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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雅生物: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1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 润 博 雅 生 物 制 药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4 年 第 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 层
16-21F, Tower B, Zhaotai International Center, 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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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博雅生物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润博雅生
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已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2024 年 12 月 12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
惠泉路 33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邱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段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11:30、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段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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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博雅生物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一) 凡在 2024 年 12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所律师;

    (四)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209,871,093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公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72 人,代表股份共计 11,971,489 股。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表决程序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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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博雅生物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1. 《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请详见披露于深交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应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
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
据对网络表决进行计票。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为普通决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表:
 提案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编码

  1.00 《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20,854,582 934,500     53,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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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屈宪纲

负责人:袁华之




授权签字人:                             经办律师:
                     李寿双                                曹丽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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