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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 牛 山: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23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机构
    公司设证券部,协助董事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2 次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
限。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当
视需要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签批。
       董事长在签批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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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
证监局”)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第五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者公司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
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议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海南证监局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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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确保全体董事、监事均收到会
议通知,并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说明。
    会议通知后,董事会应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并在会议召开
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 2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
材料。不足 2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监事
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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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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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信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
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
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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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参会和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
表决票,交由董事会秘书在 1 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凡含现场形式在内召开会议的,均可视同于现场参会及召开会议,
且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
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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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董事的同意;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三)《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
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
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
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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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凡含现场形式在内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与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
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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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
会议决议的内容。
       除与会董事外,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同时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
受托董事姓名;
       (四)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
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
和回避情况;
       (六)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或保荐机构发
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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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决议公告、经与会
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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