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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风新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20  

证券代码:000859              证券简称:国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5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4:5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第七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亦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1、股东出席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29 人,代表
股份 267,628,3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70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60,910,63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12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25 人,代表股份
6,717,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26
人,代表股份 6,718,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25 人,代
表股份 6,717,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98%。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
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6,792,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878%;反对 67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4%;弃权 165,2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83,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660%;反对 670,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弃权 165,201

                               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88%。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
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披露。
    议案 2.00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5,984,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3858%;反对 1,39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7%;弃权 252,89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3,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5%。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议事规则》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天、汤学铭
    3.结论意见:国风新材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
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国风新材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律意[2024]第 02799 号《关于安
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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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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