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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国航远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6  

证券代码:833171         证券简称:国航远洋          公告编号:2023-144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4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下设由公司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
员组成的薪酬与考核工作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工作范围、职责,参照同地区、同行
业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方案,须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人资资源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在委员会内部研究并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并由董事会
负责修订和解释。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