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27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2019 年激励计划》”)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方式,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311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 1,690,933 份股
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2、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股票期权注
销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股票期权注销
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
定。公司对本次等待期届满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涉及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19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
注销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19 年激励计划》的继
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注销 10 名激
励对象的 55,277 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