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11
证券代码:002145 证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24-045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双创基地 D 栋中核钛白 8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秋丽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
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39 人,代表股份总
数 1,316,702,38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回购专户所持有的 216,671,927 股,下同)的 36.031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294,745,73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302%。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7 人,代表股份 21,956,65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00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38 人,代表股份
21,957,15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5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21,956,65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务所两位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1.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续聘会计师 1,314,84 99.8588 0.0183
1.00 1,618,037 0.1229% 241,097
事务所的议案》 3,248 % %
(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续聘会计师 20,098,0 91.5329 1.0980
1.00 1,618,037 7.3691% 241,097
事务所的议案》 18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谭四军 徐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