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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江智能: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3-05-19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 19 层 01A、02、03A 及 20 层

                       二〇二三年五月


                              1
                                   声明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证券”、“保荐人”)接受青岛
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江智能”、“公司”或“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豪江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保荐人,并指定赵留军、吴亮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本保
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
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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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瑞信证券指定赵留军、吴亮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
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赵留军:现任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
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高盛
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赵留军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
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吴亮:现任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部副总裁,保
荐代表人。曾参与执行了东晶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水晶光电现金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精工钢构公司
债项目、精工钢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川投能源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吴
亮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瑞信证券指定任汉君为本次发行的协办人

    任汉君:现任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部董事。曾
参与执行了城市传媒、上海电气、世纪瑞尔、东北电气及东珠景观等上市公司
的并购重组工作;上海国资可交债等债券项目;易华录、龙蟒佰利、东珠景观
等上市公司 IPO 相关工作。

     (三)瑞信证券指定田力钧、冯研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员。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文名称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Qingdao Richmat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nc.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                 13,59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宫志强
董事会秘书               朱高嵩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孔雀河四路 78 号
成立时间                 201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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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孔雀河四路 78 号
邮政编码                 266200
电话                     0532-89066818
传真                     0532-89066896
电子信箱                 richmat@richmat.com
网址                     http://www.richmat.com.cn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一般项目: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
                         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
                         料制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
                         家具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畜牧机械制造;汽
                         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配电
经营范围
                         开关控制设备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二、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保荐人确认,与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
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者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
来情况

       保荐人确认,除保荐人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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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外,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利
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

    四、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涉及诸多法律和财务相关事宜,为提供工作效率以及工
作质量,更好的完成法律和财务相关的尽调工作,保荐人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业务中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
下合称“锦天城”)作为本次项目的承销商律师,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以下简称“大华”)作为本次项目的承销商会计师。

    保荐人通过审查相关执业许可证以及材料,锦天城及主办律师具备担任本
项目承销商律师的执业资质,大华及主办会计师具备担任本项目承销商会计师
的执业资质。

    根据双方约定,锦天城的主要服务内容为:向瑞信证券(甲方)出具符合
保荐人内部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并于本项目通过监管机构审核后、正式发行前,
按照惯例向保荐人出具正式签署的符合保荐人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涵盖
对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股本结构(实际控制人界定)、业务经营、资产和业务、
重大债务、诉讼/仲裁以及环境保护等本次发行等涉及相关法律方面发表结论性
意见,就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给予结论意见;对本项目的法律风险及对本次
发行的影响提供明确意见;对本次发行是否合法合规给予明确结论意见等工作
内容。

    根据双方约定,大华的主要服务内容为:协助瑞信证券(甲方)完成项目
的财务调查工作,并编制相关底稿;起草、修改、审核甲方就项目所指定的相
关财务文件;协助起草、修改、审核报送当地证监局的辅导文件中涉及财务的
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辅导申请报告、辅导工作报告、辅导验收报告等;协
助起草、修改、审核项目申报文件及后续交易所反馈问题回复中涉及财务的相
关内容;协助甲方与发行人就项目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并审阅该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核验报告、主
要税种纳税情况核验报告、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鉴证报告等工作

                                   5
报告;根据甲方要求,负责协助甲方编制保荐承销业务工作底稿和辅导验收工
作底稿,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和辅导验收工作底稿。

    为规范投资银行类业务外部律师的聘用程序,确保外部律师聘用合法合规,
瑞信证券在《聘用专项外部律师管理工作指引》中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外部律师
聘用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本次聘任外部律师通过对多家律所的竞聘,综合
考虑行业口碑、执业经验、报价等因素,最终选定锦天城为本项目承销商律师。
另外,瑞信证券在《投资银行业务外聘会计师管理工作指引》中对投资银行类
业务外部会计师的聘用内容进行了规定。本次聘任外部会计师通过对多家会计
师事务所的竞聘,综合考虑报价、项目要求、团队经验、备案事务所信息、注
册会计师信息、三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监管措施等综合因素,最终选
择大华为本项目承销商会计师。

    本次聘请的承销商律师和承销商会计师均有偿服务,本次定价方式为双方
协商定价,符合市场惯例,由瑞信证券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人瑞信证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
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豪江智能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豪江智能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
司协助出具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聘请境外律师就境外相关法律事项提供专业意见;聘请翻译机构对相关文件进
行翻译等。

    豪江智能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
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聘请的第三方具体如下:

             名称                                    介绍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   协助发行人出具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一分公司                         资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
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SHIN & KIM) 韩国律师,就发行人韩国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LAW OFFICE OF YUANYUE MU,
                                 美国律师,就发行人美国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PLLC,LEI JIANG LLC
熊谷田中津田法律事务所
                           日本律师,就发行人日本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KUMAGAI TANAKA & TSUDA)
济南金榜翻译有限责任公司         翻译机构,提供相关翻译服务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方面经验丰富;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SHIN & KIM)、LAW
OFFICE OF YUANYUE MU, PLLC 和 LEI JIANG LLC、及熊谷田中津田法
律事务所(KUMAGAI TANAKA & TSUDA)分别可以提供韩国、美国和日本
的相关法律服务;济南金榜翻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提供专业的翻译服务。以上
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本次豪江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中,本保荐人
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项目
的承销商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作为本次项目的
承销商会计师;豪江智能除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协助出具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SHIN & KIM)就发行人韩国
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 LAW OFFICE OF YUANYUE MU, PLLC 和 LEI
JIANG LLC 就发行人美国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熊谷田中津田法律
事务所(KUMAGAI TANAKA & TSUDA)就发行人日本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书;聘请济南金榜翻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翻译机构提供相关翻译服务,相关聘
请行为合法合规。上述聘请事项均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
关规定。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保荐人按照严格的程
序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审核。

    (一)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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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信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
会公告[2018]6 号)、《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 号)、《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建立并执行了较为完善的投资银行业务内部审核流程,包括瑞信证券《投
资银行业务项目管理及质量控制指引》、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投
资银行业务工作底稿管理规则》、《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制度》等相关规定。瑞
信证券建立了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三道防线,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层层把关。

       瑞信证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1.项目组对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及初步立项评估后,向立项委员会及投资银行
委员会提交正式立项申请,经立项委员会及投资银行委员会批准后正式立项执
行。

   2.项目组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
质量控制部验收。质量控制部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工作底稿进行验收并出
具明确验收意见、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的,不得启动
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3.在申请文件初步定稿后,项目组将文件发送至质量控制部、法律部、合规
部进行初审。申请文件通过初审后,项目组向内核管理部提出问核及内核申请。
内核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问核程序,安排内核委员会会议。

   4.项目经内核委员会及投资银行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申请文件经法律
部、合规部、质量控制部及内核管理部审阅通过后,项目组方可向监管部门报
送申请文件。

   5.经内核委员会及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同意申报的项目,如果出现重
大变化,或未能如期申报导致相关文件过期,项目组应当重新修订申请文件,
并提交内核委员会及投资银行委员会重新审核表决。

       (二)内核意见

       2021 年 5 月 20 日,瑞信证券内核委员会召开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会议。经参会非关联委员投


                                     8
票表决,本次内核会议同意保荐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发行上市。

    2021 年 11 月,项目组根据 2021 年半年报更新的问询函回复及申报材料提
交内控部门履行内核流程。质量控制部对问询函回复及申报材料批注反馈,并
就项目重点问题进行关注并提出审核意见;法律部与合规部对项目的合规性及
全部申请文件进行法律与合规审核。项目组根据批注及审核意见对相关文件进
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申报材料。内核管理部对问询函回复及申报材料以全文批
注方式出具审核意见,项目组落实审核意见后,经公司签章程序,对外报送。

    2022 年 3 月,项目组根据 2021 年年报更新的问询函回复及申报材料提交
内控部门履行内核流程。质量控制部对问询函回复及申报材料批注反馈,并就
项目重点问题进行关注并提出审核意见;法律部与合规部对项目的合规性及全
部申请文件进行法律与合规审核。项目组根据批注及审核意见对相关文件进行
修改、补充和完善申报材料。内核管理部对问询函回复及申报材料以全文批注
方式出具审核意见,项目组落实审核意见后,再经过公司内核程序和签章程序
后,对外报送。

    2022 年 5 月,项目组根据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1 年年报、第三轮审核
问询函等更新了申报材料并提交内控部门履行内核流程。质量控制部对问询函
回复及申报材料批注反馈,并就项目重点问题进行关注并提出审核意见;法律
部与合规部对项目的合规性及全部申请文件进行法律与合规审核。项目组根据
批注及审核意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申报材料。内核管理部对问
询函回复及申报材料以全文批注方式出具审核意见,项目组落实审核意见后,
再经过公司签章程序后,对外报送。

    2022 年 6 月,项目组根据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等更新了申报材料并提交内
控部门履行内核流程。质量控制部对审核中心落实函回复及申报材料批注反馈,
并就项目重点问题进行关注并提出审核意见;法律部与合规部对项目的合规性
及全部申请文件进行法律与合规审核。项目组根据批注及审核意见对相关文件
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申报材料。内核管理部对审核中心落实函回复及申报材
料以全文批注方式出具审核意见,项目组落实审核意见后,再经过公司签章程


                                   9
序后,对外报送。

    2022 年 7 月,项目组更新了注册稿相关申报材料并提交内控部门履行内核
流程。质量控制部对申报材料批注反馈,并就项目重点问题进行关注并提出审
核意见;法律部与合规部对项目的合规性及全部申请文件进行法律与合规审核。
项目组根据批注及审核意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申报材料。内核
管理部对申报材料以全文批注方式出具审核意见,项目组落实审核意见后,再
经过公司签章程序后,对外报送。

    2022 年 9 月,项目组更新了注册稿相关申报材料并提交内控部门履行内核
流程。质量控制部对申报材料批注反馈,并就项目重点问题进行关注并提出审
核意见;法律部与合规部对项目的合规性及全部申请文件进行法律与合规审核。
项目组根据批注及审核意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申报材料。内核
管理部对申报材料以全文批注方式出具审核意见,项目组落实审核意见后,再
经过公司签章程序后,对外报送。

    2023 年 3 月,项目组按照注册制规定更新了注册稿相关申报材料并提交内
控部门履行内核流程。质量控制部对申报材料批注反馈,并就项目重点问题进
行关注并提出审核意见;法律部与合规部对项目的合规性及全部申请文件进行
法律与合规审核。项目组根据批注及审核意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
善申报材料。内核管理部对申报材料以全文批注方式出具审核意见,项目组落
实审核意见后,再经过公司签章程序后,对外报送。

    2023 年 3 月,项目组更新了 2022 年年报相关申报材料并提交内控部门履
行内核流程。质量控制部对申报材料批注反馈,并就项目重点问题进行关注并
提出审核意见;法律部与合规部对项目的合规性及全部申请文件进行法律与合
规审核。项目组根据批注及审核意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申报材
料。内核管理部对申报材料以全文批注方式出具审核意见,项目组落实审核意
见后,再经过公司签章程序后,对外报送。

    2023 年 5 月,项目组根据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2 年年报、公司 2023 年
一季度审阅报告等更新了申报材料并提交内控部门履行内核流程。质量控制部
对申报材料批注反馈,并就项目重点问题进行关注并提出审核意见;法律部与


                                  10
合规部对项目的合规性及全部申请文件进行法律与合规审核。项目组根据批注
及审核意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申报材料。内核管理部对申报材
料以全文批注方式出具审核意见,项目组落实审核意见后,再经过公司签章程
序后,对外报送。

   六、保荐人承诺事项

    保荐人已分别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保荐人组织
编制了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保荐
人对本次发行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七、保荐人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瑞信证券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
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及
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
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内核审核程序。

    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及项目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发行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
政策要求,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保荐人同
意保荐本次发行。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1 年 3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1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3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
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3 年 3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12
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保荐人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文件、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选举产生了职
工监事,聘任了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设置了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
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3)
第 020049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归属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分别为 35,512.96 万元、41,429.25 万元和 48,177.05 万元,最近三
年及一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638.01 万元、7,344.75 万元和
6,703.89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0 年度至 2022 年度
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3
    5、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表并经查验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的
《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经查询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发
行条件。

    (三)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瑞信证券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否符合《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的设立及持续经营时间

    保荐人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并经合理查验,
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持续
经营并合法存续。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兴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中兴华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4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
持续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线性驱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发行人具有完全独立、完
整的业务运作体系,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也具备独立性,具备独立完整的面
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所有业务均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情况

    最近两年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两年发行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岗位职能调整及
增设独立董事等原因引起的变化对公司业务发展、经营管理和经营成果未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
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宫志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
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及知识
产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
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
境无重大不利变化、无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主营业务及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15
级管理人员的守法情况

    (1)发行人主营业务及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线性驱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发行人主营业务及生产经
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
护政策。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的规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

    八、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该基金是否按《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要求,保
荐人按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
解答》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取得了发行人机构股东的工商档案或查询了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访谈了发行人和相关股东主管人员;核查了相关股东说
明、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基金备案证明;查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


                                  16
  信息。

       发行人 9 名机构股东中 6 名股东启航资本、启德投资、启贤资本、启源资本、
  启辰资本、松嘉创投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自筹资金,从未从事私募
  基金募集、管理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情形;未将
  投资相关事宜委托于基金管理人且未向任何基金管理人支付过任何管理费用,也
  未进行任何受托资产管理或对任何基金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的情形,不属于《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发行人股东无锡福鼎、聊城昌润、里程碑创投均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
  投资基金,已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从事私募股
  权投资。前述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及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私募投资基
               基金备案时间       备案编码      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登记时间       登记编号
金股东名称
无锡福鼎     2017 年 9 月 20 日   SR8413         奇福投资    2015 年 2 月 4 日    P1007965
聊城昌润     2019 年 4 月 19 日   SGC941         昌润齐心    2019 年 2 月 1 日    P1069527
里程碑创投   2017 年 9 月 20 日   SR8413         迈通创业    2017 年 1 月 17 日   P1060991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已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
  序,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

       九、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
  的承诺事项的核查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发行人制定了具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承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7
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
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十、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
查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声明文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稳定股价、股份锁定及减
持、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等事项作出了
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相关内容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及时
有效。

     十一、关于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情况的核查

     (一)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不属于创业板定位的限制性行业

     近三年,公司凭借技术研发优势和产品质量优势,被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
岛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
于“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C3899 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细分领域为智能线性驱动制造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
修订)》,公司不属于下列行业:“(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
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
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经核查,公司不属于创业板定位的限制性行业。



                                     18
    (二)公司创新、创造、创意特征,技术具有创新性

    1、公司始终保持对智能线性驱动专业业务领域技术的不断创新和产品的持
续开发

    自设立以来,公司不断加强自主研发能力,不断推出创新型技术及产品,并
得到了行业客户的广泛认可。公司以提升产品性能、产品质量、安全性、可靠性、
外观、尺寸等多方面为创新方向和目标,顺应下游领域的发展趋势和行业客户需
求,坚持以客户需求和市场为导向开展技术创新的创新机制,专注细分市场的科
技创新能力,凭借多年行业经验并以智能家居产品为抓手,在以研发为导向的建
企方针指引下,发行人现已掌握了大推力、耐损耗、高安全和可靠性以及较强控
制技术的智能线性驱动技术。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获得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在
内共 352 项境内专利以及 26 项境外外观设计专利。公司在智能线性驱动产品的
设计和开发过程中不断创新,攻克新产品的技术和工艺难题,完成产品的持续开
发,从而保证客户终端产品的顺利量产。

    2、公司具有响应全球客户个性化需求的产品创造机制

    公司生产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定制化特点,公司生产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实施
以销定产、按单生产的模式。公司当前拥有多条产品线,覆盖智能家居、智慧医
养、智能办公、工业传动等智能线性驱动主要应用场景,在客户定制化需求下形
成了众多细分型号品类,具备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及市场趋势的能力。

    在已有的丰富产品种类基础上,公司拥有高效的产品再创新能力及高效的客
户需求转化能力,具备快速反应的产品创造机制。由于公司所处的行业具有高度
的定制化和个性化特点,客户需求多样化、产品交货期严格、市场竞争加剧等外
部因素对企业的生产方式提出更高的要求,能够快速反应的柔性化生产方式成为
解决产品生产快速转换问题的有效途径。公司拥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客户
提供包括技术研发、定制化设计、生产制造、组装配送和技术支持服务在内的全
流程服务,尤其是公司的设计、研发快速响应能力和柔性化生产制造能力为公司
赢得了诸多大型优质客户的稳定订单;同时,公司通过自动化产线升级,对各类


                                  19
生产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和分析,对制造环节进行检测、控制、预测及决策优化,
便于公司事中、事后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调整设备、操作人员的工作状态,从
而在有效控制生产成本的同时,保证产品的良品率。公司建立了集设备柔性、工
艺柔性、产品柔性、生产能力柔性和扩展柔性于一体的快速反应的柔性化制造体
系,大幅提高了公司的应变能力,可以快速、高质量的推出符合客户需求的定制
化产品。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和应用的技术具备先进性,发行人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三)公司积极顺应智能制造及物联网发展趋势,推进产业融合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智能线性驱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智能线性驱动产
品是结合传统机械驱动和物联网技术的一个新兴细分行业,是新旧产业融合的产
物。智能线性驱动产品主要由“检测、控制、驱动”三个部分构成。在传统的线
性驱动产品基础上,公司通过运用物联网等技术,根据客户需求在驱动产品中灵
活集成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部件并结合定制化通讯协议,使公司产品实现多
种感应监测及物联效果。用户可以对线性驱动产品的速度、同步性、扭矩、位置
等进行远程控制或由驱动装置通过用户预设指令进行自主调节,使传统家居、医
疗、办公等产业的产品通过智能线性驱动系统实现电动化、智能化。

    此外在制造过程中,公司通过自动化产线升级,对各类生产数据进行采集、
加工和分析,对制造环节进行检测、控制、预测及决策优化,努力促使公司的制
造水平由传统制造业向智能制造升级,推动新旧制造产业的融合。

    (四)公司的成长性符合创业板定位

    智能线性驱动系统作为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家居、智慧医养、
智能办公等领域的终端消费产品。未来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消费升级趋
势的深入,智能线性驱动行业市场空间较大,并有望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据
知名调研公司 TECHNAVIO 发布的《Global Linear Actuators Market 2020-2024》
数据显示:预计到 2024 年全球线性驱动器市场规模将增长到 55.29 亿美元。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86,151.92                86,392.53              72,640.0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48,177.05                41,429.25              35,512.96
权益合计
营业收入                       66,465.29                76,581.37              62,358.3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6,703.89                 7,344.75               8,638.01
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5,832.34                 6,688.22               8,213.85
后的净利润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各期末,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和良好的经营业
绩,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金额逐年增长。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保持在较高水平。公司生产经营具备良好的基础,具有
较强的成长性。

    结合公司专利技术情况、技术的先进性与可替代性水平、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研发投入金额、研发人员情况、在研项目情况及行业未来发展方向与市场潜力等,
公司主营业务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发行人所处市场空间的
表述准确,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利润变动情况符合成长性特征,发行人成长性
来源于其核心技术或产品,发行人创新能力能够支撑其成长,发行人成长性可持
续。

       (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的核查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
修订)》第三条相关规定:“本所支持和鼓励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成长型创新创业
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最
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2、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
合增长率不低于 20%;3、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或者数字经济等现
代产业体系领域,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一年营业收
入金额达到 3 亿元的企业,或者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
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创业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不适用前款
规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

                                           21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3,031.60 万元、5,050.01
万元及 4,078.65 万元,最近三年(2020 年至 2022 年)复合增长率为 15.99%。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62,358.35 万元、76,581.37
万元和 66,465.29 万元,最近一年(2022 年)营业收入超过 3 亿元。

    经核查,公司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
定(2022 年修订)》第三条所规定的第 1 项和第 2 项要求,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
企业相关指标。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
规定(2022 年修订)》所述的创业板定位,即“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
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并
满足创业板定位的相关指标要求。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现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声明文件,对其所持
发行人股份锁定安排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实际
控制人已就其所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
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及时有效,锁定期安排符合
相关规定。

    十三、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
情况及结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
报 告 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 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
[2020]43 号,以下简称“《及时性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保荐人核查了
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业
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
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
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


                                    22
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
际执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
事项等方面。

    经核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
基准日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但受终端消费市
场疲软等因素影响,2023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盈利同比均有所下滑,且发行人
预测 2023 年 1-6 月营业收入、盈利同比均有可能有所下滑,除此之外发行人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未出现重
大不利变化。

    十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经核查和分析,保荐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其自身风险的主要风险提示说
明如下: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2,358.35万元、76,581.37万元、66,465.29
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8,638.01万元、7,344.75万元、6,703.89万元,实现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213.85万元、6,688.22万元、5,832.34万元。发行人的净
利润、毛利率在2021年、2022年均呈下降趋势,其中净利润分别同比下滑14.97%、
8.7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下滑18.57%、12.80%;2021年毛利率
相较2020年下降了2.66个百分点,2022年毛利率相较2021年下降了1.34个百分点。

    2021年以来,公司所在的智能线性驱动行业经营情况受到一定挑战,上游原
材料供应出现短缺,原材料价格处于高位。同时,宏观经济波动对新市场的业务
开拓、海运运输费用等产生了一定影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盈利也不同程度的出
现了下滑,捷昌驱动、凯迪股份、乐歌股份2021年的净利润分别同比下滑33.43%、
32.43%和14.87%。

    对于发行人而言,智能线性驱动业务总体经营情况良好,但受原材料成本、
人工成本、折旧费用、运费上升等因素影响导致盈利能力有所下降,此外发行人

                                   23
子公司容科机电开拓智能遮阳业务前期费用较高报告期内处于亏损状态,综合前
述因素导致公司2021年经营业绩同比出现下滑。并且,发行人重要客户江苏里高
的母公司梦百合在2021年出现了大幅亏损,虽然江苏里高和其电动床业务仍保持
着较好的增长和盈利能力,但发行人未能将自身所面临的成本压力完全传导至梦
百合电动床业务使得发行人对其毛利率出现下降;并且受梦百合现金流紧张的影
响,发行人对江苏里高的应收账款出现逾期,虽逾期天数较短,但截至2022年12
月31日,发行人对江苏里高应收账款金额3,441.59万元中逾期的应收账款为
1,065.54万元;另外,发行人2022年确认自江苏里高的收入下滑40.43%,虽然梦
百合在2022年已扭亏为盈,同时,发行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来自江苏里高的在
手订单数量同比增长100.82%,但若梦百合盈利能力恢复态势未能持续、现金流
状况未能持续改善同时江苏里高的电动床业务同比不能保持稳定或增长,将使发
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下行压力。

    此外,2022 年净利润同比下降 8.7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降
12.80%,并且毛利率相较 2021 年度继续下滑了 1.34 个百分点。造成前述状况的
原因主要包括:2022 年 9 月以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采取了居家办公、暂
停现场生产经营活动等措施,上述措施对公司的产品生产、物料采购、研发设计、
销售接单、物流发货、收入确认进度等造成了全面影响;同时,欧美地区通胀持
续走高,虽然美联储及欧洲央行已采取加息等措施抑制通胀,但短期内高通胀的
市场预期难以较快缓解,终端市场需求有所走弱;并且发行人消耗前期高价物料
均需要一定时间,运费在 2022 年呈回落态势但较大降幅出现在下半年,因前期
扩张和开发新的产品线导致相关折旧摊销及人员费用也较去年同期呈增长态势。

    综上,若上述不利因素未及时消除,或发行人未能找到有效的应对措施,将
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压力。

    2、新市场开拓的风险

    公司目前生产的智能家居线性驱动产品主要应用于家居用床领域,为智能电
动床提供核心动力及控制系统,并向遮阳、办公、工业等场景延展。虽然发行人
目前已在智能电动床领域占据一定市场份额,但针对遮阳、办公、工业等场景的
市场开拓需要发行人寻找市场切入点,攻克市场推广难点,形成成熟产品线。发


                                   24
行人主要从事 TO B 类业务,获取客户资源、取得客户信任需要一定时间,并且
发行人所擅长的控制技术在部分尚待开拓的市场应用场景暂时无法形成对竞争
对手的产品优势,此外部分下游领域客户对产品定制化、性价比的需求相对较弱、
同时发行人下游应用领域国内市场发展较慢,前述原因导致发行人存在新业务开
拓的风险。

    以发行人负责智能遮阳业务的子公司容科机电为例,其 2021 年、2022 年分
别实现销售收入 240.76 万元、726.76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223.59 万元、-697.29
万元。目前,遮阳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发行人已针对市场特点制定多样化的开拓
策略,针对新市场开拓所采取的措施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取得客户信任尚需时间。

    3、技术研发滞后风险

    公司生产的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能办公、工业传动
等领域,下游应用场景呈现需求快速迭代的特征,因此对于公司技术、产品、工
艺提升提出持续的高要求。同行业领先企业凭借其规模品牌优势,持续进行技术
创新。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拥有 352 项境内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3 项、实用新型专利 217 项、外观设计 132 项,并且还拥有 26 项境外外观设计
专利。报告期内,公司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各期研发费用分别为 3,031.60
万元、5,050.01 万元和 4,078.65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86%、6.59%
和 6.14%,但是公司如果未来无法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把握市场最新动态趋势,
培养和吸引创新型人才,公司的研发能力将可能无法及时跟上行业技术更新换代
的速度,降低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

    4、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智能线性驱动系统是智能终端产品实现运动控制功能的关键部
件,具备较高的产品技术含量。技术人才包括研发型人才以及高素质技术工人,
均需要具备专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在生产和研发实践中进行多年的学习和积
累才能胜任工作。因此,技术人才的引入、培养和保留对公司维持长期持续竞争
至关重要。如果公司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将对技术研发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
带来不利影响。

                                     25
    5、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期末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分别为
12,764.32 万元、12,702.50 万元、16,581.23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0.47%、16.59%和 24.95%,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2.84%、22.00%和 31.25%。
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主要为信用期内的应收货款。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回
款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单项计提坏账的情形。但如果客户遭遇重大不利经营情
形,公司不能及时回收应收账款,则会对公司的现金流转与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的
不利影响。

    6、存货滞销以及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期末存货账面净值分别为
12,045.59 万元、16,081.72 万元和 13,122.93 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9.32%、21.00%和 19.74%,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1.55%、27.85%和 24.73%。
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主要为原材料及库存商品。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存货实际情
况计提了相应的存货减值准备。但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及时消化现有库存和未来新
增库存,将导致存货滞销以及减值的风险,则会对公司的现金流转与财务状况造
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7、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后,股本以及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时,由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有一定实施周期,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全部效益,募集资
金的投入也将产生一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从而影响当期净利润;
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面临在一定时期内下降
的风险。

    8、税收优惠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等,具体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六、税项”之“(三)税收优惠及批文”。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公司
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 1,414.34 万元、1,822.90 万元、1,630.50 万元,占公


                                    26
司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14.24%、22.13%、22.76%。目前,公司及子公司豪江
模具、豪江电子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豪江模具、豪江电子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
未来公司及子公司豪江模具、豪江电子不能够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要
求,或者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9、出口退税政策的风险

    公司出口的主要产品享受免、抵、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出口退税率为 13%。出口退税政策及出口退税率的变动将对公司的营业
成本产生影响,如果未来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进行调整,公司出口将受到
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10、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得以实施后,公司的经营规模将有较
大幅度的增长,公司的组织架构以及员工人数均将快速拓展,因此对公司的经营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管理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不能及时提高管理
能力,充实相关高素质管理人才,将难以适应未来的成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给
公司带来相应的管理风险。

       11、人才短缺的风险

    智能线性驱动行业作为国家政策大力鼓励的产业,对于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的高级人才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近年来,行业内对于国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
能的优秀人才的竞争逐渐激烈,对于具备本行业长期工作经验的管理型、销售型
和技术型人才均需求量较大。公司地处青岛市下辖的即墨区,人才数量和水平相
较于国内一线城市较弱,若未来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变动同时又无法招聘
到所需的专业人才,将对其未来的运营管理和经营扩张带来不利影响。

       1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保荐书签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实际能够控制的公司股

                                    27
权比例为 80.95%。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仍然较高。如果实
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比例优势,通过投票表决等方式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
重大人事任免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实施不当控制,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活动,
将可能给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带来不利影响。公司目前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治理结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
和管理层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公司上市后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水
平并接受大众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经济变化及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长期专注于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应用于智
能家居、智慧医养、智慧办公以及工业传动等领域,应用范围较广,深入日常生
活工作中。因此,考虑到公司的产品广泛应用于消费、医疗、商业办公、工业等
领域,与宏观经济周期变化高度相关,公司的业务受宏观经济变化和下游行业周
期性波动的影响较大。近年来,随着智能家居与办公自动化的普及程度不断提高,
智慧医疗相关配套设施服务需求不断提升,智能线性驱动行业得到迅速发展。然
而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出现较大波动,智能家居、智慧医养、智能办公、工业传动
等领域发展速度减缓,下游需求减弱将可能导致公司订单减少、存货积压、货款
收回困难等状况,因此,公司存在受宏观经济变化及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所影响
的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线性驱动行业起源于海外,国际知名的线性驱动制造公司具备先行者优势,
经过长期经营,形成了较大的规模优势以及较高的市场地位,并且国际竞争对手
已经加紧进入中国,纷纷在中国设立分子公司,布局产能,拓展国内市场或借助
国内生产成本优势维持业内领先地位。同时,我国智能线性驱动行业也正在快速
发展,多家行业领先企业已经登陆 A 股资本市场或已有登陆 A 股资本市场的计
划。虽然目前发行人与同行业企业在智能线性驱动市场的不同细分领域各有所
长,但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同行业公司已开始向其他竞争对手的擅长领域布局,
如捷昌驱动已开始布局发行人优势领域(电动床用驱动市场)、凯迪股份亦具备

                                  28
进入发行人优势领域的能力,而发行人同样也开始布局智能办公相关产能,整个
智能线性驱动市场的竞争将日趋激烈。一方面,发行人下游客户如拟替换供应商
其实际承受的可量化的经济成本相对较少,更多的是需要在产品的测试、认证、
售后培训等方面付出较多时间成本,并在内部部门之间以及与终端品牌商之间投
入大量沟通成本并承担一定风险。如果公司不能在设计研发、产品质量和定制化
配套服务能力等方面及时全面地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产
品被竞争对手替代的风险。另一方面,如同行业企业进入发行人擅长领域,将可
能对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产生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使发行人销售收入、盈利
水平出现下降的风险。

    此外,因下游厂商的市场地位牢固且盈利能力较强、发行人在供应体系内的
地位较为稳固且持续加强,发行人产品售价除因定制化、市场开发策略、原材料
价格传导等原因产生一定波动外,总体基本稳定。基于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在
当前市场竞争格局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发行人的产品售价未来亦将保持稳
定态势。但未来如上述因素发生变化,如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发行人的产品售
价不排除会受到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发行人的毛利率水平。

    3、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是公司的主要成本项,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依次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为 84.06%、81.45%、79.31%。公司所需的主要原材料
包括马达类、电子元器件类、线束类、电源材料类、结构件类,前述五大类原材
料占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的比重为 80%左右,相关原材料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会受
到大宗商品价格的影响。以马达类、线束类材料为例,其均需大量使用铜包线,
而铜的价格自 2020 年起即已进入上升通道,截至 2022 年 6 月末仍处于较高水平,
并在 2022 年 6 月末下降,2022 年下半年波动上升;马达类材料所需要的冷轧钢、
热镀锌钢价格亦处于近年较高水平。原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公司产品成本影响较
大,对毛利率更有着直接影响。如果大宗商品价格持续处于高位将可能导致原材
料价格发生上涨,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毛利率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芯片为线性驱动产品中控制器的重要零部件,由于芯片类电子元器件
从 2020 年四季度开始出现全球性供应不足问题,导致公司相关采购成本出现大


                                    29
幅上升,但目前芯片类电子元器件的供应已恢复正常,未来芯片类电子元器件如
因宏观经济波动、行业周期影响出现供应不足的情况,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
营带来风险。

    4、人民币汇率波动及金融衍生工具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54.93%、58.38%、54.88%,外销收入占比较高。公司外销出口产品主要
以美元和欧元结算。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海外市场的开拓,预计公司
的外销收入仍将保持增长,因此,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将带来影响。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公司购入远期结售汇折合人民币分别为 13,531.32
万元、16,382.27 万元、1,862.07 万元,低于公司境外收入金额,存在一定风险敞
口,报告期各期风险敞口金额分别为 20,619.45 万元、27,783.05 万元、34,196.00
万元,主要原因系衍生金融工具产品结构相对较为复杂且在中美贸易摩擦、宏观
经济波动等背景下,汇率波动预测难度加大,不利于大量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业务
以减少该产品本身的风险。

    5、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2020 年至 2022 年,公司直接及通过境外子公司间接出口美国市场的销售收
入为 7,102.28 万元、6,304.46 万元、4,866.92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11.39%、8.23%、7.32%。近年来,美国在全球范围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
包括对华加征进口关税、实施“双反”政策等贸易保护措施成为美国对华贸易政
策的主旋律。公司主要产品双马达驱动器、单马达驱动器、控制盒、遥控器、升
降柱等处于美国加征关税产品名单之内,关税加征税率为 10%至 25%不等。受
此影响,部分客户与公司协商通过适当调减销售价格等方式与发行人共同承担美
国加征关税带来的费用。

    假设发行人出口至美国的应税产品原均执行零关税,关税加征税率为
25.00%,以 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新协商销售价格及
关税成本承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为测算基础,不同情景下,关税加征措施对发
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如下:



                                    30
                                                                             单位:万元
                                     情景一:发行人      情景二:发行人
                                                                           情景三:客户承
期间               项目              承担全部加征成      和客户各自承担
                                                                           担全部加征成本
                                           本              50%加征成本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1,398.82          1,398.82          1,398.82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2022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349.70            -174.85                  -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349.70            -174.85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0.53 个百分点      -0.26 个百分点                  -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3,739.83          3,739.83          3,739.83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2021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934.96            -467.48                  -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934.96            -467.48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1.22 个百分点      -0.61 个百分点                  -
        当期因受到关税影响与客户重
        新协商销售价格及关税成本承            1,603.39          1,603.39          1,603.39
        担方式形成的销售收入
2020
        加征关税对当期收入的影响              -400.85            -200.42                  -
 年
        加征关税对当期毛利润的影响            -400.85            -200.42                  -
        对当期毛利率的影响程度        -0.64 个百分点      -0.32 个百分点                  -


       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采取进一步加剧对华的贸易保护政策或客
 户要求公司降低销售价格以转移加征关税成本,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三)其他风险

        1、关联交易决策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发生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租赁
 情况等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后,如发行人因经营发展需要,需进行必要的关联交
 易时,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需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相应的决策程序,在关联董
 事或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如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无法审议通过,可能对发
 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决策造成不利影响。

        2、法律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迅速,下游客户市场需求不断更新,行业内公司需要不断

                                         31
进行研发创新,因此,同行业公司在产品技术上均具备较强的保护意识,申请了
大量的专利。报告期内公司始终坚持原创技术的开发,但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
开发出原创技术或者与竞争对手产生专利方面的纠纷,均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研
发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公司的产品、品牌以及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产能以及研发能力,以支持
公司提升市场份额。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实施,或因
市场环境突变、行业竞争加剧、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不能如期实施,都将会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
资等项目,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则存在因折旧和摊销大幅
增加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4、发行失败风险

    若本次发行过程中,发行人投资价值无法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导致发行认购
不足,则发行人可能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十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为业界知名的智能线性驱动产品研发、生产企业,现阶段已完成在智
能家居、智慧医养、智能办公、工业传动等智能线性驱动主要应用场景的技术积
累,形成了以智能家居为核心并逐渐向其他应用场景延展的业务布局,为行业内
以设计和研发为核心驱动力、具备较强的智能线性驱动产品定制化能力、且产品
线最为丰富的企业之一。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智能线性驱动系统,主要由单马达驱动器、双马达驱动
器、管状驱动器、升降柱、控制器、操控器和其他配件组成,其中单马达驱动器、
双马达驱动器、管状驱动器、升降柱为智能线性驱动系统的基础驱动装置,而控
制器、操控器共同构成了驱动装置的智能控制系统。而在 IoT 和 5G 技术大发展
的今天,智能控制系统的控制逻辑也进一步拓宽,在传统的以机械控制、人机直
接交互为主的基础上,公司也力求在智能控制系统中根据需求集成声音、光照、

                                  32
温度、湿度、压强等多种感应监测手段和定制化通讯协议,实现对基础驱动装置
的自主调节、远程调节、多系统调节。目前公司相关产品正在逐步由传统的仅提
供基本升降、移动功能的线性驱动产品向具备 IoT 功能的智能线性驱动产品升级
迭代,从而适应目前居民消费升级以及万物互联的市场整体发展趋势。目前公司
产品已与梦百合、Leggett & Platt 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建立了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
系。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公司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
发行人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62,176.01 万元、75,651.23 万元及 65,699.12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638.01 万元、7,344.75 万元及 6,703.89 万元,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213.85 万元、6,688.22 万元及
5,832.34 万元,发行人营业收入规模逐年上升,盈利水平良好。

    通过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新增自动化、
智能化生产设备,并对现有生产线、测试设备、管理系统等硬件及软件设施进行
升级,从而达到提升智能线性驱动产品产能、增强发行人产品供应能力和产品质
量的目的,并最终在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中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同时,
发行人通过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发力智能办公领域市场,补齐业务短
板。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主要聚焦于智能家居、智慧医养市场,但已在智能办
公等领域完成了人才、技术储备并开始扩大客户规模和市场影响。考虑到全球传
统办公家具市场规模已达数千亿元,其中电动化、智能化空间较大;同时,我国
智能办公市场处于开拓阶段,市场渗透率较低,因此未来智能办公市场仍有较大
增量空间。为了把握后续市场发展机遇和红利,发行人拟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进一步提升其智能办公板块的制造能力、研发能力。此外,发行人通过实施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也将积极借助其在智能家居领域的现有资源开发新的应
用场景,从家居用床、沙发向窗帘等家居用品延伸以适应“全屋定制”时代的到
来,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发行人目前及未来将继续以智能线性驱动产品的生产、
销售、研发为核心业务,以提升公司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和
应用场景,持续深耕智能线性驱动市场为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为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提升以及发展战略的实现打下坚实基础。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实现良好的财务状况,根据行业未

                                    33
来发展趋势以及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判断,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持
续盈利能力。

    (以下无正文)




                                  34
(本页无正文,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任汉君




保荐代表人:
               赵留军                  吴亮




内核负责人:
               董曦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王菁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邱若非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35
(本页无正文,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人董事长:
                    胡知鸷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36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作为青

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授

权赵留军、吴亮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青岛豪江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

作。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

                    王菁




   保荐代表人:

                    赵留军




                    吴亮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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