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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趣尔: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1-1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 2 名独立董事委员。麦
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有独立董事 2 名,非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会
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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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搜集初选人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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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视需要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