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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税科技: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08-18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

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连续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

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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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

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

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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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 3 个或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选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

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

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

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

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独立董事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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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

信状况、独立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的恰当性(如适用),相

关审议程序的履行是否充分、恰当等;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

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

约定书》。聘期为 1 年,自公司每次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可以续聘。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

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

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

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

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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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30 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

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

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

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

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

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

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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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

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

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

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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