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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江智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3-07-04  

                                                    证券代码:301320        证券简称:豪江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5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
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
选举。公司股东提名陈应佩女士和林煜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简历附后),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并将采
用累积投票制对每位候选人分别投票表决。股东代表监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
将与另外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
义务和职责。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王伟先生、盖洪波先生在公司新一
届监事会选举产生后,不再担任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王伟先生继续在公司担任其
他职务,盖洪波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崔
伟先生在公司新一届监事会选举产生后,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但继续在
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公司监事会对王伟先生、盖洪波先生、崔伟先生任职监事期
间为公司及监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陈应佩女士,1991 年 10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2012
年 1 月毕业于潍坊医学院护理专业,专科学历。2012-2017 年任青岛海立美达电
机有限公司体系管理负责人。2017 年至 2020 年任青岛阿利特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后勤经理。2020 年至今,任豪江智能总经理助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应佩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其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陈应佩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
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林煜先生,1982 年 1 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21 年
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专科学历。2003 年至 2010 年任青
岛凯乐庆典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11 年至 2013 年任青岛世家钢塑有限公司
销售经理,2013 年至 2017 年,历任豪江电器生产部班长、车间主任、生产部经
理;2017 年至今,历任豪江智能生产部经理、生产副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煜先生间接持有公司 12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股
本比例为 0.07%。林煜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董事、其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
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
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
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