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2024-07-17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 ESG)绩效,保证公司
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 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
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
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
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
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
规定的职权,由董事会履行相应职权。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
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监督和评估年度公司科技创新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对 ESG 工作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帮助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审阅
并向董事会提交 ESG 相关报告与咨询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控股(参股)企业上报对外进行的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三)经公司管理层或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如评审通过则形成正式提案,由
证券事务部门收集、整理汇总后报委员会。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责成公司相关职能、业务部门及控股(参股)
企业提供需由委员会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议及方案。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结合经营情况及提案内容进行研讨,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属定期会议的,于会议召开前十
天通知全体委员;属临时会议的,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本细则规定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
一名委员主持。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
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
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
捷方式进行通知。除临时紧急情况外,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的,
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委员会召集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
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
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
委员会决议。
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决议
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名。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委员会决议经委员在会议决议(或传真件)上签名。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
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
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公司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 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