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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特光学: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12-30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条 监事会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

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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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

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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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

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

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及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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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五章   决议的公告与执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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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 、“以下”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

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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