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2023-06-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
承销商)”)作为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辰智能”、“公
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
发〔2023〕33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
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对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了专项核查。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综合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确定,为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投资”),无其他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安排。
兴证投资为兴业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通过兴证投资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
跟投。
具体情况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核查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兴证投资。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经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兴业证券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了“关于设立另类投资公司的公告”,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
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一批)”公示,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设
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兴证投资。
兴证投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315764048H
住所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5 层 509-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宇
注册资本 9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03-17
营业期限 2015-03-17 至长期
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
经营范围 资品种,投资管理。(以上均不含需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刘宇(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石军(监事)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兴证投资系兴业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兴业证券持有其 100%的
股权,兴业证券系兴证投资的控股股东。福建省财政厅为兴证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三)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兴证投资为兴业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兴证投资与兴业证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前,兴证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兴证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了《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深圳
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承
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系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且为本次
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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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参与本次配售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本次获配股份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内不得出售,限售期届满后,本次获配股份的减持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四、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本公司不会要求发行人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
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六、本公司不存在与主承销商达成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
人战略配售等条件;
七、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
益的行为;
八、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
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九、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向发行人委派任何与本公司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本公司若最终获得本次战略配售,则不会参与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外的
其他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五)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兴证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兴证投资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认购协
议中承诺的认购金额。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兴证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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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
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兴证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
备案程序。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00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
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未超过 20%
的上限,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
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须满足《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发行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
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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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
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获配股票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机构类型
限售期限
1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24 个月
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000.00 万股,不足 1 亿股,本次发行向 1 名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人数的规定;本次发行引入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参与科创板跟
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3、参与规模
兴证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认购协议,约定兴证投资将依据《实施细则》第五
十条规定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兴证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00%至
5.00%的股票,即: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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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兴证投资跟投的初始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50.00 万股,具体
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
确定。
综上,本次战略配售共有 1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
量为 5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5%。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
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规定。
4、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签署认购协议,
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
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兴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无其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参与规模、配
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证投资作为保荐人
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和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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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的核查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
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
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兴证投资符合本次
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
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兴证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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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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