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国航远洋: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7-0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刘莹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在上海市
吴淞路218号16层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3年6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
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3年6月29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6月29日15:00至2023年6月30日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30日15:00在上海市吴淞路218号16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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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
理人13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人,通过网
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5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77,498,0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630%,其中
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79,759,143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2.3653%,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
人代表股份97,738,9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97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277,498,09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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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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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徐 晨 刘莹珠
2023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