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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星股份: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2024-01-20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机构以及内

部审计功能,控制或消除公司存在或潜在各种风险的机构。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制定本规则是为了规范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审计委员会

顺利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

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在委员内选举。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下届董事会成立之

日止,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三人时,该委员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提名委员会应尽快提出
新的委员人选,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财务部以及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

所需的材料,供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

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

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负责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负责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进行交流。

    在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中,审计委员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

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二)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机构和内部审计功能。

       第十七条     负责检查公司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

       第十八条     负责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第十九条     负责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准则。

       第二十条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与委员会成员协商后,拟定委员会工作议

程。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缺席
时,可由其指定的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委员会

意见上签字。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由办事机构书面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议事主题。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拟定,会议材料由审计委员会下

设机构准备并在会议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召开

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各委员的出席情况;各发言人

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议经过讨论后,形成咨询意见,经参加会议委员的过半数同

意通过。委员会对所议事项的最后咨询意见作成会议纪要。对各委员的意见应作

详实记载。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由审计委员会下设机构负责执行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专

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聘请专家、

会计师事务所、调研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在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