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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光线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4-09-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通光线缆

保荐代表人姓名:任梦飞                         联系电话:021-20262207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丽华                         联系电话:0571-8578376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
                                   是
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无
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
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
                                   是
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每月一次)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
                                  是
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
                                  是
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1)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通光线缆于2023年存在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涉及金额650万元。保荐人
                                  于2023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于2024年1月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了报告。针对上述问
                                  题,保荐人已督促上市公司进行整改,上市公司的整改计
                                  划包括:①公司立即推动解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
                                  题,已督促关联方归还占用的公司资金,并于2023年10月
                                  12日全部收回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本金及利息;②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落实公司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   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尤其是独立董事、董事会

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内部审计部
                                  门对公司经营和内部控制关键环节的监察审计职能。③对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问责,并
                                  加强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和工作能力,杜绝此类事件
                                  再次发生。

                                  (2)关于信息披露事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发生
                                  时,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且公司于
                                  2024年4月24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度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均未



                                          2
                                   将此次事项定义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保荐人已督促
                                   公司就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追认了审议程序并履行了信
                                   息披露程序,且公司已经于2024年8月1日对《2023年年度
                                   报告》和《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汇总表》进行更正披露。

                                   (3)关于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公司在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存放于浙商银行海门支行的
                                   金额为10,000万元的定期存款其理财到期日为2024年9月4
                                   日,为超过了2023年8月28日董事会决议起12个月的情况。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
                                   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继续使用
                                   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
                                   限延长至2025年8月21日。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
                                   无
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
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是
合规



                                            3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4年8月2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关于“新国九条”相关监管规定、资金占用、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上市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以及减持新规
                                       等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
                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 (1)保荐人于2023年12月19日至
                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 12月28日期间就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 事项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于2024年1月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访谈。                                          作了报告。保荐人已督促上市公司
                公司存在如下情形:(1)通光线缆于2023年 进行整改,补充履行了审议程序和
1.信息披露
                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涉及金额 信息披露程序。
                650 万 元 。 上 述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事 项 发 生 (2)保荐人已经督促上市公司于
                时,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 2024年7月31日对《2023年年度报
                序。(2)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披露的《2023 告》和《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
                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用及其 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 总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均未将此 表》进行更正披露。
                次事项定义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公司内部制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对公
度的建立和执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 不适用
行           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
3.“三会”运 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不适用
作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
             重大问题。



                                                  4
4.控股股东及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
实际控制人变 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 不适用
动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
                 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
                 明 细 账 ,并 对大 额 募集资 金 支 付进 行凭 证 抽
                 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
5.募集资金存
                 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 不适用
放及使用
                 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
                 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
                 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
6.关联交易       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 不适用
                 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
7.对外担保       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 不适用
                 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 荐 人 查阅 了公 司 资产购 买 、 出售 的内 部 制
8.购买、出售
                 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 不适用
资产
                 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9. 其 他 业 务
类别重要事
项 ( 包 括 对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外 投 资 、 风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对高
                                                                      不适用
险 投 资 、 委 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
托 理 财 、 财 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务资助、套
期保值等)
10.发行人
或者其聘请
                 不适用                                               不适用
的证券服务
机构配合保



                                                    5
荐工作的情
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
11.其他(包
               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括经营环境、
               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
业务发展、财
               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
务状况、管理                                                        不适用
               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状况、核心技
               未 发 现 公司 在经 营 环境、 业 务 发展 、财 务 状
术等方面的重
               况 、 管 理状 况、 核 心技术 等 方 面存 在重 大 问
大变化情况)
               题。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 关于资金占用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 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 关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关于填补回报措辞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



                                                  6
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
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
意识。
2、2024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
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涛采取出具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义翘神
州存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冯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
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
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
护全体股东利益。
3、2024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
我公司保荐的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星网宇达”)出具《关于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刘景伟、袁晓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上述
监管措施认定:星网宇达于2021年1月15日披露《独立董事
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六项为“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
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刘景伟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刘景伟当时同时担
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星网宇
达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
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
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汲取教训,切实



          7
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
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按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
书面整改报告。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
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
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
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
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
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
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
十八条相关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5、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
人在保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存在内
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
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
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
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6、2024年5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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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广东泉
                           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对
                           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对贸易
                           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
                           同与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业务单据审
                           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
                           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
                           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
                           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7、2024年5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
                           我公司保荐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顺新材”)出具《关于对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
                           施认定:2024年4月18日,海顺新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三季报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行
                           更正。2023年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健全完
                           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1、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
                           《关于对毛宗玄、朱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监
                           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
                           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
                           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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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
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
意识。
2、2024年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思
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
容,二、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
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
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思创医惠2019年
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了《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
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
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方大智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智源”)出具《关于对
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
律处分认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以
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等相关规
定,方大智源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情况。科创源
作为方大智源报告期内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
与方大集团存在的资金拆借应当按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则要求
进行披露。方大智源招股说明书、首轮问询回复等文件中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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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未做到真实、准
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
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方大智源收到监管函件后,与方大智源一起仔细分
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方大智源引以为戒,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
4、202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
保荐代表人章巍巍、胡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
处分认定:章巍巍、胡璇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上市申请文
件进行审慎核查的职责,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
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4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
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
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章巍巍、胡璇未
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
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
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
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
完整。
5、2024年5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
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出具
《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智动力于2023
年12月2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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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显示,因2021年度智动力对收购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
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评估时,未充分考虑含商誉相关资产
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测中所使用的关键参数设定的
合理性,导致2021年及2022年商誉减值计提金额不准确。智
动力对前期相关商誉、资产减值损失以及相关减值补偿进行
了追溯调整。智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沟通交流,
并落实整改。督促公司董监高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要求公司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的规范性,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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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任梦飞                       郭丽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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