2022.03.11 原始取得 PCBA 电路板的安装座 一种开关电源盒上的接线 2 实用新型 2021223928231 2021.09.30 2022.03.11 原始取得 座 一种智能家居用品集成式 3 实用新型 2021224211743 2021.10.09 2022.01.26 原始取得 遥控装置 一种便于手持握操作的控 4 实用新型 2021224411627 2021.10.11 2022.04.05 原始取得 制盒 一种带有防触电保护结构 5 实用新型 2021226545927 2021.11.02 2022.03.15 原始取得 的开关电源 一种 PCBA 柔性板生产用 6 实用新型 2021226623907 2021.11.02 2022.04.05 原始取得 精磨装置 一种防误触温控器控制面 7 实用新型 2021226676001 2021.11.03 2022.04.05 原始取得 板 一种新型的注塑模具斜顶 8 实用新型 2021227862074 2021.11.15 2022.05.31 原始取得 加速下坡机构 9 实用新型 一种防水按键 2021230450120 2021.12.06 2022.04.29 原始取得 10 实用新型 一种防水型电源盒 2021230520975 2021.12.07 2022.05.31 原始取得 11 外观设计 温控器(带显示屏) 2021306999693 2021.10.26 2022.04.29 原始取得 8-3-7-30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子公司豪江模具新 增下列专利: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1 实用新型 注塑模预顶机的组装装置 202122085779X 2020.12.22 2022.02.11 原始取得 一种新型离地防摩擦升降 2 实用新型 2021218880730 2021.08.12 2022.02.08 原始取得 柱底架 一种减重降成本的注塑模 3 实用新型 2021222507343 2021.09.16 2022.02.01 原始取得 具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专利已依法取得授权,受法律保护,不存 在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3.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软 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 登记日 取得方式 号 视频自动化控制系 1 豪江智能 2022SR0096056 2020.11.02 2022.1.14 原始取得 统安卓版 V1.0 语音识别系统嵌入 2 豪江智能 2022SR0096040 2020.11.02 2022.1.14 原始取得 式软件 V1.0 自动化视频演示应 3 豪江智能 2022SR0096041 2020.11.02 2022.1.14 原始取得 用软件 V1.0 经核查,上述软件著作权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国家版权局办理登记,不存 在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4.作品著作权 经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作 品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人 作品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 登记日 登记类别 取得方式 号 RONCO 国作登字 1 容科机电 2020.05.30 2022.03.02 美术 原始取得 容科 -2022-F-10046394 8-3-7-31 补充法律意见书 SunDun 国作登字 2 容科机电 2020.09.27 2022.02.21 美术 原始取得 尚顿 -2022-F-10038730 经核查,上述作品著作权已于国家版权局办理登记,不存在权利瑕疵或限制, 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四)互联网域名 经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 互联网域名,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互联网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主体 域名网址 备案许可证号 有效期 1 豪江智能 richmat.com.cn 鲁 ICP 备 18056862 号-1 2011.12.30-2025.01.04 2 豪江智能 richmat.com 鲁 ICP 备 18056862 号-2 2007.01.03-2025.01.03 3 豪江模具 richmat-molding.com 鲁 ICP 备 20019829 号-1 2020.05.07-2023.05.07 4 容科机电 www.ronco-tm.cn 鲁 ICP 备 2021003704 号-1 2020.05.22-2023.05.22 5 豪江智能 richmat-us.com - 2019.05.06-2024.05.06 6 豪江智能 richmat.cn - 2011.12.30-2025.01.04 7 豪江智能 richmat.net - 2011.12.30-2025.01.04 8 豪江电子 richmat-e.com - 2021.04.27-2027.04.27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单个资产原值 在 40 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取得 资产原值 账面价值 他项 序号 所有权人 设备名称 数量 方式 (万元) (万元) 权利 1 豪江智能 汉霸火花机 购入 1 66.37 63.74 无 8-3-7-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的重大设备系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置,已取得该 等设备的所有权,发行人拥有的设备上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 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六)房屋租赁 1.境内租赁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内租赁的主 要生产经营用房情况如下: 序 房屋 租赁面积 承租人 出租人 位置 租赁期限 号 用途 (㎡) 青岛爱斯希机 青岛北部工业园龙泉河三路 2018.06.10- 1 豪江智能 工业 3894.39 械有限公司 4号 2023.06.09 天津市西青区学府工业区才 海澜德科技集 2021.09.05- 2 豪江智能 智道 35 号海澜德产业园 1 号 办公 181.93 团有限公司 2022.09.041 楼 24 层 2404 号 青岛市即墨区城南工业园烟 2020.06.01- 3 容科机电 宫垂江 工业 2936.00 青路 43 号 2023.12.31 青岛国际院士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020.10.01- 4 豪江电子 港科创加速器 办公 1266.48 2 号楼 3 楼 2027.12.31 有限公司 青岛国际院士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021.04.01- 5 豪江电子 港科创加速器 办公 1266.48 5 号楼 3 楼 2027.12.31 有限公司 青岛田丰投资 2020.10.01- 6 豪江电子 青岛市即墨区墨城路 59-7 号 工业 6327.45 有限公司 2025.09.30 青岛鑫诚智造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 2020.01.01- 7 豪江模具 产业园投资有 工业 9638.00 道办事处龙门路 23 号 2029.08.31 限公司 1 该处租赁房产由豪江智能华北分公司办公使用,发行人拟注销豪江智能华北分公司,该处租赁房产到期 后将不再续租。 8-3-7-3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山东省鑫诚恒 青岛市即墨区宁东路 168 号 2022.04.08- 8 豪江模具 业集团有限公 办公 10.00 鑫诚恒业大厦五楼办公室 2023.04.07 司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创苑路 2020.11.16- 9 容科机电 俞征、刘鑫 办公 560.00 98 号 1 号楼 12-1 室 2022.11.15 青岛特汇尔五 2020.10.01- 10 豪江智能 金机械有限公 青岛市即墨区营普路 345 号1 工业 5654.52 2026.11.30 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关系合法、真实、有 效,符合国内法律的相关规定,租赁关系稳定,不存在产权纠纷,租赁物上存在 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境外租赁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外租赁的主要生产营业用房 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韩国、美国、日本律师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境外租赁的主要生产营 业用房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关系合法、真实、有效,符合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 (七)对外投资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设境内外子公司、分公司, 境内外子公司未发生变化。 (八)在建工程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在建工程,容科机电 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因在建工程受到主 管部门的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前述新增资产的权属证书,发行人 重要资产均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1 发行人向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的青岛市即墨区营普路 345 号厂房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8-3-7-3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中的重大销 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销售方 客户 签约日期 有效期至 号 合同标的 江苏里高智能家居 有效期一年,到 1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丰上工业股份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2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有效期一年,到 3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GERMANY,S.A.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期后自动续期 有效期一年,到 4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MATRATZEN,S.L.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期后自动续期 东庚企业股份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5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9.12.3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浙江东庚金属制品 有效期一年,到 6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上海顺隆康复器材 有效期一年,到 7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德国 Vibradorm G 有效期一年,到 8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mbH 期后自动续期 杭州顿力医疗器械 有效期一年,到 9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9.01.0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革新(厦门)运动 有效期一年,到 10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器材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有效期一年,到 11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顿力集团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21.01.01 期后自动续期 平湖奈西贸易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12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1.01.16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平湖爱伦家具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13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14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STAR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有效期一年,到 8-3-7-35 补充法律意见书 INTERNATIONAL 期后自动续期 V.O.F 营口恒屹锐克斯流 有效期一年,到 15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体控制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沈阳恒屹实业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16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沈阳恒屹锐克斯流 有效期一年,到 17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体控制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TAKEBISHI 有效期一年,到 18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电子 以订单为准 2021.07.16 CORPORATION 期后自动续期 竹菱(上海)电子 有效期一年,到 19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电子 以订单为准 2021.07.26 贸易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2.重大采购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中的重大采 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采购方 供应商 采购标的 合同金额 签约日期 有效期至 号 深圳市唯真电机 1 豪江智能 电机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泰崇电气有 2 豪江智能 电机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限公司 惠州忠邦电子有 3 豪江智能 开关电源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长期有效 限公司 青岛乐禧电子有 4 豪江智能 线束 以订单为准 2021.07.16 长期有效 限公司 青岛东岳塑料有 5 豪江智能 塑料原料 以订单为准 2021.09.13 长期有效 限公司 青岛东林源精密 6 豪江智能 注塑件 以订单为准 2021.07.27 长期有效 塑胶有限公司 宁波庄宏亿轴承 7 豪江智能 轴承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 青岛九诚电子科 8 豪江智能 信号线 以订单为准 2021.07.16 长期有效 技有限公司 宁波新世达精密 9 豪江智能 丝杆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君泽电子有 10 豪江智能 塑料件 以订单为准 2021.07.27 长期有效 限公司 上海骏舟电器有 11 豪江智能 开关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限公司 8-3-7-3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即墨市三得利工 12 豪江智能 塑料件 以订单为准 2021.07.27 长期有效 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川拓电子 13 豪江智能 线束 以订单为准 2017.11.06 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 杭州利尔达展芯 14 豪江智能 电子元器件 以订单为准 2019.09.08 长期有效 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松竹铝业股 15 豪江智能 铝型材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份有限公司 固安恩喜友电路 16 豪江智能 电路板 以订单为准 2018.04.23 长期有效 板有限公司 青岛科惠电子有 17 容科机电 信号线 以订单为准 2021.07.16 长期有效 限公司 深圳市华源鑫电 18 豪江智能 电机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器有限公司 慈溪海科比轴承 19 豪江智能 轴承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 3.银行授信协议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新增的银行授信协议如下: 序 授信 授信额度 授信银行 合同编号 币种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担保方 号 单位 (元) 青岛银行 802552022 高授 豪江 股份有限 字第 00011 号《最 2022.06.01- 1 人民币 100,000,000.00 信用 无 智能 公司台湾 高额综合授信合 2023.06.01 路支行 同》 注:发行人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本合 同项下所产生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信用,双方未再签署其他担保合同。 4.担保合同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无新增的担保合同。 5.工程合同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无新增的重大工程合 同。 8-3-7-37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关联担保情况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的情况外,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重大债权债务。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账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 法有效。 (四)侵权之债及其他债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 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 之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上述新增重大合同的内容 和形式合法有效,并且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金额较大的其 他应收和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 债。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发生过资产置换、重大资产收购、分立、 合并等重大资产变化事件;在可预见的近期经营规划中没有拟进行重大资产收 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或资产出售的计划。 8-3-7-3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没有对 《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 作 经核查,自公司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7 次股 东大会,27 次董事会,15 次监事会,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 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化,执行的 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韩国、美国、日本律 师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 化,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 下: 8-3-7-39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15% 15% 15% 青岛豪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5% 25% 25% - 青岛容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25% 25% 25% - 青岛豪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15% 15% 25% 20% 豪江韩国株式会社 11% 11% 11% 11% 豪江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26.75% 26.75% 26.75% - 豪江日本株式会社 - - - - 容科(青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25% - - - 根据《审计报告》,豪江韩国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企业税税率为 10% 至 25%,法人地方所得税税率为 1%至 2.2%,因豪江韩国报告期内每年的所得额 不足 2 亿韩元,适用 10%企业所得税税率和 1%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豪江美国注 册于美国佐治亚州,适用 21%的联邦所得税税率以及 5.75%的佐治亚州的所得税 税率;豪江日本社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资本金及课税所得金额不同,所得税税率 和计算方式会变动,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尚未产生纳税义务。 (二)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中新增小微企 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 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 号)、《青 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 策的通知》(青财税〔2022〕5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 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报告期内,部分子公司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8-3-7-40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除上述变化以外,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无其他变化,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得到有权机构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经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情 况如下: 序 政府补助金额 项目 年度 依据文件/政府出具的证明 号 (元) 《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 企业新录用培训 1 2022 73,200.00 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 补贴 18 号) 《关于助推新旧能动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 劳动就业中心就 2 2022 44,951.79 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 业困难人员补贴 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3 以工代训补贴 2022 2,000.00 《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 岗扩岗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8 号) 2022 年度泰山产 《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 4 业领军人才工程 2022 100,000.00 (鲁办发〔2014〕36 号) 资助经费 《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 2021 年青岛高新 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 技术企业上市培 5 2022 1,093,900.00 〔2020〕18 号)、《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 育库企业研发投 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青科规〔2021〕 入奖励 3 号) 《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 青岛市即墨区科 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 学技术局 2022 年 6 2022 200,000.00 〔2020〕18 号)、《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 青岛市科技计划 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青科规〔2021〕 (第三批) 3 号) 7 青岛科技创新园 2022 50,000.00 / 2022 年第一季度 8-3-7-41 补充法律意见书 鼓励奖金 青岛市即墨区工 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 8 2022 500,000.00 2020 年度两化融 意见》(即政发〔2018〕23 号) 合管理体系奖励 青岛市即墨区发 《关于高质量发展强企业考评奖励的意见》 9 展和改革局高质 2022 500,000.00 (即政发〔2020〕26 号) 量发展企业奖金 青岛市即墨区科 学技术局 2021 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 10 2022 300,000.00 科技创新专项资 意见》(即政发〔2018〕23 号) 金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 即墨区人力资源 政局关于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 11 和社会保障局用 2022 6,594.28 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5 人单位吸纳补贴 号) 即墨区工业和信 《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 12 息化局先进制造 2022 4,270,000.00 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1〕 业发展专项资金 18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助、政府奖励等均取得了 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 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取得 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2022 年 8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 发行人、豪江模具、容科机电、容科智家、即墨龙泉分公司、豪江模具即墨北安 分公司、豪江电子即墨分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均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8-3-7-42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各类税金,依法履行各 项纳税义务,不存在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行为,未受到该局税务方 面的行政处罚。 2022 年 8 月 11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 《纳税证明》,证明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按期申报纳税,尚未发现因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2 年 8 月 9 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精武税务所出具《证 明》,证明华北分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税务金三系统内 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2022 年 8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李沧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情况说明》, 证明豪江电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暂未发现重大违反税收 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日本、韩国、美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依照当地法律纳税,未因纳税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未因纳税问题受过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 准 8-3-7-43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补充核查期间不 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取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2022 年 9 月 17 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其辖区内未发现发行人、容科机电、豪江模 具、容科智家、豪江智能即墨龙泉分公司、豪江模具即墨北安分公司、豪江电子 即墨分公司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2 年 8 月 11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企 业违法违规记录查询单》,证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 其辖区内未发现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有违法违规的记录。 2022 年 8 月 11 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豪江智能华北分公司未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 律法规而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用工 1.劳动合同签署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人数情况如下: 用工形式 2022.0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员工人数(人) 1,116 1,283 1,142 644 劳务派遣人员(人) 19 67 57 43 8-3-7-44 补充法律意见书 用工总人数(人) 1,135 1,350 1,199 687 注:用工总人数为员工人数与劳务派遣人数之和,员工人数包含签署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及签 署劳务协议用工人员。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与上述员工(不含劳 务派遣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1,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了劳务派 遣协议。 2.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 下: 单位:人 项目 2022.0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员工人数 1,116 1,268 1,127 629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缴纳城镇职工社保人数 1,072 1,215 1,028 596 ——退休返聘无须缴纳人数 17 18 13 15 ——新员工入职尚未缴纳人数 25 33 85 12 ——停薪留职无须缴纳人数 0 0 0 3 ——其他未缴纳人数 2 2 1 3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缴纳公积金人数 1,044 1,178 1,018 580 ——退休返聘无须缴纳人数 17 18 13 15 ——新员工入职尚未缴纳人数 25 41 86 12 ——停薪留职无须缴纳人数 0 0 0 8 ——其他未缴纳人数 30 31 10 14 注:上述员工人数和缴纳人数未包含境外子公司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境内子公司共有 1,116 名员工,公司为其中 1,072 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为其中 1,044 人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公司已为 12 名 韩国子公司的韩国籍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的国民年金等社会保险,为 1 名韩国子 公司的中国籍国内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保 1 公司与退休返聘员工签署劳务合同。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豪江美国法律意见书,公司与 2 名美国子公司 员工未签署劳动合同,但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并已为其纳税并缴纳社保等费用。 8-3-7-45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险,为 1 名韩国子公司的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的国民年金等社会保 险;为 2 名美国子公司的境外员工缴纳了美国当地的社会保险。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为 44 人,未缴纳住房公 积金的员工为 72 人,未缴情形主要包括退休返聘无须缴纳、新员工入职尚在办 理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以及个别因无购房需求等原因而自愿放弃缴 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以上未缴人数占比及未缴金额均较小,如缴纳不会对发行 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劳动 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分子公 司新增取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2022 年 8 月 8 日,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 明发行人、容科机电、豪江模具、豪江智能即墨龙泉分公司、豪江模具北安分公 司、豪江电子即墨分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没有发生 劳动仲裁败诉、欠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违法 劳动用工、工资未备案等问题,未发现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2 年 8 月 12 日,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 明豪江电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欠缴社会保险 及违反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发现因为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 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2 年 8 月 24 日,宁波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保障情况 证明》,证明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豪江 智能宁波分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当前社会保险在保人员 20 人,未发生违 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动争议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 2022 年 8 月 11 日,青岛市即墨区医疗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 豪江模具、容科机电自开户以来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缴记录,豪江智能即墨 8-3-7-46 补充法律意见书 龙泉分公司、豪江模具即墨北安分公司、豪江电子即墨分公司未开立企业医保账 户。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8 日,该局未对发行人、豪江模具、容科 机电、豪江智能即墨龙泉分公司、豪江模具即墨北安分公司、豪江电子即墨分公 司进行行政处罚。 2022 年 8 月 15 日,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出具《证明》,证明豪江电子 自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职工医疗保险无欠费。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2022 年 9 月 15 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墨管理处出具《证明》, 证明发行人、豪江电子、豪江模具、容科机电按时逐月为单位员工缴纳截至 2022 年 6 月的住房公积金,未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该中心处 罚。 2022 年 8 月 15 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 分公司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已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该中心处罚。 根据日本、韩国、美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 而受到行政处罚。 3.劳务派遣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项目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劳务派遣员工 19 67 57 43 正式员工 1,116 1,283 1142 644 用工总量 1,135 1,350 1199 687 派遣员工占用工总量的比例 1.67% 4.96% 4.75% 6.26% 8-3-7-47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劳务派遣用工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 准,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劳动用工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募投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不存 在募投项目无法落实的风险。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 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 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8-3-7-48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编制,本 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部分章节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对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主 承销商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条件,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招股说明书》 引用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 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可将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8-3-7-49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历次反馈回复更新及补充披露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更 新及补充披露 《问询函》问题 3 关于主要股东和历史沿革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主要股东之一无锡福鼎的有限合伙人与发行人第一大客户江苏 里高的控股股东梦百合的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存在亲属关系; (2)2017 年和 2018 年江苏里高向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占其同类产品采购金 额的比例约为 70%-80%,2020 年该比例升至 100%;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宫志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80.95%的股 份,宫志强及一致行动人臧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77.12%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一大客户江苏里高销售产品的价格和毛利率与其 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江苏里高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2)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主要客户同类产品采购额的比例,江苏 里高对发行人产品采购占比是否合理,未选取一家以上供应商以保障供应稳定 性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3)无锡福鼎直接股东及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4)除上述情形外,是否存在其他发行人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存在密切关系的情形; (5)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宫志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80.95%的股份、 宫志强及一致行动人臧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77.12%股份的计算过程,关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表述是否准确; 8-3-7-50 补充法律意见书 (6)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 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款项是否支付完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 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报告期内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 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等,发行人 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监高、关键岗 位人员等,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或 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第一大客户江苏里高销售产品的价格和毛利率与 其他客户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江苏里高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江苏里高系一家专业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各类软体家具制品的科技型企 业,江苏里高除直接向公司采购外,亦通过其下属企业 NISCO (THAILAND) CO.,LTD 向公司进行采购。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江苏里高的所有交易,均通过江 苏里高、NISCO (THAILAND) CO.,LTD 进行。销售的具体内容及价格公允性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占营 占同 占营 占同 占营 占同 占营 交易内容 占同类 业收 类交 业收 类交 业收 类交 业收 金额 交易的 金额 金额 金额 入的 易的 入的 易的 入的 易的 入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销售智能线 5,019.16 15.01 14.73 15,579.51 20.59 20.34 15,112.06 24.44 24.23 11,361.95 22.37 22.33 性驱动系统 销售模具 - - - 46.34 94.43 0.06 160.58 88.53 0.26 90.22 100.00 0.18 8-3-7-5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执行统一的定价政策,主要采取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即以成本为基础, 结合市场形势和公司对客户以前年度的交易情况,对不同客户实施差别定价,最 终与客户协商确定价格。公司与江苏里高、NISCO (THAILAND) CO.,LTD 遵循 商业惯例,通过协商谈判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定价公允。其中,销售智能线性驱 动系统系公司主营业务;销售模具系公司生产并销售给江苏里高的模具,相关模 具用于为江苏里高生产部分特定型号的智能线性驱动系统,并通常按照行业惯例 由供应方负责生产或采购之后放在供应方生产车间内使用,该部分销售金额相对 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向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销售毛利率与 其他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客户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江苏里高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NISCO (THAILAND) 5,019.16 / 15,625.85 / 15,272.64 / 11,452.17 / CO.,LTD GERMANY,S.A./ MATRATZEN, S.L/ 3,288.17 / 8,295.73 / 6,926.45 / 7,129.29 / Germany Research, S.L 丰上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538.73 / 3,476.03 / 5,071.70 / 3,834.04 / LEGGETT & PLATT 7,046.72 / 13,081.36 / 4,084.62 / 3,104.50 / GLOBAL SERVICES 东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677.45 / 3,603.02 / 3,942.31 / 4,749.24 / 浙江东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厦门中键贸易有限公司/ 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 21.66 / 418.58 / 848.87 / 2,007.51 / 司 Golden Technologies 970.11 / 1,577.95 / 962.87 / 1,269.89 / 注:上述毛利率数据已申请豁免披露。 由上表可见,2019 年至 2021 年,江苏里高的销售毛利率高于 GERMANY, S.A./MATRA TZEN, S.L/Germany Research, S.L,但低于其他客户;2022 年 1 -6 月,江苏里高的销售毛利率高于 GERMANY,S.A./MATRA TZEN, S.L/ Germany Research, S.L、东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及厦门 中键贸易有限公司/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低于其他客户。报告期内, GERMANY,S.A./MATRATZEN, S.L/Germany Research, S.L 毛利率偏低主要 原因系产品结构所致,公司向 GERMANY,S.A./MATRATZEN, S.L/Germany Res 8-3-7-52 补充法律意见书 earch, S.L 销售的产品主要为双马达产品,该类产品主要系基础配置并主要销 往西班牙等南欧区域,市场定位相对不高。此外,受美元汇率走低、产品配置变 化、海运费上涨以及芯片、电路板等原材料成本上升等因素综合影响,该客户毛 利率在 2021 年出现较大幅度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向江苏里高、NISCO (THAILAND) CO.,LTD 销售的每年前 五大型号产品的价格公允性分析如下: 占向江 苏里 向其他 高、 客户销 数量 销售金额 销售单 向其他客户销售单 期间 类别 NISCO 毛利率 售的平 (万个) (万元) 价(元) 价区间(元)1 销售收 均毛利 入的比 率 重 品名 A 15.11 1,194.10 23.79% 79.04 21.97% 80.59-98.11 32.72% 品名 B 5.13 456.67 9.10% 89.04 14.06% 91.15-145.37 31.17% 2022 年 品名 G 5.96 403.07 8.03% 67.60 24.18% - - 1-6 月 品名 C 5.83 319.99 6.38% 54.91 1.39% 44.26-112.20 11.59% 品名 D 7.65 237.06 4.72% 30.97 18.79% 29.37-36.49 25.67% 合计 39.68 2,610.89 52.02% - - - - 品名 A 57.04 4,419.90 28.29% 77.48 26.92% 76.79-97.58 33.78% 品名 B 24.93 2,182.15 13.96% 87.54 17.58% 87.37-135.26 29.45% 品名 C 20.11 1,166.22 7.46% 58.00 6.15% 44.40-113.14 19.95% 2021 年 品名 D 25.54 790.91 5.06% 30.97 18.23% 32.66-36.49 25.54% 品名 F 38.71 714.05 4.57% 18.45 16.78% 19.07-64.67 30.85% 合计 166.33 9,273.23 59.34% - - - - 品名 A 56.57 4,414.83 28.91% 78.04 26.52% 76.89-103.89 33.39% 品名 B 24.06 2,123.48 13.90% 88.25 20.53% 86.57-101.92 28.14% 品名 C 20.97 1,096.41 7.18% 52.29 6.06% 44.82-93.81 26.09% 2020 年 品名 D 26.46 819.55 5.37% 30.97 14.13% 29.24-33.68 22.10% 品名 E 9.12 815.43 5.34% 89.38 22.31% 89.21-135.42 30.11% 合计 137.18 9,269.70 60.69% - - - - 品名 A 41.25 3,271.63 28.57% 79.31 24.00% 80.01-101.35 34.73% 品名 B 19.00 1,687.34 14.73% 88.83 14.24% 88.73-102.47 26.24% 2019 年 品名 C 18.97 982.12 8.58% 51.76 0.04% 47.54-87.51 23.12% 品名 D 23.45 747.66 6.53% 31.88 11.66% 38.45-40.16 29.84% 品名 E 7.59 682.27 5.96% 89.92 18.09% 90.45-172.86 28.49% 8-3-7-5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占向江 苏里 向其他 高、 客户销 数量 销售金额 销售单 向其他客户销售单 期间 类别 NISCO 毛利率 售的平 (万个) (万元) 价(元) 价区间(元)1 销售收 均毛利 入的比 率 重 合计 110.26 7,371.02 64.36% - - - - 注 1:统计向其他客户销售单价区间时,已剔除当期销售数量较少的客户; 注 2:品名 B 的产品 2019 年毛利率偏低,主要系 2019 年公司与江苏里高重新协商了产品定 价,产品价格有所下降,2020 年公司优化成本控制,品名 B 毛利率相应上升。2022 年 1-6 月、2021 年品名 B 产品毛利率出现下滑且与其他客户销售毛利率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因 为同样品名产品的功能、配置与以前年度存在差异,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但调价滞后所致; 注 3:品名 C 的产品在 2019 年-2022 年 1-6 月,毛利率分别为 0.04%、6.06%、6.15%、1.39%, 该产品定价为公司在确保客户成套采购总体价格后,结合竞品价格确定的其中单品价格,公 司将其定位为高性价比产品,且不同客户采购的产品功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单品 C 毛利 率偏低; 注 4:2019 年,向其他客户销售的品名 D 毛利率偏高,主要系该产品类别存在较多细分型 号,2019 年销售的高毛利率型号偏多所致; 注 5:品名 F 系配件产品,考虑到市场上存在多家供应商,且江苏里高采购量较大,公司报 价较为保守; 注 6:品名 G 系江苏里高定制产品,该品名产品仅向江苏里高销售,无法直接与向其他客户 的销售数据进行比较。品名 G 的销售毛利率为 24.18%,与同类产品的平均毛利率 25.25%相 近。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公司向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销 售的各类产品价格基本处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区间内或接近区间值,且除品 名 C 的产品外,产品毛利率比向其他客户销售的平均毛利率偏低 6.86%-18.18% 不等,主要原因首先系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采购总额较 大,公司为批量采购客户的销售价格相对其他小批量的订单有所优惠;其次,公 司产品定制化属性较强,同类商品中不同客户存在不同的需求,个性化需求导致 同类产品在生产用料、成本和产品定价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公司也会根据 不同的市场竞争情况、市场拓展战略等,针对不同客户作出合理的差异化定价。 另一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对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销售的各类产品价格在不同年度间总体呈稳中有降的趋势,主要是因为公司对江 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的销售金额逐年上升,占比较高,公 司 基 于 其 大 客 户 地 位 而 给 予 一 定 优 惠 。 其 中 , 公 司 对 江 苏 里 高 、 NISCO (THAILAND)CO.,LTD 的销售毛利率在 2020 年度较 2019 年度呈上升态势, 主要是发行人在 2020 年度因工艺改进、设备购置提升产能较快且产能利用率提 8-3-7-54 补充法律意见书 高而形成的规模效应所致,2021 年略有下降,主要是因对其销售产品的功能、 配置与以前年度存在差异,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但调价滞后所致。2022 年 1-6 月,公司对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的销售毛利率有所下降,主 要系公司部分产品新型号在市场推广初期成本相对较高以及马达、芯片、塑料 件、信号线等原材料成本仍处于相对高位。 最后,根据公告信息,梦百合电动床业务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40,238.58 万元、65,898.64 万元、76,087.48 万元、 34,712.37 万元,与公司向江苏里高销售金额的增长情况相匹配。 对江苏里高、 对江苏里高销 NISCO 江苏里高营 对江苏里高销 梦百合电动床 售收入/梦百 期间 (THAILAND) 业收入 售收入/江苏 业务 合电动床业务 CO.,LTD 销售收 (万元) 里高营业收入 (万元) 收入 入(万元) 2022 年 5,019.16 26,060.84 19.26% 34,712.37 14.46% 1-6 月 2021 年 15,625.85 85,788.91 18.21% 76,087.48 20.54% 2020 年 15,272.64 91,376.55 16.71% 65,898.64 23.18% 2019 年 11,452.17 81,658.73 14.02% 40,238.58 28.46% 综上,公司与江苏里高、NISCO(THAILAND)CO.,LTD 之间的交易价格 和毛利率与发行人其他客户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产品定制的结构差异、公 司批量采购优惠政策等原因形成,差异具备商业合理性,二者间的交易价格公允。 (二)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主要客户同类产品采购额的比例,江 苏里高对发行人产品采购占比是否合理,未选取一家以上供应商以保障供应稳 定性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1、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主要客户同类产品采购额的比例 根据客户公开披露材料、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等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内外 销前五大客户及其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销售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比例 主要客户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江苏里高家具有限公司/ 100% 99.6% 100% 99.7% NISCO (THAILAND)CO.,LTD 8-3-7-55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主要客户 销售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比例 MATRATZEN,S.L./ GERMANY,S.A./ 80%-100% 客户未透露 80%-100% 80%-100% Germany Research, S.L 丰上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未透露 21% 28% 37% LEGGETT & PLATT GLOBAL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SERVICES 东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80%-100% 80%-100% 浙江东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客户未透露 33%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厦门中键贸易有限公司 Vibradorm GmbH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60%-100% 60%-100% Golden Technologies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SIRAC ITHALAT IHRACA T VE DAHILI TICARET LTD, STI/ STAR INTERNATIONAL BV/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80%-100% 80%-100% STAR INTERNATIONAL V.O.F./ R & H TiCARET LTD. 顿力集团有限公司/顿力集团有 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20%-50% 客户未透露 80%-100% 80%-100% 杭州顿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顺隆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南 约占公司所有类型原材料总采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通市顺隆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购金额的 1/4 平湖爱伦家具有限公司/ 2019 年、2020 年占同类产品采 客户未透露 50%左右 平湖奈西贸易有限公司 购的 50%左右 营口恒屹锐克斯流体控制有限 公司/ 沈阳恒屹实业有限公司/ 客户未透露 70% 客户未透露 客户未透露 沈阳恒屹锐克斯流体控制有限 公司 占同类产品 90%,占全部采购 慈溪市联星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客户未透露 90% 的 20%~30%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采购公司产品占其同类采购的比例相对较高,报告 期内比例变化较为稳定,主要原因系公司主要客户普遍对供应商产品加工质量、 良品率、交期等较为重视,在公司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服务能 力均获得客户的认可的情况下,公司与下游主要客户较易形成长期、稳定、大批 量交易的业务伙伴关系。 2、江苏里高对发行人产品采购合理性的说明 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公司销售占江苏里高同类产品采购比例分别为: 99.7%、100%、99.6%、100%江苏里高对公司的采购占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较高, 主要原因如下: 8-3-7-56 补充法律意见书 (1)据访谈了解,江苏里高在 2017 年、2018 年度亦选取了 OKIN 作为其 供应商,但 OKIN 作为国际知名品牌,产品价格较高,挤压了江苏里高自身产品 的盈利空间,同时无法完全及时满足江苏里高自身产品的定制化需求。之后江苏 里高在其下游客户产品中逐渐开始试用发行人产品,并在产品质量等方面得到其 下游客户认可。因此,基于发行人产品性价比、定制化服务响应速度以及下游客 户认可度等多种因素,江苏里高逐步提升了对发行人产品采购的占比,是市场化 选择的结果。 (2)智能线性驱动产品定制化程度较高,下游客户倾向于与少数供应商深 度合作以得到稳定、快速、保密、定制化、高性价比的供货服务,从而确保自身 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终端产品在市场的领先性。 除江苏里高外,公司客户 GERMANY,S.A./ MATRATZEN, S.L/Germany Research, S.L 等对公司的采购占 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同样较高;并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 的主要客户均不相同,由此可知,选取少量供应商进行深度合作、集中采购为本 行业的惯例。因同行业可比公司上市后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客户具体名称,在此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对其客户情况进行列示: ① 捷昌驱动 序号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美国 1 美国 TheHuman 美国 TheHuman 美国 TheHuman AMQSOLUTIONS 美国 ErgoDepot 2 美国 HATContract 美国 TricomVision 美国 HATContract (Fully) 美国 ErgoDepot 3 美国 TheHuman 美国 HATContract 美国 TricomVision (Fully) 美国 ErgoDepot 4 美国 HATContract 美国 TricomVision 美国 ErgoDepot (Fully) 5 美国 HNI Haworth 韩国 SAPEC 韩国 SAPEC 注 1:美国 Tricom Vision 被美国 AMQ SOLUTIONS 收购。 注 2:Haworth 系集团口径披露的客户,主要包括海沃氏家具(上海)有限公司、Haworth Singapore Pte Ltd、Haworth Australia Pty Ltd.、美国 AIS(2016 年末被 Haworth 集团收购) 等。 ② 凯迪股份 序号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1 顾家家居 宜华生活 宜华生活 8-3-7-57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宜华生活 顾家家居 Southern Motion ESI Ergonomic Solutions 3 海派家居 Teknion Limited LLC 4 Fellowes Inc Ashley 顾家家居 5 Teknion Limited 海派家居 Ashley ③ 乐歌股份 序号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Hama GmbH & Co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 Hama GmbH & Co 1 DSG Retail LTD KG 有限公司 KG 北京京东世纪贸 Hama GmbH & Co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 2 易有限公司 KG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Hama GmbH & Co 3 DSG Retail LTD DSG Retail LTD DSG Retail LTD KG 深 圳 创 维 -RGB 电 深圳创维-RGB 电 乐视致新电子科技 4 SODIMAC S.A. 子有限公司 子有限公司 (天津)有限公司 乐视致新电子科技 乐视致新电子科技 5 HAUZEN CORP. HAUZEN CORP. (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有限公司 注 1:Hama GmbH & Co KG 的销售额包含其子公司 HAMA PVAC LTD.的销售额; 注 2: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包含其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 销售额。 (3)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由于历史发展轨迹的不同,所擅长的产品和技术领 域各有侧重,如捷昌驱动以智能办公领域中的智能升降桌等为其主要产品;凯迪 股份以智能家居领域中的功能沙发等为其主要产品;乐歌股份以智能办公领域中 的智慧办公升降桌;智慧升降工作站等为其主要产品。而发行人销售、研发的主 要侧重领域为智能家居领域中的智能电动床以及智慧医养领域中的电动医疗床、 电动护理床等,为业内在电动床领域下游应用较多、技术积累较为深厚的企业。 江苏里高在智能家居领域主要以生产和销售电动床为主,与发行人产品和技术的 优势领域较为契合。此外,发行人已建立和完善了设计研发体系、拥有自动化程 度较高的制造体系和成熟稳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能够为客户提供配合 度较高的定制化服务。因此,从供应商的研发、技术、管理、品控、产能、交期 等多项能力综合考虑,江苏里高选取发行人为其主要供应商更能保障其供应的稳 定性。 综上所述,江苏里高对发行人产品采购占比较高是市场化选择的结果;其未 选取一家以上供应商为行业惯例且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8-3-7-58 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询函》问题 4 关于核心技术 招股说明书显示: (1)发行人拥有 116 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型专利 23 项、 外观设计专利 91 项,另外拥有 26 项境外注册专利,均为外观设计专利; (2)发行人 12 项核心技术中,有 9 项属于技术机密,未申请专利。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对比情 况,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外观设计专利较多的原因,是否表明发行人 的技术壁垒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距; (2)说明 9 项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的原因,是否已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 申请,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具有独创性。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对比情 况,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外观设计专利较多的原因,是否表明发行人 的技术壁垒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距 1、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对比情况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情况 如下: 序 发明 实用 外观 境外 专利 发明专利 名称 成立时间 上市时间 号 专利 新型 设计 专利 总数 占比 1 豪江智能 1 2017-07-24 - 2 145 128 26 301 0.66% 2 捷昌驱动 2 2010-04-30 2018-09-21 51 未披露 未披露 84 890 15.17% 3 凯迪股份 3 1992-08-27 2020-06-01 21 197 87 未披露 305 6.89% 4 乐歌股份 4 2002-03-26 2017-12-01 60 未披露 未披露 42 1,174 8.69% 注 1:本处统计为发行人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专利情况; 注 2:数据来自捷昌驱动公开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统计情况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8-3-7-59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未披露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数量。并且,此处境外专利为国际发明专利,捷昌驱动未披露其 取得的其他类型境外专利的情况; 注 3:数据来自凯迪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统计情况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未披露境外专利数量和专利总数;表格中专利总数统计为前三项数量加总,未包含境外专利; 注 4:数据来自乐歌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统计情况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未披露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数量。并且,此处境外专利为国际发明专利,乐歌股份未披露其 取得的其他类型境外专利的情况。 2、关于发行人专利和技术壁垒情况的说明 (1)发行人的专利情况 发行人目前发明专利数量较少、外观设计专利较多主要是因为: 1)线性驱动技术起源于欧洲和农业机械领域,在 20 世纪 80 年代随着电子 化浪潮的兴起开始迎来较大发展,截至目前线性驱动技术已发展超过 50 年,使 物体产生线性驱动效果的技术已较为成熟并在行业内得到通用。目前智能线性驱 动装置在材料、构造、控制、使用效果方面,基于行业通用技术不存在重大差异。 业内企业更多是通过一定的结构调整、一些零部件材质的改变、更多控制方式和 功能的添加去改善线性驱动装置的效能并提升其智能化水平,如推力的大小、耗 用功效的多寡、静音性、防水防尘性、远程和多维度控制等,从而实现与竞争对 手产品的差异化。前述相关构造、材质等的改变,可以通过发明专利实现但同时 会公开相关的技术窍门,其存在被模仿的可能性且维权不易,因此发行人会通过 技术秘密、发明专利等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公司知识产权。 2)发行人产品具有较强的定制化特点,虽然无论自有品牌产品或 ODM 产 品中的知识产权成果均归属于公司,但发行人及其客户为了保证终端产品(如智 能电动床、智能电动升降办公桌等)在消费市场的多样性、新鲜度和领先性,一 方面对于较易遭到模仿的外观设计以大量申请专利的形式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 于核心关键技术会以技术秘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等相结合的方式加以保护。 3)发行人的技术优势之一是控制技术较强,即具有较强的研发控制系统并 对线性驱动产品实施智能化控制的能力。相关控制技术主要以软件著作权或技术 秘密的方式对其代码和算法予以保护。 4)发行人主要客户涉及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能办公和工业传动等下游 的众多行业的相关企业,其对于智能线性驱动装备制造和供应商的选择更着重于 8-3-7-6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的定制化研发能力、交付时间、服务响应速度等,而专利数量并不能完全体 现出公司的技术实力,发行人主要客户亦未以专利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司技术 能力的指标,因此发行人并未追求专利的数量而将核心技术全部进行申请专利。 并且,同行业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中,存在部分非线性驱动领域专利的情况, 以境内发明专利为例,具体如下: 智能线性驱动相 其中与智能线性驱动 序号 名称 发明专利数量 关发明专利占专 相关发明专利 利总数比例 1 豪江智能 2 2 0.66% 1 2 捷昌驱动 51 43 4.83% 3 凯迪股份 2 21 21 6.89% 4 乐歌股份 3 60 22 1.87% 注 1:根据捷昌驱动公开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其共有 51 项发明专利,经中国及多国专 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 42 项发明专利,其中包含“电动、升降、驱动、伸缩、线路板、 床、椅、桌、控制、制动”等关键词、与智能线性驱动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共 34 项,其余 8 项发明专利为医用微型泵等发明专利,另外未检索到的 9 项发明专利出于谨慎考虑,亦将 其计入与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相关的专利。其余 8 项发明专利为医用微型泵等发明专利。 注 2:根据凯迪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其共有 21 项发明专利,经中国及多国专利 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 21 项发明专利,其中包含“驱动、控制、线性致动器、电动推杆、 手控器、汽车尾门、致动、电撑杆、限位”等关键词的发明专利共 15 项,其余 6 项无法判 断应用场景的发明专利“气弹簧的球头安装件、用于气弹簧安装的球头安装件、电子水泵、 球头安装件、管内壁润滑脂涂油装置、可向下翻转桌子”出于谨慎考虑,将其计入与智能线 性驱动系统相关的专利。 注 3:根据乐歌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其共有 60 项发明专利,经中国及多国专 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 60 项发明专利,其中包含“电动、升降、增高、控制”等关键 词的智能线性驱动领域的发明专利共 19 项,3 项无法判断应用场景的发明专利“喷涂流 线的弹性挂钩动上卡装置、家庭用乒乓球桌、管内壁喷涂润滑脂的设备”出于谨慎考虑, 将其计入与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相关的专利;其余 38 项发明专利为应用在其人体工学大屏支 架及智能邮箱认证方法及系统等领域的发明专利。 5)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前期整体发展规模较小,研发投入金额和 研发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加之专利意识有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有待健全, 导致发明专利较少。公司目前积极推进专利申请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相关 工作,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共拥有包括 2 项发明专利在内的 275 项境 内专利,并且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正在申请的专利共有 124 项,其中 发明专利有 21 项、实用新型 97 项、外观设计 6 项。预计未来随着公司研发的不 断深入,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方面成果产出会更明显。此外,由于发明专利 的审查周期较长,通常需要 3 年左右的时间,这也是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拥有的发 明专利较少的客观原因。 8-3-7-61 补充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技术壁垒情况 如上所述,发行人因客观及主观原因共同导致发明专利较少,但发行人仍拥 有一定的技术壁垒。 1)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结合 发行人虽然发明专利较少,但已通过“一种小推力小安装尺寸推杆驱动器” 等发明专利;“双齿轮减速机构”、“一款多键无线射频遥控器”、“电动推杆老化 测试机”等实用新型;“豪江睡眠质量监测分析系统 V1.0” 等软件著作权;“多 维度非接触式生命体征检测技术”等技术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对发行人的核心产 品、关键部件、关键生产设备以及主要控制技术等方面形成了多维度的保护。因 此,发行人虽然发明专利较少,但拥有的专利、技术秘密和软件著作权已能覆盖 其产品、生产的关键环节,形成技术壁垒。 2)研发人员的积累、研发投入 智能线性驱动行业涉及机械、电气、材料、算法、设计等多个学科,需要多 学科相结合的复合型研发人才,因此导致高水平的研发人才较为稀缺。发行人核 心技术人员均已在公司(含发行人业务前身)服务超过 10 年,对行业具有较深 的理解。同时,发行人也在不断培养和积累研发人员以期实现技术的突破和定制 化能力的提升,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 研发人员总数为 243 人和 212 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18.94%和 19.00%,在行 业内居于较高水平。根据同行业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2021 年度的研 发人员占比情况如下: 类别 豪江智能 捷昌驱动 凯迪股份 乐歌股份 研发人员(人) 243 571 401 793 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人数 18.94% 16.88% 13.57% 25.02% 的比例 注:同行业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研发人员数量情况。 从研发费用支出角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2,075.86 万元、3,031.60 万元和 5,050.01 万元和 2,246.50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08%、4.86%、6.59%和 6.59%。报告期内,公司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情况如下: 8-3-7-6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简称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捷昌驱动 7.29% 7.04% 5.45% 5.85% 凯迪股份 5.05% 4.08% 4.36% 5.06% 乐歌股份 4.22% 4.52% 4.36% 4.21% 平均值 5.52% 5.21% 4.72% 5.04% 公司 6.59% 6.59% 4.86% 4.08% 因此,发行人持续的研发投入和人员积累,在同行业公司中居于前列。 3)研发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具有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生产的特点, 公司下游客户所生产产品的更新较快,要求公司研发必须具备贴近市场和客户的 研发快速响应能力。研发快速响应能力的建立需要技术的积累,并对行业发展和 客户需求具有深度理解,其他企业如想具备同样的研发能力,需要长期的行业积 累及与客户的项目合作经验,并与客户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对行业后 进者而言,具有技术壁垒。 综上,虽然发行人拥有的专利较少,但其拥有的技术壁垒与可比公司近似, 不存在明显差距。 (二)说明 9 项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的原因,是否已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 法申请,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具有独创性 发行人的技术路线以“控制技术较强”为特点之一,公司 9 项核心技术未申 请专利的原因除本题回复之“(一)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专利数 量及构成方面的对比情况,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外观设计专利较多的原 因,是否表明发行人的技术壁垒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距”之“2、关于发行人 专利和技术壁垒情况的说明”之“(1)发行人的专利情况”阐明的原因外,9 项 核心技术中的 7 项(排除高可靠性驱动器限滑技术、机械防夹和手动开启技术) 主要以将现行通用的物联网技术和产品,通过自研算法、定制软件等方式与发行 人产品相结合,从而使公司产品的多方式控制、智能化功能的特征越发明显。相 关技术主要以软件著作权或技术秘密的方式对其代码和算法予以保护,对其中可 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发行人已视必要性提出了相关申请。 8-3-7-63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北京华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仁联合”)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数据库中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国内专利进行检 索,同时通过对公司核心技术摘要选取关键词(对如限滑、阻尼、非接触式传感 器、防夹等关键词进行组合)、对可比公司名下的专利进行检索和筛选,最后将 前两项检索结果进行交叉核验,最终筛选出部分与发行人 9 项核心技术可能存在 疑似相似的专利。结合有关机构提供的说明等资料,公司 9 项未申请专利的核心 技术的情况如下: 1、高可靠性驱动器限滑技术 高可靠性驱动器限滑技术涉及众多的应用领域,并根据在不同应用产品上进 行相应的细节调整,不适合整体申请专利技术,但公司除通过技术秘密对此技术 中的窍门进行保护外,也就该项技术方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具有自锁功 能的电机(专利号:2020229640666)”。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如 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似专利名称 专利信息 授权公告日:2020.05.05 1 凯迪股份 一种单项阻尼器 类型:实用新型 一种单向自锁装置及具有该单 授权公告日:2020.06.05 2 凯迪股份 项自锁装置的线性制动器 类型:实用新型 简易安装的制动机构及采用该 申请公告日:2022.06.10 3 凯迪股份 制动机构的升降立柱 类型:发明专利 申请公告日:2022.05.17 4 凯迪股份 可向下翻转桌子 类型:发明专利 一种电动推杆用的单向阻尼装 授权公告日:2020.11.27 5 捷昌驱动 置及电动推杆 类型:实用新型 一种单项动力传递的线性制动 授权公告日 2019.04.09 6 捷昌驱动 器 类型:实用新型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项核心技术的具体应用已获专利授权,公司该项 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2、多维度非接触式生命体征检测技术 多维度非接触式生命体征检测技术是从多个方面对生命体进行非接触形式 的生命体征监测,涉及监测、分析和行为控制等多个方面,公司未就技术整体申 请专利,但公司在该项核心技术方面已经拥有“豪江睡眠质量监测分析系统 8-3-7-64 补充法律意见书 V1.0”(登记号:2018SR933966)、“基于穿戴设备的睡眠监测系统 V1.0”(登 记 号 : 2018SR933974 ) 的 软 件 著 作 权 、“ 智 能 睡 眠 监 测 系 统 ”( 专 利 号 : 2021209855072)和“智能止鼾系统”(专利号:2021206642591)的实用新型专 利。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如 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似专利名称 专利信息 授权公告日:2020.08.18 1 捷昌驱动 基于多传感器的无线升降桌系统 类型:实用新型 经对比分析,同行业公司的相关专利应用场景具有明显差异,主要用于升降 桌系统,发行人就该项核心技术的具体应用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已在审核中,未 被驳回,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心 技术具有独创性。 3、多系统无线协同工作技术 发行人主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对该技术的自研算法和代码等进行保护,根 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似专利名称 专利信息 一种电动家具蓝牙控制装置及控制 授权公告日:2020.10.16 1 凯迪股份 系统 类型:实用新型 经对比分析,可比公司的专利主要为硬件结合软件,同样的控制功能可通过 其他逻辑的算法实现,算法不具有唯一性,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 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4、高准确性的本地语音识别技术 公司该项核心技术在 2019 年已经研发成熟并实际应用与生产中,属于通用 技术的场景化应用,其中自研算法和代码主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并 且已就所生产硬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翻身床的语音控制电路系统”(申请号: 2021212500155)和发明专利“带语音控制及生命体征监测的智能护理床电控系 统”(申请号:2021112521974),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正在审查中。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如 8-3-7-65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关专利名称 专利信息 多功能语音控制盒及电动家具的多功能 授权公告日:2021.04.09 1 凯迪股份 语音控制系统 类型:实用新型 经对比分析,可比公司的专利主要为硬件结合软件,同样的控制功能可通过 其他逻辑的算法实现,算法不具有唯一性,发行人就该项核心技术的具体应用申 请的专利已在审核中,未被驳回,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 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5、智能电动通风技术 公司该项核心技术在 2019 年已经研发成熟并实际应用与生产中,主要通过 自研算法和代码实现对发行人产品通风功能的远程控制和智能控制,其中的自研 算法和代码目前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未发现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 专利情况。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 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6、控制系统远程在线升级技术 发行人主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对该技术的自研算法和代码等进行保护。根 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似专利 专利信息 基于集成桌推与 CAN 总线通讯的电动升 授权公告日:2020.5.13 1 凯迪股份 降桌控制方法 类型:发明专利 经对比分析,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可比公司的该项技术方案正在申请中 尚未获批,且可比公司该项技术方案与发行人的控制系统远程在线升级技术属 于不同技术范畴,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 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7、多种通讯协议和传感器协同工作技术 发行人主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对该技术的自研算法和代码等进行保护。根 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如下: 8-3-7-6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似专利 专利信息 授权公告日:2020.4.15 1 凯迪股份 一种遇阻回退的电动升降装置 类型:实用新型 授权公告日:2020.6.24 2 凯迪股份 带外置式防夹装置的升降桌 类型:实用新型 经对比分析,可比公司上述两项专利与发行人的多种通讯协议和传感器协 同工作技术属于不同技术范畴,且实现方式不一样,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 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8、人体手势识别技术 发行人主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对该技术的自研算法和代码等进行保护。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未发现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 专利情况。公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 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9、机械防夹和手动开启技术 该项核心技术已经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电动学习桌”(专利号: 2020226857727),其中关键装置主要体现为防夹和手动开启组件,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该项专利已获授权;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基于脉宽检测实现 防夹防撞的多立柱升降控制系统”(专利号:2021219530518)和“一种带机械防 夹功能的电动推杆紧急释放组件”(专利号:2021224208064),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以上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均已获授权。 根据华仁联合出具的说明,与该项核心技术存在疑似相似的可比公司专利如 下: 序号 专利权人 疑似相关专利名称 专利信息 申请公布日:2022.03.01 1 捷昌驱动 电动桌防夹手系统 类型:发明专利 授权公告日:2020.6.3 2 凯迪股份 一种电动升降学习桌多点防夹检测装置 类型:实用新型 授权公告日:2020.6.24 3 凯迪股份 带外置式防夹装置的升降桌 类型:实用新型 申请公告日:2022.05.17 4 凯迪股份 可向下翻转桌子 类型:发明专利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该项核心技术的具体应用已获专利授权,公 8-3-7-6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司该项核心技术不存在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 创性。 除此之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因专利事宜存在诉讼、仲裁等情况。 综上,发行人的 9 项核心技术不存在因相似专利导致无法申请的情况,发行 人的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 《问询函》问题 5 关于主要资产 招股说明书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 (2)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受让取得的 4 项境内商标系自然人桑海涛赠与, 赠与方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3)发行人母公司拥有一处房产,于 2020 年年中办理竣工,子公司豪江 电子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一处土地房屋,正在办理过户,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不持有其他房产; (4)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父亲宫垂江租赁 2,936 平方米 房产,租赁期限为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向宫垂江租赁 5,225 平方米土地,租赁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5)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 5,654.50 平方米 房产,房产位于即墨服装工业园营普路以南、马山东路以西。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面积占所有租赁房产面积的比 重,其中工业用房产租赁面积占比,相关房产不能使用的风险,寻找替代房产 的难度及预计时间; 8-3-7-68 补充法律意见书 (2)说明桑海涛的履历,向发行人赠与境内商标的背景、原因及商业合理 性; (3)说明发行人取得即墨区服装工业园内工业用地、相关地上建筑物竣工 并投入使用的时间,发行人在此之前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及房屋来源,豪 江电器一直采用租赁房产方式开展生产经营的原因; (4)说明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的房产、土地占租赁房产、土地的比重,初 始租赁期限、累计已租赁时间及各期租赁费用,租赁费用是否公允,宫垂江相 关房产、土地的取得途径及资金来源,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系,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间接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 形; (5)说明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主要人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密切关系,房产初始租赁期限,租赁费用是否公允。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面积占所有租赁房产面积的 比重,其中工业用房产租赁面积占比,相关房产不能使用的风险,寻找替代房 产的难度及预计时间 1、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情 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位置 土地性质 租赁用途 号 (㎡) 青岛市即墨区城 国有建设用 1 宫垂江 容科机电 南工业园烟青路 2,936.00 工业 地 43 号 青岛鑫诚智 山东省青岛市即 国有建设用 2 造产业园投 豪江模具 墨区北安街道办 9,638.00 工业 地 资有限公司 事处龙门路 23 号 山东省鑫诚 青岛市即墨区宁 国有建设用 3 豪江模具 10.00 办公 恒业集团有 东路 168 号鑫诚 地 8-3-7-69 补充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 恒业大厦五楼办 公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占比情况如下: 所有租赁房产面积(㎡) 33,451.68 无房产证租赁房产面积(㎡) 12,584.00 其中:正在办理房产证房产面积(㎡) 9,648.00 无法办理房产证房产面积(㎡) 2,936.00 无房产证租赁房产占所有租赁房产面积比重(%) 37.62 其中:无法办证房产面积占比(%) 8.78 无房产证工业用房产租赁面积(㎡) 12,574.00 其中:无法办理房产证房产面积(㎡) 2,936.00 无房产证工业用房产占所有租赁房产面积比重(%) 37.59 其中:无法办证工业用房产面积占比(%) 8.78 发行人上述三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房产中,根据发行人及出租方提供的说 明,第2、3项房产均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许可手续,相关房产目前正在办理房屋 产权证书,不存在办证的实质性障碍。故发行人租赁房屋中明确无法取得房屋产 权证书的租赁房产(前表中第1项)面积为2,936平方米,占总租赁面积的比重为 8.78%,其中明确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工业用租赁房产占总租赁面积的比重 为8.78%。 2、相关房产不能使用的法律风险 通常情况下,若租赁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可能导致租赁房产无法使用的情形 主要包括:租赁合同无效导致无法续租,租赁房屋为违章建筑或者被强制拆迁导 致无法使用。具体分析如下: (1)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无法使用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 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 8-3-7-7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前述房屋第 2、3 项均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 许可手续,其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有效。前述第 1 项房屋出租方为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的父亲,租赁关系稳定,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而无法使用的可能性较 小。 (2)因违建或拆迁等导致的无法使用的风险 1)前述房屋中第 2、3 项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系目前正在办理竣工验 收手续,其中第 2、3 项房产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园区厂房和商业办公用房。 上述出租方均已确认,相关厂房系其合法建造房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被强制拆除或搬迁的风险,不存在影响承租方使用的 权利限制或法律障碍。第 2、3 项房屋均位于青岛市即墨区,经查询即墨区人民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第 2、3 项所处地块目前无拆 迁安排。 2)前述第 1 项房屋为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搬迁至新建厂房前的过渡性厂 房,未能提供建设工程相关规划审批文件,存在被强制拆除的风险,但出租方合 法拥有租赁房产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存在非法占用土 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重大违法情形,且相关厂房建成至今已正常使用近 20 年。根据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说明》,根据当前 工作规划,即墨区城南工业园烟青路 43 号所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暂 未列入城南工业园区拆除、征收、拆违计划。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已出具承诺,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物业的 租赁期限内,如因出租人不适格、租赁物业权属争议、租赁物业的法律属性不适 合作为相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租赁物业无产权证、租赁物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或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等原因,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有权部门认定为租 赁合同无效、租赁物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被强制拆除或被第三人主张权利而无 权继续使用该等租赁物业的,由实际控制人负责及时落实新的租赁物业,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搬迁、装修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索赔款、 罚款等)。 8-3-7-71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发行人租赁房产中无房屋产权证的工业用房产存在不能使用的法 律风险,但风险相对可控;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就发行人可能面 临的损失出具兜底承诺,因此发行人租赁无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寻找替代房产的难度及预计时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经实地走访或视频查看租赁物情况,并通过公开渠 道查询前述租赁物业所处位置附近办公、生产用房的租赁信息,发行人寻找替代 租赁房产中无房屋产权证房产的难度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1)即墨区城南工业园烟青路 43 号房产主要供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使用。 容科机电目前主要开展电动窗帘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工序为分割、焊 接、组装,对厂房要求不高;生产设备为分段设置的可拆卸式装备,其搬运不具 有实质性困难。经查询公开租赁信息,该处厂房周边具备相似生产条件、相近价 位、可供替换的工业厂房较多,如该处厂房无法使用,预计可在 1 个月内完成搬 迁工作。容科机电使用该处房产为过渡安排,目前已取得一处土地(不动产权证 编号:鲁(2021)青岛市即墨区不动产权第 0023627 号),该处土地拟用于募投 项目之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项目建成后容科机电将整体搬迁至该处新 建房屋,不再使用该处过渡期房产。 (2)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龙门路 23 号的房产由发行人子公司豪江模具使 用,主要工艺流程为激光切割、焊接,所使用设备均为分段设置的可拆卸式装备, 其搬运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根据其生产工序和设备,豪江模具对生产用房无特殊 要求。经查询公开租赁信息,豪江模具所处北安工业园附近具备相似生产条件、 相近价位、可供替换的工业厂房较多,如该处厂房无法使用的,预计可在 1 个半 月内完成搬迁工作。 (3)宁东路 168 号鑫诚恒业大厦五楼办公室租赁房产为发行人子公司豪江模 具的办公用房,不属于主要生产经营用房,发行人对其依赖性较小,经查询公开 租赁信息,即墨区可供出租的办公用房较多,且仅涉及办公设备的搬迁,如该处 办公用房无法使用的,预计可在 1 周内完成搬迁工作。 8-3-7-7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说明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的房产、土地占租赁房产、土地的比重, 初始租赁期限、累计已租赁时间及各期租赁费用,租赁费用是否公允,宫垂江 相关房产、土地的取得途径及资金来源,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系,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间接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的 情形 1、向宫垂江租赁土地、房产的租赁比重、租赁期限及各期租赁费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向 宫垂江租赁土地面积 5,225 平方米,占发行人租赁土地面积的 12.52%;向宫垂江 租赁房产面积 2,936 平方米,占发行人租赁房产面积的 8.78%。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先后租赁宫垂江位于烟青路 43 号的厂房和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主体 租赁期限 已租赁时间(年)1 年租赁费用(万元)2 豪江智能 2018.01.01-2018.12.31 1 23 豪江智能 2019.01.01-2019.12.31 1 40 容科机电 2020.06.01-2023.12.31 2 年零 1 个月 40 合计 4 年零 1 个月 - 注 1:租赁费用包含土地和房屋的租赁费用。已租赁时间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已租赁 时间。 注 2:因豪江智能拟在 2020 年 1 季度搬迁至新厂区,同时为响应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号召, 经双方协商,在租赁协议到期后双方不再签署新的合同并支付租金。 2、向宫垂江租赁土地、房产的租赁费用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与宫垂江签署的租赁协议,发行人虽为租赁厂房、土地但实质为 租赁土地之上的厂房等建筑物,因此按租赁厂房的建筑面积计算,2018 年的日 租赁价格为 0.21 元/㎡,2019 年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日租赁价格为 0.37 元/㎡。 经查询公开租赁信息并经周边实地询价,宫垂江出租厂房所处的环秀街道工业厂 房目前日租赁价格为 0.2-0.8 元/㎡,考虑到报告期内的通货膨胀等因素,发行人 向宫垂江租赁的厂房价格位于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区间内。因此,发行人向宫垂江 租赁房产价格具有公允性。 3、宫垂江相关房产、土地的取得途径、资金来源及其与宫志强的关系 8-3-7-73 补充法律意见书 1999 年 10 月,即墨市三得利塑料厂与即墨市城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 《土地出让合同书》,宫垂江1利用其多年经营即墨市三得利塑料厂所得资金购得 位于烟青路 43 号的工业土地,并出资建设地上相关房产。相关地上建筑物于 2002 年左右建成。经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访谈确认,宫垂江取得相关土地、建 设房产的资金均为宫垂江个人经营所得,前述土地取得及房屋建造时宫志强刚毕 业参加工作,不具备实际出资能力,相关土地、房产为宫垂江建设并所有,与宫 志强无关。发行人及容科机电为经营需要,向宫垂江租赁相关房产、土地,按市 场价格足额支付租金,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间接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代为承 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土地、房产的租赁费用公允,宫垂江取得相关房 产、土地的途径和资金来源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系,不存在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间接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问询函》问题 6 关于社保公积金 招股说明书显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在册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请发行人说明未缴人数占比及未缴金额,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是, 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发行人是 否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境内缴纳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如 下: 1 宫垂江,男,1950 年 3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 年 5 月至 2000 年 11 月,经 营即墨市三得利塑料厂,2000 年 12 月至今担任即墨市三得利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8-3-7-7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人 项目 2022.0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缴纳人数 1,072 1,215 1,028 596 应缴纳人数 1,116 1,268 1,127 629 缴纳比例 96.06% 95.82% 91.22% 94.75% 未缴纳人数 44 53 99 33 ——退休返聘无须缴纳人数 17 18 13 15 ——新员工入职尚未缴纳人数 25 33 85 12 ——停薪留职未缴纳人数 0 0 0 3 ——其他未缴纳人数 2 2 1 3 扣除退休返聘、当期期末入职新员工 9 1 21 16 的未缴纳人数 扣除退休返聘、当期期末入职新员工 0.81% 0.08% 1.86% 2.54% 的未缴纳人数占应缴纳人数的比例 未缴纳金额(万元)2 2.01 1.72 2.12 4.27 注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员工入职次月为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员工适用 前述政策。 注 2:上述未缴纳金额为剔除退休返聘人员、当期期末入职新员工以外,其余人员(包括当 期期末之前入职且截至当期期末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员工、停薪留职、其他等情况)应缴 纳的社会保险中公司承担部分(每月公司应缴纳金额×未缴纳月份)。2020 年 2 月至 12 月因 “新冠疫情”免缴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金额未纳入测算。为简化起见,每个人 每月应补缴金额取同期已缴人员的平均数计算。新员工未缴纳月份为入职次月至当年末合计 的月份数;停薪留职人员未缴纳月份为开始停薪留职的当月至当年末合计的月份数;其他人 员均为自愿放弃,未缴纳月份为入职次月至当年年末合计的月份数。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中, 除了 17 名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及 2 名临退休人员自愿放弃缴纳外,其余均由 于新入职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导致未缴。25 名未缴纳社会 保险的新入职员工中有 11 人于 2022 年 7 月缴纳了社保,8 人于 2022 年 8 月缴 纳了社保,1 人于 2022 年 9 月缴纳了社保,剩余 5 人已在较短时间内离职。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人 项目 2022.0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缴纳人数 1,044 1,178 1,018 580 应缴纳人数 1,116 1,268 1,127 629 8-3-7-75 补充法律意见书 缴纳比例 93.55% 92.90% 90.33% 92.21% 未缴纳人数 72 90 109 49 ——退休返聘无须缴纳人数 17 18 13 15 ——新员工入职尚未缴纳人数 25 41 86 12 ——停薪留职未缴纳人数 0 0 0 8 ——其他未缴纳人数 30 31 10 14 扣除退休返聘、当期期末入职 37 27 31 32 新员工的未缴纳人数 扣除退休返聘、当期期末入职 新员工的未缴纳人数占应缴纳 3.32% 2.13% 2.75% 5.09% 人数的比例 未缴纳金额(万元)2 2.20 1.50 1.38 1.66 注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员工入职次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试用期员工适 用前述政策。 注 2:未缴纳金额为剔除退休返聘人员、当期期末入职新员工以外,其余人员(包括当期期 末之前入职且截至当期期末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新员工、停薪留职、其他等情况)应缴纳 住房公积金中公司承担的部分(每月公司应缴纳金额×未缴纳月份)。简化起见,每个人每 月应补缴金额取同期已缴人员的平均数计算。新员工未缴纳月份为入职次月至当年年末合计 的月份数;停薪留职人员未缴纳月份为停薪留职的当月至当年末合计的月份数;其他人员均 为自愿放弃缴纳,未缴纳月份为入职次月至当年末合计的月份数。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 数的比例较高,除了 17 名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30 名人员自愿放弃缴纳外, 其余均由于部分新入职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导致未缴。25 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新入职员工中有 11 人于 2022 年 7 月缴纳了公积金,8 人 于 2022 年 8 月缴纳了公积金,1 人于 2022 年 9 月缴纳了社保,剩余 5 人已在较 短时间内离职。 2、社会保险的境外缴纳情况 (1)豪江韩国 根据韩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 会保险协定》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如果中国国民临时居住在韩国,被在韩国 有经营场所的雇主雇佣,并在韩国为该雇主工作,则在不超过 60 个日历月的雇 佣期间内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继续仅适用中国的法律规定,不必投保韩国的国民 年金和雇佣保险;韩国籍员工按照韩国法加入社会保险。报告期内,2018 年度 8-3-7-7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已为韩国子公司的 2 名韩国籍员工、1 名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国民 年金等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的 1 名中国籍国内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 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的 1 名中国籍派遣时间较短的员 工缴纳了中国社会保险;2019 年度发行人已为韩国子公司的 10 名韩国籍员工、 1 名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国民年金等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的 1 名中国 籍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 的 1 名中国籍国内派遣时间较短的员工缴纳了中国社会保险;2020 年度发行人 已为韩国子公司的 11 名韩国籍员工、1 名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国民年金 等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的 1 名中国籍国内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纳的 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保险;2021 年度,发行人已为韩国子公司的 11 名韩国籍 员工、1 名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国民年金等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的 1 名中国籍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保险;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已为韩国子公司的 12 名韩国籍员工、1 名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 了韩国国民年金等社会保险,为韩国子公司的 1 名中国籍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 当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保险。根据韩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豪江韩国所有已加入的社会保险均足额缴纳费用,不存在 违反本地劳动用工法律规定的情况。 豪江韩国的中国籍在韩员工因主要生活于韩国,已自愿放弃缴纳境内的住房 公积金,境内派遣员工报告期内均已缴纳住房公积金。 (2)豪江美国 报告期内,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已 为 2 名美国子公司的境外员工缴纳了美国当地的社会保险。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豪江美国支付的工资已超过联邦和佐治亚州最低工资法的要求,从 2020 年 1 月起,所有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款项已支付给美国财政部国税局、佐 治亚州税务局和美国社会保障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与此同时,豪江美国已根据当 地法律法规为员工就业缴纳社会保险。 豪江美国的境外员工因主要生活于美国,已自愿放弃缴纳境内的住房公积 金。 8-3-7-77 补充法律意见书 3、关于补缴情况、补救措施、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和行政处罚风险的说明 (1)关于补缴情况的说明 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为绝大部分员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缴纳了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存在应补缴的情形主要如下: 1、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或客观原因无法在入职次月完成缴纳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从而导致补缴义务的产生,主要包括:员工个人无法及时提供符合要求 的参保资料、员工之前的用人单位未办妥移交手续等; 2、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停薪留职,发行人在停薪留职期间暂停为其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极少数员工因为对当期到手收入重视程度较高和/或无购房需求,不愿承 担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中个人应缴部分的费用,自愿放弃缴纳,导致发行 人在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存在客观困难。 (2)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发行人如需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0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测算社会保险补缴金额 2.01 1.72 2.12 4.27 测算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 2.20 1.50 1.38 1.66 合计补缴金额 4.21 3.22 3.50 5.93 利润总额 3,136.53 8,238.03 9,930.58 7,161.16 补缴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0.13% 0.04% 0.04% 0.08% 根据上表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可能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行政处罚风险 针对发行人存在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以下补救措施: 8-3-7-78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对员工加强关于国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文 件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使员工更深入了解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 度,增强员工的主动缴纳意识,在后续员工招聘中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作为考察指标之一; 2)因停薪留职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主要出现在 2018、 2019 年,现已规范,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对将加强对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的学 习,避免再出现该等应缴未缴的情况;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已出具承诺:“如因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应缴未缴、未足额为其全体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被员工要求或自行决定 补缴并经主管部门确认需要补缴或经主管部门要求补缴首次发行并上市报告期 内的职工社会保险,或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承诺,将 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及一切相关费用的缴付义务,并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 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另外基于发行人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数较少、金额较小,并 已及时改正不规范缴纳的情况;同时,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医疗 保障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均已出具合规证明,对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 缴纳行为予以认可。因此,发行人因补缴事宜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问询函》问题 7 关于子公司 招股说明书显示: (1)发行人于 2018 年设立韩国子公司,负责进口驱动器以及相关配件, 并将此直接销售或组装后销售,于 2019 年设立美国子公司,负责销售升降柱、 单马达驱动器、双马达驱动器、控制器等,于 2020 年设立日本子公司,拟主要 进行医疗器械及其组件、驱动器、控制系统的进出口及销售; 8-3-7-79 补充法律意见书 (2)韩国员工潘贤淑因个人资金需要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向发行人借入 1.70 亿韩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还 0.20 亿韩元,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归还剩余 的全部 1.50 亿韩元(折合人民币 89.96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韩国子公司采购和销售业务对应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是否负责产品 组装,工作人员人数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2)韩国子公司、美国子公司、日本子公司主要业务存在一定差异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外销客户没有韩国、日本公司却在韩国长期经营子公司且在 日本开设子公司的原因; (3)潘贤淑在韩国子公司的任职经历及职位,借款币种及资金来源,借款 事项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4)发行人与境外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否与其业务往来规模相匹配,是否 存在较大金额资金异常流出的情形,发行人的境外经营与外汇资金往来是否符 合相关规定; (5)发行人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是否符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 方面的有关规定,相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 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韩国子公司采购和销售业务对应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是否负责产 品组装,工作人员人数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1、豪江韩国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1)主要客户 8-3-7-8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1 Smart store 493.33 2 未来精工 136.36 3 Motven Co., Ltd. 108.82 4 TERA 44.65 5 ECO,Inc 43.90 合计 827.06 2021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1 Smartstore 311.32 2 Raja Furniture Co., Ltd. 257.10 3 未来精工 225.08 4 Motven Co., Ltd. 200.44 5 Greenbee Co.,Ltd. 174.32 合计 1,168.26 2020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1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美国) 828.29 2 豪江美国 727.87 3 Kareroom Medical equipment Co.,Ltd 298.98 4 Motven Co., Ltd. 225.37 5 未来精工 185.54 合计 2,266.04 2019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1 豪江美国 292.96 2 AMERICAN AD JUSTABLES LLC(美国) 213.27 3 未来精工 212.87 4 Motven Co., Ltd. 206.69 5 Medical Korea Co., Ltd. 93.99 合计 1,019.79 (2)主要供应商 8-3-7-8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1 豪江智能 737.44 2 (株)Gagong Board CO.,LTD 59.74 3 QINGDAO SAM 8.88 合计 806.06 2021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1 豪江智能 1,312.06 2 (株)Gagong Board CO.,LTD 47.91 3 Ho Feng Intelligent 42.45 合计 1,402.42 2020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1 豪江智能 2,612.92 2 Ho Feng Intelligent 35.86 3 NISCO CO.,LTD 31.68 合计 2,680.46 2019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1 豪江智能 1,797.83 2 HO SHUN CHIN ENTERPRISE CO LTD 31.63 3 JMT 4.87 合计 1,834.33 2、关于豪江韩国的情况说明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等资料显示,豪江韩国的主要业务是从发行人等进口电 机驱动器并自行采购一部分配件,直接销售或组装后销售给韩国国内企业或美国 企业,其公司定位以销售为主、生产为辅。自 2020 年 3 季度开始,因受疫情影 响,豪江韩国逐渐暂停了在当地的生产,成为一家仅开展销售业务的公司,豪江 韩国的对美销售业务也转由发行人直接进行。 从销售角度而言,报告期内,豪江韩国 2019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实现的营业 8-3-7-82 补充法律意见书 收入分别为 1,580.56 万元、3,683.59 万元、2,187.42 万元及 1,186.03 万元。其中, 对韩国本地客户,豪江韩国基本为从豪江智能进口后直接销售,2019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韩国境内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67.97%、54.87%、100%及 100%。对于通过 豪江韩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豪江韩国主要通过从发行人进口零配件并自采部分 零配件,然后在韩国进行加工组装后再出口到美国。 从销售角度而言,报告期内,豪江韩国人均创收与发行人的人均创收对比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公司名称/年份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1-6 月 豪江智能 1 29.84 58.58 52.62 78.60 豪江韩国(名义外销)2 84.72 168.26 227.36 99.05 豪江韩国(实际外销)3 84.72 168.26 155.47 82.64 注 1:上表中发行人营收数据为合并口径剔除豪江韩国的对外销售后的数据,并按发行人(剔 除豪江韩国)和豪江韩国 的每期末人数计算。 注 2:基于豪江美国为发行人合并范围内的主体,因此豪江韩国(名义外销)为剔除对豪江 美国的集团内销售后的名义对外销售数据。 注 3:基于豪江美国为发行人合并范围内的主体且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 等美国客户为发行人原有客户,无需豪江韩国投入营销资源,因此豪江韩国(实际外销)为 剔除对豪江美国的集团内销售、剔除无需投入营销资源的客户后的实际对外销售数据。 2019 年,豪江韩国(实际外销)的人均创收数据与发行人基本一致。2020 年、2021 年,发行人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人员扩张,同时豪江韩国人员较为精干, 如研发职能全部由发行人承担而没有配置研发人员,从而导致豪江韩国(实际外 销)在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人均创收水平高于发行人。 从生产角度而言,豪江韩国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开展了少量生产,主要针对 对美销售产品进行组装加工豪江韩国对美销售产品(含对豪江美国的产品销售) 的销量分别为 3.15 万套及 24.51 万套,豪江韩国以销定产,前述销量与豪江韩国 实际产量基本保持一致。报告期内,2019 年、2020 年豪江韩国在当地保持着 6 人左右的生产班组,主要从事电机和壳体安装、导管与丝杆装配、测试、包装等 工序,已形成约 120 套/小时、年产约 25 万套的生产能力。因此,豪江韩国 2019 年、2020 年的产量未超过其生产能力,二者基本匹配。 8-3-7-83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豪江韩国的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业务规模与发行人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但 均有合理原因,豪江韩国的工作人员人数与其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四)发行人与境外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否与其业务往来规模相匹配,是 否存在较大金额资金异常流出的情形,发行人的境外经营与外汇资金往来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与豪江韩国的资金及业务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发行人与豪江韩国间的销 737.44 1,312.06 2,584.60 1,734.66 售金额 发行人收到豪江韩国支付 329.99 1,521.68 3,016.10 796.04 的货款 发行人期末应收豪江韩国 811.14 403.70 613.31 1,044.81 的余额 豪江韩国年度经营、投资 及除吸收投资外的筹资活 -36.19 -92.48 -342.07 37.41 动现金流净额 发行人支付给豪江韩国的 - - 316.95 - 投资款 注:上表中发行人向豪江韩国销售金额与豪江韩国单体向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存在差异主要为 汇率折算原因所致。 如上表所示,2019 年,豪江韩国向发行人支付的货款均未超过其年度交易 金额;2020 年、2021 年,豪江韩国向发行人支付的货款虽超过当年交易金额, 但为结算的时间性差异所致;2022 年 1-6 月,豪江韩国向发行人支付的货款未 超过其半年度交易金额。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豪江韩国与发行人之间累计 销售金额 6,368.76 万元、豪江韩国累计向境内发行人付款 5,663.81 万元,双方 经营性资金往来与业务往来相匹配。 此外,自豪江韩国设立时起的 2018 年至 2022 年 1-6 月,豪江韩国因经营、 投资以及除吸收投资外的筹资活动累计净流出 735.18 万元(含 2018 年度的资金 净流出 301.85 万元),发行人累计向豪江韩国汇出投资资金 816.58 万元(含 2018 年度的 499.63 万元),双方的投资性资金往来与豪江韩国的业务发展相匹配。 2、发行人与豪江美国的资金及业务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8-3-7-84 补充法律意见书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发行人与豪江美国间的销售金额 1,001.44 1,037.60 563.50 - 发行人收到豪江美国支付的货款 517.46 1,336.21 118.92 - 发行人期末应收豪江美国的余额 629.94 145.96 444.58 - 豪江美国年度经营、投资及除吸 -19.01 -33.58 21.79 30.97 收投资外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 发行人支付给豪江美国的投资款 - - - 124.91 如上表所示, 2019 年,豪江美国未向境内发行人采购,仅向豪江韩国进行 了少量采购,不涉及外汇资金进出;2020 年,豪江美国向发行人支付的货款未 超过其年度交易金额;2021 年,豪江美国向发行人支付的货款虽超过当年交易 金额,但为结算的时间性差异所致;2022 年 1-6 月,豪江美国向发行人支付的 货款未超过其半年度交易金额。报告期内,豪江美国与发行人之间累计销售金额 2,602.54 万元、豪江美国累计向境内发行人付款 1,972.59 万元,双方经营性资 金往来与业务往来相匹配。 此外,自豪江美国设立时起的 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豪江美国因经营和 投资活动累计净流入 0.17 万元,发行人累计向豪江美国汇出投资资金 124.91 万 元,发行人相关汇出资金是为豪江美国的未来业务发展进行储备且金额较小,双 方的投资性资金往来与豪江美国的业务发展相匹配。 3、发行人与豪江日本的资金及业务往来情况 豪江日本为 2020 年成立,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发行 人除 2020 年通过外债手段完成豪江日本的设立、2021 年向豪江日本支付 10 万 美元投资款外,双方无其他资金往来及业务往来。 除上述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境外子公司直接投资的外汇汇出,均已在相关 开户行办理了业务登记,取得了《业务登记凭证》;发行人已被纳入货物贸易外 汇收支企业名录,对境外子公司的销售均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 ASOne(http://zwfw.safe.gov.cn/asone)予以登记,销售回款亦能与登记信息相对 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综上,发行人与其境外子公司的资金往来与其业务往来规模相匹配,不存在 较大金额资金异常流出的情形。发行人的境外经营与外汇资金往来符合相关规 8-3-7-8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定。 《问询函》问题 8 关于募投项目 招股说明书显示: (1)募投项目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可新增智能 家居驱动系统 120 万套以及智慧医养驱动系统 20 万套的产能,设备购置费为 19,239.20 万元,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可新增智能办公驱动系统 30 万套/ 年的产能,设备购置费为 8,230.00 万元; (2)募投项目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仅包括分割、焊接、组装,因此不需要 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报告期各期产品产量为 174.45 万套、183.44 万套、216.48 万套。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以“套”为单位衡量的主要产品产能,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 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产能与设备原值增加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设 备购置费的匹配关系对比情况,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的 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机器设备原值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的情形; (2)募投项目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是否 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下属子公司已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但募投项目不需要办理环境影 响评价手续的原因; (3)报告期各期新增产量较小但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较多的原因,结合市场 规模及增长速度、发行人市场占有率预计变动情况等测算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速 度,产能爬坡期间固定成本增加对毛利率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8-3-7-8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回复】 (一)报告期内以“套”为单位衡量的主要产品产能,报告期内主要产品 产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产能与设备原值增加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 设备购置费的匹配关系对比情况,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 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机器设备原值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的情形 1、报告期内以“套”为单位衡量的主要产品产能 报告期内,公司以瓶颈工序测算的产品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单位:个、节 年度 产品类型 核心部件 产能 产量 产能利用率 单马达驱动器 1,461,600.00 1,038,781.00 71.07% 2022 智能家居及 双马达驱动器 584,640.00 322,699.00 55.20% 年 1-6 智慧医养 月 管状驱动器 339,300.00 31,791.00 9.37% 智能办公 升降柱 261,000.00 214,086.00 82.03% 单马达驱动器 2,923,200.00 3,073,514.00 105.14% 智能家居及 2021 双马达驱动器 1,099,123.20 895,154.00 81.44% 智慧医养 年度 管状驱动器 344,728.80 45,048.00 13.07% 智能办公 升降柱 463,536.00 422,341.00 91.11%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驱动器 2,762,424.00 2,834,912.00 102.62% 2020 智慧医养 双马达驱动器 1,002,240.00 818,181.00 81.64% 年度 智能办公 升降柱 313,200.00 93,117.00 29.73%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驱动器 1,586,880.00 1,977,093.00 124.59% 2019 智慧医养 双马达驱动器 761,493.60 715,608.00 93.97% 年度 智能办公 升降柱 65,770.00 11,206.00 17.04% 注 1:报告期内,公司工业传动板块的智能线性驱动产品尚未实现大规模量产且产量较小, 其相关部件可以通过其他三大板块产线进行生产,因此产能分析未涉及工业传动板块; 注 2:上表中部分产量数据超过理论产能上限(即 100%),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根据订单情 况组织员工加班所致; 注 3:上表中部分产能数据不为整数原因在于部分核心设备以及产线配置为年内购买完成, 实际参照当年使用月数按照比例进行折算; 注 4:公司 2021 年智能家居板块新增细分业务智能遮阳板块,其核心部件为管状驱动器。 传统单马达驱动器为 L 型,管状驱动器为一种长管状的单马达驱动器,亦由电机部分、行 程部分、减速部分并结合控制系统所构成。 若以上述瓶颈工序产能利用率倒算以“套”为单位的主要产品产能,报告期 8-3-7-8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内,公司以“套”为单位衡量的主要产品产能如下: 单位:万套 年度 产品类型 产能利用率 产量 产能 产能合计 单马达产品 71.07% 55.50 78.10 智能家居及 2022 年 双马达产品 55.20% 32.27 58.45 170.48 智慧医养 1-6 月 管状驱动产品 9.37% 3.18 33.93 智能办公 82.03% 6.33 7.72 7.72 单马达产品 105.14% 153.02 145.54 智能家居及 双马达产品 81.44% 89.52 109.92 289.89 2021 年度 智慧医养 管状驱动产品 13.07% 4.50 34.43 智能办公 91.11% 8.07 8.86 8.86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产品 102.62% 132.70 129.31 229.53 2020 年度 智慧医养 双马达产品 81.64% 81.82 100.22 智能办公 29.73% 1.73 5.82 5.82 智能家居及 单马达产品 124.59% 110.47 88.66 164.82 2019 年度 智慧医养 双马达产品 93.97% 71.56 76.15 智能办公 17.04% 0.21 1.22 1.22 注:报告期内,公司以“套”为单位衡量的智能线性驱动产品中,一般一套双马达产品包含 一个双马达驱动器,一套单马达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单马达驱动器,一套管状驱动产品包含 一个管状驱动器。 因公司生产的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能办公等线性驱动系统具有很强的定 制化特点,各类产品的“套”并非各个部件严格的固定搭配,组成部件较多。所 以发行人主要从瓶颈工序出发,以“套”中核心部件的产能情况作为“套”的产 能利用率计算的依据。上表仅为测算所需,从瓶颈工序倒推以“套”为单位的主 要产品产能情况。 2、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产能与设备原值增加 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设备购置费的匹配关系对比情况,每万套产能对应的 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机器设备原值是否存在少 记漏记的情形 (1)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产能与设备原值增加 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设备购置费的匹配关系对比情况 8-3-7-8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套、万元 当期/当期期末 新增 募投项目 年度 业务板块 每万套产 设备原 每万套产 每万套产 设备 年度新 新增 设备 产能 能对应设 值增加 能对应设 能对应设 原值 增产能 产能 购置费 备投资额 额 备投资额 备投资额 智能家居及 10,993.9 2021 289.89 37.92 60.36 3,724.19 61.70 440.00 18,116.75 41.17 智慧医养 7 年度 智能办公 8.86 1,628.26 183.78 3.04 746.89 245.69 30.00 6,908.19 230.27 智能家居及 2020 229.53 7,269.78 31.67 64.71 3,424.22 52.92 - - - 智慧医养 年度 智能办公 5.82 881.37 151.44 4.60 248.34 53.99 - - - 智能家居及 2019 164.82 3,845.56 23.33 - - - - - - 智慧医养 年度 智能办公 1.22 633.03 518.87 - - - - - - 注:上表各期设备购置费统计范围均不包括研发部门设备及运输设备,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募投项目设备购置费金额为剔除实验室设备投入,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募投项目一:智能 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作为智能家居的细分业务板块与“募投项目二:智能家居与智慧 医养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合并计算。 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智能家居及智慧医养板块产品每万套产能对应的 设备投资额分别为 23.33 万元、31.67 万元和 37.92 万元;每万套新增产能对应的 设备投资额分别为 52.92 万元和 61.70 万元;募投相关的项目“募投项目一:智 能化遮阳系列产品新建项目”及“募投项目二: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数字化工厂 改造及扩产项目”每万套产能对应设备投资额为 41.17 万元。 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智能办公板块产品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 分别为 518.87 万元、151.44 万元和 183.78 万元;每万套新增产能对应的设备投 资额分别为 518.87 万元、53.99 万元和 245.69 万元,募投相关的项目“募投项目 三:智能办公产品产能扩充项目”每万套产能对应设备投资额为 230.27 万元。 (2)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 机器设备原值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的情形 2019 年至 2021 年,通过对发行人主要产品产能与设备原值、主要产品新增 产能与设备原值增加额、募投项目新增产能与设备购置费的匹配关系对比情况, 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原因说明如下: 1)发行人产业链延伸以及工艺调整。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断地推进业务整 合升级,为了更好的提升关键部件的制造能力,强化整体定制能力并挖掘产业链 8-3-7-89 补充法律意见书 深度价值,将产业链向上游布局至模具开发制造以及注塑制造等业务领域,有效 提升公司产品附加值。2020 年和 2021 年,发行人本部设备原值增加最大的分别 来自发行人塑料车间和电子车间的新增设备投入,占本部同期设备原值增加额的 比例分别为 49.16%和 36.11%,并且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豪江电子和精密模具业务 规模逐渐扩大,由于塑料件、电子组件和模具制造的设备投入属于发行人整体业 务产业链布局的中间环节,相关产品作为最终制成品的组成部件之一,不能直接 提升最终产品的产能,导致当期每万套新增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较大。 2)从募投项目设备投入的具体用途而言,募投项目“智能家居与智慧医养 数字化工厂改造及扩产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除生产扩能外还包括原有老旧设 备的替换如用于电子元器件加工的核心设备之一的贴片机等,以及技术改造如无 尘温湿度车间、模具加工中心以及新增各生产车间用的自动化线体、自动化装配 线体等,提高加工精度和自动化程度,改善生产布局和物料管理水平,更好地提 升生产效率、提升产品品质。因此,募投项目的设备购置除直接用于提升产能外, 还有如各类加工中心、无尘温湿度车间等必要设备投入,该部分设备不直接提升 产能且投入金额占有一定的设备投入比例,导致募投项目每万套产能对应设备投 资额较大。 3)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办公、智能家居中的智能遮阳业务板块处于业务 起步阶段,整体的产能较小。智能办公、智能遮阳作为发行人业务板块的重要组 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抢占市场和发展业务,虽然公司大力布局并进行持续地投入, 但是产能释放和业务开拓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 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智能家 居及智慧医养、智能办公板块产品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每万套新增产 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差异较大。 4)发行人作为生产制造类企业,生产安排方面在无每年持续新增产能的前 提下,新的募投生产项目前期的固定资产的设备投入较大,后续随着生产开展和 规模效应体现后,将可以进一步降低单位产能投资额,这一特点与制造类企业的 实际生产与设备投入情况相符合。 因此,基于行业特点、募投项目实际以及发行人现有生产设备情况,新增产 能的投资额会普遍高于原有水平。 8-3-7-9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参考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捷昌驱动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新增产能的 项目“智慧办公驱动系统升级扩建项目”,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为 95 万套,该 项目的设备购置费为 30,150.00 万元,折算每万套新增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为 317.37 万元,高于发行人募投项目以及 2019 年至 2021 年每万套新增产能对应的 设备投资额。基于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判断,该项目与发行人智能办公相关生产 工序存在可比性,具有一定的可参考性。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每万套产能对应的设备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但 是符合发行人所处业务阶段以及实际情况,且参考行业可比公司同类数据具有一 定的合理性,报告期内机器设备原值不存在少记漏记的情形。 《问询函》问题 12 关于国际贸易环境和海外疫情 招股说明书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 21,411.66 万元、29,217.92 万元、34,150.77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2.78%、57.52%、54.93%; (2)发行人直接及间接出口美国市场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如果未来中美 贸易摩擦加剧,美国采取进一步加剧对华的贸易保护政策,将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说明: (1)美国是否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出口产品加征关税,如是,说明相关关 税政策、涉税产品类别及报告期内对美销售收入、发行人与客户的关税分摊政 策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2)主要外销国家或地区及各期销售收入,除美国外是否存在其他贸易限 制措施,是否存在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8-3-7-91 补充法律意见书 (3)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以来发行人外销收入规模、订单获取、收入确 认时间、海外客户拓展等等是否与疫情前存在较大变化,具体说明疫情对发行 人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美国是否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出口产品加征关税,如是,说明相关 关税政策、涉税产品类别及报告期内对美销售收入、发行人与客户的关税分摊 政策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1、相关关税政策、涉税产品类别 政策宣布 加征 受影响产品 关税政策 时间 税率 类别 2018 年 6 月 15 日,美国政府宣布将对原产于 智能家居、智慧医 中国的 500 亿美元商品加征 25%的进口关税; 养、智能办公线性驱 2018 年 其中,对约 340 亿美元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于 25% 动系统等产品中的 6 月 15 日 2018 年 7 月 6 日起实施;对其余约 160 亿美元 双马达驱动器、单马 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起实 达驱动器等 施 智能家居、智慧医 2018 年 9 月 18 日,美国政府宣布实施对从中 养、智能办公线性驱 2018 年 国进口的约 2,000 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的措施, 10% 动系统等产品中的 9 月 18 日 自 2018 年 9 月 24 日起加征关税税率为 10% 控制盒、遥控器、升 降柱等 智能家居、智慧医 养、智能办公线性驱 2019 年 从中国进口的约 2,000 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的 25% 动系统等产品中的 5 月 10 日 税率调整为 25% 控制盒、遥控器、升 降柱等 2、发行人与客户的关税分摊政策、报告期内对美销售收入及对发行人的影 响 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地区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2022 年 1-6 项目 收入比 2021 年 收入比 2020 年 收入比 2019 年 收入比 月 例 例 例 例 公司营业收入 34,068.81 100.00% 76,581.37 100.00% 62,358.35 100.00% 50,884.60 100.00% 公司向美国地 1,698.86 4.99% 6,304.46 8.23% 7,102.28 11.39% 5,459.66 10.73% 8-3-7-9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2022 年 1-6 项目 收入比 2021 年 收入比 2020 年 收入比 2019 年 收入比 月 例 例 例 例 区销售形成的 销售收入 其中: 公司及境内子 公司直接向美 599.93 1.76% 4,244.37 5.54% 4,973.41 7.98% 4,986.17 9.80% 国出口形成的 销售收入 公司韩国子公 司、美国子公司 向美国地区销 1,098.93 3.23% 2,060.09 2.69% 2,128.87 3.41% 473.48 0.93% 售形成的销售 收入 在美国对中国启用加征关税政策后,公司韩国子公司、美国子公司对美国客 户的销售未受到关税加征影响,公司由中国大陆向美国出口的货物适用相应的关 税加征政策。公司主要产品双马达驱动器、单马达驱动器、控制盒、遥控器、升 降柱等处于美国加征关税产品名单之内,关税加征税率为 10%至 25%不等。 其中,发行人承担关税成本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发行人不缴纳直接关税但间接共担关税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由中国大陆对美国客户的直接销售主要采取 FOB、CIF 结算 方式,由客户承担关税费用。对于美国加征关税带来的费用,部分客户未与公司 协商并独自承担;部分客户与发行人协商通过适当调减销售价格等方式与发行人 共同承担该部分费用,上述情况主要发生在客户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基于关税分摊,例如:发行人向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 销售的部分型号产品价格会有 3%-16%的下降。报告期内,公司由中 国大陆向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美国地区)的销售金额分 别为 3,104.50 万元、3,256.33 万元、3,166.88 万元、0.00 万元,占公司直接向美 国出口形成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2.26%、65.47%、74.61%、0.00%。但基于销 售订单的增长和产品不断向中高端发展以及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 通过墨西哥工厂向公司采购,上述调价情况未对公司对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 的销售金额、毛利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3-7-93 补充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直接缴纳关税但客户共担关税成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境外客户的交易中亦存在部分通过母公司销售至豪江美 国,再由豪江美国销售给美国客户的情形。该情形由发行人直接承担关税,在关 税分摊上,交易双方会约定销售价格上有所上调。上述情况主要发生在客户 Golden Technologies 和 American Adjustables, LLC,发行人向上述客户销售的部 分型号产品价格会有 4%-14%的上调。该种情形下,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缴纳的关税金额分别为 0 万元、4.45 万元、375.76 万元、123.02 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0%、0.01%、 0.65%、0.47%,比重较低。 (3)报告期内对美销售收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对美国的销售收入呈现波动态势,2019 年受中美贸易摩擦和美国加征关税影响,客户预订产品较为保守,公司对美国销 售收入有所下降;2020 年,受美国关税政策预期逐渐稳定和美国发放个人及企 业补助等经济刺激措施的影响,下游客户需求呈现增长态势,公司对美国销售收 入有所增长。与此同时,公司积极开拓海外子公司进行生产销售,由中国大陆直 接向美国出口形成的销售收入呈现减少趋势。总体来看,中美贸易摩擦和美国加 征关税未对公司收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间,发行人向美国地区销售形成的销售收入和毛利率情况如下所 示: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项目 销售 销售 销售 销售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毛利率 收入 收入 收入 收入 公司向美国地区 销售形成的销售 1,698.86 20.86% 6,304.46 25.37% 7,102.28 32.56% 5,459.66 35.69% 收入 主营业务境外销 20,330.05 23.51% 44,162.59 25.46% 34,150.77 28.99% 29,217.92 28.13% 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33,440.48 21.10% 75,651.23 23.90% 62,176.01 27.25% 50,794.38 26.06% 报告期各期间,发行人向美国地区销售形成的销售收入毛利率分别为 35.69%、32.56%、25.37%、20.86%,发行人境外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28.13%、28.99%、 8-3-7-94 补充法律意见书 25.46%、23.51%。2020 年,公司向美国地区销售形成销售收入毛利率为 32.56%, 相较 2019 年下降 3.13 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美国地区客户购买产品配置有所变 化以及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 发行人协商通过适当调减销售价 格等方式与发行人共同承担加征关税费用。2021 年,公司向美国地区销售的毛 利率为 25.37%,相较 2020 年下降 7.19 个百分点,主要系受到当年新开发的客户 毛利率较低影响,与公司外销收入毛利率变化趋势一致,经测算,2021 年直接 承担关税上涨对单位成本的影响为 0.64%,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为-0.50 个 百分点,对发行人毛利润影响为-375.76 万元。2022 年 1-6 月,公司向美国地区 销售的毛利率为 20.86%,相较 2021 年下降 4.51 个百分点,主要系公司毛利率 较高的客户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 通过其墨西哥工厂向公司采购, 公司向其美国工厂的销售大幅减少。 此外,假设发行人出口至美国的应税产品原均执行零关税,关税加征税率为 25.00%,以 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新协商销 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为测算基础,不同情景下,关税加征 措施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情景一:发行人承 情景二:发行人和客户 情景三:客户承 期间 项目 担全部加征成本 各自承担 50%加征成本 担全部加征成本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372.20 372.20 372.20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2022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93.05 -46.52 - 1-6 月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93.05 -46.52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0.27 个百分点 -0.14 个百分点 -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3,739.83 3,739.83 3,739.83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2021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934.96 -467.48 -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934.96 -467.48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1.22 个百分点 -0.61 个百分点 -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1,603.39 1,603.39 1,603.39 2020 年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400.85 -200.42 - 8-3-7-95 补充法律意见书 情景一:发行人承 情景二:发行人和客户 情景三:客户承 期间 项目 担全部加征成本 各自承担 50%加征成本 担全部加征成本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372.20 372.20 372.20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2022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93.05 -46.52 - 1-6 月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93.05 -46.52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0.27 个百分点 -0.14 个百分点 -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400.85 -200.42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0.64 个百分点 -0.32 个百分点 -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1,493.72 1,493.72 1,493.72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2019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373.43 -186.72 -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373.43 -186.72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0.73 个百分点 -0.37 个百分点 - 综上,关税加征政策未对公司毛利率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主要外销国家或地区及各期销售收入,除美国外是否存在其他贸易 限制措施,是否存在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销国家或地区及各期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国家/地区 大洲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墨西哥 中美洲 7,084.18 9,922.76 0.00 0.00 西班牙 欧洲 3,594.82 8,709.92 7,618.68 7,329.58 中国台湾 亚洲 1,642.64 7,949.39 9,793.87 7,850.94 美国 北美洲 1,698.86 6,304.46 7,102.28 5,459.66 韩国 亚洲 1,186.03 2,187.42 2,021.05 1,075.05 荷兰 欧洲 579.93 1,727.72 1,083.79 928.29 德国 欧洲 1,075.72 1,455.60 1,408.98 1,319.74 英国 欧洲 976.42 1,248.25 1,069.53 651.63 以色列 亚洲 555.70 1,050.71 1,200.40 1,319.12 土耳其 欧洲 326.89 788.97 1,038.12 521.34 其他国家/地区 - 1,608.87 2,817.38 1,814.07 2,762.57 合计 - 20,330.05 44,162.59 34,150.77 29,217.92 8-3-7-9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报告期内境外市场销售的主要区域为欧洲、北美洲、中美洲、中东、中 国台湾等地,报告期内的境外销售均为直销,其获客模式与境内市场直销模式基 本一致。2021 年、2022 年 1-6 月,公司对墨西哥地区的销售收入增长较快,主 要系公司向 LEGGETT & PLATT GLOBAL SERVICES 位于中美洲的墨西哥工厂 出口所致。 公司在欧洲、中东等市场主要采取贴牌直销的买断式销售模式,在北美及中 美洲、中国台湾市场上述两种销售模式均存在。贴牌直销模式为公司作为 ODM 厂商以直销方式向品牌商进行买断式销售,即公司按照品牌商的定制化需求自行 研发、设计和生产相关产品后向其供货,相关产品上以品牌商自有品牌对产品进 行标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美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华贸易政策较 为稳定,未对自我国进口的智能线性驱动系统产品加征高额关税或采取其他贸易 限制措施。 综上,公司产品除美国外不涉及加征关税或者被采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的情 况,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较小。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 险因素”之“一、(八)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公司直接及通过境外子公司间接出口美国市场 的销售收入为 5,459.66 万元、7,102.28 万元、6,304.46 万元、1,698.86 万元,占 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73%、11.39%、8.23%、4.99%。近年来,美国在 全球范围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包括对华加征进口关税、实施“双反”政策 等贸易保护措施成为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主旋律。公司主要产品双马达驱动器、 单马达驱动器、控制盒、遥控器、升降柱等处于美国加征关税产品名单之内,关 税加征税率为 10%至 25%不等。受此影响,部分客户与公司协商通过适当调减 销售价格等方式与发行人共同承担美国加征关税带来的费用。 假设发行人出口至美国的应税产品原均执行零关税,关税加征税率为 25.00%,以 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新协商销 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为测算基础,不同情景下,关税加征 措施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如下: 8-3-7-97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情景一:发行人承 情景二:发行人和客户 情景三:客户承 期间 项目 担全部加征成本 各自承担 50%加征成本 担全部加征成本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372.20 372.20 372.20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2022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93.05 -46.52 - 1-6 月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93.05 -46.52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0.27 个百分点 -0.14 个百分点 -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3,739.83 3,739.83 3,739.83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2021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934.96 -467.48 -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934.96 -467.48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1.22 个百分点 -0.61 个百分点 -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1,603.39 1,603.39 1,603.39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2020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400.85 -200.42 -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400.85 -200.42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0.64 个百分点 -0.32 个百分点 -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1,493.72 1,493.72 1,493.72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2019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373.43 -186.72 -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373.43 -186.72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0.73 个百分点 -0.37 个百分点 - 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采取进一步加剧对华的贸易保护政策或客 户要求公司降低销售价格以转移加征关税成本,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三)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以来发行人外销收入规模、订单获取、收入 确认时间、海外客户拓展等等是否与疫情前存在较大变化,具体说明疫情对发 行人的影响 自 2020 年 2 月以来,海外新冠肺炎疫情逐渐蔓延,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 前后公司外销收入规模、订单获取、收入确认时间、海外客户拓展等情况如下: 1、外销收入规模 8-3-7-9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自 2020 年 2 月以来逐渐蔓延,公司 2020 年外销收入保持 稳定增长。2020 年,公司实现外销收入 34,150.77 万元,相较 2019 年同期(实 现外销收入 29,217.92 万元)增长 16.88%。2021 年,公司实现外销收入 44,165.32 万元(含其他业务),同比增长 29.32%。2022 年 1-6 月,公司实现外销收入 20,330.05 万元,同比增长 12.44%。海外疫情爆发以后,境外客户采取了居家办 公等防疫措施,客户商务沟通效率有所下降,但客户经营仍较为正常,客户需求 及订单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订单获取情况 公司外销订单金额保持稳定增长。2020 年 1 月-2020 年 12 月,公司取得外 销订单金额总额为 36,842.28 万元,相较 2019 年同期(取得外销订单金额 31,576.75 万元)增长 16.68%。2020 年,智能家居和智慧医养领域的订单金额分 别为 31,054.84 万元和 4,034.40 万元,主要系公司积极开拓市场、产品受到业内 认可所致。智慧医养领域订单金额增长较快,主要系 2020 年公司成功开发包括 SOYKAL Makine ve Elektrik Sanayi Ticaret Ltd.Sti 在内的智慧医养行业客户。海 外疫情爆发以后,客户需求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020 年下半年开始,受益于 美国消费刺激政策,美国地区的订单金额有所增长。 2021 年 1-12 月,公司取得外销订单总额为 48,629.04 万元,相较 2020 年同 期增长 31.99%,其中智能家居领域的订单金额为 41,647.06 万元。 2022 年 1-6 月,公司取得外销订单总额为 16,697.01 万元,相较 2021 年同 期下降 20.99%,主要原因系受俄乌战争等宏观因素影响,行业下游需求有所下 降。2022 年 1-6 月,智能家居领域的订单金额为 10,993.37 万元。 3、收入确认时间 公司在境外销售中主要采取 FOB、CIF 的方式,以提单日期作为将货物控制 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此外,公司与境外客户的交易中亦少量存在着以 DAP 等 方式进行的交易,在此类方式下发行人需将货物送至客户指定目的地并由其签收 后,方视为完成控制权转移。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后,公司外销收入确认时点的会计政策没有发生变化,但 8-3-7-9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受到客观因素影响,2020 年下半年至 2021 年以来海运货船预订难度上升,部分 产品生产后未能及时发货;与此同时,境外港口出现货物积压的情形,目的港清 关速度放缓,与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前相比,对应的收入确认时间周期有所延长。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6.65 次/年、 4.79 次/年、3.94 次/年、1.75 次/年,有所下降。 4、海外客户拓展情况 客户拓展主要通过参加展会、实地拜访、网络营销、电话沟通营销、老客户 介绍及邮件沟通等方式展开。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后,公司降低了参与行业展 会和商业拜访的频率,2020 年开始国外筹办的展会数量大幅减少,原计划参加 的于美国召开的 National Ergonomics Conference ErgoExpo、德国召开的展会 SPS 2020 均已延期举办,国内展会数量与 2019 年相比也有所减少;2021 年疫情有所 缓解,公司为开拓市场,适当加大了展会及广告投入力度,特别是子公司容科机 电,开展电动窗帘业务所参加的展会及广告投入较多。2022 年 5 月以来,公司 在境外安排业务人员通过参加海外展会和商业拜访等方式拓展海外客户。客户 拓展主要通过参与展会、现场拜访、网站营销、电话沟通营销、老客户介绍及邮 件沟通等方式展开。 整体来看,海外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以来,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间、海外客 户拓展情况产生一定影响,但对发行人整体外销收入金额、订单获取未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公司外销业务发展仍较为良好,新冠疫情对公司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一、(二)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进行了风险提示,具体如下:“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0,884.60 万元、 62,358.35 万元、76,581.37 万元、34,068.81 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 6,257.04 万 元、8,638.01 万元、7,344.75 万元、2,905.94 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 7,065.97 万元、8,213.85 万元、6,688.22 万元、2,653.71 万元。发行人的 净利润、毛利率在 2021 年均呈下降趋势,其中净利润同比下滑 14.97%、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滑 18.57%、2021 年毛利率相较 2020 年下降了 2.66 个 百分点。 2021 年以来,公司所在的智能线性驱动行业经营情况受到一定挑战,上游 8-3-7-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材料供应出现短缺,原材料价格处于高位。同时,新冠疫情对新市场的业务开 拓、海运运输费用等产生了一定影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盈利也不同程度的出现 了下滑,捷昌驱动、凯迪股份、乐歌股份 2021 年的净利润分别同比下滑 33.43%、 32.43%和 14.87%。 对于发行人而言,智能线性驱动业务总体经营情况良好,但受原材料成本、 人工成本、折旧费用、运费上升等因素影响导致盈利能力有所下降,此外发行人 子公司容科机电开拓智能遮阳业务前期费用较高使其亏损持续扩大,综合前述因 素导致公司 2021 年经营业绩同比出现下滑。并且,发行人重要客户江苏里高的 母公司梦百合在 2021 年出现了大幅亏损,虽然江苏里高和其电动床业务仍保持 着较好的增长和盈利能力,但发行人未能将自身所面临的成本压力完全传导至梦 百合电动床业务使得发行人对其毛利率出现下降;并且受梦百合现金流紧张的影 响,发行人对江苏里高的应收账款出现逾期,虽逾期天数较短,但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对江苏里高应收账款金额 2,584.07 万元中逾期的应收账款为 581.72 万元;另外,发行人 2022 年 1-6 月确认自江苏里高的收入和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来自江苏里高的在手订单数量分别下滑 34.72%、37.52%,虽然梦百合 在 2022 年 1-6 月已扭亏为盈,但若梦百合盈利能力恢复态势未能持续、现金流 状况未能持续改善同时江苏里高的电动床业务同比不能保持稳定或增长,将使发 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下行压力。 此外,2022 年 1-6 月,虽然公司经营业绩同比实现增长,2022 年 1-6 月净 利润同比上升 16.4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上升 12.83%,但因部分原 材料采购价格上升、运费上升等原因导致毛利率相较 2021 年度继续下滑了 2.46 个百分点。另外发行人所在地区青岛市即墨区 2022 年 9 月以来发生疫情,公司 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采取了居家办公、暂停现场生产经营活动等措施,上述措施 对公司的产品生产、物料采购、研发设计、销售接单、物流发货、收入确认进 度等造成了全面影响,导致公司 2022 年 1-9 月的业绩预测较之前出现了一定下 滑,与 2021 年 1-9 月同期业绩相比,预计发行人 2022 年 1-9 月营业收入同比 下滑 14.4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同比下滑 34.28%、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下滑 36.65%,发行人后续复工复产直至 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尚需一定时间。同时,欧美地区通胀持续走高,虽然美联储 8-3-7-10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及欧洲央行已采取加息等措施抑制通胀,但短期内高通胀的市场预期难以较快 缓解,终端市场需求有所走弱,并且发行人消耗前期高价物料均需要一定时间、 运费虽然将呈回落态势但过程较为缓慢、因前期扩张和开发新的产品线导致相 关折旧摊销及人员费用较去年同期呈增长态势,综合前述各项因素,预计发行 人在 2022 年全年仍将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综上,但若上述不利因素未及时消除,或发行人未能找到有效的应对措施, 将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及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压力。”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更新及补充披露 《问询函》问题 1 关于无锡福鼎入股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 2017-2018 年江苏里高每年有大概 75%-80%左右由发行人供应,2020 年起 由发行人供应的产品占江苏里高采购同类产品的 100%。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18 年江苏里高采购发行人产品占同类产品的采购比例为 50%-80%, 其后各期为 80%-100%; (2)发行人与第一大客户江苏里高自 2016 年开始合作; (3)无锡福鼎有限合伙人袁桂玲与江苏里高的控股股东梦百合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倪张根系姐弟关系;无锡福鼎有限合伙人吴东申与梦百合第二 大股东、关联自然人吴晓风系父子关系,袁桂玲、吴东申于 2017 年 10 月通过 增资方式投资入股无锡福鼎,袁桂玲出资来源于弟弟倪张根借款、吴东申出资 来源于父亲吴晓风赠与。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对江苏里高供货份额在不同申报文件中存在差异的原因; 8-3-7-102 补充法律意见书 (2)说明无锡福鼎成立时间、自设立以来的股权投资情况,如无锡福鼎自 设立以来仅投资发行人一家企业,说明无锡福鼎是否系专门为投资发行人而设 立,如否,请说明原因及证据; (3)结合江苏里高与发行人建立合作时间、提高对发行人采购比例时间等 说明江苏里高与发行人扩大合作与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发行人 是否存在通过引入无锡福鼎入股换取客户资源的情形,本次入股是否构成股份 支付; (4)说明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发行人前后在销售收入、销售单价、毛利率、 信用政策与结算方式上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5)结合入股阶段与业绩变动预期、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市盈率 指标等说明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的价格公允性,入股价格不存在异常的原因。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三)结合江苏里高与发行人建立合作时间、提高对发行人采购比例时间 等说明江苏里高与发行人扩大合作与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发行 人是否存在通过引入无锡福鼎入股换取客户资源的情形,本次入股是否构成股 份支付 江苏里高与豪江智能的有关人员于 2016 年 1 月初在拉斯维加斯举行的国际 消费电子展(CES)上相识。之后江苏里高在对比了数家驱动器生产商的产品价 格、产品性能、服务响应速度并综合考虑供应商的品牌知名度和江苏里高自身产 品定位,最终选定了豪江电器(即豪江智能业务前身)为其唯一合作方并参与到 江苏里高电动床产品的设计、研发过程中。江苏里高在 2016 年第二季度基本完 成了针对智能电动床的研发和定型,自 2016 年 9 月开始量产并交付。在 2016 年度,发行人业务前身作为其在产品研发和量产阶段的唯一供应商,在其采购同 类商品中的占比为 100%。 2017 年江苏里高电动床项目开始逐渐步入正轨,采取 ODM 模式。在江苏里 8-3-7-103 补充法律意见书 高 ODM 生产模式下,发行人及其业务前身均为其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类采购的唯 一供应商。2017 年下半年,江苏里高出于市场开拓目的,承接了部分客户的 OEM 订单,OEM 订单的客户指定采购 OKIN 品牌驱动器及其相关产品(对比 OKIN 品牌驱动产品,发行人相关产品的折扣率约为 20%)。据了解,2017 年度,因 OEM 订单导致发行人及其业务前身在江苏里高同类产品采购中的占比由 2016 年 度的 100%下降至 92%1。 2018 年,仍然因 OEM 订单的存在,江苏里高除发行人外还采购了 OKIN 品 牌的线性驱动产品,发行人占江苏里高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为 80%。但在此过程 中,发行人产品质量逐渐受到江苏里高下游客户认可,且江苏里高出于性价比和 自身盈利等因素考虑,江苏里高与境外客户开始沟通采用发行人产品替代 OKIN 品牌产品,以提升电动床产品的竞争力。2019 年,除零星采购外,发行人占江 苏里高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为 99.7%。2020 年,剔除用于以前年度产品维护的备 件采购(金额为 4.78 万元),发行人占江苏里高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为 100%。 2021 年,发行人占江苏里高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为 99.6%。2022 年 1-6 月,发 行人占江苏里高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为 100%。 从上述双方合作历程来看,发行人自 2016 年起就因良好的定制化能力和经 营能力得到了江苏里高的认可,在江苏里高能够自主决定合作对象的 ODM 订单 领域,发行人始终是其唯一的驱动产品供应商。从具体采购情况来看,江苏里高 存在从 2019 年初开始提高发行人采购比例的情况——即从 2018 年的 80%提高到 2019 年的 99.7%直至 2020 年的 100%、2021 年的 99.6%、2022 年 1-6 月的 100%, 此时点距无锡福鼎初步确定入股意向的 2017 年上半年、决定入股的 2017 下半年 已过去一年有余,相关采购占比的提升是建立在发行人产品得到江苏里高下游客 户的认可以及江苏里高不断提升自身电动床产品竞争力的考量之上,双方合作的 扩大是基于长期合作渊源的正常商业选择,与无锡福鼎的入股并无关联,发行人 亦不存在通过引入无锡福鼎换取新的客户资源的情况。 1 在保荐工作报告中,保荐人根据对江苏里高的访谈披露发行人及其业务前身在江苏里高 2017 年度的同类 采购占比为 75%-80%,后据进一步访谈确认,因受访人对 2017 年的采购情况的记忆与 2018 年相混淆,其 误报了 2017 年的大致采购比例。根据江苏里高提供的采购详细数据显示,2017 年其对发行人及其业务前 身的采购占其同类采购的比例为 92%。特此说明并订正。 8-3-7-104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江苏里高与发行人扩大合作与无锡福鼎入股并无关联,发行人引入无 锡福鼎不存在换取客户资源的情况,因此无锡福鼎的本次入股行为不构成股份支 付。 (四)说明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发行人前后在销售收入、销售单价、毛利率、 信用政策与结算方式上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无锡福鼎于 2017 年 10 月底完成募资,于 2018 年 2 月完成向发行人缴纳出 资,于 2018 年 4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式成为发行人股东。为便于分析比 较,在此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入股前后相关数据的对比分割点,具体情况 如下: 入股前 入股后 项目 2022 年 1-6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月 智能线性驱 动产品销售 3,799.51 4,764.68 11,361.95 15,112.06 15,579.51 5,019.16 收入(万元) 智能线性驱 动产品销售 / / / / / / 单价(元/套) 毛利率 / / / / / / 每月 30 日前 完 成 上 月 26 日 至 本 月 25 日对账工作, 每月 30 日前完成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对账工作,并将发票寄送 信用政策 并将发票寄送 给客户,客户收到发票之日起,2018 年 30-60 日内结清款项,2019 给客户,客户 年至 2021 年 60 日内结清款项 收到发票之日 起 30 日内结 清款项 结算方式 银行转账 注 1:2018 年-2022 年 1-6 月智能线性驱动产品销售收入统计口径为发行人向江苏里高、 NISCO(THAILAND)CO.,LTD.销售智能线性驱动产品形成的销售收入,不含销售模具等 其他产品的销售收入。此外,因向 NISCO(THAILAND)CO.,LTD.销售形成的收入属于外 销收入,相关收入未在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披露内销客户数据时江苏里高的相关数据中 体现。 注 2:2017 年发行人及其业务前身均向江苏里高供货,在此将两公司数据合并后列示,相关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上述单价及毛利率数据已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与江苏里高于 2016 年开始合作,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公司向江苏 8-3-7-105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里高销售的金额有所增长,主要系江苏里高的电动床业务销售规模取得明显增长 且双方合作持续加深所致。根据公告信息,梦百合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2021 年、2022 年 1-6 月电动床生产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件、万套 梦百合电动床业务 期间 豪江智能向江苏里高销售套数 生产量 销售量 2022 年 1-6 月 未披露 未披露 13.66 2021 年 40.24 50.08 41.11 2020 年 39.85 41.64 39.83 2019 年 33.17 25.05 28.51 2018 年 15.45 15.02 15.32 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智能线性驱动销售单价与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主 要原因系江苏里高在 2018 年正处于培养客户、抢占市场份额的关键阶段,其向 发行人采购了一批不带控制器的基础款单马达产品用于生产一批低价格、可用于 下游促销的电动床产品,以便建立品牌知名度并带动其他产品的销售,同时磨合 其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该批产品占当年销量的 32.44%,对 2018 年当期的销 售价格及毛利率均有较大影响。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信用政策有所变化,主 要原因系江苏里高将电动床的生产逐渐转移至其泰国生产基地,发行人产品从实 际出厂到电动床产线的运输周期变长,因此江苏里高与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国内电 动床原材料供应商整体协商调整了信用期。另外,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结算 方式无变化,均为银行转账。 综上,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后,公司与江苏里高的交易金额逐步扩大、销售单 价与毛利率有所波动、信用政策有所变化,均基于正常的商业逻辑、企业合作模 式及发展战略,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关联租赁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8-3-7-106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的厂房和土地,2018 年房屋租金 23 万元,2019 年、2020 年 6 月以后房屋和土地年租金为 40 万元; (2)根据发行人与宫垂江签署的租赁协议,发行人虽为租赁厂房、土地但 实质为租赁土地之上的厂房等建筑物,因此按租赁厂房的建筑面积计算,2018 年的日租赁价格为 0.21 元/㎡,2019 年至 2021 年的日租赁价格为 0.37 元/㎡,租 赁价格具有公允性。 请发行人说明: (1)发行人与宫垂江是否就 2020 年 1-5 月租赁期间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 金,如是,说明招股说明书和回函未予以披露的原因,如否,说明原因及合理 性; (2)2019 年以来租金未进行调整的原因,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工业房产的 价格与向其他方租赁工业房产的价格及变动趋势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结合前 述因素论证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房产价格的公允性。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二)2019 年以来租金未进行调整的原因,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工业房产 的价格与向其他方租赁工业房产的价格及变动趋势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并结合 前述因素论证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房产价格的公允性 1、2019 年以来租金未进行调整的原因 2019 年底发行人与宫垂江租赁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租,2020 年 6 月由容科机 电与宫垂江新订立租赁合同,延续此前的合作关系。鉴于发行人租赁宫垂江厂房 的价格已由 2018 年度的 23 万元/年调整为 2019 年度及之后的 40 万元/年,2019 年度租金涨幅较大,接近翻倍;同时,发行人及容科机电在 2019 年至 2021 年的 日租赁价格为 0.37 元/㎡,较发行人向其他方租赁工业房产的价格处于较高区位 ——2019 年发行人向其他方租赁工业房产价格为 0.17 元/㎡/日~0.39 元/㎡/日、 2020 年为 0.17 元/㎡/日~0.39 元/㎡/日、2021 年为 0.17 元/㎡/日~0.41 元/㎡/日, 8-3-7-107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且自 2019 年以来该租赁物业周边厂房租赁价格未发生明显增长,因此发行人向 宫垂江租赁厂房价格自 2019 年以来未做调整。 2、对比其他租赁厂房价格及变动趋势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发行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在青岛市即墨区范围内,除宫垂江厂房外,发 行人向其他方租赁厂房情况如下: 序 房屋 租赁面积 承租人 出租人 位置 租赁期限 租金价格 号 用途 (㎡) 青岛爱斯希 青岛北部工 第一年为 45 万元(0.32 2018.06.10-2 1 发行人 机械有限公 业园龙泉河 工业 3,894.39 元/㎡/日),第二年起 55 023.06.09 司 三路 4 号 万元/年(0.39 元/㎡/日) 青岛顺利达 2017.10.01-2 工贸有限公 青岛市即墨 发行人、 027.09.301; 39 万元/年(0.17 元/㎡/日) 2 司、青岛田 区墨城路 工业 6,327.45 2020.10.01-2 2 豪江电子 丰投资有限 59-7 号 025.09.30 公司 山东省青岛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青岛鑫诚智 市即墨区北 31 日 128 元/㎡/年(0.35 2020.01.01-2 3 豪江模具 造产业园投 安街道办事 工业 9,638.00 元/㎡/日) 3 ,2021 年起 029.08.31 资有限公司 处龙门路 134.4 元/㎡/年(0.37 元/ 23 号 ㎡/日),每 3 年递增 5% 第 1 年 140 元/㎡/年(0.38 青岛特汇尔 青岛市即墨 元/㎡/日),第 2 年 150 2020.10.01-2 4 豪江智能 五金机械有 区营普路 工业 5,654.52 元/㎡/年(0.41 元/㎡/日), 026.11.30 限公司 345 号 第 3-6 年 160 元/㎡/年 (0.44 元/㎡/日) 注 1:发行人与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在 2017 年 10 月 1 日订立了租赁期限为 10 年的租 赁合同,供电子生产车间使用,后发行人因生产规模扩大,以原电子生产车间为基础新设子 公司豪江电子,由豪江电子与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重新签署租赁合同,除签约主体变更 外,其他合同约定不变。 根据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青岛顺 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将上述第 2 项房地产转让给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根据青岛田丰投资有 限公司与豪江电子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同意 豪江电子继续租赁使用上述第 2 项厂房,租赁期调整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因豪江电子此 前已向原出租方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缴纳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租赁费用,青岛田丰投 资有限公司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向豪江电子收取租赁费用,租赁费用金额保持不变。 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关联方控制的企业。 注 2:发行人向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原本厂房状况较差,经协商,发行人自 愿承担整修费用并长期租赁,故出租人同意合同价格给予一定优惠,最终发行人为整修该处 厂房支出 189.96 万元,因此该处厂房租赁的合同价格虽较之市场水平偏低,但具有合理原 因,如将整修费用分摊至 8 年租赁期限,则实际租赁价格折算为 62.75 万元/年(0.27 元/㎡/ 日)。 8-3-7-10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 3:发行人与青岛鑫诚智造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自 2020 年 5 月 1 日开始计收 租金。 (1)租金价格 1)2018 年初,发行人除租赁宫垂江厂房以外,在同地区同时期仅租赁青岛 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厂房,租赁价格为 0.17 元/㎡/日,该处厂房原本厂房状况 较差,发行人承租后需承担整修费用。自 2017 年 10 月租赁期开始至当年末,共 支出整修费用共 101 万元(另在 2020 年至 2021 年发生整修费用 88.96 万元), 如将在同时期发生的整修费用分摊至 10 年租赁期限,则实际租赁价格折算为 49 万元/年(0.21 元/㎡/日)。该价格与 2018 年期间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厂房的价 格 0.21 元/㎡/日一致; 2)2018 年中旬,发行人与青岛爱斯希机械有限公司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 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租赁价格为 0.32 元/㎡/日,2019 年下半年调至 0.39 元/㎡/日。2018 年底发行人与宫垂江原合同到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价格调 整至 0.37 元/㎡/日,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厂房价格与租赁该处厂房价格原本有一 定差距,但发行人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租赁价格,调整后报告期内两者价格整 体处于同一水平; 3)2020 年初,发行人向青岛鑫诚智造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新租赁厂房租赁 价格为 0.35 元/㎡/日,至 2021 年即调整至 0.37 元/㎡/日,该处租赁房产与发行 人向宫垂江租赁厂房在报告期内的租金整体处于同一水平; 4)2020 年 10 月,发行人向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新租赁厂房,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0 月的租赁价格为 0.38 元/㎡/日,该处租赁房产与发行人向 宫垂江租赁厂房在报告期内的租金整体处于同一水平。 综上,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厂房的价格在报告期内与向其他方租赁工业厂房 价格整体处于同一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租金变动趋势 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厂房的价格变动与发行人向其他方租赁厂房价格的变 动趋势具体如下: 单位:元/㎡/日 8-3-7-10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租方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1-6 月 宫垂江 0.21 0.37 0.37 0.37 0.37 青岛爱斯希机械有限公司 0.32 0.32~0.39 0.39 0.39 0.39 青岛鑫诚智造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 / 0.35 0.37 0.37 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 0.38 0.38~0.41 0.41 注:发行人向青岛顺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在 2017 年已签署 10 年租赁,后与青岛田 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将租赁期间调整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租赁价格按照合同 约定不再进行调整,此处未再纳入比较。 通过上表可知,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厂房价格自 2019 年调整为 0.37 元/㎡/ 日后,2020 年未再调整价格,原因前文已作解释,在此不再赘述;2020 年签署 的租赁合同期限为 3 年且租金固定,故 2020 年至 2022 年 1-6 月租赁价格未发生 变化。发行人向青岛爱斯希机械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价格同样在 2019 年发生了 一次调整,增加至 0.39 元/㎡/日后,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未再调整价格。 发行人另外租赁的两处厂房因起始时间为 2020 年,故无法体现 2019 年的租 金变化情况,但从其 2020 年至 2022 年 1-6 月的租金变化情况来看,两处厂房均 在 2021 年出现微调,其中向青岛鑫诚智造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租赁的价格在 2021 年初调整至与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厂房价格一致,根据合同约定,该租赁 价格将维持 3 年。而发行人向青岛特汇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的价格在起始年 份与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厂房价格基本一致,至 2021 年 10 月方调整至 0.41 元/ ㎡/日,主要因该处房产较新,因此约定了一定的租金上浮机制。整体来看,两 处厂房价格虽有变化,但主要因房产本身新旧导致的差异,属正常范畴。 综上,发行人租赁房产价格趋势整体呈现出租赁关系开始的初期进行一次或 多次调整,合作关系稳定后的中后期则维持较长时间稳定的特点。发行人向宫垂 江租赁厂房价格的变动趋势与向其他方租赁厂房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不存在 较大差异。 3、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房产价格的公允性 经过比较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工业厂房价格与同时期发行人向周边其他方 租赁厂房的价格,以及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工业厂房价格变动与发行人向其他方 租赁工业厂房价格变动趋势,可以看出: (一)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房产价格在同时期对比向其他方租赁厂房价格, 整体处于同一水平; 8-3-7-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房产价格总体随行就市,跟随市场变动情况进行 调整,价格变化趋势与向其他方租赁厂房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且符合发行人租赁 房产的整体调价特点; (三)经查询公开租赁信息并经周边实地询价,宫垂江出租厂房所处的环秀 街道工业厂房目前日租赁价格为 0.2-0.8 元/㎡,考虑到房屋建造时间、通货膨胀 等因素,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的厂房价格位于市场公开交易价格区间内。 因此,发行人向宫垂江租赁房产价格定价公允。 《问询函》问题 7 关于同业竞争 招股说明书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报告期内豪江电器仍有少部分向发行人采购并向原有客户销售线性驱动产 品的情况,2018 年、2019 年、2020 年豪江电器向发行人采购的金额分别为 244.85 万元、10.47 万元及 0.07 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各期豪江电器向客户销售线性驱动产品的收入或毛利金额 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金额的比例; (2)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 定,说明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豪江电器向客户销售线性驱动产品的收入或毛利金额 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金额的比例 报告期各期豪江电器向客户销售线性驱动产品的收入或毛利金额及占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金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1-6 月 8-3-7-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豪江电器线性驱动产品收入 9.29 2.55 0.00 0.00 豪江电器线性驱动产品成本 7.25 2.00 0.00 0.00 豪江电器线性驱动产品毛利 2.03 0.55 0.00 0.00 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 50,794.38 62,176.01 75,651.23 33,440.48 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 37,554.86 45,235.29 57,570.70 26,384.86 发行人毛利 13,239.53 16,940.72 18,080.53 7,055.62 收入占比 0.02% 0.00% 0.00% 0.00% 毛利占比 0.02% 0.00% 0.00% 0.00% 注:上表列示的产品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且豪江电器 2020 年另有退回保证金交易 2 万元。 (二)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 定,说明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申 请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时,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 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 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 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竞争方的 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 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 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 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 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结合上述规定,报告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豪江智能与豪江电器签署的《资产收购意向性协议》、《资产收购协议》 等文件的约定以及下游部分客户的要求,豪江电器可向其部分原有客户在已签署 销售合同或订单的既有合作期限内,向豪江智能采购并继续向原有客户销售线性 驱动器产品,一旦合作期限届满,豪江电器应无条件终止合作关系并停止向有关 客户供货,故报告期内豪江电器仍有少部分向豪江智能采购并向原有客户销售线 性驱动产品的情况,但未进行智能线性驱动业务的生产、研发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8-3-7-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自 2017 年 10 月 6 日起,除向豪江智能采购部分智能线性驱动产品以执行原 有客户订单外,豪江电器不再进行与智能线性驱动业务相关的采购。截至 2018 年 1 月,豪江电器已将大部分主要客户移交至发行人,由客户直接向发行人提交 新的订单进行采购,部分客户签署了框架协议;至 2018 年 9 月,除青岛海达瑞 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外,豪江电器已将全部客户移交至发行人。 基于上述事实,豪江电器在报告期内未实质开展同业竞争行为,发行人亦不 存在向其让渡商业资源的情况。同时豪江电器对发行人的采购占发行人销售收入 的比重极低,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分别为 0.02%、0.0001%、0.00%、0.00%, 因此发行人与豪江电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此外,由于豪江电器在报告期存在销售线性驱动产品的行为,经测算,报告 期各期豪江电器向客户销售线性驱动产品的收入或毛利金额及占发行人主营业 务收入或毛利金额的比例均未超过 1%,大幅低于《审核问答》中原则上应认定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0%的要求。 因此,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更新及补充披露 《问询函》问题 8 关于发行人股东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22 年,持有发行人 2.03%股份的股东启贤资本原合伙人戴相明退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田川川; (2)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因增资扩股新增股东 5 名,分别是聊 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启辰资本、顾章豪; (3)中介机构经核查,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新增股东聊城昌润、里程碑 创投、松嘉创投及其主要关联方以及三家机构的对外投资情况,结合对上述股 东及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访谈,并由上述股东出具《无关联关系确认函》 8-3-7-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予以确认,认为上述股股东及其主要关联方、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要客户 或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请发行人说明: (1)启贤资本戴相明退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田川川的原因,发行人 的持股平台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2)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的实际控制权认定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 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说明对最近 1 年新增股东与发 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 【回复】 (二)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松嘉创投的实际控制权认定情况 1、聊城昌润的控制权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聊城昌润的《合伙协议》,聊城昌润的 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姓名/名称 (万元) (%) 1 普通合伙人 昌润齐心 100.00 0.56 2 有限合伙人 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 33.33 3 有限合伙人 聊城市财信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00.00 22.22 4 有限合伙人 聊城昌润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3,500.00 19.44 5 有限合伙人 山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0.00 18.89 6 有限合伙人 聊城盈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0 5.56 合计 18,000.00 100.00 聊城昌润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昌润齐心,而山东昌润创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昌润齐心 60%的股权,拥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实际控制昌 润齐心,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比例(%) 8-3-7-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1.00 2 昌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0.00 3 聊城市裕昌润置业有限公司 19.00 合计 100.00 基于上述出资结构进行对山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穿透,追溯至 自然人和国有控股主体的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控制的合伙人 控制的出资比例 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市裕昌 1 吕乃涛 60.00% 润置业有限公司 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 2 昌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0.00%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上述穿透后的表决权情况,吕乃涛控制山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根据《山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均需 2/3 以上表决权通过,吕乃涛虽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决议,但根 据聊城昌润出具的说明,山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目前由吕乃涛 控制,吕乃涛为山东昌润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昌润齐心实 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吕乃涛。 综上,吕乃涛为聊城昌润普通合伙人昌润齐心的实际控制人,为聊城昌润实 际控制人。 2、里程碑创投的控制权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里程碑创投的《合伙协议》,里程碑创 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姓名/名称 (万元) (%) 1 普通合伙人 迈通创业 100.00 1.00 2 有限合伙人 青岛里程碑昌润投资有限公司 4,900.00 49.00 3 有限合伙人 青岛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 30.00 4 有限合伙人 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 10.00 5 有限合伙人 青岛里程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0 1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里程碑创投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迈通创业,盖洪波持有迈通创 8-3-7-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业 75%的股权,并担任迈通创业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为迈通创业的实际控制 人。 综上,盖洪波为里程碑创投普通合伙人迈通创业的实际控制人,为里程碑创 投实际控制人。 3、松嘉创投的控制权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松嘉创业的《公司章程》,松嘉创投的 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万元) (%) 1 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000.00 63.64 2 平度市汇泽鑫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00.00 34.55 3 青岛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0.00 1.82 合计 11,000.00 100.00 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松嘉创投的控股股东,持有松嘉创投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而自然人股东李美英为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持有该公司 65.96%的股权,为其实际控制人。 综上,李美英为松嘉创投的实际控制人。 《问询函》问题 9 关于历史沿革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股东无锡福鼎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系专门为投资发行人 而设立,奇福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奇福投资近年来管理的投资项目包括 梦百合; (2)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一大客户江苏里高与发行人的有关人员于 2016 年 1 月相识,同年,江苏里高向发行人采购产品占其采购同类商品占比为 100%; (3)无锡福鼎有限合伙人袁桂玲与江苏里高控股股东梦百合的实际控制人 倪张根之间系姐弟关系;无锡福鼎有限合伙人吴东申与梦百合第二大股东、关 联自然人吴晓风之间系父子关系;袁桂玲、吴东申于 2017 年 10 月增资方式入 8-3-7-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无锡福鼎,其中,袁桂玲的出资来源于弟弟倪张根借款,吴东申的出资来源 于父亲吴晓风赠与。 请发行人说明: (1)奇福投资入股梦百合的时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选取的同行业线性驱动并购重组企业的选取标准,是否具有可比性,进 一步分析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的价格的公允性,以及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2)江苏里高与发行人合作当年即向发行人采购产品占其采购同类商品占 比为 100%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江苏里高对与发行人同类型产品的采购策略, 其向供应商采购是否经历小批量采购至大批量采购的阶段,是否存在其他供应 商,如是,说明相关供应商对应的采购金额;报告期内江苏里高向发行人采购 产品的类型及对应销售收入、单价、数量、毛利率情况; (3)江苏里高在采购发行人产品后,其智能电动床投放至市场的具体时间、 报告期内实现收入的相关情况,并结合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前后,发行人向江 苏里高销售各类型产品的单价及其定价公允性、数量、毛利率、信用政策等方 面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引入无锡福鼎换取客户资源的 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二)江苏里高与发行人合作当年即向发行人采购产品占其采购同类商品 占比为 100%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江苏里高对与发行人同类型产品的采购策 略,其向供应商采购是否经历小批量采购至大批量采购的阶段,是否存在其他 供应商,如是,说明相关供应商对应的采购金额;报告期内江苏里高向发行人 采购产品的类型及对应销售收入、单价、数量、毛利率情况 1、关于发行人与江苏里高合作商业合理性的说明 江苏里高在与发行人的合作当年即向发行人进行单一采购的原因在于: 8-3-7-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1)梦百合电动床业务启动于 2016 年初,之后于 2016 年第二季度基本完成 了针对智能电动床的研发和定型,自 2016 年 9 月开始交付。但该项业务在 2016 年对江苏里高而言为一全新业务,其开拓客户、完善工艺、稳定品质都需要时间, 因此 2016 年江苏里高仅进行了小规模量产。根据公开披露的资料并经访谈了解, 2016 年,梦百合电动床业务形成销售收入 221.89 万元,江苏里高对发行人前身 豪江电器采购金额为 42.42 万元。所以,2016 年梦百合电动床业务未进行大规模 量产、对智能线性驱动产品需求量不高是双方合作当年江苏里高即进行单一采购 的主要原因。 2)在梦百合电动床业务启动之初,江苏里高在对比了数家驱动器生产商的 产品价格、产品性能、服务响应速度并综合考虑供应商的品牌知名度和江苏里高 自身产品定位后,最终选定了豪江电器(即豪江智能业务前身)为其唯一合作方 并参与到梦百合电动床产品的设计、研发过程中,发行人前身为梦百合电动床的 研发提供了智能化支持——即驱动产品和控制装置相关的技术支持。因此,江苏 里高 2016 年向下游品牌商推出的智能电动床产品,实质为江苏里高与发行人联 合研发的产物,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售后服务的及时性,江苏里高采取 了单一采购模式,具有合理性。 2、关于江苏里高整体采购情况的说明 (1)采购策略 梦百合智能电动床业务以 ODM 模式为主。其中,江苏里高主要从事智能电 动床产品的研发、在中国境内的物料采购以及部分生产加工工作,具备智能电动 床产品的完整生产能力。泰国里高通过向江苏里高采购包括智能线性驱动产品在 内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结合在泰国当地直采的部分原材料——如铁架、板材和包 装材料等,在其泰国工厂完成智能电动床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货工作。智能电动 床产品对美国市场的外销全部由泰国里高进行。2018 年至 2021 年,梦百合电动 床大部分销往美国地区。 从上文可知,梦百合电动床的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的链条较长,涉及到 中国、泰国、美国等不同区域,因此根据梦百合电动床的实际生产状况,江苏里 8-3-7-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高对于电动床核心部件智能线性驱动系统根据订单类型采取不同采购策略,但相 关采购均经历了从小批量采购至大批量采购的阶段。 对于 ODM 订单,因为江苏里高负责设计、生产,可以自主决定部件供应商, 为了尽可能的减轻其供应链和终端制品的品控、质保压力,江苏里高对于 ODM 订单范围内的智能线性驱动系统采取单一采购策略。对于 OEM 订单,因为江苏 里高仅负责生产,产品设计方案、部件供应商均由江苏里高下游客户提供并指定, 所以江苏里高对于 OEM 订单范围内的智能线性驱动系统采取向客户指定供应商 进行采购的策略。 (2)具体采购情况 自江苏里高成立时起,梦百合电动床产品所使用的智能线性驱动产品为向发 行人及德沃康科技(曾用名“嘉兴礼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 OKIN 品牌线性驱动产品)采购,其中发行人为 ODM 模式下江苏里高自主选择的供应 商,德沃康科技为 OEM 模式下江苏里高的客户指定的供应商,二者均经历了由 小批量采购至大批量采购的阶段。此外,随着梦百合电动床业务在研发、产品设 计、生产方面实力的增强并获得客户认可,其发展至以 ODM 为主要业务模式,OEM 订单逐渐减少,因此江苏里高对德沃康科技的采购金额较少而发行人在梦百合电 动床业务中的采购金额较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 2016 年 豪江电器 42.42 豪江电器 3,794.76 2017 年 嘉兴礼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豪江智能 4,750.89 2018 年 嘉兴礼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豪江智能 11,287.42 2019 年 嘉兴礼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豪江智能 15,079.33 2020 年 德沃康科技 / 2021 年 豪江智能 15,560.78 8-3-7-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德沃康科技 / 注:2020 年、2021 年江苏里高对德沃康科技的采购为基于售后服务进行的备件采购。此外, 上表中为江苏里高所记载的数据,与发行人销售数据的差异主要因暂估形成。嘉兴礼海电气 科技有限公司、德沃康科技采购金额数据已申请豁免披露。 3、关于江苏里高向发行人采购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江苏里高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类型及对应销售收入、单价、数量、 毛利率情况如下所示: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收入(万元) 5,019.16 15,579.51 15,112.06 11,361.95 智能线性驱 数量(万套) 13.66 41.11 39.83 28.51 动产品 销售单价(元/套) / / / / 毛利率 / / / / 注:上述毛利率数据已申请豁免披露。 (三)江苏里高在采购发行人产品后,其智能电动床投放至市场的具体时 间、报告期内实现收入的相关情况,并结合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前后,发行人 向江苏里高销售各类型产品的单价及其定价公允性、数量、毛利率、信用政策 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引入无锡福鼎换取客户资 源的情形 1、江苏里高经营情况 梦百合智能电动床业务以 ODM 模式为主,以销定产。江苏里高、泰国里高 在完成智能电动床的生产后即将其交付给终端的品牌商或渠道商,由其根据销售 计划投放至市场。因此,江苏里高、泰国里高作为生产商不负责其所产智能电动 床的上市工作并掌握上市时间。但根据梦百合历年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开信息,梦 百合电动床的生产、库存、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件、万套 梦百合电动床业务 豪江智能向江苏 期间 生产量 外购成品 库存量 销售量 销售量/生产量 里高销售套数 2022 年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未披露 13.66 1-6 月 2021 年 40.24 3.67 4.29 50.08 124% 41.11 2020 年 39.85 3.54 10.46 41.64 104% 39.83 8-3-7-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33.17 0.00 8.71 25.05 76% 28.51 2018 年 15.45 0.00 0.59 15.02 97% 15.32 根据上表,梦百合电动床生产量与发行人向其销售套数基本匹配,梦百合电 动床业务整体产销率较高,当年生产的电动床大多于当期完成销售并交付给终端 品牌商或渠道商。 报告期内,梦百合电动床业务、江苏里高以及泰国里高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所示: 单位:万元 期间 梦百合电动床业务 江苏里高 泰国里高 2022 年 1-6 月 34,712.37 26,060.84 53,971.62 2021 年 76,087.48 85,788.91 125,201.85 2020 年 65,898.64 91,376.55 107,467.08 2019 年 40,238.58 81,658.73 54,646.77 注:2019 年泰国里高营业收入为购买日(2019 年 3 月 13 日)至期末被购买方的收入。 根据上表,梦百合电动床业务收入实现较快增长,与发行人对江苏里高销售 增长趋势相一致。江苏里高营业收入存在一定波动,主要系梦百合电动床的部分 生产、销售环节转移至泰国里高所致。 2、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前后江苏里高采购情况 无锡福鼎入股发行人前后,发行人向江苏里高销售主要类型产品的单价、数 量、毛利率、信用政策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如下所示: 入股前 入股后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1-6 月 智能线性驱 动产品销售 3,799.51 4,764.68 11,361.95 15,112.06 15,579.51 5,019.16 收入(万元) 智能线性驱 动产品销售 / / / / / / 单价(元/套) 毛利率 / / / / / / 每月 30 日前 完 成 上 月 26 每月 30 日前完成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对账工作,并将发票寄送给 信用政策 日 至 本 月 25 客户,客户收到发票之日起,2018 年 30-60 日内结清款项,2019 年 日对账工作, 至 2021 年 60 日内结清款项 并将发票寄送 8-3-7-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给客户,客户 收到发票之日 起 30 日内结 清款项 结算方式 银行转账 注:2017 年发行人及其业务前身均向江苏里高供货,在此将两公司数据合并后列示,相关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上述销售单价、毛利率数据已申请豁免披露。 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智能线性驱动产品销售单价与毛利率存在一定波 动,销售数量持续增长。2017 年至 2021 年,公司向江苏里高及 2017 年已有较 大交易量的报告期内前五大内销客户销售线性驱动产品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入股前毛利率 入股后毛利率 公司名称 2022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1-6 月 江苏里高 / / / / / / 顿力集团有限公司/顿 力集团有限公司余杭 / / / / / / 分公司/杭州顿力医疗 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顺隆康复器材有 限公司/南通市顺隆康 / / / / / / 复器材有限公司 革新(厦门)运动器材 有限公司/厦门中键贸 / / / / / / 易有限公司 慈溪市联星智能家具 / / / / / / 有限公司 注:2017 年发行人及其业务前身向公司内销客户供货,在此将两公司数据合并后列示,相 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2 年 1-6 月,革新(厦门)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厦门中键贸易有限 公司以及慈溪市联星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毛利率波动较大,主要系上述客户当期交易金额出 现较大下滑。上表中数据已申请豁免披露。 由上表可见,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公司生产并销售给江苏里高的智能线 性驱动系统的毛利率有所波动。2018 年,公司向江苏里高销售的产品毛利率有 所下降,主要原因江苏里高在 2018 年正处于培养客户、抢占市场份额的关键阶 段,其向发行人采购了一批不带控制器的基础款单马达产品用于生产一批低价 格、可用于下游促销的电动床产品,以便建立品牌知名度并带动其他产品的销售, 同时磨合其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该批产品占当年销量的 32.44%,对 2018 年 当期的销售价格及毛利率均有较大影响;2019 年-2020 年,公司向江苏里高销售 的产品毛利率已回升;2021 年,公司向江苏里高销售的产品毛利率略有下降; 2022 年 1-6 月,公司向江苏里高销售的产品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系芯片等原 8-3-7-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 材料价格上涨较快,公司调价滞后。整理来看,公司向江苏里高销售的毛利率与 其他主要内销客户的毛利率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波动幅度较为相近,销售定 价具备合理性。 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信用政策有所变化,主要原因系江苏里高将电动床 的生产逐渐转移至其泰国生产基地,发行人产品从实际出厂到电动床产线的运输 周期变长,因此江苏里高与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国内电动床原材料供应商整体协商 调整了信用期。另外,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前后,结算方式无变化,均为银行转账。 综上所述,无锡福鼎增资入股后,公司与江苏里高的交易金额逐步扩大,主 要类型产品单价、数量、毛利率有所波动,信用政策有所变化,系基于正常的商 业逻辑和企业合作模式,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不存在通过引入无锡福鼎换取客 户资源的情形。 《问询函》问题 10 关于发明专利 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发明专利 2 项,发明专利占专 利数量的比例为 1.40%,发明专利数量和比例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发行人的技术优势之一是强控制,即具有较强的研发控制系统并对线 性驱动产品实施智能化控制的能力。 请发行人说明: (1)其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分析发行人是 否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及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充分有效的技术保护机制; (2)技术优势之一是强控制的具体体现,相关技术优势的总结是否客观准 确; (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专利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8-3-7-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回复】 (一)其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分析发行人是 否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及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充分有效的技术保护机制 1、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对比情况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专利数量及构成方面的 情况如下: 序 发明 实用 外观 境外 专利 发明专 名称 成立时间 上市时间 号 专利 新型 设计 专利 总数 利占比 1 豪江智能 1 2017-07-24 - 2 145 128 26 218 0.66% 2 捷昌驱动 2 2010-04-30 2018-09-21 51 未披露 未披露 84 890 15.17% 3 凯迪股份 3 1992-08-27 2020-06-01 21 197 87 未披露 305 6.89% 4 乐歌股份 4 2002-03-26 2017-12-01 60 未披露 未披露 42 1,174 8.69% 注 1:本处统计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专利情况。 注 2:数据来源于捷昌驱动公开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统计情况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披露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数量。并且,此处境外专利为国际发明专利,捷昌驱动未披 露其取得的其他类型境外专利的情况。 注 3:数据来源于凯迪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统计情况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境外专利数量和专利总数。表格中专利总数统计为前三项数量加 总,未包含境外专利。 注 4:数据来源于乐歌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统计情况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数量。并且,此处境外专利为国际发明专利, 乐歌股份未披露其取得的其他类型境外专利的情况。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发行人发明专利数量相对 较少,发明专利占专利总数的比例相对较低。 2、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 (1)发行人通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技术秘密等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保护公司核心技术 1)线性驱动技术起源于欧洲和农业机械领域,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电子化 浪潮的兴起开始迎来较大发展,截至目前线性驱动技术已发展超过50年,使物体 产生线性驱动效果的技术已较为成熟并在行业内得到通用。目前智能线性驱动装 置在材料、构造、控制、使用效果方面,基于行业通用技术不存在重大差异。业 内企业更多是通过一定的结构调整、一些零部件材质的改变、更多控制方式和功 8-3-7-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 能的添加去改善线性驱动装置的效能并提升其智能化水平,如推力的大小、耗用 功效的多寡、静音性、防水防尘性、远程和多维度控制等,从而实现与竞争对手 产品的差异化。前述相关构造、材质等的改变,可以通过发明专利实现知识产权 保护但同时会公开相关的技术窍门,其存在被模仿的可能性且维权不易,因此发 行人会通过技术秘密、发明专利等相结合的方式,保护公司知识产权。 2)发行人产品具有较强的定制化特点,虽然无论自有品牌产品或ODM产品 中的知识产权成果均归属于公司,但发行人及其客户为了保证终端产品(如智能 电动床、智能电动升降办公桌等)在消费市场的多样性、新鲜度和领先性,一方 面对于较易遭到模仿的外观设计以大量申请专利的形式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于 核心关键技术会以技术秘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相结合的方式加以保护。 3)发行人的技术优势之一是控制技术较强,即具有较强的研发控制系统并 对线性驱动产品实施智能化控制的能力。相关控制技术主要以软件著作权或技术 秘密的方式对其代码和算法予以保护。 (2)发行人主要客户着重于公司的定制化研发能力、交付时间、服务响应 速度等,未以专利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司技术能力的指标 发行人主要客户涉及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能办公和工业传动等下游的众 多行业的相关企业,其对于智能线性驱动装备制造和供应商的选择更着重于公司 的定制化研发能力、交付时间、服务响应速度等,而专利数量并不能完全体现出 公司的技术实力,发行人主要客户亦未以专利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司技术能力 的指标,因此发行人在报告期初期并未追求专利的数量而将核心技术全部进行申 请专利。 (3)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前期整体发展规模较小,研发投入金额 和研发人员数量相对较少等导致发明专利较少。但未来随着相关申请的进展和 授权,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发明专利数量差异会进一步缩小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前期整体发展规模较小,研发投入金额和研发 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加之专利意识有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有待健全,导 致发明专利较少。公司目前积极推进专利申请的相关工作以及注重提高知识产权 保护的意识,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拥有包括2项发明专利在内的275项 8-3-7-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境内专利,并且发行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正在申请的专利共有124项,其中发 明专利有21项、实用新型97项、外观设计6项。由于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较长, 通常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这也是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较少的客观 原因。预计未来随着相关申请的进展和授权,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发 明专利数量差异会进一步缩小。 (4)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发明专利中存在部分非线性驱动领域专利的情 况,扣除该部分因素后,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发明专利数量差异会 进一步缩小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中,存在部分非线性驱动领域专利的 情况,扣除该部分专利后,发行人智能线性驱动相关的发明专利占专利总数比例 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有所减少。以境内发明专利为例,具体如下: 其中与智能线性驱动 智能线性驱动相关的发明 序号 名称 发明专利数量 相关的发明专利 专利占专利总数比例 1 豪江智能 2 2 0.66% 2 捷昌驱动 1 51 43 4.83% 3 凯迪股份 2 21 21 6.89% 4 乐歌股份 3 60 22 1.87% 注 1:根据捷昌驱动公开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其共有 51 项发明专利,经中国及多国专 利审查信息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 42 项发明专利,其中包含“电动、升降、驱动、伸缩、线 路板、床、椅、桌、控制、制动”等关键词、与智能线性驱动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共 34 项, 其余 8 项发明专利为医用微型泵等发明专利,另外未检索到的 9 项专利出于谨慎考虑,亦将 其计入与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相关的专利。 注 2:根据凯迪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其共有 21 项发明专利,经中国及多国专 利审查信息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 21 项发明专利,其中包含“驱动、控制、线性致动器、电 动推杆、手控器、汽车尾门、致动、电撑杆、限位”等关键词的发明专利共 15 项,其余 6 项无法判断应用场景的发明专利“气弹簧的球头安装件、用于气弹簧安装的球头安装件、电 子水泵、球头安装件、管内壁润滑脂涂油装置、可向下翻转桌子”出于谨慎考虑,将其计入 与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相关的专利。 注 3:根据乐歌股份公开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其共有 60 项发明专利,经中国及多国专 利审查信息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 60 项发明专利,其中包含“电动、升降、增高、控制”等 关键词的智能线性驱动领域的发明专利共 19 项,3 项无法判断应用场景的发明专利“喷涂 流线的弹性挂钩动上卡装置、家庭用乒乓球桌、管内壁喷涂润滑脂的设备”出于谨慎 考虑,将其计入与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相关的专利;其余 38 项发明专利为应用在其人体工学 大屏支架及智能邮箱认证方法及系统等领域的发明专利。 3、发行人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及持续创新能力 8-3-7-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充足的研发人员 智能线性驱动行业涉及机械、电气、材料、算法、设计等多个学科,需要多 学科相结合的复合型研发人才,因此导致高水平的研发人才较为稀缺。发行人核 心技术人员均已在公司(含发行人业务前身)服务超过10年,对行业具有较深的 理解。同时,发行人也在不断培养和积累研发人员以期实现技术的突破和定制化 能力的提升,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研发人员总数为212人,占员 工总数的比例为19.00%,在行业内居于较高水平,可以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以及 保证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同行业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2021年末 的研发人员占比情况如下: 类别 豪江智能 捷昌驱动 凯迪股份 乐歌股份 研发人员(人) 243 571 401 793 研发人员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 18.94% 16.88% 13.57% 25.02% 注:同行业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研发人员数量情况。 (2)持续的研发投入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2,075.86 万元、3,031.60万元、5,050.01万元及2,246.5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08%、4.86%、6.59%及6.59%。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同行业公司中居于前列,保证了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具体如下: 公司简称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捷昌驱动 7.29% 7.04% 5.45% 5.85% 凯迪股份 5.05% 4.08% 4.36% 5.06% 乐歌股份 4.22% 4.52% 4.36% 4.21% 平均值 5.52% 5.21% 4.72% 5.04% 豪江智能 6.59% 6.59% 4.86% 4.08% (3)有效的人才培养及激励机制 公司不仅注重技术开发,更注重高端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针对产品研发 技术人员,公司为其提供较好的福利待遇,并且制定了明确的职业发展规划和薪 酬激励政策,保证核心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及工作积极性。 公司大力鼓励创新,建立了完善的员工创新激励机制,涵盖了绩效考核、项 8-3-7-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奖惩、员工晋升等各个方面,对于具有创新精神与成果的研发人员,公司在人 才培养、职位晋升、薪资待遇、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肯定,充分调动员工创新的 积极性,进而促使公司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及持续创新能力。此外,主要研发人 员通过持股平台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长期利益绑 定,从而确保了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和凝聚力。 (4)充足的项目储备 公司积极进行前瞻布局,具有充足的项目储备,为未来一段时间的技术支持 及持续创新提供了项目保障。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主要在研项目情况如下: 所处阶 预算经费 序 研发人 项目名称 段及进 总投入 拟达到的目标 号 员(人) 展情况 (万元) 开发一种可智能升降的带储物功能的电 一种智能升 客户验 动床,通过手控器或手机 APP 控制,控 1 14 160 降的储物床 证阶段 制电动床床板的升降以及电动床各种角 度的调节,兼顾便捷性与安全性 开发一款轻型螺杆开窗器,解决市场现有 小体积开窗器负载力及使用寿命不足的 一种轻型螺 客户验 问题,同时结合市场对装配尺寸的要求, 2 12 130 杆开窗器 证阶段 更改外形及安装尺寸满足要求,并通过优 化设计零件及装配工艺,实现自动化批量 生产降低成本。 开发一款微型驱动器,解决市场现有驱动 器定位精度低,负载速度慢的问题,同时 直线型小负 研发 结合市场对安装尺寸及噪音大的要求,更 3 载微型单马 13 180 阶段 改外形及安装尺寸满足要求,并通过优化 达驱动器 设计零件及装配工艺,实现批量生产降低 成本。 开发一种带有空气净化功能的智能床,将 空气净化功能融合到智能床中,通过睡眠 一种具有空 研发 检测功能,自动检测人体的状态,根据不 4 气净化功能 14 200 阶段 同的状态来调整空气净化器的工作状态, 的智能床 同时空气净化器同电动床搭配减少了空 间占用。 开发一款模块化控制盒,各个组成部分之 间可以任意搭配,乱序连接,在使用过程 一种模块化 研发 中可以根据需求,任意增加和减少功能模 5 电动床控制 14 150 阶段 组,使产品功能配置更加灵活,也便于后 系统 续客户自行对配置和功能进行升级,延长 产品整体生命周期。 该结构采用出厂集成化模块,减少了组装 一种快装结 研发 的压力,能让新手快速的组装,更能符合 6 12 150 构升降桌 阶段 市场动手能力差一族的需求,减少上门安 装的服务费,省时省力 8-3-7-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处阶 预算经费 序 研发人 项目名称 段及进 总投入 拟达到的目标 号 员(人) 展情况 (万元) 通过精准的纹波采样及计数系统,使普通 马达也具备位置检测能力,使普通电机应 一种基于纹 用场景更加丰富,也不需要额外使用比较 波计数的低 研发 7 17 180 昂贵的专用电机,降低产品成本的同时也 成本电控系 阶段 可以统一电机型号,便于采购、生产、质 统 检等一系列环节的标准化作业,进一步降 低管理成本 (5)全流程的研发项目管理平台 公司始终专注于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的研发,可根据客户的行业特征、产品应 用领域、个性化需求以及客户最终产品的参数、功能需求、产品应用环境等多方 面、多角度制定线性驱动系统产品的设计方案,满足客户的定制化需求。公司对 产品及技术项目的研发进行科学规划、流程化管理,每一研发阶段都有明确的目 标、责任人,从项目立项到结项的过程,公司ERP系统对项目及研发进度进行实 时跟踪和管控,保证项目研发的效率。 综上,发行人充足的研发人员、持续的研发投入、有效的人才培养及激励机 制、充足的项目储备及全流程的研发项目管理平台,保证了发行人具备足够的技 术支持及持续创新能力。 4、发行人具备充分有效的技术保护机制 (1)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结合 发行人虽然发明专利较少,但已通过“一种小推力小安装尺寸推杆驱动器” 等发明专利,“双齿轮减速机构”、“一款多键无线射频遥控器”、“电动推杆 老化测试机”等实用新型专利;“豪江睡眠质量监测分析系统V1.0”、“电动机 床高度升降控制平台V1.0”、“电动床垫软硬调节系统V1.0”等软件著作权;“多 维度非接触式生命体征检测技术”、“控制系统远程在线升级技术”、“多种通讯 协议和传感器协同工作技术”等技术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对发行人的核心产品、 关键部件、关键生产设备以及主要控制技术等方面形成了多维度的保护。因此, 发行人虽然发明专利较少,但拥有的专利、技术秘密和软件著作权已能覆盖其产 品、生产的关键环节,形成技术壁垒。 8-3-7-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 (2)与主要研发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有效防范技术泄密 公司与主要研发人员签署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就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 密义务、保密期限、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作出了细致约定,要求其遵守保密协议, 不外泄公司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有效防范技术泄密。 (3)主要研发人员通过持股平台方式成为公司股东,进一步加强技术保护 主要研发人员通过持股平台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可持续发 展的长期利益绑定,从而确保了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和凝聚力,进一步加强技 术保护。具体如下: 持股平台 研发岗位的持股平台合伙人姓名 启德投资 方建超、王伟、田川川、谭英军、文孝峰、李德鹏、张戈、袁崇杰、孙静松 启源资本 方建超、王伟 吕自伟、李明、张戈、谭英军、李德鹏、袁崇杰、王坤、刁富雷、胡松坡、郑 启贤资本 仕霞、黄震东、文孝峰、田川川 启辰资本 毛薛钧 综上,发行人通过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结合、与主要研发人员签署保密 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主要研发人员通过持股平台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等方式保证 了发行人具备充分有效的技术保护机制。 (二)技术优势之一是强控制的具体体现,相关技术优势的总结是否客观 准确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智能线性驱动系统,主要由单马达驱动器、双马达驱动 器、管状驱动器、升降柱、控制器、操控器和其他配件组成,其中单马达驱动器、 双马达驱动器、管状驱动器、升降柱为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的基础驱动装置,而控 制器、操控器共同构成了驱动装置的智能控制系统。发行人的技术优势之一是控 制技术较强,即具有较强的研发控制系统并对线性驱动产品实施智能化控制的能 力,公司已在相关表述中将“强控制”的表述相应修改为“控制技术较强”、“较 强控制技术”。公司控制技术较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中含有大量控制技术的内容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拥有12项核心技术、2项发明专利、145项实 8-3-7-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 用新型专利、12项软件著作权,上述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基本均与控制功能相关, 以实现产品的自主调节、精准定位、远程调节、多系统调节等多种控制功能。以 发行人核心技术为例,具体如下: 核心技术名 技术特点、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 序号 称 (控制相关内容以“黑体下划线”格式进行标识) 通过在驱动器的电机部位中增加阻尼垫片,通过对电机输出轴的阻尼 高可靠性驱 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强,从而实现线性驱动器在大推力的时候做到反向 1 动器限滑技 限滑,确保驱动器在断电的情况下不下滑。采用该方式保证产品安全 术 可靠,成本低 通过非接触式传感器,采集生命体的呼吸、心率、体动、离床和打鼾 多维度非接 等多个维度的数据和信息,并通过集成在电动床的处理单元,将采集 2 触式生命体 到的数据进行智能分类整理,可对打鼾等异常睡眠状态进行干预,并 征检测技术 生成睡眠和健康报告,可按需每日或每月进行查阅对比。通过手机 APP 可实现远程报告查阅及生命体征监测 采用模块化设计理念的新一代模块化智能控制驱动系统,包含新型的 模块化智能 驱动器,配套的控制及遥控器,使整套控制系统可以以模块为单位进 3 控制驱动技 行包装,按功能需要进行模块的快速拼接组装,减小包装尺寸,降低 术 物流和安装成本 电动控制系统搭配异物侦测和人体感应,可以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实时 异物侦测和 监测周围环境,并对环境因素进行智能判断,当周围环境中出现干扰 人体感应及 4 系统运行或者易被系统伤害的因素时,控制系统自动停止当前动作, 紧急保护锁 并根据实际场景反向动作或者紧急锁止,避免一切可能出现的危险和 止技术 隐患 平面舒适度 通过线性推杆和固定的传动调节结构,以调整上下平面间距的方式改 5 电动调节技 变平面材料的密度,从而调节材料硬度以实现不同的舒适度 术 多系统无线 通过蓝牙等无线技术,实现多套电控系统的互联互通,已完成协同工 6 协同工作技 作,从而实现多系统同步或者实现某些特定的逻辑关系 术 高准确性的 采用高精度麦克风采集本地音源,并辅以神经网络芯片对音源进行分 7 本地语音识 析处理,实现高准确性的本地语音识别,进一步控制本地的电动控制 别技术 系统运行 智能电动通 将低噪声高风量的直流风机集成到电动控制系统中,通过调节风机的 8 风技术 转速,实现电动床的智能家居的通风和温度调节功能 控制系统远 通过后台服务器远程推送,实现电动控制系统的远程监测和故障收 9 程在线升级 集,并且可以通过远程对电动控制系统实现整机在线升级,增加产品 技术 的功能 多种通讯协 以通用微处理器为核心,将射频,蓝牙,WIFi 等多种通讯协议数据 议和传感器 进行智能处理,同时采集陀螺仪,温度传感器等多种传感器信号,对 10 协同工作技 通讯协议数据和传感器信号进行综合处理,按照处理结果对驱动器进 术 行智能化控制 采用图像采集和微波雷达传感器等收集图像信息,并采用人工智能算 人体手势识 11 法进行学习分析,从而识别用户的手势意图,根据手势来控制驱动器 别技术 的动作,实现电动控制系统更便捷更智能的控制 8-3-7-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核心技术名 技术特点、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 序号 称 (控制相关内容以“黑体下划线”格式进行标识) 本技术将伸缩杆和螺母脱开并增加导向机构实现防夹及手动开启功 机械防夹和 能。带拉力的驱动器伸缩杆在下降时力量很大,通过本结构可防止连 12 手动开启技 接机构在下降时夹到物体,造成安全事故,同时也可以实现在停电时 术 手动开启连接机构。该技术工作稳定可靠,可满足多领域客户需求 2、发行人产品生产延伸至智能控制器生产环节,保证公司智能控制整体水 平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豪江电子主要从事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 品以智能控制器及其核心电子元器件为主,主要应用于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 能办公等领域,具体包括PCBA、控制盒、遥控器、开关电源等。智能控制器是 电子产品、设备、装置及系统中的控制单元,一般以微控制器(MCU)芯片或 数字信号处理器(DSP)芯片作为核心部件,通过内置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程序以 实现特定的感知、计算和控制功能,在终端产品中扮演“神经中枢”及“大脑” 的角色。 豪江电子成立于2020年8月14日,虽独立运营时间较短,但其前身——豪江 智能控制车间在2017年即已成立,并已在发行人体系内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孵化, 其技术和生产能力较为成熟,是发行人所拥有的大推力、耐损耗、高安全和可靠 性以及较强控制技术的智能线性驱动技术的关键一环。2020年,发行人为继续强 化自己在各生产环节上的优势,将控制部门开始进行独立运营,以借助外部和市 场的力量促进生产环节的优化升级,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智能线性驱动系统 的产销予以相互赋能。 豪江电子在独立运营前,发行人即已进行了大量投入,以贴片机为核心组建 了6条产线。在豪江电子独立运营后,发行人继续加大投入,在2021年购入了5 台贴片机强化生产能力,并将豪江电子的人员由126人增至237人(以2020年和 2021年年末口径统计),同时还引入了部分业内高端人才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研发、 生产、销售和采购团队。 综上,发行人产品生产延伸至智能控制器生产环节,保证公司智能控制整体 水平。 3、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功能体现了控制技术较强的优势 8-3-7-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基础控制层面1 1)智能家居产品 在基础驱动装置及控制层面,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的电控技术,对安装在床 底部不同位置的驱动装置进行控制,从而使智能电动床实现背部、腿部、头枕、 腰托等部位任意角度的调节,方便快捷的将家庭用床调节至适合使用者的形态; 另外结合大扭矩、低噪音的电机系统以及公司自行研发的限滑、防夹等技术,可 以实现快速的响应、急速顺滑和安全可靠的床形态调整体验。 2)智慧医养产品 在医养领域,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ICU病床、手术床、牙科椅、医美用床、 家用护理床、移位机、电动轮椅以及康复设备等场景。以智能电动ICU病床为例, 由于面对的最终用户为处于休克等生命垂危状态的特殊危重病人,病房护理工作 复杂而艰辛。在机械驱动方面,公司产品采用安全可靠、性能稳定、医用防水等 级高的静音驱动装置,通过有线控制器实现控制床体的整体升降、背板及大腿板 的升降、床板不同角度的倾斜,将病人调整至不同体位,为临床检查治疗以及无 意识病人的护理提供便利。 (2)智能控制层面 在IoT和5G技术大发展的今天,控制的逻辑也进一步拓宽,在传统的以机械 控制、人机直接交互为主的基础上,公司也力求在智能控制系统中根据需求集成 声音、光照、温度、湿度、压强等多种感应监测手段、自研算法和蓝牙、WIFI 等定制化通讯协议,实现对基础驱动装置的自主调节、精准定位、远程调节、多 系统调节等多种控制功能。目前公司相关产品正在逐步由传统的仅提供基本升 降、移动功能的线性驱动产品向具备智能控制功能的产品升级迭代,从而适应目 前居民消费升级以及万物互联的市场整体发展趋势。 1)智能家居产品 ①通过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或控制系统达到智能控制的效果 1 报告期内,公司智能家居线性驱动系统和智慧医养线性驱动系统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分别为 99.23%、96.77%和 92.06%,故本题以上述两种产品的口径进行说明。 8-3-7-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结合对人体工学和IoT技术的理解,在传统控制系统的基础上,通过 在控制器中加装控制芯片并自行开发相应算法,使电动床等新兴家居用品能够通 过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或控制系统达到智能控制的效果。使用者可以通过手机等 智能终端设备或控制系统预设符合个人习惯和不同使用场景的各类家居用品的 最佳使用形态,并通过IoT设备和技术实现手动或自动的调节,从而提高使用者 的舒适度,使普通家居产品愈发贴近现代人的居住生活习惯。 ②与全屋智能定制系统深度融合 公司的智能家居线性驱动产品亦可以作为数据采集及反馈的节点,与米家、 涂鸦、天猫精灵等全屋智能定制系统进行深度融合以适应全屋智能时代的到来, 在通过链入全屋智能定制系统为用户提供多种控制方式、提升用户体验及产品粘 性的同时,也为公司产品的不断优化提供数据源。在具体应用场景上,智能家居 的各节点均通过无线的方式连接,安装过程简单,形成一个统一的数字化平台。 在此基础上,发行人生产的部分智能家居线性驱动系统产品可以通过预留的无线 控制端口接入使用者的整体智能家居数字平台控制环境,从而实现对整体家居数 字化控制、数字化云平台信息的接受和反馈,实现对居家厨卫、卧室等各个不同 环境、各种家用设施、电器在各种方向和维度上的多种控制。 ③通过在控制器中集成传感器并以自研算法增加控制逻辑点的方式,进一步 为家居产品赋予多项智能控制功能 公司通过在控制器中集成传感器并以自研算法增加控制逻辑点的方式,进一 步为家居产品赋予多项智能控制功能,显著提升使用者的生活品质。例如通过集 成鼾声检测装置实现对鼾声的监控,并经由公司独有的控制平台对机械驱动装置 进行反馈和控制,调整智能电动床不同部位的角度和升降,从而实现人体在睡眠 中头颈位置的调整,达到止鼾的效果;通过集成红外检测装备检测人体的位置和 实时变化,一方面可以避免机械驱动装置在智能电动床升降和角度调节过程中夹 伤使用者,实现自动防夹的功能,有效规避使用中的意外伤害,提升安全性,另 一方面也可以实现床底灯、夜灯的自动开关,增加家居使用的便利性;通过集成 声控设备和震动装置,实现语音控制和音乐按摩等功能,提高使用者的生活质量。 ④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可实现多种高级控制功能 8-3-7-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 智能化遮阳系列产品为公司智能家居领域的一类新产品,智能化遮阳系列产 品在传统内外遮阳产品基础上采用了智能化控制系统,可实现窗帘、户外卷帘窗、 遮阳棚的实现精确行程管理、遇阻保护、行程记忆、语音控制、大数据与云平台 接入、定时开关、预设场景设定等高级控制功能,为下游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智慧 化调光、遮阳、通风的解决方案,是智能家居行业发展和应用的重要方面。例如, 传统窗帘必须手动去拉动,早开晚关较为繁琐,尤其是应用于别墅、复式房间或 高端酒店的窗帘,沉重且尺寸大,不易操作,而电动窗帘就可解决在上述场景下 的一系列问题。 2)智慧医养产品 ①在医疗领域,通过集成无线控制模块、语音控制模块等实现对病人的多种 控制功能 公司通过在高精度机械传统装备基础上集成多样化、定制化的各种智能检测 传感组件、自主开发的R-Control通讯控制协议以及自主开发的符合国际医疗标准 的MCS-总线驱动系统,可以有效的兼容并集成无线控制模块、语音控制模块、 生命体征检测模块、称重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温湿度传感器、角度传感器等外 设装置,从而实现对无意识病人的日常排泄监控、病人自助排泄装置的自动开合、 体位角度调整等多种控制功能,以及离床报警、实时监测和收集患者的体重数据 变动等多重功能,方便医生根据实时数据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以及护士对病患的照 顾和管理,更好的为病人生命安全提供服务。 ②在养老领域,针对居家护理的特性定制化的提供智能控制功能 在养老领域,以家用护理床为例,家用护理床主要供在养老院、居家或其他 非医院场所养老人员使用,除保留了电动驱动功能外,针对居家护理的特性定制 化的提供了新的智能控制功能。例如配合湿度检测装置的自动移位系统,可以自 动感应启动接便装置和擦洗装置;通过在智能线性驱动产品中集成远程通讯或监 控等装置,可以使居家养老人员获得远程陪伴、医疗、看护、远程控制等服务, 增加居家养老人员的舒适度及安全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技术优势之一是控制技术较强,即具有较强的研发控制 系统并对线性驱动产品实施智能化控制的能力。公司已在相关表述中将“强控制” 8-3-7-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表述相应修改为“控制技术较强”、“较强控制技术”。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更新及补充披露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1 关于公司治理 申报材料显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实际能够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为 80.95%。本 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仍然较高。 请发行人: (1)说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是否对发行人公司治理以及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上市后在中小股东合法利益保护,完善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的相应应对措施; (2)结合发行人对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回避程序相关制度等,分析并 说明上市后涉及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如何合理保 证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具体措施,并就上述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是否对发行人公司治理以及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上市后在中小股东合法利益保护,完善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的相应应对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目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80.95%的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 发行人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将不低于 25%,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 将不超过 60.71%。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表决权的 比例较高,具有支配公司行为的能力。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或任何其 8-3-7-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 他方式对公司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方面存在控制不当的 行为,可能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1、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控有效性的说明 为避免上述不利影响,发行人目前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 度,形成了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管理层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相 关机制报告期内已得以有效运转,具体如下: (1)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以规范运作 发行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置了健全、明晰的组织机构, 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 聘任了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 设置了内控部门,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发行人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 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董事会:发行人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发行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并下设四个专门 委员会。 3)监事会:发行人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4)经营管理层: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发行人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5)审计部:发行人设立审计部,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发 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8-3-7-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含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管理层及内控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已设置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所必 需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含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管理层及内控部门已按照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有效运行,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 则。 (2)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制定并经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该等制度为公司的正常运作提供了可 靠依据,相关制度在报告期内已得到有效执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含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管理层 及内控部门已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有效运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均已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或决策程 序,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如需),相关审议或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 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兴华审字(2021)第 020438 号、中兴华审字(2021) 第 022026 号、中兴华审字(2022)第 020318 号、中兴华审字(2022)第 022147 号),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3)监督机构有效运转,建立良性制约机制 8-3-7-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发行人监事会充分履行监事职责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运行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从公司经营战略、审计、董监高提名及薪 酬管理上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独立董事审查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并出具 独立意见,相关董事会内部机构和机制的设立对董事会决策已予以必要制约;公 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监督和指导下,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进 行日常评估,持续监督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行为以及各项内控制度的执行。 因此,发行人已建立的相关监督机构已可以实现对实际控制人控制行为、以及公 司治理和内控有效性的监督和制衡,切实保障公司规范运作。 (4)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持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不存在不当控制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续接受中介机 构辅导,深入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深交所制定的业务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真执行《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 实际控制人、三会成员和管理层的规范运作意识,保障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和内部机构的规范运行。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 或要求发行人进行对外担保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因不 当控制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犯中小股东利益而发生诉讼、仲裁或纠纷事项。 发行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运行。 (5)小结 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已实施了有效措施以避 免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比例优势实施不当控制行为,相关措施能够保障发行人 独立经营、规范运作。 2、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加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 部控制的措施说明 8-3-7-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进一步保护上市后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发行人已制定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制度文件 上市后实施的相关制度简述 ①建立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施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②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章程 ③建立网络投票机制: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草案)》 上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市后适用)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④建立征集股东投票机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独 立 董 事 建立征集投票权机制,明确经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工作细则》 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规范发行人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上市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息披露 公平。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范围、责任主体、基本原则、披露形式、频率、 管理制度》 要求等均作出了规定, 《 投 资 者 关 为加强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保护投资者 系 管 理 制 合法权益,对发行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基本原则、管理的对象与工作 度.》 内容、部门设置、责任主体、管理方式等均作出了规定。 《 募 集 资 金 为规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 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资金管理与监督等均作出了规定。 《 内 幕 信 息 为加强内幕信息保护、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对发行人 知 情 人 登 记 内幕信息及相关知情人员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内幕信息保密 制度》 管理、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义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 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 《关联交易 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 管理制度》 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 公 司 未 来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三 年 股 东 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红回报规划》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8-3-7-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制度文件 上市后实施的相关制度简述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并通过网络投票形式为社会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除上述上市后实施的制度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函》以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 诺函》:1、不可撤销地承诺实际控制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 人发生关联交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以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2、将不会以委 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等资 源的情形或被发行人占用资金、资产等资源的情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 资金、资产等资源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 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3、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 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协助他人经营等)在中国境内 或境外从事与发行人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投资于任 何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者任何其他经营实体。 3、总结 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已实施了有效措施以避 免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比例优势实施不当控制行为,相关措施能够保障发行人 独立经营、规范运作。本次发行上市后,为保护上市后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发行 人已制定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并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 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资金占用的相关承诺,相关措施将 提升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及内控水平,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结合发行人对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回避程序相关制度等,分析 并说明上市后涉及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如何合理 保证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具体措施,并就上述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1、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回避程序的说明 8-3-7-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回避程序相关的制度文件及简 要说明如下: 制度文件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简述 总经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或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董事在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及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公司章程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 (草案)》(上 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市后适用)、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 《关联交易管 准后生效。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理制度》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的决 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董事的表决程序为:……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 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 关联股东的表决程序为:……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 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七)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股东大会议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事规则》 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董事会议事 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 规则》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行 使以下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总额高于 《独立董事工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 1/2 以 作细则》 上的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制度文件 关联交易回避程序简述 8-3-7-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程序为:(一)由关联 《公司章程 关系股东或其他股东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二)由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 (草案)》(上 否回避;(三)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五)如有特殊情 市后适用) 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 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交易对方;2、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4、交 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 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 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 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 《关联交易管 回避表决: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 理制度》 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 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的回避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董事会秘书、其他股东有 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 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 定;……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该关联交 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有特殊情况关 《股东大会议 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事规则》 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 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 8-3-7-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 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董事会议事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三)公司章程规 规则》 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2、回避表决情况下合理保证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相关具体措施 (1)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及表决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会产生影响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采购商品 /接受劳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租赁以及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 其中关联担保跟随被担保事项(授信事项)进行审核无需额外审议或回避程序, 按照上市后执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制度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说明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预计上 关联 市后表 关联方 交易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决情况 内容 说明 采购 即墨市三 原料 得利工贸 - - - - 356,156.93 0.08 - - 及产 有限公司 成品 即墨市三 委托 得利工贸 497,063.01 0.19 1,033,909.51 0.18 820,332.82 0.18 2,344,693.47 0.62 加工 有限公司 青岛智能 采购 精工科技 1,153,233.51 0.43 2,463,933.12 0.43 657,952.51 0.14 - - 原料 有限公司 总经理 青岛智能 决策, 采购 精工科技 56,637.17 0.02 - - - - - - 不涉及 模具 有限公司 回避表 青岛智能 决 委托 精工科技 - - - - - - 1,476.30 0.00 加工 有限公司 青岛沛宇 采购 电子有限 - - - - 55,248.20 0.01 430,980.22 0.11 原料 公司 青岛基业 百年管理 咨询 - - - - 24,752.48 0.01 - - 咨询有限 服务 公司 注:上表中占比指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44,310.18 万元计算,其中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为 8-3-7-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 221.55 万元,5%为 2,215.51 万元。 上表中,即墨市三得利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智能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沛 宇电子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企业。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预计上市 2019 年度 关联交易 关联方 后表决情 内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况说明 总经理决 豪江资 产品销售 - - - - 720.64 0.00 104,742.73 0.02 策,不涉及 管 回避表决 青岛泰 总经理决 信冷链 产品销售 292,445.21 0.09 1,995,197.31 0.26 2,509,942.50 0.40 - - 策,不涉及 有限公 回避表决 司 2021 年交 易董事会 青岛第 决策,2020 五元素 产品销售 2,026,710.12 0.59 5,773,450.36 0.75 188,734.52 0.03 - - 年交易总 科技有 经理决策, 限公司 均不涉及 回避表决 青岛创 董事会决 捷中云 产品销售 150,976.67 0.04 3,212,199.65 0.42 - - - - 策,不涉及 科技有 回避表决 限公司 总经理决 迈通创 产品销售 - - - - 2,300.89 0.00 - - 策,不涉及 业 回避表决 总经理决 徐英明 产品销售 705.14 0.00 - - 1,380.53 0.00 - - 策,不涉及 回避表决 总经理决 姚型旺 产品销售 - - - - 265.49 0.00 - - 策,不涉及 回避表决 青岛沛 宇电子 产品销售 13,309.74 0.00 - - - - - - 有限公 司 注:上表中占比指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44,310.18 万元计算,其中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为 221.55 万元,5%为 2,215.51 万元。 上表中,豪江资管、青岛泰信冷链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企业,青岛沛宇电子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企业。 8-3-7-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 3)关联租赁 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之父宫垂江租赁土地、房产,2022 年上半年至 2019 年 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190,501.84 元、396,338.06 元、222,222.22 元、380,952.38 元,前述交易 2022 年上半年、2020 年属于总经理决策范围,不涉及回避表决; 2021 年、2019 年交易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发行人董事会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根据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豪江电子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租赁 合同》,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豪江电子继续租赁使用青岛市即墨区墨城路 59-7 号房产,租赁期调整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租金为 39 万元/年,前述交易 均属于总经理决策范围,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妻弟臧勇控制的企业。 4)小结 根据上市后实施的关联交易制度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分析,相关交易 中需回避的情况仅出现一次(向实际控制人之父租赁厂房),但该项需回避的交 易待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新厂区建成后将得以消除,同时该回避事项在相关人 员履行回避程序后仍可在董事会层面予以正常决策且不属于与发行人生产、研 发、采购、销售相关的核心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因此,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性质、交易对方、规模等角度 分析,仅有少数关联交易需在董事会层面进行审核并需考虑回避事项,尚未有关 联交易规模上升到需股东大会审议并考虑回避事项。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 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且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与发行人间的关联交易较少,在其自身或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交易不出现大幅上升 的情况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正常履行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层面的表决权, 从而保证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决策效率。 (2)对上市后关联交易决策事项的进一步考量 如上市后发行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层面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增加,发行人 目前已建立了相应的机制以应对可能产生的回避事项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具 8-3-7-146 补充法律意见书 体如下: 1)发行人建立了结构合理的董事会,可以保障发行人正常审议相关关联交 易事项 发行人董事会现有成员 9 名,其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任的董事 为 1 名,其他 8 名董事(包含 3 名独立董事)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且相互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审议与实际控制人、董事等关联方相关 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出现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导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可能性较低,发行人董事会成 员结构在发行人上市后能够保障发行人正常审议绝大部分的关联交易事项,保障 发行人正常经营的决策效率。 2)发行人已制定相关措施以缓释特殊情况下因关联交易决策对发行人正常 经营的影响 针对上市后因经营需要可能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或出席会议董事人数无法满 足关联交易审议需要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特殊情形,发行人已采取包括制订 上市后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通过充分信息披露及交流沟通以确保中小股东 对关联交易予以了解等相关措施,从而降低因回避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不利 影响: ①规范关联交易相关制度,通过保障中小股东合法利益增强其对关联交易事 项的信心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章制 度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回避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在对关联 交易审议时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亦可以为中小股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发行人通过 规范关联交易相关制度,保证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确保发行人 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强化中小股东对发行人公司治 理水平和内部控制能力的信任,增强其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信心。 8-3-7-147 补充法律意见书 ②加强信息披露及交流沟通以确保中小股东对关联交易的认识,增强其决策 参与度 为加强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了解和 认同,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发行人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 要求,对于其所履行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具体情况进行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的 审议及履行、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等都将受到监管机构及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督。 此外,公司将积极开展面向投资者的线上线下交流活动,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与 沟通增强中小股东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了解,以便于中小股东能够对公司关联交易 的相关事项积极参与决策、进行有效表决,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③有关主体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本人 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 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准则进 行,依法与发行人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 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以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 允性。 3、发行人已就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如上市后发行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层面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增加,发行人 目前已建立了相应的机制以应对可能产生的回避事项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但 在关联交易议案审议时,仍存在关联交易议案无法审议通过并对发行人正常的生 产经营决策造成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已就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风险在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内控风险”之“(四)关联交易决策风险”中 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四)关联交易决策风险 8-3-7-14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发生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租赁 情况等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后,如发行人因经营发展需要,需进行必要的关联交 易时,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相应的决策程序,在关联董 事或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如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无法审议通过,可能对发 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决策造成不利影响。”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2 关于公司股东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发起人之一启航资本,有 2 名有限合伙人,包括 1 名公司员工 及 1 名外部自然人;持股平台启源资本有 10 名有限合伙人,包括 6 名公司员工 及 4 名外部自然人;持股平台启辰资本有 9 名有限合伙人,包括 4 名公司员工 及 5 名外部自然人; (2)启德投资、无锡福鼎、启贤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增资发行人时, 入股资金来源为合伙人自有及自筹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 (1)启航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情况,与发 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其 出资来源及合规性; (2)相关股东增资发行人时入股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是 否涉及借款,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及其依据。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启航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情况,与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其出资来源及合规性 8-3-7-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启航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情况如下: 有无境 持股 合伙人 性 出资额 国籍 外永久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关系说明 出资资金来源 平台 姓名 别 (万元) 居留权 家庭经营所得,投资 启航 3702221962 青岛市 实际控制人宫 宫垂秀 女 中国 无 15.00 经营青岛金鹤助剂 资本 ******** 即墨区 志强的姑姑 厂 家庭经营所得,投资 3702061974 青岛市 实际控制人宫 臧建 女 中国 无 450.00 经营泰信包装、泰信 ******** 李沧区 志强的配偶 冷链等企业 个人经营所得,投资 3702061977 青岛市 实际控制人宫 臧勇 男 中国 无 225.00 经营青岛沛宇电子 启源 ******** 李沧区 志强的妻弟 有限公司 资本 个人经营所得及向 3702821978 青岛市 实际控制人宫 宫晓辉 女 中国 无 225.00 父亲借款,个人经营 ******** 即墨区 志强的朋友 即墨市捍鸿超市 1326261977 北京市 实际控制人宫 个人工资、租金收入 刘稚萍 女 中国 无 90.00 ******** 昌平区 志强的朋友 及借款 个人经营所得,个人 经营即墨区奕佰佳 3790131975 青岛市 实际控制人宫 孙为良 男 中国 无 240.00 针织服装厂、青岛布 ******** 即墨区 志强的朋友 客伯兰工贸有限公 司 个人经营所得,投资 3790131974 青岛市 实际控制人宫 宫德生 男 中国 无 240.00 经营青岛柯美拖车 ******** 即墨区 志强的同学 有限公司 个人经营所得及父 实际控制人宫 3702821994 青岛市 亲赠与资金,与父亲 启辰 张娜 女 中国 无 96.00 志强的朋友张 ******** 即墨区 共同经营青岛即墨 资本 德秋之女 市青宝针织厂 个人经营所得,投资 鄂尔多 1527251985 实际控制人宫 经营鄂尔多斯市二 李弈帅 男 中国 无 斯市东 120.00 ******** 志强的同学 十一度牧场绿色产 胜区 业发展有限公司 家庭经营所得,曾与 丈夫共同经营青岛 3702221970 青岛市 实际控制人宫 宫振芳 女 中国 无 120.00 浩江针织服装有限 ******** 即墨区 志强的姨母 公司、青岛浩江商贸 有限公司 除上表中已披露的关系外,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 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经核查相关人员出资银行卡的出资流水、 分红流水,并就其资金来源进行访谈和确认,前述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出资资 金来源于工资、租金、个人/家庭经营所得、他人赠与资金或借款,资金来源合 法、合规。 1、报告期内,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8-3-7-15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 金额(元) 合伙人控 往来方 资金往来背景 制的企业 资金流入 资金流出 宫志强 16,150,000.00 658,356.10 夫妻之间往来 臧建为泰信冷链股东,股东与被投资公 泰信冷链 2,540,800.00 12,084,000.00 司之间往来 臧建为由彩管理合伙人,合伙人与被投 由彩管理 300,000.00 710,000.00 臧建 资合伙企业之间往来 臧建为泰信包装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泰信包装 600,000.00 770,000.00 事,通过豪江资管间接持股,投资人与 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往来 青岛田丰投 该公司为臧勇控制企业,臧建为该公司 2,380,800.00 / 资有限公司 股东,股东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往来 宫志强 1,085,400.00 / 臧勇为宫志强之妻弟,亲属间的往来 臧勇 臧建 4,800,411.00 5,800,000.00 臧勇为臧建之弟,亲属间往来 合计 5,885,811.00 5,800,000.00 / 宫晓辉 宫志强 / 188,680.00 向宫志强归还欠款,朋友间的往来 青岛柯美 青岛柯美拖车有限公司为宫德生控制 拖车有限 豪江智能 / 40,374.69 企业,为代收代付的电费 公司 泰信包装出借流动资金,之后豪江资管 泰信包装 豪江资管 300,000.00 5,400,000.00 陆续还款 注:上表中所涉及资金往来为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 报告期内单笔 5 万元以上的资金往来,此处金额为相关资金往来的合计金额。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表中资金往来不存在异常情形。 2、报告期内,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 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 合伙人/合伙人 往来方 金额(元) 业务往来背景 控制的企业 该公司为臧勇曾经控制的公司,发行人向 豪江智能 4,275,119.14 其采购原料 青岛智能精工 该公司为臧勇曾经控制的公司,发行人向 豪江智能 56,637.17 科技有限公司 其采购模具 该公司为臧勇曾经控制的公司,发行人委 豪江智能 1,476.30 托其代加工 该公司为臧勇控制的公司,发行人向其采 豪江智能 486,228.42 购原料 沛宇电子 该公司为臧勇控制的公司,发行人向其销 豪江智能 13,309.74 售产品 青岛田丰投资 该公司为臧勇控制的公司,发行人向其租 豪江智能 / 有限公司 赁厂房 8-3-7-15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合伙人 往来方 金额(元) 业务往来背景 控制的企业 泰信包装向泰信冷链出租厂房、土地,泰 泰信包装 泰信冷链 700,000.00 信冷链支付租金 注:青岛智能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沛宇电子、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此处金额为报告期内交易合计金额;青岛田丰投资有限公司已与 发行人签署租赁合同,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尚无需支付租金。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表中所列业务不存在异常情形。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部分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业务往来,相关资金、业务往来不存在异常情形。 启航资本、启源资本、启辰资本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亲 属、朋友或同学,除已披露的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外,不存在其他资金、 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外部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资金来源于 工资、租金、个人/家庭经营所得、他人赠与资金或借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3-7-152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云波 黄剑锋 程 倩 年 月 日 8-3-7-153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邮编:100005 11F,Jinbao Tower,89 Jinbao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10005,P.R.China 电话(Tel): (8610)6652 3388 传真(Fax): (8610) 6652 3399 网址(Web): www.junzejun.com 3-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发起人和股东........................................................................................................ 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2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1 二十二、结论.............................................................................................................. 22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君泽君[2023]证券字 2021-026-17-1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为“《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 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 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君泽君律 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书(七)》”)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为“《专项核查报告》”)。除非文 义另有所指,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专项 核查报告》合称为原法律意见。 鉴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同步废止《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2023 年 2 月 17 日,深交所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同步废止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前述事项以下合称“规则更新事项”)。本所基于前述更新事项进 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已 经披露且不涉及更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原法律意见的补充,原法律 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对于原法律意 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原法 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原法律意见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不涉及因规则更新 事项需更新内容。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变更后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孔雀河四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宫志强 注册资本 13,590万元 一般项目: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 制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 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具制造; 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畜牧机械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 汽车零配件零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 经营范围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 2017年7月24日 营业期限 2017年7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本 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工商登记资料、《企业信用报告》 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发行人已经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 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实 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文件、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为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详见本补充法律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项下 所述,发行人系依法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计算, 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 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及一期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 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 论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 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亦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 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和提供的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发 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1.如前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本次发行方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13,590 万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13,590 万元;若本次公开发行的不超过 4,530 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 将达到 18,120 万股,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3.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53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若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8,12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 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的 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 法》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 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 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导致其丧失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以及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的情形。 六、发起人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不涉及因规则 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变化情况如下: 1、启贤资本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启贤资本的合伙人发生变化,2022 年 11 月 16 日,经全体合伙人 同意,有限合伙人孙清式退伙,退还财产份额 9 万元;李秀宇认缴 9 万元出资额, 成为启贤资本有限合伙人。 2023 年 1 月 31 日,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李明退伙,退还财产份 额 13.5 万元;有限合伙人李慧峰退伙,退还财产份额 27 万元;启贤资本有限合 伙人潘兴光追加认缴 6.75 万元出资额,追加后认缴出资额共计 15.75 万元;王欢 认缴 6.75 万元出资额,成为启贤资本有限合伙人;启贤资本有限合伙人孙仁奎 追加认缴 27 万元出资额,追加后认缴出资额共计 40.5 万元。 经上述变更后,启贤资本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类型 出资额(万元) 份额比例(%) 1 田川川 普通合伙人 22.50 3.62 2 苗其洋 有限合伙人 45.00 7.25 3 孙仁奎 有限合伙人 40.50 6.52 4 李竹超 有限合伙人 36.00 5.80 5 赵艳萍 有限合伙人 31.50 5.07 6 谭英军 有限合伙人 27.00 4.35 7 张戈 有限合伙人 22.50 3.62 8 关钱海 有限合伙人 18.00 2.90 9 李春荣 有限合伙人 18.00 2.90 10 郭德庆 有限合伙人 18.00 2.90 11 潘兴光 有限合伙人 15.75 2.54 12 姚型旺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13 黄俊林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14 姜家昌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15 孙帅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16 兰雪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17 李德鹏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18 尹科翔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19 李顺业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20 李冰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21 于波淋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22 万山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23 官先红 有限合伙人 13.50 2.17 24 刘丰宾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25 王坤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26 李秀宇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27 黄震东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28 胡松坡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29 孟昭东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30 宫全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31 于雷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32 时贵琳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33 崔宝磊 有限合伙人 9.00 1.45 34 王欢 有限合伙人 6.75 1.09 35 刁富雷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36 兰孝展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37 韩良义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38 郑仕霞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39 宫崇存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0 刘连峰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1 高公宗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2 李法亮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3 于政德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4 吕自伟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5 林煜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6 宫成君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7 于丽君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8 陈晨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49 袁崇杰 有限合伙人 4.50 0.72 合计 621.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的规定,启贤 资本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松嘉创投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松嘉创投的股东发生变化,2022 年 11 月 11 日,松嘉创投原股东 青岛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所持有松嘉创投股权全部转让给青岛鼎信产投产 业运营有限公司,变更后,松嘉创投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元) (%) 1 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000.00 63.64 平度市汇泽鑫河股权投资合伙企 2 3,800.00 34.55 业(有限合伙) 3 青岛鼎信产投产业运营有限公司 200.00 1.82 合计 11,000.00 100.00 经核查,上述股权变动后,平度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通过青岛鼎信产投产业 运营有限公司、平度市汇泽鑫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松嘉创 投 36.36%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松嘉创投公司章程的约定,基于松嘉创投控股股东 青岛青松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最终持股的企业,无国资成分,因此, 松嘉创投不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属于根据《上市公 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需进行 SS、CS 标识的情形,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适用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 除前述股东基本情况变更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发起 人和其他股东基本情况没有发生变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发行人 有 3 名股东为私募投资基金,分别为无锡福鼎、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私募基 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存续,备案信息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有股东仍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不涉及因规则 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本 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重大权 属纠纷等情形,不存在受委托、信托持股、代持股份情况或类似安排。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发行人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经核查,2022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发行人原经营 范围为“智能家居、医疗护理、智慧办公及其他智慧应用场景驱动器及控制系统 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知识产权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变更为“一 般项目: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 联网技术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 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具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畜牧机械制 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 备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行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豪江韩国、豪江美国、豪江日本之外, 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 发生过变更;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 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 新内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发生如下变 化: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关联法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未发生变 化。 (2)发行人的子公司 发行人原有分支机构中,子公司容科机电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1)容科机电 经容科机电股东决定,容科机电的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变更为 10,000 万元, 变更后,容科机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青岛容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T3TX63P 注册地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烟青路 43 号 法定代表人 方建超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一般项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五金产品研发;电 动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电子产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 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五金 产品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家 经营范围 用电器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施 工专业作业;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营业期限 2020 年 5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20 年 5 月 21 日 2023 年 1 月 3 日,容科机电取得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容科机电宁波分公司注销登记文件及《清税证明》,容科机电宁波分公 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注销登记。 2)豪江智能华北分公司 根据豪江智能华北分公司注销登记文件及《清税证明》,豪江智能华北分公 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注销登记。 3)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 经核查,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的企业地址发生变更,变更后,豪江智能宁波 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1MA0744KB37 注册地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翔云北路 199 号 7 号楼 7-2 主要负责人 朱洪亮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 主营业务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1 年 10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21 年 10 月 9 日 除上述变化,发行人及其他分支机构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 企业 经核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可施 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 (4)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他企业 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企业变化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关联方关系 经营范围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号 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易制爆化学品:硝酸钠、过氧 化氢溶液【含量>8%】、水合肼【含肼≤64%】、高猛酸 钾;易制毒化学品:丙酮、甲苯、硫酸、盐酸、2-丁酮、 高锰酸钾;其他危险化学品:具体品名详见《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范围;批发:化妆品原材料、 青岛宜开美 监事盖洪波 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劳保用品、化工产品及原料 1 科技有限公 担任董事的 (不含危险品)、【原料药、中间体和药用辅料】(凭 司 企业 许可证经营)、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建筑 材料、装潢材料、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机械配件、消 毒用品;二类医疗器械(凭许可证经营);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不含出版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资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企业管理咨 独立董事周 询;房地产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土地整治服务; 青岛建诺资 国庚担任执 财务咨询;工程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咨询策 2 产评估有限 行董事的企 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公司 业 企业管理;融资咨询服务;税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铭泰兴 独立董事周 税务代理业务、财税信息咨询、税务代理服务、企业管 3 税务师事务 国庚实际控 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所有限公司 制的企业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电子工艺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及技术转 青岛高校泽 监事崔伟担 让,自动化系统集成,半导体照明技术研究开发及生产, 4 普信息技术 任经理的企 销售电子元器件,自动化工程,软件开发。(以上范围 有限公司 业 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2.关联自然人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变化。 3.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新增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注销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 企业名称 关联方关系 经营范围 号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 青岛海桥汇兴 独立董事周国庚的母亲王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1 创业投资中心 永兰曾控制的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有限合伙)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升玉业丰 独立董事周国庚的母亲王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2 管理咨询企业 永兰曾控制的企业 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有限合伙)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 宁波宏玉翔企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独立董事周国庚的母亲王 3 业管理合伙企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永兰曾控制的企业 业(有限合伙)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 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国有 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相关房屋、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存在法律 障碍,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内租赁的主 要生产经营用房情况如下: 序 房屋 租赁面积 承租人 出租人 位置 租赁期限 号 用途 (㎡) 青岛爱斯希机 青岛北部工业园龙泉河三路 2018.06.10- 1 豪江智能 工业 3894.39 械有限公司 4号 2023.06.09 青岛市即墨区城南工业园烟 2020.06.01- 2 容科机电 宫垂江 工业 2936.00 青路 43 号 2023.12.31 青岛国际院士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020.10.01- 3 豪江电子 港科创加速器 办公 1266.48 2 号楼 3 楼 2027.12.31 有限公司 青岛国际院士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021.04.01- 4 豪江电子 港科创加速器 办公 1266.48 5 号楼 3 楼 2027.12.31 有限公司 青岛田丰投资 2020.10.01- 5 豪江电子 青岛市即墨区墨城路 59-7 号 工业 6327.45 有限公司 2025.09.30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青岛鑫诚智造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 2020.01.01- 6 豪江模具 产业园投资有 工业 9638.00 道办事处龙门路 23 号 2029.08.31 限公司 山东省鑫诚恒 青岛市即墨区宁东路 168 号 2022.04.08- 7 豪江模具 业集团有限公 办公 10.00 鑫诚恒业大厦五楼办公室 2023.04.07 司 青岛特汇尔五 2020.10.01- 8 豪江智能 金机械有限公 青岛市即墨区营普路 345 号 工业 5654.52 2026.11.30 司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翔云北 2022.11.01- 9 豪江智能 王燕飞、贺伟东 办公 346.95 路 199 号 7 号楼 7-2 室 2025.10.31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外租赁的主 要生产营业用房情况具体如下: 序 承租人 出租人 位置 房屋用途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号 Kim 仁川西区元仓洞 办公室/仓 2021.07.01- 1 豪江韩国 注1 513.46 平方米 Jonghyeon 393-65,3 洞 库 2023.06.30 Kim 仁川西区元仓洞 2021.07.01- 2 豪江韩国 仓库 513.46 平方米 Jonghyeon 393-65,2 洞 2023.06.30 仁川西区青罗洞 Kim 中国籍员工 2022.8.25- 3 豪江韩国 162-21 Younghwa 40.37 平方米 注2 Yeongjun 宿舍 Blenheim401 号 首尔特别市江西区麻 大建防灾株 2022.02.07- 4 豪江韩国 古洞 774-3Centeia 第 11 办公 61.74 平方米 式会社 2024.02.07 层第 1107 号 ALP-ARC II Peachtree 佐治亚州诺克罗斯市 2,650 平方英 2023.01.01- 5 豪江美国 Operating 桃树工业大道 6659 号 仓储办公 尺 2026.01.31 Company, F楼 LLC. 日本大阪市大阪市北 株式会社 2022.01.01- 6 豪江智能 区堂山町 1 番 5 号三共 办公 约 30 平方米 注3 Center Office 2022.12.31 梅田 6 层 注 1:豪江韩国租赁房屋仁川西区元仓洞 393-65 系该处房产房地产登记文件上记载的地号住所,其道路名 住所为仁川广域市西区北港路 193 号街 54,其注册地址仁川广域市西区北港路 193 街 54-3(元仓洞)为地 号住所与道路名住所的合称。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 2:根据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处房产为在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后继续 租用,但是出租人和豪江韩国之间未签订延长或变更租赁期限的合同。根据韩国《民法》第 635、639 条的 规定,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并受益,且出租人在一定期间内未对此提出异议的, 视为承租人以原租赁合同的相同条件续租。但是,续租期间内出租人提前 6 个月或承租人提前 1 个月通知 对方解约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后未曾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虽然没有书面签 订新的租赁合同,但根据上述韩国《民法》的规定,视为以原租赁合同相同条件续租,豪江韩国有权继续 使用上述房产。 注 3:该处房产由豪江日本办公使用,该处租赁房产到期后将续租 3 个月,目前正在办理续租手续。 经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7 家对外投资企业、2 家 分支机构及 3 家已注销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变更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要资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除部分 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设置抵押权以外,发行人重要资产均不存 在权属纠纷和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 内容。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重大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银行授信协议、 担保合同、关联担保等情况详见原法律意见,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 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 事项需更新内容。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资产 收购等行为。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 新内容。 经核查,2022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将经营范围修改为“一般项目:微特电 机及组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研发; 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 备销售;家具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畜牧机械制造;汽车零部件 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相关内 容进行了修改。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草案)》的经营范围相关内容亦进行了修 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修改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修改的内容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 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经核查,自公司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7 次股 东大会,28 次董事会,16 次监事会,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 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不涉及 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没有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税务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 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情 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容。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 容。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需更新内 容。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不涉及因规则更新事项 需更新内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 未了结或可预期的重大诉讼、仲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编制,本 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部分章节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无 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有关中 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条件,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 引用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原法律意见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 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将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云波 黄剑锋 程 倩 年 月 日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邮编:100005 11F,Jinbao Tower,89 Jinbao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 10005,P.R.China 电话(Tel): (8610)6652 3388 传真(Fax): (8610) 6652 3399 网址(Web): www.junzejun.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起人和股东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4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 4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4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7 二十二、结论 ......................................................................................................... 48 3-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报告期 指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报告期末/报告期各期末 指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3)第 020049 号《审计 《审计报告》 指 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3)第 020151 号《内部 《内控报告》 指 控制鉴证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3)第 020013《关于青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 指 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 报告》 核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3)第 020012 号《关于 《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 报告》 审核报告》 中兴华出具的中兴华核字(2023)第 020014 号《关于 《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 报表差异审核报告》 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律师工作报告 指 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法律意见书 指 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 (三)、(四)、(五)、(六)、(七)、(八)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除特别说明外,若公司股权结构中百分比数值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君泽君[2023]证券字 2021-026-19-1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为“《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 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 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君泽君律 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 书(七)》”)、《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3-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为“《补 充法律意见书(八)》”)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为“《专项核查报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专项核查报告》合称为原法律意见。 鉴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 及 2022 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中兴华审字(2023)第 020049 号《审计 报告》,以及发行人就本次发行而披露的会计报表,本次发行报告期变更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审核要求,本所 就发行人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 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涉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与 验证。本所就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已经披露且不涉 及更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原法律意见的补充,原法律 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对于原法律意 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原法 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原法律意见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议程、签到册、表决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发行人已作出延长本次发 行上市批准和授权有效期限的决议,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23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 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董事审 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有关 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并决定提请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23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决定于 2023 年 3 月 25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二)发行人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2023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3,59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有关本次发 行上市的议案,主要议案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 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3-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2021 年 3 月 27 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相关事宜,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推 进,公司拟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授权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对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有效期的授 权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批准和授权有效期限的决 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尚需经深 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 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持续经 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3-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属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经本所律师逐条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 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 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文件、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为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3-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详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项下 所述,发行人系依法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计算, 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 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及一期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 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 论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 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亦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 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3-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和提供的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发 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1.如前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本次发行方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13,590 万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13,590 万元;若本次公开发行的不超过 4,530 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 3-3-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将达到 18,120 万股,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如前文所述,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53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若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8,12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 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两年的 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 法》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 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 发生变化。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必要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 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具有完整的业务体 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 存在导致其丧失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能力的情形。 3-3-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股东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变化情况如下: 1、启德投资 经核查,启德投资的合伙人发生变化,2023 年 3 月 3 日,经全体合伙人同 意,有限合伙人孙静松退伙,退还财产份额 10 万元;于廷华认缴 5 万元出资额, 李峰认缴 3 万元出资额,李延竹认缴 2 万元出资额,成为启德投资有限合伙人。 经上述变更后,启德投资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类型 出资额(万元) 份额比例(%) 1 宫志强 普通合伙人 394.00 39.40 2 方建超 有限合伙人 60.00 6.00 3 陈健 有限合伙人 60.00 6.00 4 苗其洋 有限合伙人 50.00 5.00 5 赵艳萍1 有限合伙人 40.00 4.00 6 徐英明 有限合伙人 30.00 3.00 7 姚型旺 有限合伙人 30.00 3.00 8 王强 有限合伙人 30.00 3.00 9 王伟 有限合伙人 30.00 3.00 10 崔伟 有限合伙人 20.00 2.00 11 赵亮 有限合伙人 20.00 2.00 12 曹正 有限合伙人 20.00 2.00 13 孙进军 有限合伙人 20.00 2.00 14 郭德庆 有限合伙人 20.00 2.00 15 兰孝展 有限合伙人 20.00 2.00 16 田川川 有限合伙人 20.00 2.00 17 谭英军 有限合伙人 20.00 2.00 18 宫超 有限合伙人 20.00 2.00 1 赵艳萍系实际控制人宫志强的表妹。 3-3-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19 张戈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 20 李法亮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 21 李德鹏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 22 袁崇杰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 23 林煜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 24 李顺业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 25 朱洪亮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 26 于廷华 有限合伙人 5.00 0.50 27 张泳源 有限合伙人 4.00 0.40 28 刘仁伟 有限合伙人 4.00 0.40 29 李秀宇 有限合伙人 4.00 0.40 30 岑磊 有限合伙人 4.00 0.40 31 李峰 有限合伙人 3.00 0.30 32 李延竹 有限合伙人 2.00 0.20 合计 1,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的规定,启德 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除前述股东基本情况变更外,发行人的发起人和其他股东基本情况没有发生 变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有 3 名股东为私募投资基金,分 别为无锡福鼎、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存续, 备案信息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现有股东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没有 发生变化;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重大权属纠纷等 情形,不存在受委托、信托持股、代持股份情况或类似安排。 3-3-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的经营 方式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如下资质和 许可: 序 权利 证书名称 证书号 权利期限至 发证时间 颁发单位 号 人 青岛即墨对外 豪江 对外贸易经营 1 04669394 长期 2020.09.07 贸易经营者备 智能 者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 豪江 国海关报关单 2 3728960HCE 长期 2017.08.11 青岛大港海关 智能 位注册登记证 书 豪江 知识产权管理 中知(北京) 3 165IP191886R1M 2025.04.11 2019.04.12 智能 体系认证证书 认证有限公司 豪江 环境管理体系 00120E31640R1M 中国质量认证 4 2023.06.10 2019.01.21 智能 认证证书 /3700 中心 职业健康安全 豪江 00120S31290R0M/ 中国质量认证 5 管理体系认证 2023.06.15 2020.06.16 智能 3700 中心 证书 豪江 质量管理体系 00120Q34034R1M 中国质量认证 6 2023.06.18 2019.01.15 智能 认证证书 /3700 中心 青岛市科学技 术局、青岛市 豪江 高新技术企业 7 GR202237100751 2025.12.13 2022.12.14 财政局、国家 智能 证书 税务总局青岛 市税务局 豪江 两化融合管理 AIITRE-00220III 中国船级社质 8 2023.11.16 2020.11.16 智能 体系评定证书 MS0276301 量认证公司 医疗器械-质量 豪江 CQC20QY20057R 中国质量认证 9 管理体系认证 2023.10.13 2020.10.14 智能 0M/46500 中心 证书 容科 对外贸易经营 青岛即墨对外 10 04669920 长期 2021.03.16 机电 者备案登记表 贸易经营者备 3-3-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 案登记机关 海关进出口货 容科 11 物收发货人备 3728960KC3 长期 2020.09.08 青岛大港海关 机电 案回执 南德认证检测 容科 质量管理体系 12 TUV100084470 2024.04.11 2021.04.12 (中国)有限 机电 认证证书 公司 容科 环境管理体系 山东国鉴认证 13 174E210285R0M 2024.11.09 2021.11.10 机电 认证 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 容科 山东国鉴认证 14 管理体系认证 174S210278R0M 2024.11.09 2021.11.10 机电 有限公司 证书 豪江 质量管理体系 00120Q36790R0M 中国质量认证 15 2023.08.26 2020.08.27 模具 认证证书 /3700 中心 青岛即墨对外 豪江 对外贸易经营 16 04669587 长期 2020.11.20 贸易经营者备 模具 者备案登记表 案登记机关 海关进出口货 豪江 17 物收发货人备 3728960KHS 长期 2020.12.15 即墨海关 模具 案回执 青岛市科学技 术局、青岛市 豪江 高新技术企业 18 GR202137101512 2024.12.13 2021.12.14 财政局、国家 模具 证书 税务总局青岛 市税务局 豪江 质量管理体系 07621Q9290R0M- 北京中润兴认 19 2024.11.02 2021.11.03 电子 认证 SD/002 证有限公司 豪江 环境管理体系 07621E4402R0M- 北京中润兴认 20 2024.11.02 2021.11.03 电子 认证 SD/002 证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 豪江 07621S3231R0M- 北京中润兴认 21 管理体系认证 2024.11.02 2021.11.03 电子 SD/002 证有限公司 证书 青岛市科学技 术局、青岛市 豪江 高新技术企业 22 GR202237100870 2025.12.13 2022.12.14 财政局、国家 电子 证书 税务总局青岛 市税务局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未超出《营业执 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其业务和经营也已经取得相应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资质, 3-3-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 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豪江韩国、豪江美国、豪江日本 之外,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豪江韩国、豪 江美国、豪江日本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根据韩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豪江韩国自设立至该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被韩国政府等相关主管机构处罚、制裁或处分的情形;根据 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豪江美国自设立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日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豪江日本设 立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政府机关的 调查手续,也不存在可能开始该等手续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变更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 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境外投资履行了中国相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程序,除豪江韩国、豪江美国、豪江日本之外,未在中国大陆以 3-3-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外设立其他任何性质的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相关境外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主营 业务突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1.关联法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他分支机构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 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变化。 (4)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未发生变化。 2.关联自然人 3-3-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变 化。 3.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新增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注销的 情形。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 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即墨三得利 采购原料及产成品 - - 356,156.93 即墨三得利 委托加工 1,566,053.52 1,033,909.51 820,332.82 青岛智能精工 采购原料 2,794,453.25 2,463,933.12 657,952.51 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智能精工 采购模具 173,937.17 - - 科技有限公司 沛宇电子 采购原料 - - 55,248.20 百年管理 咨询服务 - - 24,752.48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豪江电器 产品销售 - - 720.64 泰信冷链 产品销售 355,418.84 1,995,197.31 2,509,942.50 第五元素 产品销售 4,118,121.91 5,773,450.36 188,734.52 创捷科技 产品销售 218,233.30 3,212,199.65 - 迈通创业 产品销售 - - 2,300.89 徐英明 产品销售 705.14 - 1,380.53 姚型旺 产品销售 - - 265.49 3-3-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沛宇电子 产品销售 13,309.74 - - (3)关联租赁(发行人作为承租人)(单位: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 宫垂江 厂房、土地 380,952.38 396,338.06 222,222.22 青岛田丰投资有 房产 87,405.75 - - 限公司 (4)关联担保(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单位: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宫志强 70,000,000.00 2020.04.13 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臧建 宫志强 120,000,000.00 2020.04.13 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臧健 宫志强 20,000,000.00 2020.09.18 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到期日后三年 臧建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工资薪金 3,056,808.50 3,136,756.02 3,571,564.00 股份支付 - - 750,000.00 合计 3,056,808.50 3,136,756.02 4,321,564.00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款项(单位:元)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豪江资管 - - - - 814.32 40.72 创捷科技 976,552.24 85,325.04 2,926,705.60 146,335.28 - - 第五元素 2,164,892.51 108,244.63 1,675,959.36 83,797.97 213,270.00 10,663.50 泰信冷链 83,911.00 4,195.55 180,872.60 9,043.63 491,235.00 24,561.75 合计 3,225,355.75 197,765.22 4,783,537.56 239,176.88 705,319.32 35,265.97 2)应付款项(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3-3-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应付账款: 即墨三得利 584,408.30 461,184.14 258,732.36 智能精工 404,989.88 1,007,956.34 257,223.97 合计 989,398.18 1,469,140.48 515,956.33 其他应付款: 豪江资管 - - 263,287.00 合计 - - 263,287.00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交易双方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交易的定价依据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的 程序,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取 得了发行人内部的授权,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了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宫志强,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启航资本、启德投资、无锡福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的承诺函,承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 均已如实披露于发行人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 易,如关联交易不可避免的,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保证关联交易价格 及条件的公允性。 (五)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关联 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独立董事事 先认可、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关联董事和/或关联股东在表决时回避表 3-3-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 决等内容,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补充核查期间未新增关联交易 相关董事会决议。 (六)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 人不存在需要依赖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主要关联方方能开展业务的 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中对上述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的关联交易 为其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与其控股 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所有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 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利 他项 证书编号 类型 位置/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人 (㎡) (㎡) 性质 权利 鲁(2020) 房屋 青岛市即墨 青岛市即墨区 出让/ 豪江 (构筑 工业/ 1 区不动产权 服装工业园孔 26,493.00 40,994.10 自建 2068.04.01 抵押 智能 物)所 工业 第 0013127 雀河四路 78 号 房 有权 号 3-3-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权利 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利 他项 证书编号 类型 位置/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人 (㎡) (㎡) 性质 权利 鲁(2021) 房屋 青岛市即墨 工业 出让/ 豪江 (构筑 青岛市即墨区 2 区不动产权 12,102.77 7,585.20 用地/ 自建 2044.01.11 无 电子 物)所 墨城路 59-5 号 第 0029525 工业 房 有权 号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房屋已办理并取得了相关房屋权属证书,其对上述房屋 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 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 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利 他项 证书编号 类型 位置/坐落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人 (㎡) (㎡) 性质 权利 鲁(2020) 青岛市即墨 青岛市即墨 国有建 出让/ 豪江 区服装工业 工业/ 1 区不动产权 设用地 26,493.00 40,994.10 自建 2068.04.01 抵押 智能 园孔雀河四 工业 第 0013127 使用权 房 路 78 号 号 鲁(2021) 国有建 容科 青岛市即墨 即墨区湘江 2 设用地 16,586.00 - 工业 出让 2071.05.07 无 机电 区不动产第 二路 43 号 使用权 0023627 号 鲁(2021) 青岛市即墨 国有建 青岛市即墨 出让/ 豪江 工业/ 3 区不动产权 设用地 区墨城路 12,102.77 7,585.20 自建 2044.01.11 无 电子 工业 第 0029525 使用权 59-5 号 房 号 鲁(2022) 青岛市即墨 国有建 即墨区通济 豪江 4 区不动产权 设用地 街道规划十 29,852.00 - 工业 出让 2072.01.10 无 智能 第 0006245 使用权 三路以南 号 3-3-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并取得了相关土地权属证书,其对上 述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知识产权 1.商标专用权 (1)国内商标专用权 经核查,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下 列境内注册商标: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图片 注册号 分类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1 豪江智能 63627857 20 2032.11.27 原始取得 2 豪江智能 62800601 35 2023.12.06 原始取得 3 豪江智能 62798115 20 2032.09.06 原始取得 4 豪江智能 62790399 20 2032.08.20 原始取得 5 豪江智能 62798121 20 2032.09.06 原始取得 6 豪江智能 62788906 20 2032.09.06 原始取得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注册商标已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不存在 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2)境外商标专用权 经核查,发行人以国内注册商标注册号为 65433576 的注册商标申请马德里 商标国际注册,国际注册日为 2022 年 7 月 18 日,有效期截至 2032 年 7 月 18 日,该商标情况如下: 3-3-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际 权利人 商标图片 国内注册号 国际注册号 商品服务 分类 温控器;家用遥控器;电 开关;遥控装置;电源控 制器;印刷电路板;照明 豪江智能 65433576 1701156 9 控制装置;电池充电器; 电动汽车用充电桩;电源 适配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资料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拥有 的上述商标已在上述马德里同盟国完成商标注册,受注册地法律保护,不存在权 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2.专利权 经核查,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下列专利权: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带语音控制及生命体征监 1 发明专利 2021112521974 2021.10.27 2022.12.16 原始取得 测的智能护理床电控系统 2 实用新型 一种可收纳的电视升降架 2022219899599 2022.07.29 2022.12.30 原始取得 一种总线结构的模块化控 3 实用新型 2022214171072 2022.06.08 2022.12.30 原始取得 制盒 4 实用新型 双推杆升降桌 2021225053959 2021.10.11 2022.12.30 原始取得 一种简易结构双输出轴电 5 实用新型 2021225055564 2021.10.11 2022.12.30 原始取得 机升降桌 一种可承受大负载的旋转 6 实用新型 2022217498654 2022.07.08 2022.12.20 原始取得 升降橱柜 一种带手动释放的链条开 7 实用新型 2022214858107 2022.06.14 2022.12.20 原始取得 窗器 一种适配多种规格马达的 8 实用新型 2022212469138 2022.05.23 2022.12.20 原始取得 可调行程的测试工装 9 实用新型 智能止鼾系统的电路结构 202220190856X 2021.04.01 2022.12.20 原始取得 一种便于检修的单马达驱 10 实用新型 2022220036398 2022.08.01 2022.11.29 原始取得 动器 11 实用新型 一种快装桌架 2022219149588 2022.07.25 2022.11.18 原始取得 一种大推力带手摇功能的 12 实用新型 202221701588X 2022.07.04 2022.11.18 原始取得 线性驱动器 一种小体积两节线性驱动 13 实用新型 2022216170093 2022.06.27 2022.11.18 原始取得 器 3-3-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种小体积带手摇功能的 14 实用新型 2022215867620 2022.06.23 2022.11.18 原始取得 线性驱动器 一种安装方式可调的医疗 15 实用新型 2022215169741 2022.06.17 2022.11.18 原始取得 单马达驱动器 带有安全开关的集成转接 16 实用新型 2022214497147 2022.06.10 2022.11.18 原始取得 盒 17 实用新型 一种电视升降架 2022214162228 2022.06.08 2022.11.18 原始取得 一种一体式多向输出型旋 18 实用新型 2022213804580 2022.06.01 2022.11.18 原始取得 转驱动器 19 实用新型 一种组合型旋转驱动器 2022212469123 2022.05.23 2022.11.18 原始取得 一种可调整底座高度的升 20 实用新型 2022210516187 2022.05.05 2022.11.18 原始取得 降器 一种精密便捷型旋转驱动 21 实用新型 2022206964674 2022.03.29 2022.11.18 原始取得 器 一种稳定可靠的沙发用平 22 实用新型 2022206686626 2022.03.26 2022.11.18 原始取得 推式线性驱动马达 一种安装快捷的新型按摩 23 实用新型 2022205070301 2022.03.09 2022.11.18 原始取得 器 一种可拓展按键数量的遥 24 实用新型 2022202519855 2022.02.08 2022.11.18 原始取得 控器 一种带浮充功能的铅酸电 25 实用新型 2021232749809 2021.12.18 2022.11.18 原始取得 池充电电路 26 实用新型 一种升降桌遥控器 2022214171091 2022.06.08 2022.10.28 原始取得 一种基于无刷电机方向信 27 实用新型 号和驱动信号无需 MCU 2022208525830 2022.03.30 2022.10.28 原始取得 的位置控制电路 28 实用新型 一种挂钩可收纳的遥控器 2022211560238 2022.05.12 2022.09.20 原始取得 一种多向输出型旋转驱动 29 实用新型 2022211117589 2022.05.10 2022.09.20 原始取得 器 30 实用新型 一种带钥匙锁的遥控器 2022210168920 2022.04.28 2022.09.20 原始取得 31 实用新型 可调底座高度的升降器 2022209996696 2022.04.27 2022.09.20 原始取得 32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显示结构 2022210015535 2022.04.24 2022.09.20 原始取得 33 实用新型 一种组合式遥控器 2022209020208 2022.04.19 2022.09.20 原始取得 34 实用新型 一种床架用单马达驱动器 2022208887691 2022.04.18 2022.09.20 原始取得 一种稳定可靠的大推力马 35 实用新型 2022207989217 2022.04.07 2022.09.20 原始取得 达 36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橱柜的升降吊篮 2022207987457 2022.04.07 2022.09.20 原始取得 一种码盘式激光电视伸缩 37 实用新型 2022206979580 2022.03.29 2022.09.20 原始取得 台 3-3-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 38 实用新型 一种沙发用电动推杆 2022206119461 2022.03.21 2022.09.20 原始取得 39 实用新型 一种低噪音按摩器 2022206154164 2022.03.21 2022.09.20 原始取得 实现多种安装固定方式的 40 实用新型 2022205948778 2022.03.18 2022.09.20 原始取得 可照明控制盒 一种新型控制盒用电池安 41 实用新型 2022205580179 2022.03.15 2022.09.20 原始取得 装结构 42 实用新型 一种 U 型高精度驱动器 2021233074232 2021.12.27 2022.09.20 原始取得 43 实用新型 一种直线型高精度驱动器 2021231984252 2021.12.20 2022.09.20 原始取得 电脑蓝牙 APP 控制电动 44 实用新型 202123456830X 2021.12.30 2022.08.26 原始取得 升降桌系统 45 实用新型 一种经济型升降柱 2021234568329 2021.12.30 2022.08.26 原始取得 一种电动医疗床零功耗待 46 实用新型 2021232749796 2021.12.18 2022.08.26 原始取得 机唤醒控制系统 一种防止瞬间过流且延时 47 实用新型 2021232754120 2021.12.18 2022.08.26 原始取得 恢复的保护电路 一种具有红外检测防夹功 48 实用新型 2021232754116 2021.12.18 2022.08.26 原始取得 能的电动升降桌 一种有刷电机碳刷换向纹 49 实用新型 2021232016367 2021.12.17 2022.08.26 原始取得 波的检测电路 50 实用新型 一种双马达驱动器 2022203960629 2022.02.25 2022.08.02 原始取得 带有呼吸灯、多语言的语 51 实用新型 2022203477900 2022.02.21 2022.08.02 原始取得 音控制盒 一种带显示屏、带电磁锁 52 实用新型 2022203368814 2022.02.19 2022.08.02 原始取得 的护士板 53 实用新型 自动开关抽屉机构的组件 202220236942X 2021.06.02 2022.08.02 原始取得 54 实用新型 一种连接型旋转驱动器 2022204936504 2022.03.07 2022.07.05 原始取得 55 实用新型 一种内置蓄电池的控制盒 202220395758X 2022.02.25 2022.07.05 原始取得 一种可防水的多按键的脚 56 实用新型 2022203137881 2022.02.16 2022.07.05 原始取得 踏开关 一种可实现病床护栏升降 57 实用新型 2022203138545 2022.02.16 2022.07.05 原始取得 且静音的铰链机构 一种防尘防水、可应急供 58 实用新型 2022202520034 2022.02.08 2022.07.05 原始取得 电的多功能遥控器 一种主副力臂支撑、动力 59 实用新型 2022201838463 2022.01.24 2022.07.05 原始取得 递增、低成本的电动床 一种医疗床用圆形三节升 60 实用新型 2022200380725 2022.01.09 2022.07.05 原始取得 降柱 一种可手动控制快速缩回 61 实用新型 2021234010308 2021.12.30 2022.07.05 原始取得 的直线驱动器 一种铝合金壳体、可推拉、 62 实用新型 2021229172622 2021.11.25 2022.07.05 原始取得 按键拨动的多功能遥控器 3-3-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 63 实用新型 一种自动开关抽屉机构 2021213640834 2021.06.19 2022.07.05 原始取得 64 外观设计 智能升降桌(K 型) 2022303483555 2022.06.08 2022.10.28 原始取得 65 外观设计 带屏遥控器 2022303651654 2022.06.15 2022.08.26 原始取得 66 外观设计 儿童学习桌(可智能升降) 2022301645678 2022.03.16 2022.08.26 原始取得 遥控器(可更换前置电池 67 外观设计 2022301645682 2022.03.16 2022.08.26 原始取得 盖) 经核查,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子公司容科机电新 增下列专利: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静音电机及使用该静音电 1 实用新型 2022200576590 2022.01.11 2022.07.15 原始取得 机的电动卷帘系统 经核查,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子公司豪江电子新 增下列专利: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一种用户可以自由定义位 1 实用新型 2022221358581 2022.08.15 2022.12.20 原始取得 置的控制装置 一种输出电源线的固定机 2 实用新型 2022210651899 2022.05.06 2022.08.26 原始取得 构 一种新型伸缩型自润滑电 3 实用新型 2022202762550 2022.02.11 2022.08.26 原始取得 源线结构 4 实用新型 双色注塑模具旋转机构 2022202613486 2022.02.09 2022.08.26 原始取得 5 实用新型 一种防水结构 2022201485777 2022.01.20 2022.07.19 原始取得 一种具有防误碰结构的开 6 实用新型 202122421171X 2021.10.09 2022.07.19 原始取得 关电源 经核查,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子公司豪江模具新 增下列专利: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号 1 实用新型 一种可调节的升降桌支架 2022207773176 2022.04.02 2022.08.12 原始取得 2 实用新型 一种气体顶出的模具 2022207770182 2022.04.02 2022.08.23 原始取得 3-3-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 3 实用新型 一种注塑模具 2022208842794 2022.04.18 2022.11.01 原始取得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专利已依法取得授权,受法律保护,不存 在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3.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软 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 登记日 取得方式 号 水暖床控制系统软 1 豪江电子 2022SR1287320 2022.06.24 2022.08.25 原始取得 件 V1.0 宠物红外感应臭氧 2 豪江电子 2022SR1245031 2022.06.02 2022.08.23 原始取得 消毒器软件 V1.0 电热咖啡杯智能控 3 豪江电子 2022SR1328368 2021.12.02 2022.08.30 原始取得 制软件 V1.0 基于 RS485 通信的 4 豪江电子 2022SR1324802 2022.05.10 2022.08.29 原始取得 线控器软件 V1.0 冷柜电子温控器系 5 豪江电子 2022SR1241167 2022.04.02 2022.08.23 原始取得 统软件 V1.0 水暖床垫双路温控 6 豪江电子 2022SR1319466 2021.11.02 2022.08.29 原始取得 系统软件 V1.0 经核查,上述软件著作权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国家版权局办理登记,不存 在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4.作品著作权 经核查,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 作品著作权。 (四)互联网域名 经核查,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互 联网域名情况如下: 3-3-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注册主体 域名网址 备案许可证号 有效期 1 豪江电子 richmatpower.com 鲁 ICP 备 2022027108 号-1 2022.06.16-2023.06.16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核查,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单个资产原值 在 40 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取得 资产原值 账面价值 他项 序号 所有权人 设备名称 数量 方式 (万元) (万元) 权利 1 豪江智能 微动开关焊接设备 购入 1 46.90 46.53 无 2 豪江智能 智能施胶生产线 购入 1 75.49 74.29 无 3 豪江智能 贴片机 购入 11 949.56 942.04 无 4 豪江智能 氮气回流焊 购入 1 53.54 53.12 无 在线型 3D 自动光学 5 豪江智能 购入 1 67.96 67.43 无 检查机 双轨在线型自动光学 6 豪江智能 购入 1 40.09 39.77 无 检查机 7 豪江智能 电机模具 购入 1 84.72 83.38 无 经核查,发行人新增的重大设备系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置,已取得该 等设备的所有权,发行人拥有的设备上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 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六)房屋租赁 1.境内租赁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内租赁的主 要生产经营用房情况如下: 序 房屋 租赁面积 承租人 出租人 位置 租赁期限 号 用途 (㎡) 青岛爱斯希机 青岛北部工业园龙泉河三路 2018.06.10- 1 豪江智能 工业 3894.39 械有限公司 4号 2023.06.09 3-3-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 青岛市即墨区城南工业园烟 2020.06.01- 2 容科机电 宫垂江 工业 2936.00 青路 43 号 2023.12.31 青岛国际院士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020.10.01- 3 豪江电子 港科创加速器 办公 1266.48 2 号楼 3 楼 2027.12.31 有限公司 青岛国际院士 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021.04.01- 4 豪江电子 港科创加速器 办公 1266.48 5 号楼 3 楼 2027.12.31 有限公司 青岛田丰投资 2020.10.01- 5 豪江电子 青岛市即墨区墨城路 59-7 号 工业 6327.45 有限公司 2025.09.30 青岛鑫诚智造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 2020.01.01- 6 豪江模具 产业园投资有 工业 9638.00 道办事处龙门路 23 号 2029.08.31 限公司 山东省鑫诚恒 青岛市即墨区宁东路 168 号 2022.04.08- 7 豪江模具 业集团有限公 办公 10.00 鑫诚恒业大厦五楼办公室 2023.04.07 司 青岛特汇尔五 2020.10.01- 8 豪江智能 金机械有限公 青岛市即墨区营普路 345 号 工业 5654.52 2026.11.30 司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翔云北 2022.11.01- 9 豪江智能 王燕飞、贺伟东 办公 346.95 路 199 号 7 号楼 7-2 室 2025.10.3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关系合法、真实、有 效,符合国内法律的相关规定,租赁关系稳定,不存在产权纠纷,租赁物上存在 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境外租赁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外租赁的主 要生产营业用房情况具体如下: 序 承租人 出租人 位置 房屋用途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号 Kim 仁川西区元仓洞 办公室/仓 2021.07.01- 1 豪江韩国 注1 513.46 平方米 Jonghyeon 393-65,3 洞 库 2023.06.30 3-3-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 Kim 仁川西区元仓洞 2021.07.01- 2 豪江韩国 仓库 513.46 平方米 Jonghyeon 393-65,2 洞 2023.06.30 仁川西区青罗洞 Kim 中国籍员工 2022.08.25- 3 豪江韩国 162-21 Younghwa 40.37 平方米 Yeongjun 宿舍 2023.08.24 Blenheim401 号 ALP-ARC II Peachtree 佐治亚州诺克罗斯市 2,650 平方英 2023.01.01- 4 豪江美国 Operating 桃树工业大道 6659 号 仓储办公 尺 2026.01.31 Company, F楼 LLC. 日本大阪市大阪市北 株式会社 2023.01.01- 5 豪江智能 区堂山町 1 番 5 号三共 办公 约 30 平方米 Center Office 2023.06.30 梅田 6 层 根据韩国、美国、日本律师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境外租赁的主要生产营 业用房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关系合法、真实、有效,符合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 (七)对外投资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新设境内外子公司、分公司, 境内外子公司未发生变化。 (八)在建工程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在建工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前述新增资产的权属证书,发行人 重要资产均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合同 3-3-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中的重大 销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合同金额、 合同名称 销售方 客户 签约日期 有效期至 号 合同标的 江苏里高智能家居 有效期一年,到 1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丰上工业股份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2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有效期一年,到 3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GERMANY,S.A.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期后自动续期 有效期一年,到 4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MATRATZEN,S.L.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期后自动续期 东庚企业股份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5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9.12.3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浙江东庚金属制品 有效期一年,到 6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上海顺隆康复器材 有效期一年,到 7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德国 Vibradorm G 有效期一年,到 8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mbH 期后自动续期 杭州顿力医疗器械 有效期一年,到 9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9.01.01 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革新(厦门)运动 有效期一年,到 10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器材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有效期一年,到 11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顿力集团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21.01.01 期后自动续期 平湖奈西贸易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12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1.01.16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平湖爱伦家具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13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STAR 有效期一年,到 14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INTERNATIONAL 以订单为准 2017.12.31 期后自动续期 V.O.F 营口恒屹锐克斯流 有效期一年,到 15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体控制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沈阳恒屹实业有限 有效期一年,到 16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沈阳恒屹锐克斯流 有效期一年,到 17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体控制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3-3-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TAKEBISHI 有效期一年,到 18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电子 以订单为准 2021.07.16 CORPORATION 期后自动续期 竹菱(上海)电子 有效期一年,到 19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电子 以订单为准 2021.07.26 贸易有限公司 期后自动续期 Germany Research, 有效期一年,到 20 销售框架合同 豪江智能 以订单为准 2022.09.09 S.L 期后自动续期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在 500 万以上的销售 订单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订单标的 订单金额 订单日期 杭州顿力医疗器械有 单马达驱动器、控制盒、 1 5433759.22 2022.10.29 限公司 遥控器 2.重大采购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中的重大 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采购方 供应商 采购标的 合同金额 签约日期 有效期至 号 深圳市唯真电机 1 豪江智能 电机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泰崇电气有 2 豪江智能 电机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限公司 惠州忠邦电子有 3 豪江智能 开关电源 以订单为准 2020.08.01 长期有效 限公司 青岛乐禧电子有 4 豪江智能 线束 以订单为准 2021.07.16 长期有效 限公司 青岛东岳塑料有 5 豪江智能 塑料原料 以订单为准 2021.09.13 长期有效 限公司 青岛东林源精密 6 豪江智能 注塑件 以订单为准 2021.07.27 长期有效 塑胶有限公司 宁波庄宏亿轴承 7 豪江智能 轴承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 青岛九诚电子科 8 豪江智能 信号线 以订单为准 2021.07.16 长期有效 技有限公司 宁波新世达精密 9 豪江智能 丝杆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机械有限公司 3-3-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 青岛君泽电子有 10 豪江智能 塑料件 以订单为准 2021.07.27 长期有效 限公司 上海骏舟电器有 11 豪江智能 开关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限公司 即墨市三得利工 12 豪江智能 塑料件 以订单为准 2021.07.27 长期有效 贸有限公司 东莞市川拓电子 13 豪江智能 线束 以订单为准 2017.11.06 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 杭州利尔达展芯 14 豪江智能 电子元器件 以订单为准 2019.09.08 长期有效 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松竹铝业股 15 豪江智能 铝型材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份有限公司 固安恩喜友电路 16 豪江智能 电路板 以订单为准 2018.04.23 长期有效 板有限公司 青岛科惠电子有 17 容科机电 信号线 以订单为准 2022.08.19 长期有效 限公司 深圳市华源鑫电 18 豪江智能 电机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器有限公司 慈溪海科比轴承 19 豪江智能 轴承 以订单为准 2021.07.19 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 3.银行授信协议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新增的银行授信协议如下: 序 授信 授信额度 授信银行 合同编号 币种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担保方 号 单位 (元) 中国银行 2022 年即中额字 豪江 股份有限 2022.06.01- 1 第 053 号《授信 人民币 50,000,000.00 信用 无 智能 公司即墨 2023.05.15 额度协议》 分行 4.担保合同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无新增的担保合同。 5.工程合同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无新增的重大工程合 同。 3-3-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关联担保情况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的情况外,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增重大债权债务。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账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 法有效。 (四)侵权之债及其他债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 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 之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上述新增重大合同的内容 和形式合法有效,并且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金额较大的其 他应收和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不存在 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 债。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没有发生过资产置换、重大资产收购、分立、 合并等重大资产变化事件;在可预见的近期经营规划中没有拟进行重大资产收 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或资产出售的计划。 3-3-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没有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没有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 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 作 经核查,自公司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 18 次股 东大会,30 次董事会,17 次监事会,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 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化,执行的 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韩国、美国、日本律 师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 化,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 如下: 3-3-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15% 15% 青岛豪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5% 25% 25% 青岛容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25% 25% 25% 青岛豪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15% 15% 25% 豪江韩国株式会社 11% 11% 11% 豪江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26.75% 26.75% 26.75% 豪江日本株式会社 - - - 容科(青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25% - - 根据《审计报告》,豪江韩国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企业税税率为 10% 至 25%,法人地方所得税税率为 1%至 2.2%,因豪江韩国株式会社报告期每年的 所得额不足 2 亿韩元,适用 10%企业所得税税率和 1%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豪江 美国注册于美国佐治亚州,适用 21%的联邦所得税税率以及 5.75%的佐治亚州的 所得税税率;豪江日本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资本金及课税所得金额不同,所得税 税率和计算方式会变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尚未产生纳税义务;容科(青 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2021 年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豪江电子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 减免优惠政策有所变化,具体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企 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可 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 15%优惠税率的税收优惠。 发行人原持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37100775),有效 期三年, 2019、2020、2021 年度均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 年 12 3-3-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月 24 日,发行人取得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 市税务局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237100751),有效期 三年,则发行人在 2022、2023、2024 年度可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2 年 12 月 14 日,豪江电子取得经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237100751),有效期三年,豪江电子在 2022、2023、2024 年度可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部分子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2022 年第四季度购置的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 2022 年 9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再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享受享受 2022 年第四季度购置的设备、器 具加计扣除政策。 3-3-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除上述变化以外,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无其他变化,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得到有权机构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经核查,2022 年度发行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政府补助金额 项目 年度 依据文件/政府出具的证明 号 (元) 《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 企业新录用培训 1 2022 73,200.00 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 补贴 18 号) 《关于助推新旧能动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 劳动就业中心就 2 2022 44,951.79 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 业困难人员补贴 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3 以工代训补贴 2022 2,000.00 《关于进一步加大以工代训力度支持企业稳 岗扩岗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8 号) 2022 年度泰山产 《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 4 业领军人才工程 2022 100,000.00 (鲁办发〔2014〕36 号) 资助经费 《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 2021 年青岛高新 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 技术企业上市培 5 2022 1,093,900.00 〔2020〕18 号)、《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 育库企业研发投 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青科规〔2021〕 入奖励 3 号) 《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 青岛市即墨区科 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 学技术局 2022 年 6 2022 200,000.00 〔2020〕18 号)、《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 青岛市科技计划 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青科规〔2021〕 (第三批) 3 号) 青岛科技创新园 7 2022 年第一季度 2022 50,000.00 / 鼓励奖金 3-3-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 青岛市即墨区工 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 8 2022 500,000.00 2020 年度两化融 意见》(即政发〔2018〕23 号) 合管理体系奖励 青岛市即墨区发 《关于高质量发展强企业考评奖励的意见》 9 展和改革局高质 2022 500,000.00 (即政发〔2020〕26 号) 量发展企业奖金 青岛市即墨区科 学技术局 2021 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 10 2022 300,000.00 科技创新专项资 意见》(即政发〔2018〕23 号) 金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 即墨区人力资源 政局关于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 11 和社会保障局用 2022 6,594.28 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5 人单位吸纳补贴 号) 即墨区工业和信 《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 12 息化局先进制造 2022 4,270,000.00 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1〕 业发展专项资金 18 号) 2022 年度泰山产 《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 13 业领军人才工程 2022 1,000,000.00 (鲁办发〔2014〕36 号) 经费 工信局关于鼓励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 14 2022 300,000.00 规上企业奖励 意见》(即政发〔2018〕23 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 即墨区工业和信 墨区高成长性企业评选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息化局 2021 年上 (即政办发[2019]65 号)、《即墨区人民政 15 半年、三季度、四 2022 120,000.00 府办公室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 季度及全年企业 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即政办发 高成长奖励资金 〔2020〕4 号) 青岛市即墨区科 《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 学技术局 2021 年 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 16 2022 100,000.00 〔2020〕18 号)、《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 科技创新专项资 金(第三批) 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青科规〔2021〕 3 号)、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 3-3-1-40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1 年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在库企业 技术创新项目的通知》 青岛市南区职业 《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 17 能力培训新员工 2022 45,600.00 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 培训补贴 18 号) 青岛市即墨区工 青岛市即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举办青 业和信息化局第 岛市第八届“市长杯”创新创业大赛即墨区 18 2022 30,000.00 四届大众杯创新 初赛暨即墨区第四届“大众杯”创新大赛的 奖二等奖 通知》 企业开展新录用 《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 19 人员岗位技能培 2022 5,400.00 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 训工作补贴 18 号) 宁波国家高新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 人力资源和社会 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 20 保障服务中心 2022 1,500.00 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 2022 年一次性扩 41 号) 岗补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助、政府奖励等均取得了 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 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取得 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2023 年 2 月 20 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 发行人、豪江模具、容科机电、容科智家、即墨龙泉分公司、豪江模具即墨北安 分公司、豪江电子即墨分公司、豪江资管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各类税金, 3-3-1-41 补充法律意见书 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不存在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行为,未受到 该局税务方面的行政处罚。 2023 年 3 月 6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纳 税证明》,证明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按期申报纳税,尚未发现因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3 年 3 月 13 日,国家税务总局李沧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情况说明》, 证明豪江电子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暂未发现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行为。 根据日本、韩国、美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依照当地法律纳税,未因纳税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未因纳税问题受过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 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形。 3-3-1-42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补充核查期间不 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取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2023 年 1 月 19 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其辖区内未发现发行人、容科智家、豪江 智能即墨龙泉分公司、豪江模具即墨北安分公司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被 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3 年 3 月 7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企 业违法违规记录查询单》,证明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 其辖区内未发现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有违法违规的记录。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用工 1.劳动合同签署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人数情况如下: 用工形式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员工人数(人) 1,031 1,283 1,142 劳务派遣人员(人) 45 67 57 用工总人数(人) 1,076 1,350 1,199 注:用工总人数为员工人数与劳务派遣人数之和,员工人数包含签署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及签 署劳务协议用工人员。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与上述员工(不含 劳务派遣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1,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了劳务 派遣协议。 2.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 1 公司与退休返聘员工签署劳务合同。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豪江美国法律意见书,公司与 2 名美国子公司 员工未签署劳动合同,但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并已为其纳税并缴纳社保等费用。 3-3-1-4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 下: 单位:人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员工人数 1,031 1,268 1,127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缴纳城镇职工社保人数 987 1,215 1,028 ——退休返聘无须缴纳人数 23 18 13 ——新员工入职尚未缴纳人数 21 33 85 ——其他未缴纳人数 0 2 1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缴纳公积金人数 956 1,178 1,018 ——退休返聘无须缴纳人数 23 18 13 ——新员工入职尚未缴纳人数 24 41 86 ——其他未缴纳人数 28 31 10 注:上述员工人数和缴纳人数未包含境外子公司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境内子公司共有 1,031 名员工,公司为其 中 987 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为其中 956 人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公司已为 11 名 韩国子公司的韩国籍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的国民年金等社会保险,为 1 名韩国子 公司的中国籍国内派遣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及中国社会保 险,为 1 名韩国子公司的中国籍在韩员工缴纳了韩国当地的国民年金等社会保 险;为 2 名美国子公司的境外员工缴纳了美国当地的社会保险。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为 44 人,未缴纳住房公 积金的员工为 75 人,未缴情形主要包括退休返聘无须缴纳、新员工入职尚在办 理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以及个别因无购房需求等原因而自愿放弃缴 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以上未缴人数占比及未缴金额均较小,如缴纳不会对发行 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劳动 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分子公 司新增取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3-3-1-44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2 月 3 日,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 明发行人、容科机电、豪江模具、豪江电子、豪江智能即墨龙泉分公司、豪江模 具北安分公司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发生劳动仲裁败 诉、欠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违法劳动用工、 工资未备案等问题,未发现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被该局行 政处罚的情形。 2023 年 3 月 17 日,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对青岛 豪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和谐状况审查情况的反馈》,证明豪江电子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欠缴社会保险及违反劳动用 工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发现因为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予以行政处罚 的情形。 2023 年 3 月 8 日,宁波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劳动保障情况 证明》,证明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豪江 智能宁波分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当前社会保险在保人员 13 人,未发生违 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动争议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 2023 年 1 月 30 日,青岛市即墨区医疗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 容科机电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缴记 录,豪江智能即墨龙泉分公司、豪江模具北安分公司、豪江电子即墨分公司未开 立企业医保账户。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局未对发行人、 豪江模具、容科机电、豪江智能即墨龙泉分公司、豪江模具北安分公司、豪江电 子即墨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023 年 3 月 15 日,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出具《证明》,证明豪江电子 自 2022 年 7 月至 2022 年 12 月职工医疗保险无欠费。 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情况如下: 3-3-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2 月 20 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墨管理处出具《证明》, 证明发行人、豪江模具、容科机电依法为单位员工缴纳截至 2023 年 2 月的住房 公积金,未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该中心处罚。 2023 年 3 月 15 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 分公司豪江智能宁波分公司已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该中心处罚。 根据日本、韩国、美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 而受到行政处罚。 3.劳务派遣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项目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劳务派遣员工 45 67 57 正式员工 1,031 1,283 1142 用工总量 1,076 1,350 1199 派遣员工占用工总量的比例 4.18% 4.96% 4.75%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劳务派遣用工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 准,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劳动用工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3-1-46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募投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不存 在募投项目无法落实的风险。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 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 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编制,本 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部分章节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无 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有关中 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1-47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条件,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 引用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原法律意见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 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将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1-4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云波 黄剑锋 程 倩 年 月 日 3-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