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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23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经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监督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罗牛山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可以不持有公司股份。
                            第二章 监 事
       第五条 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和非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
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监事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
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1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非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职工监事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
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监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向公司工会提
议尽快召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补选监事任期与余任监事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监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 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 受监事会委托,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帐簿和文
件,要求董事会或总裁及其他高管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
    (三)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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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以下责任:
       (一) 遵守公司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公司秘密,忠
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 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董事会、经理班子违法、违规的经
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利益和职工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明
确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连选可连
任。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 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 公司章程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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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
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部进行核实;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
人送达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特殊情况下可以少于十日,但最少不得晚
于会议召开二日前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
议的日期、召开地点、表决方式、会议事由或议题和发出通知的时间
等。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紧急情况下且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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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及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
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每一监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监事会决议应
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
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
律、法规相应条款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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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
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监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监事会议
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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