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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誉辰智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11-28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监事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可以兼职,但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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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应当设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
              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
              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
              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五)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
              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
              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
              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
              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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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
              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
              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要求
              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一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
              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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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基
              本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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