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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税科技: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3-12-21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8 日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勇先生
   时 间:2023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4 时
   地 点: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石化交易大厦 2718 会议室
   主要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审议通过本议程。
   二、董事会秘书报告现场参会股东人数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三、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现场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聘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四、股东议事、发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出
的问题。
   五、提议现场会议的计票、监票人员。
   六、现场会议股东书面表决。
   七、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八、统计表决结果,向大会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宣布大会表决结果。
   十、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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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聘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已超过十年,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印发〈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
4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考虑未来审计工
作需要及实际情况,公司采用了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选聘结果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认,拟聘任中喜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就聘任事项汇报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组织形式为特殊
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 11 层 1101
室,首席合伙人为张增刚。
    截至 2022 年末,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合伙人 81 名、注册会计
师 342 名、从业人员总数 1247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 225 名。
    2022 年度服务客户 7000 余家,实现收入总额 31,604.77 万元,
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7,348.82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10,321.94 万
元。2022 年度服务上市公司客户 41 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6,854.25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0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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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中喜会计师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8500 万
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无执业行为相
关民事诉讼。
    3、诚信记录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中喜
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6 次,21 名从业
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11 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
受到自律监管措施 1 次,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
管措施 1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敏,200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 年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业务,1999 年开始在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本年首次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4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吕小云,199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 年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0 年开始在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本
年首次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4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新培,1999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1998 年开始在中喜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本年首次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 9 家上市公司审
计报告。
    2.诚信记录。
    上述人员近三年均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
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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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结合公司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
素,同时根据公司审计中配备人员、投入时间情况最终确定审计收费。
根据邀请招标评审结果,公司拟支付的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为人民币 78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20 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 17 年为公司提供
审计工作,为公司 2022 年度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
后又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已超过十年,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印发〈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
4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天圆全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双方均已明确知悉
本事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的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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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于 2023 年 9 月 4 日起
       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目录                      修改前                           修改后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第 一 百 一 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十五条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
             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在内)兼任 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在
第一百一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内)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十七条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责。                                  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应当符合下列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应当符合下
             基本条件: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第一百二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十条
             事的资格;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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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的工作经验;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姐 妹 的配 偶、 配偶 的 兄弟 姐妹 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第一百二
            等);                              母等);
十一条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直系亲属;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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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 其配偶、父母、子女;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员;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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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决定。                              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 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被 提名 人职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第一百二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十二条
            立 董 事的 资格 和独 立 性发 表意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观判断应的关系向公司股东发表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
            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 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上市
            会、江苏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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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以及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披露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 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
 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 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实、准确、完整。上海证券交易
 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 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 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 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
 事的选举按照第八十四条规定执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选出的独 交股东大会选举。在召开股东大
 立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人数,该次换届选举有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
 效性需由非独立董事选举情况而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
 定:如果选出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的选举按照
 立董事之和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第八十四条规定执行,公司股东
 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该 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次换届选举无效,且应在本次股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换
 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 届选举时,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
 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
 (四)……                          人数,该次换届选举有效性需由
 (五)……                          非独立董事选举情况而定:如果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 选出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事会会议,或在全年的董事会议 之和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中未能亲自出席一次董事会会议 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该次换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届选举无效,且应在本次股东大
 撤换。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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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大会进行选举。
                                                (四)……
                                                (五)……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
            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查;
            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第一百二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大会;
十三条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3、提议召开董事会;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利;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师事务所;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4、提议召开董事会;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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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机构;                              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
           股东征集投票权。                    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以上同意;                          况和理由。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 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 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中
           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专业人士。
           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会是 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会计专业人士。                      由公司承担。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
           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一)提名、任免董事;              审议:
第 一 百 二 (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十五条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的薪酬;                            免承诺的方案;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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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措施;
      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效措施回收欠款;                        他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1-3 项、本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如 有 关事 项属 于需 要 披露 的事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余条款未做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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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布的于 2023 年 9 月 4 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6 日披露于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3 年 12 月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