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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国航远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11-30  

证券代码:833171         证券简称:国航远洋          公告编号:2023-170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福建国
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
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董事会批准
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
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
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
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
式、内容等信息,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向北交所报送相关文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人员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
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八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
式的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过签订
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
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主办券商或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
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