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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明康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8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项下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19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此,同意董事
会对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所做的调整。

    2、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2019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
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2019 年
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公司按
照调整后的价格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3、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2019 年激励计划》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关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进行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682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5,402,050 股限制性股票
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