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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誉辰智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1-28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誉
              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至少两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
              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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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
              董事会将尽快任命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
              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
              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与方案。薪
              酬政策与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考
              核并提出建议;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制定或变更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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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
              上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应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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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
              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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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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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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