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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肯能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07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24-076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王忠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43 人,代表股份 52,824,65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6.28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9,853,42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4.80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4 人,代表股份 2,971,2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47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1 人,代表股份 18,993,52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9.45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022,3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7.97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4 人,代表股份 2,971,22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4783%。

    (三)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季亚丽律师、周存军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180,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809%;反对 45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05%;弃权 189,46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349,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93%;反对 45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31%;弃权 189,46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7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境外公司股权和公司债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491,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4770%;反对 1,203,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80%;弃权 12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60,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831%;反对 1,203,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57%;弃权 12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3%。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季亚丽、周存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