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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普股份:亚普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28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至少应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根据

相关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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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

持。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战

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九条     两名及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

全体委员。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说明需要立即召开

会议的原因。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 1 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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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战略委员会相关会议材料须提交文控中心妥善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

关信息。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该成员须予以回

避。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实施细则生效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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