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锦天城 (青 岛 )律 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豪江 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⒛ 23年 第 二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 书 锦 天 城 律 师 事务 所 、 Λ LLBR1(∶ I1'Γ LAW O「 ΓICEs 地 址 :青 岛市市南 区香港 中路 8号 青 岛 中 心 大 厦 A座 铝 、笱 层 啡邑话 : 0532-55769166 传 姿 : 0532-55769155 曲阝绍扁: 266071 上 海 锦 天 城 (青 岛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青 岛豪 江 智 能 科 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⒛ ⒛ 年 第 二 次 临 时股 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 :青 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 (青 岛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青岛豪江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或 “豪江智能 ”)的 委托 ,指 派陈静 、张晓 敏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⒛⒛ 年 8月 4日 召开的 2Ⅱ 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 “ ” 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 《青岛豪 汪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革程》”)的 规定 ,对 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革程》 的规定 ,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表 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 ,并 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 ,并 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⒛ 23年 7月 19日 ,公 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决 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 。 I ⒛ 23年 7月 20日 ,公 司董事 会通过 巨潮 资讯 网发 出 了 《关 于 召开 ⒛ 23年 第 二 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前 述会 议通 知载 明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人 、召 开 日期和 时 间 (包 括 现场 会 议 日期 、 时 间和 网络 投票 日期 、时 间 )、 召开方式 、 股 权 登记 日、出席对 象 、会 议地 点 、会议审议事 项 、现场 会议登记 方 式 、网络 投 “ 票 的操作流程 、会 议联系人及 联 系方式 以及 于股权 登记 日下午 收市 时在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深 圳 分 公 司登记在册 的公 司全 体 己发 行 有表 决权股 份 的股 东均有权 出席股 东大会 ,并 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 出席 会 议和参加表 决 , ” 该股 东代理人 不必是本 公 司股 东 的文字说 明 。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现场会 议依 照前述 公告于 2m3年 8月 4日 下午 14:OO在 山 东省青 岛市 即墨 区孔 雀河 四路 TB号 青 岛豪江 智能科技股份 有 限公 司 三 楼 大会议 室 如期 召开 ,由 公 司董事 长 宫志 强先生主持 。 本次股 东大会采 取现场 表 决 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 式 召开 。本次股 东大会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问 ⒛ 23亻 r8月 4H O9∶ 15-ClQ∶ 25,⒆ ∶30丬 ⒈30,13∶ 0O-1⒌ OO;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互联 网投 票系统投 票 的时 间为 2⒓ 3年 8月 4日 9∶ 15-15∶ OO期 间的任 意时 间 。 经 本所律师核查 ,公 司董 事会依据 《公司法 》等法律 、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和 《公 司章程 》的有 关规 定 召集 本 次股 东大会 ,并 在规 定 的期 限在 《公 司章程 》指 定 的信 息 披 露媒体对 本 次股 东大 会 召开 的时 间和地 点 、会 议 召集人 、 出席对 象 、 审议议案 、会议 登记 办法等 事 项进 行 了充分披 露 ,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 召开 的实 际 时 间 、地 点及 其他 事 项与 《关 于 召开 ⒛ 23年 第 二 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所披 露 的一 致 。 综 上 ,本 所律 师 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与 召开程 序 符合 《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 》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 二 、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人及 出席会议人 员 的资格 (一 )本 次股 东大 会 由公 司董事会 召集 。 (二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人 员 经 核 查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 、股 东代 理人 的身份 证 明 、授权委托 书及股 东登记 的相 关材料 ,出 席 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 议 的股 东及股 东代表共 6名 ,均 为 截 至 ⒛⒛ 年 7月 28日 下午 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 司 登 记在册 的普通股股 东 ,该 等股 东持有 公 司股份 119,BO0,0O0股 ,占 公司股份 总 数 的 “ 。1148%。 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 限公 司提供 的统计结 果 ,通 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共计 5名 ,代 表股份数 12,⒛ 1,500股 ,占 公 司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7.OO叨 %。 由于本所 律 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股 东 资格进 行核 查 ,以 上通过 网络投票 系 统进 行投 票 的股 东 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 构深 圳 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验 证 其 身份 。 据此 ,本 次股 东大 会 出席 现场会 议 以及通过 网络投 票 的股 东及股 东代表共 计 11名 ,代 表股份 数 132,501,500股 ,占 公 司有表 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1244%。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络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中小 投 资 者 共 计 7人 ,拥 有 及 代 表 的股 份 为 17,261,5OO股 ,占 公 司有 表 诀权股份总 数 的 9.52Ω %。 (二 )出 席 及 列席 本次股 东人会现场会 议 的还有 公 司童 tj∶ 、监苷 、高级管 lll 人 贝及 本所 律师 。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在 参 与 网络 投票 的股 东 资格均 符 合 法 律 、 法规和 规 范性 文 件 以及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前提 下 ,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召集 人 及 出席 人 员 的资 格 符合 《公 司法 》《股 东大 会规 则 》及 《公 司章程 》 的有 关规 定 ,合 法有 效 。 三 、 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议案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 了如 下议案 : (一 ) 《关于使 用 部分 闲置 募集 资金及 自有 资金进 行现金 管理 的议案 》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 议案 与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列 明的议 案 一 致 ,本 次股 东大会 不存在 修 改股 东大会 通 知 中 已列 明议案 情形 。 四 、 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表 决程序 与表 决结杲 本 次股 东大会 采 用 现场 表 决与 网络 投票相 结合 的方 式 ,对 列入 议程 的议案进 行 了审议和 表 决 ,未 以任 何理 由搁置 或不 予表 决 。其 中 出席 本 次会 议现场会 议 的 股 东 以书面投 票方 式对 议案进 行 了逐项表 决 ;并 由股 东代表 、监 事及本所律 师共 同进 行计 票 、监 票 。本 次会 议 网络投 票结束 后 ,深 圳证 券 信 息有 限公司 向公 司提 供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票 的表 决权数和表 决结果统计数 。 经对 现场 投票 与 网络 投票 的表 决结果合 并统 计 ,表 决结果如下 : (一 )《 关于使用 部分 闲置 募集 资金及 自有 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32,500,500股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 .9,呢 %;反 对 1,OO0股 ,占 出席会议股 东所 持有表 决权股份 的 0.O008%;弃 权 0股 。本 议案 获得通 过 。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表决情 况为 :同 意 17,2ω ,500股 ,占 出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 持有 表 决权股份 的 99。 ” 42%;反 对 1,O00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 决权 股份 的 0.0O58%;弃 权 0股 。 本 次股 东大会 记录 由出席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董事 、监 事 、会议 主 持人 、记 录人 签 名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 议 的股 东 、股 东授权代表及股 东代 理人 未对 表 决 结 果提 出异 议 。 经 本 所 律 师核 查 ,本 次股 东大会 对 上 述 议 案 的表 决程序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表 决结果合 法有 效 。 五 、 结论 意见 本所 律 师认 为 ,在 参与 网络投 票 的股 东 资格均 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以及 《公 司章程 》规 定 的前提 下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 符合 《公 司法 》《股 东大会 规 则 》 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召集 人及 出席 会 议人 员具备 合 法有 效 的资格 ,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表 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 效 。 本 法律 意见 书 一 式贰份 ,经 签字盖 章后 具有 同等法律 效力 。 (以 下无 正 文 ) (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锦天城 (青 岛 )律 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 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⒛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 签字律师 ⌒ : 紧 蝶 Ⅱ 、:,s3、 彡 a£ '氵 i冫 贾小 宁 ^;年 乃 ’月 屮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