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24〕021 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5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 江路2281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肖毅先生 (7)会议通知: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3号)。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1 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名,代表 公司股份数1,116,05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124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93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582,227,48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4.9644%。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0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83,343,538股,占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5.088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343,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212,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343,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212,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343,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212,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343,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212,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343,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193,212,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343,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7%;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212,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9,857,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169%;反对 63,485,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83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727,0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1421%;反对 63,485,7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857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593,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2145%;反对 68,750,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8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462,5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4173%;反对 4 68,750,1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8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343,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212,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3 年度薪酬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312,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7%;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181,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 3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2,585,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00%;反对 758,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454,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76%;反对 5 758,1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718,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789%;反对 80,624,5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2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588,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716%;反对 80,624,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728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718,9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1789%;反对 80,624,5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2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588,1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2716%;反对 80,624,5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728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9,428,4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291%;反对 73,915,1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70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297,5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7442%;反对 73,915,1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2558%;弃权 0 股(其中, 6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343,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212,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6,240,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24%;反对 7,102,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109,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239%;反对 7,102,7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6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7、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3,343,4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212,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除以上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做了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祯、凌宇斐 3、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6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