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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德众汽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2-14  

证券代码:838030          证券简称:德众汽车         公告编号:2023-077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会议应出席董事 8 人,实际出席董事 8 人;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
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
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
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
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
 品;
     (二)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前,发行人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
 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
情形。

    公司发行人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属于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
项,股东大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的,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
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
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
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督导期内、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应当在保
荐督导期届满后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