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申通快递: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20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4-050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周四)15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王文彬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 58 号 6 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26 人,代表股份 1,012,205,982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66.12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91,861,169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32.13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1 人,代表股份 520,344,81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3.991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谢丽媛律师、
杨梓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628,937,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8%;反对 459,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弃权 108,5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0,304,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979%;反对 459,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9%;
弃权 108,5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342%。
    2、《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010,880,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1%;反对 766,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弃权 559,4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547,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611%;反对 766,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72%;
弃权 559,4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9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谢丽媛律师、杨梓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