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2024-10-22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维护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苏
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包含 1 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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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
经理进行诉讼;
(四)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
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
第十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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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和三日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或者传真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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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通过其他职工民主方式)应当予
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案顺序逐
项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参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会;
(八)其他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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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或者书面投票方式进
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参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相关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参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参会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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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在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且公司登记管
理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规则的修改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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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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