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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新材: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07-12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七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7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 9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 9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 10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 11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 11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11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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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
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福莱新材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福莱新材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福莱新材提供,福莱新材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福莱新材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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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福莱新
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
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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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福莱新材、上市公司、公司、
                           指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顾问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
限制性股票                 指
                                 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人
                                 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
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有效期                     指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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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福莱新材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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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二、2023 年 6 月 26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
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次激
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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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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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 年 7 月 11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324.00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32 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7.76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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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授予时总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股)
 李耀邦       董事、总经理            45.00           12.78%            0.26%

  聂胜       董事、副总经理           35.00            9.94%            0.20%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毕立林                               25.00            7.10%            0.14%
             人、董事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人员
                                      219.00          62.22%            1.25%
           (29 人)

             预留                     28.00            7.95%            0.16%

             合计                     352.00          100.00%           2.00%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
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
权激励计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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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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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
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
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7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24.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7.76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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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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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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