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8-16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
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 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洁美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券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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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
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
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 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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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
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
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
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
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保障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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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
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
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
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
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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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同等机会
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 动,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
披露。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 求,
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
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
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
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
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地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
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尽快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公司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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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大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种适合公司实际
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
直播。
第二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
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
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 导。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信息交流设备,保持包括公司网站、咨询专用电话、传真和电子
信箱等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
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人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www.zjjm.com/)并通过在网站开设 投资
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
议,公司可以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开设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投资者咨询专用电话和传真,并及时在定
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咨询电话应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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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四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 问题 及答
复,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
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
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
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
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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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的;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四十三条 投资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
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
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投资
者的提问,并可以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六条 投资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
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七条 投资说明会、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可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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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
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
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面对面沟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条 公司在面对面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面对面沟通
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一条 为避免面对面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面对面沟通
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面对面沟通活动
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在事前组织对相关的 接待人员
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 息。
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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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新闻媒体及广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或其他新闻报道的
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
节。公司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 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促进
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 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节 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档案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 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
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尽量选择其他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 发展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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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做出发言。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
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 司重大信
息。
第六十六条 对于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
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
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非
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
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证券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须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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