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内部审计制度2023-11-28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各内部机构、
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为三人,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
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
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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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被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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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
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
管理、人事管理等环节。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
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
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
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归档。
内部审计底稿和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 5 年,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保管
期限为 10 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
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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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
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
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
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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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
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
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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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上市后,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
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
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根据情况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
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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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奖
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
的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部规定
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上市后,还应及时向上市交易所
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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