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风新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2024-12-14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施克炜等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金
张科技 46,263,796 股股股份(占金张科技库存股注销后总股本比例
为 58.33%)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
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
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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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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