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 188 号金龙花园 3 幢 Room Building 3 , Jinlong garden,No.188 Binhe Road , Suzhou , China 邮编: 215011 电话/Tel:0512-68026068 传真/Fax:0512-68026069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1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泰”)指派律师出席 了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立泰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2、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 3、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的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2 立泰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简 称《股东会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和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 告之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3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截止 2024 年 11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本公司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股 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相关数据的查验,截止 2024 年 11 月 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或其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221,517,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443%。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 人,代表股份 224,873,86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7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21,517,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5.24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0 人,代表股份 3,356,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3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0 人,代表股份 3,356,07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0 人,代表股份 3,356,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340%。 4 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立泰律师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会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提案: 1.非累积投票提案 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4:《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累积投票提案 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议案 5.01:《关于选举安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5.02:《关于选举张琦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5.03: 关于选举 Richard Moore 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5 议案 5.04《关于选举 Dietmar Werner Raupach 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议案 6.01:《关于选举张秋菊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6.02:《关于选举罗正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6.03:《关于选举王贺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7:《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议案 7.01:《关于选举唐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 7.02:《关于选举钱蕾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议案 1-4 为非累计投票议案,且为特殊决议议案, 议案 5、6、7 及其子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议案 1、2、3、4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 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 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 取得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6 1. 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编号 现场投票及网络 223,501,163 1,333,000 39,7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投票情况 议案 1 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 1,983,370 1,333,000 39,700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及网络 223,502,563 1,330,300 41,000 《关于修改<股东会议 投票情况 议案 2 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 1,984,770 1,330,300 41,000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及网络 223,505,563 1,330,300 38,000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 投票情况 议案 3 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 1,987,770 1,330,300 38,000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及网络 223,505,563 1,330,300 38,000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 投票情况 议案 4 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 1,987,770 1,330,300 38,000 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议案 1、2、3、4 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编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得票数(股)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议案 5 人的议案》 《关于选举安旭先生 总同意股数 223,574,058 议案 5.01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2,056,265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张琦女士 总同意股数 223,465,145 议案 5.02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947,352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 Richard 总同意股数 223,467,236 Moore 先生为公司第 议案 5.03 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949,443 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 Dietmar 总同意股数 223,457,222 Werner Raupach 先生 议案 5.04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939,429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 议案编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得票数(股)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 6 的议案》 《关于选举张秋菊女 总同意股数 223,526,036 议案 6.01 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2,008,243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罗正英女 总同意股数 223,497,722 议案 6.02 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979,929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王贺武先 总同意股数 223,577,382 议案 6.03 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2,059,589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 7 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选举唐伟先生 总同意股数 223,627,678 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议案 7.01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2,109,885 案》 《关于选举钱蕾女士 总同意股数 223,547,726 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议案 7.02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2,029,933 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8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伦善 经 办 律 师: 陈 磊 朱 斌 日 期:2024 年 11 月 14 日