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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恒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27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
范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
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
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
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26 日,同意以 8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
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作废剩余预留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
   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
条件,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
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0.2874 万股,同意公司按照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根据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本次归属安排
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