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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普股份: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23-05-18  

                                                    证券代码:603013           证券简称: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创
新)持有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普股份或公司)股份 2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约为 0.004%;北京国投协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协力基金)持有亚普股份 2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约为
0.004%。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国投创新、协力基金所作承诺:
    国投创新、协力基金所持亚普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比
例不超过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股份总额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亚普
股份最新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亚普股份净资产或者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并由亚普股份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投创新、协力基金所持亚普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已
超过二十四个月。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国投创新与协力基金为一致行动人。国投创新本次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不超过 2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04%;协力基金本次
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2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04%。
    2、国投创新及协力基金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
                                    1
     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
     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国投创新                5%以下股东            20,000           0.004% IPO 前取得:20,000 股
协力基金                5%以下股东            20,000           0.004% IPO 前取得:20,000 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国投创新                 20,000     0.004% 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协力基
                                                          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一组     协力基金                 20,000     0.004%
                                                          同时为国投创新的基金管理人
             合计                   40,000     0.008% —
     注:国投创新与协力基金合计持股比例约为 0.008%,不属于持股 5%以上股东。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减持合
             计划减持数      计划减                     竞价交易                拟减持股     拟减持原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理价格
              量(股)       持比例                     减持期间                 份来源           因
                                                                       区间

                                         竞价交易减
             不超过:       不超过:                    2023/6/9~   按市场                  自身资金需
国投创新                                 持,不超过:                           IPO 前取得
             20,000 股      0.004%                      2023/7/9     价格                    求

                                         20,000 股

                                         竞价交易减
             不超过:       不超过:                    2023/6/9~   按市场                  自身资金需
协力基金                                 持,不超过:                           IPO 前取得
             20,000 股      0.004%                      2023/7/9     价格                    求

                                         20,000 股

     注:本次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1 个月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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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即 2023 年 6 月 9 日至 2023 年 7 月 9 日。(若减持期间公司有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
       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国投创新、协力基金所作承诺:
       国投创新、协力基金所持亚普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比
例不超过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股份总额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亚普
股份最新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亚普股份净资产或者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并由亚普股份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系相关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及自身资金规划等自主决定,在
减持期间内,公司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
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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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存在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
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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