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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沈飞: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7月)2023-07-27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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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中航沈飞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
工作等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
事会秘书、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证券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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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
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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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及作出重要决策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会议
资料;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
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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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其举办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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