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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誉辰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1-28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
              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由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本制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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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商业银行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
              项目(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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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股份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
              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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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
              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
              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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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
              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履行前
              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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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
              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
              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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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
              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
              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
              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
              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
              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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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
              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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