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09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24-002 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有否决提案的情况,否决的提案为《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文华酒店 7 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霖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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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05 人,代表股份 521,651,538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23.93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9,263,1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8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94 人,代表股份
502,388,4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0520%。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02 人,代
表股份 191,885,2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80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496,8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63%。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92 人,代表股份 187,388,4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598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娟律师和赵婉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内
容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业绩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328,3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759%;
反对 368,709,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811%;弃权 9,614,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562,0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9995%;反对 53,709,1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9902%;弃权 9,614,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103%。议
案未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涉及关联方股东为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量 435,873,7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222,437,3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1%;北京
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600,0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林宁女士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4,457,8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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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量 673,368,9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9%,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未参
与本次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万达电影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主要情况如下: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刘娟律师和赵婉宇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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