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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创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9-19  

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洪 国先生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洪国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4〕10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李洪国:

    经查,你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一是 2016 年 4 月,联创股份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收购
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麟动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100%股权时,你与股份
认购方的相关出资人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书》,你未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导
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是 2021 年 10 月,山东泰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仁)以 12,838
万元价款购买联创股份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趣阅)
100%股权,你就上海趣阅能够及时回收应收账款为山东泰仁提供了担保,你未将该
信息告知公司,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引以
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李洪国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
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合规
和自律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后续,上市公司将继续督促相
关股东方等信息披露义务方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 将继续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 重提醒广大
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