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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晶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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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 层,

  21A-3/F.,22A/F.,23A/F.,24A/F.,25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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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吕军旺律师、王腾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见证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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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14点00分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泰晶
科技半导体工业园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喻信东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200人,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9,892,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108%,其中:1.经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55,410,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46%;2.根据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19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4,481,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1862%。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数据提供机构验证其
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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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
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三)表决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 6、议案 7、议案 8 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861,738股,反对30,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45%。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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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19,674,738 股,反对 30,500 股,弃权 187,0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185%。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674,738 股,反对 30,500 股,弃权 187,0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185%。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674,738 股,反对 30,500 股,弃权 187,0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185%。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674,738 股,反对 30,500 股,弃权 187,0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185%。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674,738股,反对30,500股,弃权187,000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18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13,335股,反对30,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62%。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674,738 股,反对 30,500 股,弃权 187,000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18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613,335 股,反对 30,5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762%。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698,038股,反对7,200股,弃权187,000股,同意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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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8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36,635股,反对7,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07%。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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